禮記訓纂 · 禮記訓纂卷二十一

朱彬 《禮記訓纂》
雜記下弟二十一 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 註:『沒,猶竟也。除服,謂祥祭之服也。卒事,既祭。反喪服,服後死者之服。』正義:『若母喪未葬而值父二祥,則不得服其祥服也。所以爾者,二祥之祭為吉,未葬為凶,故不忍凶時行吉禮也。』雖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 註:『雖有親之大喪,猶為輕服者除,骨肉之恩也。唯君之喪不除私服。言當者,期大功之喪,或終始皆在三年之中。小功緦麻則不除。殤長中乃除。』正義:『此亦謂重喪葬後之時也。既始末在重喪中,則其除自在重喪之葬後也。上文為父祥尚待母葬後乃除,則輕親可知也。雲小功緦麻則不除者,按服問云:「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故知有大功以上之服,不得為小功緦麻除服也。雲殤長中乃除者,以服問云:「殤長中變三年之葛。」明在大功以上服中,為殤長中著服而又為之除也。』如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 註:『言今之喪既服顈,乃為前三年者變除而練祥祭也。此主謂先有父母之服,今又喪長子者。其先有長子之服今又喪父母,其禮亦然。然則言未沒喪者,已練祥矣。顈,草名。無葛之鄉,去麻則用顈。』正義:『依禮父在不為長子三年,今雲先有長子之服今又喪父母者,庾氏、熊氏並云:「有父者 也。當雲今又喪母,不得並稱父也。」庾氏又云:「後喪既顈,前喪練祥皆行;若後喪既殯,得為前喪虞祔。」未知然否。』○顈,口迥反。 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附於王父也。 註:『未練祥,嫌未祫祭序於昭穆爾。王父既附,則孫可附焉。猶,當為「由」。由,用也。附,皆當作「祔」。』正義:『孫死祔祖,今此明若祖喪雖未二祥而孫死,則孫亦得用是祔禮祔於祖也。』金氏榜曰:『古者三年喪畢,然後祭於廟。此未練祥而祔於王父,則於殯宮祔。』○附,義作『祔』,出注。 有殯,聞外喪,哭之他室。 註:『明所哭者異也。哭之為位。』正義:『有殯,謂父母喪未葬,喪柩在殯宮者也。外喪,謂兄弟喪在遠者也。他室,別室也。』王瓚曰:『哭他室者,為外兄弟,明當先哭乃行耳。異國則不往也。』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禮。 註:『謂後日之哭朝,入奠於其殯,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如始哭之時。』正義:『入奠者,謂明日之朝,著己重喪之服,入奠殯宮及下室。卒奠而出,改己喪服,著新死未成服之服,即昨日他室之位。』江氏永曰:『外喪在遠,得聞已在成服之後,而猶服未成服之服者,謂如奔喪禮免絰即位,三日五哭而後成服也。』 大夫士將與祭於公,既視濯而父母死,則猶是與祭也。 胡邦衡曰:『猶是,言自若也。』次於異宮,既祭,釋服,出公門外哭,而歸。其它如奔喪之禮。如未視濯,則使人告,告者反而後哭。 註:『猶,亦當為「由」。次於異宮,不可以吉與凶同處也。使者反而後哭,不敢專己於君命也。』如諸父昆弟姑姊妹之喪,則既宿則與祭,卒事,出公門,釋服而後歸。其它如奔喪之禮。如同宮,則次於異宮。 註:『宿則與祭,出門乃解祭服,皆為差緩也。』正義:『謂祭前三日將致齊之時。既受宿戒,雖有期喪,則與公家之祭。若同宮而死,則既宿之後,出次異宮,不可以吉凶雜處故也。』○與,音預,下同。濯,大角反。 曾子問曰:『卿大夫將為屍於公,受宿矣,而有齊衰內喪,則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宮以待事,禮也。』 註:『屍重,受宿則不得哭。內喪,同宮也。』正義:『今此齊衰內喪,亦謂諸父昆弟姑姊妹也。但屍尊,故出舍公之公館,以待君之祭事,不在己之異宮耳。』孔子曰:『屍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屍必式,必有前驅。』 註:『冕兼言弁者,君之屍或服士大夫之服也。諸臣見屍而下車,敬也。屍式以禮。』 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既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執事者亦散等。雖虞祔亦然。 註:『將祭,謂練祥也。言若同宮,則是昆弟異宮也。古者昆弟異居同財,有父母之喪,當在殯宮,而在異宮者,疾病或歸者。主人適子散等栗階,為新喪略威儀。』正義:『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庾氏云:「小祥之祭,已涉於吉,屍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則得為之矣。若喪柩即去者則亦祭,不待於三月可知矣。」祭,謂二祥祭。散,栗也。等,階也。祥祭宜涉級,為有兄弟喪,故少威儀,作散等也。執事者,助執祭者。燕禮記云:「栗階不過二等。」注云:「其始升猶聚足連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發而升堂,以此知散等、栗階是一也。」』王氏懋竑曰:『曾子問「緦不祭」,熊氏謂「身有緦服,則不得自為父母虞祔卒哭祭。此謂同宮緦,則士為妾有子、大夫為貴妾也」。據此,則士大夫乃以妾之緦服而廢父母虞祔卒哭之祭,此悖禮之甚者!按熊氏是 解雜記。雜記云:「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既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雖虞祔亦然。」鄭註:「將祭,謂練祥也。」孔疏:「祥祭已涉於吉,屍柩至凶,不可相干,虞祔則得為之。若喪柩即去,其祭不待三月也。」又云:「主人至昆弟虞祔,而行父母二祥祭,執事者亦栗階。」按祭謂練祥之祭,故可至殯後葬後;若虞祔卒哭,則不待葬後。至本文虞祔亦祭,則指昆弟之虞祔言,故疏雲「主人至昆弟虞祔而行父母二祥」,句自分明,熊氏以本文之虞祔為父母之虞祔,故有不得為父母虞祔卒哭之祭,其實非也。』 自諸侯達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嚌之,眾賓兄弟則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眾賓兄弟皆飲之可也。 註:『嚌,啐,皆嘗也。嚌至齒,啐入口。』正義:『謂正祭之後,主人獻賓長,賓長酢主人。必知此主人之酢、非受屍酢者,以士虞禮主人主婦獻屍受酢之時皆卒爵,虞祭比小祥為重,尚卒爵,今大祥主人受屍之酢,何得唯嚌之而已,故知受賓酢也。受屍酢神惠為重,雖在喪亦卒爵;賓禮為輕,受賓酢但嚌之。知喪祭有受賓酢者,鄭注曾子問云:「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故知小祥之祭,旅酬之前皆為之也。』○酢,音昨。嚌,才細反。啐,七內反。 凡侍祭喪者告賓祭薦,而不食。 註:『薦,脯醢也。吉祭告賓祭薦,賓既祭而食之。喪祭賓不食。』正義:『侍祭喪,謂相於喪祭禮者。此亦謂喪之正祭之後、主人獻賓之時。賓受獻,主人設薦,賓祭而不食,謂練祥祭也。其虞祔,不獻賓也。』 子貢問喪,子曰:『敬為上,哀次之,瘠為下。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 註:『問喪,問居父母之喪也。喪尚哀,言敬為上者,疾時尚不能敬也。容,威儀也。』張子曰:『持喪敬則必哀,哀則必瘠。不敬則忘哀矣,以敬為上,敬則一於禮也。』請問兄弟之喪,子曰:『兄弟之喪則存乎書策矣。 註:『言疏者如禮行之,未有加也。齊斬之情,哀容之體,經不能戴矣。』君子不奪人之喪, 註:『重喪禮也。』亦不可奪喪也。 註:『不可以輕之於己也。』正義:『謂不奪他人居喪,亦不可自奪己喪。不奪人喪,恕也。不奪己喪,孝也。上文雲「顏色稱其情」,當須毀瘠也。「戚容稱其服」,當須憔悴也。』○瘠,在益反。稱,尺證反,下同。 孔子曰:『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東夷之子也。』 註:『言其生於夷狄而知禮也。怠,惰也。解,倦也。』正義:『三日之內禮不怠,謂水漿不入口之屬。三月不解者,以其未葬之前,朝奠夕奠,哀至則哭之屬。期悲哀者,謂練以來常悲哀,朝哭夕哭之屬。三年憂者,以服未除,憔悴憂戚。』○期,音基。 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廬、堊室之中不與人坐焉,在堊室之中,非時見乎母也不入門。 註:『言,言己事也。為人說為語。在堊室之中,以時事見乎母,乃後入門,則居廬時不入門。』正義:『此謂與有服之親者行事之時。若與賓客疏遠者言,則間傳云:「斬衰唯而不對,齊衰對而不言。」是也。不與人坐者,按喪大記云:「練居堊室,不與人居。」居即坐也。』方氏苞曰:『既練居堊室,悲憂漸殺,設以見母而時與內接,哀敬之心弛焉,則衰麻哭泣皆偽也。故見母亦有時,所以責人子哀敬之誠,而大為之防也。』疏衰皆居堊室,不廬,廬嚴者也。 註:『言廬哀敬之處,非有其實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