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訓纂 · 禮記訓纂卷二十
雜記上弟二十 正義:『鄭目錄云:「名曰雜記者,以其雜記諸侯以下至士之喪事。此於別錄屬喪服。分為上下,義與曲禮、檀弓分別不殊也。」』
諸侯行而死於館,則其復如於其國。如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 註:『館,主國所致舍。復,招魂復魄也。如於其國,主國館賓,與使有之,得升屋招用襃衣也。如於道,道上廬宿也。升車左轂,象升屋東榮。綏,當為「緌」,讀如蕤賓之蕤,字之 也。緌,謂旌旗之旄也。去其旒而用之,異於生也。』正義:『此車以南面為正,則左在東也。其五等之復,人數各如其命數。今轂上狹,崔氏云:「一人而已。」』其輤有裧,緇布裳帷,素錦以為屋,而行。 註:『輤,載柩將殯之車飾也。輤取名於櫬與蒨,讀如蒨斾之蒨。櫬,棺也。蒨,染赤色者也。將葬載柩之車飾曰柳。裧,謂鼈甲邊緣。緇布裳帷,圍棺者也。裳帷用緇,則輤用赤矣。輤象宮室。屋,其中小帳櫬覆棺者。若未大斂,其載屍而歸,車飾皆如之。』三禮圖曰:『在上曰帟,四旁及上曰帷,上下四旁悉周曰幄。』至於廟門,不毀牆,遂入適所殯,唯輤為說於廟門外。 註:『廟,所殯宮。牆,裳帷也。適所殯,謂兩楹之間。去輤乃入廟門,以其入自有宮室也。毀,或為「徹」。凡柩自外來者,正棺於兩楹之間,屍亦侇之於此,皆因殯焉。異者,柩入自闕,升自西階;屍入自門,升自阼階。其殯必於兩楹之間者,以其死不於室,而自外來,留之於中,不忍遠也。』○乘,繩證反。轂,工木反。綏,依注作『緌』,耳隹反。輤,千見反。裧,昌占反。說,吐奪反,本亦作『脫』,下同。
大夫士死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如於館死,則其復如於家。 註:『綏,亦緌也。大夫復於家以玄冕,士以爵弁服。』大夫以布為輤,而行,至於家而說輤,載以輲車,入自門,至於阼階下而說車,舉自阼階,升適所殯。 註:『大夫輤言用布,白布不染也。言輤者,達名也。不言裳帷,俱用布,無所別也。至門亦說輤乃入。言載以輲車入自門,明車不易也。輲,讀為「輇」,或作「摶」。許氏說文解字曰:「有輻曰輪,無輻曰輇。」周禮又有蜃車,天子以載柩。蜃、輇聲相近,其制同乎?輇崇蓋半乘車之輪。諸侯言不毀牆,大夫士言不易車,互相明也。不易者,不易以輴也。廟中有載柩以輴之禮,此不耳。』士輤葦席以為屋,蒲蓆以為裳帷。 註:『言以葦席為屋,則無素錦為帳。』正義:『大夫無以他物為屋之文,則是用素錦為帳矣。案諸侯與大夫上有輤,旁有裳帷,內有素錦屋。今士不雲屋上所有之物,葦席為屋,則當覆上輤處;將蒲蓆為裳帷,接屋之四邊,以鄣棺或可。大夫既有素錦為帳,上有布輤,旁有布裳帷,則士之葦席屋之外旁有蒲蓆裳帷,則屋上當以蒲蓆為輤,覆於上,但文不備也。』○輲,依注作『輇』及『摶』,同市專反。葦,於鬼反。
凡訃於其君,曰『君之臣某死。』 註:『訃,或皆作「赴」。赴,至也。臣死,其子使人至君所告之。』說文:『赴,趨也。』徐鉉曰:『春秋傳赴告用此字。今俗作「訃」,非是。』父母妻長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 註:『此臣於其家喪所主者。』正義:『上某是生者臣名,下某是臣之親屬死者也。』
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夫人,曰『寡小君不祿。』大子之喪,曰『寡君之適子某死。』 註:『君、夫人不稱薨,告他國君,謙也。』正義:『鄭駮異義:「曲禮下曰,壽考曰卒,短折曰不祿。今君薨而雲不祿者,言臣子於君父雖有考終眉壽,猶若其短折然。」』石渠議:『聞人通漢問云:「記曰君赴於他國之君曰不祿,夫人曰寡小君不祿,大夫士或言卒死,皆不能明。」戴聖對曰:「君死未葬曰不祿,既葬曰薨。」又問:「屍服卒者之上服,士曰不祿,言卒何也?」聖又曰:「夫屍者,所以象神也。其言卒而不言不祿者,通貴賤屍之義也。」通漢對曰:「屍象神也,故服其服。士曰不祿,諱辭也。孝子諱死曰卒。」』○訃,音赴。長,丁丈反。大,音泰。適,丁歷反。
大夫訃於同國,適者,曰『某不祿。』訃於士,亦曰『某不祿。』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訃於適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 註:『適,讀為匹敵之「敵」,謂爵同者也。實,當為「至」,此讀周秦之人聲之 也。』○適,依注音敵。實,依注音至。
士訃於同國,大夫,曰『某死。』訃於士,亦曰『某死。』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某死。』訃於大夫,曰『吾子之外私某死。』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某死。』
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士次於公館。 註:『公館,公宮之舍也。練而歸之。士,謂邑宰也。練而猶處公館,朝廷之士也。唯大夫三年無歸也。』大夫居廬,士居堊室。 註:『謂未練時也。士居堊室,亦謂邑宰也。朝廷之士亦居廬。』正義:『大夫位尊恩重,故居廬。邑宰為君治邑,若久而不歸,即廢其職事,故至小祥而反其所治邑也。若身為大夫,雖位得采地,亦終喪乃歸也。熊氏云:「若天子,則大夫居廬,士居堊室,則雜記言是也。若諸侯,則朝廷大夫士皆居廬也,邑宰之士居堊室,宮正之注是也。」』江氏永曰:『竊疑古者方喪之禮,雖致其隆,居廬堊室,亦惟在朝之卿大夫士耳。邑宰有治民之責,初喪哭臨,後當還其本邑,豈可既練而歸,曠廢一年之事乎?文端公謂士皆朝廷之士,既練而歸,當矣。』
大夫為其父母兄弟之未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 註:『大夫雖尊,不以其服服父母兄弟,嫌若踰之也。士,謂大夫庶子為士者也。己卑,又不敢服尊者之服。今大夫喪服禮逸,與士異者,未得而備聞也。春秋傳曰:「齊晏桓子卒,晏嬰麤衰斬、苴絰帶、杖、菅屨、食粥、居倚廬、寢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禮也。曰,惟卿為大夫。」此平仲之謙也。言己非大夫,故為父服士服耳。』正義:『案聖證論王肅云:「喪禮自天子以下無等,故曾子曰,哭泣之哀,齊斬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達。平仲之言,謂諸侯之卿當天子之大夫,非謙辭也。」春秋之時,尊者尚輕簡,喪服禮制遂壞。羣卿專政,晏子惡之,故服麤衰枕草,於當時為重,是以平仲遜辭以辟害也。又孟子云:「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於庶人,三代共之。」又此記云:「端衰喪車皆無等。」家語云:「平仲不以己之是駮人之非,遜辭以辟咎也。」張融評云:「士與大夫異者,皆是亂世尚輕涼,非王者之達禮。」如融之說,是周公制禮之時,則上下同當,喪制無等。至後世以來,士與大夫有異,故記者載之。』○為,於偽反。
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 註:『仕至大夫,賢著而德成。適子得服其服,亦尊其適象賢。』
大夫之庶子為大夫,則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與未為大夫者齒。 註:『雖庶子得服其服,尚德也。使齒於士,不可不宗適。』正義:『此庶子為大夫,年雖長於適子,猶在適子之下,使適子為主。』
士之子為大夫,則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無子,則為之置後。 註:『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禮,而士不得也。置,猶立也。』正義:『所以然者,父貴可以及子,故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禮。子貴不可以及父,故其父不得用大夫之禮。』
大夫卜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帶、因喪屨、緇布冠不蕤。占者皮弁。 註:『有司,卜人也。麻衣,白布深衣,而著衰焉。及布帶、緇布冠。此服非純吉,亦非純凶也。皮弁,則純吉之尤者也。占者尊於有司,卜求吉,其服彌吉。大夫士朔服皮弁。』正義:『布衰,謂麤衰也。皇氏云:「以三升半布為衰,長六寸,廣四寸,綴於衣前當胸上。後又有負版,長一尺六寸,廣四寸。」布帶,以布為帶。因喪屨,謂因喪之繩屨。』陸農師曰:『有司,羣吏有事者也。』
如筮則筮史練冠、長衣,以筮。占者朝服。 註:『筮者,筮宅也。謂下大夫若士也。筮史,筮人也。長衣,深衣之純以素也。長衣練冠,純凶服也。朝服,純吉服也。大夫士日朝服以朝也。』○朝,直遙反。
大夫之喪,既薦馬,薦馬者哭踴,出,乃包奠,而讀書。 註:『嫌與士異記之也。既夕禮曰:「包牲,取下體。」又曰:「主人之史請讀賵。」』趙氏良 曰:『儀禮既夕奠馬之節凡三,其薦於祖奠,遣奠者不言哭踴,惟柩始朝廟設遷祖奠之時,乃言馬入門哭成踴。此記哭踴而即以包奠讀書繼之,蓋明三薦俱哭也。』又云:『包奠者,包牲以為遣車也。讀書者,讀賵以告死者也。皆在薦馬之後。故此哭成踴者專為馬也,非為奠也。而或連下文「徹者入踴如初」之語以釋此踴,失之矣。』
大夫之喪,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龜,卜人作龜。 註:『卜葬及日也。相,相主人禮也。命龜,告以所問事也。作龜,謂揚火灼之以出兆。』正義:『皇氏云:「大小二宗,並是其君之職來為喪事,如司徒旅歸四布是也。故宗伯肆師雲,凡卿大夫之喪相其禮。」』劉恆軒曰:『大宗人或是都宗人,小宗人或是家宗人,掌都家之禮者。』江氏永曰:『大宗人若都家宗人,君為大夫立者也。小宗人,大夫之家臣也。周禮相卿大夫喪禮者肆師,非大小宗伯也。都宗人主都,家宗人主家,豈同來相大夫之喪乎?少牢禮大夫自有宗人,豈反不與命龜乎?疏與劉氏說皆未確。』○相,息亮反。
內子以鞠衣、襃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其餘如士。 註:『此復所用衣也。當在「夫人狄稅素沙」下,爛脫失處在此上耳。內子,卿之適妻也。春秋傳曰,晉趙姬請逆叔隗於狄,趙衰以為內子,而己下之。是也。下大夫,謂下大夫之妻。襢,周禮作「展」,王后之服六,唯上公夫人亦有褘衣,侯伯夫人自褕狄而下,子男夫人自闕狄而下,卿妻自鞠衣而下,大夫妻自展衣而下,士妻稅衣而已。素沙,若今紗縠之帛也。六服皆袍制,不襌,以素紗裏之,如今袿袍襈重繒矣。襃衣者,始為命婦見加賜之衣也。其餘,如士之妻則亦用稅衣。』復,諸侯以襃衣、冕服、爵弁服, 註:『復,招魂復魄也。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襃衣,亦始命為諸侯及朝覲見加賜之衣也。襃,猶進也。』正義:『此經爛脫,上下顛倒。如鄭所次,以此諸侯襃衣一經為首,次以夫人稅衣揄狄之經,然後次內子以鞠衣之經。冕服者,上公自袞冕而下,故為五;侯伯自鷩冕而下,故為四;子男自毳冕而下,故為三也。凡服各依其命數,則上公五冕之外,更加爵弁服以下皮弁、冠弁之等而滿九;侯伯冕服之外,亦加爵弁以下而滿七;子男冕服之外,加爵弁、皮弁而滿五。其襃衣,君特所襃賜,則宜在命數之外也。』夫人稅衣、揄狄,狄稅素沙。 註:『言其招魂用稅衣上至揄狄也。狄稅素沙,言皆以白紗縠為裏。』正義:『謂侯伯夫人也。』○鞠,九六反。襢,張戰反。稅,他換反,下放此。揄,音遙。
復西上。 註:『北面而西上,陽長左也。復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數。』正義:『以招魂冀生氣之來,生氣為陽,又北面言之,南方是陽。左在西方。』
大夫不揄絞屬於池下, 註:『謂池飾也。揄,揄翟也。采青黃之間曰絞。屬,猶繫也。人君之柳,其池繫絞繒於下而畫翟雉焉。名曰振容。又有銅魚在其間。大夫去振容,士去魚。此無人君及士,亦爛脫。』○絞,戶交反。屬,音燭。
大夫附於士。士不附於大夫,附於大夫之昆弟。無昆弟則從其昭穆,雖王父母在亦然。 註:『附,讀皆為「祔」。大夫祔於士,不敢以己尊自殊於其祖也。士不祔於大夫,自卑,別於尊者也。大夫之昆弟,謂為士者也。從其昭穆,中一以上祖又祖而已。祔者,祔於先死者。』正義:『大夫祔於士,謂祖為士,孫為大夫,可以祔祭於祖之為士者。士不附於大夫,謂祖為大夫,孫為士,不可祔祭於大夫,唯得祔於大夫之兄弟為士者。無昆弟則從其昭穆,謂祔於高祖為士者,若高祖為大夫,則祔於高祖昆弟為士者。雖王父母在亦然,謂孫死應祔於王父,王父見在,亦祔於高祖也。』江氏永曰:『大夫三廟,適士二廟,不得有高祖,何得有高祖之祖?若拘於廟中附祭,此禮之所必窮者。竊意無廟而行祔祭者,當於壇中設位附之。鄭注祭法,有大夫鬼其百世之說,下經「有父母之喪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殤」,孔疏亦有立壇附小功兄弟之長殤於從祖之說,或有引此經及小記「中一以上而祔」,謂大夫士皆得祭及高祖者,是未考乎壇鬼之說也。祭必於廟,禱則於壇,鬼則薦而不祭,祔則雖鬼猶可祭於壇。』○附,依注作『祔』,下同。
婦附於其夫之所附之妃,無妃則亦從其昭穆之妃;妾附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亦從其昭穆之妾。 註:『夫所祔之妃,於婦則祖姑。』正義:『無妃,謂無祖姑,則亦間一以上祔於高祖之妃。』
男子附於王父則配,女子附於王母則不配。 註:『配,謂並祭王母。不配,則不祭王父也。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有事於卑者不敢援尊。配與不配,祭饌如一,祝辭異,不言以某妃配某氏耳。女子,謂未嫁者也。嫁未三月而死,猶歸葬於女氏之黨。』
公子附於公子。 註:『不敢戚君。』正義:『若公子之祖為君,公子不敢祔之,祔於祖之兄弟為公子者,不敢戚君故也。』
君薨,大子號稱子,待猶君也。 註:『謂未踰年也。雖稱子,與諸侯朝會如君矣。春秋魯僖公九年夏葵邱之會,宋襄公稱子,而與諸侯序。待,或為「侍」。』正義:『公羊傳云:「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踰年稱公。」宋襄公未葬君,當稱子某。而稱子者,鄭用左氏義。』
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屨不易。 註:『謂既練而遭大功之喪者也。練除首絰,要絰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言練冠易麻,互言之也。唯杖屨不易,言其餘皆易也。屨不易者,練與大功俱用繩耳。』正義:『先師解此,凡有三義。案聖證論云:「范宣子之意,以母喪既練,遭降服大功則易衰。以母既練衰八升,降服大功衰七升,故得易之。其餘則否。」賀瑒之意,以三等大功皆得易三年練衰,其三等大功衰雖七升八升九升之布,有細於三年之練衰,以其新喪之重,故皆易之。皇氏云:「庾氏說,唯謂降服大功衰得易三年之練,其餘七升八升九升之大功,則不得易三年之練。」今依庾說,此大功者,特據降服大功也。』趙氏良 曰:『三年之喪既練,則久受之以葛帶矣。而以大功之麻易之者,以練除首絰,前喪之哀略殺,故暫為之變服。迨後喪既葬,則反服其前喪之服也。經文槩言三年,未嘗別之為父為母。鄭注概言大功,未嘗定之為殤,固不如賀氏之說,謂三等大功皆得易之,重新喪也。』
有父母之喪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殤,則練冠。附於殤,稱陽童某甫,不名,神也。 註:『此兄弟之殤,謂大功親以下之殤也。斬衰、齊衰之喪練,皆受以大功之衰。此謂之功衰,以是時而祔大功親以下之殤。大功親以下之殤輕,不易服。冠而兄為殤,謂同年者也。兄十九而死,己明年因喪而冠。陽童,謂庶殤也。宗子則曰陰童。童,未成人之稱也。某甫,且字也。尊神不名,為之造字。』正義:『三年練後之衰,升數與大功同,故云功衰。今已有父母之喪,猶尚身著功衰,今兄弟有殤在小功者,當須附祭。若成人合服大功、若長殤小功,若成人小功親、其長殤則緦麻,皆得著此三年練冠。為之祔祭,己是祖之適孫,若祔大功兄弟長殤得在祖廟,若祔小功兄弟長殤則是祖之兄弟之後,所以得祔者,己是曾祖之適,共小功兄弟同曾祖,今小功兄弟當祔於從祖之廟,其小功兄弟身及父是庶人不合立祖廟,則曾祖適孫為之立壇,祔小功兄弟之長殤於從祖,立神而祭也。皇氏云:「小功兄弟為士,從祖為大夫,士不可祔於大夫,當祔於大功親以下從祖為士,故祔小功兄弟長殤於己祖廟,義亦得通。」』○衰,七雷反。冠,古亂反。
凡異居,始聞兄弟之喪,唯以哭對可也。 註:『惻怛之痛,不以辭言為禮也。』其始麻,散帶絰。 註:『與居家同也。凡喪小斂而麻。』正義:『此謂大功以上兄弟,其初聞喪始服麻之時,散垂要之帶絰。若小功以下服麻,則糾垂不散也。』未服麻而奔喪,及主人之未成絰也,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親者終其麻帶絰之日數。 註:『疏者,謂小功以下也。親者,大功以上也。疏者及主人之節則用之,其不及亦自用其日數。』正義:『疏者若其及主人之節,則與主人同成服;若不及主人之節,亦自用其依禮之日數,奔喪之後三日而成服也。案奔喪禮聞喪則襲絰,至即絞帶。不散麻者,此經即來奔者,故散麻以見屍柩故也。彼謂奔喪來遲,故注云「不見屍柩不散帶」也。』○散,悉但反。
主妾之喪,則自祔至於練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殯祭不於正室。 註:『祔自為之者,以其祭於祖廟。』正義:『妾合祔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祔於女君可也。庾蔚云:「妾祖姑無廟,為壇祭之。此謂攝女君。若不攝女君之妾,則不得為主,別為壇,不在祖廟中,而子自主之也。」』江氏永曰:『鄭讀祔字為句,以自為己。愚竊疑之。凡經傳言自某至於某者,皆以自為從,自十有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自天子以至於庶人,自恆山至於南河,自啟至於反哭。此經自祔至於練祥,文勢正同。詳經文之意,蓋謂虞卒哭夫主之,自祔以後,皆使其子主之也。虞卒哭喪祭之初,親而哀之,故自主之。卒哭後哀殺,故祔練祥皆子主也。』君不撫仆妾。 註:『略於賤也。』
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 註:『妾於女君之親,若其親然。』虞喜曰:『此攝當為相代攝,是謂繼室,則妾之後女君也。有後女君,則不復服先女君之黨者,以當服後女君之黨故也。』正義:『賀瑒云:「雖是徒從而抑妾,故為女君黨服,防覬覦也。攝女君差尊,故不為先女君之黨服也。」』○為,於偽反。
聞兄弟之喪,大功以上見喪者之鄉而哭。 註:『奔喪節也。』正義:『奔喪禮云:「齊衰望鄉而哭。」此雲大功以上者,盧云:「謂降服大功者也。」』適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於道,則遂之於墓。 註:『言骨肉之親不待主人也。』正義:『此兄弟通緦小功也。適,往也。謂往送不及,孝子已還,此送葬之人不得隨孝子而歸,仍自獨往於墓也。』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 註:『喪事虞祔乃畢。』正義:『此疏,謂小功緦麻。彼既無主,故緦小功者亦為之主虞祔之祭。』
凡喪服未畢,有弔者,則為位而哭拜踴。 註:『客始來,主人不可以殺禮待之。』正義:『言凡者,五服悉然。』
大夫之哭大夫,弁絰;大夫與殯,亦弁絰。 註:『弁絰者,大夫錫衰相弔之服也。如爵弁而素、加環絰曰弁絰。』正義:『哭大夫弁絰者,此謂成服以後,大夫往弔,身著錫衰,首加弁絰。與殯亦弁絰者,謂未成服之前,故與殯之時,首亦加弁絰。其餘則異。故士喪禮注云:「主人成服之後往則錫衰。」主人未成服,君亦不錫衰,則著皮弁服也。若此主人未成服之前,身亦皮弁服而弁絰也。若主人未小斂之前,則吉服而往,不弁絰也。』○與,音預。
大夫有私喪之葛,則於其兄弟之輕喪則弁絰。 註:『私喪,妻子之喪也。輕喪,緦麻也。大夫降焉。弔服而往,不以私喪之末臨兄弟。』正義:『葛,謂卒哭以葛代麻之後。輕喪亦著弔服弁絰而往。若成服之後則錫衰,未成服之前,身著素裳而首服弁絰也。大夫降一等,雖不服,以骨肉之親,不可以妻子之末服而往哭之。』
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 註:『辟尊者。』正義:『其子,長子之子。祖在不厭孫,其孫得杖。但與祖同處,不得以杖即位。』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顙; 註:『尊者在,不敢盡禮於私喪也。』正義:『案喪服雲,大夫為適婦為喪主,故父在不敢為婦杖。若父沒母在,雖得杖而不得稽顙,以杖與稽顙文連,不杖屬於父在,不稽顙屬母在。』陸農師曰:『適子為妻如此,則庶子父雖在,以杖即位可也。』母在不稽顙。稽顙者,其贈也拜。 註:『言獨母在於贈拜得稽顙,則父在贈拜不得稽顙。』正義:『不稽顙為妻子尋常拜賓之法。其稽顙者,他人以物來贈己,其恩既重,謝之時為拜得稽顙,故曰其贈也拜。』○稽,徐音啟。顙,桑黨反。
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 註:『其君尊卑異也。違,猶去也。去諸侯仕諸侯,去大夫仕大夫,乃得為舊君服。』正義:『去諸侯,謂不便其君及辟仇也。之,往也。』
喪冠條屬,以別吉凶,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 註:『別吉凶者,吉冠不條屬也。條屬者,通屈一條繩若布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象太古,喪事略也。吉冠則纓武異材焉。右縫者,右辟而縫之。』正義:『三年練冠,小祥之冠也。吉冠則襵上辟縫向左,左為陽,陽,吉也。凶冠縫向右,右為陰,陰,喪所尚也。過小祥猶條屬,故縫猶嚮右也。』小功以下左。 註:『左辟象吉,輕也。』江氏永曰:『按喪冠右縫左縫皆縮縫也。吉冠則橫縫,不為左右辟。小功以下左,象他事吉尚左耳。疏謂同吉,似吉冠縫嚮左, 矣。』緦冠繰纓, 註:『繰,當為「澡麻帶絰」之「澡」,聲之 也。謂有事其布以為纓。』正義:『謂縷布俱治。』大功以上散帶。 註:『小功緦輕,初而絞之。』正義:『小斂之後,主人拜賓,襲絰於序東,小功以下皆絞之,大功以上散此帶垂,不忍即成之,至成服乃絞。』○縫,音逢,又扶用反。繰,音早。
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緦,加灰錫也。 註:『緦精麄與朝服同,去其半,則六百縷而疏也;又無事其布,不灰焉。』釋名:『錫,易也。治其麻使滑易也。』正義:『朝服精細,全用十五升布為之。緦麻於朝服十五升布之內抽去其半,以七升半用為緦麻服之衰服也。鄭注喪服雲「去其半而緦如絲」,是也。加灰治之則曰錫,言錫然滑易也。』江氏永曰:『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喪服傳有明文。弔服之緦衰,亦即用此緦布,故司服注鄭司農云:「緦布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
諸侯相襚以後路與冕服。先路與襃衣不以襚。 註:『不以己之正者施於人,以彼不以為正也。後路,貳車行在後也。』正義:『襚,謂以物送死用也。後路,謂上路之後次路也。冕服,謂上冕之後次冕也。』○襚,音遂。
遣車視牢具, 註:『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然則遣車載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遣奠,天子大牢包九個,諸侯亦大牢包七個,大夫亦大牢包五個,士少牢包三個。大夫以上乃有遣車。』正義:『遣車,送葬載牲體之車也。牢具,遣奠所包牲牢之體,貴賤各有數也。檀弓疏引服虔注左傳雲「上公饔餼九牢,遣車九乘」,與此異也。賈公彥曰「士無遣車」,則所包者不在於車,直持之而已。』疏布輤,四面有章,置於四隅。 註:『輤,其蓋也。四面皆有章蔽,以隱翳牢肉。四隅,槨中之四隅。』正義:『以麄布為上蓋,四面有物章之,入壙置於槨之四隅。』
載粻,有子曰:『非禮也。喪奠脯醢而已。』 註:『粻,米糧也。遣奠本無黍稷。』正義:『既夕「藏筲」者,謂遣奠之外別有黍稷麥。』○遣,棄戰反。章,本或作『障』,音同。粻,陟良反。
祭稱孝子孝孫,喪稱哀子哀孫。 正義:『祭,吉祭也。卒哭以後之祭也。吉則申孝子心,故祝辭曰孝也。喪稱哀子哀孫,謂自虞以前祭也。喪則痛慕未申,故稱哀也。故士虞禮稱哀子,卒哭乃稱孝子也。』
端衰、喪車皆無等。 註:『喪車,惡車也。喪者衣衰及所乘之車貴賤同,孝子於親一也。衣衰言端者,玄端吉時常服,喪之衣衰當如之。』正義:『端衰,謂喪服上衣。以其綴六寸之衰於心前,故衣亦曰衰。端,正也。案喪服記「袂二尺二寸,袪尺一寸」,其制正幅,故云端。既夕禮雲「主人乘惡車」,鄭云:「王喪之木車。」案鄭注巾車喪車凡五等,木車「始遭喪所乘」,素車「卒哭所乘」,薻車「既練所乘」,駹車「大祥所乘」,漆車「禫所乘」。等,等差也。言喪之衣衰及惡車,天子至士制度同,無貴賤等差也。』
大白冠、緇布之冠皆不蕤,委武、玄、縞而後蕤。 註:『不蕤,質無飾也。大白冠,大古之布冠也。委武,冠卷也。秦人曰委,齊東曰武。玄,玄冠也。縞,縞冠也。』正義:『大白者,古之白布冠也。緇布冠,黑布冠也。此緇布冠謂大夫士之冠,故不蕤。諸侯緇布冠則蕤。玉藻云:「緇布冠繢緌,諸侯之冠。」是也。大祥縞冠亦有蕤。前既雲「練冠亦條屬右縫」,則知縞不條屬。既別安卷,灼然有蕤也。』江氏永曰:『大白緇布之冠皆用布,故不以蕤為飾。玄冠用黑繒,縞冠用絹,故皆以蕤為飾。注云「不蕤質無飾」,可知文者乃有飾,用繒用絹皆文,故有飾也。疏不善隅反,徒求之於別安冠卷,則大白、緇布冠何嘗不別安冠卷乎?』○縞,古老反。
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 註:『弁,爵弁也。冠,玄冠也。祭於公,助君祭也。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爾。』正義:『冕,絺冕也。助祭為尊,故服絺冕;自祭為卑,故服爵弁。崔云:「孤不悉絺冕。若王者之後及魯之孤,則助祭用絺。若方伯之孤助祭則玄冕,以其君玄冕自祭,不可踰之也。士以爵弁為上,故用助祭也。自祭不敢同助君之服,故用玄冠也。」』士弁而親迎,然則士弁而祭於己可也。 註:『緣類欲許之也。親迎雖亦己之事,攝盛服爾,非常也。』正義:『親迎輕於祭,尚用爵弁,則士亦當用爵弁自祭於己廟可也。所以親迎攝盛服者,親迎一時,故許其攝盛服;祭祀常所供養,故須依其班序。』○迎,魚敬反。
暢臼以椈,杵以梧。 註:『所以擣郁也。椈,柏也。』正義:『梧,桐也。用柏臼桐杵,為柏香桐絜白,於神為宜。』
枇以桑,長三尺,或曰五尺。 註:『枇,所以載牲體者。此謂喪祭也。吉祭枇用棘。』正義:『枇者,所以載牲體,從鑊以枇升入於鼎,從鼎以枇載之於俎。』聶氏三禮圖曰:『舊圖,疏匕,亦形如飯 ,以棘為之。長二尺四寸,葉長八寸,博三寸。其柄葉通疏皆丹漆之。案挑匕注云:「此亦淺升為之,通疏其葉。」似失之矣。』『舊圖,挑匕,漆柄末及淺升,中皆朱。柄葉長短廣狹與疏匕同。』畢用桑,長三尺,刊其柄與末。 註:『畢,所以助主人載者。刊,猶削也。』三禮圖云:『畢,似天畢,以載牲體。』聶氏圖曰:『舊圖,葉博三寸,中鏤去一寸,柄長二尺四寸。漆其柄末及兩葉,皆朱。臣崇義按:畢、朼二制,禮有明文。喪祭用桑,取其同名,表有哀素;吉祭用棘,取其赤心。若皆漆而丹之,則亡哀素之情,棄赤心之敬,既無所法,實謂不經。』○臼,其究反。椈,弓六反。杵,昌呂反。枇,音匕,本亦作『朼』,音同。刊,苦幹反。柄,兵命反。
率帶,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 註:『此謂襲屍之大帶。率,繂也。繂之,不加箴功。大夫以上更飾以五采,士以朱綠。襲事成於帶,變之所以異於生。』正義:『此天子之士也。諸侯之士則緇帶,故士喪禮緇帶。』○率,音律。
醴者,稻醴也。甕甒筲衡實見間,而後折入。 註:『此謂葬時藏物也。衡,當為「桁」,所以庪甕甒之屬,聲之 也。實見間,藏於見外槨內也。折,承席也。』釋文:『甕,盛醯醢之器。甒,瓦器。筲,竹器。衡,庪也。見,棺衣也。折,形如牀,無足也。』正義:『甒者,盛醴酒。筲者,盛黍稷。衡者,以大木為桁,置於地,所以庪舉於甕甒之屬。見,謂棺外之飾。折,謂槨上承席。實物槨內,既畢,然後以此承席,加於槨上。案既夕禮:「乃窆,藏器於旁,加見。」注云:「器,用器、役器也。見,棺飾也。先言藏器、乃雲加見者,器在見內也。」既夕禮又云:「藏苞筲於旁。」注云:「於旁者,在見外也。」此是士禮略,實明器耳。大夫以上,兼有人器、明器也。人器實,明器虛。案既夕禮注云:「折,猶庪也。方鑿連木為之,蓋如牀而縮者三,橫者五。無簀,窆事畢,加之壙上,以承抗席。」是也。』賈氏儀禮疏曰:『見,棺飾也。飾則帷荒。以帷荒加於柩,柩不復見,惟見此帷荒,故名帷荒為見。』○甕,於貢反。甒,音武。筲,所交反。衡,依注作『桁』,戶剛反,徐戶庚反。見,音間廁之間。
重,既虞而埋之。 註:『就所倚處埋之。』正義:『按既夕禮初啟,朝禰廟,重止於門外之西,不入。明日自禰廟隨至祖廟庭,厥明,將出之時,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鄭云:「主位。」此注「就所倚處埋之」,謂於祖廟門外之東也。』○重,直龍反。
凡婦人從其夫之爵位。 註:『婦人無專制生死事,以夫為尊卑。』
小斂、大斂、啟皆辯拜。 註:『嫌當事來者終不拜,故明之也。此既事皆拜。』正義:『禮當大斂、小斂、啟攢之時,唯有君來則止事而出拜之,若他賓客至則不止事,事竟,乃即堂下之位悉徧拜。若士當事而大夫至,則士亦為大夫出,故雜記下云:「當袒,大夫至,雖當踴,絕踴而拜之。」是也。』○辯,音遍。
朝夕哭不帷, 註:『緣孝子心欲見殯肂也。既出則施其 ,鬼神尚幽闇也。』正義:『按士喪禮:「君使人弔,徹帷。」鄭云:「徹帷, 之,事畢則下之。」則 是褰舉之名,初哭則褰舉,事畢則施下之。』無柩者不帷。 註:『謂既葬也。棺柩已去,鬼神在室,堂無事焉,遂去帷。』
君若載而後弔之,則主人東面而拜,門右北面而踴出待,反而後奠。 註:『主人拜踴於賓位,不敢迫君也。君即位車東,出待,不必君留也。君反之使奠。』正義:『門,謂祖廟門也。右,西邊也。若門外來則右在東,若門內出右在西。出待者,君來則出門拜迎,君去則出門拜送也。今君入臨弔事,竟便應去,不敢必君之久留,故孝子先出待。君反,謂君使人命孝子反還喪所也。而後奠者,凡君來必設奠告柩知之也。或雲,此謂在廟載柩車時也。奠,謂反設祖奠也。』
子羔之襲也,繭衣裳與稅衣纁袡為一,素端一,皮弁一,爵弁一,玄冕一。曾子曰:『不襲婦服。』 註:『繭衣裳者,若今大 也。纊為繭,緼為袍,表之以稅衣,乃為一稱爾。稅衣,若玄端而連衣裳者也。大夫而以纁為之緣,非也。唯婦人纁袡。禮以冠名服,此襲其服,非襲其冠。曾子譏襲婦服而已。玄冕又大夫服,未聞子羔曷為襲之?玄冕,或為「玄冠」,或為「玄端」。』說文:『纁,淺絳也。』正義:『此明大夫死者襲衣稱數也。繭衣裳者,謂衣裳相連而綿纊著之也。稅,黑衣也。若玄端而連衣裳也。纁,絳也。袡,裳下緣襈也。以絳為緣。繭衣既褻,故用稅衣表之,合為一稱。素端一者,第二稱。盧云:「布上素下皮弁服。」賀瑒云:「以素為衣裳也。」皮弁一,第三稱。十五升白布為衣,積素為裳也。爵弁一,第四稱。玄衣纁裳也。玄冕一,第五稱。大夫之上服也。』江氏永曰:『士喪禮陳襲事「褖衣」,注云:「黑衣裳赤緣之謂之褖。褖之言緣也,所以表袍者也。」然則稅衣當用赤緣,赤深纁淺,子羔之家 以纁代赤,而不知其近於婦人始嫁之衣,故曾子譏其襲婦服。』○繭,古典反。稅,他喚反。纁,許雲反。袡,字又作『 』,而占反。
為君使而死,公館復,私館不復。公館者,公宮與公所為也。私館者,自卿大夫以下之家也。 註:『公所為,君所作離宮別館也。』
公七踴,大夫五踴,婦人居間;士三踴,婦人皆居間。 註:『公,君也。始死及小斂、大斂而踴,君大夫士一也,則皆三踴矣。君五日而殯,大夫三日而殯,士二日而殯。士小斂之朝不踴,君大夫大斂之朝乃不踴。婦人居間者,踴必拾,主人踴,婦人踴,賓乃踴。』正義:『諸侯五日而殯,合死日六日。七踴者,始死一踴,明日襲一踴,明日朝、又明日小斂朝一踴,為四,其日晚小斂時又一踴,為五,明日朝又踴,為六,明日大斂之朝不踴、大斂時乃踴,凡七也。大夫三日殯,合死日為四日。始死一,明日襲朝一,明日小斂日再,又明日大斂凡五也。士三者,士二日殯合死日數也。始死一,小斂一,大斂一,凡三也。婦人居間者,與丈夫更踴,居賓主之中間也。』
公襲,卷衣一,玄端一,朝服一,素積一,纁裳一,爵弁二,玄冕一,襃衣一,朱綠帶,申加大帶於上。 註:『朱綠帶者,襲衣之帶,飾之雜以朱綠,異於生也。此帶亦以素為之。申,重也。重於革帶也。革帶以佩韍。必言重加大帶者,明雖有變,必備此二帶也。士襲三稱,子羔襲五稱,今公襲九稱,則尊卑襲數不同矣。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正義:『玄端一者,賀云:「燕居之服,玄端朱裳也。」朝服者,緇衣素裳,公日視朝之服也。素積者,皮弁之服,公視朔之服也。纁裳者,賀云:「冕服之裳也。亦可鷩毳,任取中間一服也。」爵弁二者,玄衣纁裳,始命之服,示之重本,故二通也。襃衣一者,所加賜之衣,最上,華君賜也。自卷衣至此合爵弁二通九稱。朱綠帶者,諸侯襲屍,除五采之大帶外,別有此帶結束之。重加大帶於革帶之上者,象生時大帶也。士則二采,諸侯大夫皆五采飾之。』○卷,音袞。
小斂環絰,公大夫士一也。 註:『環絰者,一股,所謂纏絰也。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爵弁,而加此絰焉。散帶。』正義:『親始死,孝子去冠,至小斂不可無飾,貴賤悉得加環絰,故云一也。』
公視大斂,公升,商祝鋪席,乃斂。 註:『喪大記曰:「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紟衾,君至。」此君升乃鋪席,則君至為之改始新之也。』正義:『此臣喪大斂,君來至之前,主人雖已鋪席,布絞紟衾,聞君將至,則主人徹去之。君至升堂,而商祝更鋪席,待君至乃斂也。所以然者,重榮君來,為新之也。』○鋪,普胡反。
魯人之贈也,三玄二纁,廣尺,長終幅。 註:『言失之也。士喪禮下篇曰:「贈用制幣,玄纁束[一]。」』正義:『贈,謂以物送亡人於槨中也。今魯人雖三玄二纁,而用廣尺長終幅,不復丈八尺,則失禮也。』○廣,古曠反。長,直亮反。
弔者即位於門西,東面。其介在其東南,北面西上,西於門。 註:『賓立門外,不當門。』主孤西面, 註:『立於阼階下。』相者受命,曰:『孤某使某請事。』客曰:『寡君使某,如何不淑!』 註:『受命,受主人命以出也。不言擯者,喪無接賓也。淑,善也。如何不善,言君痛之甚,使某弔。』江氏永曰:『魯弔宋大水,曰若之何不弔。此如何不淑,言如何遭此不善也。注未確。』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 註:『稱其君名者,君薨稱子某,使人知適嗣也。須矣,不出迎也。』釋詁:『 ,待也。』 、須同。弔者入,主人升堂西面,弔者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子拜稽顙,弔者降,反位。 註:『子,孤子也。降反位者,出反門外位。無出字,脫。』正義:『以凶事異於吉,故介在東南北面西上,以使在門西故也。相者,相主人傳命者也。主人升堂,謂從阼階升也。下文孤降,自阼階拜之,明升亦阼階也。曲禮雲「升降不由阼階」,或平常無賓時也。』○相,息亮反。
含者執璧將命,曰:『寡君使某含。』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 註:『含玉為璧制,其分寸大小未聞。』含者入,升堂,致命,子拜稽顙,含者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蓆。降出,反位。 註:『言降出反位,則是介也。春秋有既葬歸含賵襚,無譏焉,皆受之於殯宮。』宰夫朝服,即喪屨,升自西階,西面坐取璧,降自西階,以東。 註:『朝服,告鄰國之禮也。即,就也。以東,藏於內也。』正義:『朝服者,吉服也。以鄰國執玉而來,執玉不麻,故著朝服。以仍在喪,不可純吉,故即喪屨也。』江氏永曰:『諸侯相弔而歸含賵襚,邦交之禮也。固非欲其周事之用也。諸侯五日而殯,此赴彼來,近者亦數百里,豈能及其含斂之日用其衣物哉!故此經明言既葬蒲蓆,見早晚皆可也。』○含,本又作『唅』,說文作『 』,同,胡闇反,下同。
襚者,曰:『寡君使某襚。』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襚者執冕服,左執領,右執要,入,升堂致命,曰:『寡君使某襚。』子拜稽顙,委衣於殯東。 註:『亦於席上所委璧之北,順其上下。』襚者降,受爵弁服於門內霤,將命,子拜稽顙如初。受皮弁服於中庭,自西階受朝服,自堂受玄端,將命,子拜稽顙皆如初。襚者降出,反位。 註:『授襚者以服者賈人。』宰夫五人舉以東,降自西階,其舉亦西面。 註:『亦西面者,亦襚者委衣時。』正義:『經文先含而後襚,則含重而襚輕。所委殯東西面,南頭為上。其服重也[二],使執而入。爵弁受於內霤,皮弁受於中庭,朝服受於西階,玄端受於堂,既受處不同,則陳於璧北,亦重者在南。』○霤,力救反。
上介賵,執圭將命,曰:『寡君使某賵。』相者入告,反命,曰:『孤某須矣。』陳乘黃、大路於中庭,北輈。執圭將命,客使自下由路西,子拜稽顙,坐委於殯東南隅,宰舉以東。 註:『輈,轅也。自,率也。下,謂馬也。馬在路之下。覲禮曰:「路下四,亞之。」客給使者入設乘黃於大路之西,客入則致命矣。使或為「史」。』正義:『乘黃,謂馬也。大路,謂車也。客使,謂使客之從者也。陳路北轅既竟,賵客執圭升堂致命,而客之從者率馬設在車之西也。凡賵,隱元年公羊傳云:「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被曰襚。」穀梁云:「乘馬曰賵,衣衾曰襚,貝玉曰含,錢財曰賻。」案釋廢疾云:「天子於諸侯,含之賵之;諸侯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臣,襚之賵之;天子於二王後,含為先,襚則次之,賵為後;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後。」』○賵,芳鳳反。輈,竹由反。
凡將命,鄉殯將命,子拜稽顙,西面而坐委之。宰舉璧與圭,宰夫舉襚,升自西階,西面坐取之,降自西階。 註:『凡者,說不見者也。鄉殯將命,則將命時立於殯之西南。宰夫,宰之佐也。此言宰舉璧與圭,則上「宰夫朝服」衍「夫」字。』正義:『升自西階者,謂宰與宰夫欲舉時升自西階,不敢當主孤之位。來鄉殯東席之[三]東,西鄉坐取之,降自西階也。』賵者出,反位於門外。 註:『乃著言門外,明禮畢將更有事。』○鄉,許亮反。
上客臨,曰:『寡君有宗廟之事,不得承事,使一介老某相執綍。』 註:『上客,弔者也。臨,視也。言欲入視喪所不足而給助之,謙也。其實為哭耳。』相者反命,曰:『孤某須矣。』臨者入門右,介者皆從之,立於其左,東上。 註:『入門右,不自同於賓客。』宗人納賓,升受命於君,降曰:『孤敢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位。』客對曰:『寡君命,某毋敢視賓客,敢辭。』宗人反命曰:『孤敢固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位。』客對曰:『寡君命,某毋敢視賓客,敢固辭。』宗人反命曰:『孤敢固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位。』客對曰:『寡君命,使臣某毋敢視賓客,是以敢固辭。固辭不獲命,敢不敬從。』 註:『賓三辭而稱使臣,為恭也。為恭者,將從其命。』客立於門西,介立於其左,東上。孤降自阼階,拜之,升,哭,與客拾踴三。 註:『拜客,謝其厚意。』客出,送於門外,拜稽顙。 註:『不迎而送,喪無接賓之禮。』正義:『某者,上客名也。相,助也。左傳昭三十年云:「君之喪,士弔,大夫會葬。」文、襄之霸,君喪,大夫弔,卿會葬。此上客者,若於古禮士也,若於文、襄則大夫也。前四禮客皆在門西,此臨在門東者,前四禮皆是奉君命而行,如聘禮聘之與享也;此臨是私禮,若聘禮私覿,故在門東。』○綍,音弗。拾,其劫反。
其國有君喪,不敢受弔。 註:『辟其痛傷己之親如君。』正義:『以義斷恩,哀痛主於君,不私於親也。』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祝鋪絞紟衾,士盥於盤北,舉遷屍於斂上。卒斂,宰告,子馮之,踴;夫人東面坐,馮之,興,踴。 註:『此喪大記脫字,重著於是。』○盥,音管。斂,力劍反。馮,皮冰反,本或作『憑』。
士喪有與天子同者三,其終夜燎,及乘人,專道而行。 註:『乘人,謂使人執引也。專道,人辟之。』正義:『終夜燎,一也。及乘人,二也。專道而行,三也。既夕禮雲「屬引」,鄭註:「古者人引柩。」專道行,謂喪在路,不辟人也。』○燎,力召反。乘,繩證反。
校勘記
[一]束下原衍『帛』字,據阮元校勘記刪。
[二]原 『者』,據禮記正義改。
[三]席下原脫『之』字,據禮記正義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