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訓纂 · 禮記訓纂卷十六

朱彬 《禮記訓纂》
大傳弟十六 正義:『鄭目錄云:「名曰大傳者,以其記祖宗人親之大義。此於別錄屬通論。」』 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註:『凡大祭曰禘。自,由也。大祭其先祖所由生,謂郊祀天也。』說文:『禘,諦祭也。周禮曰:「五歲一禘。」』錢氏大昕曰:『董仲舒有言,天者,祖之所自出也。韋玄成等奏議引祭義「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為立廟,親盡也。三禮義宗云:「夏正郊天者,王者各祭所出帝於南郊,即大傳所謂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也。」』金氏榜曰:『鄭君釋天神地 人鬼三大祭為禘,引祭法「周人禘嚳而郊稷」,謂此祭天圜丘,以嚳配之。又言人鬼則主后稷。既於圜丘之禘、宗廟之禘區別不疑,其釋喪服小記及大傳「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又以禘為郊稷,與大司樂宗廟之中禮人鬼之文違異。榜謂:古者配祭有二,自外至者無主不止,故祭必有配,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是也。妻祔食於夫為配,少牢以某妃配某氏,是也。逸禮禘於太廟禮:「毀廟之祖升合食而立二屍。」又曰:「獻昭屍如穆屍之禮。」又曰:「毀廟之主,昭共一牢,穆共一牢。祝詞稱孝子孝孫。」此禘祭之見於逸經者。天子立廟,得及其始祖之所自出。禘祭禮盛事殷,故名大祭。春秋傳曰:「魯有禘樂。」明堂位:「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明其禮樂與時祭殊。禘祫俱及遷廟之主。諸侯則有祫無禘,故記曰「禮不王不禘。」天祭有禘名,以別於郊。宗廟之祭有禘名,以別於祫。禘郊禘祫,因其散見之文可考如此。』諸侯及其大祖。 註:『大祖,受封君也。』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 註:『大事,寇戎之事也。省,善也。善於其君,謂免於大難也。干,猶空也。空祫,謂無廟,祫祭之於壇墠。』說文:『祫,大合祭先祖親疏遠近也。周禮曰:「三歲一祫。」』正義:『師說云:「大夫有始祖,鬼其百世,若有善於君,得祫。」則亦祫於太祖廟中,徧祫大祖以下也。』吳幼清曰:『大事,大功也。省,察也。如詩序所謂有功而見知也。祫,合也。謂雖無廟而得於有廟者合祭也。大夫蓋祫於曾祖廟而上及高祖,上士則祫於祖廟而上及曾祖高祖,中士下士則祫於禰廟而上及祖與曾祖高祖也。大夫亦有有太祖廟者,無曾祖廟當祫於太祖之廟,而祭曾祖祖禰凡四世。若大祖在高祖前者,或祫於太祖廟而並及高曾祖禰凡五世也。』○王,如字,又於況反。禘,徒細反。省,息靖反。 牧之野, 牧,說文作『坶』,『朝歌南七十里地[一]。周書「武王與紂戰於坶野。」』武王之大事也。既事而退,柴於上帝,祈於社,設奠於牧室。 註:『柴,祈,奠,告天地及先祖也。牧室,牧野之室也。先祖者,行主也。』遂率天下諸侯執豆籩,逡奔走, 註:『逡,疾也。疾奔走,言勸事也。周頌曰:「逡奔走在廟。」』追王大王亶父、王季歷、文王昌,不以卑臨尊也。 註:『不用諸侯之號臨天子也。』正義:『此大王、王季追王者,王跡所由興,故追王也。』○逡,息俊反。王,於況反。亶,丁但反。 上治祖禰,尊尊也。下治子孫,親親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繆,別之以禮義,人道竭矣。 註:『治,猶正也。繆,讀為「穆」,聲之 也。竭,盡也。』正義:『上主尊敬,故云尊尊。下主恩愛,故云親親。合族以食者,合會族人以食之。禮又序次族人以昭穆之事,所謂旁治昆弟也。』劉氏台拱曰:『別之以禮義,亦旁治昆弟事。』王氏引之曰:『義,讀為禮儀三百之「儀」。說文:「義,己之威儀也。」小雅楚茨「禮儀卒度」,韓詩儀作義。周官肆師「治其禮儀」,故書儀為義。鄭司農云:「義讀為儀。古者書儀但為義,今時所謂義為誼。」是古禮儀字本作義也。』○繆,音木。 聖人南面而聽天下,所且先者五,民不與焉。一曰治親,二曰報功,三曰舉賢,四曰使能,五曰存愛。 註:『且先,言未遑餘事。功,功臣也。存,察也。察有仁愛者。』正義:『治親,即鄉者三事。既已正親,又報於有功勞者,使為諸侯之屬是也。雖以報於有功,若巖穴有賢德之士,舉而用之。能,謂有道藝。既無功德,又非賢能,而有道藝,亦祿之使各當其職也。』吳幼清曰:『存愛,謂仁民。上言民不與,此言存愛,蓋存愛民之心爾。先有不忍人之心,而後有不忍人之政也。』五者一得於天下,民無不足、無不贍者。 小爾雅廣言:『贍,足也。謂周足也。』五者一物紕繆,民莫得其死。 註:『物,猶事也。紕繆,猶錯也。五事得則民足,一事失則民不得其死,明政之難。』聖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 註:『人道,謂此五事。』劉氏台拱曰:『人道,指下文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贍,本又作『瞻』,食豔反。紕,匹彌反,徐孚夷反。繆,音謬,本或作『謬』。 立權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異器械,別衣服,此其所得與民變革者也。 註:『權,稱也。度,丈尺也。量,斗斛也。文章,禮法也。服色,車馬也。徽號,旌旗之名也。器械,禮樂之器及兵甲也。衣服,吉凶之制也。徽,或作「褘」。』盧註:『徽,章也。號,所以書之於綏,若夏則書其號為夏也。』正義:『權,謂稱錘。考,校也。正,謂年始。朔,謂月初。周子殷丑夏寅,是改正也。周夜半,殷雞鳴,夏平日,是易朔也。服色各隨所尚,赤白黑也。殊,別也。周大赤,殷大白,夏大麾,各有別也。器,謂楬豆房俎,禮樂之器也。械,謂戎路革路,兵甲之屬。別衣服者,周吉服九章,虞以十二章,殷凶不厭賤,周貴則降卑也。』其不可得變革者則有矣。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 註:『四者人道之常。』○徽,諱韋反。長長,並丁丈反。 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 註:『合,合之宗子之家,序昭穆也。異姓,謂來嫁者也。主於母與婦之名耳。際會,昏禮交接之會也。著,明也。母婦之名不明,則人倫亂也。』正義:『夫若為父行,則主母名。夫若子行,則主婦名。治,正也。際會,所以主此母婦之名。若母婦之名著,則男女尊卑異等各有分別,不相淫亂。』○際,音祭。著,知慮反。 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 註:『言母婦無昭穆,於此統於夫耳。母焉則尊之,婦焉則卑之,明非己倫以厚別也。』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 註:『言不可也。謂之婦與嫂者,以其在己之列,以名遠之耳。昆弟之妻,夫之昆弟,不相為服,不成其親也。男女無親,則遠於相見。』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 註:『人治,所以正人。』陳可大曰:『父之兄弟為伯叔父,則其妻謂之伯叔母。兄弟子之子為從子,則其妻謂之婦。此於昭穆為宜弟之妻,不可謂婦,猶兄之妻不可謂之母,以紊昭穆也。舊說弟妻可婦,嫂不可母,失其指矣。』江氏永曰:『按喪服傳亦有此文,彼釋夫之昆弟何以無服,意謂弟妻不可謂婦,猶嫂不可謂母,是以不為制服以遠之。而今人皆謂弟妻為婦,則當為制婦之服,同於子婦,豈兄妻亦可為制母之服而同於伯叔母乎?是皆不可也。舊說謂弟妻為婦者,卑遠之使下同於子妻,則本無婦名,假其子妻同,推而遠之,與本文意不協。傳意似謂兄之妻尊之而為嫂,弟之妻但當謂弟之妻,不可謂之婦,猶兄弟之子但當謂兄之子弟之子,不可謂之姪也。譏時人稱弟婦亂名實之失也。』○屬,音燭。 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 註:『四世共[二]高祖,五世高祖昆弟,六世以外,親盡無屬名。』正義:『四世,謂上至高祖,下至己兄弟。為親兄弟期,從兄弟大功,再從兄弟小功,三從兄弟緦麻,共承高祖為四世。五世,謂其承高祖之父者也。言服袒免而無正服,減殺同姓也。六世,謂共承高祖之祖者也。不服袒免,同姓而已,故云親屬竭矣。』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昏姻可以通乎? 註:『問之也。玄孫之子,姓別於高祖,五世而無服。姓,世所由生。』正義:『戚,親也。單,盡也。四從兄弟各自為宗,高祖以外,人轉廣遠,分姓眾多,故曰庶姓。』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註:『周之禮所建者長也。姓,正姓也。始祖為正姓,高祖為庶姓。繫之弗別,謂若今宗室屬籍也。周禮:「小史掌定繫世,辨昭穆。」』正義:『繫之以姓而弗別者,周法雖庶姓別於上,而有世繫連繫之。以本姓而不分別,若姬氏姜氏,大宗百世不改也。綴之以食而弗殊者,連綴族人以飲食之禮而不殊異也。始祖為正姓者,若炎帝姓姜,黃帝姓姬。周姓姬,本於黃帝;齊姓姜,本於炎帝;宋姓子,本於契也。高祖為庶姓者,若魯之三桓,慶父、叔牙、季友之後,及鄭之七穆,子游、子國之後為游氏、國氏之等。』○免,音問。殺,色界反。單,音丹。繫,音計,又戶計反。綴,丁衛反。食,音嗣。 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 註:『術,猶道也。親親,父母為首。尊尊,君為首。名,世母叔母之屬也。出入,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長幼,成人及殤也。從服,若夫為妻之父母,妻為夫之黨服。』正義:『名,若伯叔母及子婦並弟婦兄嫂之屬。出入者,女子子在室為入,適人為出,及出繼為人後者也。從服有六,略舉夫妻相為言之。』 從服有六,有屬從, 註:『子為母之黨。』正義:『屬為親屬,以其親屬為其支黨,鄭舉一條耳。妻從夫,夫從妻,並是也。』有徒從, 註:『臣為君之黨。』正義:『徒,空也。與彼無親,空服彼之支黨,鄭亦略舉一條。妻為夫之君,妾為女君之黨,庶子為君母之親,子為母之君母,並是也。』有從有服而無服, 註:『公子為其妻之父母。』正義:『鄭引服問。其妻為本生父母期,而公子為君所厭,不得服從,是妻有服而公子無服。嫂叔無服,亦是也。』有從無服而有服, 註:『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正義:『鄭亦引服問。公子被君厭,為己外親無服,而妻猶服之。娣姒亦是也。』有從重而輕, 註:『夫為妻之父母。』正義:『鄭引服問。妻自為其父母期為重,夫從妻服之三月為輕。舅之子亦是也。』有從輕而重。 註:『公子之妻為其皇姑。』正義:『鄭引服問。公子為君所厭,自為其母練冠,是輕;其妻猶為服期,是從輕而重也。』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名曰輕;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名曰重:一輕一重,其義然也。 註:『自,猶用也。率,循也。用恩則父母重而祖輕,用義則祖重而父母輕,恩重者為之三年,義重者為之齊衰。然,如是也。』正義:『若仁則父母重而祖輕,若義則祖重而父母輕,一輕一重,人情道理宜合如是,故云其義然也。』江氏永曰:『自當訓由。』○上,時掌反。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 註:『君恩可以下施,而族人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自戚於君。位,謂齒列也。所以尊君別嫌也。』正義:『合族者,言設族食燕飲,有合會族人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屬上親君位也。』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註:『明,猶尊也。一統焉。族人上不戚君,下又辟宗,乃後能相序。』○為,於偽反。 別子為祖。 註:『別子,謂公子,若始來在此國者,後世以為祖也。』正義:『別子,謂諸侯之庶子也。諸侯之適子繼世為君,以下悉不得禰先君,故云別子。並為其後世之始祖,故云為祖。或是異姓始來在此國者,亦謂之別子,以其別於在本國不來者。』繼別為宗, 註:『別子之世適也。族人尊之,謂之大宗,是宗子也。』正義:『謂別子之適子,世繼別子為大宗也。族人絕族者,五世外皆為之齊衰三月。母妻亦然。』繼禰者為小宗。 註:『父之適也。兄弟尊之,謂之小宗。』 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 註:『遷,猶變易也。繼別子,別子之世適也。繼高祖者,亦小宗也。先言繼禰者,據別子子弟之子也。以高祖與禰皆有繼者,則曾祖亦有也。則小宗四,與大宗凡五。』薛綜述鄭氏禮五宗圖曰:『天子之子稱王子,王子封諸侯,若魯衛是也。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還自仕食采於其國,為卿大夫,若魯公子季友者是也。則子孫自立此公子之廟,謂之別子為祖,則嫡嫡相承作大宗,百代不絕。大宗之庶子,則皆為小宗,小宗有四五代而遷。己身庶也,宗禰,宗己父庶也;宗祖,宗己祖庶也;宗曾祖,宗己曾祖庶也;宗高祖,宗己高祖庶也,則遷而唯宗大宗耳。』正義:『此總結大宗小宗,以大宗是遠祖之正體,小宗是高祖之正體。尊崇其祖,故敬宗子。敬宗子者,尊崇先祖之義也。小宗四,一是繼禰,與親兄弟為宗;二是繼祖,與同堂兄弟為宗;三是繼曾祖,與再從兄弟為宗;四是繼高祖,與三從兄弟為宗。是小宗四,並繼別子之大宗,凡五宗也。』朱子曰:『「之所自出」四字疑衍,注中亦無其文。』 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 註:『公子有此三事也。公子,謂先君之子,今君昆弟。』正義:『有小宗而無大宗者,謂君無適昆弟,遣庶兄弟一人為宗,禮如小宗。有大宗而無小宗者,君有適昆弟使之為宗,更不得立庶昆弟為宗。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唯一,無他公子可為宗,是有無宗;亦無他公子來宗於己,是亦莫之宗也。公子是也者,言公子有此三事也。』 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適者,公子之宗道也。 註:『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適昆弟為之宗,使之宗之,是公子之宗道也。所宗者適,則如大宗死為之齊衰九月,其母則小君也,為其妻齊衰三月。無適而宗庶,則如小宗死為之大功九月,其母妻無服,公子唯己而已,則無所宗,亦莫之宗。』曹述初集解明宗義曰:『其士大夫之嫡者,此為諸侯別子之後也。或母弟之子孫,或庶弟之子孫,位為大夫者,各祖別子為始祖,各宗其嫡為大宗。嫌庶子小宗之後猶不得為嫡,故通稱嫡,以明後代皆應同正也。』正義:『公,君也。謂公子之君,是適兄弟為君者。庶者,君之庶兄弟為士大夫,所謂公子者也。宗其士大夫之適者,謂立公子適者士大夫之身,與庶公子為宗。此適者,即君之同母弟適夫人所生之子。言此適公子為庶公子宗,是公子宗道。』 絕族無移服, 註:『族昆弟之子不相為服。』親者屬也。 註:『有親者服,各以其屬親疏。』正義:『絕族者,謂三從兄弟同高祖者。族兄弟緦麻,族兄弟之子及四從兄弟為族屬既絕,故無移服。在旁而及曰移,言不延移及之。』劉氏台拱曰:『喪服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三],則為外祖父母無服。傳曰,絕族無移服,親者屬。」蓋喪服傳引古傳文而釋其義,以為為出母言之也。鄭於此處卻不用此為釋。』○移,本或作『施』,同以豉反。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是故人道親親也。 註:『言先有恩。』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故愛百姓,愛百姓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財用足,財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禮俗刑,禮俗刑然後樂。 註:『收族,序以昭穆也。嚴,猶尊也。百志,人之志意所欲也。刑,猶成也。』詩云:『不顯不承,無斁於人斯。』此之謂也。 註:『斁,厭也。言文王之德不顯乎,不承成先人之業乎,言其顯且承之,人樂之無厭也。』正義:『宗是祖之正胤,故敬宗。敬宗子,故收族人。喪服傳云:「大宗,收族者也。」親族不散,昭穆有倫,宗廟之所以尊嚴也。始於家邦,終於四海,先嚴宗廟,後乃社稷,保重也。百姓,百官也。百官當職,更相匡輔,則無淫刑濫罰,刑罰所以皆得中也。上無淫刑濫罰,故庶民安,手足有所措,各安其業,故財用足。百姓足,君孰與不足,故百志成。是謂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天下既足,百志又成,則禮節風俗於是而成,所以太平告功成,長為民庶所樂而不厭也。』○中,音仲。斁,音亦。 校勘記 [一]歌下原脫『南』字,里下原脫『地』字,據大徐說文補。 [二]原 『其』,據禮記岳本改。 [三]母下原脫『期』字,據經傳小記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