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訓纂 · 禮記訓纂卷十五
喪服小記弟十五 正義:『鄭目錄云:「喪服小記者,以其記喪服之小義也。此於別錄屬喪服。」』
斬衰,括髮以麻;為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 註:『母服輕,至免,可以布代麻也。為母又哭而免。』外傳曰:『凡言斬衰者,以六寸之布廣四寸為衰,帖於心前,翦而不緝也。』正義:『斬衰,主人為父之服。括髮者,為父未成服之前所服也。禮親始死,子布深衣,去冠,猶有笄縰,徒跣,扱上衽。至將小斂,去笄縰,著素冠,視斂,斂訖,投冠而括髮。括髮者,鄭注喪服云:「括髮以麻者,自項而[一]前,交於額上,卻繞紒,如著幓頭焉。」為母,初喪至小斂後括髮,與父禮同。至拜賓竟後,子往即堂下之位,若為父,於此時猶括髮而踴,襲絰帶,以至大斂而成服;若為母,則不復括髮,乃著布免踴而襲絰帶,以至成服。』齊衰,帶惡笄以終喪。 註:『笄所以卷髮,帶所以持身也。婦人質,於喪所以自卷持者,有除無變。』正義:『惡笄者,榛木為笄也。』考文引古本、足利本惡笄上皆有『帶』字。段氏玉裁曰:『按注先釋笄,後釋帶,是脫帶字不當在惡笄上。儀禮喪服疏引帶字在惡笄上,是各本不同也。』王氏念孫曰:『笄在首,帶在要,故注及正義皆先笄而後帶。若經文則不然,故正義述之云:「要絰及笄,不須更易。」則經文之先帶後笄明矣。喪服及士虞禮疏兩引此文皆作「帶惡笄以終喪」,是孔、賈所見本同。』○括,古活反。為,於偽反。免,音汶。齊,音咨。笄,古兮反。
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 註:『別男女也。』正義:『吉時,男子首有吉冠,則女首有吉笄。若親始死,男去冠,女則去笄。若成服,為父,男則六升布為冠,女則箭篠為笄;為母,男則七升布為冠,女則榛木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者,吉時首飾既異,今遭齊衰之喪,首飾亦別,當襲斂之節,男子著免,婦人著髽。免者,鄭注士喪禮云:「以布廣一寸,自項中而前,交於額上,卻繞紒也。」男子之免有兩時,婦人之髽有三別。前雲斬衰括髮以麻,則婦人於時髽亦用麻也。有布髽者,此雲男子免對婦人髽,男免既用布,則婦人髽不容用麻也。有露紒髽者,喪服傳云:「布總箭笄髽衰三年。」三年之內,男不恆免,則婦人不用布髽,故知恆露紒也。又齊衰輕,期髽無麻布,然露紒恆居之髽則有笄。三髽之殊,是皇氏之說。今考校以為止有二髽,一是斬衰麻髽,二是齊衰布髽,皆名露紒。喪服女子子為父箭笄髽衰,是斬衰之髽用麻。鄭注以為露紒,明齊衰髽用布,亦謂之露紒髽也。賀瑒云:「男去冠,猶婦人去笄,義盡於此,故云其義也。」』王氏懋竑曰:『斬衰麻髽,齊衰布髽,自是未成服之時。儀禮「布總箭笄髽衰三年」,則別有成服之髽。但成服之髽亦必有別,若以麻布,則同於未成服;不以麻布,則又同於齊衰輕喪以下。其制蓋不可考,豈以箭笄惡笄為別而髽制則一乎?』○髽,側巴反。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正義:『苴者,黯也。夫至痛內結,必形色外章,心如斬斫,故貌必蒼苴,所以衰裳絰杖俱備苴色也。必用竹者,以其體圓性貞,履四時不改,明子為父禮申痛極,故斷而用之,無所厭殺也。削,殺也。必用桐者,明其外被削殺,服從時除,而終身之心當與父同也。』賈氏喪服傳疏:『父者子之天,竹圓亦象天,又外內有節,象子為父有外內之痛。』『桐之言同,內心同於父,外無節象。家無二尊,屈於父,經時而有變,削之使方者,取母象於地故也。』○苴,七餘反。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 註:『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正義:『謂適孫無父而為祖後,祖父已卒,今又遭祖母喪,故云為祖母後也。若祖卒時父在,己為祖期;今父沒祖母亡時,己亦為祖母三年也。』
為父母長子稽顙。 註:『喪尊者及正體,不敢不盡禮。』正義:『謂重服先稽顙而後拜者也。其餘期以下,先拜後稽顙也。』大夫弔之,雖緦必稽顙。 註:『尊大夫,不敢以輕待之。』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 註:『恩殺於父母。』正義:『以受重他族,其恩減殺於父母也。』○長,丁丈反。稽,音啟。顙,素黨反。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 註:『謂為無主後者為主也。異姓,同宗之婦也。婦人外成。』正義:『庾氏云:「喪有男主以接男賓,女主以接女賓。若父母之喪,適子為男主,適婦為女主。今或無適子適婦為正主,遣他人攝主,若攝男主,必使喪家同姓之男;若攝婦主,必使喪家異姓之女。」』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 註:『不敢以己私廢父所傳重之祭祀。』正義:『母子至親,義不可絕,父在子為出母期,若父沒則適子一人不復為母服。所以然者,已嗣烝嘗,不敢以私親廢先祖之祀故也。』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註:『己,上親父,下親子,三也。以父親祖,以子親孫,五也。以祖親高祖,以孫親玄孫,九也。殺,謂親益疏者服之則輕。』正義:『上殺者,服父三年,服祖減殺至期。以次減之,應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俱齊衰三月者,喪服注云:「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不可以大功小功旁親之服加至尊,故皆服齊衰也。下殺者,子服父三年,父子不宜等衰,故服子期。若正適傳重,便得遂情。父服子期,孫卑,理不得祖報,故為九月。若傳重者,亦服期。為孫大功則曾孫宜五月,但曾孫服曾祖三月,曾祖報亦一時。曾祖正尊,自加齊衰服。曾孫卑,故服緦麻。曾孫既緦麻,玄孫理不容異。旁殺者,世叔之屬是也。據祖期斷,世叔宜九月,而世叔是父一體,故加至期也。從世叔據期而殺,是以五月。族世叔又疎,故緦麻。此發父而旁漸至輕也。祖期,祖之兄弟五月,族祖緦麻,是發祖而旁漸殺也。又曾祖本應五月,曾祖之兄弟故三月。又兄弟至親,相為期同。堂兄弟九月,從祖兄弟故小功,族昆弟又殺故三月,是發兄弟而旁殺也。又父為子期,兄弟之子但宜九月而亦期者,世叔旁尊,不得自比父祖之重,故報期。又同堂兄弟之子服從伯叔無加,則從伯叔亦報五月,族兄弟之子緦,此發子而旁殺也。祖為孫大功,兄弟之孫服從祖五月,故從祖報之小功也。同堂兄弟之孫緦,曾祖為曾孫三月,為兄弟曾孫亦三月。』○殺,所戒反。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註:『禘,大祭也。始祖感天神靈而生,祭天則以祖配之。自外至者,無主不止。』而立四廟, 註:『高祖以下與始祖而五。』庶子王亦如之。 註:『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祭天立廟,亦如世子之立也。』金氏榜曰:『漢韋元成等四十四人奏議云:「禮,王者始受命,諸侯始封之君,皆為太祖。以下五廟而迭毀。周之所以七廟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三廟不毀,與親廟四而七。然則周人祖文武,祖之所自出,主稷也。稷為太祖廟立,文世室武世室配之,皆世世不毀。又下禘其親廟四,所謂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也。王子雍傅合祭法之文,謂有虞氏之祖出自黃帝,以祖顓頊配黃帝而祭,故曰以其祖配之。」榜謂:古者配祭有二,自外至者,無主不止,故祭必有配,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是也。妻祔食於夫為配,少牢以某妃配某氏,是也。子孫陳於祖為合食,不謂之配。自子雍 釋此記,後學競為異說,至謂周人禘嚳以稷配,魯禘文王以周公配,然祭法言禘嚳不下及稷,明堂位言禘周公不上及文王,其齟齬難通如此。』
別子為祖, 註:『諸侯之庶子,別為後世為始祖也。謂之別子者,公子不得禰先君。』正義:『謂諸侯適子之弟。別與後世為始祖,謂此別子子孫為卿大夫,立此別子為始祖。』繼別為宗, 註:『別子之世長子為其族人為宗,所謂百世不遷之宗。』繼禰者為小宗。 註:『別子庶子之長子為其昆弟為宗也。謂之小宗者,以其將遷也。』正義:『謂別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長子繼此庶子,與兄弟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 註:『謂小宗也。小宗有四,或繼高祖,或繼曾祖,或繼祖,或繼禰,皆至五世則遷。』正義:『一身凡事四宗,事親兄弟之適,是繼禰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適,是繼祖小宗也;事再從兄弟之適,是繼曾祖小宗也;事三從兄弟之適,是繼高祖小宗也。於族人俱事四小宗,兼大宗為五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 註:『宗者,祖禰之正體。』正義:『四世之時,尚事高祖,至高祖之父,不為加服,是祖遷於上。四世之時,仍宗三從,族人至五世,不復宗四從,族人各自隨近為宗,是宗易於下。宗是先祖正體,所以尊祖故敬宗也。』○禰,乃禮反。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註:『明其尊宗以為本也。禰則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謂宗子庶子俱為適士,得立祖禰廟者也。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為庶也。』正義:『正體,謂祖之適也。下正,謂禰之適也。雖正為禰適,而於祖猶為庶也。五宗悉然。』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 註:『尊先祖之正體,不二其統也。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譙周五經然否曰:『此但別庶子而下言不繼祖者,謂庶子身不繼禰,故其長子為不繼祖,合而言之也。』正義:『馬季長注喪服云:「此為五世之適,父乃為之斬也。」庾氏云:「用恩則禰重,用義則祖重,故已承二重而為長子斬,若不繼祖則不為長子斬也。」又曰與禰者,庾氏云:「若直雲不繼祖,恐人謂庶子長子死者之身不繼祖[二],欲明死者之父不繼祖與禰,非據死者之身。鄭注喪服雲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則是父之適子即得為長子三年。禮為後者有四條,皆不為斬,有體而不正,庶子為後是也;正而不體,適孫為後是也;傳重非正體,庶孫為後是也;正體不傳重,適子有廢疾不立是也。四者皆期,悉不得斬也。唯正體又傳重者乃極服耳。」』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註:『不祭殤者,父之庶也。不祭無後者,祖之庶也。此二者當從祖祔食而已,不祭祖無所食之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禮焉。祖庶之殤則自祭之。凡所祭殤者唯適子耳。無後者,謂昆弟諸父也。宗子之諸父無後者,為墠祭之。』正義:『殤者,未成人而死者也。無後,謂成人未婚或已娶無子而死者。庶子所生之適子為殤而死者,不得自祭之,以己是父,庶不合立父廟。殤尚不祭,成人無後不祭可知。己是祖,庶不合立祖廟,故兄弟無後者不得祭之。己若是曾祖之庶,亦不得祭諸父無後者。己是曾祖,庶不合立曾祖廟。庾氏云:「殤與無後者,四時隨宗子之家而祭也。但牲牢不得同於宗子祭享之禮,故曾子問注云凡殤特豚。宗子是士,唯有祖禰二廟,故諸父無後者為墠祭之。若宗子為大夫,得立曾祖廟者,則祭之於曾祖廟,不於墠也。」』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註:『謂宗子庶子俱為下士得立禰廟也。雖庶人亦然。』正義:『若庶子是下士,宗子是庶人,此下士立廟於宗子之家,庶子共其牲物,宗子主其禮,雖庶人有祭義。若宗子為下士,是宗子自祭之,庶子不得祭也。』
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註:『言服之所以降殺。』正義:『親親,謂父母也。尊尊,謂祖及曾祖高祖也。長長,謂兄及旁親也。不言卑幼,舉尊長則卑幼可知。男女有別者,若為父斬,為母齊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為夫斬,為妻期之屬也。』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 註:『謂若為君母之父母昆弟,從母也。』正義:『按服術有六,其一是徒從者。徒,空也。與彼非親屬,空從此而服彼。徒中有四,一是妾為女君之黨,二是子從母服於母之君母,三是妾子為君母之黨,四是臣從君而服君之黨。一從雖亡猶服,如女君雖沒,妾猶服女君之黨。其餘則所從亡則已,謂君母死,則妾子不復服君母之黨;及母亡,則子不復服母之君母;又君亡,則臣不服君黨親也。又有妾攝女君,為女君黨各有義故也。已,止也。止,謂徒從亡則止而不服者。』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 註:『謂若自為己之母黨。』正義:『屬者,骨血連續以為親也。亦有三,一是子從母服母之黨,二是妻從夫服夫之黨,三是夫從妻服妻之黨。注特舉一隅也。』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註:『妾為女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而今俱出,女君猶為子期,妾於義絕,無施服。』盧註:『謂俱有過而出,女君為其子服,嫌妾當從服,故言不也。』正義:『從而出,謂姪娣也。姪娣從女君而入,亦從而出。』○為,於偽反。
禮不王不禘。 註:『禘,謂祭天。』正義:『王,天子也。禮唯天子得郊天。』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註:『世子,天子諸侯之適子也。不降妻之父母,為妻故,親之也。為妻亦齊衰不杖者,君為之主,子不得伸也。主言與大夫之適子同,據服之成文也。』正義:『喪服齊衰不杖章稱大夫適子為妻,若舉世子為妻,嫌大夫以下有[三]降;喪服若舉士子為妻,其士職卑,本無降理。大夫是尊降之首,恐其為適婦而降,故特顯之。』江氏永曰:『此經不降妻之父母,對公子降妻之父母而言,蓋公子厭於父,降其妻為大功,遂降妻之父母無服。若世子之妻為繼體之配,異於公子之妻,其為妻服齊衰不杖期,故妻之父母仍服緦也。』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 註:『祭以天子諸侯,養以子道也。屍服士服,父本無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於卑之。』正義:『屍服士服者,謂屍服玄端。若君之先祖為士大夫,則服助祭之服。故曾子問云:「屍弁冕而出。」若為先君士屍,則著爵弁。若為先君大夫屍,則著玄冕是也。』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 註:『謂父以罪誅,屍服以士服,不成為君也。天子之子當封為王者後以祀其受命之祖,云為士則擇其宗之賢者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為王者後及所立為諸侯者。祀其先君以禮卒者,屍服天子諸侯之服。如遂無所封立,則屍也祭也皆如士,不敢僭用尊者衣物。』正義:『以其嘗為天子諸侯,不可以庶人之禮待之。士是爵之最卑,故服其士服。』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註:『當喪,當舅姑之喪也。出除喪,絕族也。』正義:『則三年者,女出嫁為父母期,若父母喪未小祥而被夫遣歸,值兄弟小祥,則隨兄弟服三年之受。既以絕夫族,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已,止也。若父母喪已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已除,今歸雖在三年內[四],則止不更反服也。未練而反則期者,父母喪未小祥而夫命己反,則還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既練而反則遂之者,若被遣還家,已隨兄弟服三年之受,而夫命反之,則猶遂三年乃除,隨兄弟故也。』○為,於偽反。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 註:『言喪之節應歲時之氣。』射慈曰:『三年、期,歲喪沒閏。九月以下,數閏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 註:『此謂練祭也。禮,正月存親,親亡至今而期,期則宜祭。期,天道一變,哀惻之情益衰,衰則宜除,不相為也。』正義:『言為練祭,自為存念其親,不為除喪而設。庾氏、賀氏並云:「祭為存親,幽隱難知,除喪事顯,其理易識,恐人疑祭之為除喪,故記者特明之。」』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 註:『再祭,練、祥也。間不同時者,當異月也。既祔,明月練而祭,又明月祥而祭。必異月者,以葬與練、祥本異歲,宜異時也。而除喪,已祥則除,不禫。』盧註:『謂逢變三年後乃葬者,虞祔後必行小祥大祥祭也。』正義:『禫者,本為思念情深,不忍頓除,今既三年始葬,哀情已極,故不禫也。』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註:『謂死者之從父昆弟來為喪主。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大功為之再祭,則小功緦麻為之練祭可也。』通典:『劉德議問:「朋友虞祔,謂立[五]幼而為虞祔也。若都無主族,神不歆非類,當為虞祔否?」田瓊答曰:「虞,安神也。祔,以死者祔於祖也。朋友恩舊歡愛,固當安之祔之,然後義備,但後日不常祭耳。」』正義:『大功尚為練祥,則虞祔亦為之可知。皇氏云:「死者有三年之親,大功主者為之練祥;有期親,則大功主者為之至練。若但有大功,則大功主者至期,小功絲麻至祔。若又無期,則各依服月數而止。故雜記雲,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謂無三年及期者也。」』方氏苞曰:『朋友不主練祥何也?曰,子幼,妻自可舉,非大功同財者可比也。夫無主,前後家東西家主之。若有子,則祭時當以衰抱,若曾子問子見之禮。』
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 註:『士卑,妾無男女則不服,不別貴賤。』正義:『喪服雲「大夫為貴妾緦」,是別貴賤也。』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 註:『謂子生於外者也。父以他故居異邦而生己,己不及此親存時歸見之。今其死,於喪服年月已過乃聞之,父為之服,己則否者,不責非時之恩於人所不能也。當其時則服。稅,讀無禮則稅之稅。稅喪者,喪與服不相當之言。』正義:『王肅云:「計己之生,不及此親之存則不稅。若此親未亡之前己生,則稅之也。」劉知、蔡謨義與王同,而以弟為衍字。』江氏永曰:『言弟者,因昆連及之耳,勿泥。』○稅,皇他活反,徐他外反。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 註:『臣之恩輕也。謂卿大夫出聘問,以他故久留。』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 註:『謂正親在齊衰大功者。正親緦小功不稅矣。曾子問曰:「小功不稅,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此句補脫 在是,宜承「父稅喪,己則否」。』劉智喪服釋疑曰:『凡屈不得服者,皆有心喪之禮,小功以下不稅服,乃無心喪耳。』正義:『曾子所云,是正小功耳。若本大功以上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情重故也。』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 註:『謂君出朝覲不時,反而不知喪者。近臣,閽寺之屬也。其餘,羣介、行人、宰、史也。』正義:『君親服限未除,君既服之,臣下亦從而服之。若限已竟而君稅之,此臣不從君而稅。』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註:『從服者,所從雖在外,自若服也。』正義:『謂君出而臣不隨,君之親於本國內喪,君未知,而在國之臣即服之也。』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 註:『哀益衰,敬彌多也。虞於寢,祔於祖廟。』
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註:『徒從也。所從亡則已。』正義:『謂無適立庶為後也。妾子於君母之黨悉徒從,若君母卒,則不服君母之黨。』○為,於偽反。
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 註:『如要絰也。』正義:『喪服傳云:「苴絰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為帶。」』○絰,大結反。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 註:『不敢以恩輕輕服君之正統。』盧註:『與女君喪長子俱三年。』除喪者先重者, 註:『謂練,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正義:『凡所重者,有除無變,所以卒哭不受以輕服,至小祥各除其重也。』易服者易輕者。 註:『謂大喪既虞卒哭而遭小喪也。其易喪服,男子易乎帶,婦人易乎首。』正義:『謂先遭斬服,虞卒哭已變葛絰,大小如齊衰之麻,若又遭齊衰之喪,齊衰要首皆牡麻,牡麻則重於葛服,宜從重,而男不變首,女不變要,以其所重故也。』
無事不辟廟門, 註:『鬼神尚幽闇也。廟,殯宮。』正義:『辟,開也。廟門,殯宮門也。』哭皆於其次。 註:『無時哭也。有事則入即位。』正義:『次,謂倚廬。唯朝夕哭,入門內即位耳。若晝夜無時之哭,則皆於廬次之中也。』○辟,婢亦反。
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註:『此謂殷禮也。殷質,不重名。復則臣得名君。周之禮,天子崩,復曰臯天子復。諸侯薨,復曰臯某甫復。其餘及書銘則同。』正義:『天子書銘於大常,諸侯以下則各書於旌旗也。姓,如魯姬、齊姜也。氏,如孟孫三家之屬。』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 註:『絰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帶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 註:『絰之大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帶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麻同皆兼服之。 註:『皆者,皆上二事也。兼服之,謂服麻又服葛也。男子則絰上服之葛,帶下服之麻;婦人則絰下服之麻,固自帶其故帶也。所謂易服,易輕者也。兼服之文,主於男子。』陸農師曰:『謂若斬衰卒哭男子變要絰以葛,若又遭齊衰之喪,則以齊衰之麻易葛帶,其首絰猶是斬衰之麻。女子更首絰以葛,若又遭齊衰之喪,則以齊衰之麻易葛絰,其要絰猶是斬衰之麻,是之謂兼服。何也?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也。下文放此,故曰兼服之,服重者則易輕者也。』江氏永曰:『前經「易服者易輕者」,註疏男女首要皆有麻無葛,正如陸氏之說。至此經注則謂服麻又服葛,蓋 解兼服之文耳。兼服之者,謂男子以後輕喪之麻帶易前重喪之葛帶,女子以後輕喪之麻絰易前重喪之葛絰,是以麻而兼葛。兼之為言包也,亦即間傳「輕者包」之意,非謂服麻又服葛也。鄭又 解間傳「重者特」,謂男子之絰、婦人之帶,特其葛不變。既不變則仍麻矣,乃以葛易之,何謂不變乎!蓋「重者特」謂男麻絰女麻帶特留之不易也。若如鄭氏說,則男子重首,婦人重帶,反以後輕喪而易麻為葛,不亦悖乎!且此經注婦人「固自帶其故帶」,「兼服之文,主於男子」,而間傳注又謂「婦人之帶亦特,其葛不變」,前後不牴牾乎?』王氏懋竑曰:『麻同皆兼服之,註疏本作「麻葛」,間傳「麻同則兼服之」,此文恐因間傳而 。』
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 註:『報,讀為赴疾之「赴」,謂不及期而葬也。既葬即虞。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殺也。』○報,依注音赴,芳付反,下同。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 註:『偕,俱也。謂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曾子問曰:「葬先輕而後重。」又曰:「反葬奠,而後辭於殯,遂修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後輕。」待後事,謂如此也。其葬服斬衰者,喪之隆,衰宜從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猶服斬衰,不葬不變服也。言其葬服斬衰,則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練祥皆然,卒事反服重。』正義:『虞祔稍飾,父喪在殯,故未忍為虞祔也。後事,謂葬父也。雖葬母,亦服斬衰,以父喪未葬,不得變服也。』○偕,音皆。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 註:『祖不厭孫也。大夫為庶子大功。』正義:『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猶為三年。』
大夫不主士之喪。 註:『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以為主。』江氏永曰:『大夫之外別無親,其如雜記所謂前後家、東西家又無有,則里尹主之乎?』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註:『恩不能及。』正義:『父雖命為母子,本非骨肉。』○為,於偽反,下皆同。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 註:『以不貳隆。』正義:『夫為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註:『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大夫少牢也。』正義:『祭殤與無後者不雲易牲,而此易牲者,前是宗子為祭,故殤及無後者依亡人之貴賤禮供之。又下雲賤不祔貴,而此祔大夫者,謂無士可祔,則不得不祔於大夫,猶如妾無妾祖,姑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註:『錄恩服深淺也。見同財則期。同居異財,故同居、今異居,及繼父有子亦為異居,則三月。未嘗同居則不服。』正義:『異居之道,其理有三,一者昔同今異,二者今雖共居而財計各別,三者繼父更有子,便為異居。異居則服齊衰三月而已。』江氏永曰:『按喪服傳云:「夫死,妻稺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蓋此子若有親者撫育,則不從母適人;惟無大功之親,是以從母他適,賴所適者撫育之,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是以與之同財,而又為築宮廟,使之祭祀,則繼父之恩深矣。如是者為同居繼父,服齊衰期。若此子賴其撫育,而彼自有親者享其財,或繼父先未有子而後生子,則此子亦不得分其財,是為先同居而後異居,其恩淺者服輕,為服齊衰三月。若初未從母適人,則無恩不服矣。傳言無大功之親,而此約言之曰無主後,蓋大功之親可主人之喪也。傳舉疏以包親,無大功以上之親,則無後可知。同居異居之別,不在己之主後,而在所適者之主後,故云有主後者為異居。舉有主後,可該不同財也。』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 註:『變於有親者也。門外,寢門外。』正義:『右,西邊也。南面,嚮南也。嚮南為主,以對答弔客。』
祔葬者不筮宅。 註:『宅,葬地也。前人葬既筮之。』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 註:『士大夫,謂公子公孫為士大夫者。不得祔於諸侯,卑別也。既卒哭,各就其先君為祖者兄弟之廟而祔之。中,猶間也。』正義:『士易牲祔於大夫,而大夫不得祔於諸侯者,諸侯之貴絕宗,故大夫士不得輕親也。中一以上而祔者,祖無妾,則又間曾祖而祔高祖之妾也。下雲妾母不世祭,於孫否,則妾無廟。今雲祔及高祖者,當為壇祔之耳。』
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註:『人莫敢卑其祖也。』正義:『卑不可祔於尊,祖賤孫貴,祔之不嫌也。若不祔之,則是自尊欲卑於祖也。』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 註:『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已。』
宗子母在為妻禫。 註:『宗子之妻尊也。』正義:『賀瑒云:「宗子尚然,則其餘適子母在為妻禫可知。」賀循云:「出居廬論稱杖者必廬,廬者必禫,此明尋常之禮。若別而言之,則杖有不禫,禫有不杖者。按小記雲宗子母在為妻禫,則非宗子其餘適庶母在,為妻並不得禫也。又雲父在為妻以杖即位,鄭注云庶子為妻,則父沒母存有杖可知,此杖有不禫者也。小記又雲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若不杖,則喪服應有庶子為母不杖之文,今無其文,則猶杖可知也。前文雲三年而後葬者,但有練祥而無禫,是有杖無禫。此二條是杖而不禫。」賀循又云:「婦人尊微,不奪正服,並厭其餘哀。」如賀此雲,則母皆厭其適子,庶子不得為妻禫也。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厭,故特明得禫也。』
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註:『謂父命之為子母者也。即庶子為後,此皆子也,傳重而已,不先命之與適妻使為母子也。緣為慈母後之義,父之妾無子者,亦可命己庶子為後。』正義:『記者見喪服有妾子為慈母後之例,觸類言之,則妾子亦可為庶母後也。謂妾經有子而死,餘他妾多子,則命他妾之子為無子之妾立後,故云為庶母後可也。又觸類言之,既可為庶母後,亦可為祖庶母之後,祖庶母亦經有子,子死,故命己之妾子與父妾為後。必知經有子者,若無子則不得立後。賀瑒云:「雖有子道,服於慈庶母三年,而猶為己母不異,異於後大宗而降本也。」』
為父母妻長子禫。 註:『目所為禫者也。』正義:『下有庶子在父之室為其母不禫,則在父室為慈母亦不禫。妻為夫亦禫,但記文不具。』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註:『以其非正。春秋傳曰:「於子祭,於孫止。」』正義:『慈母,即所謂承庶母、祖庶母後者也。妾母,謂庶子自為其母也。』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 註:『言成人也。婦人許嫁而笄,未許嫁,與丈夫同。』盧註:『女年十五笄。』譙周喪服圖:『男子幼,娶必冠;女子幼,嫁必笄:禮之則從成人,不為殤。春秋僖九年公羊傳:「婦人許嫁,字而笄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何休註:「不以殤禮降也。」』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 註:『言為後者,據承之也。殤無為人父之道,以本親之服服之。』陳可大曰:『此章舉不為殤者言之,則此當立後者,乃是已冠之子,不可以殤禮處之,其族人為後者即為之子。以其服服之,子為父之服也。其女子已笄而死,則亦依在室之服服之,不降而從殤服也。』朱氏軾曰:『殤而為之後,或疑其服與凡為後者有間,故明其服之如常,以所後雖是十九歲以下之殤,然當其生時則已冠矣。凡男女已冠笄不為殤,故可為之後而以其服服之。註疏解未當。』
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 註:『其餘,謂旁親也。以麻終月數,不葬者喪不變也。』石渠禮論曰:『或問蕭太傅:「久而不葬唯主喪者不除,今則或十年不[六]葬,主喪者除否?」答曰:「所謂主喪者獨謂子耳,雖過期不葬,於義不可以除。以麻終月數者,以其未葬除,無文節,故不變其服,為稍輕也。已除喪服未葬者,皆反服。庶人為國君亦如之。」』盧註:『子孫皆不除,以喪主為正耳。其餘旁親者,以麻各終其月數除。』通典:『陳氏問劉世明曰:「注云謂旁親,不指言眾子當除也。」劉答云:「父得卑其庶子而降之,庶子不得降其父也。然則未葬而除,自謂旁親得以麻終者耳。」』正義:『久而不葬,則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也。其餘,謂期以下至緦也。主人既未葬,故諸親不得變葛,仍猶服麻,各至服竟而除也。除喪則已者,謂月足而除,不待主人葬除也。至葬則反服之也。庾云:「謂昔主。要記按,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適婦,故謂此在不除之例。定更思詳,以尊主卑,不得同以卑主尊,無緣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長服衰絰也。是知主喪不除,唯於承重之身為其祖曾,若子之為父,臣之為君,妻之為夫,不除也。」盧植云:「下子孫皆不除。」蕭望之云:「獨謂子。」庾言為是。』
箭笄終喪三年。 註:『亦於喪所以自卷持者,有除無變。』正義:『前雲惡笄以終喪,是女子為母也。此雲箭笄終喪三年,謂女子在室為父也。』
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註:『雖尊卑異,於恩有可同也。』
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後去杖。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 註:『臨事去杖,敬也。濯,謂溉祭器也。』正義:『為喪至小祥,男子除首絰,唯有要絰,猶有杖。屨是末服,又變為繩麻。將欲小祥,豫筮其日而占於屍,及視濯器,則豫著小祥之服以臨此三事也。所以然者,祭欲吉,故豫服也。』大祥吉服而筮屍。 註:『凡變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臨吉也。間傳曰:「大祥素縞麻衣。」』正義:『吉服,朝服也。大祥之日,縞冠朝服,今將欲祥,亦豫服大祥之服,以臨筮日及筮屍、視濯。今唯雲屍,不言日及濯,從小祥可知也。大祥則並去絰、杖、繩屨,故不雲杖、絰、屨。』○濯,大角反。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 註:『妾子父在厭也。』正義:『此謂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也。若異宮則禫。』
庶子不以杖即位。 註:『下適子也。位,朝夕哭位也。』正義:『謂適庶俱有父母之喪也,適子得執杖進阼階哭位,庶子至中門外而去之,以下於適子也。』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 註:『祖不厭孫,孫得伸也。』正義:『父皆厭子,故舅主適婦喪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賤妾,妾子亦厭而降服其母也。至於祖,雖尊貴並不厭孫。庾云:「雜記上: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鄭註:辟尊者。按祖不厭孫,以祖為父主,故辟尊不敢俱以杖即位耳。猶如庶子之子亦非厭也,父不為庶子主,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
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註:『舅不主妾之喪,子得伸也。』正義:『舅主適婦,則適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婦,故庶子為妻可以杖。謂父主妻喪,故主適婦,明主適婦由於主妻故也。父既不主妾喪,故不主庶婦,所以庶子得杖由於父不主妾故也。若妻次子既非正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或問者曰,但云以杖自足,何須言即位,言即位,如似適婦之喪,長子亦得有杖,祇不得即位耳。答曰,庶子為父母厭,下於適子,雖有杖,不得持即位,今嫌為妻亦得杖而不即位,故明之也。』
諸侯弔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 註:『君為之主,弔臣,恩為己也。子不敢當主,中庭北面哭,不拜。』正義:『按士喪禮君弔,主人出迎於門外,見馬首,入門右,北面,君升,主人中庭拜稽顙。彼為主,故中庭拜。今鄰國君弔,君為之主,則主人北面哭,不拜。曾子問:「季桓子之喪,衛君來弔,君為主,康子立於門右北面,拜稽顙。」故譏其喪有二主。』諸侯弔必皮弁錫衰,所弔雖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亦不錫衰。 註:『必免者,尊人君,為之變也。未喪服,未成服也。既殯成服。』射慈喪服圖:『天王弔三公及三孤弁絰錫衰,弔六卿弁絰錫衰,弔大夫弁絰疑衰,弔士弁絰緦衰,弔畿內諸侯弁絰緦衰。』正義:『凡五服,自大功以上為重,重服為免之節,自始死至葬,卒哭後乃不復免也。小功以下為輕,輕服為免之節,自始死至殯,殯後不復免。今人君來弔,雖非服免時必免,尊重人君也。此雲主人必免,謂大功以上也。』
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 註:『不喪服,求生主吉,惡其凶也。遂以主其喪,謂養者有親也,死則當為之主。其為主之服如素無喪服。』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 註:『入,猶來也。謂養者無親於死者不得為主。其有親來為主者,素有喪服而來為主,與素無服者異。素無服,素有服,為今死者當服,則皆三日成也。』正義:『若本有服重而新死者輕,則為一成服而反前服也。若新死重,則仍服死者新服也。身本吉而來為主,則計今親而依限服之也。』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 註:『尊,謂父兄。卑,謂子弟之屬。』朱氏軾曰:『所謂己喪,期大功以下既葬卒哭,斬衰既練而後,故得為旁親養。若未練未葬,則使人養而己不親養。己所服之喪,或疾者之所不服,或疾者有服而已除,故釋服。若所養亦有喪,則養者不必不喪服;即所養者別有喪服,養者亦不必不喪服。所養者死而為之服,其服或輕於己本有之服,或同於本有之服,或重於本有之服。重則服其服,同而己服已變而受,亦服其服,若同而己服未變,或輕於己服,則於後死者初成服及當事拜客服其服,不當事拜客仍服己服,故曰遂以主其喪。主,謂拜賓為主也。不易己服者,初入為主也。初入者本無服則素服,有服則不易,服至新死者三日成服則釋。本有之服而服其服,成服後,己服重者,亦惟當事拜賓服其服,不拜賓仍服己重服。若本有之服輕於新服,或已變殺,則服後死之新服,惟當己喪變除時服己喪之服。』○養,羊尚反。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註:『女君,適祖姑也。易牲而祔,則凡妾下女君一等。』正義:『前文雲「亡則中一以上」,今又無高祖妾祖姑,則當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祔於女君可也。』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 註:『婦,謂凡適婦庶婦也。虞、卒哭祭婦,非舅事也。祔於祖廟,尊者宜主焉。』正義:『婦之所祔者,則舅之母也。』
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 註:『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以為主。宗子尊,可以攝之。』陸農師曰:『若應大夫主喪,雖無大夫,士不得攝。』吳幼清曰:『此言大夫死無主後,其親屬有為士者,不可攝而主喪。唯宗子可以士而攝主大夫喪。』
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 註:『親質,不崇敬也。』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 註:『多陳之,謂賓客之就器也,以多為榮。省陳之,謂主人之明器也,以節為禮。』正義:『贈遺明器,雖復多陳,不可盡納入壙,以納有常數。主人所作明器,依禮有限,省陳既少,盡納於壙可也。』○省,所領反。
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於宮而後之墓。 註:『兄弟先之墓,骨肉之親,不由主人也。宮,故殯宮也。』
父不為眾子次於外。 註:『於庶子略,自若居寢。』正義:『次,謂中門外次也。長子則次於外為喪次也。』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 註:『謂卿大夫以下也。與尊者為親,不敢以輕服服之。言諸侯者,明雖在異國,猶來為三年也。』正義:『以其曾在本國作卿大夫,今來他國未仕,故得為舊君服斬。熊氏以為凡與諸侯有五屬之親者皆服斬也。以諸侯體尊,不可以本親輕服服之也。』
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 註:『報,猶合也。下殤小功,本齊衰之親,其絰帶澡率治麻為之。帶不絕其本,屈而上至要,中合而糾之,明親重也。凡殤散帶垂。』正義:『賀瑒云:「下殤小功,男子絰牡麻而帶澡,婦人帶牡而絰澡,故小功殤章雲牡麻絰。故知前言男子之帶,後言婦人之絰也。」』○澡,本又作『藻』,音早。詘,邱勿反。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 註:『謂舅之母死而又有繼母二人也。親者,謂舅所生。』朱子曰:『程氏祭儀謂:「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謂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無子,或祔祭別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娶之子,乃許用所生配,而正妻無子遂不得配祭,可乎?唐會要中有論,凡是適母,無先後,皆當並祔合祭,與古諸侯之禮不同。』又曰:『夫婦之義,如乾大坤至,自有差等。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況於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只合從唐人所議為允。』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 註:『妻為大夫,夫為大夫時卒。不易牲,以士牲也。』陸農師曰:『祔於其妻,即是祔於其祖,蓋妻未有不祔於祖姑者。鄭氏謂始來仕無廟者, 矣。』應子和曰:『經據妻之生死同夫榮辱立文,注以祔於其妻則為始仕而未有廟,亦未必然,正使新徙它國而為大夫,亦必有廟,既不立祖廟,豈敢為妻立廟乎!』江氏永曰:『祔於其妻,謂夫為其妻行祔祭之禮也。疏謂其夫不為大夫而死, 矣。』金氏榜曰:『喪之祔祭也,使鬼有所歸,故雖朋友主喪,亦必為之虞祔,不繫於有廟無廟。此經承上婦祔於祖姑言之,祔於其妻,即此祔於祖姑是也。變言其妻者,緣上其妻為大夫而卒立文,皆對夫之辭。』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 註:『適子正體於上,當祭祀也。』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 註:『姑不厭婦。』正義:『舅主適婦喪,則厭適子使不杖。今姑在主子喪,恐亦厭婦,明今姑雖為主,不厭婦也。』母為長子削杖, 註:『嫌服男子當杖竹也。母為長子服,不可以重於子為己也。』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 註:『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無男昆弟,使同姓為攝主不杖。則子一人杖,謂長女也。許嫁及二十而笄,笄為成人,成人正杖也。』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 註:『棺柩已藏,嫌恩輕,可以不免也。言則免者,則既殯先啟之閒,雖有事不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 註:『有故不得疾虞,雖主人皆冠,不可久無飾也。皆免,自主人至緦麻。』朱氏軾曰:『葬日虞,不忍一日離也。葬已踰期矣,而又後虞,是失禮之中又失禮也。此記所云,或葬後有故而不及虞,或先葬母,虞待父也。』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 註:『小功以下。』
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 註:『墓在四郊之外。』正義:『郊野之外,不可無飾,故葬訖著冠,至郊而後去冠,著免反哭於廟。』○報,音赴,下同。比,必利反。
君弔,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 註:『不散麻,自若絞垂,為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既啟之後也。親者,大功以上也。異國之君免或為弔。』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 註:『殤無變,文不縟。玄,冠玄端黃裳而祭,不朝服,未純吉也。於成人為釋禫之服。』正義:『殤無虞、卒哭及練之變服。若成人喪服初除,著朝服禫祭,始從玄端。今除殤之喪即從禫服,是文不繁縟也。』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註:『成,成人也。縞冠,未純吉祭服也。既祥祭乃素縞麻衣。』
奔父之喪,括髮於堂上,袒,降踴,襲絰於東方。奔母之喪,不括髮,袒於堂上,降踴,襲免於東方。絰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註:『凡奔喪,謂道遠已殯乃來也。為母不括髮,以至成服,一而已,貶於父也。即位以下,於父母同也。三日五哭者,始至訖夕反位哭,乃出就次,一哭也。與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三袒者,始至袒,與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正義:『不笄纚者,奔喪異於初死也。初死在家之時,哭踴無節。今聞喪已久,奔喪禮殺,故三日五哭,異於在家也。』
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註:『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所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眾子庶婦也。』
校勘記
[一]原 『以』,據儀禮鄭注改。
[二]繼下原脫『祖』字,據禮記正義補。
[三]案朱氏引孔疏,刪節失當,文義不明,據原文大夫下補『以下有』三字,喪服下補『若舉士子為妻其』七字。
[四]年下原脫『內』字,據禮記正義補。
[五]原 『主』,據鄭志錢東垣、武億校本改。
[六]年下原脫『不』字,據石渠禮論洪頤煊輯本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