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訓纂 · 禮記訓纂卷七
曾子問弟七 正義:『鄭目錄云:「名為曾子問者,以其記所問多明於禮,故著姓名以顯之。曾子,孔子弟子曾參。此於別錄屬喪服。」』
曾子問曰:『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孔子曰:『卿大夫士從攝主北面於西階南, 註:『變於朝夕哭位也。攝主,上卿代君聽國政。』江氏永曰:『攝主即下文大宰,喪則攝拜賓,朝則攝政。』大祝裨冕,執束帛,升自西階,盡等,不升堂,命毋哭。 註:『將有事,宜清靜也。裨冕者,接神則祭服也。諸侯之卿大夫所服裨冕,絺冕也,玄冕也。士服爵弁服。大祝裨冕則大夫。』釋文:『說文云:「祝,祭主讚詞者。」』正義:『卿大夫士皆衣衰服北面,文不言者,以下文雲大祝裨冕,明卿大夫士等不裨冕也。必於西階南者,以將告殯,近殯位故也。裨冕,祭服也。以其將告神,故執束帛。執,持也。束帛,十端也。端則二丈。鬼神質,故用偶數也。鬼神以丈八尺為端,一丈象陽,八尺法陰。十端,六玄四纁。五兩,三玄二纁。纁是地色,玄是天色也。欲往告殯,故升自西階。若於堂下告則大遠,堂上告則大近殯。』祝聲三,告曰:「某之子生,敢告。」升奠幣於殯東几上,哭降。 註:『聲,噫歆警神也。某,夫人之氏也。几筵於殯東,明繼體也。』正義:『按阮諶禮圖云:「幾長五尺,高尺二寸,廣二尺。」熊氏以為天子諸侯在殯宮則有几筵,大夫士大斂有席,虞始有幾。然殯宮几筵為朝夕之奠,常在不去,今更特設幾於殯東,明繼體之貴,故於常几筵之外別特設之。』江氏永曰:『按司几筵「柏席用萑,每敦一幾。」鄭讀柏為槨,謂殯之槨燾。是人君之禮,殯東常有几筵。此注似言為明繼體特設几筵者,蓋此不與彼參照,又或喪事仍幾,此告子生,特改新之也。既夕禮之下室,即殯宮之室,朝夕奠常設於此,燕養饋羞亦於此。孔氏乃謂素幾是殯宮朝夕奠之幾,不在下室,豈下室又在殯宮之外乎?』眾主人、卿大夫士、房中皆哭,不踴, 註:『眾主人,君之親也。房中,婦人。』盡一哀,反位,遂朝奠。註:『反朝夕哭位。』正義:『按士喪禮尋常朝奠,皆先哭後奠。今因西階前哭畢,反此朝夕哭位,不更哭,即行朝奠禮。』小宰升舉幣。 註:『所主也。舉而下,埋之階間。』三日,眾主人、卿大夫士如初位,北面, 註:『三日,負子日也。初,告生時。』大宰、大宗、大祝皆裨冕,少師奉子以衰,祝先,子從,宰、宗人從,入門,哭者止。 註:『宰、宗人,詔贊君事者。』正義:『大宰是教令之官,大宗是主宗廟之官,初不裨冕,今裨冕,以奉子接神,故服祭服。少師主養子之官,故以衰衣而奉之。祝主接神,故先進也。少師奉子,次從祝也。皇氏曰:「宰則大宰,宗人則大宗也。大宰、大宗為詔告贊君事,故次從在後也。」』子升自西階,殯前北面,祝立於殯東南隅,祝聲三,曰:「某之子某,從執事敢見。」子拜稽顙,哭。 註:『奉子者拜哭。』祝、宰、宗人、眾主人、卿大夫士哭踴,三者三,降東反位,皆袒。子踴,房中亦踴,三者三,襲,衰,杖。 註:『踴襲衰杖,成子禮也。』正義:『以初堂上堂下之哭非正位,故不袒,今反朝夕哭位,故皆袒。子踴,房中亦踴,明祝、宰、宗人、眾主人及卿大夫士反位亦皆踴也。皇氏云:「子踴不袒。」』江氏永曰:『按襲,衰,杖每字為句。襲者,諸臣襲。衰者,為子著衰。杖者,少師代子執杖也。前少師奉子以衰。實未服,至此始服之,象成服以漸也。袒襲,諸臣之事,注並襲為成子禮,是連襲衰為句。』奠出, 註:『亦謂朝奠。』正義:『知非特奠者,在殯無特告奠之法故也。』大宰命祝史以名徧告於五祀、山川。 』註:『因負子名之,喪於禮略也。』正義:『內則及左傳皆三月乃名之,今三日即名之,以喪事促遽,不暇待三月也。』○大,音泰,下皆同。祝,之六反。裨,婢支反。從,才用反,下同。
曾子問曰:『如已葬而世子生,則如之何?』孔子曰:『大宰、大宗從大祝而告於禰。 註:『告主也。』正義:『禰,父殯宮之主也。既葬訖,殯無屍柩,唯有主在,故告於主,漸神事之故也。』三月,乃名於禰,以名徧告,及社稷、宗廟、山川。 』正義:『不言宰命祝史,從可知也。又前不雲社稷、宗廟,此不雲五祀,相互明也。』○禰,乃禮反。
孔子曰:『諸侯適天子,必告於祖,奠於禰, 註:『皆奠幣以告之,互文也。』說文:『禰,親廟也。』冕而出視朝, 註:『聽國事也。諸侯朝天子必裨冕,為將廟受也。裨冕者,公袞,侯伯鷩,子男毳。』命祝史告於社稷、宗廟、山川, 註:『臨行又徧告宗廟,孝敬之心也。』王氏引之曰:『謹按:社稷二字,疑因上文「以名徧告及社稷宗廟山川」而衍。下文「諸侯相見,命祝史告於五廟所過山川」,注但云「山川所不過則不告,貶於適天子」。時所告亦無社稷可知。正義釋注「臨行又徧告宗廟」二句,舉經文無「社稷」二字,是其明證。』乃命國家五官而後行, 註:『五官,五大夫典事者。命者,敕之以其職。』正義:『諸侯有三卿五大夫,以屬官大夫其數眾多,直雲五者,據典國事者言之。不雲命卿者,或從君出行,或在國留守,總主羣吏如三公,不專主一事,且既命五大夫,則卿亦命之可知。』王氏引之曰:『五官,謂司徒司馬之屬,卿大夫皆得為之。春秋時,魯季孫為司徒,孟孫為司空,叔孫為司馬,皆卿也。言命五官,則卿大夫咸受命矣。曲禮「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眾」,大戴禮千乘篇「千乘之國,列其五官」,四代篇「率禮朝廷,昭有五官無廢」,事類並相近。』道而出。 註:『祖道也。聘禮曰:「出祖,釋軷祭酒脯」也。』說文:『軷,出將有事於道,必先告其神,立壇四通,樹茅以依神為軷。既祭軷,轢於牲而行為范軷。詩云:「取羝以軷。」』正義:『按聘禮記云:「出祖,釋軷祭酒脯。」注云:「祖,始也。行出國門,止陳車騎,釋酒脯之奠於軷,為行始也。道路以險阻為難,是以委土為山,或伏牲其上,使者為軷,祭酒脯,祈告也。禮畢,然後乘車,轢之而遂行。其有牲,犬羊可也。」此城外之軷祭也。其五祀行神,則在宮內。崔氏云:「宮內之軷,祭古之行神。城外之軷,祭山川與道路之神。」義或然也。』告者五日而徧,過是非禮也。 註:『既告,不敢久留。』凡告用牲幣,反亦如之[一]。 註:『牲當為「制」,字之 也。制幣一丈八尺。』正義:『皇氏、熊氏以此為諸侯,不應用牲。故熊氏云:「鄭注周禮大祝職引此文雲告用牲幣,不破牲字,是天子用牲幣也。校人云王所過山川則飾黃駒,是用牲也。」』○牲幣,依注牲音制。諸侯相見,必告於禰, 註:『道近,或可以不親告祖。』朝服而出視朝, 註:『朝服,為事故也。』正義:『熊氏云:「此朝服謂皮弁服,以天子用以視朝,故謂之朝服。聘禮諸侯相聘皮弁服,明相朝亦皮弁服。」』命祝史告於五廟所過山川, 註:『山川所不過則不告,貶於適天子也。』亦命國家五官,道而出。反必親告於祖禰,乃命祝史告至於前所告者,而後聽朝而入。 』註:『反必親告祖禰,同出入禮。』正義:『庾蔚云:「諸侯相見,出不雲告祖者,或道近,變其常禮耳。故反必親告祖禰,以明出入之告,其禮不殊也。」』
曾子問曰:『並有喪,如之何?何先何後?』 註:『並,謂父母若親同者同月死。』正義:『親同者,祖父母及世叔兄弟。』孔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先重而後輕,禮也。自啟及葬不奠, 註:『不奠,務於當葬者。』正義:『自,從也。從啟母殯之後,及至葬柩欲出之前,唯設母啟殯朝廟之奠,及祖奠遣奠,不為父喪朝夕更新奠也。』行葬不哀次, 註:『不哀次,輕於在殯者。』正義:『次,謂大門外之右,平生待賓之處。柩車出門至此,孝子悲哀,柩車暫停。今為父喪在殯,不得為母伸哀於所次之處,遂行而去。』反葬奠,而後辭於殯,遂修葬事。 註:『殯當為「賓」,聲之 也。辭於賓,謂告將葬啟期也。』正義:『按既夕禮主人請啟期,告於賓之後,即陳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後輕,禮也。』
孔子曰:『宗子雖七十,無無主婦。 註:『族人之婦,不可無統。』非宗子,雖無主婦可也。』 正義:『此謂無子孫及有子而年幼小者。若有子孫,則傳家事於子孫,故曲禮「七十老而傳」,是也。』
曾子問曰:『將冠子,冠者至,揖讓而入,聞齊衰大功之喪,如之何?』 註:『冠者,賓及贊者。』孔子曰:『內喪則廢;外喪則冠而不醴,徹饌而埽,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則廢[二]。 註:『內喪,同門也。不醴,不醴子也。其廢者,喪成服,因喪而冠。』正義:『加冠在廟,廟在大門之內,吉凶不可同處,故云內喪則廢。熊氏以即位而哭,謂在冠家即位。以文承徹饌而埽之下,皇氏以為即喪家之位,非也。』江氏永曰:『此即位而哭,謂親在遠地者,為位而哭也。若在近地,自當如皇氏說,哭於其家。』○冠,古亂反,下同。饌,仕戀反。埽,悉報反。如將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齊衰大功小功之喪,則因喪服而冠。』 註:『廢吉禮而因喪冠,俱成人之服。及,至也。』『除喪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賜諸侯大夫冕弁服於大廟,歸設奠,服賜服,於斯乎有冠醮,無冠醴。 註:『酒為醮。冠禮,醴重而醮輕。此服賜服,酌用酒,尊賜也。不醴,明不為改冠,改冠當醴之。』正義:『鄭注士冠禮云:「酌而無酬酢曰醮。」醮所以異於醴者,醴則三加之後總一醴之,醮則每一加而行一醮,凡三醮也。皇氏云:「謂諸侯及大夫幼弱,未冠總角,從事當冠之年,因朝天子而賜之服,故歸還不改冠也。」』王氏懋竑曰:『凡三醮,則醴輕而醮反重,且不改冠,安得有三加也。通解於庶子章註:「一醮,正也。其用醴。及三醮,為適子加耳。庶子則一醮以酒足矣。」於此可證有冠醮、無冠醴之說。』○醮,子妙反。父沒而冠,則已冠埽地而祭於禰, 盧註:『本父當成之,不能成,故已冠而祭之,若成之矣。』已祭而見伯父叔父,而後饗冠者。』 註:『饗,謂禮之。』正義:『按士冠禮云:「若孤子,則父兄戒宿。冠之日,主人紒而迎賓,拜,揖讓,立於序端。」則冠身自迎賓。皇氏云:「冠者諸父迎賓,非禮也。」』
曾子問曰:『祭如之何則不行旅酬之事矣?』孔子曰:『聞之,小祥者主人練祭而不旅,奠酬於賓,賓弗舉,禮也。 註:『奠無屍,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無無算爵,彌吉。』正義:『按士虞禮賓三獻屍,屍卒爵,禮畢,無致爵以下之事,所謂虞不致爵也。特牲三獻之賓作屍所止爵,屍飲卒爵,酢賓;賓飲卒爵,獻祝及佐食,致爵於主人主婦,畢;主人降阼階,升酌,西階上獻賓及眾賓,訖;主人洗觶,於西階前北面酬賓,訖;主人洗爵,於阼階上獻長兄弟及眾兄弟及內兄弟於房中。獻畢,賓乃坐取主人所酬之觶,於阼階前酬長兄弟,長兄弟受觶,於西階前酬眾賓,眾賓酬眾兄弟,所謂旅酬也。不旅酬,謂奠酬於主人,主人酬於賓,賓不舉也。旅酬之後,賓弟子、兄弟弟子各酌於其尊,舉觶各於其長,賓取觶酬兄弟之黨,長兄弟取觶酬賓之黨,所謂無算爵也。大祥得行旅酬,而不得行此無算爵之事。』昔者魯昭公練而舉酬行旅,非禮也。孝公大祥奠酬弗舉,亦非禮也。 』註:『孝公,隱公之祖父。』正義:『按世本「孝公生惠公弗皇,弗皇生隱公」,是隱公之祖父也。』
曾子問曰:『大功之喪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 註:『饋奠,在殯時也。』孔子曰:『豈大功耳,自斬衰以下皆可,禮也。』曾子曰:『不以輕服而重相為乎?』 註:『怪以重服,而為人執事。』孔子曰:『非此之謂也。 註:『非謂為人,謂於其所為服也。』天子諸侯之喪,斬衰者奠, 註:『為君服者皆斬衰,唯主人不奠。』大夫齊衰者奠,註:『服斬衰者不奠,辟正君也。齊衰者,其兄弟。』士則朋友奠。不足則取於大功以下者,不足則反之。』 註:『服齊衰者不奠,辟大夫也。言不足者,謂殷奠時。』正義:『按士喪禮主人不親奠,以主人悲號思慕,不暇執事故也。大夫家臣,雖服斬衰,不得饋奠,辟天子諸侯之正君。殷,盛也。月朔之奠,盛於常奠,非月半之殷奠也。以次差之,天子斬衰者奠,大夫用齊衰,士應先取大功,今取朋友者,以天子諸侯皆使臣為奠,大夫辟正君,故遣兄弟奠,士則位卑,不嫌敵君,故遣僚屬奠。僚屬,則朋友也。』○與,音預。為,於偽反。
曾子問曰:『小功可以與於祭乎?』 註:『祭,謂虞、卒哭時。』孔子曰:『何必小功耳,自斬衰以下與祭,禮也。』曾子曰:『不以輕喪而重祭乎?』 註:『怪使重者執事。』孔子曰:『天子諸侯之喪祭也,不斬衰者不與祭;大夫齊衰者與祭;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正義:『知非練祥者,以士練祥之祭,大功之服已除,不得雲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其天子諸侯則得兼練祥也,以其練祥時猶斬衰與祭也。』
曾子問曰:『相識,有喪服可以與於祭乎?』 註:『問己有喪服,可以助所識者祭否。』孔子曰:『緦不祭,又何助於人。』 正義:『言身有緦服,尚不得自祭己家宗廟,何得助於他人祭乎?熊氏云:「謂身有緦服,則不得自為父母虞祔、卒哭祭,此謂同宮緦。若大夫士有齊衰、大功、小功、緦麻,同宮則亦不祭,若異宮則殯後得祭。故雜記云:父母之喪,將祭而兄弟死,既殯而祭。若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虞祔亦然。天子諸侯臣妾死於宮中,雖無服,亦不得為父母虞祔、卒哭祭也。天子諸侯適子死,斬衰既練乃祭。為適孫適婦,則既殯乃祭,以異宮故也。」』
曾子問曰:『廢喪服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 註:『謂新除喪服也。』正義:『廢,猶除之。』孔子曰:『說衰與奠,非禮也, 註:『執事於人之神,為其忘哀疾也。』以擯相可也。』 ○說,湯活反。相,息亮反。
曾子問曰:『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則如之何?』 註:『吉日,取女之吉日。』孔子曰:『壻使人弔。如壻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人弔。 註:『必使人弔者,未成兄弟。』父喪稱父,母喪稱母, 註:『禮宜各以其敵者也。父使人弔之,辭云:「某子聞某之喪,某子使某,如何不淑。」母則若雲「宋盪伯姬聞姜氏之喪,伯姬使某,如何不淑。」凡弔辭一耳。』父母不在則稱伯父世母。 註:『弔禮不可廢也。伯父母又不在,則稱叔父母。』壻已葬,壻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許諾而弗敢嫁,禮也。 註:『必致命者,不敢以累年之喪,使人失嘉會之時。』壻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壻弗取而後嫁之,禮也。 註:『請,請成昏。』女之父母死,壻亦如之。 』註:『女免喪,壻之父母亦使人請,其已葬時亦致命。』
曾子問曰:『親迎,女在塗而壻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 註:『布深衣,縞總,婦人始喪未成服之服。』正義:『深衣,謂衣裳相連,前後深邃,故曰深衣。縞,白絹也。總,束髮也。長八寸。』女在塗而女之父母死,則女反。』 註:『奔喪服期。』『如壻親迎,女未至而有齊衰、大功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男不入,改服於外次;女入,改服於內次:然後即位而哭。』 註:『不聞喪即改服者,昏禮重於齊衰以下。』正義:『此謂在塗聞齊衰、大功,廢昏禮。若婦已揖讓入門,內喪則廢,外喪則行昏禮。』曾子問曰:『除喪則不復昏禮乎? 』註:『復,猶償也。』孔子曰:『祭,過時不祭,禮也。又何反於初!』 註:『重喻輕也。同牢及饋饗,相飲食之道。』正義:『過時不祭,謂四時常祭也。熊氏云:「若喪祭及禘祫祭,雖過時猶追而祭之。故禘祫志云:昭十一年齊歸薨,十三年會於平丘,冬,公如晉,不得祫。至十四年,乃追而祫之。十五年,乃禘也。」』○迎,魚敬反,下同。縞,古老反。期,居宜反。過,古臥反。
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 註:『親骨肉也。』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 註:『重世變也。』正義:『思念己之嗣續其親,則是親之代謝,所以悲哀感傷,重世之改變也。』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擇日而祭於禰,成婦之義也。』 註:『謂舅姑沒者也。必祭成婦義者,婦有供養之禮,猶舅姑存時盥饋特豚於室。』正義:『若舅姑既沒,至三月,乃奠菜於舅姑之廟。故昏禮云:「舅姑既沒,則婦入三月乃奠菜。」是也。若舅姑偏有沒者,崔氏云:「厥明,婦盥饋於其存者。三月,廟見於其亡者。」』江氏永曰:『疏謂必待三月,一時天氣改,乃可以事神。亦不然。古人之意,蓋欲遲之一時,觀其婦之性行,和於夫,宜於室人,克成婦道,然後可廟見而祭禰。大夫則有反馬之禮,前此猶留其送馬,有出道焉。未廟見而死,則有殺禮歸葬,如下章之雲。豈止俟天時改哉!』
曾子問曰:『女未廟見而死,則如之何?』孔子曰:『不遷於祖,不祔於皇姑,壻不杖,不菲,不次,歸葬於女氏之黨,示未成婦也。』 註:『遷,朝廟也。壻雖不備喪禮,猶為之服齊衰也。』釋文:『菲,草履。』正義:『以其未廟見,不得舅姑之命示,若未成婦。其女之父母則為之降服大功,以壻為之服齊衰期,非無主也。』王氏引之曰:『此皇姑與士昏禮之皇姑異。士昏禮之皇姑,謂既沒之姑;此皇姑則謂祖姑也。喪服小記曰「婦祔於祖姑」,又曰「祔必以其昭穆」,士虞禮記「婦曰孫婦[三]於皇祖姑某氏」,是也。此未成為婦,不得用婦祔於祖姑之禮,婦與姑昭穆不同,故必祔於祖姑而後昭穆相當也。』○菲,一本作『屝』,扶畏反。
曾子問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註:『未有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斬衰。』方性夫曰:『以其嘗請期,故齊衰而弔。然未成婦也,故既葬而除之。』
曾子問曰:『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禮與?』 註:『怪時有之。』孔子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未知其為禮也。 註:『尊喻卑也。神雖多,猶一一祭之。』昔者齊桓公亟舉兵,作偽主以行,及反,藏諸祖廟,廟有二主自桓公始也。 註:『偽,猶假也。舉兵以遷廟主行,無則主命,為假主,非也。』喪之二孤,則昔者衛靈公適魯,遭季桓子之喪,衛君請弔,哀公辭,不得命,公為主,客入弔,康子立於門右北面,公揖讓升自東階,西鄉,客升自西階弔,公拜,興哭。康子拜稽顙於位,有司弗辯也,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過也。』 註:『辯,猶正也。若康子者,君弔其臣之禮也。隣國之君弔,君為之主,主人拜稽顙,非也。當哭踴而已。靈公先桓子以魯哀公二年夏卒,桓子以三年秋卒,是出公也。』正義:『賓主尊卑宜敵,故君為主,主則拜賓,康子又拜,非也。』趙氏良 曰:『按喪大記君弔其臣,斂則撫其屍,既殯則稱言而踴[四],君不拜也。今季桓子喪,客升自西階弔,言弔不言拜,衛君無失也。又大夫,君弔其臣,若有四鄰賓客,其君後主人而拜,是喪以尊者拜賓,衛君弔而公拜興哭,公亦無失也。獨康子拜稽顙為非禮耳,故曰康子之過也。』○與,音餘,下同。亟,徐起吏反。
曾子問曰:『古者師行必以遷廟主行乎?』 白虎通曰:『必以遷主者,明廟不可空也。』孔子曰:『天子巡守,以遷廟主行,載於齊車,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廟之主以行,則失之矣。 註:『齊車,金路。』正義:『凡祭祀皆乘玉路。齊車,則降一等乘金路也。遷廟主,皇氏曰「謂載新遷廟之主」,義或然也。』當七廟五廟無虛主。虛主者,唯天子崩、諸侯薨、與去其國、與祫祭於祖為無主耳。吾聞諸老耼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羣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 註:『老耼,古壽考者之號也。與孔子同時。藏諸主於祖廟,象有凶事者聚也。卒哭成事,先祔之祭名也。』正義:『按史記云:「老耼,陳國苦縣賴鄉曲仁里人也。為周柱下史,或為守藏史。」鄭注論語云:「老耼,周之大史。」』君去其國,大宰取羣廟之主以從,禮也。 註:『鬼神依人者也。』祫祭於祖,則祝迎四廟之主。主出廟入廟必蹕。」老耼雲。』 註:『祝,接神者也。蹕,止行者。』正義:『祫祭於祖,是祝所掌之事,故祝迎四廟之主。若去國,非祭祀之事,故大宰取羣廟之主以從。祫祭於祖,則迎四廟之主,祝主接神,故迎之也。祫,合祭祖。大祖三年一祫,當祫之年,則祝迎高曾祖禰四廟而於大祖廟祭之。天子祫祭則迎六廟之主,今言迎四廟者,舉諸侯言也。主,天子一尺二寸,諸侯一尺。出廟者,謂出己廟而往大祖廟。入廟,謂從大祖廟而反還入己廟。當主出入之時,必須蹕止行人。若王入大祖廟中,則不須蹕,似壓於尊者也。若有喪及去國,無蹕,禮也。』○齊,側皆反。祫,音洽。耼,他甘反。從,才用反。
曾子問曰:『古者師行無遷主,則何主?』孔子曰:『主命。』問曰:『何謂也?』孔子曰:『天子諸侯將出,必以幣帛皮圭告於祖禰,遂奉以出,載於齊車以行。每舍,奠焉而後就舍。 註:『以脯醢禮神,乃敢即安也。所告而不以出,即埋之。』正義:『以在路,不可恆設牲牢,故知以脯醢也。』反必告,設奠,卒,斂幣玉,藏諸兩階之間,乃出。蓋貴命也。』 正義:『皇氏云:「謂有遷主者,直以幣帛告神,而不將幣帛以出,行即埋之兩階之間。無遷主者,加之以皮圭,告於祖禰,遂奉以出。」熊氏以為每告一廟以一幣玉,告畢,若將所告遠祖幣玉,行者即載之而去。若近祖,幣玉不以出者,即埋之。反還之時,以此載行幣玉告於遠祖,事畢,埋於遠祖兩階間。其近祖以下,直告祭而已,不陳幣玉也。』
子游問曰:『喪慈母如母,禮與?』 註:『如母,謂父卒三年也。子游意以為國君亦當然。禮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養妾子。』孔子曰:『非禮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 註:『言無服也。此指謂國君之子也。大夫士之子為庶母慈己者服小功,父卒乃不服。』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喪之。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無服。 註:『據國君也。良,善也。謂之慈母,固為其善。國君之妾,子於禮不服也。昭公年三十,乃喪齊歸,猶無戚容,是不少,又安能不忍於慈母,此非昭公明矣,未知何公也。』今也君為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若終行之,則有司將書之以遺後世,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練冠以喪慈母。喪慈母自魯昭公始也。』 註:『公之言又非也。天子練冠以燕居,蓋謂庶子王為其母。』○喪,息浪反,下同。
曾子問曰:『諸侯旅見天子,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幾?』 註:『旅,眾。』孔子曰:『四。』請問之。曰:『大廟火,日食,後之喪,雨霑服失容,則廢。 註:『大廟,始祖廟。宗廟皆然,主於始祖耳。』如諸侯皆在而日食,則從天子救日,各以其方色與其兵。』 註:『示奉時事,有所討也。方色者,東方衣青,南方衣赤,西方衣白,北方衣黑。兵未聞也。』正義:『隱義云:「東方用戟,南方用矛,西方用弩,北方用楯,中央用鼓。」穀梁云:「天子救日,置五麾,陳五兵五鼓;諸侯置三麾,陳三鼓三兵;大夫擊門;士擊柝,言充其陽也。」』江氏永曰:『古術疎,無豫推日食之法,故有猝遇日食,不得終禮之事。後言喪引至於堩,日有食之,安知其不見星,亦是不能豫知其食分也。』段氏玉裁曰:『古外朝、治朝、燕朝皆不屋,故雨霑服失容則廢。』大廟火,則從天子救火,不以方色與兵。』 ○霑,竹廉反。
曾子問曰:『諸侯相見,揖讓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幾?』孔子曰:『六。』請問之。曰:『天子崩,大廟火,日食,後夫人之喪,雨霑服失容,則廢。』 註:『夫人,君之夫人。』
曾子問曰:『天子嘗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陳,天子崩,後之喪,如之何?』孔子曰:『廢。』 註:『既陳,謂夙興陳饌牲器時也。天子七祀,言五者,關中言之。』江氏永曰:『鄭注周禮以勾芒等五人神為五祀,此注五祀以為關中言之,皆非也。天子而下,皆以戶、灶、中霤、門、行,為五祀。』○簠,音甫。簋,音軌。
曾子問曰:『當祭而日食,大廟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接祭而已矣。如牲至未殺,則廢。』 註:『接祭而已,不迎屍也。』正義:『接,捷也。捷,速也。速而祭之。凡迎屍有二,一是祭初,迎屍於奧而行灌禮,灌畢而出迎牲,於時延屍於戶外,殺牲薦血毛,行朝踐之禮,一也;然後退而合亨,更迎屍入坐於奧,行饋孰之禮,二也。此雲不迎屍者,直於堂上行朝踐禮,畢則止,不更迎屍而入。此謂宗廟之祭。郊社之祭無文。不迎屍,亦謂此時也。』
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其祭也,屍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已矣。 正義:『以初崩哀慼,未遑祭祀,但五祀外神,不可以己私喪久廢其祭,故既殯哀情稍殺而後祭也。但喪既殯,不得純如吉禮,理須降殺。熊氏云:「迎屍入奧之後,屍三飯即止,祝不勸侑。至十五飯,於時冢宰攝主酌酒酳屍,屍受卒爵,不酢攝主。」』自啟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祝畢獻而已。 註:『既葬彌吉,畢獻祝而後止。郊社亦然。唯嘗禘宗廟,俟吉也。』正義:『既葬彌吉,屍入三飯之後,祝乃侑屍,屍食十五飯。攝主酳屍,屍飲卒爵而酢攝主,攝主飲畢,酌而獻祝,祝受飲,畢則止,無獻佐食以下之事。皇氏云:「已,止也。」趙商問云:「自啟至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注云郊社亦然。既雲葬時郊社之祭不行,何得有越紼而行事?」鄭荅:「越紼行事,喪無事時。天地郊社有常日,自啟及至反哭,自當辟之。郊社尊,故辟其日,不使相妨。五祀卑,若與啟反哭日相逢,則五祀辟其日也。」』○侑,音又。酳,音胤。酢,才各反。
曾子問曰:『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陳,聞天子崩,後之喪,君薨,夫人之喪,如之何?』孔子曰:『廢。 註:『亦謂夙興陳饌牲器時也。』自薨比至於殯,自啟至於反哭,奉帥天子。』 註:『帥,循也。所奉循如天子者,謂五祀之祭也。社稷亦然。』
曾子問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陳,籩豆既設,不得成禮,廢者幾?』孔子曰:『九。』請問之。曰:『天子崩,後之喪,君薨,夫人之喪,君之大廟火,日食,三年之喪,齊衰,大功,皆廢。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 註:『齊衰異門則祭。』其齊衰之祭也,屍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小功,緦,室中之事而已矣。 註:『室中之事,謂賓長獻。』正義:『若平常之祭,屍得賓長獻爵,則止不舉,待致爵之後,屍乃舉爵。今既喪殺,賓長獻屍,屍飲以酢賓,賓又獻祝及佐食,而祭畢止。若致爵之時,主婦在房中,南面;主人獻賓,堂上北面,皆不在室中,其室中者,獻尸祝佐食耳,故云室中之事謂賓長獻。按雜記雲,臣妾死於宮中,三月而後祭之。此內喪緦麻不廢祭者。此謂鼎俎既陳,臨祭之時,故不廢也。』士之所以異者,緦不祭。 註:『然則士不得成禮者十一。』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 註:『謂若舅、舅之子、從母昆弟。』賀循祭議:『禮,在喪者不祭,祭,吉事故也。其義不但施於生人,亦祖禰之情,同其哀戚,故云於死者無服則祭也。』
曾子問曰:『三年之喪弔乎?』孔子曰:『三年之喪,練不羣立,不旅行。 註:『為其苟語忘哀也。』君子禮以飾情,三年之喪而弔哭,不亦虛乎!』 註:『為彼哀,則不專於親也。為親哀,則是妄弔。』正義:『凡行吉凶之禮,必使外內相副,用外之物以飾內情,故冠冕文彩,以飾至敬之情;麤衰,以飾哀痛之情,所以三年問雲,衰服為至痛飾也,故云君子禮以飾情也。』
曾子問曰:『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 註:『重喻輕也。私喪,家之喪也。喪服四制曰:「門外之治義斷恩。」』於是乎有過時而弗除也,君之喪服除而後殷祭,禮也。』 註:『謂主人也。支子則否。』正義:『盧氏云:「殷祭,盛也。君服除,乃行釋私服之禮。」庾蔚云:「今月除君服,明月可小祥,又明月可大祥,猶若久喪不葬者也。若未有君服之前,私服已小祥者,除君服後,但大祥而可。」』曾子問曰:『父母之喪弗除,可乎?』 註:『以其有終身之憂。』孔子曰:『先王制禮,過時弗舉,禮也。非弗能勿除也,患其過於制也,故君子過時不祭,禮也。』 註:『言制禮以為民中,過其時則不成禮。』正義:『如適子仕者,除君服後,猶得行殷祭。其四時之祭,過時不追者,假令春夏祭,本為感春夏而祭,至秋非時,故不追也。』
曾子問曰:『君薨既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居於家,有殷事則之君所,朝夕否。』 註:『居家者,因其哀後隆於父母。殷事,朔月、月半薦新之奠也。』曰:『君既啟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哭而反送君。』 註:『言送君,則既葬而歸也。歸哭者,服君服而歸,不敢私服也。』正義:『以此言之,父母之喪,既啟而有君之喪,則亦往哭於君所而反送父母。父母葬畢而居君所,送君葬罷而歸,不待君之虞祭也。』曰:『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殯,反於君所,有殷事則歸,朝夕否。 註:『其哀雜,主於君。』正義:『盧氏云:「歸殯反於君所者,人君五日而殯,故可以歸殯父母,而往殯君也。」若其臨君殯之日,盧云:「歸哭父母而來殯君,殯君訖,乃還殯父母也。」』大夫室老行事,士則子孫行事。 註:『大夫士其在君所之時,則攝其事。』正義:『以大夫士有殷事,在君所之時,則朝夕之奠有闕。若朝夕恆在君所,則朝夕之奠亦闕。故室老子孫攝行其事。』大夫內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 註:『謂夫之君既殯而有舅姑之喪者。內子,大夫適妻也。妻為夫之君如婦為舅姑,服齊衰。』
賤不誄貴,幼不誄長,禮也。 註:『誄,累也。累列生時行跡,讀之以作諡。諡當由尊者成。』唯天子稱天以誄之。 註:『以其無尊焉。春秋公羊說以為讀誄制諡於南郊,若雲受之於天然。』五經通義云:『大臣吉服之南郊告天,還,素服稱天而諡之。』諸侯相誄,非禮也。 註:『禮當言誄於天子也,天子乃使大史賜之諡。』正義:『按白虎通云:「君薨請諡,世子赴告於天子,天子唯遣大夫會葬而諡之。」』○誄,力水反。
曾子問曰:『君出疆,以三年之戒,以椑從,君薨,其入如之何?』 註:『其出有喪備,疑喪入必異也。戒,猶備也。謂衣衾也。親身棺曰椑。其餘可死乃具也。』孔子曰:『共殯服。 註:『此謂君已大斂。殯服,謂布深衣,苴絰,散帶垂。殯時主人所服,共之以待其來也。其餘殯事,亦皆具焉。』則子麻弁絰,疏衰,菲,杖, 註:『棺柩未安,不忍成服於外也。麻弁絰者,布弁而加環絰也。布弁,如爵弁而用布。杖者,為已病。』入自闕,升自西階。 註:『闕,謂毀宗也。柩毀宗而入,異於生也。升自西階,亦異生也。所毀宗,殯宮門西也。於此正棺,而服殯服,既塗而成服。殷柩出毀宗,周柩入毀宗,禮相變也。』如小斂,則子免而從柩, 註:『謂君已小斂也。主人布深衣,不括髮者,行遠不可無飾。』入自門,升自阼階。 註:『親未在棺,不忍異入,使如生來反。』君大夫士一節也。』 ○疆,居良反。椑,薄歷反。共,音恭。殯,必忍反。弁,皮彥反。免,音問。
曾子問曰:『君之喪既引,聞父母之喪,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而歸,不俟子。 』註:『遂,遂送君也。封當為「窆」。子,嗣君也。』曾子問曰:『父母之喪既引,及塗,聞君薨,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改服而往。』 註:『封亦當為「窆」。改服,括髮徒跣,布深衣,扱上衽。不以私喪包至尊。』○封,依注音窆,彼驗反。
曾子問曰:『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 註:『貴祿重宗也。上牲,大夫少牢。』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 註:『介,副也。不言庶,使若可以祭然。』正義:『宗子為士,得有祖禰二廟。庶子為大夫,得祭曾祖廟。己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廟。崔氏云:「當寄曾祖廟於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宗子為祭也。若己是宗子從父庶子兄弟,父之適子,則於其家自立禰廟,祖及曾祖亦於宗子之家寄立之,亦以上牲宗子為祭。若己是宗子從祖庶兄弟,父祖之適,則立祖禰廟於己家,亦寄立曾祖廟於宗子之家,亦供上牲宗子為祭。」』○為,於偽反。若宗子有罪,居於他國,庶子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 註:『此之謂宗子攝大夫。』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綏祭,不配, 註:『皆辟正主。厭,厭飫神也。厭有陰有陽,迎屍之前,祝酌奠,奠之且饗,是陰厭也。屍謖之後,徹薦俎敦,設於西北隅,是陽厭也。此不厭者,不陽厭也。不旅,不旅酬也。假,讀為「嘏」。不嘏,不嘏主人也。不綏祭,謂今主人也。綏,周禮作「墮」。不配者,祝辭不言以某妃配某氏。』正義:『少牢雲,屍入,即席坐。祝命屍挼,屍取菹 於醢,祭於豆間,及祭黍稷肺等。是謂屍綏祭也。屍十一飯訖,主人酳屍,屍酢主人,上佐食取黍稷肺授主人,所謂綏祭也。主人左執爵,祝與二佐食取黍以授屍,屍執以命祝,祝受以東北面,嘏於主人,曰:「皇屍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於女孝孫。」所謂嘏也。』方氏苞曰:『注但言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不言以某妃配,非也。五者皆攝主自損抑之義,非所以施於神也。按公羊傳「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此記攝主,正如公羊傳所云,蓋暫攝也。惟暫攝,則使主婦與之同薦徹,不可也。主婦在,而使攝主之妻代主婦,不可也。故使有司代之。而不必夫婦以供祀事,所謂不配也。』布奠於賓,賓奠而不舉, 註:『布奠,謂主人酬賓,奠觶於薦北。賓奠,謂取觶奠於薦南也。此酬之始也。奠之不舉,止旅。』不歸肉, 註:『肉,俎也。謂與祭者留之共燕。』其辭於賓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國,使某辭。」』 註:『辭,猶告也。宿賓之辭,與宗子為列,則曰宗兄若宗弟。昭穆異者,曰宗子而已。其辭若曰「宗兄某在他國,使某執其常事,使某告。」』王氏懋竑曰:『其雲宗弟者,或庶出而長也。宗子乃其本稱,以其傳重言之則曰宗子,以其行輩言之則曰宗兄宗弟,蓋兼言之。』○厭,本或作『懕』,於豔反。綏,注作『墮』,同許垂反。歸,徐其位反。與,音預。
曾子問曰:『宗子去在他國,庶子無爵而居者可以祭乎?』孔子曰:『祭哉。』 註:『有子孫存,不可以乏先祖之祀。』『請問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為壇,以時祭。 註:『不祭於廟。無爵者賤,遠辟正主。』正義:『此宗子去他國,謂有罪者。若其無罪,則以廟從,本國不得有廟。故喪服小記註:「宗子去國,乃以廟從。」謂無罪也。』若宗子死,告於墓而後祭於家。 註:『言祭於家,容無廟也。』江氏永曰:『家者,對墓言之。祭於家,即是祭於廟,非謂無廟也。蓋宗子無罪去他國,宜以廟從。宗子死,自有子祭之。惟其有罪居他國,廟猶在本國,宗子雖有子,不能歸而祭,故庶子代祭。若無廟,則是庶人,庶人以時薦於寢,無牲無屍,不成其為祭,夫子亦不必言之矣。』宗子死,稱名不言孝, 註:『孝,宗子之稱,不敢與之同。其辭但言子某薦其常事。』身沒而已。 註:『至子可以稱孝。』正義:『庶子身死,其子則是庶子適子,祭庶子之時,可以稱孝。』江氏永曰:『此論正統之祭,未論祭庶子,庶子無爵,薦而不祭,亦不必言。或是孫祭祖,得稱孝孫與?抑或庶子攝祭,止於其身,庶子之子,賤[五]為庶人,則當鬼其祖,不復更祭與?』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若義也。 註:『以,用也。用此禮祭也。若,順。』王氏念孫云:『五字當作一句讀,此若義,猶言此義。下文不首其義,正謂子游之徒用此義,而今之祭者不用此也。此若二字連讀,若亦此也,古人自有複語耳。』今之祭者不首其義,故誣於祭也。』 註:『首,本也。誣,猶妄也。』○壇,大丹反。
曾子問曰:『祭必有屍乎? 註:『言無益,無用為。』若厭祭亦可乎?』 註:『厭時無屍。』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 註:『人以有子孫為成人,子不殤父,義由此也。』祭殤必厭,蓋弗成也。 註:『厭飫而已,不成其為人。』祭成喪而無屍,是殤之也。』 註:『與不成人同。』孔子曰:『有陰厭,有陽厭。』 註:『言祭殤之禮,有於陰厭之者,有於陽厭之者。』曾子問曰:『殤不祔祭,何謂陰厭、陽厭?』 註:『祔當為「備」,聲之 也。言殤乃不成人,祭之不備禮,而雲陰厭陽厭乎?此失孔子指也。祭成人,始設奠於奧,迎屍之前謂之陰厭;屍謖之後,改饌於西北隅,謂之陽厭。殤則不備。』江氏永曰:『祔當讀如字。曾子之意,謂祭祖禰有陰厭、陽厭,殤當特祭,不祔於祖禰之旁,一厭祭而已,何為有陰厭、陽厭乎。』孔子曰:『宗子為殤而死,庶子弗為後也。 註:『族人以其倫代之,明不序昭穆立之廟,其祭之,就其祖而已。代之者,主其禮。』盧註:『殤無為人父之道,宗族無子,但主其喪,不為後也。』正義:『凡宗子為殤而死,庶子既不為後,不以父服服之。鄭注喪服云:「若與宗子期親者,其長殤大功衰九月,中殤大功衰七月,下殤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長殤中殤大功衰五月,下殤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殤與絕屬者同。有緦麻之親者,成人及殤皆與絕屬者同。」故喪服記曰:「宗子孤為殤而死者,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據與宗子小功以下及無服者,長中殤則大功,下殤則小功。凡殤死者,宗子主其祭祀,今宗子殤死,明代為宗子者主其禮也。此宗子是大宗,但是宗子兄弟行,無限親疏,皆得代之。』其吉祭特牲, 註:『尊宗子,從成人也。凡殤則特豚,自卒哭成事之後為吉祭。』正義:『熊氏云:「殤與無後者,唯祔與除服二祭則止。」』祭殤不舉肺,無肵俎,無玄酒,不告利成。 註:『此其無屍及所降也,其他如成人。舉肺脊,肵俎,利成,禮之施於屍者。』是謂陰厭。 註:『是宗子而殤,祭之於奧之禮。小宗為殤,其祭禮亦如之。』凡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之家,當室之白,尊於東房,是謂陽厭。』 註:『凡殤,謂庶子之適也。或昆弟之子,或從父昆弟。無後者,如有昆弟及諸父。此則今死者,皆宗子大功之內親共祖禰者。言祭於宗子之家者,為有異居之道也。無廟者,為墠祭之,親者共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禮。當室之白,尊於東房,異於宗子之為殤。當室之白,謂西北隅得戶明者也。明者曰陽。凡祖廟在小宗之家,小宗祭之亦然。宗子之適,亦為凡殤,過此以往,則不祭也。祭適者,天子下祭五,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士以下祭子而止。』正義:『凡殤有二,一昆弟之子,祭之當於宗子父廟;二是從父昆弟,祭之當於宗子祖廟。其無後者亦有二,一是昆弟無後,祭之當於宗子祖廟;二是諸父無後,祭之當於宗子曾祖之廟。凡殤得祭者,以其身是適故也。無後者,成人無後則祭,若在殤而死則不祭,以其身是庶故也。』特牲饋食禮鄭注引少牢饋食禮曰:『南面如[六]饋之設,此所謂當室之白,陽厭也。則屍未入之前為陰厭矣。』賈疏:『鄭註:「當室之白,謂西北隅,得戶之明者也。」凡言厭者,謂無屍,直厭飫神故。』○祔,依注音備。肵,音其。
曾子問曰:『葬,引至於堩,日有食之,則有變乎,且不乎?』 註:『堩,道也。變,謂異禮。』正義:『曾子以日食則有變常禮而停住乎?且不變常禮而遂行乎?』王氏念孫曰:『葬引至於堩,本作「葬既引至於堩」。上文雲「君之喪既引」,又雲「父母之喪既引」同一例。若無既字,則文義不完。士喪禮記注引此正作「葬既引至於堩」。』孔子曰:『昔者吾從老耼助葬於巷黨,及堩,日有食之。老耼曰:「丘,止柩就道右,止哭以聽變,既明反而後行,曰禮也。」 註:『巷黨,黨名也。就道右者,行相左也。變,日食也。反,復也。』反葬而丘問之曰:「夫柩不可以反者也。日有食之,不知其已之遲數,則豈如行哉!」 註:『已,止也。數,讀為速。』老耼曰:「諸侯朝天子,見日而行,逮日而舍奠;大夫使,見日而行,逮日而舍。 註:『舍奠,每將舍奠行主。』夫柩不蚤出,不莫宿, 註:『侵晨夜則近姦寇。』見星而行者,唯罪人與奔父母之喪者乎!日有食之,安知其不見星也! 註:『為無日而慝作,豫止也。』且君子行禮,不以人之親痁患。」吾聞諸老耼雲。』 註:『痁,病也。以人之父母行禮,而恐懼其有患害不為也。』王氏引之曰:『痁,讀為阽。阽,臨也,近也。漢書文帝紀「或阽於死亡」,服虔曰:「阽音反坫之坫。」孟康曰:「阽音屋檐之檐。」如淳曰:「近邊欲墮之意。」文選思玄賦「阽焦原而跟趾」,李善引薛瓚漢書注曰:「臨危曰阽。」阽與痁通。然則痁患者臨於患害也。鄭訓痁為病,於義未確。』○堩,古鄧反。從,才用反。痁,始占反。
曾子問曰:『為君使而卒於舍,禮曰,公館復,私館不復。凡所使之國有司所授舍,則公館已,何謂私館不復也?』 註:『復,始死招魂。』孔子曰:『善乎問之也。 註:『善其問難明也。』自卿大夫士之家曰私館。公館與公所為曰公館。公館復,此之謂也。』 註:『公館,若今縣官宮也。公所為,君所命使舍己者。』正義:『公館,謂公家所造之館。與,及也。謂公之所使為命停舍之處,亦謂之公館。張逸荅鮑遺曰:「聘禮卿館於大夫,大夫館於士。公命人使館客,亦公所為也。」』○為,於偽反。
曾子問曰:『下殤土周葬於園,遂輿機而往,塗邇故也。 註:『土周,堲周也。周人以夏後氏之堲周葬下殤於園中,以其去成人遠,不就墓也。機,輿屍之牀也。以繩絙其中央,又以繩從兩旁鉤之。禮以機舉屍,輿之以就園,而斂葬焉,塗近故耳。輿機,或為「餘機」。』正義:『諸侯長中殤適者車三乘,下殤車一乘,諸侯庶長殤中殤車一乘;大夫之適長殤中殤遣車一乘,然則王之適庶長中下殤皆有遣車,並不輿機。士及庶人皆無遣車,則中下殤並皆輿機。故熊氏云:「若無遣車,中從下殤。」』今墓遠,則其葬也如之何?』 註:『今人斂下殤於宮中而葬於墓,與成人同。墓塗乃遠,其葬當輿其棺乎,載之也?問禮之變也。』孔子曰:『吾聞諸老耼曰:「昔者史佚有子而死,下殤也,墓遠。 註:『蓋欲葬墓如長殤,從成人也。長殤有送葬車者,則棺載之矣。史佚,成王時賢史也。賢猶有所不知。』召公謂之曰:何以不棺斂於宮中? 註:『欲其斂於宮中,如成人也。斂於宮中,則葬當載之。』史佚曰:吾敢乎哉! 註:『畏知禮也。』召公言於周公, 註:『為史佚問。』周公曰:豈,不可。 註:『言是豈,於禮不可,不許也。』釋文:『豈絕句。』史佚行之。 註:『失指以為許也,遂用召公之言。』下殤用棺衣棺自史佚始也。」』 註:『棺,謂斂於棺。』○佚,音逸。
曾子問曰:『卿大夫將為屍於公,受宿矣而有齊衰內喪,則如之何?』孔子曰:『出舍於公館以待事,禮也。』 註:『吉凶不可以同處。』正義:『且舍公館,以待事畢,然後歸哭也。』
孔子曰:『屍弁冕而出, 註:『為君屍或弁者,先祖或有為大夫士者。』正義:『按士虞禮云:「屍服卒者之上服。」以君之先祖有為士者,當著爵弁以助君祭。大夫著冕。此雲大夫,因士連言耳。按特牲屍服玄端,少牢又雲屍服朝服,不服爵弁及冕者,大夫士卑,屈於人君,故屍服父祖自祭之上服。君禮伸,故屍服助祭之上服也。』卿大夫士皆下之, 註:『見而下車。』屍必式, 註:『小俛禮之。』必有前驅。』 註:『為辟道。』
子夏問曰:『三年之喪卒哭,金革之事無辟也者,禮與,初有司與?』 註:『疑有司初使之然。』孔子曰:『夏後氏三年之喪既殯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周人卒哭而致事。 註:『致事,還其職位於君。』記曰:「君子不奪人之親,亦不可奪親也。」此之謂乎!』 註:『二者,恕也,孝也。』正義:『人臣有親之喪,君許其致事,是不奪人喪親之心,此謂恕也。臣遭親之喪,須致事,是不奪情以從利祿,此謂孝也。』子夏曰:『金革之事無辟也者,非與?』 註:『疑禮當有然。』孔子曰:『吾聞諸老耼曰:「昔者魯公伯禽有為為之也。」 註:『伯禽,周公子,封於魯。有徐戎作難,喪卒哭而征之,急王事也。征之作費誓。』今以三年之喪從其利者,吾弗知也。』 註:『時多攻取之兵,言非禮也。』○辟,音避。
校勘記
[一]按下『諸侯』云云朱氏另起為一段,此亦孔子語,強分非也。據註疏本合為一段。
[二]按下『如將』云云、『父沒』云云,朱氏均另起各為一段,此皆孔子語,強分非也。據註疏本三段合成一段。
[三]原 『祔』,據經義述聞改。
[四]原 『誦』,據喪大記改。
[五]為上原脫『賤』字,據禮記訓義擇言補。
[六]原 『而』,據儀禮鄭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