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訓纂 · 禮記訓纂卷五

朱彬 《禮記訓纂》
王制弟五 正義:『鄭目錄云:「名曰王制者,以其記先王班爵授祿祭祀養老之法度,此於別錄屬制度。」案王制之作,蓋在秦漢之際。下文雲「有正聽之」,鄭云:「漢有正平,承秦所置」。又有「古者以周尺」之言,則知是周亡之後。鄭荅臨碩云:「孟子當赧王之際,王制之作,復在其後。」盧植云:「漢孝文皇帝令博士諸生作此王制之書。」』王氏懋竑曰:『王制乃漢文帝令博士諸生作,其時去先秦未遠,老師宿儒,猶有一二存者,皆採取六經諸子之言,如班爵祿取之孟子,巡狩取之虞書,歲三田及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三官取之公羊,諸侯朝聘取之左氏。古書今不可盡見,蓋皆有所本也。惟周官未出,故所言絕不同,注家多以周禮證之,宜其乖戾而不合也。』 王者之制祿爵, 白虎通曰:『此周制也。』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註:『二五,象五行剛柔十日。祿,所受食。爵,秩次也。上大夫曰卿。』正義:『凡王者制度,祿爵為重,其食祿受爵之人,有公、侯、伯、子、男,並南面之君,凡五等也。其諸侯之下,北面之臣,有上大夫卿,有下大夫,有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也。穀梁傳「王者,仁義歸往曰王。」以其身有仁義,眾所歸往,制統海內,故云王制,不雲天子制也。白虎通云:「祿者,錄也。上以收錄接下,下以名錄謹以事上。」是也。「爵者,盡也。所以盡人才也。」此公、侯、伯、子、男,獨以侯為名而稱諸侯者,舉中而言。伯亦居中,不言諸伯者,嫌是東西二伯及九州之伯故也。上大夫即卿,卿外唯有下大夫,下文更有上大夫下大夫者,謂就下大夫之中,更分為上下耳。白虎通云:「卿之言嚮也,為人所歸嚮。大夫者,達人,謂扶達於人。士者,事也。」皇氏、熊氏皆為任職事。其大夫之稱,亦得兼三公,上大夫卿,亦兼孤也。春秋晉陽處父為太傅,經雲「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是也。孤亦稱公,鄉飲酒禮雲「公三重」,是孤也。士既命同而分為三等者,士職卑德薄,義取漸進,故分為三。卿與大夫德高位顯,各有別命,不復細分。』 天子之田方千里, 註:『象日月之大,亦取晷同也。此謂縣內,以祿公卿、大夫、元士。』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 註:『皆象星辰之大小也。不合,謂不朝會也。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國事附於大國,未能以其名通也。視,猶比也。元,善也。善士,謂命士也。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殷有鬼侯、梅伯。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以為一,則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異畿內謂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猶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狹也。周公攝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禮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後為公,及有功之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為百里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唯天子畿內不增,以祿羣臣,不主為治民。』正義:『案元命包云:「日圓廣尺,以應千里。」鄭注司徒云:「凡日景於地,千里而差一寸。」案元命包云:「王者封國,上應列宿之位。」注云:「若角、亢為鄭,房、心為宋之比。」其七十里者,倍減於百里。五十里者,倍減於七十里。庸,城也。小國之城,小能自通,以其國事附於大國,故曰附庸。天子之士所以稱元者,異於諸侯之士也。畿外既有公侯伯標異,畿內特謂之子爵。雖為子,若作三公,則受百里之地。若作卿,則受七十里之地。若作大夫,則受五十里之地。鄭荅張逸云:「微子、箕子實是畿內采地之爵,非畿外治民之君,故云子也。」』 制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 註:『農夫皆受田於公,田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庶人在官,謂府史之屬,官長所除,不命於天子國君者。分,或為「糞」。』正義:『周禮地有九等,故司徒「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注云:「有夫有婦然後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人為九等。」「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眾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此經地惟五等,不同者,大司徒所云,農夫授田實有九等,此據准庶人在官之祿,最下者猶五人。庶人在官者,雖食八人以下,不得代耕,故載師有官田,謂庶人在官之田。』賈氏周禮疏曰:『王制雲下士視上農夫,食九人,則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其官並亞士,故號庶人在官。』○分,扶問反。食,音嗣。差,初佳反,徐初宜反。 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次國之卿,三大夫祿,君十卿祿。小國之卿倍大夫祿,君十卿祿。 註:『此班祿尊卑之差。』正義:『大夫以下,位卑祿少,故大小國不殊。卿與君祿重位尊,故祿隨國之大小為節。案周禮天子卿、大夫、士與諸侯之臣執摯同,則祿亦同也。此自下士至小國之卿倍大夫祿,皆據無采地者言之,故鄭荅臨碩云:「王畿方千里者,凡九百萬夫之地。三分去一,定受田者三百萬夫。出都家之田,以其餘地之稅祿無田者。下士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三十六人,下大夫七十二人,中大夫百四十四人,卿二百八十八人。」』 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 註:『此諸侯使卿大夫 聘並會之序也。其爵位同,小國在下;爵異,固在上耳。』正義:『必知爵異小國在上者,以卿執羔,大夫執雁;又卿絺冕,大夫玄冕,故知小國之卿,不得在大國大夫之下也。』彬案:春秋成三年左傳:「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其有中士下士者,數各居其上之三分。 註:『謂其為介,若特行而並會也。居,猶當也。此據大國而言。大國之士為上,次國之士為中,小國之士為下。士之數,國皆二十七人,各三分之,上九、中九、下九,以位相當。則次國之上士,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小國之上士當大國之下。凡非命士,亦無出會之事。春秋傳謂士為微。』正義:『今大國之士既在朝會,若有中國之士小國之士者,其行位之數,各居其上國三分之二,謂次國以大國為上,而次國上九當大國中九,次國中九當大國下九,是當其大國之三分之二。小國以次國為上,小國上九當次國中九,小國中九當次國下九,亦是居上三分之二也。是各居上之三分。』徐氏師曾曰:『此當在「上士二十七人」之下,錯簡在此。謂中士三倍於上士之數,下士三倍於中士之數也。』 凡四海之內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國三十,七十里之國六十,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閒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國。 註:『建,立也。立大國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國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國百二十,十十二小卿也。名山大澤不以封者,與民同財,不得障管,亦賦稅之而已。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其一為縣內,餘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周公制禮,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有九也。其一為畿內,餘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設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過四,謂之大國;又封方四百里者不過六,又封方三百里者不過十一,謂之次國;又封方二百里者不過二十五,及餘方百里,謂之小國。盈上四等之數,並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國,則餘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處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餘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正義:『爾雅釋地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蠻,謂之四海。」此言四海之內,謂夷狄之內也。地方三千里,以開方計之,三三如九,方千里者有九。其一為天子縣內,下文具之。以外八州,州別方千里者,有一州建百里之國三十,是公國也。七十里之國六十,是侯國也。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是伯國也。是一州凡二百一十國。其餘以為附庸、閒田,謂置二百一十國外之餘地為附庸、閒田也。若封人附於大國,謂之附庸。若未封人,謂之閒田。每州二百一十國,所餘之地者,則下文雲「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也。』○閒,音閒。 天子之縣內,方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名山大澤不以朌,其餘以祿士,以為閒田。註:『縣內,夏時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殷曰畿。詩殷頌曰:「邦畿千里,維民所止。」周亦曰畿。畿內大國九者,三公之田三;為有致仕者副之為六也;其餘三,待封王之子弟。次國二十一者,卿之田六;亦為有致仕者副之為十二;又三,為三孤之田;其餘六,亦待封王之子弟。小國六十三,大夫之田二十七;亦為有致仕者副之為五十四;其餘九,亦以待封王之子弟。三孤之田不副者,以其無職,佐公論道耳,雖其致仕,猶可即而謀焉。朌讀為「班」。』正義:『名山大澤不以朌者,畿外列土諸侯有封建之義,故云不以封。畿內之臣既不世位,有朌賜之義,故云不以朌。所以不朌者,亦為與民共財,不障管也。其餘以祿士以為閒田者,謂九十三國之餘,則下文雲「其餘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也。以九十三國以封公卿大夫,故特雲以祿士,其實公卿之子,父死之後,既不世爵得食父祿,故下文雲「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其不封公卿大夫及祿士之外,並為閒田,則周禮雲公邑也。不雲附庸者,以縣內無附庸也。畿外諸侯有大功德,始有附庸,故閒田少。畿內每須朌賜,故閒田多。其周之畿內采邑大小未聞。此雲祿士,謂無地之士,給之以地而當其祿,不得為采邑耳。其實春秋之時,公卿亦有無地者,故春秋經劉子、單子,是有地者稱爵;王子虎卒,是無地者不稱爵也。』○朌,音班。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天子之元士、諸侯之附庸不與。 註:『不與,不在數中也。春秋傳曰:「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言執玉帛,則是惟謂中國耳。中國而言萬國,則是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禹承堯舜而然矣。要服之內,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夏末既衰,夷狄內侵,諸侯相併,土地減,國數少。殷湯承之,更制中國方三千里之界,亦分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國焉。周公復唐虞之舊域,分其五服為九,其要服之內亦方七千里,而因殷諸侯之數,廣其土,增其爵耳。孝經說曰:「周千八百諸侯,布列五千里內。」此文改周之法,關盛衰之中,三七之間以為說也。終此說之意,五五二十五,方千里者二十五也。其一為畿內,餘二十四州,各有方千里者三,其餘諸侯之地大小,則未得而聞。』正義:『前文雲凡四海之內,明殷之畿外諸侯;次經明天子縣內殷之畿內國數;此經總明殷之畿內畿外,故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大計地方三千里,畿外八州,每一州二百一十國,封爵三等,八州一千六百八十國,並王畿內九十三國,計千七百七十三國。天子之元士,則下雲「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天子之元士。又下雲「其餘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諸侯附庸,不在千七百七十三之數。』○與,音預。 天子百里之內以共官,千里之內以為御。 註:『謂此地之田稅所給也。官,謂其文書財用也。御,謂衣食。』正義:『經雲百里之內者,謂去王城百里,四面相距則二百里。經雲千里之內以為御者,謂四面相距為千里,去王城四面五百里。』葉少蘊曰:『官者,天子宗廟、社稷、賓客、燕享,有司所供也。御者,乘輿服膳匪頒賜予,王所用也。君子廉於奉己,嚴於事神人,故有司所供,主在百里之內;王所用,主在千里之內。猶之家造,以祭器為先,犧賦為次,養器為後,皆以奉己為非急也。』○共,音恭。 千里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十國以為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為左右,曰二伯。 註:『屬、連、卒、州,猶聚也。伯、帥、正,亦長也。凡長皆因賢侯為之。殷之州長曰伯,虞夏及周皆曰牧。老,謂上公。周禮曰:「九命作伯。」春秋傳曰:「自陝以東,周公主之。自陝以西,召公主之。」』正義:『屬是繫屬,連是連接,卒是卒伍,州是聚居。伯、帥、正俱是長,但異其名。案鄭志注尚書為八伯,張逸問云:「九州而八伯者何?」鄭荅云:「畿內之州不置伯,有鄉遂之吏主之。伯即牧也。」故周禮太宰云:「施典於邦國,建其牧。」是畿外邦國有牧,畿內不置也。』○帥,色類反。卒,子忽反。 千里之內曰甸。 註:『服治田,出穀稅。』說文:『甸,天子五百里地。』千里之外曰采, 註:『九州之內地,取其美物,以當穀稅。』曰流。 註:『謂九州之外也。夷狄流移,或貢或不。禹貢荒服之外,三百里蠻,二百里流。』正義:『案禹貢「五百里曰甸服」下,又雲「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及秸、粟、米之等,是甸為治田也。』陳用之曰:『采則禹貢侯服百里采也,流則荒服之二百里流也。』○甸,大薦反。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註:『此夏制也。明堂位曰「夏後氏之官百」,舉成數也。』方性夫曰:『三公之數則取陽數而成也,九卿則倍公而三之,大夫則又倍卿而三之,元士則又倍大夫而三之。夫位尊者其事約而總,位卑者其事詳而分,故位愈卑而數愈倍焉。』 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註:『命於天子者,天子選用之,如今詔書除吏矣。小國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文似 脫耳,或者欲見畿內之國二卿與。』正義:『崔氏云:「三卿者,依周制而言,謂立司徒兼冢宰之事,立司馬兼宗伯之事,立司空兼司寇之事。故春秋左傳雲季孫為司徒,叔孫為司馬,孟孫為司空。以此推之,故知諸侯不立冢宰、宗伯、司寇之官也。」下大夫五人者,崔氏云:「三卿命於天子,則大夫以下皆其君自命之也。」五人者,謂司徒之下置小卿二人,一是小宰,一是小司徒;司空之下亦置二小卿,一是小司寇,一是小司空也;司馬之下惟置一小卿,小司馬也。故公羊襄十一年「作三軍」,何休云:「古者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馬事省,上下卿各一。若有軍事,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為治。」』陳用之曰:『三等之國,卿數不同,大夫士之數則同者,卿則合治,大夫士則分職,故卿數與祿,以國之大小為差,大夫士之數與祿則同焉而已。』邵萬宗曰:『大國欲其權不侔上,故三卿皆命於天子。小國欲其權足以制下,故二卿皆命於其君。次國則處乎大小國之間,故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 天子使其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 註:『使佐方伯領諸侯。』正義:『謂使在朝之大夫往監於方伯,每一州輒三人,三八二十四人。崔氏云:「此謂殷之方伯皆有三人以輔之。周則於牧下置二伯,亦或因殷使大夫為三監。」』○下監,古咸反。 天子之縣內諸侯,祿也; 註:『選賢置之於位,其國之祿如諸侯,不得世。』正義:『此謂畿內公卿大夫之子,父死之後,得食父之故國采邑,不得繼父為公卿大夫也。』外諸侯,嗣也。 註:『有功乃封之,使之世也。冠禮記曰:「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正義:『畿內諸侯不世爵而畿外得世者,以畿內諸侯則公卿大夫,輔佐於王,非賢不可,故不世也。畿外諸侯,嘗有大功,報其勞效,故得世也。異義:「按公羊、穀梁說雲,卿大夫世,則權並一姓,妨塞賢路,經譏尹氏、崔氏是也。」』馬彥醇曰:『內諸侯祿而有德,可使之出而為諸侯,若韓宣子之類是也。外諸侯嗣而有功者,可使之入而為公卿,若鄭武公之類是也。』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則賜也,不過九命。次國之君不過七命。小國之君不過五命。 註:『卷,俗讀也。其通則曰袞。三公八命矣,復加一命,則服龍袞,與王者之後同。多於此則賜,非命服也。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周禮曰:「諸公之服,自袞冕而下,如王之服。」』正義:『言王者制度,三公八命,身著鷩冕,若加一命,則為上公而著袞冕。若有加,謂九命卷龍之外,依制不合有其服,若有加益者,則是君之特賜,非禮法之常,雜記謂之襃衣也。』吳幼清曰:『若有加此者,則出於君之特恩,所謂三公出封加一等,是也。然亦不過九命,註疏以龍袞之外有所加為特賜,非也。夫龍袞之外有加,則是十二章也,天子豈可以賜其臣哉!』○卷,依注音袞,古本反。 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下卿再命;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 註:『不著次國之卿者,以大國之下互明之。此卿命則異,大夫皆同。周禮:「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正義:『大國上卿三命,下卿再命;次國上卿再命,下卿一命;小國上下卿並皆一命,故云卿命則異。大國次國小國大夫皆同一命。』 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 註:『論,謂考其德行道藝。辨,謂考問得其定也。易曰:「問以辨之。」』任事然後爵之, 註:『爵,謂正其秩次。』位定然後祿之。 註:『與之以常食。』正義:『謂官其人,必先論量德行道藝,考問知其實;有德行道藝,未明其幹能,故試任以事;事又幹了,然後正其秩次;除授位定,然後與之以祿。』馬彥醇曰:『才足以充公卿之任,則使之為公卿,才足以充大夫士之任,則使之為大夫士,故任事然後爵之。爵有高下,則祿有厚薄,位者視其爵祿之高下,而祿者稱其爵之等差也,故位定然後祿之。』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眾棄之。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士遇之塗,弗與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 註:『必共之者,所以審慎之也。書曰:「克明德慎罰」。屏,猶放去也。已施刑,則放之棄之,役賦不與,亦不授之以田,睏乏又無賙餼也。虞書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周則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髠者使守積。』正義:『爵人於朝,謂殷法也。周則天子特假祖廟而拜授之,故洛誥冊命周公,特祭文武。與眾棄之者,亦謂殷法,貴賤皆刑於市。周則有爵者刑於甸師氏也。罪人被放,不干及以政教之事,謂不以王政賦役驅使。田裡所以安其身,賙餼所以養其命,皆是為生之具,今並不與,是不故欲使其生也。』陳用之曰:『爵人於朝,周官:「鄉老及鄉大夫羣吏獻賢能之書,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是也。刑人於市,周官鄉士、遂士所謂「肆之三日」,是也。』王氏念孫曰:『亦弗故生也,故當為「欲」,謂不欲生之也。正義解經曰不欲使生,是其證。』○畜,許六反。屏,必政反。 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 註:『比年,每歲也。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朝則君自行。然此大聘與朝,晉文霸時所制也。虞夏之制,諸侯歲朝。周之制,侯、甸、男、采、衛、要服,六者各以其服數來朝。』正義:『案聘禮記云:「小聘曰問,三介。」大聘使卿,為介有五人。案尚書堯典云:「五載一巡守,羣後四朝。」鄭注云:「巡守之年,諸侯朝於方嶽之下,其間四年,四方諸侯分來朝於京師,歲徧。」是也。周禮大行人云:「侯服歲壹見,甸服二歲壹見,男服三歲壹見,采服四歲壹見,衛服五歲壹見,要服六歲壹見。」是六者各以其服數來朝,皆當方分為四部,分隨四時而來。』○朝,直遙反。 天子五年一巡守, 註:『天子以海內為家,時一巡省之。五年者,虞夏之制也。周則十二歲一巡守。』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 註:『岱宗,東嶽。』五經通義:『宗,長也。言為羣嶽之長。』說文:『嶽,東岱、南靃、西華、北恆、中泰室,王者之所以巡狩所至。』柴而望祀山川,覲諸侯, 註:『柴,祭天告至也。覲,見也。』問百年者就見之。 註:『就見老人。』命大師陳詩,以觀民風;命市納賈,以觀民之所好惡,志淫好辟;命典禮,考時月,定日、同、律、禮、樂、制度、衣服,正之。 註:『陳詩,謂采其詩而視之。市,典市者。賈,謂物貴賤厚薄也。質則用物貴,淫則侈物貴。民之志淫邪,則其所好者不正。同,陰律也。』山川神祇有不舉者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廟有不順者為不孝,不孝者君絀以爵;變禮易樂者為不從,不從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為畔,畔者君討。有功德於民者,加地進律。 註:『舉,猶祭也。不順者,謂若逆昭穆。流,放也。討,誅也。律,法也。』五月南巡守,至於南嶽,如東巡守之禮。八月西巡守,至於西嶽,如南巡守之禮。十有一月北巡守,至於北嶽,如西巡守之禮。歸假於祖禰,用特。 註:『假,至也。特,特牛也。祖下及禰皆一牛。』三禮義宗云:『唐虞五載巡守一嶽,二十年方徧四嶽。周則四十八年矣。若一出四嶽皆徧,且闕四時祭享。唐虞衡山為南嶽,周氏霍山為南嶽。其制吉行五十里,若以二月到東嶽,五月到南嶽,八月到西嶽,十一月到北嶽,路程遼遠,固必不及此,知每至一嶽即歸,斯義為長也。』正義:『歲二月東巡守者,皆以夏之仲月,律曆得其中也。二月八月晝夜分,五月十一月者陰陽終,故取四仲月也。岱山者,言萬物皆相代於東方。宗者,尊也。岱為五嶽之首,故為尊也。案爾雅釋山雲「泰山為東嶽」,郭景純注云:「在奉高縣西北。」「霍山為南嶽」,郭注云:「在衡陽湘南縣南。」又云:「今在廬江灊縣西,漢武帝以衡山遼曠,故移其神於此。」「華山為西嶽」,郭注云:「在弘農華陰縣西南。」「恆山為北嶽」,郭注云:「在常山上曲陽縣西北。」柴,謂燔柴以祭上天而告至。祭天之後,乃望祀山川。案覲禮云:「諸侯覲於天子,為宮方三百步,四門,壇十有二尋,深四尺。」鄭注云:「王巡守,至於方嶽之下,諸侯會之,亦為此宮以見之。」是也。見諸侯之後,問百年者就見之。若未至方嶽,於道路之上有百年者,亦先見之。大師是掌樂之官,各陳其國風之詩,以觀其政令之善惡。命典市之官進納物賈,以觀民之所好惡。民志淫邪,則愛好邪辟之物,由在上教之不正。此陳詩納賈所以觀民風俗,是欲知君上善惡也。典禮之官,於周則大史,考校四時及十二月之大小,時有節氣早晚,月有弦望晦朔,考之使各當其節;又正定甲乙之日,陰陽同律,玉帛之禮,鐘鼓之樂,及制度衣服,各有等差,當正之。山川是外神,故云不舉。宗廟是內神,故云不順。禮樂雖為大事,非是切急所須,故以為不從君,惟流放。制度衣服,便是政治之急,故以為畔君,須誅討。此四罪,先輕後重。』○守,手又反,本或作『狩』。大,音泰。賈,音嫁。惡,烏路反。絀,丑律反。樂,音岳。假,音格。禰,乃禮反。 天子將出,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諸侯將出,宜乎社,造乎禰。 註:『類、宜、造,皆祭名。其禮亡。』正義:『此論天子巡守之禮。類乎上帝,謂祭告天也。社主於地,又為陰;誅殺亦陰,故於社也。故書雲「不用命,戮於社」,是也。造,至也。謂至父祖之廟也。今惟雲禰者,白虎通云:「獨見禰何?辭從卑,不敢留尊者之命,至禰,不嫌不至祖也。」皇氏申之云:「行必有主,無則主命載於齊車。書雲用命賞於祖是也。今出,先從卑起,最後至祖,仍取遷主則行也。若前至祖,後至禰,是留尊者之命為不敬也。然出告天地及廟、還惟告廟不告天地者,白虎通雲,天道無外內,故不復告也。」諸侯將出者,謂朝王及自相朝盟會征伐之事也。不得告天,故從社始也。造乎禰者,亦告祖及載主也。惟言出告,則歸亦告也。曾子問曰「出,反必親告於祖禰」,是也。天子用特牲,諸侯卑則否。曾子問注云「皆奠幣以告之」,是也。』方性夫曰:『宜、造,諸侯之所同;類上帝,則天子所獨,降殺之別也。經曰:「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 天子無事、與諸侯相見曰朝。考禮,正刑,一德,以尊於天子。 註:『事,謂征伐。』正義:『此朝謂常朝,諸侯相與朝王之時,考校禮儀,正定刑法,專一道德,以尊崇天子。』方性夫曰:『行天子之禮,則禮樂自天子出矣;用天子之刑,則征伐自天子出矣,諸侯豈有異心者哉!故能一德以尊於天子也。』 天子賜諸侯樂,則以柷將之;賜伯子男樂,則以鞀將之。 註:『將,謂執以致命。柷、鞀,皆所以節樂。』正義:『凡與人之物,置其所與大者於地,執其小者以致命於人。將,行也。漢禮器制度:「柷,狀如漆桶,中有椎,將作樂,先擊之。」「鞀,如小鼓,長柄,旁有耳,搖之使自擊。」柷之節樂,節一曲之始,其事寬,故以將諸侯之命。鞀所以節一唱之終,其事狹,故以將伯子男之命。』○柷,昌六反。樂,音岳。鞀,音桃。 諸侯賜弓矢,然後征;賜鈇鉞,然後殺;賜圭瓚,然後為鬯。未賜圭瓚,則資鬯於天子。 註:『得其器,乃敢為其事。圭瓚,鬯爵也。鬯,秬酒也。』說文:『瓚,三玉二石也。』正義:『賜弓矢,謂八命作牧者。賜鈇鉞,謂上公九命。賜圭瓚,亦謂上公九命者。若未賜圭瓚,則用璋瓚,故周禮小宗伯注云:「天子圭瓚,諸侯璋瓚。」既不得鬯,則用薰,故王度記云:「天子以鬯,諸侯以薰。」圭瓚之制,按玉人職「大璋中璋」之下雲「黃金勺,青金外,朱中,鼻寸,衡四寸。」鄭註:「鼻,勺流也。凡流皆為龍口,三璋之勺,形如圭瓚。」又典瑞註:「瓚槃大五升,口徑八寸,下有槃口徑一尺。」又明堂位注云:「以大圭為柄。」玉人注云:「有流前注。」此圭瓚之形也。鬯者,釀秬黍為酒,和以鬱金之草,謂之郁鬯;不以郁和,直謂之鬯。』○鈇,方於反,又音斧。圭,字又作『珪』,按說文珪古字,圭今字。瓚,才旦反。鬯,敕亮反。 天子命之教,然後為學。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 註:『學,所以學士之宮。尚書傳曰:「百里之國,二十里之郊;七十里之國,九里之郊;五十里之國,三里之郊。」此小學大學,殷之制。』正義:『若周制,則司馬法雲百里郊。天子畿內方千里,百里為郊,則諸侯之郊,皆計竟大小,故聘禮注云:「遠郊,上公五十里,侯伯三十里,子男十里也。近郊,各半之。」天子命之教,不雲命諸侯,從可知也。』金氏榜曰:『國之小學,諸侯立於公宮之左,天子則在王宮之四門。四門者,東南稱門,西北稱闈,周官師氏令其屬守王門,保氏令其屬守王闈。學禮有東學、南學、西學、北學,祭義「天子立四學,將入學而太子齒」,皆謂此四門之小學,王太子、王子及諸侯卿大夫之子學焉。』天子曰辟廱,諸侯曰頖宮。 註:『尊卑學異名。辟,明也。廱,和也。所以明和天下。頖之言班也,所以班政教也。』說文:『泮,諸侯鄉射之宮,西南為水,東北為牆。』五經通義:『諸侯不得觀四方,故缺東,以南半天子之學,故曰頖宮。』正義:『按詩注云:「築土廱,水之外圓如璧。」又云:「頖之言半,以南通水,北無也。」二注不同者,此註解其義,詩註解其形。』張子曰:『此小學是教國子胄子之幼小者,未能入大學,則其學在宮之左。右大學,即郊學也。對小學而言大爾,非國子胄子俊造所居。但國之設學必均,故於四郊為之立學。郊學,則鄉遂大夫教之。國中大學,則天子諸侯所自視者也。郊學雖非俊造國胄之所居,亦有時而往,如行禮於其間,使不帥教者觀之。』金氏榜曰:『辟雍者,大學之統名。周立三代之學,通名曰辟雍,猶五帝之學通名成均矣。辟雍、頖宮皆在郊,先王處士於閒燕,使王太子、王子及諸侯卿大夫之子皆造於大學,其制如此。』鄭君駮異義云:『王制大學在郊,辟雍即大學也。大雅靈台一篇之詩,有靈台,有靈囿,有靈沼,有辟雍,則辟雍及三靈皆同處在郊,王制與詩其言察察,亦足以明之矣。』○辟,音璧。頖,音判。 天子將出征,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禡於所征之地, 註:『禡,師祭也。為兵禱。其禮亦亡。』說文:『師行所止,恐有慢其神,下而祀之曰禡。周禮曰:「禡於所征之地。」』受命於祖, 註:『告祖也。』受成於學。 註:『定兵謀也。』出征執有罪,反釋奠於學,以訊馘告。 註:『釋菜奠幣,禮先師也。訊馘,所生獲,斷耳者。詩曰:「執訊獲醜」。又曰:「在頖獻馘。」馘,或為「國」。』說文:『聝,軍戰斷耳也。春秋傳曰:「以為俘聝。」馘,聝或從首。』正義:『肆師注云:「貉讀如十百之百,為師祭造軍法者。其神蓋蚩尤,或曰黃帝。」』陳用之曰:『周官言貉,詩與禮記言禡,其實一也。』正義:『類者,以事類告天,故異義:「夏侯、歐陽說以類祭天者,以事類祭之。古尚書說,非時祭天謂之類。許慎謹案:周禮郊天無言類者,知類非常祭。」從古尚書說。按大胥職云:「春入學,舍菜合舞。」文王世子亦云釋菜,鄭注云:「釋菜禮輕」。則釋菜惟釋苹藻而已,無牲牢,無幣帛。文王世子又云:「始立學者,既興器用幣。」注云:「禮樂之器,成則釁之,又用幣,告先聖先師以器成。」此則徒用幣而無菜,亦無牲牢也。文王世子又云:「凡始立學者,必釋奠於先聖先師,及行事,必以幣。」是釋奠有牲牢,又有幣帛,無用菜之文。熊氏以此為釋菜奠幣者,既有牲牢,菜幣兩有。今雲禮先師,不雲祭先師,則以[一]訊馘告之時,但有菜幣而已,未必有牲牢也。釋菜奠幣,皆告先聖先師。此直雲先師,文不具耳。』黃東發曰:『釋奠即舍菜。周禮:「春入學,舍菜。」呂覽:「仲春,上丁,命樂正習舞釋菜。」文王世子:「春,官釋奠於先師,秋冬亦如之。」視學,釋奠禮,一也。又曰:「凡始立學,必釋奠於先聖先師,及行事,必以幣。」始立學,釋奠,二也。此出征,反釋奠於學,三也。其所以皆以采而非菜也,蓋摯見必先用幣,故事神亦先用幣。若菜,則菹也,物之輕而禮之末,惟士子始入學用之。學記曰:「大學始教,皮弁祭菜。」文王世子曰:「既興器,用幣,然後釋菜。」亦謂立學既已興器用幣,世子入學亦用菜,人無生而貴者耳。』○禡,馬怕反,又音百。訊,本又作『誶』,音信。馘,古獲反。 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一為乾豆,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無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禮曰暴天物。 註:『三田者,夏不田,蓋夏時也。周禮春曰蒐,夏曰苗,秋曰獮,冬曰狩。乾豆,謂臘之以為祭祀豆實也。庖,今之廚也。不敬者,簡祭祀,略賓客。』正義:『無事,謂無征伐出行喪凶之事。鄭釋廢疾云:「歲三田,謂以三事為田。」即一曰乾豆之等。豆雲乾者,謂作醢及臡,先乾其肉,是上殺者也;二為賓客,中殺者也;三為充君之庖,下殺者也。故穀梁桓四年范甯云:「上殺中心,死速,乾之以為豆實。次殺射髀髂,死差遲,故為賓客。下殺中腸污泡,死最遲,故充庖廚。」又車攻毛傳云:「自左膘而射之,達於右腢,為上殺。射右耳本,次之。射左髀,達於右 ,為下殺。」是亦有三等之殺。先宗廟次賓客者,尊神敬賓之義。春秋桓四年公羊傳「諸侯曷為必田狩?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穀梁傳「四時之田,皆為宗廟之事也。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四時之田用三焉。唯其所先得,一為乾豆,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乾,音干。庖,步交反。 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羣。 註:『為盡物也。』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註:『綏,當為「緌」。緌,有虞之旌旗也。下,謂弊之。佐車,驅逆之車。』正義:『天子四時田獵皆得圍,但圍而不合。若諸侯,惟春田不得圍,其夏秋冬圍亦不合,故下曲禮云:「國君春田不圍澤。」諸侯不掩羣者,是畿內諸侯為天子大夫,故下曲禮云:「大夫不掩羣。」此皆熊氏之說。下,謂弊仆於地。初殺則抗之,已殺獵止則弊之。詩傳云:「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此抗綏以表天子諸侯之獲。大夫殺則止佐車,則天子諸侯殺未止佐車也。以此推之,則天子殺然後諸侯殺,諸侯殺然後大夫殺。百姓田獵,謂冬獵時。』○綏,依注音緌,耳佳反。獵,力輒反。 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豺祭獸,然後田獵。鳩化為鷹,然後設罻羅。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昆蟲未蟄,不以火田。 註:『取物必順時候也。梁,絕水取魚者。罻,小網也。昆,明也。明蟲者,得陽而生,得陰而藏。』釋文:『說文云:「草曰零,木曰落。」』不麛,不卵,不殺胎,不殀夭, 註:『重傷未成物。殀,斷殺。少長曰夭。』不覆巢。 註:『覆,敗也。』正義:『按月令:「正月,獺祭魚。」孝經緯云:「獸蟄伏,獺祭魚。」則十月中也。是獺一歲再祭魚。下「鳩化為鷹」「草木零落」,文相連接,則獺祭魚謂十月時。然則正月雖獺祭魚,虞人不得入澤梁。月令:「九月,豺乃祭獸。」夏小正:「十月,豺祭獸。」』王氏引之曰:『緯書作於西漢之末,皆不足據。案夏小正曰:「正月,獺獸祭魚。」逸周書時訓篇曰:「驚蟄之日,獺祭魚。」並與月令同。則漢以前書,無謂獺祭魚在冬月者。魯語:「古者大寒降,土蟄發,水虞於是乎講罛罶取名魚。」大寒降,土蟄發,皆在孟春,正獺祭魚之時也。水虞於是乎講罛罶取名魚,正所謂虞人入澤梁也。何以知其必非正月乎?淮南主術篇:「獺未祭魚,網罟不得入於水。」高注曰:「明堂月令孟春之月獺祭魚,未祭不得捕也。」漢書食貨志:「豺獺未祭,罝網不布於埜澤。」顏注亦引孟春之月獺祭魚,皆不以為十月,較正義沿緯書之 為長。』正義:『鳩化為鷹,謂八月時。說文云:「罻,捕鳥網也。」爾雅云:「鳥罟謂之羅。」草木零落,謂十月時。若依時取者,則山虞雲「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不在零落之時。昆蟲未蟄,謂未十月之時。』○獺,他達反。罻,音尉。麛,本又作『麑』,音迷,同。殀,於表反。夭,烏老反。 冢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 白虎通:『冢者,大也。宰者,制也,大制事也。』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為出。 註:『制國用,如今度支經用。杪,末也。小國大國,豐凶之年,各以歲之收入,制其用多少,多不過禮,少有所殺。通三十年之率,當有九年之蓄。出,謂所當給為。』正義:『每年之率,入物分為四分,一分擬為儲積,三分為當年所用,三年總得三分,為一年之蓄。三十年之率,當有十年之蓄,此雲九年之蓄者,崔氏云:「三十年之間,大略有閏月十二,足為一年,故惟有九年之蓄也。」王肅以為二十七年有九年之蓄,而言三十年,舉全數。兩義皆通,未知孰是。』祭用數之仂。 註:『算今年一歲經用之數,用其什一。』正義:『仂是分散之名,此雲什一者,以民稅一歲之什一,則國祭所用亦什一也。』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 註:『不敢以卑廢尊。越,猶躐也。紼,輴車索。』喪用三年之仂。喪祭用不足曰暴,有餘曰浩。 註:『喪,大事,用三歲之什一。暴,猶耗也。浩,猶饒也。』祭,豐年不奢,凶年不儉。 註:『常用數之仂。』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 彬按:春秋莊二十八年穀梁傳同。蓄作『畜。』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 註:『菜色,食菜之色。民無食菜之飢色,天子乃日舉,以樂侑食。』正義:『私喪既殯已後,若有天地社稷之祭即行之,但未葬之前,屬紼於輴,以備火災。今祭天地社稷,須越躐此紼而往祭所。六宗及山川之等,待喪終乃祭。故鄭志荅田瓊云:「天地[二]郊社至尊,不可廢,故越紼祭之。六宗山川之神則否。」其宮中五祀,在喪內則亦祭之。曾子問云:「君薨,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之。自啟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既葬而祭之。」鄭荅田瓊云:「五祀宮中之神,喪時朝夕出入所祭,不為越紼也。」』劉執中曰:『以三年之仂共於喪祭,斯亦足矣,踰禮越中,殘暴其物,俾有不足者,故曰暴。儉於禮而不盡其財,故曰浩。浩,謂財有餘而禮不足也。』○杪,亡小反。量,音亮。仂,音勒。 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 註:『尊者舒,卑者速。春秋傳曰:「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正義:『天子諸侯位既尊重,送終禮物其數既多,許其申遂,故日月緩也。大夫士禮數既卑,送終之物其數簡少,又職惟促遽,義許奪情,故日月促也。必至三日者,冀其更生,三日不生,亦不生矣。左傳大夫言三月,士言踰月,此總雲大夫士三月而葬者,大夫除死月為三月,士數死月為三月,正是踰越一月,故言踰月耳。鄭箴膏肓曰:「禮人君之喪,殯葬皆數來月來日,士殯葬皆數往月往日,尊卑相下之差數,故大夫士俱三月,其實不同,士之三月,大夫之踰月也。」』三年之喪自天子達。 註:『下通庶人,於父母同。天子諸侯降期。』庶人縣封,葬不為雨止,不封,不樹,喪不貳事。 註:『縣封,當為「縣窆」。縣窆者,至卑,不得引紼下棺,雖雨猶葬,以其禮儀少。封,謂聚土為墳。不封之,不樹之,又為至卑無飾也。周禮曰:「以爵等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則士以上乃皆封樹。貳之言二也,庶人終喪無二事,不使從政也。喪大記曰:「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也。」』正義:『庶人賤,無碑繂,縣繩下棺,故曰縣窆。不須顯異,不積土為封,不標墓以樹。案釋廢疾云:「雖庶人,葬為雨止。公羊說,卿大夫臣賤,不能以雨止。此等之說,則在廟未發之時,庶人及卿大夫亦得為雨止。若其已發在路及葬,則不為雨止。其人君,在廟在路及葬,皆為雨止。」周禮冢人注云:「王公曰丘,諸臣曰封。」其樹數則無文。按白虎通云:「天子松,諸侯柏,大夫栗,士槐。」』○封,音窆。 自天子達於庶人,喪從死者,祭從生者,支子不祭。 註:『從死者,謂衣衾棺槨。從生者,謂奠祭之牲器。』白虎通曰:『葬從死者,祭從生者,所以追孝繼養[三]也。葬從死者,子無爵父之義也。』正義:『盧植解云:「從生者,謂除服之後吉祭之時,以子孫官祿祭其父祖,故云從生者。若喪中之祭,虞祔練祥,仍從死者之爵。故小記云:士祔於大夫則易牲。又云: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是喪中之祭仍從死者之禮。」』 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 註:『此周制。七者,大祖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大祖,后稷。殷則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夏則五廟,無大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晉孫毓曰:『宗廟之制,外為都宮,內各有寢廟,別有門垣,大祖在北,左昭右穆,差次而南。』正義:『周所以七者,以文王武王受命,其廟不毀,以為二祧,並始祖后稷及高祖以下親廟四,故為七也。馬昭云:「按喪服小記王者立四廟,禮器雲周旅酬六屍,一人發爵,則周七屍七廟明矣。」石渠論白虎通云:「周以后稷文武特七廟。」張融謹按:周禮守祧職奄八人,女祧每廟二人,自大祖以下,與文武及親廟四用七人,姜嫄用一人,適盡。若除文武則奄少二人。且天子七廟者,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若諸侯廟制,雖有其人,不得過五。此則天子諸侯七五之異也。』朱子曰:『周禮建國之神位,左宗廟,則五廟皆在公宮之東南矣。其制則孫毓之說是也。蓋大祖之廟,始封之君居之;昭之北廟,二世之君居之;穆之北廟,三世之君居之;昭之南廟,四世之君居之;穆之南廟,五世之君居之:廟皆南向,各有門堂室寢而牆宇四周焉。大祖之廟,百世不遷。自餘四廟,則六世之後,每一世易而一遷。遷毀之序,昭常為昭,穆常為穆。 蓋祔昭則羣昭皆動,而穆不移;祔穆則羣穆皆移,而昭不動。其遷之也,新主祔於班之南廟,南廟之主遷於北廟,北廟親盡,則遷其主於大廟之西夾室,而謂之祧。凡廟主在室中皆東向,及其祫於大廟之室中,則惟大祖東向,羣昭之入者皆列於北牖下而南向;羣穆之入者皆列於南牖下而北向。蓋羣廟之列,則左為昭而右為穆;祫祭之位,則北為昭而南為穆也。此所以祔必以班,而子孫之列亦以為序。宗廟之制但以左右為昭穆,而不以昭穆為尊卑,故五廟同為都宮,則昭常在左,穆常在右,而外有以不失其序;一世自為一廟,則昭不見穆,穆不見昭,而內有以各全其尊。必大祫而會於一室,然後序其尊卑之次,則凡已毀未毀之主,畢陳而無所易。唯四時之祫,不陳毀廟之主,則高祖有時而在穆,其禮未有考焉。曰,然則天子之廟,其制若何?曰,唐之文祖,虞之神宗,商之七世三宗,其詳今不可攷,獨周制猶有可言。然漢儒說已不同,謂后稷始封,文武受命而王,故三廟不毀,與親廟四而七者,諸儒之說也。謂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文武為宗,不在數中,劉歆之說也。然則大夫士之制若何?曰,大夫三廟,則視諸侯而殺其二,而其大祖昭穆之位猶諸侯也。 適士二廟,則視大夫而殺其一。官師一廟,則視大夫而殺其二,然其門堂寢室之制,猶大夫也。曰,其制若何?曰,天子之山節藻梲,複廟重檐,諸侯固有所不得為者矣。諸侯之黝堊斵礱,大夫有不得為者矣。大夫之倉楹斵桷,士又不得為矣。獨門堂室寢之合,可名曰宮,其制有不得而殺耳。』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大祖之廟而五; 註:『大祖,始封之君。王者之後不為始封之君廟。』正義:『凡始封之君,謂王之子弟封為諸侯為後世之大祖。當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廟,則全無廟也,故諸侯不敢祖天子。若有大功德,王特命立之則可,若魯有文王之廟,鄭祖厲王是也。此始封君之子得立一廟,始封六世之孫始五廟備也。若異姓始封,如太公之屬,初封則得立五廟,從諸侯禮也。王者之後非有功德,惟因先代之後封之,不得為後世之大祖,得立此君所出王者之廟,左傳雲「宋祖帝乙」,是也。 若二王之後,郊天之時則得以遠代之祖配天而祭,故禮運曰:「杞之郊也禹也,宋之郊也契也。」』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 註:『大祖,別子始爵者。大傳曰「別子為祖」,謂此。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正義:『此據諸侯之子始為卿大夫,謂之別子,是嫡夫人之次子,或眾妾之子,別異於正君。此事凡有數條,一是別子初雖身為大夫,中間廢退,至其遠世子孫始得爵命者,則以為大祖,別子不得為大祖也。二是別子及子孫不得爵命,後世始得爵命,自得為大祖。三是全非諸侯子孫,異姓為大夫者,及他國之臣初來任為大夫者,亦得為大祖。』士一廟; 註:『謂諸侯之中士下士,名曰官師者。上士二廟。』正義:『按祭法云:「適士二廟。官師一廟。」鄭既雲諸侯之中士下士一廟,則天子之中士下士皆二廟也。』庶人祭於寢。 註:『寢,適寢也。』正義:『庶人,在官府史之屬及尋常庶人。以其無廟,故惟薦而已。』 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嘗,冬曰烝。 註:『此蓋夏殷之祭名。周則改之,春曰祠,夏曰礿,以禘為殷祭。詩小雅曰:「礿祠烝嘗,於公先王。」此周四時祭宗廟之名。』說文:『春祭曰祠,品物少,多文詞也。』『礿,夏祭也。』正義:『皇氏云:「礿,薄也。春物未成,其祭品鮮薄也。」孫炎云:「礿者,新菜可礿。」皇氏云:「禘者,次弟也。夏時物雖未成,宜依時次弟而祭之。」白虎通云:「嘗者,新穀熟而嘗之。烝者,眾也。冬之時物成者眾。」孫炎云:「烝,進也。進品物也。」』○礿,余若反。 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 註:『五祀,謂司命也,中霤也,門也,行也,厲也。此祭謂大夫有地者。其無地,祭三耳。』 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 註:『視,視其牲器之數。』爾雅釋水:『江、淮、河、濟為四瀆。四瀆者,發源注海者也。』史記引古文湯誥曰:『古禹臯陶久勞於外,東為江,北為濟,西為河,南為淮,四瀆已修,萬民乃有居。』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 註:『魯人祭泰山,晉人祭河,是也。』正義:『泰山是齊魯之界,故齊亦祭之。春秋僖三十一年公羊傳:「天子祭天,諸侯祭土。天子有方望之事,無所不通。諸侯山川有不在其封內者,則不祭也。」何休註:「郊者,所以祭天也。土,謂社也。方望,謂郊時所望祭四方羣神、日月星辰,風伯雨師、五嶽四瀆及餘山川,凡三十六所。」』天子諸侯祭因國之在其地而無主後者。 註:『謂所因之國,先王先公有功德,宜享世祀,今絕無後為之祭主者。昔夏後氏郊鮌,至杞為夏後而更郊禹,晉侯夢黃熊入國而祀夏郊,此其禮也。』胡邦衡曰:『因國,謂所都所封之內,因古聖哲所居之地,若晏子云:「爽鳩氏始居此地,而後季萴因之,有逢伯陵因之,蒲姑氏因之,而後大公因之也。」』 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 註:『犆,猶一也。祫,合也。天子諸侯之喪畢,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後因以為常。天子先祫而後時祭,諸侯先時祭而後祫。凡祫之歲,春一礿而已。不祫,以物無成者不殷祭。周改夏祭曰礿,以禘為殷祭也。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大祖,明年春禘於羣廟,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春秋文二年穀梁傳:『祫祭者,毀廟之主陳於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祭於大祖。』范甯註:『祫祭者,皆合祭諸廟已毀未毀者之主[四]於大祖廟中,以昭穆為次序,父為昭,子為穆,昭南鄉,穆北鄉,孫從王父坐也。祭畢,則復還其廟。』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 註:『虞夏之制,諸侯歲朝,廢一時祭。』諸侯礿犆, 註:『互明犆礿文。』禘一,犆一祫, 註:『下天子也。祫歲不禘。』嘗祫,烝祫。 禮記外傳曰:『禘祫謂之殷祭,祫大而禘小。春秋之經有禘而無祫。毀廟無時祭,但五年有二殷祭耳。神主入廟,先為一禘,為將遞遷,徧告之也。明年春禘而又祫,祫後二年一禘,禘後三年一祫,自此為常。』正義:『天子之祭,當祫之歲,以春物未成,不為祫祭,惟犆為時祭之礿,故云犆礿。夏秋冬之時,先為祫祭,後為時祭,故云祫禘、祫嘗、祫烝,先為大禮也。諸侯嘗祫、烝祫,諸侯位卑,取其漸備,故先小禮後大禮。禮緯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鄭云:「百王通義。」則虞夏殷周同,祫亦三年為一也。熊氏一說謂三年除喪,特禘新死者於廟,未知然否?禘祫志云:「王制記先王之法,祫為大祭,祫於夏於秋於冬。」周公制禮,祭不欲數。又禘祫志云:「閔公之喪,僖三年禘,僖六年祫,僖八年禘。」凡三年喪畢,新君二年為祫,三年為禘,皆祫在禘前。閔公二年五月吉禘於莊公,則祫當在吉禘之前,故禘祫志云:「四月祫,五月禘。」不譏祫者,慶父作亂,國家多難,故莊公既葬,絰不入庫門。閔公早厭其亂,故四月祫,五月即禘,比月而為大祭。又閔公之服凡二十一月,於禮少四月,又不禫,雲吉禘,譏其無恩也。閔公以二年八月薨,僖二年除喪始祫大廟,明年禘於羣廟。自此而後,五年再殷祭,六年祫,故八年禘。僖公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至文二年七月有閏,積二十一月,明月即祫,經云:「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於文公之服,亦少四月,以其逆祀,故特譏之。文公十八年二月薨,宣二年除喪而祫,三年禘於羣廟。自此之後,亦五年再殷祭,與僖同六年祫,故八年禘。昭十一年五月夫人齊歸薨,十三年平丘之會歸,不及祫。冬,公如晉。昭十四年春歸,乃祫。故十五年春乃禘。經云:「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昭二十五年禘於襄公也。此是鄭論魯之禘祫,以天子之禮與魯同也。其禘祫大小,鄭以公羊傳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毀廟之主陳於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大祖。」故為大事。若王肅、張融、孔晁皆以禘為大,祫為小,又引禘於大廟逸禮,其昭屍穆尸祝辭總稱孝子孝孫,則是父子並列。逸禮又云:「皆升,合於大祖。」所以劉歆、賈逵、鄭眾、馬融等皆以為然。鄭不從者,以公羊傳為正,逸禮不可用也。又曾子問云:「七廟五廟無虛主,虛主者,惟天子崩,與祫祭,祝取羣廟之主。」明禘祭不取羣廟之主可知。爾雅云:「禘,大祭也。」謂比四時為大也。礿則不禘者,南方諸侯春礿祭,竟夏來朝,故闕夏禘。禘則不嘗者,西方諸侯行夏祭,竟秋來朝,故不嘗也。嘗則不烝,北方諸侯行秋祭,竟冬來朝,故廢烝也。烝則不礿,東方諸侯行冬祭,竟春來朝,故廢礿也。』○犆,音特。祫,音洽。 天子社稷皆大牢,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註:『有田者,既祭又薦新,祭以首時,薦以仲月。士薦牲用特豚,大夫以上用羔,所謂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詩曰:「四之日其早,獻羔祭韭。」』庶人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鴈。 註:『庶人無常牲,取與新物相宜而已。』賈氏儀禮疏:『羊豕曰少牢,牛羊豕三牲具為大牢。若一牲不得牢名,故郊特牲與特牲皆不言牢也。』王氏念孫曰:『此鴈謂鵝,非謂鴻鴈也。卵魚豚鴈,皆民家所常畜,故庶人薦之。』 祭天地之牛角繭栗,宗廟之牛角握,賓客之牛角尺。 註:『握,謂長不出膚。』正義:『鄭注投壺禮云:「四指曰扶。」扶則膚也。』○繭,又作『蠒』,公典反。握,烏角反。 諸侯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庶人無故不食珍。 註:『故,謂祭饗。』正義:『周公制禮,天子日食大牢,則諸侯日食少牢,大夫日食特牲,士日食特豚。至後世衰亂,玉藻云:「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則知大夫食日特豚,朔月特牲;士日食無文,朔月特豚。故內則曰:「見子具視朔食。」注云:「天子大牢,諸侯少牢,大夫特豕,士特豚。」是常食有限,不得踰越。諸侯祭以大牢,得殺牛;諸侯之大夫祭以少牢,得殺羊;天子大夫祭,亦得殺牛。其諸侯及大夫饗食賓得用牛,故大行人、掌客諸侯待賓,公食大夫禮大夫食賓,皆用牛也。』 庶羞不踰牲, 註:『祭以羊,則不以牛肉為羞。』正義:『案有司徹是少牢之祭,雲「宰夫羞房中之羞」,註:「酏食、糝食。」內則云:「糝,取牛羊豕之肉。」得用牛者,祭既用少牢,則糝亦不用牛肉,以羊肉為羞。』燕衣不踰祭服,寢不踰廟。 ○燕,伊見反。 古者公田,藉而不稅; 註:『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惡取於此,不稅民之所自治也。孟子曰:「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則所云古者,謂殷時。』說文:『耤,帝耤千畝也。古者使民如借,故謂之耤。』『耡,商人七十而耡。耡,耤稅也。周禮曰:「以興耡利萌。」』正義:『公田,謂民田之外別作公田。一井之中,凡有九夫,中央一夫,以為公田。鄭注匠人云:「以載師職及司馬法論之,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以詩、春秋、論語、孟子論之,周制邦國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稅夫。」此三代所以別也。凡賦法無過十一,先儒約孟子、樂緯皆九夫為井,八家共治公田,八十畝已外,二十畝以為八家井灶廬舍,是百畝之外別助,是十外稅一。郊外既十外稅一,郊內亦十外稅一。』市,廛而不稅; 註:『廛,市物邸舍,稅其舍,不稅其物。』正義:『廛,謂公家邸舍,使商人停物於中,直稅其所舍之處,不稅其在市所賣之物。市內空地曰廛,城內空地曰肆。』關,譏而不征; 註:『譏,譏異服,識異言。征,亦稅也。周禮:「國凶札,則無門關之徵,猶譏也。」』正義:『若凶年,則無稅也,猶須譏禁。譏謂呵察,禁謂防遏。』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 註:『麓,山足也。』正義:『以時入者,獺祭魚然後漁人入澤梁,謂民庶有採取,官不限禁之。』夫圭田無征。 註:『夫,猶治也。征,稅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治圭田者不稅,所以厚賢也。此則周禮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稅什一。』正義:『圭,絜白也。言卿大夫德行絜白,乃與之田。』胡邦衡曰:『夫,發語辭。』○藉,在亦反。稅,式銳反。 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 註:『治宮室城郭道渠。』正義:『前明殷法,此兼通周禮。案周禮均人云:「豐年旬用三日,中年旬用二日,無年旬用一日。」年歲不同,雖豐不得過三日。』 田裡不粥,墓地不請。 註:『皆受於公,民不得私也。粥,賣也。請,求也。』正義:『田地里邑,既受之於公,民不得粥賣。冢墓之地,公家所給,族葬有常,不得輒請其餘處。』○粥,音育。 司空執度度地, 註:『司空,冬官卿,掌邦事者。度,丈尺也。』釋文:『度,量也。』居民山川沮澤,時四時。 註:『觀寒煖燥溼。沮,謂萊沛。』釋文:『沮,沮洳也。何休注公羊傳云:「草棘曰沛。」』量地遠近, 註:『制邑井之處。』興事任力。 註:『事,謂築邑廬宿市也。』正義:『司空執丈尺之度,觀山川高下之宜,沮澤浸潤之處。候此四時,知其寒暖。燥,謂山也。溼,謂川與沮澤。何胤云:「沮澤,下溼地也。草所生為萊,水所生為沛。」案小司徒云:「九夫為井,四井為邑。」謂平原之地,堪造邑井,左傳所謂井衍沃也。若山林藪澤,則不堪邑井也。遺人云:「凡國野之道,十里有廬,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壯者之食。 註:『寬其力,饒其食。』正義:『凡國家為役,老則功少,壯則功多,今使民之時,雖役壯者,限以老者之功程,故曰任老者之事。凡廩餼牲體,壯者食多,老者食少,雖老者給以壯者之料,故食壯者之食。』○度,上如字,下大洛反。沮,將慮反。食,音嗣。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煖燥溼,註:『使其材藝堪地氣也。』盧註:『能寒者使居寒,能暑者使居暑。』廣谷大川異制, 註:『謂其形象。』民生其閒者異俗, 註:『謂其所好惡。』剛柔輕重遲速異齊, 註:『謂其情性[五]緩急。』五味異和, 註:『謂香臭與鹹苦。』器械異制, 註:『謂作務之用。』漢書『制器械之品』,應劭曰:『內盛曰器,外盛曰械。』釋文:『何休注公羊云:「攻守之器曰械。」鄭注大傳云:「禮樂之器及兵甲也。」郭璞三蒼解詁云:「械,器之總名。」』衣服異宜。 註:『謂氈裘與絺綌。』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 註:『教,謂禮義。政,謂刑禁。』正義:『性,謂稟性自然。情者既有識知,心有好惡,當逐物而遷,故有喜怒哀樂好惡。此經雲剛柔輕重遲速,天生自然,是性也。連言情者,情是性之小別,因性連言情耳。俗,謂民之風俗。宜,謂土地器物所宜。教,謂禮義教化。政,謂政令施為。』○煖,乃管反。齊,才細反。和,胡臥反。械,戶戒反。 中國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 註:『地氣使之然。』東方曰夷,被髮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蠻,雕題交趾,有不火食者矣: 註:『雕,文,謂刻其肌,以丹青涅之。交趾,足相鄉然。浴則同川,臥則僢。不火食,地氣煖,不為病。』西方曰戎,被髮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 註:『不粒食,地氣寒,少五穀。』中國夷蠻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備器。 註:『其事雖異,各自足。』五方之民,言語不通,嗜欲不同,達其志,通其欲,東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譯。 註:『皆俗閒之名,依其事類耳。鞮之言知也,今冀部有言狄鞮者。』正義:『舉戎夷,則蠻狄可知。五方之民,謂中國與四夷也。文身者,謂以丹青文飾其身。題,謂額也。非惟雕額,亦文身也。故仲雍居吳越,左傳曰:「斷髮文身。」趾,足也。言蠻臥時頭向外,足在內而相交,故曰交趾。衣皮者,以無絲麻,惟食禽獸,故衣皮也。東北方多鳥,故衣羽。正北多羊,故衣毛,凝寒至盛,林木又少,故穴居。以水土各異,故言語不通。好惡殊別,故嗜欲不同。寄,謂傳寄外內言語。象,言放象外內之言。狄鞮者,言通傳夷狄之語與中國相知。譯,陳也。謂陳說外內之言。東方謂之夷者,風俗通云:「東方人好生,萬物觝觸地而出。夷者,觝也。」南方曰蠻者,風俗通云:「君臣同川而浴,極為簡慢。蠻者,慢也。」西方曰戎者,風俗通云:「斬伐殺生,不得其中。戎者,凶也。」北方曰狄者,風俗通云:「父子嫂叔同穴無別。狄者,辟也。其行邪辟。」』陳用之曰:『寄象鞮譯,在周官所謂象胥是也。達其志,通其欲,象胥所謂「協其言辭傳之」,是也。』○被,皮義反。衣,於既反,下同。寄,京義反。鞮,丁兮反。譯,音亦。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無曠土,無遊民,食節事時,民咸安其居,樂事勸功,尊君親上,然後興學。 註:『得,猶足也。立小學大學。』正義:『樂事,謂民樂悅事務。勸功,謂勉勵立功。尊君,謂臣民尊君。親上,謂在下親愛長上。民富而可教,如此然後可得興學也。』方性夫曰:『無曠土,則地無遺利。無遊民,則人無遺力。食節,則無不足之患。事時,則無不急之務。樂事,則不至於勞苦。勸功,則不由於勉強。尊君,則為臣者有遜志。親上,則在下者無離心。至此,然後教學之,道可致其詳故也。』○度,大洛反。參,七南反。樂,音洛。 司徒修六禮以節民性,明七教以興民德,齊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養耆老以致孝,恤孤獨以逮不足,上賢以崇德,簡不肖以絀惡。 註:『司徒,地官卿,掌邦教者。逮,及也。簡,差擇也。』正義:『六禮,謂冠、昏、喪、祭、鄉、相見。稟性自然,剛柔輕重遲速之屬,恐其失中,故以六禮節其性。七教,即父子、兄弟、夫婦、君臣、長幼、朋友、賓客。德者,得也。恐人不得其所,故以七教興舉其民,使之皆得其所也。八政,飲食、衣服、事為、異別、度、量、數、制。淫,謂過奢侈,故以禁令防淫過之失。道,履蹈而行。謂齊一所行之道,以同國之風俗。敬養耆老,所以致恭孝之心。哀恤孤獨,所以逮及不足。尊上賢人,所以崇獎有德。簡去不肖,所以絀退惡人。』方性夫曰:『齊八政,所以使之無過行,故曰防淫。一道德,所以使之無異習,故曰同俗。六十曰耆,七十曰老。耆老在所養,則耄期可知。無父曰孤,無子曰獨,孤獨在所恤,則鰥寡可知。』○絀,勅律反。 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告, 註:『帥,循也。不循教,謂敖狠不孝弟者。司徒使鄉簡擇以告者,鄉屬司徒。』耆老皆朝於庠,元日,習射上功,習鄉上齒,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事焉。 註:『將習禮以化之,使之觀焉。耆老,致仕及鄉中老賢者。朝,猶會也。此庠謂鄉學也。鄉,謂飲酒也。鄉禮,春秋射,國蠟而飲酒養老。』正義:『為此不帥教之人,習其射禮,中者在上,故云上功。又於鄉學習鄉飲酒之禮,令老者居上,故云上齒。觀其上功,自勵為功。觀其上齒,則知尊敬長老。使俊士與之以為榮惡者,慕之而自勵。言國之俊士,則非惟鄉內之人。』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 註:『中年考校而又不變,使轉徙其居,覬其見新人,有所化也。亦複習禮於鄉學,使之觀焉。』不變,移之郊,如初禮。 註:『郊,鄉界之外者也。稍出遠之,後中年,又為之習禮於郊學。』王註:『天子四郊有學,去王都五十里。』不變,移之遂,如初禮。 註:『遠郊之外曰遂,遂大夫掌之。又中年,復移之使居遂,又為習禮於遂之學。』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 註:『遠方,九州之外。齒,猶錄也。』正義:『上雲命鄉簡不帥教者,謂初入學一年之終,簡不帥教之人,為之習射習鄉。此謂間一年而考校之,不變者右鄉移左,左鄉移右。不變移之郊者,謂五年之時。更簡不帥教者移之遂者,謂七年之時。屏之遠方,謂九年之時。』 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 註:『移名於司徒也。秀士,卿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藝者。』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 註:『可使習禮者。學,大學。』王氏懋竑曰:『孔氏推其說,謂「二十而冠,始學禮,此升於大學曰俊士。」又引尚書大傳:「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十三入小學,二十入大學;餘子十五入小學,十八入大學;鄉人當與餘子同。」故鄭知二十習禮之時在大學也。據此則鄭、孔皆以鄉學為小學,國學為大學也。然二十之時,未必有德行道藝可攷,而鄉簡不帥教者至於移郊移遂,亦非小學中事也。鄭注王制又云:「上庠、右學、東序、東膠,大學也。下庠、左學、西序、虞庠,小學也。」末雲「其立鄉學亦如之。」是國學中固有大學小學,鄉學中亦當有大學小學也。孔疏以鄭注鄉學專承上文庠制,似鄉無大學。又謂「黨學,教閭中所升;遂學,教黨學所升」,則亦似有大小學之分也。』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 註:『不征,不給其繇役。造,成也。能習禮則為成士。』正義:『鄉大夫考校此鄉學之人,有秀異之士,移名於司徒,其身猶在鄉學。升於學者,身升於大學,非惟升名而已。征,謂力役。選士雖升名司徒,猶給鄉之繇役。俊士身雖升學,亦給司徒繇役。若學業既成,免其繇役者,是為造成之士。』王氏懋竑曰:『升於司徒者即選士,升於學當即指俊士,後雲「國之俊選皆造焉」,又雲「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言俊選不言造士,言造士不言俊選,則造士即俊選可知。而孔疏所言,失其指矣。』 樂正崇四術,立四教, 註:『樂正,樂官之長,掌國子之教。虞書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崇,高也。高尚其術以作教也。幼者教之於小學,長者教之於大學。尚書傳曰:「年十五始入小學,十八入大學。」』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 註:『順此四術而教,以成是士也。』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 註:『春夏陽也,詩樂者聲,聲亦陽也。秋冬陰也,書禮者事,事亦陰也。互言之者,皆以其術相成。』王大子、王子、羣後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 註:『皆以四術成之。王子,王之庶子也。羣後,公及諸侯。』王氏念孫曰:『羣後即諸侯,而三公不與焉。卿大夫元士,卿上當有「公」字。考本書之例,皆以公侯伯子男為一類,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為一類,下文雲「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是也。且三公之子,禮未有稱為大子者,則三公不在羣後之中,明矣。白虎通義辟雍類引王制雲「羣後之大子、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則班所見本原有公字。』凡入學以齒。 註:『皆以長幼受學,不用尊卑。』將出學,小胥、大胥、小樂正簡不帥教者以告於大樂正,大樂正以告於王。 註:『此所簡者,謂王大子、王子、羣後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大胥、小胥,皆樂官屬也。出學,謂九年大成,學止也。』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不變,王親視學。 註:『亦為使習禮以化之。不變,王又親為之臨視,重棄賢者子孫。此習禮皆於大學也。』不變,王三日不舉, 註:『去食樂,重棄人。』屏之遠方,西方曰棘,東方曰寄,終身不齒。 註:『棘,當為「僰」。僰之言偪,使之偪寄於夷戎,不屏於南北,為其大遠。』正義:『謂樂正之官當光揚尊崇此四術以為教,謂敷暢義理,贊明旨趣,使學者知之。術者,道路之名。詩書禮樂是先王之道路,謂之術。』方性夫曰:『天子之子,嫡庶皆與;諸侯而下,庶子不與,隆殺之別也。選士方升於司徒,亦得與者,教無內外之別故也。』○適,丁歷反。屏,必郢反。棘,依注音僰,蒲北反。 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 註:『移名於司馬。司馬,夏官卿,掌邦政者。進士,可進受爵祿也。』正義:『此文承王子公卿大夫之子,似專據王子等,其實鄉人入學為造士者,亦同於此。其鄉人不在學者,及邦國所貢之士,亦當升諸司馬,以司馬掌爵祿,故有司士屬焉。其職雲「以德詔爵,以功詔祿」,即知但入仕者皆司馬主之。』司馬辨論官材, 註:『辨其論,官其材,觀其所長。』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 註:『各署其所長。』論定然後官之, 註:『使試守。』任官然後爵之, 註:『命之。』位定然後祿之。 正義:『司馬得此所論之狀,乃更觀其材能高下,知其堪任何官,是準擬其官以其材。若長於禮者,署擬於禮官;長於樂者,署擬於樂官。擬定然後試之以所能之官,堪任此官,然後爵命之。既受爵命,使有職位,然後與之以祿。』 大夫廢其事,終身不仕,死以士禮葬之。 註:『以不任大夫也。』正義:『致仕而退,死得以大夫禮葬,故論語注云:「大夫退,死,葬以士禮。致仕,以大夫禮葬。」是也。』 有發,則命大司徒教士以車甲。 註:『乘兵車衣甲之儀。有發,謂有軍師發卒。』正義:『國有軍旅,以發士卒,是司馬之事,王則命大司徒教此士卒以車甲之事。必司徒者,以司徒主眾,又主教,故與司馬相參也。』 凡執技論力,適四方,臝股肱,決射御。 註:『謂擐衣出其臂脛,使之射御,決勝負,見勇力。』○臝,本又作『蠃』,力果反。肱,古宏反。 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醫、卜及百工。 註:『言技,謂此七者。』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 註:『欲專其事,亦為不德。』出鄉不與士齒。 註:『賤也。於其鄉中則齒,親親也。』仕於家者,出鄉不與士齒。 註:『亦賤。』正義:『執技之事,凡有三條,上條論課試武夫技藝之事;中條論執技之人,射御之外,祝、史、醫、卜之等;下條論執技之人,不得更為二事,以其賤,故出鄉不與士齒。所以不貳事,不移官者,欲使專事,亦為技藝賤薄,不是道德之事,故不許之。』方性夫曰:『祝,若周官大祝之類。史,若周官大史之類。祝、史皆事神之官,以其作辭以事神,故曰祝;以其執書以事神,故曰史。醫,則醫師之類。卜,則卜師之類。百工,則土工木工金工石工之類,以其類非一,故以百言之。不貳事,欲其無異習。不移官,欲其有常守。不與士齒者,以執技之賤,不得與執德者序長幼也。然必出鄉而後不與之齒者,以鄉黨尚齒故也。仕於家曰仆,禮運曰:「與家僕雜居齊齒,非禮也。」』 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 註:『司寇,秋官卿,掌刑者。辟,罪也。』必三刺,註:『以求民情,斷其獄訟之中。一曰訊羣臣,二曰訊羣吏,三曰訊萬民。』有旨無簡不聽。附從輕,註:『簡,誠也。有其意無其誠者,不論以為罪。附,施刑也。求出之,使從輕。』赦從重。註:『雖是罪可重,猶赦之。』正義:『謂司寇當正定刑書,明斷罪法,使刑不差貳,法不傾邪,既得其所犯之罪,雖有旨意,無誠實之狀,則不聽之。此人所犯之罪在輕重之閒,則當求可輕之刑而附之,罪疑惟輕是也。所犯之罪,本非意故為而入重罪,今放赦之時,從重罪之上而赦之,眚災肆赦是也。』 凡制五刑,必即天論,郵罰麗於事。 註:『制,斷也。即,就也。必即天論,言與天意合。即,或為「則」。論,或為「倫」。郵,過也。麗,附也。過人罰人,當各附於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正義:『倫,理也。謂就天之倫理,即是生殺得中之理。郵罰麗於事者,言斷人罪過及責罰其身,皆依附於所犯之事,不可離其本事,假他事而為喜怒也。』○論,音倫。 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 註:『權,平也。意,思念也。淺深,謂俱有罪,本心有善惡。』釋詁:『慎,誠也。』彬謂:慎,思也。方言:『靖、慎,思也。東齊海岱之間曰靖,秦晉或曰慎。凡思之貌亦曰慎。』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註:『盡其情。』疑獄,氾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註:『小大,猶輕重。已行故事曰比。』正義:『凡犯罪之人,或子為父隱,臣為國諱,雖觸刑禁而非其本惡,故聽訟者本其宿情,立其恩義,為平量之恕而免放。慎測淺深者,謂分別善惡,使不相亂。聽獄之人盡悉己之聰明,尋其事之根本,又致其忠恕仁愛,不使嚴酷枉濫,以盡犯罪人情不有抑屈。疑獄,謂事可疑難斷者也。氾,廣也。己若疑彼罪而不能斷決,當廣與眾庶共論決之。若眾人疑惑,則當放赦之。小大,猶輕重也。比,例也。言雖疑而赦之,不可直爾而放,當必察按舊法輕重之例,以成於事。』○量,音亮。氾,本又作『汎』,孚劍反。 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 註:『史,司寇吏也。正,於周鄉師之屬,今漢有正平丞,秦所置。』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 註:『周禮鄉師之屬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職聽於朝,司寇聽之。朝,王之外朝也。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 註:『王使三公復與司寇及正共平之,重刑也。周禮王欲免之,乃命三公會其期。』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後制刑。 註:『又,當作「宥」。宥,寬也。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凡作刑罰,輕無赦。 註:『法雖輕,不赦之,為人易犯。』說文:『刑,罰辠也。從井,從刀。易曰:「井,法也。」』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註:『變,更也。』正義:『按周禮鄉士掌六鄉之獄,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遂士掌六遂之獄,若欲免之,則王命三公會其期。縣士掌野獄,若欲免之,則王命六卿會其期。獨舉遂士者,舉中以見上下。則六鄉[六],王自會之。縣野之獄,王命六卿會之,六卿以告於王也。刑者侀也,上刑是刑罰之刑,下侀是侀體之侀,以刑罰加人侀體,斷者不可續,死者不可生,故君子盡心以聽刑焉。』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 註:『析言破律,巧賣法令者也。亂名改作,謂變易官與物之名,更造法度。左道,若巫蠱及俗禁。』正義:『盧云:「左道,謂邪道。」地道尊右,右為貴,故漢書云:「右賢左愚,右貴左賤。」故正道為右,不正道為左。蠱者,損壞之名,故左傳云:「皿蟲為蠱。」俗禁者,若前漢張竦行辟反支是也。』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 註:『淫聲,鄭衛之屬也。異服,若聚鷸冠瓊弁也。奇技奇器,若公輸般請以機窆。』行偽而堅,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殺。 註:『皆謂虛華捷給無誠者也。』正義:『行此詐偽而守之堅固,不肯變改。言談偽事,辭理明辨,不可屈止。習學非違之書,而又廣博。順從非違之事,而能文飾。』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 註:『今時持喪葬築蓋嫁取卜數文書,使民倍禮違制。』正義:『妄陳邪術,恐懼於人,假託吉凶,以求財利。』此四誅者不以聽。 註:『為其為害大而辭不可明。』○析,息歷反。行,下孟反。 凡執禁以齊眾,不赦過。 註:『亦為人將易犯。』有圭璧金璋,不粥於市; 王氏引之曰:『考工記玉人之事,大璋、中璋、邊璋之類皆無金飾,若雲金飾之璋不粥於市,豈無金飾者遂可粥於市乎?今案:金當作「宗」。宗者,琮之假借。琮從宗聲而借用宗,猶璋從章聲而借用章耳。圭璧琮璋,聘禮所謂四器,古人多並言者。春官典瑞「瑑圭璋璧琮以頫聘,駔圭璋璧琮以斂屍。」是也。家語刑政篇載此文作「圭璋璧琮,不粥於市」,易林需之井「珪璧琮璋,執摯見王」,其次序正合。』命服命車,不粥於市;宗廟之器,不粥於市;犧牲,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 註:『尊物非民所宜有。戎器,軍器也。粥,賣也。』正義:『尊貴所合蓄之物,非民所宜有,防民之僭偽也。軍器,防民之賊亂也。』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麤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姦色亂正色,不粥於市; 註:『凡以其不可用也。用器,弓矢耒耜飲食器也。度,丈尺也。數,升縷多少。』正義:『布帛精粗者,若朝服之布十五升,斬衰三升,齊衰四升之類是也。廣狹者,布廣二尺二寸,帛則未聞。鄭注周禮引逸巡守禮「幅廣四咫,八寸為咫。」鄭註:「四當為三。」則帛廣二尺四寸。』錦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衣服飲食,不粥於市; 註:『不示民以奢與貪也。成,猶善也。』正義:『錦文珠玉,是華麗之物,富人合有,但不得聚之過多。此衣服飲食與珠玉連文,據華美者不得粥之。』五穀不時,果實未孰,不粥於市; 註:『物未成,不利人。』木不中伐,不粥於市; 註:『伐之非時,不中用。周禮:「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禽獸魚鼈不中殺,不粥於市。 註:『殺之非時,不中用。月令:「季冬始漁。」周禮:「春獻鼈蜃。」』方性夫曰:『言圭璧金璋,則琥璜之類可知。命服,君所命之服,若再命受服者是。命車,君所命之車,若三命受車馬者是。戎器不粥,而入車中度得粥之者,以丘乘出車賦,而兵車之粥不可禁故也。姦色,謂若紅紫之類。正色,謂若玄黃之類。錦文,猶月令之言文繡。珠玉未成器而得粥於市者,以用之為器,然後見其為奢也。』○中,丁仲反,下皆同。 關,執禁以譏,禁異服,識異言。 註:『關,竟上門。譏,呵察。』正義:『司關之官執此戒禁之書,以譏察出入之人,防姦偽,察非違。』 大史典禮,執簡記,奉諱惡。 註:『簡記,策書也。諱,先王名。惡,忌日,若子卯。』正義:『此惡亦兼餘事,故誦訓雲「掌道方慝,以詔辟忌」,鄭注云:「方慝,四方言語所惡。」是也。』○惡,烏路反。 天子齊戒受諫。 註:『歲終,羣臣奏歲事,諫王當所改為也。』司會以歲之成質於天子, 註:『司會,冢宰之屬掌計要者。成,計要也。質,猶平也。平其計要。』冢宰齊戒受質。 註:『贊王受之。』大樂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從質於天子, 註:『大樂正,於周宗伯之屬。市,司市也。於周司徒之屬。從,從於司會也。』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齊戒受質。百官各以其成質於三官,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質於天子, 註:『百官,此三官之屬。』百官齊戒受質。 註:『受平報也。』然後休老勞農, 註:『饗養之。』成歲事, 註:『斷計要也。』制國用。 正義:『司會總主羣官治要,故以一歲治要之成質於天子。冢宰貳王治事,故亦齊戒贊王受羣官所平之事,謂共王論定也。以周法言之,司會總主羣官簿書,惟大樂正、大司寇、市三官從司會質於天子者,樂正、司寇、司市當司事少,即徑從司會以質於王;其司徒、司馬、司空總主萬民,其事既大,雖司會進其治要,仍須各受質屬官,親自質於天子。天子平斷畢,當須報於下,故在下百官齊戒受天子所平之要。休老勞農者,即十月蜡祭之時飲酒勞農也。成歲事者,一歲事成,乃制來歲之國用也。』陳用之曰:『周官司會「以參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歲會攷歲成,以詔王及冢宰。」則詔王者,質於天子是也。昭冢宰者,冢宰齊戒受質是也。休老,黨正所謂「正齒位」,籥章所謂「息老物」,是也。勞農,郊特牲所謂「息田夫」,月令所謂「勞農而休息之」,是也。』○齊,側皆反。會,古外反。 凡養老,有虞氏以燕禮,夏後氏以饗禮,殷人以食禮,周人脩而兼用之。 註:『兼用之,備陰陽也。凡飲養陽氣,凡食養陰氣。陽用春夏,陰用秋冬。』五十養於鄉,六十養於國,七十養於學,達於諸侯。 註:『天子諸侯養老同也。國,國中。小學在王宮之左。學,大學也,在郊。小學在國中,大學在郊,此殷制明矣。』正義:『皇氏云:「人君養老有四種,一是養三老五更;二是子孫為國難而死,王養死者父祖;三是養致仕之老;四是引戶校年,養庶人之老。」熊氏云:「天子視學之年養老,一歲有七,謂四時皆養老。」按文王世子云:「凡大合樂必遂養老。」注云:「大合樂,謂春入學舍菜合舞,秋頒學合聲。」通前為六。又季春大合樂,天子視學亦養老,是總為七也。盧氏云:「燕禮脫屨升堂。」崔氏云:「燕者,殽烝於俎,行一獻之禮,坐而飲酒,以至於醉。以虞氏帝道弘大,故養老以燕禮。」饗禮者,崔氏云:「饗則體薦而不食,爵盈而不飲,依尊卑為獻取數,畢而已。夏貴尚於禮,故養老以饗禮。」食禮者,崔氏云:「不飲酒,享太牢,以禮食之。殷人質素,威儀簡少,故養老以食禮。」周人修三代之禮而兼用之,以周極文,故兼用三代之法也。皇氏云:「饗禮,其牲則體薦,體薦則房烝,其酌數亦當依命。其牲折俎,亦曰殽烝也。」食禮者,有飯有殽,雖設酒而不飲,其禮以飯為主,故曰食也。燕禮者,凡正饗食在廟,燕則於寢,禮則折俎,有酒而無飯也,其牲用狗。毛傳云:「燕,安也。」其禮最輕,升堂行一獻,禮畢而說屨升堂,坐飲以至醉也。又春合舞,秋合聲,即是春秋養老之事,冬夏更無養老,通季春大合樂,有三養老也。熊氏以為一年七養老,義實可疑。皇氏云:「春夏雖以飲為主,亦有食,先行饗,次燕,次食。秋冬以食為主,亦有饗,先行食,次燕,次饗。一日之中,三事行畢。」義或然也。達於諸侯者,言此養老之事,非惟天子之法,乃通達於諸侯。盧、王等以為養於鄉雲不為力政,養於國雲不與服戎,皆謂養庶人之老也。』陳用之曰:『天子養老有三,國老也,庶老也,死政者之老也。歲養之也三,仲春也,季春也,仲秋也。若夫簡不帥教,出征受成,以訊馘告,凡天子入學,莫不養老,又不在歲養之數。羅氏獻鳩以養之者,國老也;司徒以保息養之者,庶老也;司門以其財養之者,死政者之老也。先王父事三老,兄事五更,乃羣老之尤者,而致仕之老固在其閒。皇氏離而三之, 。月令無冬夏養老之文,周禮、禮記特言春養秋食而已。熊氏謂養老歲有七,亦 。』○食,音嗣。 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 註:『命,謂君不親饗食,必以其禮致之。』正義:『八十年漸衰弱,不堪來學受養,君以饗食之禮,使之就家致之。瞽人無目,恐其傾倒,拜君命之時,亦當如此。』方性夫曰:『坐,亦跪也。拜君命之時,足一跪而首再至於地也。九十筋力尤衰,不必親拜,特使人代受其命可也。』 五十異粻,六十宿肉,七十貳膳,八十常珍,九十飲食不離寢,膳飲從於游可也。 註:『粻,糧也。貳,副也。游,謂出入止觀。』正義:『五十始衰,糧宜自異。六十轉老,故恆宿肉在帳下,不使求而不得也。膳,善食也。恆令有儲副,不使有闕也。珍,謂常食之皆珍奇美食,尋常使有。不離寢者,謂老人飲食無時,急求須得。從於游者,謂美善之膳,水漿之飲,從於老人所游之處可也。』○粻,陟良反。離,力智反。 六十歲制,七十時制,八十月制,九十日脩,唯絞、紟、衾、冒,死而後制。 註:『絞、紟、衾、冒,一日二日而可為者。』釋名:『以囊韜其形曰冒,覆冒[七]其形,使人勿惡也。已衣所以束之曰絞衿。絞,交也。交結之也。衿,禁也。禁繫之也。』正義:『明老而預為送終之具也。歲制,謂棺也。此謂大夫以下耳,人君即位為椑,不待六十也。槨則死後為之,以其葬尚賒,檀弓雲「旬而布材」是也。時制,一時可辦,是衣物之難得者。月制,謂一月可辦,衣物易得者,漸老彌切也。至九十棺衣皆畢,但日日修理之,為近於終也。』○絞,戶交反。紟,其鴆反。冒,亡報反。 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飽,七十非帛不煖,八十非人不煖,九十雖得人不煖矣。 註:『煖,溫。』○煖,乃管反。 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鄉,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九十者,天子欲有問焉,則就其室,以珍從。 註:『尊養之。』 七十不俟朝, 註:『大夫士之老者,揖君則退。』八十月告存, 註:『每月致膳。』九十日有秩。 註:『秩,常也。有常膳。』正義:『此謂大夫士老年而聽致事者。七十朝君之時,入至朝位,君出,揖之即退,不待朝事畢也。若不聽致仕,則祭義云:「七十杖於朝,八十不俟朝。」告,謂問也。君每月使人致膳告問存否。九十老極,君日使人以常膳致之。』 五十不從力政, 王氏引之曰:『力政之政讀為征。』六十不與服戎,七十不與賓客之事,八十齊喪之事弗及也。 註:『力稍衰也。力政,城道之役也。與,及也。八十不齊則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謂宗子不孤。』正義:『此惟據庶人之事,謂築城垣治道也。其大夫士六十未致仕,若為軍將,當與服戎。』○與,音預。 五十而爵, 註:『賢者命為大夫。』六十不親學, 註:『不能備弟子禮。』七十致政,唯衰麻為喪。 註:『致政,還君事。』 有虞氏養國老於上庠,養庶老於下庠;夏後氏養國老於東序,養庶老於西序;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國之西郊。 註:『皆學名也。異者,四代相變耳。或上西,或上東,或貴在國,或貴在郊。上庠、右學,大學也。在西郊。下庠、左學,小學也。在國中王宮之東。東序、東膠,亦大學,在國中王宮之東。西序、虞庠,亦小學也。西序在西郊。周立小學於西郊。膠之言糾也,庠之言養也。周之小學,為有虞氏之庠制,是以名庠雲。其立鄉學亦如之。膠,或作「絿」。』正義:『養老必在學者,以學教孝弟之處,故於中養老。熊氏云:「國老,謂卿大夫致仕者。庶老,謂士也。」皇氏云:「庶老,兼庶人在官者。其致仕之老,大夫以上,當養從國老之法。士養從庶老之法。」虞殷尚質,貴取物成,故大學在西,小學在東。夏周貴文,取積漸長養,故大學在東,小學在西。庠則後有室,前有堂,若夏後氏之序。周之學,皆與庠制同,其州黨之序,則歇前而已。序則豫也,故鄉射云:「豫則鉤楹內,堂則由楹外。」彼鄭註:「豫,讀如成周宣謝災之謝。」是也。』孫氏志祖曰:『虞庠在國之西郊,據北史劉芳傳引作四郊,是也。四郊小學,即東西南北之四學。祭義「天子設四學」,注云:「四學,謂周四郊之虞庠也。」正義:「皇氏云:四郊虞庠,以四郊皆有虞庠。」則西字為四字之譌無疑。』 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養老;夏後氏收而祭,燕衣而養老;殷人 而祭,縞衣而養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養老。 註:『皇,冕屬也。畫羽飾焉。凡冕屬,其服皆玄上纁下,有虞氏十二章,周九章,夏殷未聞。凡養老之服,皆其時與羣臣燕之服,有虞氏質,深衣而已;夏而改之,尚黑而黑衣裳;殷尚白而縞衣裳;周則兼用之,玄衣素裳;其冠則牟追、章甫、委貌也。諸侯以天子之燕服為朝服,燕禮曰「燕朝服」,服是服也。王者之後,亦以燕服為之。魯季康子朝服以縞,僭宋之禮也。天子皮弁以日視朝也。』正義:『案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齊則緇之。」則虞氏或用白布冠也。縞衣,謂白布深衣也。經雲玄衣而養老,若衣裳俱玄,則與夏不異。儀禮朝服緇布衣素裳,緇則玄,故為玄衣素裳。』凡三王養老皆引年。 註:『已而引戶校年,當行復除也。老人眾多,非賢者不可皆養。』○ ,況甫反。縞,古老反。 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將徙於諸侯,三月不從政,自諸侯來徙家,期不從政。 註:『廢,廢於人事。自,從也。』正義:『案旅師云:「新甿之治皆聽之,使無征役。」鄭注引此文證之,是據民之遷徙。』王氏引之曰:『從政之政皆讀為征。春秋宣元年公羊傳「古者臣有大喪,則君三年不呼其門。」何休註:「重奪孝子之恩也。禮,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養,如字,又以尚反。期,音基。 少而無父者謂之孤,老而無子者謂之獨,老而無妻者謂之矜,老而無夫者謂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窮而無告者也,皆有常餼。 註:『餼,廩也。』正義:『按孝經云:「男子六十無妻曰鰥,婦人五十無夫曰寡。」釋名云:「無妻曰鰥。愁悒不能寐,目恆鰥鰥然。其字從魚,魚目恆不閉。無夫曰寡。寡,倮也。倮然單獨也。無父曰孤。孤,顧也。顧望無所瞻見也。無子曰獨。獨,鹿也。鹿鹿無所依也。」』外傳:『無妻曰鰥,無夫曰寡,無子曰獨,無父曰孤,此通言耳。四十無妻不為鰥,三十無夫不為寡,有室無父不為孤,壯而無子不為獨。聖人深意先王制禮憂民之極,則以老少年齒為限也。』○矜,本又作『鰥』,同古頑反。 瘖、聾、跛躃、斷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 註:『斷,謂支節絕也。侏儒,短人也。器,能也。』正義:『瘖,謂口不能言。聾,謂耳不聞聲。跛躄,謂足不能行。此等既非老無告,不可特與常餼,其病尚輕,不可虛費官物,故因其所能供官役使,以廩餼食之。案晉語云文公問八疾,胥臣對雲「戚施植鎛」,注云:「使擊鐘。」「籧除蒙璆」,注云:「璆是玉磬,使擊之。」「侏儒扶廬」,注云:「扶,持也。廬,戟柄也。」「矇瞍修聲」,注云:「歌詠琴瑟。」「聾聵司火」,注云:「使主然火。」其童、昏、嚚、瘖、僬僥,官師所不材,宜於掌土。是各以器食之。外傳不雲跛躃,此不雲籧篨戚施,設文不具。』○瘖,於金反。聾,力東反。跛,波我反。躄,必亦反。 道路,男子由右,婦人由左,車從中央。 註:『道有三途,遠別也。』說文:『央,中央也。從大在冂之內。大,人也。央旁同意。一曰久也。』陳用之曰:『男右女左者,地道尊右故也。車患於阽危,故從中央。孔子為中都宰,其民男女別途,蓋以此也。』 父之齒隨行,兄之齒鴈行,朋友不相踰。 註:『廣敬也。謂於塗中。』 輕任並,重任分。班白者不提挈。 註:『皆謂以與少者。雜色曰班。』正義:『任,謂有擔負者。老少並輕,則併與少者。老少並重,不可併與少者一人,則分為輕重,重與少者,輕與老者。』○挈,苦結反。 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 註:『徒,猶空也。』陸農師曰:『無車而行為徒行,無肉而食為徒食。』 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 註:『造,為也。』正義:『皇氏云:「此謂有地大夫;若無地大夫,則當假之。故禮運云:大夫祭器不假,聲樂皆具,非禮也。謂無地大夫也。」』 方一里者為田九百畝;方十里者為方一里者百,為田九萬畝;方百里者為方十里者百,為田九十億畝;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為田九萬億畝。 註:『一里,方三百步。億,今十萬。萬億,今萬萬也。』正義:『此論開方之法。案論語注[八]雲「步百為畝」,是長一百步,闊一步;「畝百為夫」,是一頃也,長闊一百步;「夫三為屋」,是三頃也,闊三百步,長一百步;「屋三為井」,是九百畝也,長闊一里。方十里為田九萬畝,方百里者為方十里者百。一箇十里之方既為田九萬畝,則十箇十里之方為田九十萬畝,一百箇十里之方為田九百萬畝。今雲九十億畝,是一億有十萬,十億有一百萬,九十億為九百萬畝。皇氏以為億數不定,或以十萬為億,或以萬萬為億,或以一萬為億。此雲萬億者,祇是萬萬也。』 自恆山至於南河千里而近, 註:『冀州域。』自南河至於江千里而近, 註:『豫州域。』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遙, 註:『荊州域。』說文:『江水出蜀湔氐徼外岷山,入海。』自東河至於東海千里而遙, 註:『徐州域。』自東河至於西河千里而近, 註:『亦冀州域。』自西河至於流沙千里而遙, 註:『雍州域』。說文:『河水出焞煌塞外崑崙山,發原注海。』西不盡流沙,南不盡衡山,東不盡東海,北不盡恆山,凡四海之內,斷長補短方三千里,為田八十萬億一萬億畝。 註:『九州之大計。』方百里者為田九十億畝,山陵、林麓、川澤、溝瀆、城郭、宮室、塗巷三分去一,其餘六十億畝。 註:『以一大國為率,其餘所以授民也。山足曰麓。』正義:『皇氏曰:「千里而近,其地稍近,言不滿千里。千里而遙者,其地稍遠,言不啻千里。」一州方千里,九州方三千里,三三如九,為方千里者有九。一箇千里有九萬億畝,九箇千里,九九八十一,故有八十一萬億畝。』方性夫曰:『經文重「萬億」二字,衍文。』 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註:『周尺之數,未詳聞也。按禮制,周猶以十寸為尺,蓋六國時多變亂法度,或言周尺八寸,則步更為八八六十四寸。以此計之,古者百畝當今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五里。』梅氏瑴成曰:『按疏言經文錯亂不可用,而陳氏注又言疏義所算亦 。今以算術考之,經疏固 ,陳氏亦未盡合也。蓋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五里。以算法求畝法,以古步八尺自乘,得六十四尺,又以百畝乘之,為實。以今步六尺四寸自乘,得四十尺九十六寸,為法。實如法,而一得一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為今田畝數。求里法,以古步八尺與百里相乘為實,以今步六尺四寸為法,實如法,而一得一百二十五里,為今里數。』 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國,其餘方百里者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餘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為方百里者三十,其餘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閒田。諸侯之有功者取於閒田以祿之,其有削地者歸之閒田。 正義:『此論畿外九州建國之法。九州州別方千里,以開方計之,為方百里者凡有一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國,謂公也;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謂侯國也;又封方五十者百二十,謂伯國也。』○閒,音閒。 天子之縣內,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餘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餘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為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餘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正義:『畿外千里,封國之外,所餘地少;其畿內千里,所餘地多者,以畿外之土,本擬封建諸侯,故國數多,餘地少,畿內本供天子,又有郊關鄉遂,準擬公卿、王子弟采邑,故建國數少,餘地多。』 諸侯之下士祿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國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國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次國之卿命於其君者,如小國之卿。天子之大夫為三監,監於諸侯之國者,其祿視諸侯之卿,其爵視次國之君,其祿取之於方伯之地。方伯為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於天子之縣內,視元士。 註:『給齊戒自絜清之用。浴用湯,沐用潘。』正義:『此論士大夫及諸侯等食祿之數。君,謂大國之君也。前雲「君十卿祿」,故食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國之卿,唯得三大夫祿耳。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者,君亦十卿祿也。小國卿則二大夫祿耳。君食千四百四十人者,君亦十卿祿也。次國一卿命於其君,為賤,則祿不可等命天子者,故視小國卿。子男國小,故不復差降也。其天子之士卿大夫無文,宜准大國之卿大夫士也。異義:「公羊說,諸侯朝天子,天子之郊皆有朝宿之邑,從泰山之下皆有湯沐之邑。左氏說,諸侯有功德於王室,京師有朝宿之邑,泰山有湯沐之邑。魯周公之後,鄭宣王母弟,皆有湯沐邑。其餘則否。」』○食,音嗣。 諸侯世子世國。 註:『象賢也。』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 註:『謂縣內及列國諸侯為天子大夫者。不世爵而世祿,辟賢也。』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 註:『列國及縣內之國也。』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 正義:『案禮運雲「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則周、召、畢、原之等,是縣內諸侯也。詩衛武公入相於周,又尚書顧命齊侯為虎賁,衛侯為司寇,是列國諸侯也,並入為天子大夫。然畿內諸侯有為三公,則周、召是也;列國諸侯入為六卿,則鄭武公是也。未賜爵,謂列國諸侯及縣內諸侯,其身既死,其子未得爵,賜其衣服,禮制視天子元士。若畿外者,君其本國。畿內者,亦君畿內之國。其畿內諸侯有大功德,元子出封畿外,則王命次子守其采邑,若其賢才,則世為公卿,春秋周公、召伯之屬是也。諸侯降於天子,故大夫不世爵祿,若有大功德,亦得世之。故隱八年「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是據諸侯卿大夫也。』 六禮,冠、昏、喪、祭、鄉、相見。 註:『鄉,鄉飲酒、鄉射。』七教,父子、兄弟、夫婦、君臣、長幼、朋友、賓客。 荀子大略篇:『修六禮,明十教,所以道之也。』楊倞註:『十或為七。』八政,飲食、衣服、事為、異別、度、量、數、制。 註:『飲食為上,衣服次之。事為,謂百工技藝也。異別,五方用器不同也。度,丈尺也。量,斗斛也。數,百十也。制,布帛幅廣狹也。』○冠,古亂反。 校勘記 [一]原 『似』,據禮記正義改。 [二]原 『子』,據禮記正義改。 [三]原 『追養繼孝』,據白虎通盧弨弓校文改。 [四]於上原脫『之主』二字,據穀梁傳注補。 [五]原 『性情』,據阮元校勘記改。 [六]原 『卿』,據禮記正義改。 [七]覆下原脫『冒』字,據釋名補。 [八]原脫『注』字。下文為論語注收錄馬融所引司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