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通論輯本 · 冠義

冠,古亂反。 此撮取郊特牲中言冠義者,及士冠禮一二事,前後敷衍,以為冠義一篇,昏義亦同,余說見郊特牲。此冠、昏之義,兩篇所謂「有之無所補,無之靡所闕者」是也。 自註疏以及諸儒,無不皆以禮記冠、昏、鄉飲酒、射、燕、聘六義,為釋儀禮冠、昏、鄉飲酒、射、燕、聘六禮,耳食相傳,習為固然。其後且有以儀禮為經,禮記為傳者,其於禮記諸篇與儀禮絕不合者,亦必妄求附麗,世尚信之,況此六義正同儀禮之六禮,有不深信之而無疑者乎?以今考之,皆不然也。其不合者有五:儀禮十七篇,今義祗六篇,其餘何以無之?一也。儀禮正文後多有記,今以此義為釋正文字,抑釋記乎?二也。記者記前文所未備,若義則止以釋其文為主,不當有離其文而別自為說者,況有與其文義相牴牾者乎?三也。六篇之首有稱某義,亦有稱某禮者,安得?以為釋禮之義?四也。且六篇中亦有不同,冠義,昏義皆撮取郊特牲及冠禮昏禮為之,不足為冠禮昏禮之義也。鄉飲酒義、射義多不同於鄉飲酒禮射禮而別自為說者也。燕義、聘義似釋燕禮聘禮矣,然其中亦多不同也。俱詳本篇。五也。由是觀之,凡於其同者必指以為釋禮,於其不同者亦必牽強以求合,則惑之甚者也。學者苟知禮記之義非專釋儀禮之禮,則於其餘四十三篇非儀禮之傳也,益明矣。(卷九八,頁一-二) 凡人之所以為人者,禮義也。禮義之始,在於正容體,齊顏色,順辭令。容體正,顏色齊,詞令順,而後禮義備,以正君臣,親父子,和長幼。君臣正,父子親,長幼和,而後禮義立。故冠而後服備,服備而後容體正,顏色齊,辭令順,故曰:「冠者,禮之始也。」是故古者聖王重冠。 「正容體、齊顏色、順辭令」仿論語「曾子動容貌,正顏色、出辭氣」為言。(卷九八,頁三) 見於母,母拜之,見於兄弟,兄弟拜之,成人而與為禮也。玄冠、玄端,奠摯於君,遂以摯見於卿大夫、鄉先生,以成人見也。 此撮取郊特牲及冠禮之文也。「母拜之」,按:冠禮:取脯見母,故母拜受,子拜送。此不言取脯而但云母拜之,殊屬疏謬。又冠禮:見母然後字,此敘於「字」後,亦疏。「奠摯於君」,此指卿大夫之適子也,遂以摯見於卿大夫鄉先生,據孔氏謂:卿大夫為在朝之卿大夫,然鄉先生則是鄉老而致仕者在鄉矣,故不必油事為一時事,大抵在朝則見君與卿大夫,在鄉則見鄉先生耳。方性夫謂:鄉大夫為「鄉之有職事者」,此附會周禮鄉大夫職,又非。(卷九八,頁六-七) 成人之者,將這成人禮焉也。責成人禮焉者,將責為人子、為人弟、為人臣、為人少者之禮行焉。將這四者之行於人,其禮可不重與?故孝弟忠順行立而後可以為人,可以為人而後可以治人也。故聖王重禮。故曰:「冠者,禮之始也,嘉事之重者也。」是故古者重冠,重冠故行之於廟,行之於廟者所以尊重事,尊重事而不敢擅重事,不敢擅重事,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 「嘉事」謂嘉美之事,鄭氏妄援宗伯五禮之「嘉禮」為說,不特嘉事不可謂嘉禮,而作冠義者,胸中何嘗有周禮耶?(卷九八,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