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通論輯本 · 服問

按:篇名服問,以其首「首」字,原誤作「有」,今徑改。章引傳文四句作問,而答之以其義,故名服問,不必文中定露問也。說者謂本有問辭,記者但記其所答之辭,不復記其所問,殊無謂。此篇周詳精確,多搜括零星事義,為喪服禮文之所末備者,誠可尚也。且說典制之文,而能絕去皮腐,姿致橫生,亦是周秦妙筆,恨其不能多耳。(卷九四,頁一○-一一) 傳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有從重而輕,為妻之父母。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 此所謂傳,蓋古書舊文,如後人亦稱經書為傳,不必定是傳也。若謂此文為大傳所有,即是大傳,下節非大傳所有,而稱傳則如何?公子之外兄弟,謂母舅之子及從母之子也,此等皆稱外兄弟,其服相為緦。喪服記雲「夫之所為兄弟服,妻皆降一等」,故夫與母舅之子及從母之子為外兄弟,皆服緦,妻則無服。今公子被厭,不服己母之外家而妻為之服緦,是從無服而有服也。鄭氏直謂外弟為「公子之外祖父母,從母」,謬。郝仲輿謂即「公子妻之兄弟,不言兄弟而言公子者,從夫也」,改易本文之稱,亦謬。(卷九四,頁一一-一二) 傳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母死」與「其母」,皆指親母,註疏是。陳可大謂「母死」為繼母,「其母」為出母,謬。禮為出母齊衰杖期,而為父後者無服,必不尚為其黨可知,不因厭於繼母也。若因繼母死,遂為出母之黨,不為繼母之黨服,是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矣。因思記中每有可為兩解之文,惟取一解之合理者可也。然於此正見古人立言之妙,大扺其文不為徑露,多委婉含蓄故也。若一見眾口僉同,則無他解者,其理雖正,而其文則索然寡味矣。此段句法亦蟬聯搖曳。(卷九四,頁一三-一四) 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服其功衰。有大功之喪,亦如之。小功,無變也。 「有大功之喪,亦如之」,註疏亦謂帶其葛帶,絰期之絰,若是,則兼父練、母葬言。然不若單承父練言語意為協。謂三年喪,練後遇大功之喪,始死亦麻,既葬帶其故葛帶,而絰大功之葛絰,服其功衰,故曰「亦如之也」。(卷九四,頁一七) 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 承上「三年練後,遇大功以上之喪」言也。大功以上之喪,始死,其要絰之麻不斷本,得易三年之葛帶,蓋麻之有本,重於三年之葛故也。若葬後,則仍帶其故葛帶矣。郝仲輿曰:「喪服小記雲『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皆兼服之』,即此也。」按:郝引彼證此,皆誤。(卷九四,頁一八) 既練,遇麻斷本者,於免絰之,既絰去經。每可以絰必絰,既絰,則去之。 又承上言三年練後,遇大功以上之喪。麻有本者,既變三年之葛帶矣,則小功以下麻斷本者,情輕無變三年之葛帶可知。然亦有變者,首絰是也。蓋以練無首絰,惟有冠。「於免絰之」者於初喪當免,加小功之麻絰,此謂殮時也。「既免去經」者,謂殮畢也。「每可以絰必絰」者,謂殯葬時也。「既絰,則去之」者,謂殯葬畢也。凡去絰之後皆仍服三年練冠,故下節又以「小功不易喪之練冠」明之。既練,遇麻斷本,據義尚當雲既練,遇小功之喪耳。今以麻斷本代小功之喪,既使文不平衍,又兼小功之喪麻斷本,又對映大功之喪麻有本,殊妙。於免絰之以下,句法層迭,音節歷落,亦可玩。(卷九四,頁一九) 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因其初葛帶。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以有本為稅。 又承上,恐人以練冠為可易,故申明之。「小功不易喪之練冠」,申明上「既免去絰」、「既絰則去之」之義也。「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申明上「於免絰之」、「每可以絰必絰」之義也。兼言緦者,恐人以免絰不及緦故也。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則大功可易矣。雜記云:「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是也。此言首絰也,「因其初葛帶」者,前以期初喪用麻變葛,既葬還舊葛,故曰故。此小功以下,初喪,亦不變葛,故曰初。上言小功變,正指此,何也?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況三年乎?此以麻之無本,故與葛同。若大功之麻得變三年之葛,則以有本者重於葛,乃為之稅葛耳,此言要絰也。稅音脫,即孟子「不稅冕而行」之稅,下卒哭之稅,及稅齊衰皆同,鄭氏謂「易」,方性夫謂「息」,皆非。(卷九四,頁二○) 殤:長、中,變三年之葛。終殤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為其無卒哭之稅。下殤則否。 又承上言緦小功不得變三年之葛,而亦有得變者,殤長、中是也。殤長、中本服大功,降而為小功男暨婦長殤。、緦婦中殤。,於是以殤服麻絰帶,變三年之葛。終此小功緦月算,然後乃反三年之葛。夫麻以有本為重,方得易葛。此無本得易葛者,是非重此無本之麻,乃為降服小功緦無卒哭脫麻之禮,故以麻終月數也。若大功下殤降服緦麻,雖亦無卒哭之稅,然情輕則否。降服緦與成人小功以下等,則又以麻之無本而不變。所謂「小功無變」者也。以上四節會合諸解而折中以鄙意似較明,於此見古人言禮委曲周詳,妙義如環豈,後人所能及。(卷九四,頁二一) 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世子不為天子服。 據義當雲「君為天子三年,夫人期耳」,乃取諸侯外宗之婦為君之禮,比夫人為天子之禮,而曰「夫人如外宗「外」字下原敓「宗」字,之補。之為君也」。古人說禮說服制,必不欲為板腐如此,所以其文千載如新,使後人為之,甫出數語,便已陳爛矣。君為天子三年,孔氏謂此喪服正文為「喪夫人如外宗之為君」起文,不知此兼為「世子不為天子服」起文也。郝仲輿曰:「世子不為天子服,此禮近迂。大夫之適子為君服如士,安得諸侯世子於天子獨無服乎?」愚按:世子若為天子服亦斬,則是有二君矣,非大夫之適子可比也。記文此句大義森然,直發諸喪禮所未發,郝妄駁之,不可不辨。(卷九四,頁二三) 君所主:夫人妻,大人,適婦。 「夫人妻」即諸侯夫人。雲「夫人、妻」者言之法,蓋夫人主他人言,妻主君言。若單言夫人,則與下子與婦不類,若單言妻,非記者所宜稱,故曰夫人、妻。諸儒皆不喻,鄭氏謂言妻「見大夫以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夫大夫以下三人為喪主何必見乎?陳可大謂「夫人者,君之適妻」,陸農師謂曲禮雲「公候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皆非。(卷九四,頁二四) 大夫之適子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此因世子不為天子服,恐大夫之適子亦不為君服,故特明之。鄭氏曰:「大夫不世,子不嫌也。」此說亦未然,大夫固不世,即大夫亦不嫌,唯為君乃嫌耳。(卷九四,頁二四) 君之母,非夫人,則群臣無服。唯近臣及仆驂參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 古最嚴嫡、妾之辨,如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縓緣,庶子為後「後」字下,原誤衍「母」字,今刪。為其母緦。及於後代,法制彌寬,庶於皆得為其母三年矣。此節之義,註疏引春秋「夫人風氏薨」,主穀梁「子爵於母」「以妾為妻」之辨,而以左氏「子以母貴」、公羊「其母得夫人」之說為非。然由後世觀之,則左氏、公羊之說,豈嘗非耶?唯君所服,服也,說近習,便覺?媚。(卷九四,頁二五) 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大夫相為亦然。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 「大夫「大夫」二字,原誤作「夫人」,今徑改。相為亦然」,與雜記「大夫哭大夫,弁絰,與殯,亦弁絰」同。朱仲晦曰:「古人君臣之際,如君臨臣喪,坐當撫心,要絰而踴。今日之事,至於死生之際,恝然不相關,不啻如路人,所謂君臣之義安在?祖宗時於舊執政亦嘗親臨,渡江以來,一向廢此。只秦檜之死,高宗臨之,後來不復舉。古之君臣,所以做得成,緣是親愛一體。」衛氏集說載此條。愚按:此言為失,後世禮每事多不如古,不獨此一事也。儀禮、禮記之言,周世多同姓為大臣,春秋時諸候之卿大夫亦然,故容有此隆禮,若?以此這後世人主,亦恐未當。且臣為君斬衰三年,不知後世為臣者能盡行否?亦曾反身而思之乎?又此說不形於章奏,而私存簡冊,以彰其時君上之失,亦非賢者所為也。(卷九四,頁二七) 凡見人無免絰,雖朝於君無免絰。唯公門有稅齊衰。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 此「稅」字是「脫」字,鄭氏此處以為猶「免」,前又以為猶「變」,何也?於絰言免,於齊衰言脫,用字自有義,不得以脫為免,以免為脫也。傳語甚妙,如此則見奪喪之事,使之者與為之者皆非矣。(卷九四,頁二七) 傳曰:「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人遭大喪如獲大罪,遭小喪如獲小罪,故稱棘人、稱戮民。凡衣冠、飲食、居處、貌言一切示異,不得齒於平人之列,此以「罪」對「服」言,深得聖人制服之精意,而數亦適合,故於篇終言之。解者但以墨、劓、剕、宮、大辟之五者,合斬齊衰、大小功、緦之五者,猶未夢見作者之意也。「列」,註疏讀如字,謂等比,是也。釋文云:列,徐音例,本亦作例。愚按:古無例字,後以列加人旁作例。(卷九四,頁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