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通論輯本 · 喪服小記

朱仲晦曰:「儀禮喪服,子夏作傳,小記是解傳中之曲折。」按:喪服傳為子夏作,斯言豈可信?且喪服既以有傳,焉得傳又有記?必無此理。況篇中於傳有合有否,豈是解傳者乎?為此記者,徒見篇名喪服二字相同,遂云然,實未嘗讀二篇之文耳。今以文按之,小記當在傳前,是傳乃解小記之曲折,非小記解傳之曲折也。說見繼父不同居章。黃叔陽曰:「朱子謂小記是解喪服傳,據此則宜引喪服傳正文解之,但小記瑣碎,又無條序,故難引也。觀此亦可見其真矣。」使小記果與傳一一脗合,豈待黃氏而後能引乎?此篇言淺義深,直三代人手筆,謂之小記者,謙詞也。鄭氏曰「以其記喪服之小義」,夫喪服等耳,何分大、小之義哉。篇中言禘、言大小宗,恐非小義也。篇中有數條可商,豈以其近古而不及遠之釐正者與?(卷六一,頁一-二) 斬衰,括髮以麻。為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齊衰,惡笄以終喪。 上雲斬衰,下云為母,交互見而不排。(卷六一,頁二) 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 言冠以見免,言笄以見髽,上句是陪說。孔氏以厭冠惡笄為言,非。(卷六一,頁四) 苴杖,竹也。卻杖,桐也。 按:儀禮喪服傳亦有此文,則謂小記解傳者,即可見其非矣。(卷六一,頁五)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 此謂無子而為之主後者言也,古惟大宗無子,始得立後,重宗也,小宗無子則絕,故曰男子必主同姓,婦主必使異姓也。後世宗法既廢,凡無子者必立後,此文遂成虛言。(卷六一,頁八)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上殺,由父以至高祖也。下殺、由長子以至元孫也。旁殺,固宜指兄弟而言,然上殺、下殺之中,亦皆有旁殺。疏所謂「發父而旁殺,如世叔期之類。發祖而旁殺,如叔祖小功之類。發兄弟而旁殺,如同祖兄弟大功之類。發子而旁殺,如猶子期之類」,其義乃備。陳可大第舉兄弟推說,謂「同父期,同祖大功,同曾祖小功,同高祖緦麻」,尚未詳耳。(卷六一,頁九)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 鄭氏謂:此禘為郊周之祖所出,為靈威仰,人皆知其謬妄,不復辨。王制「七廟」,而此雲四廟,禮言之不同也。陳用之據韋元成為「始受命而王,故立四廟,止於高祖」,方性夫謂「此據月祭之廟言之」,郝仲輿謂「據五服言之」,並非。陳可大直以七廟解四廟,益妄。庶子王亦如之,大抵謂世子早世,無子而庶子立,陳用之謂「此庶子為人後者」,陸農師謂「王者統序既絕,若漢光武后有天下者」,並支蔓,非。(卷六一,頁二) 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 別子,鄭氏曰:「諸侯之庶子。」孔氏曰:「諸侯適子之弟,別於正適。」按:「疏說較明。蓋總諸侯適子之次第也,不必分適庶,若正適之弟亦有同母,豈必是庶乎?或謂「自繼世之子為適子,其餘雖妻之子,亦庶子而已」,然必得如此發明乃可,豈其然乎?按:孔氏既曰「諸侯適子之弟,別於正適」,似單以諸侯之次第一人為別子,是一君祗有一大宗者。後於大傳又雲「第二子以下,悉不得禰先君,故曰別子」,又似凡為諸侯之弟皆為別子,是一君有無數大宗者,亦欠明了。呂與叔曰:「國君之適長為世子,繼先君之統。自母弟而下,皆不得宗嗣君,又不可無統屬,故次適為別子。別子為君一族大宗之祖,每一君有一宗。」此說可以正之。 鄭氏又於大傳曰:「別子謂公子,若始來在此國者,後世以為祖也。」孔氏曰:「若始來在此國者,此謂非君之親,或是異姓始來在此國者,故亦謂之別子,以其別於在本國不來者。」按:鄭孔此說尤贅。鄭謂若始來在此國者,似乎取譬為祖二字之義,未必實然,第其立說本自支蔓,而孔直認為實然,以此等亦謂之別子,是於本文外,增一別子矣。陳用之曰:「穀梁曰『燕周之分子也』,分子即別子也。然則別子不特公子而已,有來自他邦而為卿大夫者,有起於民庶而為卿大夫者,亦謂之別子。」是於本文外,又增一別子矣。孔說卿大夫自他國來奔,此不常有之事,何必為之立說乎?且別子者以其同為君之子,不得繼為諸侯,因別其支,自為祖,故曰別。今乃謂別於本國不來,非其義矣。陳說在當時宗法,行於上自必及於下,但說文祗言在上者,且卿大夫起於民庶,其立宗則系適長,豈得謂之別子乎?陳可大因總合註疏及陳說而曰:「別子有三:其一即謂諸侯適子之弟,別於正適者;其一謂異姓公子,來自他國,別於本國本來者;其一謂庶姓起為卿大夫,別於不仕者。」以「別於不仕者」釋卿大夫起於民庶之別子,即從孔氏別於本國之說生來,悉牽強無理。按:此惟第一說是,其餘悉非本文之義,世人耳目為所眩惑,反於正義不明,特正之。繼禰者為小宗,鄭氏曰:「別子,庶子之長子,為其昆弟為宗也。」孔氏曰:「彌謂別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長子繼此庶子,與兄弟為小宗。」此說亦不然。禰謂別子之謂弟,凡母弟庶弟皆在內。諸弟既不得禰先君,則諸弟之子自不得以先君為祖,故諸弟之子,繼此諸弟,僅止於禰日繼禰也,此各為一小宗也。若如鄭說繼別大宗,既屬別子二世矣;繼禰小宗,又屬別子三世,何其遼遠乎?蓋大宗之法,由別子二世而起,小宗之法,亦由別子之第二世而起,如此說方與記文為宗、為小宗之例相符。至於別子之長子,既繼別為大宗,其次子所生之長子,繼禰為小宗,自不必言。今第言二世,則三世自該其內,何必及舉三世為說乎?且依其言,一若大小宗,同在別子一支,而諸公子並不得為小宗者,此義尤不可不申明之也。小宗亦是適為之,無適則庶。鄭謂之庶,亦與言大宗之庶同為混耳。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諸解皆明,不更詳。(卷六一,頁一五-一七)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也。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 此節上下不祭祖禰二義,共有兩說:鄭氏一說,陸農師、徐伯魯、郝仲輿之徒不從鄭氏,別為一說。鄭氏曰:「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尊宗以為本也,禰則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謂宗子庶子俱為適士,得立祖禰廟者。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為庶也。」庶子不祭禰者,宗子庶子俱為下士,得祭禰廟也,按:此以上句屬宗庶俱為適士者,言因適士得立祖廟,故曰庶子不祭祖。以下句屬宗庶俱為下士者,言因下士祗得立禰廟,故曰庶子不祭禰。其義既多添設,亦未確當。何則?記文但論宗庶,不論爵位,即以爵位論,適士得立祖廟固矣。然宗子雖為庶人,庶子為適士,亦必立祖廟於繼祖宗子之家,而不敢自祭祖,不必宗子亦為適士也。若庶子是禰,庶即為適士,其禰廟亦自在繼禰宗子之家,何待下士而始言不祭禰乎?所以陳可大承其解,更為謬誤,見集說而不知實自鄭始。徐伯魯曰陸、郝說同。:「庶子非繼祖之宗,不得繼祖,明繼祖之宗有所在也。言祖則自祖而上可推矣,殤與無後皆謂庶子之子也,庶子不得祭此二者,蓋以二者皆當祔食於祖廟,其祖即庶子之禰也,庶子不得立禰廟,但祭於繼禰小宗之家已,既不祭禰則亦不得祭此二者矣。故下言不祭禰,明祭禰之宗有所在也,如此亦自可通,似不必為舊說所拘也。」按:此解雖謂不拘舊說,然於上下二句俱無關會,少實義,亦未可從。今愚為之解曰:為祖庶父是庶子。禰適己是父適子。之庶子,則得自祭禰而不得自祭祖,以祖廟在繼祖宗子之家故也,故曰庶子不祭祖。若僅為禰庶,己是父庶子。則並不得自祭禰,以禰廟在祭禰宗子之家故也,故又曰庶子不祭禰。如此解,似可免紛紛葛藤。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祭祖與禰故也。謂庶子不為長子斬,因此長子不繼祖,以己之不繼禰故也。雲不繼祖與禰,統言之爾。古人之文以意為主,不可以辭害之。鄭孔因其言祖與禰,遂謂皆指死者之父必祖適父適,乃得為長子斬;若祖庶父適,亦得為長子斬。此執滯之見也。己是父適則應立廟,立廟則己長子傳重,傳重即當服斬,豈以己為庶孫之故,而遺其父哉?如其說,記文當曰庶孫,不當曰「庶子」矣。記文既曰庶子不為長子斬,則適子可為長子斬明矣。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此殤與無後者,自皆指庶子之子。鄭孔謂不祭殤者,父之庶不合立父廟,故不得自祭其子;不祭無後者,祖之庶不合立祖廟,故不得祭兄弟之無後者。此執滯之見也。其意以為祭殤,雖適殤尚不祭,成人無後不祭可知。故以無後屬兄弟言,不知所謂殤與無後者,亦是統言之爾,且以無後亦指適子言,何不可也。(卷六一,頁一九-二一) 禮不王不禘。 陸師農曰:「此文宜在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上。」(卷六一,頁二五)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 與大夫之嫡子同,謂與大夫適子為妻齊衰不杖期同。陳可大謂「與大夫服適子之服同」,謬。(卷六一,頁二五)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 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此事不恆有,此以文勝而不必義勝者也。說者雖謂若桀紂然,其子皆封為王者,後亦非為士矣。鄭氏曰:「天子之子當封為王者後,雲......為士則擇宗之賢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為王者後,及所立為諸侯者。」此亦曲說,周先封武庚,庚誅始擇微子耳。(卷六一,頁二六-二七)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婦當喪而出而反,此事即在古亦罕有,何必為此禮文也。(卷六一,頁三○)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 期而祭,兼練祥言。期而除喪,兼除首絰及衰言。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所以明祭不為除喪之義。蓋三年有故不葬,其祭仍以時而舉,而其服不除,以親柩之在殯也,是祭不為除喪明矣。註疏悉未明。(卷六一,頁二)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言大功者,以見期之主人喪,其為之再祭不待言矣。應子和曰:「體朋友死於我殯之義,練祥不必大功矣,親黨皆不得而辭也。推行有死人,尚或殣之之心,則虞祔不必朋友,而凡相識者皆不得而拒也。」按:記文言主喪舉祭之事,非殯與殣可比,禮正以親疏為等殺。如其說則類愛無差等之學矣,不可不辨。(卷六二,頁三) 生不及祖父母諸兄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 按:檀弓曰:「小功而不稅,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而可乎?」小功如此,況期乎?此何禮也。(卷六二,頁五) 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 檀弓謂「正小功當稅」,此並謂降小功當稅,然則上雲期不稅者,何耶?(卷六二,頁六) 為君母后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 庶子既為適母后,豈可以適母之存沒而異其禮乎?鄭氏謂:「徒,從。」庶子後適母,不得為徒從也。(卷六二,頁七) 復與書銘,自天子達乎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 男子稱名,而雲自天子達,此禮可疑,未有臣子稱君父之名者。鄭氏謂「殷禮質不重名」,殷禮雖質,奚至不重名,且亦安見此之所言為殷禮乎?如不知姓則書氏,鄭氏無解,孔氏循鄭殷禮之說,因附會為「殷無世,系六世而昏」,此邪說也。其釋氏謂「如孟孫三家之屬」,然則此豈殷世耶?又如孟孫三家,豈有不知其為姬姓者?其於本文之義全屬茫昧,大抵鄭孔于姓氏不能知其源委,茲詳於下。(卷六二,頁一○)按:姓氏之別,禹貢曰:「錫土姓。」左傳:「眾仲云:天子建德,因生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姓為人所自生,天子賜之,如伯益姓曰姜、禹姓曰姒、契姓曰子、稷姓曰姬之類是也。氏則諸侯所命卿大夫,或以爵,如公子、公孫。或以國,如齊魯秦吳。或以官,如司馬、司空。或以邑,如韓趙魏。或以王父之字,如孟仲季。或以先世之諡如文武桓宣。之類是也。姓所以系倫類之正統,百世而不變;氏所以別子孫之旁出,數世而一變。故三代以前姓氏為二,姓可兼稱氏,氏不可稱姓,男子則稱氏,如魯,姬姓而稱孟叔仲氏;齊,姜姓而稱欒高崔國氏之類。婦人則稱姓。如王姬、伯姬、季姬,孟姜之類。男子稱氏者,所以別貴賤也,貴者有氏,賤者有名無氏也。婦人稱姓者,所以別昏姻也,異姓可昏,同姓不可昏也。假如昭公夫人本為吳孟姬,曰吳孟子,其弊立見矣。此文雲書姓與伯仲,即如伯姬孟姜之類。然何以有不知其姓者也?降至於後,氏族益繁,千塗萬徹,隨時隨地皆可為氏,如於居則東陵、北郭,於事則白馬、青牛,於技則巫屠、陶卜,由是傳遠寢微,而致有昧其姓者,此所謂不知甚姓,乃女之父有氏而昧其姓者,書氏則書父之氏而已。因觀記文之說,知古人姓氏之分,其流乃亦有弊,夫不知其姓,不將同姓為昏乎?故曲禮亦云「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是微特買妾而已,即娶妻亦有之,想亦卜之耶?迨秦漢以後,姓氏始混而為一,姓固姓,氏亦為姓矣。然則此所云不知甚姓者,固周之末世而巳,為秦漢以後,以氏為姓之濫觴與?(卷六二,頁一○-一二)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葛皆兼服之。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皆謂重喪之葛與輕之麻同也。蓋男子重首,婦人重要,不可變。男子輕要,婦人輕首,麻可變葛,故曰麻葛皆兼服之。如斬衰卒哭,男子變首絰要帶以葛,若又遭齊衰之喪,則以齊衰之麻易葛帶,其首絰猶是斬衰之葛。婦人變首絰以葛,不變要帶之麻,則以齊衰之易葛,其要帶猶是斬衰之麻,齊衰遭大功之喪亦然。但男子首服葛,要服麻,可謂之麻葛兼服;婦人上下皆麻,似不可謂兼服,所以鄭氏曰:「兼服之,謂服麻又服葛也。......兼服之文,主於男子。」然亦不可油也。婦人之首既嘗服葛,今又服麻,兼服之文亦可該之,不必以辭害意。間傳雲「輕者包」,即謂男要女首為輕原有二「輕」字,下字誤衍,今刪。,新喪之麻可以包舊喪之葛,以麻包葛,包即兼也,間傳又云:「兼服之服重者,則易輕者也。」亦即明此義也。郝仲輿以其不該婦人而別為說曰:「兼服為斬衰卒哭後,遭齊衰之喪,服齊衰之麻絰可,服斬衰之葛絰亦可。齊衰卒哭後,遭大功之喪,服大功之麻絰可,服齊衰之葛絰亦可,服問云:『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是也。」其說益混。服問雲「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服其功衰。大功之喪,亦如之。」此言期功之喪既葬者,若未葬豈可以葛代麻,而雲此可彼亦可乎?又引「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之語為證,不知此正言大功以上,其要絰之麻不絕,本重於三年之葛,故必變之,其非此可彼亦可益明矣,奈何反取以證乎?(卷六二,頁一二-一四)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 郝仲輿曰:「如祖為大夫,祭用少牢,士祔食則易以特牲,不敢因祖之牲,蓋主可祔禮,不可假也。鄭謂不以卑牲祭尊,同用少牢,非也。後雲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亦謂各異其牲耳。」此說是。又謂:「此是士死,無後主,祔於祖。」非也。此篇多言孫祔祖、孫婦祔祖姑、妾祔妾祖姑,皆謂卒哭之祔,非無後者祔食之祔也,不然何言無後者如是之多耶?惟上章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乃謂無後者耳。(卷六二,頁一八-一九)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呼下有主後者為異居。有主後者為異居,即所謂必嘗同居也,但有主後,便為異居耳,此文家呼應法。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此文家插敘法。雲必嘗同居,又見始終未嘗同居者,便為路人而無服矣,此文家意外補襯法。喪服傳云:「夫死妻?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即此所云皆無主後也。又云:「所適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即所云同財而祭其祖禰也。觀小記惟一句傳,以數句明之,則是傳乃解小記之曲折,豈是小記解傳之曲折乎?(卷六二,頁一九-二○)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 此為卒哭之祔「祔」字,原誤作「附」,今徑改。,舊說是。郝仲與曰:「此為為庶子無後而祔食於祖者之禮。鄭以為既葬卒哭之祔,若是則廟制有常數,各祀其祖禰,各有小宗,焉得祔於諸祖?妻從夫,妾從嫡,焉符祔於諸祖姑?妾不世祭,焉得屢世有妾祖姑廟?」此說非也,按:卒哭之祔,其時新宮未作,三年喪畢,新宮成,始得專祀,何得為此紛紛之疑,而以此祔為無後祔食,且於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悉解不通矣。其曰:妾母不世祭,焉得屢世有妾祖姑廟?此因下有妾母不世祭之文,則不當有妾祖姑廟,遂以此節通主無後者言,而不知其誤解妾母不世祭之文也。說見下。按:妾祔於妾祖姑,謂有子之妾也。妾無特廟,如始祖之妾,其初祔於嫡。下章謂妾無妾祖姑,易牲而祔於女君是也。自此孫妾祔於妾祖姑,即祖廟。無則中一以上祔於高祖之妾,又無則仍祔於女君也。此見下文。若妾母不世祭,此如下章所謂為庶母、為庶祖母之類,是先有子而子死,以他妾之子為之後者,與此不同。孔氏曰:「妾母不世祭於孫,否則妾無廟,今乃雲祔於高祖者,當為壇祔之。」此說誤後來。黃叔陽曰:「妾無世祭之理,則必無祔廟之禮,況大夫以上,已不為庶母服,又豈有葬畢而祔之之禮哉。故妾祔數句,宜為疑經。」此說益誤。其謂大夫以上不為庶母服則不祔廟,此庶母自有子,焉得不祔廟乎?若竟謂妾不祔廟,則子亦不得祭其母矣,又豈特不世祭而巳耶?自孔氏始為此誤解,而黃氏承之,郝氏又承之,遂不得明矣!張氏曰:「亡則中一以上而祔,指上三者,舊說專指妾言者。」非。愚謂:豈但不可專指妾言,妾本不當在內,因上二者而帶言之耳。何則?下文雲「妾無妾祖姑者,易姓而祔於女君」。(卷六二,頁二三-二四) 宗子,母在為妻禫。 疏引賀瑒曰:「父在,適子為妻不杖則不禫。若父沒母存,則為妻得杖,又得禫。凡適子皆然,嫌畏宗子,尊嚴其妻,故特雲宗子母在為妻禫,宗子尚然,則其餘適子母在為妻禫可知。」此一說也。衛氏集說取之,疏又引賀循曰:「宗子母在為妻禫,則其非宗子,其餘適子,父在為妻,並不得禫也。」此又一說也,徐伯魯、郝仲輿皆從之,當以後一說為長。若陳氏集說上言適子母在則為妻禫,用賀瑒之說,下又言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用賀循之說,則相矛盾矣。(卷六三,頁一) 為慈母后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 為庶母可則為其子也,為祖庶母可則為其孫也。郝仲輿不得其義,乃謂:「已妾之子為父,妾無子者,後越昭穆之次。」非也。此亦疏說未明之故,徐氏集說則非。(卷六三,頁三)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此即承上為慈母后者一節而言,古文節次多參錯不聯貫,如此慈母即上慈母,妾母即上庶母庶祖母之類,文從省而總名曰妾母。此皆無子,或前有子而子死者,故謂此慈母與妾母,雖皆繼之為後而不世祭也。子祭而孫止也,孔氏以此妾母為庶子自為其母,誤矣。若是,將孫不祭其祖母乎?余說見上。(卷六三,頁五-六)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孔氏謂:「大宗子在殤中而死,族人為後大宗,而不得後此殤者為子也,以其父為殤義故也,既不後殤而宗不可絕,今來為後殤者之人不以殤者之為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殤也。」此說是。蓋此本不承上二句,另自為義也,後儒皆承上二句作解,所以皆誤。陳可大謂:「此當立後者,乃是已冠之子。」按:記文明雲已冠不為殤,何嘗雲已冠可立後乎?徐伯魯釋後為喪主,謂:「既冠即笄則為成人,故兄弟為其主後者,以其服服之而不服殤。」按:喪主稱後,似牽強。且曰為殤後則明是殤矣,何得又以為不為殤之成人乎?郝仲輿謂:「殤雖冠,無為父之道,若立後,但依本親服服之。」按:小宗不立後,若立後乃是大宗,然則仍同疏義,何必又曰殤雖冠云云乎?徐郝二說又承陳氏之誤如此。(卷六三,頁七)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庶子在父之室,古以取妻為授室,在父室謂未授室成昏者,本是在父母之室,以母死故云在父之室也。為庶子又幼,故不為其母禫,若已成昏則禫矣。孔氏謂「此為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若異宮則禫」,謬甚。父子從無異宮,說見內則,且室與宮其立說意異,安可附會?又如其說士為母不禫,大夫為母則禫,未聞士大夫於父母之喪亦有等殺也,無貴賤一也之義謂何?(卷六三,頁一一)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此即主妾祔於妾祖姑之妾,與上妾母不世祭之妾不同,解者疑之,非是,說見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下。女君則適妻,鄭氏謂「適祖姑」,亦非凡上章言妾從女君而出,及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皆指正適而言,豈此獨為祖姑乎?必不然矣。鄭以女君為「祖姑」者,以孫祔祖列之,孫之妾既無妾祖姑可祔,故當祔於適祖姑,不知孫婦本祔於祖姑,若妾又祔於祖姑則適不分,為未宜,故宜祔於適妻也。又前章雲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此句無承,上三者則妾亦宜祔於高祖之妾,今又謂祔於女君,或以祖妾高祖妾皆亡,然後祔於女君耳。但古人之文前後錯出,未嘗屑屑求合,解者須以意通之。易牲見上「士祔於大夫則易牲」下。(卷六三,頁一五-一六) 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 此謂大夫之喪無主後,士卑不得攝而主之,惟宗子為士乃可,宗子尊故也。鄭孔謂士喪無主,不敢使大夫兼攝為主,若宗子為士而無主後者,可使大夫攝主之。此說之誤有三:不類本文語氣,一也。前章言大夫不主士之喪,此言士不主大夫之喪,義正相備,如其說則於大夫不主士之喪為復,二也。宗子無子,死自應立後,安得有無主後者?三也。(卷六三,頁一七)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 鄭氏分多陳省納為賓客所贈,省陳盡納為主人自作,殊屬武斷。陸師農曰:「陳器之道如其陳之數而納之正也,即雖多陳之少納之,省陳之盡納之,禮亦不禁,是之謂可。」此解亦通,第嫌稍混耳。郝仲輿曰:「賓客親戚皆有器物贈死,故陳設多,然納於壙中者有限,故省多則少納,少則盡納,適宜而止。不以財儉親,不以美設禮,斯可矣。」此解特精。(卷六三,頁一九)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 陸農師謂「兄弟如此則諸父亦然」,郝仲輿謂「兄弟以上則本服此」,二者當以陸為正。(卷六三,頁二○) 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 以報之本是期,降在小功,故視大功以報之,鄭氏指帶言謂「合而糾之」,非。(卷六三,頁二一)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 三字疑二字之誤,不然何以再言繼娶乎?郝氏仲輿曰「以三人為適繼庶」,非也,庶為妾則祔於妾祖姑矣。(卷六三,頁二二)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句。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句,依張氏讀。於其妻則以大夫牲。 夫為大夫,即雲其妻為大夫,秦漢人無此字法。又二處皆以而祔句絕,謂祔於祖姑。秦漢人無此句法。予於篇下謂三代人手筆,豈誣也哉。(卷六三,頁二三)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 為父後者一條,前文已有,此又解之(卷六三,頁二四)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 既葬則速反而虞,日中而行事,蓋古人葬限以地。檀弓上雲「葬於北方」,謂國北之地也,此雲既葬而不報虞,豈以有葬地距家遠者與?然謂雖主人皆免,恐未宜。(卷六二,頁二五)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必玄者,對下而言,謂冠服也,而玄裳自在其中。鄭氏必謂「黃裳」,以士冠禮雲「玄端玄裳黃裳雜裳,可也」,士冠禮本言其皆可,而鄭分「元裳」為上士服,余為中下士服,因以黃裳為「釋禫之服」,不敢服上士之服也。此除殤喪之服,宜服釋禫之服,故黃裳也,如此展轉迂折,當時得成知禮,知此等禮而已。(卷六三,頁二七) 奔父之喪,括髮於堂上,袒降踴,襲絰於東方。奔母之喪,不括髮,袒於堂止,降踴,襲免於東方。絰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奔喪篇「父母皆括髮」,此雲奔母喪不括髮,與之不同。(卷六三,頁二七) 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適婦不為舅後,謂此適婦無子而死,其先時舅死,無為傳重者,則姑為之小功,如庶婦服也。此不論適子在否皆然,故不言適子而言適婦也。若舅則先此適婦而死,故不言舅而言姑也,文體宜如此。鄭氏謂「其夫有廢疾他故,死而無子」,若是則不應獨言適婦矣;又未釋出舅死之由,若是則不應獨言姑矣。文義不明,何以言禮。(卷六三,頁二八-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