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通論輯本 · 檀弓上

此篇疑義特多,偽言百出,觀其文儇便雋利,亦可知是賢者過之一流人,故不必言之,其皆實與義之皆正爾,列下帖。然其中亦有可采者,學者宜分別擇焉可也。篇中凡言春秋事與經傳多錯互。夫明明經傳而且異之,況其無可證據者乎?讀檀弓者當知之。此篇為子游門人之後人所記,疑義各詳文下。(卷一一,頁一) 公儀仲子之喪,檀弓免焉。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聞也。」趨而就子服伯子於門右,曰:「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何也?」伯子曰:「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孫腯而立衍也;夫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子游問諸孔子,孔子曰:「否!立孫。」 「檀弓免焉」,鄭氏謂:「故非為禮以非仲子。」以下章「子游麻衰吊,謂子司寇知之」或有然,然欲正人非禮,已而先為非禮,甚迂而不可訓也。伯子答後,檀弓不復再語,另接子游問孔子。則記者歸重子游,初未嘗以檀弓為知禮也。故謂此篇為子游門人之後人所記不誤(卷一一,頁三) 事親有隱而無犯,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致喪三年。事君有犯而無隱,左右就養有方,服勤至死,方喪三年。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喪三年。 「隱」、「犯」皆指諫言。「事親有隱無犯」,即論語「幾諫」之義。「事君有犯無隱」,即論語「勿欺而犯」之義。鄭氏看「隱」、「犯」作兩義,故別以「隱」為「不稱揚過失」,誤矣!此處諸儒己多駁過,然鄭之以「隱」、「犯」為兩義者,以「事師曰無犯無隱」有難通也。而前儒於此則不能了,不知此「隱」、「犯」亦與上同義,既為人師,安有過失使弟子諫。蓋記文亦就「君、親之隱、犯」為湊合而言耳。「養」,說文:「供養也。」非獨指飲食,凡供養皆是。故鄭解「有方」為「不可侵官」,若「無方」是無專職,事事皆當為之也。「方喪」,方字已為後世以日易月開端矣!「心喪三年」,曰「心」,似乎無服。故鄭引「若喪父而無服」以證之。然愚謂師恩有重輕,任人為之。故喪服不言,以其無一定之服耳,非竟無服也。(卷一一,頁五-六) 季武子成寢,杜氏之葬在西階之下,請合葬焉,許之。入宮而不敢哭。武子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來,未之有改也。吾取其大而不許其細,何居?」命之哭。 凡古事、古禮有與後世懸殊者,不可執今以疑古也。如記文明謂「武子成寢室,而存杜氏之葬於西階下」,當時容有此事,而鄭氏謂:「夷人冢墓以為寢。」按:杜氏仍來請合葬,則未嘗夷可知也。張子厚謂「此必是殯,豈容城中有墓」,皆非也。「請合葬焉」,張子厚又謂:「掘其柩以歸合葬。」陸農師亦謂:「請遷於外而合葬之。」皆非也。(卷一一,頁八) 子上之母死而不喪。門人問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喪出母乎?」「然。」「子之不使白也喪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無所失道;道隆則從而隆,道污則從而污。伋則安能?為伋也妻者,是為白也母;不為伋也妻者,是不為白也母。」故孔氏之不喪出母,自子思始也。 諸儒解此事或謂「禮宜為出母齊衰、杖、期」;或謂「禮不宜喪出母」;或謂「喪出母為聖人處權,不喪出母為子思守禮」;或謂「禮為出母齊衰、杖、期,而為父後者無服,伯魚、子上皆為父後,伯者乃賢者之過子思正欲用禮」,紛紛諸辨皆可不必。孔子必無三世出妻之事也。黃叔陽曰:「夫子年十九娶宋亓史記注作上,家語作亓,並字誤。官氏。明年生子適,魯昭公賜之二史記無「二」字。鯉魚,夫子榮君之賜,因以名其子而字之曰伯魚,至六十六而夫人亓官氏卒。傳記之所可考者昭然如此,豈可以為世出其妻乎?」按:黃之前說乃史記注引家語,其「六十六夫人卒」之事史記、家語皆無之。彼說固難信,今欲辟彼說而偽撰其事以為證,又烏乎可?(卷一一,頁一○) 孔子曰:「拜而後稽顙,頹乎其順也;稽顙而後拜,頎乎其至也。三年之喪,吾從其至者。」 此雲「稽顙後拜」,士喪禮皆雲「拜稽顙」,喪大記亦云「每拜稽顙」,與此不同。孔氏謂:「士喪禮諸文拜稽顙者,為拜之時先稽顙。」此執禮解禮之曲說也。又「孟子述子思「再拜稽首而受,稽首再拜而不受」是吉禮,其於受不受亦分拜於稽首之先後,與凶禮同。此等禮今無由考,不必強為之說也。鄭氏以「拜稽顙」、「稽顙拜」分周、殷益謬。若「拜」與「稽首」、「稽顙」諸義則有可考者。「拜」者,字從兩手從下,兩手為拜也。內則云:「凡男拜,尚左手。......凡女拜,尚右手。」則拜之用手之為義甚明。尚書雲「拜手」,少儀:「手拜」皆是也。先兩膝著地,次用兩手相交,但折腰俯首而巳。荀卿雲「平衡曰拜」,謂「首與腰齊也」,吉凶禮皆用之。「稽首」者,先兩膝著地,次兩手到地,乃俯其首下至於手。荀卿雲「下衡曰稽首」。謂「首下於腰也」,吉禮用之。「稽顙」者,較稽首之首至手者為重,首至地其兩手開也。凡首至地惟顙貼地,故謂之稽顙。荀卿雲「至地曰稽顙」,凶禮用之。此三者之大較也。惟「拜」則即起,以用手不用首故也。「稽首」、「稽顙」則遲起,故曰「稽」。「稽」者,稽皋之義,以遲為敬,以用首故也。惟「拜」又為總名,亦兼「稽首」而言。「拜」通「稽首」,「稽首」不通「拜」也。如尚書「拜手、稽首」,則分別言之。其餘若論語「拜下,禮也」,孟子「使己僕僕爾亟拜」之類,皆兼「稽首」而言也。又少儀「婦人肅拜」,此立拜也,亦名「拜」,皆不可以辭害意。此外又有「頓首」者,不見於諸經,惟左傳:「穆嬴日抱太子,......頓首於宣子」,及「申包胥乞秦師,......九頓首而坐」,為「陡頓」之義,與「稽」義正相反,以首叩地而速起,凡急遽有求,倉卒致情時用之,此禮之變,非列於「拜」禮中也。自周禮作,妄為列於九拜之一,而注者不達,釋為平常吉拜,是誤以「頓首」為「稽首」矣!其後遂以「頓首」易「稽首」之稱,無復有「稽首」者,沿流及今,反以「稽首」為凶拜,尤謬誤之可笑者也。又「立而折腰曰揖」,論語「揖所與立」;鄉飲酒禮作「?」,亦曰「肅」;曲禮「肅客而入」;左傳「三肅使者」,大抵與今之「拱」同,今則以鞠躬俯首近地為揖,微鞠躬俯首舉手為拱,又不同。(卷一一,頁一七-一八) 孔子既得合葬於防,曰:「吾聞之,古也墓而不墳;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識也。」於是封之,崇四尺。孔子先反,門人後,雨甚,至,孔子問焉曰:「爾來何遲也?」曰:「防墓崩。」孔子不應。三,孔子泫然流涕曰:「吾聞之,古不修墓。」 「古也墓而不墳」,今則墳矣!豈生今反古乎?「東西南北之人」,在後人目孔子則可,安有孔子預知自疑之理?「古不修墓」,不知古果有此制否?即有之,任其崩壞而不修,則是失於本心,又不止於生今反古之愆矣!(卷一一,頁二○) 子思曰:「喪三日而殯,凡附於身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喪三年以為極,亡則弗之忘矣。故君子有終身之憂,而無一朝之患。故忌日不樂。」 「喪三年以為極,亡則弗之忘」,言喪雖三年為極,但既亡則終弗之能忘矣!故即以「故君子」云云。陳可大謂:「既葬曰亡。」此本中庸章句解「事亡如事存」。「亡」字以為「既葬」,則曰「反而忘焉」之說,此解殊牽強。今陳直以「亡」為「既葬」,益非矣!「君子有終身之憂,無一朝之患」,從來解者皆貼「親喪」說,殊不然。「終身之憂」,似「忌日」矣。「一朝之患」,鄭氏謂「毀不滅性」;陳可大謂「指上必誠必信,所以無冢宅崩毀之事」,並迂,又與下「故忌日不樂」義不貫。按:此二句乃古語,孟子引之,故此用「故」字,孟子用「是故」字。記文取「有終身之憂」句,喚起「忌日不樂」義,「無一朝之患」是陪說。孟子則取「無一朝之患」句,以明上文「橫逆」之事,「有終身之憂」是陪說。孟子又解「有終身之憂」為「憂其未能如舜」。觀此同一「有終身之憂」句:記文作「忌日」用,孟子作「如舜」用,則釋古人之書者,其可粘滯執著死古人句下哉!祭義作「君子有終身之喪」,此方專指「忌日」。(卷二二,頁二二-二三) 孔子少孤,不知其墓。殯於五父之衢。人之見之者,皆以為葬也。其慎也,蓋殯也。問於聊曼父之母,然後得合葬於防。 此偽妄之說,前儒多辨之,不更贅。(卷一一,頁二五) 夏後氏尚黑,大事斂用昏,戎事乘驪,牲用玄。殷人尚白,大事斂用日中,戎事乘翰,牲用白。周人尚赤,大事斂用日出,戎事乘騵,牲用騂。 此文巳為不韋月令開端,「尚黑、白、赤」,未詳其義。疏引舊說謂:「正色有三。」然青、黃非正色乎?鄭氏以「物生色黑,及芽白、萌赤」解之,此緯書注甚鑿。陳可大謂:「禹治水,尚水色。水非黑色,觀禹貢別言黑水可見。湯征伐得天下,尚金色。」於周無可言,乃取五行相?之義,以為「火勝金」。吳幼清祖其說,變相?為相生,謂:「夏以金德主,黑,水色;水者,金之所生。周以木德王,赤,火色;火者,木之所生。」於殷無可言,為「以水德王,白,金色;金者,水之所從生」。又與上義反,皆鑿謬。揆此則三代尚色之義,恐附會也。「周戎事乘騵」,取大雅「駟騵彭彭」為說,而因以為夏「乘驪」詩「乘其四騏」,周豈端用「騵」乎?、殷「乘翰」耳。然六月詩「比物四驪」,采?「殷戎事乘翰」,取易「白馬翰如」為說,以「翰」字代「白馬」,義甚?謬。陸德明謂「翰又作●」,無據。(卷一一,頁三○-三一) 穆公之母卒,使人問於曾子曰:「如之何?」對曰:「申也聞諸申之父曰:哭泣之哀,齊斬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達。布幕,衛也;縿幕,魯也。」 「器泣之哀」數句,似從孟子來,以其易「齊疏」為「齊斬」也。語、孟中未有「斬」字,「幕」分「布」、「縿」,或是當時奢儉之別。鄭氏「布為諸侯,縿為天子」,殊武斷。若謂曾申以魯僭用天子禮,諷穆公不宜用先世所習用者,而申欲一旦異之,亦迂矣。(卷一,頁三一) 晉獻公將殺其世子申生,公子重耳謂之曰:「子盍言子之志於公乎?」世子曰:「不可,君安驪姬,是我傷公之心也。」曰:「然則盍行乎?」世子曰:「不可,君謂我欲弒君也,天下豈有無父之國哉!吾何行如之?」使人辭於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於死,申生不敢愛其死,雖然,吾君老矣,子少,國家多難,伯氏不出而圖吾君。伯氏苟出而圖吾君,申生受賜而死。」再拜稽首,乃卒。是以為共世子也。 「以為共世子」,鄭氏曰:「可以共,孝則未之有。」若然,凡孝子必當諡以孝,而後可為孝乎?迂亦甚矣。鄭氏之說蓋誤本於梁餘子養曰:「死而不孝,不如逃之。」不知此乃當時諫阻申生伐皋落氏,故為聳其言以希動聽。若羊舌大夫曰:「違命不孝,......子其死之!」非又以死為孝耶!孔氏援春秋曰:「晉侯殺其世子申生,父不義也。陷親於不義,故曰不孝。」其說尤悖。人子以孝名者,多不幸處其變,即以舜之大孝,尚不能掩其父母之頑嚚,亦可曰「陷親於不義,而非孝」乎?後儒因鄭、孔此說,遂群以申生為不孝,陳守之尤極詆之曰:「申生之死於親,可言而不言,而且懼傷公之心;於義可逃而不逃,而且謂天下豈有無父之國;以至忘其躬之不閱,而且恤國家之多難;不顧生死之大節,而且謹再拜之末儀。」嗚呼!申生之孝,孰有加於此數言也!惟以傷親之心為大,故不言;惟以不可處無父之國為大,故不逃;忘躬而且恤國家之多難,死不忘忠也;臨死而且謹拜之末儀,死不忘敬也。其極詆之者,非所以極贊之乎!至謂「其可以言」,何以知之?謂「其躬之不閱」,何以見之?尤妄矣!吁!人臣、人子不幸而遭逢事窮勢竭,乃為此死忠、死孝之事,千古豈有印板之忠孝乎哉!後此宋儒高托中行,以千古瑰異嶄?之行,?加抑下不之許可,皆自此一種議論有以啟之耳。若是,則人心益無感激,風俗日以偷漓,徒取便於拘文牽義,旅進旅退之儔耳,豈不可嘆哉!(卷一一,頁三三-三四) 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爾這於人,終無己夫?三年之喪,亦已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踰月則其善也。」 論語記孔子問者,出後而有言者二:一為南宮适出,贊其「為君子,尚德」;一為宰我出,斥其「不孝,不仁」。贊與斥皆不必面盡,故待其出爾。若「朝祥莫歌」之非,子路笑之既是,奚為面故斥之,而引其旨待其出後始發乎?聖人教人必不如是也。(卷一二,頁一) 魯莊公及宋人戰於乘丘。縣賁父御,卜國為右。馬驚,敗績,公隊,佐車授綏。公曰:「未之卜也。」縣賁父曰:「他日不敗績,而今敗績,是無勇也。」遂死之。圉人浴馬,有流矢在白肉。公曰:「非其罪也。」遂誄之。士之有誄,自此始也。 「末之卜」,鄭氏解謂:「微哉!卜國無勇。」然古無但稱人之氏者,況君乎?或以「卜」為「卜筮」,皆未詳也。鄭解此為「這卜國」,意疑不及縣賁父,則縣賁父不當獨死,遂謂二人皆死,尤臆測。「士之有誄,自此始」,鄭引士冠禮「生無爵,死無諡」。按:「誄」與「諡」有別,鄭以「誄」為「諡」,非。後放此。檀弓所記事實,多與春秋經、傳無似,而又多互異,當以經、傳為正,不必為之附會求合也。莊十年經云:「公敗宋師於乘邱。」非魯敗也。陳用之以為「莊公敗於二人未死之前,宋人敗於二人既死之後」。呂東萊以為「止是馬驚敗,不預軍之勝負」。此皆曲為附會者。(卷一二,頁二-三) 曾子寢疾,病。樂正子春坐於床下,曾元、曾申坐於足,童子隅坐而執燭。童子曰:「華而睆,大夫之簀與?」子春曰:「止!」曾子聞之,瞿然曰:「呼!」曰:「華而睆,大夫之簀與?」曾子曰:「然,斯季孫之賜也,我未之能易也,元,起易簀。」曾元曰:「夫子之疾革矣,不可以變,幸而至於旦,請敬易之。」曾子曰:「爾之愛我也不如彼;君子之愛人也以德,細人之愛人也以姑息。吾何求哉?吾得正而斃焉斯已矣。」舉扶而易之。反席未安而沒。 檀弓多毀曾子而譽子游,此一章亦毀曾子也。曾子於大夫之簀已不當受,即受之亦不當服用,乃於臨沒之頃,因人言而始易之,豈死不可僭踰,生獨可僭踰乎?使非執燭之童子,曾子不將以不正斃耶!且謂以執燭之童子能別服制之宜否,知義理之是非,而子春、曾元輩乃罔知匡正,且為其隱諱不即救止,是曾子之門人子弟尚不及童子之識,為深可恥也。千載之下,動以此事嘖嘖言「曾子因於人死稱易簀」奉為美談,殊不知記文之誣焉耳!蓋附會論語「曾子有疾」章造此一事,其雲「舉扶而易之」,仿「啟予手!啟予足!」而雲也;曰「吾得正而斃焉斯已矣」,放「而今而後,吾知勉夫」而雲也。(卷一二,頁五-六) 始死,充充如有窮;既殯,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練而慨然,祥而廓然。 鄭氏曰:「皆憂悼在心之貌。」顢頇不分,殊謬。按:「廓」,開也,廓然閉塞之久,至此始稍開也。孔氏謂:「寥廓,情意不同而己。」亦豈可通。大抵人子有「終身之喪」固然已,此文則從「始死」至「大祥」,別形孝子為哀之隆殺,酌人情事理以言之,另是一義,初不相妨,解者必欲據「終身之喪」為說,其亦固矣!(卷一二,頁七) 邾婁復之以矢,蓋自戰於升陘始也。魯婦人之髽而吊也,自敗於台鮐始也。 言婦人吊,意欲見無男子耳。然婦人夫死又吊他人,於情事未協。(卷一二,頁九) 南宮絛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蓋榛以為笄,長尺,而總八寸。」 下二句是記者語,因言「髽」而「笄」、「總」之制,故加「蓋」字以別之。此檀弓用字法,篇中多有之。孔氏皆以「蓋」字從疑辭,豈下章「孔子蓋寢疾七日而沒」亦疑辭乎?孔之以此為疑辭者,其說曰:「惡?或用櫛,或用榣。故喪服有櫛?,故夫子稱蓋以疑之。」此執儀禮之「櫛?」意,謂不當雲「榣?也」。然則孔子讀儀禮不熟耶!可笑也。按:「櫛」者,梳也,非木名。喪服鄭注云:「以櫛之木為之,或曰榣?。」賈疏云:「玉藻云:『沐用樿櫛,發晞用象櫛。』故鄭云:『櫛?者,以節之木為?。』則是謂樿木也。」其說詳明。據孔意云:亦當「惡?」,或用「樿同櫛」,或用「榣」。今但以「櫛」對「榣」言,混甚。然其誤實始於鄭也。喪服言「櫛之木」,檀弓言「榣」,禮言不同,何必輒為附合,致妄以「蓋」字為疑辭耶!(卷一二,頁九-一○) 孟獻子禫,縣而不樂,比御而不入。夫子曰:「獻子加於人一等矣!」 按:孔、孟之說,皆言「三年之喪」,未有二十幾月之說,亦未有大小祥、禫之名,其短折於二十幾月者,不知起於何時?自諸禮始有「祥」、「禫」之名,而「短折者」始一定,而不可復變矣!茲不具論。至於「禫月」以及「作樂」,禮又無明文,則所謂「短折者」,仍無一定之說,今從之者,不過東漢、晉儒懸揣臆斷而已,又可笑也。試詳之。鄭氏謂:「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禫,二十八月作樂。」孔氏疏之曰:「鄭據雜記云:『父「父」字下,原衍「母」字,今刪。在為母、為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為母、為妻尚祥、禫異月,豈容三年之喪,乃祥、禫同月?』又據間傳「士禮」云:「中月而禫。」「中月」,間一月也。據喪服小記云:「妾附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附。」又學記云:「中年考校。」皆以中間。又下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謂「大祥」者,縞冠;「是月禫」,謂「是此月而禫」,各自為義。又文二年:「公子遂如齊納幣。」公羊譏其「喪娶」。又以「魯人朝祥而莫歌」,及喪服四制雲「祥之日,鼓素琴」,及「孔子五日彈琴不成聲,十日成笙歌」,並此「獻子禫,縣之樂」皆據省樂忘哀,非正樂也。此鄭氏之說也。王子雍謂:「二十五月大祥,其月為禫,二十六月作樂。」孔氏疏之曰:「王據下云:『祥而縞,是月禫,徒月樂。』又與上『魯人朝祥而莫歌。孔子曰:踰月則善。』是皆祥之後月作樂也。」又據三年問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又士虞禮「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與尚書「文王中身享國」,謂「身之中間」同。又文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是僖公之喪至此二十六月。左氏曰:「納幣,禮也。」此王氏之說也。按:鄭氏、王氏二說皆謬執於一,故未盡然。何則?自聖人制三年之喪,其後變禮者,又非一人,後人必欲執一說以?而通之,自有所不能也。今愚於記中凡言「禫」與「作樂」之不合者,悉平心意其文以解,不稍有牽強,而得其說為三焉。三年問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是謂「禫」即在「祥月」之內。又喪服四制云:「祥之日,鼓素琴。」又下「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此以二十五月為「禫」,亦以二十五月「作樂」,一說也。上云:「魯人朝祥而莫歌。孔子曰:踰月則善。」二十五月「大祥」,踰月是二十六月,「禫」可以「作樂」。此雲「孟獻子禫,縣而不樂」,亦當是二十六月「禫」,「禫」祭後即可「作樂」。又喪記云:「禪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以此二十六月為「禫」,亦以二十六月「作樂」,一說也。間傳及士虞禮皆云:「中月而禫。」「中月」,是間一月。二十五月「大祥」,則二十七月「禫」。又雜記云:「期,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與此亦合。又下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是月」者,對「徙月」而言。若二十六月「禫」,則二十七月「樂」。鄭若依二十七月「禫」,則二十八月「樂」。此以二十七月為「禫」,或二十七月、二十八月「作樂」,一說也。然則曷為其說之?或遲、或蚤,不同若是,曰變禮者非一時,記禮者非一人,故其言互異也。鄭、王各執一說,凡於諸禮文及他經事跡,其合可「合可」二字,疑應作「可合」。者合之,其不可合者必逞其辭以強合,所以禮愈雜而多端,而後人究不得一是之從。予故悉取其不合者疏列如右,使學者覽之,自可瞭然於心目之間,而亦可擇而從焉矣!其擇而從焉,奈何曰「與為其蚤者,寧為其遲者」,何也?昔者聖人之制三年之喪也,而何以短折之也?既以短折之,則本吾仁孝之心,從其短之長,猶愈乎其短之短也云爾。 夫曰「三年之喪」,則是三期也。自春秋時蔑禮成風,始有「短折為一期」者,故宰我亦有「期可已矣」之問,而夫子力折之。孟子勸滕文公行三年之喪,而父兄百官皆不欲,此又可證也。於是秦漢諸儒起而斟酌於其間,定為二期又加三月之禫,著於禮文,較之一期雖若猶愈,而所歉者固已多矣!嗚呼!父母之喪何事也?而可以調停斟酌於其間乎?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不知此三年亦短折否?試以此詰之,應無不憮然者矣!昔者唐王元感曾建三年之議,而世迄無從之者,其亦滔滔之勢,固有所不可返者與! 喪大記云:「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又云:「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則是禫祭後則可以樂,可以御,而獻子獨否。夫子所以嘆其加於人一等也。此善之之辭,而陳晉之。陸農師之徒皆言獻子過於禮,夫子非以為得禮,特稱其加於人一等而已。嗚呼!禮雖不可過,不可不及,然喪禮非他禮可比,「三年」又非「期」、「功」可比,喪過乎哀,不愈於不及乎!且可食而不食則滅性,可除服而不除則為失禮,謂之「過」,可也。此第「不樂」、「不御」耳,豈可謂之為「過」哉!(卷一二,頁一二-一五) 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 此與上「魯人朝祥而暮歌」章之義悖違,則記者之妄可知矣!鄭氏曰:「謂踰月且異旬。祥亦凶事用遠日。」孔氏曰:「祥是凶事用遠日,故十日得踰月。若其卜遠不吉,雖祥後十日,亦不成笙歌,以其未踰月也。」按:本文但言十日,不言踰月,鄭孔雖極意斡旋,終是未通。(卷一二,頁一七) 有子蓋既祥而絲屨組纓。 玩「蓋」字「而」字,鄭氏譏有子,近是。孔氏「孔氏」二字,原誤作「孔子」,今徑改。亦以為疑辭,不知何疑之有?(卷一二,頁一八) 子路有姊之喪,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先王制禮,行道之人皆弗忍也。」子路聞之,遂除之。 「行道」,鄭氏謂「行仁義」。以「道」為「道理之道」,非。方性夫、胡邦衡皆謂與孟子「行道之人弗受」同義。是指道路之人,然未免輕道路之人而重吾黨,亦失禮。今按:先王制禮宜作一頓,謂先王制禮如此,若論弗忍,即行道之人死亦不忍也,而任情,而違禮乎!(卷一二,頁二○) 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 母死期年哭,而訝其甚以禁抑之,雖常人亦不爾。又父豈不識其子之聲者,而問其為誰?顯見其造作也。(卷一二,頁二三) 舜葬於蒼梧之野,蓋三妃未之從也。季武子曰:「周公蓋祔。」 孟子云:「舜卒於鴻條。」當以孟子為正,此謂「葬於蒼梧之野」不足信。堯二女,尚書、孟子皆同,是二妃也。此「三」字,或「二」字之誤。張衡思元賦:「哀二妃之未從」。李善注引禮記亦云:「二妃。」鄭氏直據「三」字為解,引昏義「天子後一、夫人三」云:「不立正妃,但三妃,謂之三夫人。」誕妄殊甚!昏義豈作於唐虞之世乎?疏引帝王世紀之說,亦附會記文者,不足取證。(卷一二,頁二五) 曾子之喪,浴於爨室。 親死不浴於適室,而浴於爨室。前文毀曾子,此又毀曾元一輩也。(卷一二,頁二六) 大功廢業。或曰:「大功,誦可也。」 詩大雅「虡業維樅」,周頌「設業設虡」,爾雅「大版謂之業」,乃縣鐘磬之架也,故謂習樂為業。「誦」,謂誦其詩,不作樂也。(卷一二,頁二七) 子張病,召申詳而語之曰:「君子曰終,小人曰死;吾今日其庶幾乎?」 此亦襲曾子「吾知免夫」之義,然其言有弊。生死者,人道之常,恆言曰生死。若死為小人,則生為君子乎?為小人乎?書言「舜陟方乃死」,孔子謂顏淵「吾以女為死矣」,舜與顏子亦小人乎?曲禮曰:「庶人曰死。」此分貴賤而言也。今分品詣而言,便不可通。且曾子述「戰兢」之詩而曰:「吾知免夫!」何嘗自詡為君子,而詆世為小人耶!(卷一二,頁二八) 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 「閣」,庋藏食物之名。「始死之奠,用閣之餘」,此註疏說,似是。「閣余」作「余閣」,亦倒裝字法也。陸農師曰:「其餘幸得更生,若有待焉!如先儒說『以閣之餘奠』,不惟於文不安,亦大夫七十而有閣,則大夫死有無閣者矣!」此說新巧,然近牽強。至於「大夫七十而有閣」,乃王制之說,不當駁於此。(卷一二,頁二九) 曾子曰:「小功不為位也者,是委巷之禮也。子思之哭嫂也為位,婦人倡踴。申祥之哭言思也亦然。」 馬彥醇曰「記曰:『妻之昆弟為父後者死,哭之適室,子為主,袒免哭踴,夫入門右』,異於叔嫂之喪,以子為主,則婦人不當倡踴也。」愚按:哭異姓之親,而使其子為主,亦迂。反不若使其妻倡踴而哭之可也。然以為「言思為申祥妻之昆弟」者,出鄭注。彼謂「說者雲」,然是在鄭亦未定之辭,恐未可全據作解耳。 曾子在聖門首得聞道,後世有顏、曾之目,子思、申祥皆其後進,曾子乃舉二人以為行禮之法,亦恐未然。(卷一二,頁三○) 古者,冠縮縫,今也,衡縫。故喪冠之反吉,非古也。 孔氏曰:「古吉、凶冠同直縫,周吉冠橫縫,若喪冠猶直縫,是喪冠與吉冠相反,故曰『喪冠之反吉』。恐時人因謂古亦喪冠與吉冠反,故釋雲『非古也』。按:吉、凶之制正宜有別,如其說,反謂古之無別為是,而今之有別為非矣,不可通。此蓋謂古之喪冠直縫,吉冠橫縫,後世喪冠亦皆橫縫,是喪冠反同於吉冠,非古也。(卷一二,頁三二) 曾子謂子思曰:「伋!吾執親之喪也,水漿不入於口「口」字,原誤作「日」,依今本改。者七日。」子思曰:「先王之制禮也,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執親之喪也,水漿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後能起。」 曾子寧不達禮而過情若此,且以是夸於示人,迨子思以中道折之而始沮,安有此事乎?且水漿不入於口七日,亦無生理。(卷一三,頁一) 曾子曰:「小功不稅,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而可乎?」 喪服小記云:「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是正小功不稅也,與此異。(卷一三,頁三) 伯高之喪,孔氏之使者未至,冉子攝束帛乘馬而將之。孔子曰:「異哉,徒使我不誠於伯高。」 此仿論語「冉子與子華之母粟五秉」為說,不足信。(卷一三,頁三) 伯高死於衛,赴於孔子。孔子曰:「吾惡乎哭諸?兄弟,吾哭諸廟;父之友,吾哭諸廟門之外;師,吾哭諸寢;朋友,吾哭諸寢門之外;所知,吾哭諸野。於野,則已疏,於寢,則已重。夫由賜也見我,吾哭諸賜氏。」遂命子貢為之主,曰:「為爾哭也來者,拜之;知伯高而來者,勿拜也。」 此雲「兄弟,吾哭諸廟」,雜記云:「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之側室;若無殯,當哭諸正寢。」此云:「師,吾哭諸寢」,奔喪云:「師,哭諸廟門外。」與此不同。當以雜記、奔喪為正。鄭、孔分雜記、奔喪為周禮,此為殷禮,非。此增「所知,哭諸野」甚迂。伯高死,哭諸子貢家,而命子貢為主,尤迂。(卷一三,頁五) 子夏喪其子而喪其明。曾子吊之曰:「吾聞之也,朋友喪明則哭之。」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無罪也。」曾子怒曰:「商,女何無罪也?吾與女事夫子於洙泗之間,退而老於西河之上,使西河之民,疑女於夫子,爾罪一也;喪爾親,使民未有聞焉,爾罪二也;喪爾子,喪爾明,爾罪三也。而曰爾何無罪與!」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過矣!吾過矣!吾離群而索居,亦已久矣。」 子夏曰:「商聞之矣,死生有命。」則其「喪子」、「喪明」之事,必不足信。「朋友喪明則哭之」,此禮明系捏造。呼友以名,無禮孰甚!師其人而使人疑其為師,此真得師傳之善者,乃以為罪乎!下章云:「子夏既除喪,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彈之而不成聲。哀未忘也。」其於親亦孝矣!又何罪之有?(卷一三,頁七) 衰,與其不當物也,寧無衰。 「不當物」,鄭氏謂:「粗精廣狹,不應法制。」然則以制度之小失,而謂「並衰,可無服」,理豈可通!按:左傳曰:「服以將禮,禮以行事,事有其物,物有其容。今君之容,非其物也。」即此「物」字義,謂「服不稱其情實也。」然此自一說,夫人無哀戚之心固為不孝,若並其喪服而去之,則與禽獸何異?記言未免過激而有弊耳。(卷一三,頁一○) 齊衰不以邊坐,大功不以服勤。 「齊衰不以邊坐」與「有喪者專席而坐」同義。(卷一三,頁一一) 孔子之衛,遇舊館人之喪,入而哭之哀。出,使子貢說驂而賻之。子貢曰:「於門人之喪,未有所說驂,說驂於舊館,無乃已重乎?」夫子曰:「予鄉者入而哭之,遇於一哀而出涕。予惡夫涕之無從也,小子行之。」 聖人安有吊而不哭,哭而不哀者。亦安有無涕者,而謂之「遇於一哀而出」可異。鄭氏知其不可通,解「遇哀」為「遇主人哀」。陳可大駁以為「上既雲入而哭之哀,何必迂其說以為主人哀」,是也。然本文「一」字自明,正與「遇」字相應,若主人何為稱「一哀」乎?(卷一三,頁一一) 顏淵之喪,饋祥肉,孔子出受之,入,彈琴而後食之。 程正叔謂:「受祥彈琴,殆非聖人舉動。」此疑其說之誣也。吳幼清謂:「孔子此日彈琴,適在受祥肉之先,記者不悟云然。」此疑其說之訛也。然大抵誣爾,非訛也。(卷一三,頁一三) 孔子與門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孔子曰:「二三子之嗜學也,我則有姊之喪故也。」二三字皆尚左。 手尚右法,甚迂?孔子有姊喪,其立必用此手尚右法,更迂。?。二三子不知,群學孔子(卷一三,頁一四) 孔子蚤作,負手曳杖,消搖於門,歌曰:「泰山其頹乎?梁木其壞乎?哲人其萎乎?」既歌而入,當戶而坐。子貢聞之曰:「泰山其頹,則吾將安仰?梁木其壞、哲人其萎,則吾將安放?夫子殆將病也。」遂趨而人。夫子曰:「賜!爾來何遲也?夏後氏殯於東階之上,則猶在阼也;殷人殯於兩楹之間,則與賓主夾之也;周人殯於西階之上,則猶賓之也。而丘也殷人也。予疇昔之夜,夢坐奠於兩楹之間。夫明王不興,而天下其孰能宗予?予殆將死也。」蓋寢疾七日而沒。 聖人將死,負手曳杖,消搖門閭,又作歌示死,以莊生放達之習●點聖人,令人可憾!孔子平日不居聖人,安得以泰山、梁木、哲人自居?說夢言死,盡屬荒唐,其誣妄不辨可知。吳幼清亦指此章為妄,然又謂「聖人自應知此,豈待占夢」,以此作駁。郝仲輿亦祖其說,其理流入異端,不可不辨。聖人生死亦與常人同,安能預知?故死生之說,聖人所不道,觀答季路「未知生,焉知死」可見矣!夫預知死期,端坐示寂,此浮屠氏之所震而驚焉者也,而以是為聖人重乎?是不必以夢而知,亦不必以不夢而知,正怪記文附會孔子預知死,乃駁之者反加甚焉!不猶抱薪而救火哉。(卷一三,頁一五) 孔子之喪,門入疑所服。子貢曰:「昔者夫子之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 既曰「若喪父」,又曰「無服」,其語終有礙,說見前「事親有隱」章。(卷一三,頁一六) 子張之喪,公明儀為志焉。褚幕丹質,蟻結於四隅,殷士也。 孔子以子路使門人為臣尚雲「欺天」,豈有其喪兼用三代之禮乎?又記子張之喪雲「殷士」者,所以別於孔子之兼用三代也,夫孔子、子張皆周人也,一則兼用三代,一則純用前代,誣罔聖賢,以生今反古,其可乎?(卷一三,頁一八-一九) 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曰:「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與共國,銜君。」曰:「請問居從父昆弟之仇如之何?命而使,雖遇之不?」曰:「不為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 較曲禮又多「從父昆弟」一節。此等大抵皆戰國遊俠之風,故認為正事,著為常言而不之覺也。此以作聖賢答問猶可恨。(卷一三,頁一九) 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群居則絰,出則否。 鄭氏謂「群」為七十二弟子相為朋友服。張子厚謂:「群居則絰,出則否,喪常之禮。絰而出,特厚於孔子。」陸農師為「二三子」謂「七十子」,「群」謂「三千之徒」,其不一如此。(卷一三,頁二一) 易墓,非古也。 墓苟完固,自不必易;有所損壞,易亦自可禮宜變通,何必執古以詔今耶!此與前孔子謂「古不修墓」之說同。(卷一三,頁二三) 子路曰:「吾聞諸夫子: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也。祭禮,與其敬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敬有餘也。」 此「禮」字自指在外儀文及用財言,不可油。(卷一二,頁二三) 曾子吊於負夏,主人既祖,填池,推柩而反之,降婦人而後行禮。從者曰:「禮與?」曾子曰:「夫祖者且也。且,胡為其不可以反宿也。」從者又問諸子游曰:「禮與?」子游曰:「飯於牖下,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殯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即遠也。故喪事有進而無退。」曾子聞之曰:「多矣乎,予出祖者。」 「填池」,鄭氏改為「徹奠」,謬。「池」,以竹為之,衣以青布,所謂「池」,視重溜也。「填」,謂懸銅魚以實之也。陸農師以「池」為殯坎,「填」為填土,臆解也。「多矣乎,予出祖者」,此句文雖古而義疏脫。註疏謂:「言子游所說出祖之事,勝於我所說出祖。」郝仲輿以「多」為「多言」,謂「曾子自悔出祖之說為多」。成容若謂:「自悔其於出祖之事,多此一吊,使主人至於反柩受吊而違禮。」其使解者多端如此。(卷一三,頁二四-二五) 曾子襲裘而吊,子游裼裘而吊。曾子指子游而示人曰:「夫夫也,為習於禮者,如之何其裼裘而吊也。」主人既小斂、袒、括髮;子游趨而出,襲裘帶絰而入。曾子曰:「我過矣,我過矣,夫夫是也。」 記者之義,是以未小斂前之吊,裼裘為是,襲裘為非,故以此志曾子之過。今按:未小斂前,主人尚未成服,則吊者原無一定服制。然主人未變服者,以昏迷不暇且或未備也。若吊者先變服自無不可,況主人已徒跣,亦不當服吉服矣。安見子游之是而曾子之非乎?曾子於此遂遜過不遑,夫豈其然,此與上章皆譽子游而毀曾子。(卷一三,頁二七) 子夏既除喪而見,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彈之而不成聲。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禮,而弗敢過也。」子張既除喪而見,予之琴,和之而和,彈之而成聲,作而曰:「先生制禮,不敢不至焉。」 陸農師曰:「師也過,商也不及。今其除喪者如此,蓋學之之力也。」李氏曰:「此亦見師也過,商也不及也。由此則子夏過者也,子張不及者也。而子曰:『師也過,商也不及。』蓋夫子之言,言其學道也。惟其情之過,故於學為不及;惟其情之不及,故於學為過。」愚按:記者之語,本欲附會論語:「師過,商不及。」故為此說。然言子夏之事,反屬之過;子張之事,反屬之不及,乃其誤也。觀下又作「子夏弗敢過,子張不敢不至」之言,則可知其意本欲以「子夏為不及,子張為過者」也,首尾之義頗為衡決。陸李二說皆為之迂迴其解,而李說尤刻入,然總不得記者之意。 按:檜風素冠毛傳曰:「子夏三年之喪畢,見於夫子。授琴而弦,衎衎而樂作,而曰:『先王制禮,不敢不及。』夫子曰:『君子也。』」與此正相反。於此可見此等之說,大抵附會,安可盡信哉!(卷一三,頁二八) 司寇惠子之喪,子游為之麻衰,矣麻絰。文子辭曰:「子辱與彌牟之弟游,又辱為之服,敢辭。」子游曰:「禮也。」文子退反哭,子游趨而就諸臣之位,文子又辭曰:「子邕與彌牟之弟游,又辱為之服,又辱臨其喪,敢辭。」子游曰:「固以請。」文子退,扶適子南面而立曰:「子邕與彌牟之弟游,又邕為之服,又辱臨其喪,虎也敢不復位。」子游趨而就客位。 此亦譽子游,與「檀弓免公儀仲子喪」同,說見彼章。(卷一三,頁二九) 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後越人來吊。主人深衣練冠,待於廟,垂涕洟。子游觀之曰:「將軍文氏之子其庶幾乎!亡於禮者之禮也,其動也中。」 按:士喪禮「始死為君出,小斂以後為大夫出」,是始死且迎賓,況除喪乎?此禮可疑。(卷一三,頁三一) 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諡,周道也。 此雲「冠字,五十以伯仲」,士冠禮云:「二十稱伯某甫仲叔季。」與此不同。按:士冠禮之說是。「字」本無伯仲,曲禮云:「女子許嫁,笄而字。」女子之「字」,單指「伯」、「仲」,則男子「字」時,亦加以「伯」、「仲」可知也。記文分別「字」與「伯」「仲」為非說。孔氏曰:「士冠禮『二十已有伯某甫仲叔季』者,二十為字之時,雖雲伯仲,皆配某甫而言,至五十直呼伯仲爾。」此執儀禮強解曲說也。古有單以「伯」「仲」名者,以南仲是也。此自以「仲」為「字」,非必五十始呼,而其前別有「字」也。又如仲山甫、仲尼、仲弓,豈皆二十時所稱之「字」哉,必不然矣!賈氏儀禮疏曰:「殷質,二十為字之時,兼伯仲叔季呼之。周文,二十為字之時,未伯仲,至五十乃加而呼之。故檀弓雲『五十以伯仲』,周道也。」以儀禮為殷禮,尤謬。 記文謂周之學者行殷禮,今反古,豈可為訓。(卷一三,頁三一-三二) 子柳之母死,子碩請具。子柳曰:「何以哉?」子碩曰:「請粥庶弟之母。」子柳曰:「如之何其粥人之母以葬其母也,不可。」既葬,子碩欲以賻布之餘具祭器。子柳曰:「不可,吾聞之也,君子不家於喪,請班諸兄弟之貧者。」 粥庶弟之母,以葬其母,苟稍具人性者,亦必不為此。何以見子柳之賢而記之乎?(卷一三,頁三三) 君子曰:「謀人之軍師,敗則死之;謀人之邦邑,危則亡之。」 「危則亡之」,解者或謂「亡為亡去」,或謂「亡亦為死」。論事理,見危授命,無教人亡去者。然論文義,則上下「死」「亡」二字,當有別。「亡乃是亡去」,其義非矣。(卷一三,頁三四) 叔孫武叔之母死,既小斂,舉者出戶,出戶袒,且投其冠,括髮。子游曰:「知禮?」 論人自當明示得失,今作子游為反語刺譏,非宜。(卷一三,頁三五) 扶君,卜人師扶右,射人師扶左。君薨以是舉。 鄭氏援周禮「太僕」職,謂「卜人當為僕人」,謬。(卷一三,頁三六) 從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為服,君子未之言也。或白同爨緦。 鄭氏曰:「二夫人,猶言此二人也。時有此二人同居,死相為服者,甥居外家而非之。」此解「相為」二字固明,而「甥非之」之義系添出,未允。張子厚曰:「此是甥自幼居從母之家或舅之家,孤稚恩養,直如父母,不可無服,所以為之服也。非是從母之夫,與舅之妻相對,如何得此稱?既言從母與舅,故知是甥為二夫人者為之服也。」此說是已,但「相為」二字未明,「二夫人」三字亦欠自然。吳幼清曰:「有妻之姊妹子,依從母家同居者;又有夫之甥,依舅家同居者,念其鞠育之恩,故一為從母之夫服,一為舅之妻服。二夫人,謂妻之姊妹之子與從母之夫也,謂夫之甥與舅之妻也。」此說即張說,較張為明。郝仲輿曰:「母之姊妹曰從母,其夫則今謂之母姨夫也。母之兄弟曰舅,其妻則今謂舅母也。禮為從母小功,從母之夫無服;為舅緦,舅之妻無服。二夫人,猶言此二人。一人則妻之姊妹子也,幼依母姨夫家;一人則夫之外甥也,幼依舅母家。同居恩養如父母,故一人為母姨夫服,一人為舅母服,故曰相為服。此禮所不載,故曰:『君子未之言。』因引或人語明之。」此說即吳說,較吳說為尤明。何也?張以「二夫人」皆指死者;吳以「二夫人」一指生者,一指死者;郝則以二人皆指生者,「相為」二字既甚明,「二夫人」三字亦自然。愚嘗謂「解經以後出者為勝」,此可見也,故備載之。(卷一三,頁三七-三九) 曾子與客立於門側,其徒趨而出。曾子曰:「爾將何之?」曰:「吾父死,將出哭於巷。」曰:「反,哭於爾次。」曾子北面而吊焉。 聞父死,擇地而哭,夫豈人情?且曾子立於門側,赴者適從門入,豈有不知而問其徒者,事情亦不似。(卷一四,頁一) 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為也。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斲,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有鐘磬而無簨虡,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此一段言理甚正。(卷一四,頁二) 有子問於曾子曰:「問喪於夫子乎?」曰:「聞之矣:喪欲速貧,死欲速朽。」有子曰:「是非君子之言也。」曾子曰:「參也聞諸夫子也。」有子又曰:「是非君子之言也。」曾子曰:「參也與子游聞之。」有子曰:「然,然則夫子有為言之也。」曾子以斯言告於子游。子游曰:「甚哉,有子之言似夫子也。昔者夫子居於宋,見桓司馬自為石?,三年而不成。夫子曰:『若是其靡也,死不如速朽之愈也。』死之欲速朽,為桓司馬言之也。南宮敬叔反,必載寶而朝。夫子曰:『若是其貨也,喪不如速貧之愈也。』喪之欲速貧,為敬叔言之也。」曾子以子游之言告於有子,有子曰:「然,吾固曰:非夫子之言也。」曾子曰:「子何以知之?」有子曰:「夫子制於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以斯知不欲速朽也。昔者夫子失魯司寇,將之荊,蓋先之以子夏,又申之以冉有,以斯知不欲速貧也。」 此亦譽子游而毀曾子。曾子既與子游同聞之夫子,何以子游知之而己不知?告於有子,何以有子又知之也?且既聞子游之解釋矣,何以猶不知而又問於有子曰:「子何以知之?」記者一則曰「曾子以斯言告於子游」,再則曰「曾子以子游之言告於有子」,總說得曾子如木偶人一般。嗟乎!以「詔吾道而即唯」之人,乃於此何等事而茫昧若此。宗聖何酣,遭此誣罔,可恨也!觀其亦欲以有子為先知愈於曾子,於曾子曰:「參也與子游聞之。」而有子即曰:「然,則夫子有為言之。」正不知參與子游共聞之言,何以便知「夫子有為言之」也?尤著。?,杜撰之?此等處情理舛此不惟其事之誣,其理尤悖。「棺?之制」,孟子言「無使土親膚,盡於人心而已」,亦非欲不朽也。使存此心,勢必將仍為向魋之石?而後可矣。說聖人之仕為「不欲速貧」,其妄尤不待辨。又史記「孔子失魯司寇,在定十四年;之楚,在哀六年」,相隔甚遠,焉得有失魯司寇之荊之事?其子夏、冉有之荊,尤莫須有。蓋家語有此二事,作者借之衍成一篇文字,以行其毀譽之私耳。(卷一四,頁四) 仲憲言於曾子曰:「夏後氏用明器,示民無知也;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夫古之人,胡為而死其親乎?」 自古用明器,其後漸有用祭器者。下章孔子所嘆「為死者而用生者之器,殆於用殉」是也。仲憲見時人有用明器者,有用祭器者,遂謂「夏用明器,殷用祭器,周人兼用之」,此無稽之說。故曾子重言「其不然」,謂「明器,鬼器也,可用;祭器,人器也,不可用」。謂若殷用人器,為不死其親,則古人何為用鬼器,而死其親乎?甚言祭器之不可用也!周人兼用,其非自見,故曾子不復辨。自註疏以來皆誤認仲憲三代所用之言以為實然,謂此是夏殷質文異尚,曾子但辨其「無知」「有知」諸說之非,而不辨其三代所用之說之非,豈不誤乎?觀其文但舉「明器」「祭器」為言,不以「無知」「有知」為言,自可見。蓋辨「明器」「祭器」之說明,而「無知」「有知」諸說,可不攻而自破矣。此與上「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章,下「宋襄公葬其夫人」章,「孔子謂為明器」章皆通。不然如舊解謂「曾子未嘗非祭器」,則與前後章皆為不通矣。余說見下兩章。(卷一四,頁七-八) 公叔木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狄儀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魯人則為之齊衰。」狄儀行齊衰。今之齊衰,狄儀之問也。 按:婦人夫死攜其子改嫁,故其子有異父,又謂之繼父。今世委巷間有之,若士大夫家自無此。據公叔木、狄儀皆母改嫁所攜之子,故俱曰:「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夫失禮之禮何足為問?而聖門諸賢且與之諄諄議禮。觀子夏及記者之言,皆舉魯俗說,則是比比者皆是矣,亦可怪也。又按:「公叔木」,鄭氏謂:「木當為朱,春秋作戍,衛公叔文子之子。」夫公叔文子,衛大夫也,文子卒,其妻豈容改嫁?而且使其子養於異父家,有異父昆弟死之事乎?稱戍驕殆亡。文子卒,衛侯始惡之,?左傳「史以其富也,逐之奔魯」。若然,則必無是事也。或曰:「此出母也。」夫文子即出妻,何至使其子隨母而嫁,亦必無是事也。然曰:「公叔即非戍,亦自是他公族矣。」總之必無此,記言不足信也。(卷一四,頁九-一○) 子思之母死於衛。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蓋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吾聞之:有其禮,無其財,君子弗行也;有其禮,有其財,無其時,君子弗行也,吾何慎哉。」 伯魚之妻未必有他適之事,子思亦必不以親喪而作「吾何慎哉」之語。(卷一四,頁一三) 縣子瑣曰:「吾聞之: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親。滕伯文為孟虎齊衰,其叔父也;為孟皮齊衰,其叔父也。」 孔氏謂「上其字,指滕伯文;下其字,指孟皮」。二句文同,不應異說。馬彥醇謂:「二其字,皆指二孟。」郝仲輿謂:「皆指滕伯文。」郝說似長。(卷一四,頁一五) 曾子曰:「屍未設飾,故帷堂,小斂而徹帷。」仲梁子曰:「夫婦方亂,故帷堂,小斂而徹帷。」 曾子與仲梁子二說,記者兩存之,不置是非。解者以仲梁子之說為非,恐失其意。觀下曾子、子游二說,記者直斷曾子為非可見矣。(卷一四,頁一七) 小斂之奠,子游曰:「於東方。」曾子曰:「於西方,斂斯席矣。」小斂之奠在西方,魯禮之末失也。 此亦譽子游而毀曾子。(卷一四,頁一八) 縣子曰:「綌衰繐「繐」字,原作「緦」,依今本改。裳,非古也。」子蒲卒,哭者呼滅。子臬曰:「若是野哉。」哭者改之。杜橋之母之喪,宮中無相,以為沽也。 「沽」與士喪禮記姚氏所引為既夕禮文,作士喪禮記者,誤。雲「弓矢之新沽功」同義。(卷一四,頁一八) 夫子曰:「始死,羔裘元冠者,易之而已。」羔裘元冠,夫子不以吊。 上言「小斂前弔喪之禮」,下因引夫子之事以明之。孔氏解「始死」為「親始死」。按:問喪云:「親始死,雞斯徒跣,扱上。」則孝子當投冠扱?以示凶變,豈但云「易之而巳」乎?雲「易之而巳」者,指吊者之辭也。又上下兩「羔裘元冠」,亦不應一指孝子,一指吊賓,此與「曾子襲裘而吊」正合,記者前後摭拾為說,亦不自知其矛盾耳。孔因其與「子游裼裘」相妨,故解為「親始死」,其實非也。(卷一四,頁一九-二○) 子游問喪具。夫子曰:「稱家之有亡。」子游曰:「有亡惡乎齊?」夫子曰:「有,毋過禮;苟亡矣,斂首足形,還葬,縣棺而封,人豈有非之者哉。」 記中「封」字,鄭氏皆改作「窆」,非。(卷一四,頁二○) 司士賁告於子游曰:「請襲於床。」子游曰:「諾。」縣子聞之曰:「汰哉叔氏,專以禮許人。」 此亦譽子游。此語雖似嘲諷,寔以見子游之知禮也。(卷一四,頁二一) 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實之。」 按:春秋宋襄公卒在僖二十三年,至文十六年襄公夫人猶在,安得有此事,其誣可知。孔氏謂襄公初取夫人死在前,後取夫人死在後。此曲說無稽。且襄公夫人為襄王姊,必不為襄公後取夫人也。曾子此言援古之但用明器,以證不當實之之義也。若既夕禮「陳明器有麥、稷、醯、醢、酒、醴」,此自春秋以來之禮。鄭、孔見「士禮實明器」與此說相妨,遂以大夫以上人鬼兼用,宜空鬼實人。今「明器」「祭器」皆實,故譏之。此臆說也。又謂夏專用明器,半實之;殷專用祭器,半虛之;周兼用明器、人器,人器實之,明器虛之,故誤認前章「仲憲之言」為實然,而又據臆妄分虛寔,此鄭、孔之禮耳。(卷一四,頁二三) 孟獻子之喪,司徒旅歸四布。夫子曰「可也」。 「司徒」,魯之上卿。「旅歸四布」,獻子以賻布上之司徒,司徒使其旅歸之四方也。疏引熊氏曰:「獻子家臣為司徒,故左傳『叔孫氏之司馬?戾』,是家臣亦有司徒、司馬也。」此說非。孟獻子家臣安得稱「司徒」?傳所云者,叔孫為司馬,其陪臣亦得稱司馬,故云子夏問諸夫子曰:「居君之母與妻之喪。」「居處言語飲食衎爾。」此語可不出。(卷一四,頁二五) 賓客至,無所館。夫子曰:「生於我乎館,死於我乎殯。」 此仿論語「朋友死,無所歸,於我殯」為說。然客方至而儗其死,殊不通。(卷一四,頁二五) 國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見也。是故,衣足以飾身,棺周於衣,?周於棺,土周於?,反壤樹之哉。」 孟子稱墨之治喪,以薄為其道。此是其一種議論。(卷一四,頁二五) 孔子之喪,有自燕來觀者,舍於子夏氏。子夏曰:「聖人之葬人與?人之葬聖人也。子何觀焉?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見封之若堂者矣,見若坊者矣,見若覆夏屋者矣,見若斧者矣。』從若斧者焉,馬鬣封之謂也。今一日而三斬板,而己已封,尚行夫子之志乎哉。」 王子雍以「聖人之葬人與」句絕,是也。鄭釋「與」字為「及」字,以「聖人之葬人」句絕。孔氏曰:「聖人之葬人與人之葬聖人皆用一禮,而子遠來何所為觀乎?」殊非語氣。鄭、孔所以為此解者,恐謂「人之葬聖人無足觀」,則與前章「公西赤為志,?用三代之禮」相矛盾耳。不知此明言「一日三板,以若斧封」,與前「翣、披、崇旐」豐儉正自矛盾,安能為之掩乎?(卷一四,頁二七) 君即位而為椑,歲一漆之,藏焉。 按:下雲「天子之棺四重,以水兕革棺親身」,則此「椑」非「親身」矣。諸侯無兕革親身,乃以椑耳。(卷一四,頁二八) 復、楔齒、綴足、飯、設飾、帷堂並作。父兄命赴者。 「父兄」,從父從兄也。奔喪云:「凡喪,父在父為主。」則父即喪主,又為何人命之?非親父可知。父母喪,兄即喪主,非親兄可知。士喪禮「主人命赴者」而作雲「父兄命赴者」,似不同。然此以孝子昏迷,不必定出諸己,故曰「父兄」。士喪禮「主人」亦大?言之。鄭氏遂謂上為「大夫以上」。然則大夫以上無父兄,則將如何?(卷一四,頁二八) 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 露也。「奠」,謂脯醢。「祭肉?「剝」,露用巾有此二者。鄭氏謂「?」,謂牲肉。玩語氣二「也與」字平列,不當是否。謂喪之不脯醢之奠不巾」,此據士喪禮「始死,及殯後,朝夕奠,皆無巾」而雲,不知禮言不同,不必強合。孔氏又以「既夕『朝廟禮奠用巾』,是脯醢亦巾。為其在堂,恐埃塵,故巾之。記文據室內。」按記文未必如此分別耳。(卷一四,頁三○) 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逮日」,逮日未沒也。鄭氏謂:「陰陽交接,庶幾遇「遇」字,原作「過」,今徑改之。」按:陰陽交接乃子午二時,非日出日沒也。方性夫謂:「象生時之食。」張氏謂:「不以陰幽死其親。」其說皆得之。(卷一四,頁三○) 父母之喪,哭無時,使必知其反也。 「父母之喪」,雖未殯前,哭不絕聲;若殯後,朝夕哭,哀至則哭,故有無時之哭。氣絕復續曰「反」。哭雖無時,但不可使滅性,故曰「使必知其反也」。間傳云:「斬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齊衰之哭,若往而反。」即此「反」字意。彼分別「斬」「齊」言之,此則總言「斬」「齊」之哭,不可滅性也。舊解皆以「使」為「出使」,非。(卷一四,頁三一) 練,練衣黃里、縓緣,葛要絰,繩屨無絇,角填,鹿裘衡長袪,袪裼之可也。 說文云:「縓,亦黃色。纁,淺絳色。」爾雅云:「一染謂之縓,再謂之赬,三染謂之纁。」則「縓」是一染之色,微兼赤黃。「纁」,淺絳乃始成赤也。鄭氏曰:「縓,纁之類。」於間傳又曰『淺絳色』,則直以縓為纁矣,殊混。「裼」,裘上加衣之名,吉時用之,練以前不用,故曰「裼之可也」。但「裼」上多一「袪」字,未詳。鄭氏謂「有袪而裼之」,似非語氣。郝仲輿謂:「見裘曰裼,裘在練衣內,微露其袖口。」亦非。郝凡解「裼」字,皆以「見裘」為說,最屬杜撰。詩「載衣之裼」,明以襁褓類,豈但「露見」之義乎?(卷一四,頁三二) 有殯,聞遠兄弟之喪,雖緦必往;非兄弟,雖鄰不往。 此段疑有誤字,不必強解。(卷一四,頁三四) 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棺束縮二衡三,衽每束一。柏?以端長六尺。 「衽」,未詳其制,必是與「束」同類所用之物,物故五束有五衽也。註疏謂:「小要,其形兩頭廣,中央小。先鑿棺邊及兩頭合際處作坎形,以小要連之,令固棺,縢相對每束之處,以一行之衽連之。」此說未然。「小要」之名,據鄭謂漢時所用,然則豈即是「衽」?士喪禮雲「掘肂見衽」,喪大記雲「士殯見衽」,豈有既納坎中而又得見者乎?其對棺與蓋際為坎連之者,乃是鑽也。說見喪大記「君?棺」下。(卷一四,頁三六) 天子之哭諸侯也,爵弁絰?衣。或曰:使有司哭之,為之不以樂食。 鄭氏以「絰」為衍字,此誤執周禮「王吊諸侯弁絰緦衰」,故以此為不見屍柩不吊服,故不應絰也。不知吊既弁絰,遙哭亦可弁絰,何得因周禮吊服用絰,遂去此處「絰」字乎?其欲去「絰」字,又為之說曰「麻不加於采」,不知此言常禮,天子至尊,似未可以拘也。(卷一四,頁三八) 天子之殯也,菆塗龍輴以?,加斧於?上,畢塗屋,天子之禮也。 下篇云:「天子龍輴為?幬,諸侯輴而設幬。」此不言「幬」而言「?」,蓋言諸侯不得為象?之制,故此惟言「?」,而曰:「天子之禮也。」(卷一四,頁三九) 魯哀公誄孔丘曰:「天不遺耆老,莫相予位焉,嗚呼哀哉!尼父!」 鄭氏曰:「尼父,因其字以為之諡。」蓋「父」乃丈夫之美稱,豈諡乎?鄭欲以誄為諡,故為此妄。(卷一四,頁四○) 國亡大縣邑,公卿大夫士皆厭冠,哭於大廟,三日,君不舉。或曰:君舉而哭於後土。 言失師喪地,乃春秋時事也。(卷一四,頁四○) 孔子惡野哭者。 此「野」自是郊野之野,但與前孔子云「所知,吾哭諸野」矛盾,檀弓多有如此者。今解者或謂是「子皋譏野哭」之「野」,或謂「哭不以禮曰野」,皆曲說。(卷一四,頁四一) 未仕者,不敢稅人,如稅人,則以父兄之命。 「稅」「裞」同,通作「襚」,以衣贈死也。按:此說亦可商,未仕而親沒者,其何以稅人乎?玉藻云:「親在,行禮於人稱父。」則已仕而親在者,固可不必稱父也。(卷一四,頁四二) 祥而縞,是月禫,徒月樂。 說見前「孟獻子禫」下。按:禫而徙祭之後可以作樂。此雲「徙月樂」者,或後賢以不忍而遲之,故為是說與。據文義「禫」字作「祥」字為順,或字誤。朱仲晦遂謂「喪禮只二十五月」。馬彥醇祖述之,以其不合於「魯人朝祥暮歌。孔子謂:踰月則善」;「孟獻子禫而不樂。孔子謂:加人一等」;及「孔子既祥,十日成笙歌」諸章之義,乃極論魏王氏「二十五月服終」之是,鄭氏「二十七月服終」之非。嗟乎!即如鄭說,三年之喪已短去九月,而若輩必欲短去其十一月者,是誠何心哉!(卷一四,頁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