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今注今譯 · 第四十七 喪服四制
本篇似未經早出的《別錄》所收載(見孔疏),但其中重要部分,亦見於《大戴記·本命》篇。原是根據五行的思想以解釋喪服制度。自陰陽五行說的勢力消退之後,代之以仁、義、禮、智、信之五常。但「信」之於五常,猶如「土」之於五行。天上有五星,地下有五行,土兼木、金、水、火;猶如仁、義、禮、智皆須兼「信」。本篇所云「四」,即以仁、義、禮、智四者分配於喪服制度。篇中亦雜剟《孝經》《論語》及《禮記》中記喪禮之文。
凡禮之大體,體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故謂之禮。訾之者1,是不知禮之所由生也。夫禮,吉凶異道2,不得相干,取之陰陽也。喪有四制,變而從宜,取之四時也3。有恩有理,有節有權,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義也,節者禮也,權者知也。仁義禮知,人道具矣。
今注
1 訾,依《說文》當作「呰」,毀罵。
2 吉禮、凶禮各有不同的設計。
3 此仿《禮運》中語。宜,取四時之宜,故喪服有三月、五月、九月、周年等規定,亦即一時、二時、三時、四時,時易年遷,喪服隨而變除。
今譯
總括禮的原理,不過是本著自然,取法四季,仿效陰陽變化,而順應人類的感情,所以才稱為「禮」。一些人詆毀禮,因為他們不懂得禮是怎麼產生的。要說到禮,吉禮與凶禮各有不同的設計,二者不相干涉,這是取適於天地間一陰一陽的道理。而喪服有四種原則,它的運用則隨時改易,這是取適於季節之更易。其中有感情、有理性、有節限、有方便之處,則是取適於人們的心理。感情出於仁,理性出於義,節限出於禮,變通出於智。仁、義、禮、智,是人類特有的良知良能,有此知能,則人類的道德就完全了。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為父斬衰三年,以恩制者也。門內之治,恩揜義1;門外之治,義斷恩2。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貴貴尊尊,義之大者也3。故為君亦斬衰三年,以義制者也。
今注
1 門內,指血統關係。治,《大戴記》作「事」字,意同。恩揜義,是感情重於理性。
2 門外,指社會關係。義斷恩,是以理性支配感情。
3 貴貴尊尊,上「貴」及「尊」字可作動詞解,都是「敬愛」的意思。下「尊」「貴」二字,指賢能長輩。尊貴之人,與己雖無骨肉之情,但因他們有功於團體生活,故亦敬愛之。義之大者,出於純理性的行為。
今譯
對自己感情親厚的人,為他服喪亦特別莊重。所以為父親而服斬衰,喪期三年,這是依感情而設計的。凡是親屬的喪事,都以感情的厚薄為首,其次才是理性。至於社會關係,則要靠理性支配感情。如同以對待父親之禮來對君主,愛敬仍還一樣。愛敬長上,這是出於理性的。因此,古代國君之喪,而臣下亦為之服斬衰三年,那就是依理性而制定的。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練,毀不滅性1,不以死傷生也。喪不過三年,苴衰不補,墳墓不培2;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終也,以節制者也。資於事父以事母3,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
今注
1 三日,三月,期,悲哀之情遞降,故其禮亦從之而改。毀,謂哀傷之至,形體瘦削。
2 三年之喪,已是加隆,不可復加。不補苴衰,不培墳墓,亦是不可增益之意。
3 自「資於事父以事」至「見無二尊」,皆言尊一之事,《大戴記》寫在前面。郭嵩燾云:此是錯簡。應移於前一節之下。
今譯
親喪三日始能喝粥,三月才洗頭,周年之後,改換練祭以後的孝服。雖極哀痛瘦削,但不戕害生命,不能為親人之死而傷害自己生命。喪期最長到三年為止;粗惡的麻衣壞了不必修補;親人的墳墓,葬後不可加土;到了大祥的日子,可以彈素琴。這都是告訴人們哀傷亦有限度,是依節限來規定的。「如同對待父親一樣對待母親,保持同樣的厚愛。但天上無二日,地上無二王,一國亦無兩個國君,所以一家亦不能有兩個家長,都由一人統一治理。所以父親未死,而母親先死,則降服齊衰,喪期一年,正用以表現家無二尊。」
杖者何也?爵也1。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2。或曰擔主;或曰輔病,婦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3。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身自執事而後行者,面垢而已4。禿者不髽,傴者不袒,跛者不踴5,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權制者也。
今注
1 爵,爵位。有爵始有杖,童子及婦人無爵位,故亦不杖。這是關於喪用杖的一種解釋(參見《檀弓上》)。
2 子,指有繼承權者,如王侯之世子。大夫、士,皆就其爵言之。
3 擔主、輔病,這又是關於喪事用杖的另一種解釋。鄭玄以「擔」為假借的意思,謂借那杖來表示主位,故曰「擔主」。郭嵩燾云:「擔」當作「承荷」解。按:「擔主」與「輔病」的意思相通。因喪主哀毀逾恆,身體羸病,須用杖擔荷扶持之,故曰「擔主」或曰「輔病」。「輔」字《問喪》篇作「扶」,正是此意。
4 「不言而事行者」,指王侯世子,諸喪事皆由別人料理,故不必自己發言。「言而後事行者」,指大夫、士,喪事要親自發言指揮。「身自執事而後行者」,指一般人,凡事皆要親自動手。
5 髽,已見《檀弓上》注。鄭玄云:別本或作「免」字。男子免,婦人髽,皆得有發。禿者無發,故不用。傴,駝背;跛,瘸腿;皆其所短,故不用袒或踴。
今譯
喪杖有什麼作用呢?那是表示喪主的爵位。王侯的世子,三日授杖;大夫,五日授杖;士,七日授杖。但又有一說:首先,孝杖是用以承擔喪主的病體,亦可說是扶持病體的。因為婦人及童子不能哀傷致病,所以亦不用孝棒。各種執事人等都齊全,什麼物品都齊備,可以不發話而事事皆有人代辦,這樣身份的人居喪,需人扶持而起。其次,事事都得自己發話才做得起來,這樣身份的人,就得用孝杖扶持著起來。再次,凡喪事都得自己去張羅,這樣的人,就用不著孝杖,但不洗臉刮須,表示其喪容而已。最後,禿頭的婦人不須髽,駝背的人不必袒,跛足的人哭而不踴,老人、病人不須停止酒肉等食物。像這八種特殊的規定,都是為著方便而設計的。
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恩之殺也1。聖人因殺以制節,此喪之所以三年。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此喪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書》曰:「高宗諒暗,三年不言」,善之也2;王者莫不行此禮。何以獨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賢王也。繼世即位而慈良於喪,當此之時,殷衰而復興,禮廢而復起,故善之。善之,故載之書中而高之,故謂之高宗。三年之喪,君不言,《書》云:「高宗諒暗,三年不言」,此之謂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謂臣下也3。
今注
1 此言人之感情因時間而沖淡。始死三日,哭之不停,是「不怠」。不解,鄭注云:不解衣。今按:上下文或曰「怠」或曰「悲哀」或曰「憂」,皆就心理狀態言之,此獨為「不解衣」,疑其未是。「解」當讀為「懈」。不懈,謂時時哭奠。殺,即指哀思遞減。
2 善,讚美高宗能守喪。諒暗,依下文解釋,即「慈良於喪」的意思。三年不言,已見《檀弓下》注。
3 按《孝經·喪親》雲「孝子之喪親……言不文」。言雖不文,但非「不言」。此處因上文盛讚「三年不言」之善,恐與《孝經》所載者不合,故特為解釋,意謂大夫、士「言而後事行」,是臣下居喪可以言。
今譯
親人始死,三日間哭泣不停,三月間仍時時哭奠,周年之後仍很悲哀,到了三年,但抱憂在心。這是人心依時間之長久而平復,而感情亦遞減。聖人即根據這種人情的規律以設定其禮節,三年是個極限,縱使賢者亦不得超過此限,而不肖的人亦不能不做到這程度為止,這是喪禮之中庸的道理,凡王者都這樣做。《尚書·說命》記有「高宗諒暗,三年不言」的事,那是稱讚他的,可見凡是「王」者皆行此禮。倘若有人問:為什麼獨稱讚他呢?則可以說:高宗就是武丁,武丁是殷代最好的王,他繼世即位時,就專心守喪。那個時候,殷國已經衰微,因他而恢復強盛;禮教已經廢弛,因他而重振起來,所以稱讚他。因為稱讚他,所以記載在書里以尊崇他。所以稱他為「高宗」。前面說過不言而事行者為王侯,就是《尚書》所載「高宗諒暗,三年不言」的意思。然而《孝經》又說「孝子之喪親,言不文」,好像是有「言」;不過「言而後事行者」,是指臣下之人而說的。
禮:斬衰之喪,唯而不對;齊衰之喪,對而不言;大功之喪,言而不議;緦小功之喪,議而不及樂1。
今注
1 按此一節是引《間傳》之文,蓋用以申明「不言」與「言」之行。其字句已詳彼注,茲不復贅。
今譯
禮制規定:服斬衰之喪者,只做「唯唯」的聲音而不說話;服齊衰之喪者,雖可答應別人之問,但自己不找話說。大功之喪,雖有話說,但不與人議論。至於小功緦麻之喪,雖可議論,但不說到享樂的事。
父母之喪,衰冠繩纓菅屨1,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練冠,三年而祥。比終茲三節者2,仁者可以觀其愛焉,知者可以觀其理焉,強者可以觀其志焉。禮以治之,義以正之,孝子弟弟貞婦,皆可得而察焉。
今注
1 衰冠等,已見《喪服》等篇注。
2 終茲三節。比,做到。三節,初喪至三月為一節,期年又一節,三年喪畢又一節。
今譯
父母的喪事,要披麻戴孝,三日之後才始食稀飯,三月之後才洗頭;十三個月滿周年,才換上練冠;滿了二年才始恢復日常的生活。到了做完這三個節次,仁者可從而見其愛心,智者可從而見其理性,強者可從而見其毅力。用禮數來治理喪事,用道義來指導守喪的行為,一個人是否真孝子、仁愛的兄弟、貞節的婦女,都可以從這上面看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