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今注今譯 · 第三十九 投壺
此篇記投壺之禮。《禮記正義》引鄭《目錄》謂「此於《別錄》屬吉禮」,但鄭《目錄》又說:「名曰《投壺》者,以其記主人與客燕飲講論才藝之禮。」則本篇應屬嘉禮,「吉」字是「嘉」字磨滅了下半部。又《大戴記》亦有《投壺》一篇,與此篇相較,闕「鼓譜」而多「祝射」之辭。此外,存於《大戴記》的文字,實較本篇稍為完好,而本篇除殘缺者外,又多訛字、衍語與錯簡,如篇中載「司射庭長」至「皆屬主黨」等二十四字。與《大戴記》相比,應次於前,而本篇則夾於兩種鼓譜中間,雖然《大戴記》所載,未必即合原文,但本篇之有錯簡,則顯而易見。就本篇文字的組織來考察,納蘭成德說:「本篇首列『投壺之禮』四字,是原有篇題,其下自『主人奉矢』以迄『正爵既行請徹馬』,皆是正文,而正文亦終於此。自此以下,言『籌』,言『筭』,言『矢』,言魯薛令弟子之辭,言魯薛鼓譜,皆其附記。」這是很中肯的見解。
投壺之禮,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人執壺1。
今注
1 奉,音「捧」。中,記分器。孫希旦說:「中謂受算之器。」《鄉射記》云:「大夫兕中,士鹿中,其形刻木為之,狀如兕鹿而伏,背上立圓圈以盛算。」
今譯
投壺的禮法,主人捧著投壺用的矢,司射捧著盛籌碼的筒,叫一個人拿著壺。
主人請曰:「某有枉矢哨壺,請以樂賓1。」賓曰:「子有旨酒嘉肴,某既賜矣2,又重以樂,敢辭。」
今注
1 枉矢哨壺,鄭註:枉、哨,皆不正貌。孔疏云:枉謂曲而不直;哨謂哨峻不正。《釋文》引王肅說:枉,不直;哨,不正。孔廣森云:哨,宋本訛「峭」,從吳氏《逸經》改。按今本《大戴記》七十八,「哨壺」仍作「峭壺」,稽以孔疏所說,「哨」與「峻」連言,疑孔氏所見此文乃以「峭」字為說。今《說文》山部無「峭」字,以「陗」為之,《史記·晁錯傳》「錯為人陗直刻深」,《說文》「陗,陖也」,是孔疏所用的意義。但此義非是。姚際恆說:「哨,《說文》口不容也,謙言口小不能容矢之意,若謂壺不正,壺乃範金所成,安有不正者,何必為之謙乎?」姚氏所說近是。疑「哨」「嘯」一聲之轉,義或相通;《詩經·江有汜》「其嘯也歌」,鄭箋云:嘯,蹙口而出聲。然則,鄭雲「不正」,許雲「口不容」,皆當作「蹙口」的意義。《廣韻》四十五笑部「哨,壺口黯者名也」,所謂「黯」,疑是此意。故「枉矢」就是「不直的矢」,「哨壺」就是「蹙口的壺」。「蹙」是「窄」的意思。請以樂賓,《大戴記·投壺》篇,「樂賓」上無「以」字。
2 旨酒嘉肴,《大戴記》「餚」或作「殽」,其下並無「某既賜矣」四字。疑此四字,系涉下文而衍。因下文有此四字,乃用以替代「子有旨酒嘉肴」的語意,今此上句既有「旨酒嘉肴」,則似乎無須重出此語,故應以《大戴記》無此四字者為是。
今譯
主人對賓客說:「我某人有不直的矢,窄口的壺,希望用來娛樂賓客。」賓客說:「閣下既用美酒好菜招待我們,已經很足夠了,又加以娛樂,真不敢當。」
主人曰:「枉矢哨壺,不足辭也,敢固以請1。」賓曰:「某既賜矣2,又重以樂,敢固辭。」
今注
1 《大戴記·投壺》此處無「固」字。此「固」當是涉下文「固辭」「固請」的「固」而衍。王樹柟云:「《小戴記》敢下有固字,衍;觀下文可知。」
2 「某既賜矣」頗覺不辭。按《太平御覽》七五三引此文,一作「既受賜矣」,一作「某既賜矣」,疑二者皆是而又皆非。或者原文作「某既受賜矣」,而今本大小《戴記》並脫「受」字。
今譯
主人說:「不直的矢,窄口的壺,實在不值得客氣的,請你們定要參加。」賓客說:「我們已經接受你美酒好菜的賞賜了,如今又加以娛樂,還是不敢當。」
主人曰:「枉矢哨壺,不足辭也,敢固以請。」賓曰:「某固辭不得命,敢不敬從。」
今譯
主人說:「不直的矢,窄口的壺,實在不值得你推辭的,我還是堅持要請你們。」賓客說:「既然我們再之推辭不了,只好不客氣地服從命令了。」
賓再拜受,主人般還,曰:「辟1。」主人阼階上拜送,賓般還,曰:「辟。」
今注
1 般還,移足轉身,側身背拜者。曰,辟,助禮的人告訴拜揖的人的話。辟,《大戴記》作「避」。
今譯
賓客既已答應,乃就西階再拜,主人轉身背著拜者曰:「避。」主人從主階上拜送矢,賓亦轉身背著拜者,亦曰:「避」,不受禮。
已拜,受矢,進即兩楹間,退反位,揖賓就筵。
今譯
賓主再拜已畢,彼此俱進至兩楹間授受了矢,再退回原位,然後揖請賓客就座。
司射進度壺,間以二矢半,反位,設中,東面,執八筭興1。
今注
1 度壺,量度置壺的地方。筭是記分的籌碼。此節所記,《大戴記》無「間以二矢半」「東面」及「興」等。王念孫云:「按此一節但記度壺設筭三事。若筭之多少、矢之長短及壺席相距之度,皆在下文,若此言度壺以二矢半,下又言壺去席二矢半,則重出矣。『以二矢半』四字疑衍。然陸孔二本,只有此四字而無『間』字。『間』字蓋涉上文兩楹間而衍。」王氏的見解甚是,《釋文》說:「以二矢半,一本無此四字。」大約此四字由下文而衍;而「間」字又由上文衍來,原本此處當無「間以二矢半」五字。「設中東面執八筭興」,孔疏雲「司射於西階之上,於執壺之人處受壺,乃來賓主筵前」,此言「度壺」,度壺既向東,則其反位設「中」之後,應有「東面」字樣,《大戴記》無,或系脫文。
今譯
司射到堂上量度置壺的地方,放好之後,退回西階上司射的位置,把「算籌筒」豎起,在「算籌筒」上插上八支「算籌」,面向東方,手拿著八支「算籌」站著。
請賓曰1:「順投為入2,比投不釋3,勝飲不勝者4,正爵既行5,請為勝者立馬,一馬從二馬,三馬既立,請慶多馬6。」請主人亦如之。
今注
1 鄭玄云:請猶告。這是司射告賓的話。
2 矢有頭尾,所謂順投,就是以箭頭先入壺的,這才算投入。
3 投壺的時候,主人與客輪流投,如果有一方連續地投,雖然投入,亦不釋筭。《儀禮·大射儀》,鄭云:「釋」古文作「舍」。舍即舍之之舍,意為算數或今言「得分」。
4 飲,酌而飲之。王夫之說:勝飲不勝者,謂勝者的子弟酌酒奠於「豐」,而不勝者取飲之。
5 正爵,正禮的爵,即指「勝飲不勝」的罰爵。既行,是說行爵完畢。
6 馬,勝筭,就是勝利的籌碼,大概是作馬的形狀,所以稱為馬。按《大戴記》此處無「一馬從二馬」五字,「慶多馬」上亦無「請」字。《釋文》云:「俗本此句下有一馬從二馬五字,誤。」孔疏曰:「一馬從二馬,定本無此二句。」鄭注此處亦未解釋此五字,而注此五字乃在下文,可知不但陸德明、孔穎達所及見的定本無此五字,即鄭注本亦無此五字。
今譯
司射告訴賓客:「投壺的規則,矢頭先入的才算『入』;主客輪流投,如果一方連續地投,雖『入』亦不算;勝的一方斟罰酒給不勝的人飲之;罰酒飲過之後,為勝利的一方安置一『馬』,如果有一方已得了三馬,就飲一爵慶賀的酒。」司射又以同樣的話告訴主人。
命弦者曰1:「請奏《狸首》,間若一2。」大師曰:「諾3。」
今注
1 弦者,音樂師。這是司射的話。
2 《狸首》,逸詩篇名。間若一,樂節的前後中間,要疏數如一,不可時快時慢。
3 大師,音樂師中的主持人。諾,答應的話。
今譯
司射吩咐奏樂的人說:「請奏《狸首》樂曲,樂曲每段休止的時間都要一致。」樂隊的主持人就答應說「是」。
左右告矢具,請拾投1。有入者,則司射坐而釋一筭焉。賓黨於右,主黨於左。
今注
1 孔疏曰:左謂主人,右謂賓客;司射告賓主以矢具。拾投,輪流地投。
今譯
司射分別向坐在左邊的主人,及右邊的賓客,報告矢已經準備妥當,請兩方輪流投壺。有投中的,司射就坐下來加一個算籌在「算籌筒」上。投壺的時候,賓客在右邊,主人及子弟在左邊。
卒投,司射執筭曰1:「左右卒投,請數。」二筭為純2,一純以取3,一筭為奇4。遂以奇筭告曰5:「某賢於某若干純6。」奇則曰奇,鈞則曰左右鈞7。
今注
1 司射執筭,《大戴記》作「司射執余筭」,孔廣森云:「執余筭者,司射初執筭入,每入一矢,則委一筭於地。入矢不皆中,故手有餘筭也。」孔氏引申鄭注,此意甚明,然則鄭注本,此處有「余」字,今本無,乃係脫文。
2 「純」與「全」通,「雙」的意思。
3 取,從「中」上拿下來。這句是說將「筭」從「中」上一雙一雙地拿下來。
4 奇,單獨一支。
5 遂以奇筭告,《大戴記》作「有勝則司射以其筭告」,孔廣森《補註》,改「其」為「奇」,以合此處之文。俞樾曰:「《釋文》云:此句上更有『有勝者司射』五字,誤。今按,有此五字是也。《禮記》原文正作『有勝者司射遂以其筭告』,與《大戴記》同。其筭,謂勝者之筭,即《儀禮》所謂『賢獲』也。『其筭』誤為『奇筭』,蓋聲相近,又涉上下文皆有『奇』字而誤。」俞說是對的。這裡原文當作「有勝者,司射遂以其筭告」。
6 此句《大戴記》作兩句云:「某黨賢於某黨,賢若干純。」根據上文「賓黨於右,主黨於左」,既分黨於前,則這裡不能無「黨」字。又《儀禮·鄉射禮》云:「告於賓:若右勝,則曰右賢於左;若左勝,則曰左賢於右,以純數告。」所說的「以純數告」,正是《大戴記》所謂「賢若干純」。今此句先說某黨勝,然後說勝若干,與《儀禮》正同,而此句脫一「賢」字。但看鄭注所說「某賢於某者」,似乎鄭氏所據的本子,早已脫去兩「黨」字了。
7 鈞,相等。
今譯
雙方都投完之後,司射就拿著剩下的算籌說:「左方、右方都投過了,現在開始計算成績。」計算的方法,兩支算籌稱為「純」;將「中」上的「筭」一純一純地取下來,用右手取,交給左手,每十純作一堆,擺在地上;單獨一支筭叫作「奇」。計筭之後,司射就以所勝的「筭」報告出來:「某黨勝過某黨,所勝的數目是若干純。」如果是「奇」就說「奇」,不分勝負就說左右相等。
命酌曰:「請行觴1。」酌者曰:「諾。」當飲者皆跪奉觴2,曰:「賜灌3。」勝者跪曰:「敬養。」
今注
1 此處《大戴記》作「舉手曰:請勝者之子弟為不勝者酌」。孔廣森《大戴記補註》云:「諸」上宋本脫「請」字,從《儀禮經傳通解》補。王念孫說:孔從《通解》,誤也。經文皆言勝者,不言諸勝者,今刪「諸」字。按盧文弨《大戴禮校記》說「諸當作請」是對的。《大戴記》此文當作「舉手曰:請勝者之子弟,為不勝者酌」,即是「命爵」的意思,而較此文為詳明。此文既說「命爵」,又說「行觴」,不僅語復,而且漏去「舉手」及「請勝者之子弟」等語。鄭注下云:酌者,勝黨之子弟。語意明顯。
2 觴,《大戴記》作「」。孔廣森云:「當為觶。射禮罰皆以觶。觶古書或作『角』旁『氏』,則與『』字相近。」按《大戴記》的「」,本由「觝」字形近而誤,今此篇全改為「觴」。
3 灌,「飲」的意思。
今譯
司射舉手說:「請得勝那一方的子弟,為失敗的一方斟酒。」得勝一方的子弟答應說「是」。酒斟好之後,受罰的一方都跪下來捧著酒杯,說:「承蒙賜飲。」然後站起來喝酒。得勝的那一方的子弟亦跪下來,說:「敬請享用吧。」
正爵既行,請立馬1。馬各直其筭2。一馬從二馬,以慶3。慶禮曰:「三馬既備,請慶多馬。」賓主皆曰:「諾。」正爵既行,請徹馬4。
今注
1 《大戴記》於「正爵既行」上有「司正曰」三字;「請立馬」作「請為勝者立馬」,「為勝者」三字似不可少,此處脫去。
2 直,安置。孫希旦說:馬各直其筭,就是賓黨勝則立馬右筭,主黨勝則立馬左筭,用以表明哪一方勝。
3 孔疏說:投壺與射禮同,都是三番就停止(主黨與賓黨每人投過一次就是一番),每番,為勝方立一馬,假使賓黨三番俱勝,便立三馬,若賓黨兩勝,立二馬;主黨一勝,立一馬,則亦以賓黨為勝,以一馬並於二馬來慶祝。
4 正爵,慶爵。徹,徹收。王夫之說:徹馬之後,或再投,或不再投,而將「壺」及「中」一齊徹收,反位行燕禮的無筭爵。
今譯
罰酒飲過之後,司射吩咐立「馬」。「馬」安置在得勝一方的算籌前。以立三馬為限,如果一方得二馬,一方只得一馬,以二馬為勝,將一馬並於勝方的二馬來慶祝。慶禮時,司射說:「三馬都已齊備,請斟酒為多馬的一方慶祝。」賓主兩方都說:「是的。」喝過慶祝的酒,司射就吩咐將已立的馬撤去。
筭多少視其坐1。籌,室中五扶,堂上七扶,庭中九扶2。筭長尺二寸。壺,頸修七寸,腹修五寸,口徑二寸半;容斗五升。壺中實小豆焉,為其矢之躍而出也。壺去席二矢半。矢以柘若棘3,毋去其皮。
今注
1 坐,在座共宴的人。每人四算籌。
2 籌,就是「矢」。扶,同「膚」,合併四指的寬度,約為古尺四寸。鄭玄曰:投壺的地方,或於室,或於堂,或於庭,其禮褻,隨晏早之宜,無常處。孔疏說:投壺,日中於室,日晚於堂,大晚則於庭。矢的長短,隨地的廣狹:室中狹,矢長五扶;堂上稍寬,矢長七扶;庭中甚寬,矢長九扶。
3 柘,木名。
今譯
算籌的多少,看座中參加宴禮的人數而定,每人四支。矢的長度,如果在室中投壺,用兩尺長的;如果在堂中投壺,用兩尺八寸長的;如果在庭中投壺,就用三尺六寸長的。算籌長一尺二寸。壺的體制:頸長七寸,壺腹深五寸,口徑寬二寸半,容體是二斗五升。壺中盛著小豆,以防止矢反彈跳出。壺放在距離座席兩支半矢遠的地方。矢是用柘木或者棘木製造的,木皮不要剝掉。
魯令弟子辭曰1:「毋,毋敖,毋偝立,毋踰言2;偝立踰言,有常爵3。」薛令弟子辭曰:「毋,毋敖,毋偝立,毋踰言;若是者浮4。」
今注
1 鄭玄說:弟子,賓黨、主黨年幼的人,為其立於堂下相褻慢,司射戒令之。
2 ,怠慢。敖,驕傲。偝立,不正向前而立。踰言,大呼小叫。
3 常爵,常所以罰人的爵。
4 浮,與「罰」通。
今譯
在魯國,投壺時司射吩咐堂下兩黨年幼的子弟說:「不勝的不要怠慢,勝利的不要驕傲,不要背向堂前站,不要大呼小叫;不要向前大呼小叫,如果觸犯這規則的,都要罰酒一杯。」在薛國,司射吩咐子弟的話是這樣的:「不要怠慢,不要驕傲,不要背著堂上站立,不要大呼小叫,倘有這些行為,都要受罰。」
鼓:○□○○□□○□○○□半○□○□○○○□□○□○魯鼓1;○□○○○□□○□○○□□○□○○□□○半○□○○○□□○薛鼓。取半以下為投壺禮,盡用之為射禮。
今注
1 鄭玄說:此魯薛擊鼓之節;圓的符號擊鼙,方的符號擊鼓。
今譯
投壺時擊鼓的節奏:○□○○□□○□○○□一半○□○□○○○□□○□○,是魯國擊鼓的譜子;○□○○○□□○□○○□□○□○○□□○一半○□○○○□□○,這是薛國擊鼓的譜子。投壺禮是打譜中一半以下的一段,射禮則是打全譜。
司射、庭長及冠士立者,皆屬賓黨1;樂人及使者、童子,皆屬主黨2。
今注
1 庭長就是司正。鄉飲酒禮、將旅的時候,立相為司正,居庭中,以監察眾人的儀容,免致醉酒失態。冠士,孔疏說:謂外人來觀投壺,成人加冠之士,尊之,故令屬賓黨。屬,附屬。
2 使者,主人所使喚的人,如執壺的、設筵的、授主人以矢的都是。
今譯
司射、司正以及站著觀禮的成年人,都屬於賓黨;奏樂的人及僕人、小孩子,都屬於主黨。
魯鼓:○□○○□□○○半○□○○□○○○○□○□○;薛鼓:○□○○○○□○□○□○○○□○□○○□○半○□○□○○○○□○1。
今注
1 鄭玄說:「這兩份鼓譜,與上面所記的不同,所以放在後面。」
今譯
另一份魯鼓譜:○□○○□□○○一半○□○○□○○○○□○□○。另一份薛鼓譜:○□○○○○□○□○□○○○□○□○○□○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