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今注今譯 · 第三十八 深衣

《禮記正義》引鄭《目錄》,謂本篇系「記深衣之制」者,然就其本文考之,大旨在說明深衣制度的「意義」,而非專記深衣的「制度」。或者系補充專講制度的原文的講義,亦未可定。故本文尚存有若干制度之記,如「短毋見膚,長毋被土」之類。按其原文不足三百字,然錯簡甚多,且為語氣不完全之附記,如「制十有二幅」至「善衣之次也」一節,應接於「規矩繩權衡」之後方合;又「具父母大父母」一段,亦為附記之語。又所謂「五法」之言,實受陰陽五行思想之支配,由此推測,此講義之文,當不早於魏相時代。 古者深衣1,蓋有制度,以應規、矩、繩、權、衡。 今注 1 孔疏云:深衣是諸侯、大夫、士,夕時所著之服。所以《玉藻》雲「朝玄端,夕深衣」,庶人吉服亦深衣,皆穿著在外表。其他的衣服上衣下裳不相連,深衣則衣裳相連,被體深邃,所以叫作深衣。 今譯 古時的深衣,有一定的樣式尺度,以應合規、矩、繩、權、衡五法。 短毋見膚,長毋被土1。續衽鉤邊2。要縫半下3;袼之高下,可以運肘4;袂之長短,反詘之及肘5。帶下毋厭髀,上毋厭脅,當無骨者6。 今注 1 此句鄭注無說,但稱「衣服蔽形」而已,大概是以「膚」為「形」。孔疏說:「縱令稍短,不令見膚肉,若見膚肉則褻也。」《說文解字》云:「膚(臚),皮也。」但人體何處無皮,倘僅言「毋見膚」,豈非連頭皮也要蓋起來?方苞說:「短毋見膚,豈袂之長短反詘之及肘,所謂短毋見膚歟?」所疑者是。姜兆錫說:「膚,謂足膚也。此先言其長短之制。」姜氏之意近矣。按此「膚」字乃借作「趺」或「跗」。《投壺》言「扶」,《公羊傳》作「膚」;「膚」與「扶」通假,可借作「趺」。《說文》無「趺」字及「跗」字;《儀禮·士喪禮》「乃屨綦結於跗」,鄭注「跗,足上也」,賈疏以足上為「足背」,是也。《說苑·修文》云:「天子文繡,衣各一襲,到地;諸侯覆跗,大夫到踝,士到髀」,正用此「跗」字,可證。《集韻》:「跗或作趺,胕,」,蓋諸字皆借音為之。此言「短毋見膚,長毋被土」,正是「負繩及踝」之意,而為制定長短之度,非泛泛語。王夫之說:「膚謂踝骨;『被』是『垂』的意思。」 2 鄭注云:「續猶屬也;衽,在裳旁者也。鉤邊若今曲裾。續或為裕。」孔疏云:「今深衣裳,一旁則連之相著,一旁則有曲裾掩之,與相連無異。故云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後人頗曲解註疏之意。其見於衛湜及陳澔《禮記集說》、吳澄《禮記纂言》、杭世駿《續禮記集說》所引述者,或以「衣」連「裳」謂之「續衽」,或以「鉤」為約束裳邊謂之「鉤邊」。或又以鉤邊為「覆縫」之稱,為鉤針密合之稱……說頗紛紜。按此四字實只說一事,大概是說「裳」旁多出之「衽」,前後兩衽相交疊。鄭注說「續或為裕」,可見鄭所見本有作「裕」的。《說文》「裕,衣,衣物饒也」。段注說:「引申為凡寬足之稱」,就是這個意思。裳本為直幅,欲其「下齊」寬大,故在直幅的兩旁各加上狹下廣的斜幅,這就是「衽」。所以「衽」可視為余幅,而稱為「裕」。但因「續」借為「裕」,而鄭氏專訓「續」字為「屬」,故引起許多誤解。今此裳旁余幅,因為寬廣,到穿著的時候,必定前後兩衽相交疊,所以說「鉤邊」。 3 要縫,腰部衣裳相合的地方;半下,寬度等於下齊的一半。 4 袼,袖與上衣在腋下的接縫。此言袼的高下,應以手肘可以運轉自如為原則。 5 王夫之說:反詘之及肘,是說袖子的長度,自袼至袖口,除為手的長度外,較手為長的部分,反屈過來,可至於肘。 6 帶,大帶。厭,當。髀,臀部上的骨。脅,肋骨。無骨者,就是脅下髀上,人的下腹。 今譯 深衣的長短有一定規矩,短不要在足踝以上,長亦不可拖到地面。裳的兩旁有寬大的余幅,穿著時前後交疊起來。腰身的寬度,等於裳下緝的一半;袖子與上衣在腋下連合處的高低,以可以使手肘運轉自如為原則;袖子的長度,除了手長,其餘部分屈褶過來,應該到手肘。腰間大帶,下面不要蓋到髀,上面不要蓋到肋骨,應相當於下腹沒有骨頭的地方。 制: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袂圜以應規;曲袷如矩以應方1;負繩及踝以應直2;下齊如權衡以應平3。故規者,行舉手以為容;負繩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義也4。故《易》曰:「坤六二之動,直以方也5。」下齊如權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五法已施,故聖人服之6。故規矩取其無私,繩取其直,權衡取其平,故先王貴之。故可以為文,可以為武,可以擯相,可以治軍旅,完且弗費,善衣之次也7。 今注 1 袷,交領。左襟掩右襟,兩襟相交之領。曲袷是方領,孔疏說:鄭以漢時領皆向下交垂,故云古者方領似今擁咽,故云若今小兒衣領,但方折之也。 2 負繩,背縫。孫希旦說:「衣之背縫及裳之背縫,上下相當,如繩之正,故云負繩。」踝,腳後跟。 3 下齊,裳的下緝。 4 鄭注於「抱方」二字無說,孔疏云:「抱方,領之方也。」說是「領之方」,大概是以上文「曲袷如矩以應方」來講的。如果照孔疏的講法,疑「抱方」二字有錯誤。「抱」字正文當作「袌」。《說文》「袌,懷也」。後因「袌」「捊」皆混作「抱」,所以「抱持」的「捊」與「懷抱」的「袌」,同用一字。但此「抱」之為「袌」,正猶「負」之為「背」。「袌方」的「方」,疑當作「矩」,大概是涉下文「方其義也」而誤。說負繩,袌矩,意義尚未明白,所以又加「直其政,方其義」為解。不然亦當說「負直抱方,以直其政方其義也」。如今「繩」與「直」互文,而「方」與「方」未互文,詳審當知其誤。 5 孔疏引鄭玄《周易》注云:「自也,方也,地之性也,此爻得中氣而在地上自然之性,廣生萬物,故生動,直而且方。」 6 五法即上述的規、矩、繩、權、衡。 7 完,完整,王夫之說是「周身密緻」。弗費,質素易成,不浪費財物。善衣,朝服及祭服。 今譯 深衣裁製的方式:衣服共用布十二幅,以象徵一年有十二個月;圓形的袖子象徵圓規;方形的衣領,像畫方的矩,以象徵方正;背縫長達腳後跟,以象徵直道;裳的下緝像秤及秤錘,以象徵公平。袖子口如圓規,則揖讓有儀容;背縫一條直線和方形的衣領,表示政治不偏,義理不變。所以《易經》說:「坤卦六二爻的動態,廣生萬物,直而且方。」裳的下緝像秤及秤錘,是為了安定志向而平衡心情。規、矩、繩、權、衡五法都已經加在深衣上,所以聖人穿著它。「規與矩」是取「大公無私」的意義,「繩」是取「正直」的意思,「權及衡」是取「平穩」的意思,所以先王很看重深衣。深衣,做文事的時候可以穿,有武事的時候可以穿,做擯相時可以穿,帶兵的時候可以穿,這種服裝比較結實而且花費不多,是朝服、祭服以外最好的衣服了。 具父母大父母,衣純以繢1;具父母,衣純以青。如孤子,衣純以素2。純袂、緣、純邊,廣各寸半3。 今注 1 純,衣服的緄邊。繢,畫文。 2 鄭注《曲禮上》引此,「如孤子」句無「如」字,「如」字恐為後人所加。 3 鄭注云:「純謂緣之也。緣袂,謂其口也。緣,緆也。緣邊,衣裳之側、廣各寸半,則表里共廣三寸矣。惟袷廣二寸。」《經典釋文》云:「鄭注《既夕禮》云:飾衣領袂口曰『純』,裳邊側曰『綼』,下曰『緆』。」依鄭氏所見本,此處實言三事:一為袂口的「純邊」,二為裳下齊之「緣」亦即「緆」,三為裳邊之「綼」亦即「純邊」。 今譯 父母親及祖父母同時健在的人,所穿的深衣以花文來緄邊;只有父母親健在的人,所穿的深衣,以青色做緄邊;未滿三十周歲而父母親已去世的人,所穿的深衣以白色做緄邊。袖口、裳下緝及裳邊的緄邊,都是寸半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