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今注今譯 · 第三十五 服問
鄭玄《目錄》云:本篇亦因稱美作者之善問,故名《服問》。但今篇中,殊無設問的話,鄭說未必是。吳澄以為本篇與《喪服小記》同類,亦是補記喪服的事情。不過其中多斷章零語,好像是從原來的《喪服小記》散出的殘簡,有的被編附《大傳》篇末,有的則雜輯在此。所以有些話語,與《大傳》之文相通,而其言說對象則以喪服制度為主旨。其原則宜與下一篇《間傳》互相參詳。
《傳》曰1: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有從重而輕,為妻之父母。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2。《傳》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3。
今注
1 皇侃、陸德明皆云:此引《大傳》文。按《大傳》言「服術」,其六曰「從服」,此文特為舉例。
2 以上言輕、重、有、無,四種從服,可參閱《大傳》注。
3 此數語亦當為《大傳》言「從服」之「屬從」舉例,並見彼注。
今譯
《大傳》篇曾說到「從服」之例,有本應穿戴較輕的孝服的,卻要服較重的孝服。例如,國君庶出的兒子之妻,要替國君的正室服重服,因為「正室」尊於她丈夫的親生母(公子之母,而公子之妻稱之為姑者)。有的又與此相反。例如,妻為其父母之喪,要掛孝一年;其夫雖屬一體,卻只要掛孝三月,因為他是由於有此妻然後始有此服,從妻而服,本重而減輕。有的本來沒有孝服的關係。例如,公子之妻之對於公子的表兄弟,但為公子之故,亦跟著有孝服,這是因她做了公子家裡的人。但亦有與此相反的。例如公子該和別人一樣,為其妻的父母掛孝三月。但因他是國君的庶子,不能和嫡子一樣,所以從有服降到無服。《大傳》又說到「屬從」之例。如果母親離婚了,得替繼母的娘家人掛孝;如果母親死了,則得替母親的娘家人掛孝。凡是已為母黨掛孝的,就不替繼母之黨掛孝。
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1,絰期之絰,服其功衰2。有大功之喪,亦如之。小功,無變3也。
今注
1 喪服重者用麻,輕者用葛。三年之喪至練祭,期年之喪至葬,無可加重,故仍用葛帶。
2 言以上喪中又遇喪,雖不換去葛帶,仍留首絰,而穿功衰(七升至九升)。
3 小功服輕;不變重服,故不可改就輕者。參看《間傳》「重者特輕者包」注。
今譯
假如三年之喪,已經到了周年之後應改服輕喪服時,又遇有期年之喪,到了葬畢,那時,兩重喪的日期實際所剩都不及一年就完了,所以可仍用改輕服以後的葛帶,加首絰而穿七升至九升的大功的喪服。這與所遇的是大功之喪,正好相當。但是,如遇的是小功之喪,則可不改服小功的喪服。因為重服已包舉了輕服。
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1。既練,遇麻斷本者,於免,絰之;既免,去絰2。每可以絰必絰;既絰,則去之。
今注
1 本,是麻根部分。重的喪服用牡麻連根織成,大功以上服之。麻之有本者,即指大功以上的喪服。變,即易服。三年之葛,孔疏謂「葛帶」。郭嵩燾據下文「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即所謂「三年之葛」,蓋指「首絰」言之。此言變其練冠而加大功之麻絰。方苞曰:即《問喪》篇所謂「麻葛重」。
2 麻斷本者,不帶麻根者,是小功以下服。免,遇喪括髮時用(已見《檀弓上》注),下同。
今譯
凡服大功以上的喪服,其變服則用小功之首絰。到了練祭易絰之後,又遇小功之喪,在為之「免」時,加小功之絰(麻之斷本者)。但在小功之喪斂殯事畢,既「免」之後,即須脫去其絰。此外,凡已易練冠者,遇到該用絰之時,得臨時加麻絰,用過了,就脫去。
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因其初葛帶1。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2。以有本為稅3。
今注
1 因,沿用之。初葛帶,猶上文言「故葛帶」。孔穎達雲,此言「初」而不言「故」者,謂其小功以下之喪不變其已練之葛帶,故云「初葛帶」。
2 此謂以輕喪之麻,本服既輕,雖屬初喪,亦不變前此重喪之葛。
3 稅,讀如「蛻」,鄭雲是「變易」之意。有本,即上文之「有本」,指大功以上喪服。
今譯
小功親屬,不改其已及練的喪冠,遇到「免」時,則加以緦屬或小功之屬的麻絰,而仍用其練服之葛帶,不因緦屬的麻帶而改易小功的葛帶;同樣,小功之屬的麻帶,亦不改易大功的葛帶。唯有大功以上之喪,則需變易。
殤:長、中,變三年之葛。終殤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1。是非重麻,為其無卒哭之稅2。下殤則否。
今注
1 殤為未成人之喪,依其死時年齡及親屬關係,而有長、中、下之分。原則上,其喪服皆比成人之喪降一等。《喪服傳》云:「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此處約舉在三年喪期中遇到「長」「中」之殤,凡在小功以下則可變服。到了殤服之日期已滿,則又服舊。
2 稅,如上文。言殤服沒有卒哭變服之法。
今譯
三年喪期中,遇到長殤、中殤,雖已易麻而葛,仍須改變。但到了殤服之期完了,則又恢復原來的葛服。這不是說重視麻服,是因殤服沒有卒哭的變易,其喪十分簡單,故可臨時為之。至於下殤,則不須如此。
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1。世子不為天子服2。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3。大夫之適子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4。
今注
1 此節以下於「從服」之例中,當為「徒從」,蓋非親屬而為之服喪者。外宗,是國君的異姓戚屬婦女,即國君之諸姑及姊妹之女。
2 世子不為天子服,鄭注說是避嫌疑之故。因其父為國君,已替天子服喪;世子亦服喪,是一國二君了。
3 主,主持其喪事。妻,指大夫之妻。
4 士為國君服斬衰三年,為君之夫人服期年,為太子,亦從服期年。
今譯
諸侯要為天子服喪三年,他的夫人,則比照諸侯的表親婦女為諸侯服喪期年之例而為天子期服。至於諸侯的嫡子,有繼承權者,則不為天子服喪。諸侯可為他的夫人、大夫的妻及太子的正室,主持喪事。至於大夫的嫡子,則須為諸侯、夫人及太子服喪,其例如士人之為以上諸人服喪一樣。
君之母,非夫人,則群臣無服。唯近臣及仆驂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1。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2,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3。大夫相為,亦然。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
今注
1 所服,服也,依諸侯所穿的孝服而服。
2 錫衰,細麻衣(已見《喪服小記》注)。
3 當事,指前往弔喪時。弁絰(已見《雜記上》注)。
今譯
諸侯倘非正室所生,則其母親死時,群臣不必替她掛孝(因前君的夫人之喪,群臣已掛過孝了)。唯有在諸侯左右的小臣及駕駛車馬的人跟著諸侯所服的孝服而掛孝。諸侯為其大臣們的喪事,穿最輕的喪服,在宮內或出門都一樣。如果前往弔喪時,則在帽上加絰。大夫們對於同事的喪事,亦如此。如果是大夫的妻,則往其家作吊時,在帽上加絰,出來時即脫下。
凡見人無免絰,雖朝於君,無免絰1。唯公門有稅齊衰2。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傳曰: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3。
今注
1 免絰,免,免除。首絰所以志其喪,免絰則等於免喪了。
2 稅,讀為「脫」。《曲禮下》云:「苞屨,扱衽,厭冠,不入公門。」此猶是意。《通典》引《白虎通》云:「有喪不朝,吉凶不相干,不奪孝子之恩也。」
3 列,「比照」的意思。
今譯
凡是居喪的人,見人不須除去首絰;即使有特別要事,諸侯召見時,亦無須免絰。只有在辦公的地方,須脫去孝服。亦因此,居喪的人可以不去辦公。《大傳》有言,君子不但不能剝奪別人守孝的心,而且不可以剝奪自己守孝的心。《大傳》又說,犯罪的項目很多,因罪而科刑的項目亦不少,但總之,可約為大小五者。喪服亦是這樣,因人與人的關係有親疏,而感情有厚薄,故對應的喪服規定亦甚煩瑣,但總其要者不過五等。罪狀的大小和親屬的喪服,亦即在這五等中,料量其輕重而比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