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今注今譯 · 第十六 大傳
本篇列於《喪服小記》之後,且其中文句頗有相同者,故前人多疑其與小記有關,皆為《儀禮·喪服》之傳記。唯因所記之大小不同,題名亦因而異。但,鄭玄《目錄》謂本篇「記祖宗人親之大義」。陸奎勛雲,鄭氏此語拙而意義不明。然今細審篇中文字,鄭氏所見,殊無不合。蓋古人合族人而祭宗廟,故言廟中制度往往與喪服制度互相關聯。《喪服小記》因喪服而涉及廟制,本篇蓋亦如是而已。特因記者不是同一人,措辭各異;加以原帙散亂,遂難辨其本來面目。或者,因其各出於大戴、小戴之後學所傳承,乃有「大」「小」不同之名稱,亦未可知。
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1。諸侯及其大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祫,及其高祖2。
今注
1 以上諸語,已散見《喪服小記》。
2 諸侯及其大祖,鄭云:大祖是始封之君。大夫、士,孔疏云:此言諸侯之支庶子為大夫者。大事,鄭雲寇戎之事。按:此解與上下文義不合。陸奎勛云:大事即是合祭。省,是簡省。干祫,鄭雲,空祫。空為無廟之祭。陳澔云:干是「往上推及」的意思。清儒頗從其說,謂大夫、士,最高只祭及其高祖。姑從後說。
今譯
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諸侯之祭,得推及始得封國的那個祖先。至於與他同祖先的支族庶子為大夫、士者,要比諸侯簡省,最多只能聯合其同高祖以下的族人,祭及高祖為止。
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1。既事而退,柴於上帝,祈於社,設奠於牧室。遂率天下諸侯,執豆籩,逡奔走2;追王大王亶父、王季歷、文王昌,不以卑臨尊也3。上治祖禰,尊尊也;下治子孫,親親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繆,別之以禮義,人道竭矣。
今注
1 按:此節所記武王事,與《尚書·武成》《詩·清廟》所言者不盡相合。茲但依文作注。牧野,武王打敗殷紂之處。大事,指周人之能建國,全在這一次戰勝。
2 逡,《詩經》寫作「駿」,是戰戰兢兢匆匆忙忙的樣子。
3 大王亶父,《詩經》稱云為「古公亶父」;王季歷,亦稱「王季」,皆武王的祖先。文王,亦稱西伯昌,是武王之父。這些人,本來都不是王者。此時武王戰勝而為王。亦即後輩的人為王,先代人沒有王位,所以武王要追尊他們為王。亦唯有這樣,在祭祖時才不顯得以後輩(卑)之王者祭拜前輩(尊)沒有王位的人。亦即,他之「追王」這些上代人的行為,是避免以卑(後輩)臨尊(祖先)的緣故。
今譯
牧野之戰,是武王一生的重要事件。當這場戰爭勝利之後,武王就燔柴而祭告於上帝,祈禱土地之神,還臨時在牧野搭起祖廟祭祀祖先。那時候,他率領了各地的諸侯,大家端著祭祀用品,戰戰兢兢地追隨這個戰勝者而跟著崇拜他的祖先。但他的祖先本非王者,所以要追尊古公亶父、季歷、西伯昌為王,目的是避免後輩高於前輩。這樣就訂立了上代祖禰的次序,是尊重輩分的大小;訂立了後代子孫的次序,是愛護血統的傳承;從旁又訂立親堂兄弟的關係,聯合同一血統的支族,會食於宗廟之中,排列父輩子輩的昭穆位置,而制定彼此之間最合理的禮節。這樣,人道倫常就都體現出來了。
聖人南面而聽天下,所且先者五,民不與焉。一曰治親,二曰報功,三曰舉賢,四曰使能,五曰存愛1。五者一得於天下,民無不足,無不贍者。五者,一物紕繆2,民莫得其死。聖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
今注
1 存愛,鄭注云:「察有仁愛」的意思。按:此處用「治」「報」「舉」「使」為動詞,則「存」亦宜作動詞解。另外,「親」「功」「賢」「能」,皆指某類之人,則「愛」亦宜為一類。然則「存愛」當是審察所嬖愛的人。《曲禮》雲「愛而知其惡,憎而知其善」,是與此同。
2 一得,是通通做到。一物紕繆,指上五事,任何一事不可錯誤。
今譯
聖明的人,站在統治者的地位,必先注意五項事情,而治理人民的事還不在內。這五項是:第一,治理好自己的家族;第二,酬報有功的人;第三,選拔有德行的人;第四,任用有能力者;第五,審察所嬖愛者。這五件事,如果能通通做到,則人民沒有不滿意的,也沒有不富足的;如果這五件事,有一件做錯了,則人民都無從保全性命了。所以聖明的君主治理天下,第一就是從人與人的關係做起。
立權度量1,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2,殊徽號,異器械,別衣服3,此其所得與民變革者也。其不可得變革者則有矣: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
今注
1 權,指斤兩的標準;度,長短的標準;量,多寡的標準。三者,今稱「度量衡」。
2 正,是一年之始;朔,是一月之始。舊說:夏殷周三代,所用的正朔不同。以今言之,那只是改訂「曆法」。服色,舊說:三代對於色彩,各有偏重。夏尚青,殷尚白,周尚赤。自「五行」之說興,又有秦代尚黑,漢代尚黃之事。
3 器械,孔疏云:器指用具,械指車與兵器。別衣服,不同職業等級的人,穿著不同的衣服。
今譯
制定度量衡,整理文獻,改訂曆法,變更所崇尚的色彩,使用不同徽章旗號,改良用具武器,區別等級和職業不同者的衣服,這些事情,因時代不同,都是可以隨之跟人民一起變換或改良的。但亦有不可以變更的,如家族血統的關係,社會組織的關係,年輩的大小,男女的區別,這些都不可以跟人民變革的。
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1。名著,而男女有別。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2。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四世而緦,服之窮也3;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4。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于下,昏姻可以通乎5?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6
今注
1 從宗,服從宗子。合族屬,謂屬於同一祠堂的族人,由宗子團結之。名,指「稱呼」。際會,指異姓之人相結合。這種結合,以婚姻關係為最主要的一種。下文,自「名著」以下,皆似是解釋「異姓主名」的話語。
2 道,是輩分。
3 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種喪服:斬、齊、大功、小功、緦。緦服是最後一級。同一高祖的親族有喪則穿緦服,為喪服中的最後一級。自此兩句以下,似是解釋「同姓從宗」的話語。
4 五世袒免,五世指高祖的兄弟。高祖的兄弟是另一支族的高祖,其後裔和自己不在同一宗子屬內,故遇到那種關係的人之喪,只需袒免,以示哀悼。殺同姓,減輕族屬的關係。六世,則是更遠一層的族屬,雖為「同姓本家」,但已在喪服制度之外。這是因同姓人多,若不減殺,則族中時時有死人,就得天天掛孝了。
5 庶姓,指同姓的許多支族。戚單:戚是休戚相關的感情,亦即「親情」。單,讀如「殫」,是窮盡的意思。「昏姻可以通乎」,這句的意思,本來是疑問句,意謂血緣關係甚遠,和異姓的人差不多,亦是可以通婚的。
6 此處指周代開始訂立的制度:不管血統遠近,凡屬同姓,皆不可通婚。其理由是由於既「系之」以「姓」又「綴之以食」,這樣通婚就等於兄弟姊妹結婚了。綴之以食,是指同姓的人,在大祭於總祠堂的時候,仍排列在兄弟的排行上一塊兒吃飯。參看《文王世子》注。
今譯
凡是同姓的人,皆追隨著他們的宗子,會合成一個族屬。至於異姓的人,就靠「稱呼」而訂立其彼此之間的關係。稱呼既經標明,則男方女方就有區別了。凡是一個異姓的女子嫁給一個屬於「父」輩的人,則她應屬於「母」的一輩。如果嫁給兒子一輩的,則她應屬於「媳婦」一輩。如果稱呼弟的妻子為媳婦,那麼亦可稱呼哥哥的妻子為「母親」嗎?那樣人倫就要大亂了。所以「名分」是講究人倫中最重要的一回事,不可不特別注意。人們對於同高祖的族人,只穿緦麻的喪服,這是喪服中之最後一級了。對於五服以外,五世同祖的人之喪,只需袒免示哀,這是要逐漸減輕同姓的關係;對於六世同祖的人,可以說是族屬的關係已經沒有了。這許多支族,由他們的上代開始分支,後代就沒有了親情,和異姓的人相似,照理是可以通婚的。但是,既屬同姓,而在大祠堂里又以父子兄弟的輩分合在一塊兒聚餐,因此,周代制定的辦法:只要是同姓的人,哪怕是一百世代的本家,亦不可以通婚。
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1,六曰從服。從服有六:有屬從,有徒從,有從有服而無服,有從無服而有服,有從重而輕,有從輕而重2。
今注
1 名,即上文所謂「母道」「婦道」。異姓的女子和自己本無喪服關係,但因她與族中父輩或兄弟輩的人發生關係,遂因其名分,得列於喪服中。凡以「名」為喪服,可參閱《儀禮·喪服傳》所記「以名服也」之處。出入,指自己家中女子未嫁或已嫁出者而言。參閱《喪服傳》所記「出也」「入焉」之處。長幼,指未成人之喪,參閱《喪服傳》所記「殤服」。
2 從服之例,本書第三十五《服問》有詳細舉例,可參看,茲不贅述。
今譯
表示親戚關係的喪服制度,可分為六種:第一種是依血統關係之親疏而訂立的。第二種是依社會關係,因人能力之大小而訂立的。第三種,就像上文所說的,因名分而訂立。第四種則為女子而訂立的,因她既是自己家裡的人,後來又變作異姓家裡的人,這就有出入。第五種,是為未成人者之喪而特別制定的。第六種則是為間接的關係而訂立的,叫作「從服」。從服的制度,亦可分為六項:第一項是屬從,例如兒子為母親的家族服喪。第二項是徒從,例如臣子為國君的家屬服喪。第三項是本來有服而變作沒有服,例如貴人之子怕犯禁忌,不能為其妻子的父母服喪。第四項是本來沒有服而變作有服,例如貴人的媳婦要為她丈夫的外兄弟服喪。第五項是本來應掛重孝,但因非親屬而減輕,例如丈夫不能為妻子的父母掛重孝。第六項是從輕服而加重,例如公子之妻要為公子的大母而加重喪服。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1,名曰輕。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2,名曰重。一輕一重,其義然也。
今注
1 自,江永云:當訓為「由」。仁,謂出自天性的恩情。率是「循著」的意思。親,謂親疏之情。祖,指祖先。
2 義,據理智所做的判斷。祖,同上。禰,父廟。
今譯
循著人們天性中的恩情,是愈接近於自己的就愈親熱,這樣一級一級地往上推去,到了祖先,恩情就輕了。但循著理智的判斷,沒有祖先就沒有自己,這樣一代一代地順下來推算,到了父親的祠堂,則愈早的祖就愈重要。這裡面,一邊是輕,一邊又是重,在宗法廟祭的意義上必然如此。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1。
今注
1 以其戚戚君。上「戚」字謂「親情」;下「戚」字,亦可作「煩擾」講。位也,鄭註:位是齒列,意思不明。位,指權位,意謂這不是根據血統親疏的自然法則,而是根據社會組織的尊卑地位。
今譯
宗法社會,國君等於宗子,同姓從宗,所以國君可以統領全族。然而同族的人卻不能利用宗法的關係來煩擾國君,把他看作自己的子弟。關於這一點,則是根據社會地位了。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1。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2。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3。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適者,公子之宗道也4。絕族無移服,親者屬也5。
今注
1 以上四句,譯註文已見《喪服小記》。
2 自「別子為祖」,至此,譯註文亦已見《喪服小記》。
3 此處「公子」指諸侯的世子以外的同母弟及不同母的兄弟。世子自成一系,世世為諸侯,不為族人的宗,故使同母弟為宗以統其族屬。如果沒有同母弟,則以異母弟為宗,以統領諸公子,其禮有如「小宗」,這樣,諸公子就成為只有小宗沒有大宗了。倘或國君有同母弟,立為諸公子之宗,有如大宗,則不立異母弟,於是諸公子統於大宗而沒有小宗了。又或如公子唯一,沒有別的公子可為宗,亦沒有別的公子以他為宗,這就成為「無宗亦莫之宗」的公子了(以上參孔疏及姜兆錫、郭嵩燾的解釋)。
4 姜兆錫云:公子之「公」,指公子的國君。國君要為身居「士」或「大夫」地位的異母兄弟,立個「宗」,充當這個宗的,是他的同母弟。那同母弟亦是「公子」,這樣的公子有其宗道。亦即申述上文「大宗」的意思。
5 郭嵩燾云:此引《喪服傳》之語以結上文。移,讀為「施」,施及的意思。今按下句,當引發下文。
今譯
庶子不能祭祖,是為了嚴明宗法。庶子不能為其長子服喪三年,因為庶子不是先祖的繼承人。嫡長子之外的庶子稱作別子,別子為其後裔之始祖,繼承別子的嫡長子就是大宗,繼承別子之庶子的嫡長子就是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即大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就是繼高祖的小宗。百世不遷之宗,是別子的繼承人。繼承別子的嫡長子為宗,是百世不遷的大宗。繼承同高祖族人的宗,是五世而遷的小宗。因為尊敬先祖,所以才尊敬繼承先祖的嫡長子,而尊重嫡長子正是尊重祖禰的實際表現。有一種是只有小宗而沒有大宗的公子,又有一種是只有大宗而沒有小宗的公子,更有一種是上面沒有宗統而下面亦沒有統屬的公子。公子有宗道的,是公子的國君,可以替那些做士大夫的異母兄弟,立個同母弟為他們的宗子,那就是公子的宗道,像上文所說的。《儀禮·喪服傳》有言:族屬已斷絕的,即不施及喪服。唯其親者才相統屬。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是故,人道親親也。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1,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故愛百姓,愛百姓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財用足,財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禮俗刑2,禮俗刑然後樂。《詩》云:「不顯不承,無斁於人斯。」3此之謂也。
今注
1 收族,《儀禮·喪服傳》謂:「大宗者,收族者也。」「收」是「結聚」的意思。上文諸侯為公子立「宗」,其用意即在收族。亦即古人用宗法以團結人民,不至離散。
2 刑,是形式,規模。
3 此為《周頌·清廟》之詩。無斁,毛詩作「無射」,當以此文為正。斁,嫌厭。斯,語詞。
今譯
前面說過: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這就明白人人的天性是愛其所親。因為愛其所親,推而上之,即亦尊重及於始祖了。尊重始祖並擴及同祖發展下來的宗族,即亦敬宗了。有此敬愛的親情在,故能團結自己的族人。族人團結,所以宗廟的事極莊嚴。要維持宗廟的莊嚴,則須保重自己的國土。保重國土,就得愛護百姓。為著愛護百姓,則刑罰必須公平。刑罰能夠公平,則一般人都能安居樂業。人人皆能安居樂業,則資產富裕。資產既已富裕,則一切願望都能達成。一切願望都能達成,則禮俗就有規模了。有了規模的禮俗,然後人人都可享福了。《清廟》之詩有言:「文王能發揚光大而承繼先人的事業,所以永遠有人喜歡他那樣偉大的人物啊!」正是說的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