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今注今譯 · 第十五 喪服小記

《儀禮》有《喪服傳》,記述喪服之親疏不同的意義。鄭玄說本篇名為「小記」,是補述「喪服」的瑣細意義。但今驗以篇中所載,兼及廟制,而章節又多舛錯(清王棻有《大傳小記錯簡考》,可參閱《柔橋文鈔》卷二),則似是有關喪服的散策被匯編於一處。自漢武興學以後,說喪服的儒者有不少的專家。因為喪服代表親屬關係,其表現於喪,則有衣服年月的制度;表現於祭事,則有宗廟昭穆的秩序。其中又不僅為生者對於死者之感情如何調理的問題,同時亦為宗法社會組織的設計。本篇雖不是完全的記述,但與他書所載者可以互相說明之處頗多。 斬衰,括髮以麻1;為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2。齊衰,惡笄以終喪3。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4。苴杖,竹也;削杖,桐也5。 今注 1 斬衰,沒有緝邊的粗麻衣;括髮,指父死,脫下吉冠。將小殮時,並將包發的「」和「笄」去掉,另以麻布自脖子而前交於額上,再迴繞於髮結。 2 免,是遵禮成服以後的髮飾,以麻布為之。 3 笄是捲髮的簪,居喪以榛木為簪(以上並參見《檀弓上》),故曰惡笄。依鄭玄的注語,於惡笄之下當脫「帶」字。《間傳》雲「男子重首,女子重帶」,亦即鄭注所謂「帶,所以持身」。 4 髽,用麻布條挽發。 5 孝子喪親,哀傷而體弱,故須用「杖」扶持。杖即孝棒。父死,以竹為孝棒,名曰苴杖。苴是粗惡的樣子。母死,以桐為孝棒,名曰削杖。 今譯 父喪,服斬衰,用麻布括髮;母喪,亦用麻布括髮。二者亦皆以麻布為「免」。女人服齊衰,用榛木為笄,一直到除喪的時候。成人之禮:男子有冠,女子有笄。到了居喪之時:男子去冠而用「免」,女子服斬衰用麻髽,服齊衰用布髽。這是說:喪期之中,以「免」與「髽」分別男女。父喪用的孝棒曰苴杖,是竹製的;母喪用削杖,是桐木製的。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后者三年1。為父母,長子稽顙。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2。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3。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4。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5。 今注 1 適孫承重,為其祖父服喪三年。祖父死,亦為祖母服喪三年。此指承重之服,余則期年。 2 稽顙,以額叩地。有先拜而後稽顙,有先稽顙而後拜(見《檀弓上》)。前者禮輕,後者禮重。長子為父母之喪及喪家遇大夫來吊,皆從重者。 3 婦人僅為丈夫或長子用重禮。其餘,謂親生父母。因已出嫁,故為父母之禮亦從輕。 4 死者無後,使人代攝主人,代男主人的須是同姓者,代女主人的須是異姓者。 5 出母,被父遣出的母親。解見後文。 今譯 祖父已死,而為祖母的承重孫者,要服喪三年。父母之喪,長子拜賓客要先叩頭而後拜。如遇大夫來吊,儘管是服緦麻之喪者亦須先叩頭而後拜。已嫁的女人,僅為丈夫或長子之喪,對賓客先叩頭而後拜,其餘都是先拜而後稽顙。沒有後嗣的喪家,必使同姓的男人代攝男主,異姓的女人代女主。作為父親繼嗣的人,如果母親先已離婚,她之死,則不為她掛孝。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1。上殺,下殺,旁殺2,而親畢矣。 今注 1 親親,指有血統關係的人們。其關係:由自己而上親父,下親子,三代三輩。三輩之中:父之上又親其父,子之下又親其子,乃成祖、父、己、子、孫五代五輩。五輩之中,祖之上又親其祖(於自己則是高祖),孫之下又親其孫(於自己則是玄孫),則成九代九輩。 2 殺,減損。上殺,對上代的親情愈上愈減。下殺,對下代的親情亦愈下愈減。旁殺,指族屬擴大,由親兄弟、從兄弟擴至再從、三從兄弟,其親情亦愈遠愈減。 今譯 凡人之親其所親,由父己子三輩擴充為祖、父、己、子、孫五輩,再擴至高、曾、祖、父、己、子、孫、曾孫、玄孫九輩。九輩之中,其親情,往上、往下、往旁屬,擴展至愈遠則愈疏,到了這樣縱橫的親屬關係以外,差不多就沒有親情了。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1。庶子王,亦如之2。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3。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4。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5。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為長子斬6,不繼祖與禰故也。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 今注 1 此句之上,應有「禮不王不禘」五字,今散在後文。祖之所自出,指民族神話中,諸族之始祖多感天而生,則「所自出」者即是天帝。故王者禘祭始祖,便以天帝相配,同時舉行。四廟,鄭玄說是高祖廟、曾祖廟、祖廟、禰廟。此四廟合始祖之廟為五廟。但此廟制,自西漢中葉以後即議論不定(見《漢書·韋玄成傳》)。今依鄭說。 2 庶子王,指嫡子有廢疾不能為王而由庶子繼大統者亦當如此。 3 別子即庶子。庶子不繼正統,但亦自有其後裔,此後裔則尊別子為「祖」。後裔中之嫡系繼嗣別子者,則是大宗。不是大宗嫡系的後嗣,但承繼其父者則為小宗。 4 別子的後裔,嫡系的大宗只有一個,而庶子的旁系很多,各個旁系皆有繼禰的小宗。故世秩綿延,族姓擴大,小宗便亦多至無數,於是用上殺、下殺、旁殺的原則以五世為止。從生者上溯禰、祖、曾、高,適為五世,四廟。至於五世以上之祖則合併於大宗之廟內。這就成了「五世而遷之宗」。 5 高、曾、祖、禰四廟,到了自己死後,由自己的兒子把自己的神主安置在廟內為「禰」,故在自己的兒子時代,四廟便成為五廟了。為著保持四廟,兒子便把上殺的高祖遷入大宗之廟,而剩下的又只有四廟;使原來的禰廟變成祖廟,而繼承那新進的禰廟者又別成一小宗。所以說「祖遷於上,宗易於下」。 6 斬,指三年斬衰喪服。 今譯 王者的禘祭是崇拜那誕育他們始祖的天帝,所以以祖配天,而立高、曾、祖、禰四個廟。即使庶子為王,亦是這樣。以別子為祖的,繼承別子者則為宗,而繼承別子之子輩的則為小宗。小宗傳至五世就要遷易,那就是繼承高祖以下的一支系。因此,高祖的廟遷動於上,而繼禰的宗同時變易於下。為著尊崇祖先所以要敬循宗法,而敬循宗法亦即是尊崇祖禰的行為。庶子所以不祭祖,是欲使宗法很清楚。譬如庶子不為長子服斬衰,即因其不是繼承祖禰的人。至於庶子不祭未成人而死者和那沒有後嗣者,是因為這兩種死者都已祔從於祖廟而由宗子供祭了。庶子不主祭於禰廟,因其自有宗子在,這亦是欲使宗法明白的緣故。有這親親、尊尊、長長,以及男女的分別,這些是人倫道義中最主要的東西。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1。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2。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3。禮不王不禘4。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5。 今注 1 從服,為喪服原則之一。制定喪服的原則有六種(另見《大傳》注),第六種原則即是「從服」。從服,是本人與死者沒有親屬關係,但跟從與死者有親屬關係的人而為之服喪。這種從服,又可分為六種(詳見《大傳》),此處但說其中之「徒從」與「屬從」二種。「徒從」即此處所謂從服,這種從服,其例有四:一是妾媵為主婦之黨,二是子從母服於母之主母,三是妾子為主母之黨,四是臣從君而服君之黨。其中,除第一例之外,凡是所跟從的人已死,亦即停止。例如:君母已死,則妾子不為君母之黨服喪;母死,則不為母之大母服喪;君亡,則君不為君黨服喪。 2 屬從,指間接的親屬關係,例如:子從母而服母之黨,妻從夫而服夫之黨,夫亦從妻而服妻之黨。 3 女君,指主婦。所依從服之第一例:妾為主婦之黨服喪,但遇主婦已被其夫遣出,而妾媵已隨而俱出,則與原來之黨已無關係了,故可不為女君之子服。 4 此句當是前文錯簡。孔穎達說應以承上文「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 5 不降,不減輕其喪服。諸侯的嫡子稱世子。依《儀禮·喪服》規定「為妻之父母緦」。似不應為妻之父母制服。但《服問》云:「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鄭玄云:「凡公子厭於君,降其私親,女君之子不降。」即此處所稱世子或大夫嫡子。大夫的嫡子為妻服齊衰,不杖;世子為妻,與之相同,為妻之父母不降,則亦相同。 今譯 從服的原則,凡是遇到所跟從的人已不存在,則亦停止。但若有間接的親屬關係者,則其人雖已死,而其關係仍在,則仍須為其人的親屬服喪。例如:妾媵跟從主婦因被遣出而脫離了夫家,則不為主婦之子服喪,因依從的關係已不存在,亦不成其為親屬了。……諸侯的嫡子對於妻之父母不能減輕喪服。他為妻所服的喪服,與大夫的嫡子為妻所服的喪服相同。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1。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2。 今注 1 「祭」是生者的事,故子為天子諸侯,則以天子諸侯之禮舉祭,唯所祭者仍是士,故代表所祭者之屍仍服士服(按此條,魏相曾據以立戾太子廟,文見《漢書·武五子傳》)。 2 此處所祭者本為天子諸侯,而其屍仍服士服,殊不可解。鄭玄解釋為「父以罪誅,不成為君」,故如此。陳澔云:此為禮之變。 今譯 父本是士人,而其子貴為天子諸侯,則依其子的身份用天子諸侯的祭禮,但為父屍者仍服士人之服。父為天子諸侯,其子淪落為士類,顯見其國已換了主人,不特其子要依其身份以士禮舉祭,即其父屍亦不得服天子諸侯之服,而隨其子服士服。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1。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2。既練而出,則已3。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4。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5。祭不為除喪也。 今注 1 當喪而出,謂在公婆喪期中為夫所遣出。 2 女出嫁後為父母服喪期年,但在期年練祭以前被其夫遣歸,則又似未出嫁時,當隨兄弟一樣服喪三年。 3 既練,謂已滿期服之喪,亦即已除服而被遣,則無須更披孝服。 4 反,復返夫家。遂之,是掛孝至終喪。 5 期而祭,郭嵩燾云:「期」泛指一期再期,「祭」泛指練祭、祥祭、禫祭。除喪,泛指除首絰腰帶衰杖等喪服而言。按:掛孝滿一年而跨二年者為「期」,期而舉行練祭;其時男子除去頭上的喪絰,女子除去腰間的喪帶。到了滿兩年跨三年者為再期,再期而舉行大祥之祭,除去衰衣孝棒。因為哀痛之情隨時減殺,而喪服亦隨而變除,所謂「道」者,即合乎此「緣情飾貌」之道。 今譯 婦人在公婆喪期之內被遣出,恩情既絕,則亦除去喪服。女子已嫁,為父母服喪一年,倘在一年之內被遣出,則回娘家同其兄弟服喪三年。如果是在一年喪期已滿之後被遣出,則不必重行掛孝。如果是未滿一年而返夫家,則服喪一年;倘若已滿一年而返,則服至三年而畢。所謂「再期」之喪,是滿二年而跨到第三年。「期」之喪,是滿一年而跨到第二年。九月七月之喪,算是滿了三個季節。五月之喪算是滿了二個季節。三月之喪,是滿了一個季節。服喪滿了一期或再期,各舉行一次祭祀,這是對死者「因情而立文」之禮數如此;至於滿了一期或再期而逐漸除去喪服,換上吉服,這則是為生者「緣情而飾貌」的道理。一為死者一為生者,所以祭禮與除喪不可混作一談,亦即不是為除喪而舉行小祥大祥之祭。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1。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2。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3。 今注 1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此謂葬事雖推遲舉行,而祭與除喪的時期仍照規定。三年再祭,即指大祥小祥之祭。不同時,乃謂其不得混合舉行,而除喪則亦依前節所言者而依次除喪就吉。 2 大功者主人之喪,此謂以大功之親為人主持三年的喪事,必至再期之祭畢而除服。不似朋友但至葬畢虞祔便止。 3 妾卑賤,視其有子無子,而後為之服最輕的喪服。 今譯 若有三年之後始行葬事的,在此期間仍須有練、祥二祭,並且二祭不可同時舉行而除去喪服。再有屬於大功的親人而為人主持喪事,如其為三年之喪,亦須待再祭而後除服。只有朋友,因其無親屬關係,但至喪畢,虞祔之祭時為止。士的階級,其妾之有子者,為之服三月之緦服,若其無子,則不為服喪。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1。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2。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3,則不稅。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4。君雖未知喪,臣服已5。 今注 1 不及,謂不及見這些親人。稅喪,謂遠地的親人,過了日期始聞凶耗而為之追服最輕的喪服,故亦稱為「繐」服。 2 此二句本在「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句下,茲依鄭注移置於此。降,謂減輕其本來的喪服。然而《檀弓》雲「小功不稅」,與此言異。 3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此即「臣為君之黨服」的「從服」之例。君已除喪而後聞喪,此言臣出使他國,路遠,故有此情形。 4 近臣,指隨從之臣。君服斯服,謂君聞喪而追服,則近臣亦從而追服。其餘,指百官大夫。在期內則從而服,不在期內則不追服。 5 此似補敘上文「從而服,不從而稅」,是說國君在外,故未知喪;百官在國內,即已為國君的親屬服喪服了。 今譯 自己生於外國,從未見過祖父母及伯叔父母。當他們的凶耗傳來時,父為之追服喪服,而自己則不追服。如果其正服本在大功以上而降為小功緦麻之服者,則追服之。從服之例,臣為君之父母妻子服喪,但是,臣在國外,到了君之喪期已畢而始聞喪,則亦不須追服。至於近臣,君服喪則從而服喪,其餘的百官,在喪期內當從而服,喪期之後皆不追服。如果國君在外而臣在國內,國君雖未聞喪,而諸臣亦須從而服喪。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1。為君母后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2。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3。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4。除喪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5。無事不辟廟門6。哭皆於其次7。 今注 1 自此以下,皆為散策,蓋雜輯以附篇末者,茲隨條解之。虞,安置神主之祭,行於寢內,有饗神酳獻等節目。不以杖入室者,便於行禮而表虔敬。祔,將神主移入廟中,不以杖升堂,以為便於行禮。 2 此即前文所謂「從服者,所從亡,則已」。 3 絰,有二,戴在頭上的麻布為「首絰」,束在腰間的麻布為「腰絰」。腰絰即是麻帶。絰殺,指輕重喪服所用之絰,其幅度遞減的情形。首絰九寸,減其五分之一則是腰絰的幅度。齊衰之首絰當如斬衰之腰絰,而大功之首絰又當如齊衰腰絰。而杖之大小亦准此。 4 女君為長子服喪三年,妾從之而服喪三年。 5 男子重乎首,女子重乎帶,故期而練,男除首絰,女除腰絰。易服,謂大喪至虞祭卒哭之祭時,又遭小喪,須改易喪服,則與除服相反,男先腰,女先首。 6 廟門,殯宮之門。 7 此指無時之哭。次,倚廬。 今譯 虞祭,不以孝棒帶入神室;祔祭,不以孝棒帶上廟堂。庶子過繼為大母的後嗣,大母死後,可不為大母娘家的親人服喪。絰的減殺,皆以五分去一為度,這樣才與斬、齊大功、小功、緦麻等五服相配合。至於孝杖,其大小又以絰為準。妾為主君的長子服喪三年,和主婦一樣。除去喪服,先除其重者。改易喪服,則先改其輕者。沒有必要,莫打開殯宮之門。孝子無時之哭皆在倚廬。 復與書銘1,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2。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3。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4。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5。其葬,服斬衰。 今注 1 復,指「招魂」之辭。書銘,書死者名字於銘旌。 2 同一始祖,共為一「姓」;一姓的子孫支衍,可分為若干「氏」。如魯之與周,共一始祖皆姓「姬」;而魯莊公之後則分仲孫、季孫等「氏」。鄭樵云:三代之前,姓氏分而為二,貴者有氏,賤者有名無氏。故姓可呼為氏,氏不可呼為姓。姓所以別婚姻,故有同姓、異姓、庶姓之別。氏同而姓不同,婚姻可通;姓同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 3 此一節言:前遭重喪後遭輕喪,麻與葛兼服。其詳,見於《間傳》,此則似其中一爛簡。麻與葛,兼指首絰與腰帶。麻重葛輕,「易服」易其輕者。然五服之絰,因幅度之廣狹又有等差(見前文「五分去一」注),此所謂「同」者,蓋指幅度之廣狹與葛麻的輕重言之。 4 報葬者報虞,鄭玄讀「報」為「赴」,謂不依定期而趕先埋葬、趕先安神,但亦須待三月之後始停止其無時之哭。亦即葬虞之事,可以提前結束,而哀痛之情則不能提前結束。 5 《曾子問》云:並有喪,其葬,先輕而後重;其虞,先重而後輕。亦即,先葬者母,先虞者父。故先葬者不虞祔,以待其重者葬畢才虞。 今譯 招魂和寫在名旌上的,自天子至於士,都用的是一樣的文辭。男的,稱他的名;女的,寫她的姓和排行。如果不曉得她的姓,則寫她屬於某氏。斬衰麻絰,到了卒哭後所易的葛絰,其大小與齊衰者在卒哭之前所掛的麻絰相等;齊衰易服之葛絰,則與大功者原服的麻絰大小相等。因其相等,故遭遇雙重喪事者兼服麻葛。為著某種原因而提前埋葬,提前埋葬則亦提前舉行安神祔主之祭;但是這些喪事儘管提前,而哀痛之情不能很快地消失,故仍待三月之後才停止無時之哭而行卒哭之禮。同時遇到父母之喪,先葬母,但不即舉行虞祔;待葬父之後,先虞祔父的神主而後及母。母葬而父未葬,故葬母時仍服斬衰。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1。大夫不主士之喪。為慈母之父母無服2。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3。士祔於大夫則易牲4。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5。 今注 1 大夫為庶子降服大功,而庶子之子則為其父服喪三年,故曰「不降其父」。 2 父命某妾撫育,此子則稱某妾為「慈母」,本無親情,故不從服。 3 夫為人後,指丈夫出繼於他人。舅姑,指丈夫的親生父母。 4 祔有二義,後死者合食於祖,是祔廟;合葬於祖墳,是祔葬。此處言易牲,是屬前者。大夫祔廟之禮用少牢,士則特牲。大夫不宜以特牲為祔禮,故須易牲。 5 此一節可補《儀禮·喪服傳》之所未備。蓋凡為繼父者,必因其母出嫁而子無所依,後夫接養之而為之成家立業,同財祭祖,始得稱為「繼父」。故曰「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倘若此繼父無後嗣,又無大功之親主喪,則同居者宜為之服喪期。倘若繼父自有後嗣,則不須為之主喪,但服其恩服,是為異居齊衰三月。故曰「有主後者為異居」。 今譯 大夫為其庶子降服,但庶子之子對於其父則不降服。大夫不為士人主持喪事。士之無後者可由其大功親屬主喪。子對於慈母之父母沒有從服。丈夫出繼與他人,則其妻對丈夫的父母降服大功。士的神主祔於祖廟,倘其祖為大夫,則其祔禮須改用少牢。稱為繼父不同居者,實際是曾同居,始得稱為「繼父」,不然只是路人而已。其稱為不同居者,則因其人無後嗣。《喪服傳》云:同居齊衰期,異居則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不為繼父。所謂同居,是曾經同財而祭其祖禰;所謂異居,則因繼父自有後嗣。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祔葬者不筮宅1。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2。祔必以其昭穆。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3。 今注 1 宅,指墓壙。因前人已筮而吉,故可不筮。 2 此處諸言「祔」者,皆謂「祔葬」,舊說以為「祔廟」之禮,則誤。「亡則中一以上而祔」,乃謂妾當祔於妾祖姑,倘無妾祖姑,則當中至少要空一虛位以為間別,不使孫妾頂替妾祖姑之缺而祔葬。 3 因天子諸侯之父祖或有為士者。 今譯 哭朋友於寢門外之右方南面。附葬於祖塋者不須更筮。士大夫不得附葬於諸侯墓地,但可附葬於其祖上曾是士大夫者之側,妻則附葬於伯叔祖之曾為士大夫者之妻之側。至於妾則附於妾祖姑,如無妾祖姑,則中空一位以上而附葬。凡是附葬,必依昭穆的次序。諸侯不得附於天子,然而天子諸侯則無妨附葬於其為士的祖先的墓地。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1。宗子,母在為妻禫2。為慈母后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3。為父母、妻、長子禫。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4。 今注 1 母之君母,指外祖父之髮妻,母則庶出者。母卒,故不從服。 2 禫為喪畢除服之祭。宗子之妻不因母在而降服,蓋因其主中饋承祭祀,故尊之。 3 妾子無母,父命另一無子之妾撫養彼妾子,是為「慈母后」,慈母死,為其後者服喪三年。以此例推之,則為庶母的後嗣或為庶祖母后嗣者,宜無不同,故曰「可也」。 4 妾母即庶母。不世祭,但為其子者祭之,而孫不祭。 今譯 從服之例,為外祖父的正妻服從服,母亡,則不為之服喪。宗子之父死,則由宗子夫婦主祭祀,故宗子之婦尊。其死後,雖有母在,宗子為之服三年。妾子既可為慈母之後,則任何為庶母或庶祖母之後者,亦宜服喪三年。為父母,為妻,為長子皆三年。為慈母或妾母后者,其舉祭,及身而已,孫輩以下不復祭。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1。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2。箭笄終喪三年3。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4。 今注 1 殤,未成人而死者。男冠女笄,表示其已成人,故不為殤。「殤」沒有做「父親」的資格,故為之後繼者,亦但服以本親之服。 2 主喪者,例如:子為父,妻為夫,孫為祖;雖久未葬,皆不除服。其餘,指期功以下至於緦麻之親,自九月至三月,月數已終,則不復服喪。 3 箭笄,以小竹子為笄。女子為母,惡笄以終喪。未嫁為父則用箭笄。依鄭注,「箭笄」下亦當有「帶」字。 4 喪服,以衣服的粗惡程度及掛孝年月之久暫,表示親疏。齊衰服重,大功服輕;然三月為輕而大功九月為重。斟酌衣服年月之間,輕重有若相等,故曰「同者」。繩屨,搓麻為繩,以繩織屨。 今譯 男子既已加冠,其死則不算是「殤」。女人既笄,亦同之。承繼為殤之後嗣者,不依父子之服,但服本親之服。因事故而久不葬,唯主其喪者不除服。其餘則依葬服之規定,披麻掛孝至於喪期終了。除喪之後,則不復服。女子在室,為父以箭笄捲髮,麻絰圍腰,戴孝三年。齊衰三月之親與大功九月之親,比量輕重之間有若均等,皆用繩屨,不用麻屨。 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絰杖繩屨1。有司告具,而後去杖2。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3。大祥,吉服而筮屍4。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5。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6。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7。 今注 1 期而小祥之祭曰「練」。筮日筮屍,以筮選定練祭之日期及為屍之人。視濯,檢視祭器之洗濯情形。小祥,除首絰,但有衰服、腰絰、杖、繩屨。 2 告具,報告諸事齊備則祭。杖不升於堂,故去杖。 3 事畢,祭享終了復執孝棒。筮日筮屍有來賓,故於事畢拜送賓。 4 大祥,再期之祭。除喪服,換以吉服。 5 《喪服》:父在為母齊衰期。《雜記》云: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妾子在父之室,當避大母。 6 以杖即位,謂為喪主。不主喪,亦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喪,由庶子之子為主,故又可以杖即位。 7 父不主喪,而庶子主妻之喪,故可以杖即位。 今譯 小祥之祭,用筮選擇日期及為屍之人,其日,不除腰絰,執孝棒,穿繩屨,親自視察祭器之洗滌。等到執事們報告預備停當,則放下孝棒行禮。筮日筮屍皆有來賓,當執事們報告行禮完畢,則又執孝棒,拜送賓客。到了大祥之祭,則換穿吉服。妾之子,在父家裡不能為其母行禫祭。庶子不可執孝棒就主位。父不為庶子主喪事,則由庶子之子(庶孫)為主,故庶孫可為父執孝棒就位。父在,不為庶子之妻主喪,則庶子可以杖即位。 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1。諸侯吊,必皮弁錫衰2。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3。主人未喪服,則君不錫衰4。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5。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6。 今注 1 按:《曾子問》記季桓子之喪,衛君來吊,魯公為主,謂喪有二孤,是季康子的錯誤。然則此節所言當屬同例。 2 皮弁,謂皮弁加環絰之冠。錫衰,細麻布。 3 大功以上之親,自始死至卒哭皆免;小功以下自始死至於殯,則不免,至啟殯葬及卒哭而免。諸侯來吊,雖非其時亦免。 4 既殯三日而成服。未喪服者,在此日之前。 5 養有疾者不喪服,病人忌諱喪服,故侍疾者不宜穿喪服入侍。遂以主其喪,謂待其死後為之主喪。 6 此補充上文,謂養有疾之尊長輩必須易服,反之則否。 今譯 諸侯在他國,遇其國大臣之喪,往吊時,則其國君當代為喪主,使主客的身份相當。諸侯往吊時,必在皮弁上加環絰,穿細麻布的衣服。雖然所吊者已埋葬,但喪主必戴免。不過,往吊時,主人尚未成服,則亦不用穿細麻衣。原則上,雖居喪亦不可披麻戴孝去侍候患病的人,但到了病人已死則為之主喪。如非侍候病人的人,替那沒有後嗣的親屬主持喪事,則可不變換已有的喪服。凡是侍候尊長輩病人皆須換去喪服;對於小輩,則可不必。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1。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2。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3。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4。 今注 1 易牲,易妾所用之牲。女君,指大婦。祔祭女君倘用少牢,妾祔則用特牲,降於大婦一等。 2 婦之喪,婦謂嫡婦庶婦。虞及卒哭之祭,所祭者婦,故由其夫為主。祔,所祭者夫之祖母,故由夫之父主之。 3 攝,召之使為喪主。唯宗子之喪可使大夫攝主。 4 國君來吊則當免,兄弟是親屬,親人則從簡,可以不「免」。 今譯 妾無妾祖姑可祔者,在妾死後就改用特牲祔於嫡祖姑。媳婦輩的喪事都由她的丈夫或兒子為喪主;不過,在她祔祭於祖姑之廟時,則由丈夫之父主持之。士人沒有後代者不能使大夫主其喪;唯有宗子為士而無後者,可使大夫為攝主。主人未除喪,倘有兄弟輩自外國來,則主人可以不「免」而為主。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1。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2。所知之喪,則哭於宮而後之墓3。父不為眾子次於外4。 今注 1 陳器,陳列附葬的明器。多陳之者,謂賓客所贈遺的附葬物,多少皆須陳列出來,但不必皆以附葬於壙中。省陳之者,謂主人自備的附葬物。 2 兄弟情親,可不先見喪主。其禮節略見《奔喪》。 3 所知,交遊之人。宮,是殯宮。 4 眾子,指庶子。嫡子死,父為之居喪次於中門之外。 今譯 陳列的明器,在原則上,凡是別人贈送的都要陳列出來,但可不必全部納入壙中;至於自備的,雖不必一一陳列出來,但要全部附葬。在國外,奔赴兄弟之喪,可以先往哭墓然後再往喪家為位而哭。至於交遊之喪,則先往其殯宮哭後,再往墓上。庶子之喪,為父者不在中門外設倚廬守喪。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1。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2。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3,則祔於親者。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4。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5。 今注 1 臣為君服斬衰三年。鄭玄說:此處不稱「君」而稱「諸侯」,指兄弟在異國,無君臣的關係。 2 八歲至十二歲而死者曰下殤。本為期服之親,因其為下殤,故降為小功之服。澡麻,經過漂白的麻。不絕本,不剪去麻的根部。詘,屈之。王闓運云:報荅同義,「荅」字今或作「搭」,是其意。 3 三人者,謂其妻死後,又有繼室二人。 4 不易牲者,用特豕。 5 此重申前文「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的意義。為父後者,是這一家的嫡嗣。出母已是異姓之人,不當宗祀。 今譯 與諸侯為兄弟,雖在他邦仍服斬衰。下殤小功之服,所用腰絰,是用連根漂白的麻製成,帶末不垂,反屈之以搭於腰際。婦女之祔於祖姑,如遇祖姑有三人,則祔於其最親者。丈夫為大夫時,妻已卒;後來丈夫不為大夫而死,其祔於妻時,不改換祭牲,仍用士牲。如丈夫在妻死後始為大夫,而祔於其妻時,則用大夫之牲,少牢。為父後者,不為已離婚的母親服喪。所以然者,因出母已為他家之人,不當祭祀。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削杖。女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1。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2,及虞則皆免。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3,及郊而後免反哭。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4。雖異國之君,免也5。親者皆免。 今注 1 女子在室,謂未出嫁者。其主喪者不杖,謂死者無後使同姓攝主。 2 「報」字如前文,讀為「赴」。葬日虞,此言「不報虞」,是不即日舉行虞祭。既不即虞,雖主人亦可以冠飾首。 3 遠葬,葬於郊外。比,及。 4 不散麻,糾其腰絰不使散垂。 5 免,鄭云:或作「吊」,依上下文義,此當作「吊」字。 今譯 婦女雖不主喪而亦有杖者,例如:婆未死,而丈夫死,妻為其夫杖,又如母為其長子執桐杖。未出嫁的女子,為父母服斬衰,但遇沒有兄弟而請其族人主喪,則主喪者不執杖,而由在室之長女一人執杖。緦麻小功之親,參與虞及卒哭之祭,皆須戴孝。葬事既畢而因故不能實時舉行虞祭者,雖主人亦可戴帽,但到虞祭之時則全體去冠而戴孝。為兄弟之喪,既已除服了,但到舉葬之時,仍須服其所應服的喪服。倘是葬畢即行虞祭及卒哭之祭,則須去冠而戴孝,如或不即虞祭,則除服。葬於遠郊及至反哭者,皆於抵達郊外時去冠而戴孝,然後反哭於廟。國君來吊,眾親屬雖在不當「免」之時,主人亦須免,不散垂腰絰,有如大殮或啟殯時的打扮。雖然來吊者是異國之君,但凡是親屬亦皆如此。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1。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2。奔父之喪,括髮於堂上,袒降踴,襲絰於東方3。奔母之喪,不括髮,袒於堂上,降踴,襲免於東方,絰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4。適婦不為舅姑後者,則姑為之小功。 今注 1 玄,穿玄色的祭服。殤之喪,無虞卒哭及練等變服,故其除服之祭用玄衣玄冠,以別于吉服。 2 成喪,成人之喪。朝服而用縞冠,亦未全吉。 3 袒,去上衣。降踴,走下阼階之東而哭踴。襲,披上衣;絰,加麻帶。 4 三日而五哭三袒,孔穎達云:初來一哭,明日早晚兩哭,又明日早晚兩哭,合共五哭。三袒:初至一袒,明晨一袒,又明晨一袒。所以有袒踴之禮者,因孝子喪親,悲哀志懣氣盛,故袒而踴之,所以動體安心下氣(見《問喪》)。 今譯 殤之喪,其除服之祭時,則玄衣玄冠,成人則白帽朝服。奔父之喪,括髮於堂上,脫去上衣,下堂而踴,然後在東牆下披麻衣加麻絰。若是奔母之喪,則不括髮,在堂上脫去上衣,下堂而踴,然後在東牆下披麻戴孝,加腰絰而就孝子之位成踴,其哭,至出門時停止。奔喪者在三日之中共三袒五哭。嫡子之婦,應屬嫡嗣,但因其夫有廢疾或其他原因,死而無子,則不以為後。如此者,公婆不為之服大功而服小功,與庶婦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