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唯心論簡釋 · 十、論道德進化
要討論道德進化問題首先須作兩個重要的區別:第一,就是達爾文的進化論之被認作天經地義地獨斷(evolutionism as a dogma)與被認作一種研究問題的方法(evolutionism as a method)之不相同;第二,就是邏輯上的進展(logical progress or development)與事實上的變遷或演化(factual change)之不可混為一談。
自然主義者如斯賓塞(Herbert Spencer)、赫克爾(Ernst Haeckel)等便有將進化論獨斷化的趨勢。他們認進化論為解釋宇宙萬物的基本原則,為指導人生行為的最高理想。但是據比較持客觀批評態度的科學家或哲學家看來,進化論卻只是一種從事科學研究的方法。斯賓塞用「由無定則的、雜亂的、渾沌的一致,到有定則的、諧和的、條理的殊致」的進化公式以解釋一切自然的、社會的和精神的現象。他更進而對於政治、經濟、教育各方面,也主張極端的放任主義,反對用人力去干涉自然的競爭、選擇、演化的歷程。赫克爾認進化公律為解決「宇宙之謎」的一大原則。由物理化學中的元子演進而為生命元(protoplasm),由生命元演進而為心靈元(psychoplasm),由心靈元演進而為神經元(neuroplasm)。這就是他認為宇宙進化所經歷的階段。根據這種進化定律或進化的宇宙觀,一切舊的宗教信條、道德觀念都得加以改造。——凡是像這類把宇宙觀或人生觀建築在進化論上面的人,也可以說是持進化論的或科學的宇宙觀或人生觀的人,我們便把他算作獨斷的進化論者,以示有別於方法的或批評的進化論者而言。
就進化論之為研究的方法言,乃即是一種歷史方法(historical method),有時亦稱為生髮方法(genetic method)。哲學史家如文德班便稱之為進化的歷史方法(entwicklungsgeschichtliche Methode),是即研究事物或問題的變遷沿革,由初生以至長成,甚或由長成以至衰落的整個歷程的歷史方法。這個方法的目的在於認識事物之變的方面、動的方面,察其變遷轉化之跡,而了解其整體,而不在於靜止的方面去分析驗察其片面。十九世紀的歐洲是一個偉大的歷史世紀。許多著名的史家及歷史名著都產生於此期間。達爾文的貢獻就在擴大歷史方法的範圍,而應用來研究自然的歷史,特別是生物演化的歷史,或物種的由來。雖然採取進化論作為研究方法的人物不勝指數,但確認進化論為思想方法,欲藉以改造邏輯思想,而大聲倡導的人,當推實驗主義的哲學家杜威。杜威認為達爾文的邏輯是「生髮邏輯或實驗邏輯」(genetic or experimental logic),他認為達爾文對於哲學上的影響在於使人從對於固定的形式、最後的原因和靜止的永恆不變的本體的探討中解放出來,而著眼於變動的事實之研究與困難的環境之適應。
至於進化論對於倫理學的影響固然是多方面的:它曾引起優勝劣敗、弱肉強食的極端個人主義的道德觀念,也曾引起聽天演安排的自然主義的倫理思想。它固曾令悲觀的道德家惴惴焉畏人禽的界限不分,人將相食而淪於禽獸,而提倡以人性馭自然,以人力勝天演的人本主義的道德觀,但亦曾令樂觀的道德家認人類將可自然地進化到絕無自私自利,絕無痛苦的大同極樂世界。但我們可以概括地說,進化論對於倫理學之健全的切實的影響,不在於倫理思想的內容方面,而在於倫理研究的方法方面。——達爾文的進化論曾為倫理學者指示一新方法,開闢一新領域。所謂新領域,就是就時間言,研究最初原始民族的風俗習慣、信仰、道德生活,以與近代的新道德生活比較,而求其演化進展之跡;就空間言,研究非洲人、馬來人及美洲土著的印第安人等原始民族的風俗習慣、信仰、道德生活,甚或民歌民謠等,以與歐美人的道德觀念比較而求其演化進展之跡。甚且有將動物的道德生活與人類的道德生活相比較的。用此種進化論的方法以研究道德事實的學問,有時又稱作比較倫理學(comparativeethics)。換言之,就是除對於倫理問題之直覺的、邏輯的或形而上的研究外,又著重於道德的事實,特別關於原始民族的道德事實之搜集與整理,於人類學、民族學、心理學,甚或生物學中去尋找倫理研究的材料,把倫理學也當作自然科學來研究。所謂新方法,就是進化論的方法或生髮法(geneticmethod)之應用於倫理學。據杜威及托福茲(Tufts)說,倫理研究之採用此種方法,約有四個理由:第一,由簡單之材料著手,以次及於較複雜之道德問題。第二,借古以鑒今,今日一般人的道德生活、理想和標準,有許多地方皆原始風俗習慣之遺留。第三,研究原始民族以及他邦異族之道德生活,可更得較客觀之材料和觀察,以資反省借鑑。第四,應用進化論的方法以研究倫理學可以促人注重道德之動的和進步的性質,而不致認之為一成不變的東西。倫理學的研究既然於方法方面及領域方面皆受進化論的影響和鼓勵,無怪乎十九世紀末及二十世紀初,用進化論的方法以研究初民道德生活的著作風起雲湧,頗極一時之盛。
知道了獨斷的進化論與方法的進化論之別,和進化論對於倫理學之真實影響在於方法方面,我們可以進而討論邏輯的進展或進步與事實的演化的分別。大概說來,演化是一事實,下等動物、植物、礦物,凡一切無意識而不自知努力者,均有演化。演化是自然的,進步或進展是一理想,是意識的努力或精神的奮勉所達到的收穫。所以進步是循理想的活動,是邏輯的,是合於理則的。道德的事實就其為事實而言,既無所謂進步或進化,亦無所謂退步或退化,只不過是人類某種生活方式之自然的演化,至多只能說此種變遷演化之歷程有不同的階段罷了。但同一道德事實,或同一道德生活演化的歷程,各人的道德理想不同,各人的道德評價的觀點不同,則他們對於此事實之為進步或退步的判斷,亦必各異。譬如離婚的事件,在近代西洋及中國的社會中均有逐漸增多的趨勢。在新派的人也許指為道德進步的特徵,而舊派的人則不免興世風日下之嘆。又譬如在工商業愈益發達的社會裡,因各人四出奔走衣食的結果,則較大的家庭將必縮減為較小的家庭,且離開任何方式的家庭而在工廠、學校、公寓、旅館裡過生活的青年男女,將必愈益增多,乃是自然的趨勢,但懷舊的人也許因此要發「文明到處家庭破」的感慨,而趨新的人,或將認為個人自由獨立,道德日趨進步的現象。但是,試放下道德演化的事實不論,並放下各個人主觀地對於道德事實之為進化或退化的評價不論,而單就理論上、原則上去考察道德進化應取的步驟或階段,以指出道德的進化必系由無自覺以進於自覺,由無理性以進於理性,由蔑視人格以進於尊重人格等,而不管事實上是否一定遵循此程序,這就是我所謂邏輯的或理則的道德進化觀。其目的不在於對道德事實之為進化或退化加以臆斷,但在此批評地研究道德進化應具的條件,從理論上、理想上的觀點以指出一般的道德進化應趨之途徑,而作世人評判某時某地的某種道德事實之為進化與否的標準。因此欲求對於道德進化問題有一正確明晰的觀念,我們不能不從(1)邏輯上道德進步的歷程,與(2)事實上道德現象演化或變遷的歷程,分別加以研討。
(一) 邏輯上道德進步的歷程
概括地說,邏輯上道德進步的歷程,已如上文所述,是由無自覺以進於自覺,由無理性以進於理性,由漠視人格以進於尊重人格的道德。但受過矛盾邏輯(dialecticallogic)訓練的人,便知道道德進步的歷程究不是直線式的那樣單純的進展,而乃是經過正反的矛盾而進展的。換言之,道德的進步必是征服惡的或超過不道德的而達到的功績。最善於應用矛盾邏輯的方法以分析道德矛盾進展的歷程的人,據我所知,莫過於費希德與黑格爾,故我願意把他們二人對於理論上道德進步的觀察,作一簡略的報告:
1.費希德的道德進步觀
費希德認人類的塵世生活的目的在於自由地指導自己一切的行為使之與理性相契合。人類理性的發展約分為五大階段或時代。他要不拘於經驗事實地,純從邏輯的觀點,指出理性進展的次序和每個時代的特質。至於要知道人類某一特殊時代之究屬於理性進展的那一階段,則須據各個人的實際經驗作解答。譬如,費希德認為他自己所處的時代,即屬於理性進展的第三時期,即惡貫滿盈的時期(作者按,明眼的讀者當可察出現在中國人的道德生活亦正屬於費氏所說的理性進展的第三時期)。至於費氏所謂「理性」,實充滿了道德意味,所以我們很可以說他所謂理性進展的階段,即是道德進展的階段,茲試分述如下:
第一,理性表現為盲目的本能。人類在此時期中,真是過的「不識不知,順帝之則」的純樸生活。只是率性而行,而不知其所以然。這可算是愚夫愚婦的理性。——此即天真的境界(der Stand der Unschuld)。
第二,理性表現為外界的強制的權威,可以說是專制時代和風俗習慣中的理性。此時期所著重的為盲目信仰與絕對服從。只求厲行嚴格的訓令,強迫人去作,而不使人知其故。——此即向惡的境界(der Stand der anhebenden Sünde)。
第三,解放的時代——直接從專制的權威,間接從本能的理性以及任何方式的理性解放出來。對於一切真理皆持漠視態度,行為完全放任無羈,無指針,無標準。——此即全惡的時代,也可叫做罪惡完成或惡貫滿盈的境界(der Stand der vollendeten Sündhaftigkeit)。
第四,理性的認知或自覺的時代。人們於此時期中漸知真理為何物,且於理性的法則有明晰的了解,且知崇奉真理為最高價值,而以最高的熱忱去愛護真理。——此即向善的境界(der Stand der anhebenden Rechtfertigung)。
第五,為理性的藝術時代(der Epoche der Vernunftkunst)。人能用確切無誤的方法實現理性,以建立其人格。——此為至善或聖潔的境界(der Stand der vollendeten Rechtfertigung und Heiligung)。按費氏所謂「理性藝術」一語最堪玩味,理性而到了藝術或藝術化的境界,實多少含有「大而化之之謂聖」的意思。且亦略相當於居仁由義、隨心所欲不踰矩的境界。
費希德認為他這種道德進步的分析是理想的、邏輯的、先天的。這就是說,他自認為這種見解是先於道德事實的進化,而不違悖事實的,是後於道德進化的事實,而符合於事實的。我們姑且對於費氏的說法不忙下批評、發議論,再進而看比他分析的更精密的——
2.黑格爾的道德進步觀
黑格爾的《精神現象學》一書的性質,就在於分析時代思潮、意識樣法、人生理想、道德標準、變遷演化的階段,而根據物極必反、相反相成的原則,去解釋其所以由前一階段而過渡到後一階段之理則或邏輯的必然性。他同費希德一樣,皆認道德進步的程序是一正一反、相激相盪的。
黑格爾也採取霍布斯的見解,認為人類最初的道德觀念就是粗野的個人主義,認為人我不兩立,殘殺他人為維持自己生命的惟一途徑。這是野蠻人的道德,這是道德進化的第一階段。及人類漸次覺悟與其殺人以逞,消滅對方,不如奴役他人,利用對方,強迫被征服者為己作工之較於己有利,於是封建時代主奴社會的道德因而發生,為第二階段。但為主者雖奴僕滿堂,養尊處優,而生活亦殊無謂,反不如當奴隸者之勤苦工作,能與外界接觸,改組經驗,較得人生意義,因此有斯多噶派之道德家起,甘願服役自苦,甚且賣身為奴——此種循理節慾的斯多噶道德代表第三階段。但斯多噶的道德理想,隔離實際太遠,不能改造現實,未免失之空虛,且違反本性的艱苦生活,亦失之枯燥,因此會令人感得人生的無意趣,漸趨於厭棄人世,而墮入懷疑與煩悶的狀況。——此為第四階段。由厭世之極而起肯定現世的反動,由自卑自苦之極,而生自尊自大、放縱情慾的反動,由煩悶之極,而轉去尋享樂現世、有酒且醉的消遣。——這就是近代浮士德式的企求快感、權力及豐富生活的個人主義的道德,為第五階段。但個人愈追求快樂,反而愈感受痛苦,從自私自利,醉心享樂,浪漫不羈的生活醒悟過來,轉而憤世嫉俗,抱高潔理想,守內心法則,持利他的人道主義,以改革家先覺之士自命,思有以校正末俗,改革現狀,挽回頹風。——是即感情用事的改革家的道德理想,為第六階段。但此種改革家每每雖一面詛咒末世,而一面他自己亦未盡脫末世的習氣。自身每因缺乏學養,先未能立定腳根,遽爾思舍己芸人。今日反抗,明日改革,遂至槍法錯亂,一無所可。甚或改革家與改革家互相攻訐,反抗者與反抗者彼此火拚。馴至弄成此社會不啻為一群發狂的先覺之士的社會,各為其誇大狂、虛榮心所愚弄蔽蒙而不自知。及自此誇大的改革熱醒悟後,於是個人乃漸知不事外騖,只就自己才能所長、性情所近的工作,擇為志業,埋頭苦幹,忘懷一切,專心致志以從事之。即認學藝的本身為其報酬,置實際效用於度外,為學問而學問,為藝術而藝術,各尊所聞,各敬所業,既不外求,亦不外騖。——此即純粹學者與專家的道德理想,為第七階段。但此種專家、學者、藝術家等,有時亦未嘗不假學者、專家的美名,以求自己虛榮心的滿足。學者之互相吹求,文人之互相輕視或互相標榜,以一技之長、一技之專,而傲慢不可一世的怪現象均於此時出現。黑格爾稱此種以學藝驕人之專家學者為「理智的動物及其騙局」,誠慨乎言之。至於黑氏去短取長,所提出個人最高的道德理想,即在於各抱其理想,各忠其志業,殫精竭思,以期於學術文化有所貢獻,但此理想須合於國家的理想,志業固須為性之所近,才之所長,但又須認之為國家所賦予,適應國家或時代的需要,而非出於主觀隨意的選擇。必如是使個人的發展與社會國家的福利諧和一致,方算得最高理想。——此為第八階段。即黑氏認為個人道德進化的極則。
黑格爾於分剖個人道德意識之後,更進而分剖社會道德進展之歷程。大略言之,個人道德進步之極則,在於與社會理想相符合,而社會道德進步之極則,則在於達到絕對精神的領域。黑格爾以古希臘式之小共和國為社會意識最初階段之代表。在此種共和國中,人民一方面為家庭之一份子,一方面又與國家有親切的關係。由前言之,對家中祖先須盡孝道;由後言之,對國家君上須盡忠道。但家庭與國家間有其不可避免的衝突,忠孝難於兩全。結果,總是犧牲家庭,服從國君,而過渡到社會意識之第二階段——君主專制時代。此時期中,最大的矛盾為君主個人的意志與人民個人的權利的衝突。專制君主愈是作威作福,堅執私意,壓迫人民,而人民亦愈自覺其權利之不可受人侵剝,思有以反抗獨夫。結果,君主推翻,專製取消,無法無天,自由平等。人人皆侈談天賦人權,力爭權利幸福,企圖直接干政。於是革命發生,大恐怖起,成為無政府無秩序的社會。但此種絕對自由平等的無政府狀況,當然不能持久。於是於自由平等稍加節度,共同立法,共同遵守,以資裁製的憲政,便應運而生。但單憑一紙空文的憲章法典以維繫國家,究非長治久安之道。於是便有人提倡道德理想的政治觀,康德、費希德即系此說的代表人物。他們認政治必須建築在人民的理性、自由意志或道德理想上,所謂「空中帝國」是。但道德理想究甚空洞渺茫。且在道德意識中,善惡本相對待。人能自由為善,亦能自由為惡。故就道德理想之空洞性與相對性言,實不足為社會意識道德生活之最後歸宿。故必進而達到超脫相對之藝術、宗教、哲學的領域裡,社會意識的進化方可謂達到頂點。蓋此三者,即絕對精神之具體的表現也。總括起來,黑格爾認為社會道德進化的程序,大約如下:(1)由忠國家、孝祖先的衝突進而為忠於君主的帝國時代;(2)由服從專制君主與保持個人自由的矛盾,進而為自由平等的民主;(3)由無限度的自由平等的民主進而為共同立法、共同遵守的憲治;(4)由憲治進而為德治;(5)由德治進而有藝術、宗教、哲學等文化學術的基礎的社會或政治生活。此種文化學術,既具體且普遍,為絕對精神的表現,為個人的社會的道德進化所達到的最高鵠的。
黑格爾這種的分析,魯一士稱之為道德邏輯平行論(ethicological parallelism),又稱為邏輯與歷史或邏輯上的矛盾進展與人文進化的平行論,實甚切當。蓋因黑格爾的事實是具有邏輯的必然性的,而他的邏輯是符合於人類文化變遷演化的事實的。但我們始終必須認黑格爾以及費希德對於道德進化歷程的分析為邏輯的進展,而不僅是事實的演化,蓋因他們皆是以邏輯馭事實,以事實注邏輯,而自成其哲學系統;且因他們所指出的道德進化的歷程或途徑,皆人類艱苦困頓,精神努力,改造現狀,征服矛盾所獲得的功績與教訓,與用進化的方法的科學家所指出的自然的、盲目的演化歷程,不可一概而論。
(二) 事實上道德現象的演化
——以婚姻的演化為例當我們討論邏輯上道德進步的歷程時,因為邏輯是一以貫之的方式,所以我們著重於道德進化之共同的整個的歷程。但道德事實是複雜的、繁多的,所以我們不能不選擇特殊的個別的事實來分析,以見道德事實演化的一般。而道德事實之較重要、且令人最感興趣的,莫過於男女間的事實。美國言論家李蒲曼(Walter Lipmann)謂:「社會上一般人一聽說有人討論道德問題,他們總以為所討論的定是關於兩性間的道德問題。」所以我特地提出婚姻演化的事實來討論。
關於婚姻之最初的形式,有不同的說法。衛司特馬克(Wester-marck)力持原始配偶說(theory of original pairing)。他於許多動物的生活與原始的生活中,察出動物與人類最初即大都一夫一妻,夫為一家之主持者與保護者。但贊成此說的人甚少。次如麥因(Henry Maine)及米勒(Max Müller)等則主父權社會說(patriarchal theory),認家庭為最原始最基本的組織,妻完全受制於夫。但論者多謂此說忽視許多野蠻民族生活的事實。最為多數學者所承認的乃是母權社會說,亦稱原始共產說(The theory of horde and mother-right or the theory of original communism)。此說之創始者為一瑞士學者巴柯芬(J.J.Bachofen),美人摩根(Lewis H.Morgan)承其說而發揮充實之。近人德之Müller-Lyer及英之Briffault亦力持雜交說。據摩根氏研究,人類婚姻最初由「雜交」(promiscuity)逐漸演進而成一夫一妻制。茲依據摩根氏並參酌他說,將婚姻演化之次序排列如下:
1.雜交。完全不正規的婚媾,男女性交最放任無規定。可以說是原始時代不知婚姻為何物的男女關係。
2.集團婚姻(groupmarriage)。依斯賓塞及吉倫(SpencerandGillen)的研究,中澳大利亞的土人,似仍行此種婚制。即此圖騰之女人嫁給另一圖騰。在此圖騰中,每一男子有正規之妻,有非正規之妻。每逢節期或盛會,妻子可轉借與他人。不知嫉妒,離婚容易。若依摩根的研究,則集團婚姻可分三種:
(1)一族之兄弟姊妹互婚,是為同族婚姻(consanguine)。
(2)數姊妹嫁入他族為妻,或數兄弟娶他族數姊妹為妻,這叫做punaluan。
(3)很多家庭住在一起,有共產形式,但一男一女為事實的必要與方便短期結合,但亦不絕對排斥外遇,這叫做syndynasmian。此為由集團婚姻到一夫多妻的父權家庭的過渡。
3.一妻多夫制(polyandry),大半幾兄弟共娶一妻,但也有例外。此制發生的原因,大約不外經濟困難,一人不能獨娶一妻,或出於借人壯種的目的,有時因遠出開墾,男多女少的通融辦法。
4.一夫多妻制(polygamy),最初因經濟關係,一夫多妻,可多作工,正妻亦願其夫多娶妻以分其勞。有時多妻為避免離婚的交換條件,或因大戰之後,壯丁死亡過多,男少於女,故一夫多妻。此外亦有出於貴族或資產階級滿足獸慾而實行多妻。
5.一夫一妻制(monogamy),此又有自然的一夫一妻與道德的一夫一妻之不同。如近代之出於愛情自由選擇配偶,互守貞操,相偕白頭者,方可算得道德的一夫一妻制。據孫木楠(Sumner)說,此制有種種好處:(1)子嗣確定;(2)結合堅固;(3)不生嫉妒;(4)生育繁衍;(5)嬰兒死亡減少;(6)愛情專一,增加生活快慰;(7)若夫妻同偕到老,晚境有所慰藉。因此一般人多認此制為婚姻進化的最高級。但近年來,特別在西洋,為補救離婚事件過多及因節制生育的方法改進,欲於不組織家庭、不生育子女範圍內享受性交樂趣的青年男女逐漸增加之故,似將有一新的婚姻制度產生,此制名為——
6.伴侶婚姻或嘗試婚姻(companionate marriage or trialmarriage)。此制由男女雙方正式登記同居。同居若干期間,得雙方同意可自由解約,省得離婚手續。在同居期間,一切滿意,且女方已懷孕,然後方正式舉行結婚儀式。首倡此說者為美國一著名法官林宰(JudgeLindsay)、羅素夫婦贊成此說最力。此外如藹里斯(HavelockEllis),約德(C.E.M.Joad),德之開沙林伯爵(CountKeyserling),美之李蒲曼等均提倡此說。而西洋青年男女之正式非正式實行此制者,似已日漸增多。反對者自亦頗不乏人。但此制現尚在宣傳與試驗的期間,未成為社會上公認的婚制。而婚姻事實之演化,自然地漸趨向於此途,則為不可諱言的事實。
以上系討論婚姻制度演化的輪廓,至於結婚方法的演化、歷程,亦略分下列各階段:
1.劫奪婚姻。男家用武力劫取別家或異族之女子為妻,此為最原始的方法,有時亦因而引起報復的流血事件。
2.買賣婚姻。在採用此種結婚方法的時代,或文化階段中,女子被認為有價格之貨物,其價格之高下,以女子相貌的美醜,作工能力的大小和當時當地女子供給與需要的多寡為轉移。這被售出的女子,當然純系男子的所有物。
3.服役婚姻。此法與買賣婚姻同時並行。男子經濟能力如不能買妻,則可先去女家作工,足以抵償,然後娶妻,亦可算買賣婚姻的一種。
4.契約婚姻或諾言婚姻。此種婚姻必先經男女雙方之允許或同意然後成。近代男女自由作主的婚姻,均同屬於此項。
結婚事實之演化,已如上述,而離婚問題之演化,尤足供吾人參考。離婚之演進史,自較結婚為晚,乃婚姻近代化以後生出的事。大約尊重女子地位,提倡男女平權,打破玩偶家庭,注重女子人格與經濟的獨立,與夫自由自主、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皆直接間接為增加離婚數目的原因。離婚亦有自然的與道德的之別。原始民族之離婚,完全由於性交關係鬆弛,或經濟狀況、環境情形有以使然,是為自然的離婚。近代之離婚,其原因遠較複雜。而許多社會改革的理想家,亦提出其離婚的理想與道德。據愛倫凱女士說,婚姻完全基於愛情,愛情消滅,即應離婚。離婚是自知自己,自尊人格,個性自決的表示,亦是自覺地企求真正的愛情生活,而反對無意義的婚姻束縛的努力。至於離婚問題在西洋過去演化之跡,亦可撮要敘述如下:
1.離婚的歷史,起於羅馬。照羅馬法,結婚後,妻子完全在丈夫權威之下。丈夫隨時隨意可以與其妻解除夫婦關係。西曆三三一年,羅馬王君士坦丁規定妻子可以在特殊情形下請求與丈夫離婚。至四四九年,離婚的規定更寬。凡丈夫犯下列各罪者:叛逆,通姦殺人,謀毒害,造偽證,犯墳,竊教堂,作盜賊,偷牛,謀殺妻打妻,引無行女人入家等,妻子均得提出離婚。
2.凡天主教國在任何情形之下,皆絕對不許離婚。歐洲的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美洲的墨西哥、布勒西爾、智利、阿根廷等國皆嚴禁離婚。
3.法國在一七九二年前從無離婚之事。此後教會與政府皆力持保守不許離異。直至一八八六年方訂有離婚法律,雙方離婚的條件相等。
4.在德國,一七九四年時,普魯士法典即立有甚寬的離婚法律。而至一九○○年時,所規定離婚的條件反較前為嚴,大約因當時離婚風氣太甚,政府擬加法律裁製之故。
5.英之蘇格蘭邦法律自一五七三年以來,即認遺棄與通姦為離婚理由,至今不改。一六○九年英國的國會始正式通過准許一離婚案。直至一八五七年離婚方正式列入法令。但若因酗酒、遺棄、犯罪等而離婚,亦只能分居,而不能完全斷絕夫妻關係。分居後,無論男方或女方皆不能另娶或另嫁。
6.美國關於離婚問題的規定,各州或邦的法律並不一致。有七分之六邦,通姦遺棄虐待情事准予離婚。有三十九邦因入獄,三十八邦因慣醉,二十二邦因不能供養,准許離婚。全國共四十六邦,有一年至五年以上之分離,即可作離婚的理由。就大體論,美國離婚法律,東部嚴而西部寬,城市離婚者較多於鄉村。茲試將美國自一八九○年以來離婚率統計表列出,以資參考。
據此離婚統計表可以顯然看出美國人離婚之事件幾逐年增加。四十年前(一八九○年)離婚總數不過三萬餘對夫婦,每千對結婚夫婦中,離婚者不過六十餘對。而近年來,離婚總數增至二十萬對上下,每千對結婚夫妻中,離婚者竟占一百七十對之多。離婚數目增加之速,與離婚問題之嚴重可以想見了。表中惟一九三○年離婚總數較一九二九年少約一萬對。我揣想大約因此時實行伴侶婚姻的人漸多,有許多同居男女的解散,沒有經過法律的離婚手續之故。而結婚的數目一九三○年亦較一九二九年減少約十萬對,若果沒有別的重大原因可以解釋,恐怕也由於實行伴侶婚姻者多,舉行正式結婚者少之故。
總結起來,我們研究婚姻事實的演化,所得的結果是這樣的:由原始的男女雜交,經歷種種的過渡,而演變成近代的一夫一妻制。由自由自主的道德的一夫一妻制而演成離婚人數的增多。由離婚人數過度的增多,而漸有轉變成伴侶婚姻的趨勢。至於單就離婚問題而言,西洋各國大都由對於離婚不予准許,無有規定,漸演變為有明文規定;更由很嚴的離婚規定而變成較寬的離婚規定。而此種事實演化的階段,又層次井然,條晰有序。我們簡直可以據此以判斷某國某族或某處居民的婚姻制度,現已達到某種階段,且可預測其此後將向著某一階段演進,大體上不致有誤。但最奇怪而令我們詫異的,就是我們所發現的婚姻事實的演化歷程,並不是我們所想像的那樣盲目的變遷,而乃是有理則的進展。就價值觀點看來,這好像不僅是自然事實的演化,而乃是依理則、循理想而向前的進化或進步。平心而論,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實在較原始的男女雜交為文明進步;而一夫一妻制似又較多妻或多夫制為文明進步。夫妻不相能,可以得雙方允許、法律承認而離婚,是比較強迫一對無法快樂共處的男女相偕到老更為合理,更為尊重雙方的人格與個性。至於伴侶婚姻雖尚在實驗期間,但據提倡此制的思想家與社會改革家看來,當然是較足以補救現制的缺點,較足以解答現代兩性間許多複雜的困難,且較為合理、較為進步的辦法。就結婚方法言,經過雙方衷心允諾而後結婚,似比那劫奪婚姻、買賣婚姻較為尊重人格、合於理性。總而言之,我們總不禁要問,我們研究道德事實的演化,何以所得的結果,會合於理論的理想的進步歷程呢?更奇怪的,記得上面我們介紹費希德、黑格爾從邏輯方面分析道德進化歷程的時候,曾發現他們所指出理論上道德進化的各階段好像又很符合事實上道德的演化。——這又是什麼道理呢?一方面在篇首我們已重言申明,事實上的演化與理論上的進化須嚴格分開,而何以現在我們又發現理論的進展不違背事實,而事實的演化又契合理論呢?
此點我們可分為數層作答:
第一,邏輯或理論本來是解釋事實、整理事實、指導事實的方式或原則,所以真的理論必是合於事實的理論,真的邏輯必是合於事實、有充實內容的邏輯。因此可知,關於道德進化的理論或邏輯上道德進化的階段的分析,只要理論是正確的,必定是合於道德事實的,所謂先經驗而經驗弗違,亦即此意。
第二,事實本來是經理論、邏輯、先天範疇加以組織整理而成。離開邏輯或先天的範疇,只有混沌的黑漆一團,更無所謂事實。歌德所謂「每一現象,即一學說。吾人注意觀認事物,即是理論化事物」,實含有至理。天地間,只有事實追趕不上的理論或理想,沒有不合理論的事實。換言之,天地間只有超事實的理論,超現象的邏輯(即康德所謂先天邏輯),而沒有超理論超邏輯的事實(即所謂孫悟空跳不出如來佛的手心之意)。因為近代的人,受了達爾文進化論的洗禮,特意用進化論的邏輯或方法,去搜集、整理、組織、解釋道德方面的事實,則其所整理出來的事實之符合進化的理論與理想乃自然之理,毫無足怪。換言之,我們上面所陳述的婚姻事實,乃是應用進化論的邏輯加以選擇整理,已經是理論化、理想化過的事實,自然會符合進化的理論或理想。
第三,理論雖合於事實,事實雖不背理論,但理論自理論,事實自事實,仍不可混為一談。理論系共相,事實系殊相。理論在先,事實在後,理論為本,事實為末。所以必須首先劃分清楚,不惟於研究方便,抑且可免混淆與誤解。
第四,道德事實與自然事實不同,自然事實的變遷,即使有條理有秩序,但亦無所謂進步。而道德事實乃人的意識活動、精神生活的產物。人的意識是有理則的,人的精神是有理性、有理想、有向上奮勉的驅迫力的。研究道德事實的進化,直不啻考察人類意識的奮鬥,精神的努力,以自求發展實現的階段與業績,因此道德事實不僅是表出演化之跡,必且表出進化之跡。換言之,人類道德史上,若果有一星星一點點進化或進步之可言的話,則此星星點點的進步,必是這有理性的動物,精神上奮鬥努力、自求進展的收穫。一個社會、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的道德生活之進化與否,全視此社會、此國家、此民族的分子,能本其固有的理性向上奮鬥努力與否為轉移。因為無論談事實的進化也好,但事實乃由精神努力整理組織而成;無論談理論的進化也好,但理論亦由精神努力去解釋、征服、指導事實而成。所以我們此番研究道德問題所得到的最後結論是:舍自強不息的搏鬥努力外無進化;舍精神的、理性的搏鬥努力外無道德的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