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思想的演進 · 第八講 「universitas」一詞的含義

杜爾凱姆 《教育思想的演進》
——教俗兼具的巴黎大學;以同鄉會和教授會為單位的內部組織 在上一講里,我們看到了巴黎大學最初的一些表現。某些史學家試圖把這些表現歸為極少數天才人物的個人影響,但這是很不可能的事情。在我們眼裡,巴黎大學是由一些更具一般性的因素所造成的,是一種演進過程組合的結果。這種演進過程持續得如此長久而不曾中斷,以至不可能確切地說出巴黎大學是何時出現的,或者說不可能確定它開始存在的日期。一旦有一批學校在教堂轄界之外建立起來,就會有形形色色的因素組合在一起,促成正在那裡教書的教師們組織起來,組成一個能夠日益有效地相互協作的教師聯合會。但是這種團結一致要達到怎樣的程度,才能讓人有根有據地認為,這裡面有某種類似於日後被稱為大學的東西?這個問題並沒有一個可以一刀切的答案。直到1210年,教師社團才有了成文的規章條令,但在此之前,可以非常肯定地講,他們就已經有了規章,只是並沒有變為法典,而是受習俗約束;縱然沒有一套清晰的規章條令,他們也有一些傳統需要依循。事實上,我們知道,大約在1170—1180年,讓·德塞拉(Jean de Cella),就是日後的聖阿爾拜恩修道院院長(abbé of Saint-Albain),在巴黎期間,曾經被接納為巴黎教師社團(ad electorum consortium magistrorum meruit attingere)的成員。另一方面,當時的一位作者,就是索爾斯伯里的約翰, 注86 他在1149年之前還在法國,但未曾提到過半點有關此類群體的事情。因此我們勢必得出這樣的結論:在1150—1180年(也就是說,在12世紀趨於結束時),這個團體開始呈現出比較明確的形貌,並且開始產生比較明顯的影響,足以使觀察者注意到它的存在。 巴黎大學創建伊始,無非是各方面的教師所組成的一個法團。而今天,我們習慣於把大學想作一個特定的學術建制,具有明確的界定和具體的位置,就像是一所單一的學校,其中有各個方面的教師講授著人類知識的整個內容。但是在中世紀,根本不可能像我們這樣,把某種機構,或者是由相類似的一些機構組成的群體當作是巴黎大學的外在象徵,當作是它的物質體現。不管是在學術方面還是在其他方面,沒有哪一座特定的建築物是屬於整個巴黎大學共用的。集會是在教堂或修道院裡舉行的,教學團體在這些地方不享有任何權利,不管怎麼說,也不曾永遠固定在一處,而是會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地方。只是到了14世紀初,這種處境才有所改變。在這段時期,我們看到,有一些組成巴黎大學的同鄉會 注87 群體開始以集體的名義租用學校。至於各個教授會 注88 開始作為獨立的實體確立下來,則要等到15世紀了。即便到了這個時期,我們也不曾知道有任何為整個大學所共有的財產。即使是坐落在大學街(rue de l』Université)現址上的Pré-aux-Clercs,也只是專屬於藝學院(Faculté des arts)。 注89 所以說,中世紀時期的巴黎大學多少可以說是兩手空空地來到這個世界上。它毫無根基,完全是由一群根本沒有共同財產的人組成的。但這種貧困卻給了大學以道德的力量,大大促進了它們的發展。無論什麼時候,只要巴黎大學發現自己與教會當局或世俗當局產生了衝突,要想戰勝對手,手裡最好的武器也就是罷課。它暫時取消所有的講課,移到別的地方,要不就自行遣散。有好幾次它祭出了這最後一招,從而使自己始終保持著激起憂懼的威懾力。 注90 比如在1259年,它不想聽從一道教皇敕令,於是宣告自行解散。它之所以有能力採取這種極端舉措,而且不費太多氣力,正是因為它一無所有。它所包括的只不過是這樣一群人,他們能夠多容易地聚集起來,就能夠多容易地解散開去,只要他們覺得有必要如此。教師們真正擁有的共同財產可憐巴巴,很容易就能點清分光,然後去到任何一處適於用作學校的場所,再重開講壇。並沒有什麼東西能夠把他們拴在巴黎。他們人走了,也不會留下任何物質財富可供王室稅務官或教堂侵奪。當時的確有些具體情勢,讓貧困賦予這些群體以力量,讓他們可以四處流動,增強了他們的抵抗能力。 對於所有將「universitas」視作一種集體性學術建制的觀念,我們必須一概放棄;同樣,我們也得注意,不要認為這個詞意味著彼此聯合的這些教師所講授的東西必然是百科全書式的,涵括了人類學問的所有分支領域。事實上,這個詞取自法律用語,意思不過是一個具有某種一體性的團體,其實就是一種法團。它和「societas」「consortium」這兩個詞同義,這些不同的表述經常可以互換使用。而「collegium」這個詞最初也是這樣,儘管它日後逐漸被用來更專門地指一種特定的機構,隸屬於我們行將探討其形成的大學。同時,「universitas」這個詞之所以指稱法團,並不只是指教師法團。我們發現它也在同樣的程度上指各種行業法團,甚至包括任何擁有一定程度一致性和道德一體性的集合,比如由所有基督徒組成的那個整體。就其本身而言,這個詞沒有絲毫的學術和教育方面的關聯。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如果要傳達這個特定的意涵,就必須使用其他的表述來具體指明。因此,人們會說「universitas magistrorum」(教師法團),甚至「universitas studii」(學術法團)。「學術」這個詞最常用的意思,實際上是指在法團的懷抱里培養出來的教育生活。 在少數情況下,「universitas」這個詞可以指知識的整全,指人類學問的總體。而這個詞更多的用法,還是專指更適於說成大學的東西當中的一部分。同樣一個詞既用來指整體,也用來指整體當中的部分。因此,我們很快便會看到,教授自由技藝的教師群體不久便在法團整體當中又組建了一個專門的法團,也就是藝學教師法團。人們在提及這個群體的時候,常常用的是「universitas」這個詞,說藝學教師法團(universitas artistorum)。實際上,即便「universitas」這個詞確實意味著百科全書式的教學,也只有很少幾所大學可以適用。不只一所大學只限於教授一門科目:在蒙彼利埃 注91 只教授醫學;在博洛尼亞 注92 ,很長一段時期內只教授法學。甚至在巴黎大學,作為其他大學的母體,至少在很長一段時期里,根本就不講授民法。 注93 這樣的實例還可以舉下去。對於我們來說,一想到大學,首先意味著一群講課者從事著同樣的教育工作,可是在中世紀的有些大學裡,根本就沒有什麼教師,組成大學的完全是學生。比如博洛尼亞大學的情況就是這樣。在博洛尼亞,只教授法學。學法律的學生都是些成年男子,經常是些已經生計無憂的神職人員。這類學生可以不服從任何人的發號施令。所以,他們組成一個法團,一個「universitas」,與教師的「collège」保持區別和獨立。他們的法團由於組織有力,能夠為教師們制定規章,把自己的意志加到教師頭上,讓教師不得不一切聽命於自己的學生。也許在我們看來,這種類型的學術組織頗有些奇怪,但是不管怎麼說,它的存在並非只此一家。 因此,巴黎大學創建伊始,就是一群人的集合,而不是一組講授科目的集合。它起初所表現出來的教師之間的連帶關係,要遠遠高於他們所教授的科目之間的連帶關係,後者只是最終從前者中派生出來的。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聯合,導致了研究與研究之間的聯合。教師們之所以不得不聚在一起,合為一體,說到底是因為一些偶然的因素(當時社會的特定情勢,使法團生活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尤其是因為他們需要抵抗聖母院主事。即便是這樣,人們也不敢確信,這種學術機構對中世紀乃至此後各個時期都產生了非常有力的影響,其本身卻是一些暫時的、局部的因素所造成的,而這些因素與它們所產生的效果之間一點邏輯關聯都沒有。學問的各個分支領域集中到一起,人的學問的所有方面儘可能多地集中到一起,而無論是過去的大學還是現在的大學,真正有價值的功能就是這種集中。但這種集中似乎是面對一些歷史偶然所產生的不可預料、不曾預見並且頗有些遲緩的反應。此處的歷史偶然,也就是在一個特別的時間,一個單一的地點,一些特定的偶然事件湊合在一起。可以肯定,這樣來解釋這些事實倒也頗有些道理。然而,一旦人們認識到,巴黎大學並非專屬於一個特定時間或一個特定國家的機構,相反,它一直延續到我們自己所處的這個時代,足以概括它特色的那種組織方式傳遍了整個歐洲,適應了形形色色的社會環境(眾所周知,巴黎大學和博洛尼亞大學提供了兩種原型,前者的這種作用尤其明顯,其他所有大學都真正是亦步亦趨地以它們為自己的典範),當人們想起了這一切,似乎就不可能認為,它的起因純粹可以說是我們國家及其首都的歷史上的一些偶然因素了。 人的聚合,教師的聚合,這當然是首要的事實。先有了這一點,才進一步導致人們想到要將所教所學的各種科目聚合起來、集中一處。但是另一方面,如果這種觀念不是已經流傳於世,如果它不是已經回應了中世紀及其後各個時代的渴望,那麼,這種觀念想必也就永遠不會這般走運,永遠不會迅速走紅,也不會一以貫之地延續下來。其實,我們不是已經發現,這種觀念是所有我們有機會談論過的教育體系的基礎嗎?事實上,我們不是已經多少有些自覺地肯定,這種觀念是所謂起教育作用的教學這一觀念本身所固有的,而後者與基督教相伴而生,此後的一切都只是某種發展?這種觀念認為,如果要想讓教學產生教育效果,就不能漫無頭緒;所講授的各個學問分支應該本著單一的目標來加以嚴格的組合,應該貫穿著同一種精神。而我們在此處所探討的正是這一種觀念,只不過有些放大,和過去相比較,所蔓延的領域已經要廣泛得多。我們所探討的已經不再只是有那麼一批教師,由於他們共同從事一種教育事業,決定了他們的結社,主教座堂學校才屬於這種情況;我們探討的已經是數以百計的教師,以協調一致的努力,共同組織一種以滿足數以千計學生的需要為宗旨的教育體系。當然,假如不曾有方方面面的因素組合在一起,讓一大批教師聚集到歐洲的某個特定地方,在環境的推動下相互結為群體,那麼,這種觀念也就永遠不會獲得如此富於戲劇性的發展。但是另一方面,這種學術有機體的觀念事先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於人們的頭腦中,雖然表現得還不那麼雄心勃勃,但一旦環境有所催發,它也做好了廣泛蔓延的準備,如果不是這樣,那麼,光憑這種結社的存在,也就不足以產生這種既錯綜複雜又四處蔓延的觀念。 在某些情況下,我們可以看到,即便當時的環境並不令人鼓舞,這種觀念依然能夠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我們已經揭示了,在最初的「universitas」觀念中,如何並不必然隱含著對一種百科全書式課程體系的需要,而在最初的大學中,大多數也並不以這樣一種課程體系為典型特徵。但同樣可以肯定的是,這些大學也有一種天然的、自發的傾向要獲得這種特徵。如果它們確實發現自己只包括了一門學問分支,它們就會本能地努力要變得更為全面。有一位歷史學家就認識到了這一點,他的著作堪稱最出色地揭示了狹義上的「universltas」這個詞。他說:「薩維尼 注94 認為,中世紀的一所大學,其主要任務並不是要涵括人的學問的總體。但這樣的學說只能導向謬誤。儘管不能把這種百科全書性質看作是大學的本質,但它卻是一種絕對值得嚮往的目標。」早在1224年,腓特烈二世 注95 就曾希望,在他於那不勒斯創建的「studium generale」(廣學院)中,能有來自人類知識所有領域的代表(doctores et magistri in qualibet facultate)。而在創立大學的許多敕令和教皇詔書中,我們也無一例外地讀到同樣的語句,聲明由此授予的種種特權均須所有院系一概適用(in quavis licet facultate)。大學並沒有在明確的界限內畫地為牢,正相反,它受到了鼓勵,把眼光儘量放得更遠。所以,自此之後,就有了一種根深蒂固的情感,覺得如果大學不包含人的學問的多種分支甚至是所有分支,那麼,它將永遠不會完成它真正的使命,永遠不會實現它真正的特性。它固然只是一種很少能夠實現的理念,但也是大學努力追求、也被期望去追求的理念。如果我們希望準確地理解大學的形成和發展,就絕不能忽略這一點。除了促成它的種種外部因素,不管這些偶然因素對它產生了怎樣的影響——正如它們確實對大學的組織產生了影響——也還有某種內部跡象,如果沒有這種內部跡象,那麼,從教育的角度來看,這些外部因素就多少還不會產生效果。這是用一種基督教社會典型的自成一類的觀念來看待教育和教學,這種觀念在時間上早於教師法團所執行的功能,但也在這種功能中找到了一種手段,能夠以所能想到的最富有活力的方式實現自己。 說明了確定大學形成的種種因素,我們現在必須來更貼近地看看,大學法團究竟是什麼。 我們首先得問一個問題,這個問題已經有了激烈的爭論,我們也無法不予置評,因為如果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不同,對大學本身的看法也會相當不同。大學是一個世俗的團體,還是教會的團體?17世紀的法學家們對此多有爭論,因為它觸及了法律事務,但也具有道德和歷史方面的意涵。 有一種觀念認為,巴黎大學應該是一個純粹的教會團體。但巴黎大學具體的形成方式本身幾乎不能支持這種看法。實際上,它是在宗教勢力範圍之外形成的。只有當學校開始建造在教堂轄地之外時,巴黎大學才有可能形成。它從創建伊始,就發現在修士(包括在俗修士和修院修士)中存在兩股不可調和的敵對勢力。一開始針對主事發生了漫長的鬥爭,至少到最後取得了圓滿成功。稍後,在1250年左右,又發生了另一場鬥爭,這次持續的時間不那麼長,不過其結局也不那麼圓滿。這次鬥爭的對象是兩大隱修院修會,方濟各會和多明我會。 注96 它們表面上聲稱有權不受巴黎大學規章和慣例的約束,其實是暗中試圖壟斷神學教學。羅馬教廷這次對這兩個有勢力的修會所表現出來的態度,要比此前對主教權威的態度更為縱容。教廷站到了修會弟兄一邊,巴黎大學只好在幾個方面做出妥協。這場鬥爭的結果是,巴黎大學不僅繼續厭惡修院修士——不管怎麼說這是一種以前就有的態度,而且還對它昔日的盟友宗座產生了某種不信任,後者在這場鬥爭中倒向了敵方。 注97 日後始終作為巴黎大學神學標誌的高盧主義, 注98 我們可以一直將它的起源追溯到這個時刻。 巴黎大學的思想傾向根本上不是教士型的,不僅如此,甚至多少還容納了一大批教外人士,具體數目還難以確定。除了神學,教外人士可以教授任何科目。而神學在整個大學裡所占的分量非常之小,曾經一度只有八位神學教師。更有甚者,至少有一門學問分支,不允許任何教士涉足,不管是在俗教士還是修院教士。另有兩門分支(其中一門是整個大學裡地位最重要的)不允許修院修士涉足,就是法律和藝學。教師們在發願時,必須起誓不讓任何宗教性的成分介入任何考試(Nullum religiosum cujuscumque fuerit professionis recipietis in aliqua examinatione)。 另一方面,儘管巴黎大學與教會相互對立,卻是從後者中演變出來的。歸根結底,它來自於某種從聖母院開始的大規模外撤。儘管它建造在教堂之外,但在很長時間裡還依然處在後者的陰影之下。只是到了很久以後,它才有足夠的勇氣離開原址,越過河橋,在塞納河左岸重新安家。因此,它不可能不繼續在骨子裡滲透著此前一直主宰整個學術界的那種精神。甚至是針對《聖母院教規》(the Canon of Notre-Dame )的鬥爭,即便最終將教師們從他們最直接的宗教束縛中解放出來,但要是換一個角度來看,也使得他們依賴於宗座。這是因為,他們求助於羅馬教廷的權威,也等於是默認了它的領導;而仰賴教皇力量來保護自己,這本身也就使他們聽命於前者。當然,他們發現自己通過這種方式所依賴的力量相當遙遠,臣服的狀態也不那麼嚴格,他們還是有著比較大的自由。但是,他們卻成了整個教會下的一個機構,在這一點上與隱修院修會不相上下,雖說是出於不同的原因,通過不同的方式。教師們和學生一樣,有著共同的既得利益:不想徹底斷絕那把他們和教會維繫在一起的種種紐帶。這是因為,教會以及屬於教會的任何一員,不管具體地位如何,都享有某些重要的特權。任何人只要身處教會之中,只要甘居神仆,無論他是否位列神品,都將免於世俗司法,只能接受教會法庭的審判。不難想見,要一個新興的法團放棄如此寶貴的豁免權,會是多麼的不情願。這便可以說明,教師法團為什麼會渴求從教會背景中保留一點兒東西。因此,才會有學位服和削髮禮(tonsura clericalis)的採用,但不管怎麼說,這也絕不意味著那些如此裝扮的人已經被授予小品神職。 注99 因此,才會首先規定獨身生活的強制義務。在巴黎大學,起初這是不容置疑、普遍遵行的;直到15世紀中葉,它還發揮著效力,即便到了此時,也還只有醫學院的一些成員不再堅持這項義務。這是因為,教會的非神職僕役或僱工一旦成婚,就不再能夠享受教會豁免權。 這些相互衝突的現象,加到一起又造成了怎樣的後果?這個問題可沒有什麼非此即彼的簡單回答。巴黎大學既不是一個完全世俗性的團體,也不是一個完全教會性的團體。它同時具有兩方面的特點,既包括依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有神職人員面目的教外俗人,也包括已經世俗化了的神職人員。從此以後,教會的團體面臨著另一種不同的團體,但後者卻是在一定程度上根據前者的形象來塑造自己的,並且還與它相對抗。這也可以說明,關於巴黎大學,為什麼會眾說紛紜,儘管它們相互矛盾,卻無所謂哪一種更正確一些。巴黎大學機體構成的這種複雜性,正是作為其靈魂的觀念體系的絕妙體現。有些東西其實我們應該已經有所了解了,下面我們將會更清楚地看到:正是在巴黎大學這個機構里,被稱作經院哲學的那套特定的哲學取得了繁榮。而經院哲學的獨特之處,便是在同一套觀念體系里,理性與信仰相互滲透,這套體系使它們相互之間無法分離。我之所以用「相互滲透」這個詞,是因為它能使我們非常清晰地區分經院哲學與17世紀哲學,17世紀哲學也力圖將理性與信仰融合在一起,在方式上卻截然不同。這是因為,17世紀的宗教並不是排斥哲學,而是與哲學有著相當明確的區別。理性並不與信仰相矛盾,可這兩個領域之間卻可以完全獨立。理性固然是信仰的延續,但絕無可能將兩者混為一談。但對於主宰著中世紀大學的哲學也就是經院哲學來說,情況剛好相反,這兩者就是一個單一的整體。它的意思不是說把理性和教義相提並論,而是將理性引入教義,是用理性的形式表現教義。正是這種牽扯不清的混合,極其精確地反映了世俗的成分與教會的成分之間與此類似的混合,我們已經發現,後者是巴黎大學外在組織結構的典型特徵。 對於早期巴黎大學中這種混合的局面,其實可以說是矛盾的局面,我們必須注意,它是處於低級發展階段的表現。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巴黎大學的特徵會變得更加專門化;它一開始所具有的那種形式所包含的兩種成分當中,只有一種成分得以留存。從16世紀以後,尤其是在17世紀,它就被認為是一個純粹世俗的團體了。但是,人們完全可以追問,巴黎大學在成為一個專門屬於世俗的機構後,實際上是不是變得更加貧乏了呢?因為這種專門化程度的提高,只是在以令人惋惜地縮減巴黎大學的運作領域為代價才獲得的。如果說巴黎大學變成純粹世俗性的,那是因為精神方面的事務已經被徹底清除出它的關注領域,而完全為教會所接管。世俗研究得到了解放,但也與宗教引出的所有問題產生了隔膜,對它們毫無興趣。我們必須考察,這種脫離是如何發生的。它只是一場序幕,將導向徹底平庸的折中主義,我剛剛說過,通過這場序幕,17世紀認為它只能使理性和信仰彼此保持距離,在它們之間豎起一堵牆,以防止這兩個世界之間出現任何形式的溝通,才可以使理性和信仰和諧共處。我們現在考察的這個時期,如果不曾有人試圖將人類生活中這兩個不可分離的方面相分離,如果不曾有人嘗試疏導這兩大思想潮流和道德潮流,在它們之間築立堤壩,仿佛有可能阻止它們相互混合,那麼這個時期會有意思得多!各式各樣信念與情感之間這種普遍的、喧囂的混戰,比起接下來幾個世紀典型的那種只不過是表面上的人為平靜,要充滿活力得多! 為了理解巴黎大學都由哪些成分構成,我們不能只是這樣驚鴻一瞥,籠統觀之,這樣只能挑出幾個最一般的特性。它是一個複雜的機體,包括了幾個相互分離的部分,而這些部分又在一個單一的有機體內取得協調一致。因此,我們必須找出這些部分,考察它們各自的性質與相互之間的關係。在這樣一種考察的過程中,我們將會碰上巴黎大學這個機體中最令我們感興趣的那個部分,我指的就是與中等教育相對應的那個部分。 當巴黎大學已經成為一個不容懷疑的穩固機構時,此時的觀察者眼裡,它似乎有著一種雙重組織結構。一方面,學生和教師組建了四個獨立群體,根據它們研究的性質,分別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這四個群體分別是神學院、法學院、醫學院和藝學院。而在巴黎大學的師生總體中,與這種劃分並行的還有另一種基於完全不同的基礎的劃分。教師和學生根據他們的民族、根據他們在民族和語言方面的親和性,分成不同的群體。根據目前所知,有四個同鄉會,分別為「法蘭西人」,指的是法蘭西島 注100 及周邊省份的居民,再就是皮卡第人(les Picards)、諾曼底人(les Normands)和英格蘭人(les Anglais)。這些稱呼中,每一個都包含了一大堆民族。在法蘭西人中,包括所有來自操拉丁語系語言(langue latine)國家的人。 注101 在英格蘭人中,也包括了所有來自日耳曼國家的人,這批人為數如此眾多,以至到了15世紀中葉,人們用「日耳曼人」(Germanie)的說法取代了「英格蘭人」(Angleterre)。 注102 皮卡第人中,則包括有來自低地國家的各個民族。 注103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龐雜的劃分又都進一步細分成具體的省份,當時也稱為群落(tribes)。但要我們深入這些細分的細節是毫無意義的,因為這對我們根本沒有研究價值。對我們來說,重要的是要注意到,事實上,這兩類組織並不完全是相互重疊的:第一種以院系劃分,覆蓋了整個巴黎大學;第二種以同鄉會劃分,只在藝學院裡採用,在神學、法學和醫學各系中都沒有它的位置。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人們都認為這兩類組織對應於巴黎大學校史上的兩個前後階段。人們認為藝學院一開始是獨立存在的;也就是說,認為「maîtres ès arts」(藝學教師)已經單獨將自身組建為一個法團團體。據說他們比其他系的人更多地承受了主事霸主地位的壓制。因此,他們有更多的興趣聯合起來以便抵抗。此外,他們的人數還異常眾多,絕對是教學人員當中最大的一部分。因此,他們也最有條件組織抵抗。從這個角度來看,他們的法團是最早確立的,不過與此同時,由於它太過龐雜,很快便又根據其成員的民族,進一步細分成一些群體。因此,在稍晚些時候,其他院系的成員(也就是其他科目的教師)據說也仿效了他們做出的榜樣,也組建起聯合會和法團(法學、醫學和神學),這些群體一旦確立起來,就和最初的藝學教師法團結成聯盟。因此,巴黎大學作為一個整體,據說並不是來自於人群的大規模集中,在同一套體系里包容城島上提供的所有教育成分,教授的所有專業;而是來自於此前業已建立的不同法團之間的結盟。 德尼弗爾教父已經無可辯駁地證明,這樣來看待事情是有違於事實的。首先,可以相當肯定地說,這些院系並不是先相互分離地建立起來,稍後才結為聯盟的。「facultas」這個詞,意思是說致力於教授某個特定主題的學術群體,在13世紀之前還沒有出現。即便到了那個時候,「facultas」也只是「scientia」的一個同義詞,指某一門特定的學問分支。與此相反,「教師法團」(consortium magistrorum)早在12世紀下半葉就出現了。這種法團在它最初的年月里被人說起時,是作為一個由個人組成的社團,而不是由特定的、獨立的群體組成的聯盟。起初存在的是一個龐雜的社團,包括整個教學團體,而不考慮具體的專業。然後,在這種聯合體的懷抱之中,逐漸形成了限制性更強的群體,它們的劃分基礎是圍繞著特定研究的興趣共同體而導致的親和性。顯然,神學教師的觀念與興趣會不同於藝學或法學的教師。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這些有所限制的群體漸漸趨於穩定,並且在整個群體當中越來越獲得自主性。院系就這麼形成了。但它們稱不上一種原初的現象,而是在各種教師共同體中發生的分化過程的結果。因此,我們沒有理由把藝學院當作核心,而認為其他院系都是此後圍繞著它一個個聚集起來的。藝學院從來也不曾相當於巴黎大學本身,由此,我們又可以進一步推出,以同鄉會為界的組織形式在時間上並不早於以院係為界的組織形式。今天我們知道,藝學教師分成四個同鄉會只是在1219—1221年才有的事情,也就是說,此時巴黎大學已經存在了半個多世紀了。 那麼,我們又怎樣來說明這種雙重的組織形式呢?為什麼會有這種雙重結構化的體系?對於藝學院的師生來說,一方面基於他們的研究共同體而結成同一個法團,與此同時,卻又根據他們各自所屬的民族而劃分成各自獨立的群體,我們能說這是很自然的事情嗎?在那種情況下,為什麼其他院系中不曾發生同樣的細分呢?為什麼從這種角度來看,藝學教師就會與眾不同呢?畢竟,在法學院、醫學院和神學院的成員中,同樣的民族親和性也很強烈。此外,藝學院與包括四個同鄉會的那個團體,儘管都是基於同樣的成分而形成的,但構成的卻是兩個殊少關聯的有機體,至少一開始是這樣的。它們就像兩個不同的人。關於這種雙重性,德尼弗爾教父舉的一個實例很能說明問題:藝學院沒有屬於自己的印章,而每一個同鄉會都有各自的印章。有一次,藝學院不得不要用印章來簽發它獨立於巴黎大學其他院系而制定的一項條例,它蓋了四個同鄉會的印章,但只是在後者同意的情況下,須一致同意(consensu earum)。如果說該系被迫請求四個同鄉會准許使用印章,那麼顯然就等於承認了這兩種群體不是同一的。它們各自想必都有獨立的功能,差別就在於:院系的建立是旨在嚴格操作學術事務,組織教學,抗禦來自聖母院的侵害,但學術之外的生活就不屬於其管轄範圍了。不管怎麼說,一個學者的生活中,除了他的研究之外,還需要一種結構來支撐他,照管他:他得找一處合適的住處,他得避免被人盤剝。面對巴黎生活的種種風險,他得受到保護。而將學生組織成同鄉會,就能夠滿足這種需求。這樣我們就可以說明,為什麼只有藝學院會出現這種形式了。我們可以看到,這裡的原因就在於,這個系裡有些非常年輕的學生,還只是些孩子,可不能對他們放任自流。同鄉會的組織形式和巴黎大學的興起合在一起,表明學生們的來源其實地域相當寬廣。只要他們還聚集在主教座堂學校周圍,生活起居多半就會在附近地區。那些遠道而來的學子當然會比較稀少,也不構成任何麻煩。而現在,他們人多勢眾了。他們的數量開始以百計了。正是因為這一點,他們不得不組織成同鄉會,這是一種新穎的解決辦法,而我們也將會看到,它只是權宜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