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勘學釋例 · 卷五 元代名物誤例

第三十四 不諳元時年代而誤例 昔顧千里為洪氏校刊宋本《名臣言行錄》,歷舉其年名、地名、人名、官名之誤,今沈刻《元典章》此類訛誤亦多,茲先舉其年代之誤。 元時「至大」年號只有四年,而沈刻《元典章》有不止四年者: 卷頁 目錄廿一 背五行「至大二十九年」 目錄廿四 背八行「至大二十三年」 目錄三六 背十一行「至大二十一年」 目錄四五 三行「至大五年」 戶四廿一 至大八年 元均作「至元」,年號誤也。 新刑四一 至大九年 元作「元年」,年數誤也。 又有不成年號,而沈刻《元典章》有之者: 吏八八 自在八年 元作「自至元八年」。 禮二十四 元至八年 元作「至元」。 刑二四 大至四年 元作「大德」。 元年號有「至大」,有「大德」,而沈刻《元典章》有「至大德」,其中必有一字系衍文: 吏二三一 近睹至大德二年 「德」字衍。 兵三廿六 既系至大德二年 「德」字衍。 「正統」為明朝年號,而沈刻《元典章》有正統: 刑二六 正統五年 元作「中統」。 「元祐」為宋朝年號,除引用故事外,《元典章》不應有元祐: 刑十一十七 元祐六年 元作「延祐」。 又以鼠牛等十二屬紀年,蒙古俗也,而沈刻《元典章》有妄添改者: 兵三廿一 豬鼠年奏呵 元作「豬兒」,妄改為「豬鼠」。 工三四 譯該馬兒於至元年 元作「馬兒年」,妄加「於至元」三字。 又有年數之誤顯然,而沈刻未經改正者。元代「至元」年號,只有三十一年,今乃有三十三年: 目錄三八 九行「至元三十三年」 目錄三九 二行「至元三十三年」 戶七三 至元三十三年 吏六五十 至元三十三年 元均作「二十三年」。 又元時「大德」年號只有十一年,今乃有十六年: 吏五廿七 大德十六年 「六」字衍。 刑十一廿八 大德十六年 「十」字衍。 新刑五八 大德十六年 「十」字衍。 又元時「元貞」年號只有二年,今乃有三年: 吏六三 元貞三年 元作「二年」。 又元時延祐七年無閏月,而沈刻延祐七年有閏月: 新工一 延祐七年閏三月 元作「元年」。 第三十五 不諳元朝帝號廟號而誤例 凡校一代之書,必須知一代之帝號廟號,遇有非此朝代所有之帝號廟號,則常恐其或訛。 元代之書,有《聖武開天記》、《聖武親征錄》,皆指元太祖也,而沈刻《元典章》有「神武」: 詔令一三 太祖神武皇帝 元作「聖武」。 元有「太祖」、「世祖」,無「聖祖」,而沈刻《元典章》有「聖祖」: 吏二廿六 聖祖皇帝 元作「世祖」。 元世祖不稱「高皇帝」,而沈刻《元典章》有「世祖高皇帝」,蓋清人習聞清朝帝號,乃以加之元帝也。 新刑五三 世祖高皇帝 「高」字衍。 又元時國語帝號,如「完者都」、「完者篤」、「完澤篤」、「完澤禿」之類,譯音無定字,皆以稱元成宗,而沈刻《元典章》乃有「完澤駕」,「駕」為「篤」之訛,其誤顯然,不得委之譯音無定字也。 禮三十一 完澤駕皇帝 元作「完澤篤」。 第三十六 不諳元時部族而誤例 元時部族,蒙古稱「達達」,而沈刻《元典章》有單稱「達」者: 戶八三 達民戶 元作「達達民戶」。 元時部族,分蒙古、色目、漢人,而沈刻《元典章》恆誤「色目」為「色日」: 戶六廿六 色日高麗遞去湖廣 元作「色目高麗」。 兵二一 回回色日官人每 元作「回回色目」。 兵二二 畏吾兒回回色日官人 元作「色目官人」。四頁同 元時色目中有唐兀,而沈刻《元典章》恆誤為「唐元」: 吏二十八 畏吾兒乃蠻唐元等 元作「唐兀等」。 禮二十四 唐元衛百戶 元作「唐兀衛」。 元時色目中有阿速,而沈刻《元典章》或誤「阿」為「呵」: 兵一五一 欽察每呵速每 元作「阿速每」。 元時色目有木速魯蠻,而沈刻或誤「木」為「本」: 刑十九十六 本速魯蠻回回每 元作「木速魯蠻」。 元時色目有也里可溫,而沈刻或誤以「也」為助詞,連上為句: 兵三三六 奧剌憨者也阿溫氏人 元作「也里可溫人氏」。 元時漢人又稱漢兒,而沈刻「漢兒」、「漢人」二字恆誤: 吏二廿五 蒙古從兒官人每 元作「漢兒官人每」。 吏六四二 其餘色目漢目 元作「色目漢人」。 元時女真亦稱漢人,而沈刻或誤為「女貞」: 禮三一 女貞風俗 元作「女真」。 第三十七 不諳元代地名而誤例 一、所誤為歷代所無之地名,一望即知其誤者也。 吏一廿三 平灣等處 元作「平灤」。 吏一廿九 簞州 元作「單州」。 吏三十 與城縣達魯花赤 元作「南城縣」。 吏五七 千陽路 元作「平陽路」。 戶二十 真定路備奕城縣申 元作「欒城縣」。 戶四七 滋州塗陽縣 應作「磁州滏陽縣」。 戶四十五 郡武路 元作「邵武路」。 戶四四十 淄菜路申滿台縣 元作「淄萊路申蒲台縣」。 戶五十五 淄來路 元作「淄萊路」。 戶六廿八 臨江路備新塗州申 元作「新淦州」。 戶十八 江省行省 元作「江西行省」。 兵三五四 迤北直至青州楊材 元作「清州楊村」。 刑三廿五 永平路備撫軍縣申 元作「撫寧縣」。 刑四廿八 冠民縣申 元作「冠氏縣」。 刑十四五 璚州樂會縣 元作「瓊州樂會縣」。 新戶四七 普晉路申 元作「晉寧路」。 二、所誤為元時所無之地名,略一考究,即知其誤者也。 兵四八 廣東行省 元作「湖廣行省」,廣東元時不稱行省。 吏一三三 彰德府宕 元作「彰德輔宕」,彰德元時不稱府。 戶八六十 重慶府 元作「重慶路」,重慶元時不稱府。 戶九廿一 河北江南道 元作「河南江北道」。 兵三十二 領北河南道 應作「嶺北湖南道」。 刑八十七 江南淮西道 元作「江南浙西道」。 戶三十九 台城縣 元作「稾城」,元時無台城縣。 戶四廿八 隆興萬戶府 元作「龍興萬戶府」。至元二十一年,已改隆興為龍興。 刑三九 並隆興路 元作「龍興路」。 刑十四八 河南行省咨陝州路 元作「峽州」,陝州元時不稱路。 三、所誤為元時所有之地名,而隸屬不相應,亦易察覺者也。 吏一十六 景州溧陽等處 元作「景州灤陽」。若溧陽,則與景州不相接。 戶十九 道州衛州路軍人 元作「道州衡州路」。若衛州,則與道州不相接。 兵一五十 甘肅肅州有的倉庫 元作「甘州肅州」。 刑七四 湖廣省咨鄂州路備威寧縣申 元作「咸寧縣」。若威寧縣則不屬鄂州路。 新刑六十 婺州路蘭州溪州同知 元作「蘭溪州同知」,「蘭」下「州」字衍。若蘭州,則不屬婺州路。 四、所誤為元時所有之地名,而未指明隸屬,則非用對校法,莫知其誤者也。 戶五五 濮州知州 元作「滁州」。 禮六九 郭州有時分寫來 元作「漷州」。 新戶廿二 山東兩淮蘇蕪引據 元作「萊蕪」。 新刑廿七 江西廉訪司申 元作「淮西」,涉上文而誤。 新刑廿八 今准江西廉訪司所言 元作「今淮西」,「江」字衍。 五、地名誤作非地名,有時亦非對校不可。 兵三五四 自李二等至臨清水站 元作「李二寺」。李二寺為元時入都要道,今誤作「李二等」,則或疑為人名。 刑三十八 吉州路上有攸縣 元作「上猶攸縣」,上猶為吉州屬縣,今誤作「上有」,則莫知為地名。 第三十八 不諳元代人名而誤例 元時蒙古、色目人名,與漢人絕不同,凡校元朝典籍,對元時人名,應有特別認識。如帖木兒、囊家歹等,元時常見之名也,今沈刻《元典章》亦有誤者: 戶九十六 燕站木兒 戶十五 也先站木兒 「帖」誤作「站」。 兵三十七 失八兒土豪家歹 「囊」誤作「豪」,涉「土」字而誤。 又阿合馬、闊闊、阿術、相威、安童、拜住等,為元時大臣,《元史》均有傳,其名甚著,今沈刻《元典章》亦誤之。 台綱二十一 在前阿馬坐省時分 「阿」下漏「合」字。 戶五十 你教為頭眾人商量了 「闊」誤為「」。 戶八九 在先合阿馬 「阿」「合」倒置。 兵一廿六 呵術管的時分 「阿」誤為「呵」。 兵一廿七 相成大夫 「威」誤為「成」。 刑十四三 安裏丞相 「童」誤為「裏」。 刑十九四五 拜征怯薛第三日 「住」誤為「征」。 其他錯漏倒置更不一,有錯誤而仍可知為人名者,有錯誤而遂不知為人名者: 吏五四 魯火赤約剌忽 元作「納剌忽」。 吏六四十 譯史入剌脫因 元作「八剌脫因」。 戶六十八 劉伯察兒 元作「劉伯眼察兒」。 戶七三十 平地縣舊界倉官火日等 元作「火者等」。 禮四三 本院官答失蠻乞歹 元作「答失蠻乞里乞歹」。 兵一廿五 也速歹兌 元作「也速歹兒」。 兵一四九 唆朗今歹名字的萬戶 元作「唆朗合歹」。 兵一五十 答失變私過罪名 元作「答失蠻」。 兵三十一 勾捉赤忽兀歹等到官 上文作「忽赤兀歹」。 兵三廿八 孛魯總答兒中丞 元作「孛魯忽答兒中丞」。 兵三三三 月迷的失 元作「月的迷失」。 兵三四五 劉吉列吉恩 元作「劉乞列吉思」。 兵五七 連右兒赤 元作「速古兒赤」。 兵五八 先者知院 元作「完者知院」。 刑三二十 忽抹察 元作「忽林察」。 刑七三 鄭忭古歹 元作「鄭忙古歹」。 刑九九 忽察忽恩 元作「忽察忽思」。 刑十七六 回回大者及等 元作「火者及」。 同夥者及並黑回回四人 元作「同火者及」。「火者及」為元時回回人常用之名,今乃誤「火者」為「同夥者」,此非音訛,實由妄改矣。 刑十九四十 前者脫迷兒的上頭 元作「脫兒迷的上頭」。 工一十二 職烈門院使撒迷承旨 元作「識烈門院使,迷撒迷承旨」。 工一十三 索羅言語 元作「孛羅言語」。 新戶十 野書牙國公 元作「野里牙國公」。 新禮一 乞合不花 元作「乞台不花」。 新刑廿二 偷盜忽都不下銀合兒等物 元作「忽都不丁」。丁為元時回回人名常用之尾音,改為「不下」,莫知為人名矣。 新刑三八 該支放鳥馬兒糧中河澗鹽引 元作「放支烏馬兒」,烏馬兒為回回人常用之名,今誤「烏」為「鳥」,遂將「放」「支」二字倒置,而成「放鳥」矣。 新刑三九 張答木帖兒等 元作「帖木答兒」。 其他訛字,音韻相近,衡以譯音無定字之說,本可無妨,然究失名從主人之義,不得謂之非誤。 戶八一○三 斷事官也里今齎奉中書省劄付 「真」誤為「今」。 工二十二 如今交馬合麽丹的提調 「麻」誤為「麽」。 第三十九 不諳元代官名而誤例 元代官名,可大別為漢官名、蒙古官名二種,沈刻《元典章》官名之誤,有筆誤者,有故意以習慣官名易之者,初不計元時制度之如何也。 最顯著為「典吏」改「典史」,元官制有典史,亦有典吏,校者習聞典史,少聞典吏,故奮筆而改之也。 吏二五 樞密院經歷司典史 左右司典史 隨朝各衙門典史 元均作「典吏」。 吏二三五 省部台院典史 元作「典吏」。此二頁中「典吏」凡三十三處,均誤改為「典史」。 其次為「提點」、「提領」改「提調」。元官制有提調,亦有提點、提領,校者習聞清官制中之提調,以提點、提領為誤而改之也。 戶八六 提調官常切用心巡緝 元作「提點官」。 戶八五九 約會隨處路府州縣提調正官 元作「提點正官」。 新吏十一 本路行用庫提調 元作「提領」。 新吏廿六 廬江縣務提調 元作「提領」。 新刑五九 受提調領周祐等中統鈔 「調」字衍。 新刑六十 取受建昌路在城提調周祐等中統鈔 元作「提領」。 其次為「總把」改「把總」,總把元代官名,把總清代官名,校者習聞清官制中之把總,以總把為誤倒而乙之也。 吏三三 元帥招討總管把總 戶四六 張把總妻阿李 兵一十 除把總百戶權准軍役外 兵一十三 從把總軍官開坐花名 元均作「總把」。 其他漢官名之誤者,有如下例: 台綱二十一 平意明理不花言語奏 「平意」元作「平章」。 吏一廿四 大同農司 元作「大司農司」。 吏一三十 太常奉祀郎 元作「奉禮郎」。 吏一三一 司農郎 元作「司晨郎」。 吏一三九 洪贊司 元作「供帳司」。 吏一四十 簫匠 元作「箭匠」。 吏六三十 前觀農司書吏 元作「勸農司」。 吏六六六 各路典獄轉補州吏 「典獄」元作「獄典」。 兵四五 政用院 元作「致用院」。 官正司 元作「宮正司」。 各處方戶府 元作「萬戶府」。 刑十五十二 哈剌多事等 元作「都事等」。 刑十九廿三 潭州路榷茶司提舉 元作「榷茶同提舉」。 新戶廿六 移咨江西權茶 元作「榷茶」。 新戶廿七 各處攢茶提舉司 元作「榷茶提舉司」。 新兵二 如今在衛率府 元作「左衛率府」。 至於蒙古官名之誤,則一「扎魯花赤」也,或誤為「達魯花赤」,或衍「花」字,或漏「忽」字,或誤倒「魯」「忽」二字。蓋蒙古官制有達魯花赤,亦有扎魯忽赤,亦作扎魯花赤。扎魯忽赤,譯言斷事官,達魯花赤,譯言長官,二者職責不同,不容相混,校者不可不一考元時官制也。 台綱一四 也可薛怯第一日 元作「也可怯薛」。 吏一六 海船達魯赤 元作「達魯花赤」。 吏六廿一 知印怯里為赤 元作「怯里馬赤」。 兵一四 奧魯密知而不舉 元作「奧魯官」。 兵一十二 合必必亦拔都兒 元作「合必赤拔都兒」。 兵四四 達魯花赤 元作「扎魯花赤」。 刑七十六 就令達魯花赤 元作「扎魯花赤」。 刑七十六 扎魯花忽赤照勘 元作「扎魯忽赤」,「花」字衍。 刑十一七 也可札忽魯赤 元作「扎魯忽赤」,「魯」「忽」誤倒。 刑十一十一 也可札魯赤 元作「扎魯忽赤」,漏「忽」字。 刑十一十一 四薛怯官人每 元作「四怯薛官人每」。 刑十一十七 端闊赤 元作「闊端赤」。 新戶五二 告蒙本官首寶赤 元作「昔寶赤」。 第四十 不諳元代物名而誤例 一時代有一時代所用之物,校書者當以某代還之某代,不能以後世不經見,遂謂前代為無;不能以後世所習見,遂疑前代亦有。況同一物也,異地則異名,異時則異稱。今沈刻《元典章》於元時名物多不措意,茲特分服物、器物、動物三類言之: 目錄六三 黏休畫雲龍犀 「黏」元作「」 靴韂上休使金 「韂」元亦作「」。 吏一三四 鞋帶斜皮 元作「鞓帶斜皮」。 禮二二 公服俱左經 元作「左紝」。 偏帶俱系紅鞋 元作「紅鞓」。 禮二三 帳幕用紗帽 元作「紗絹」。 禮二四 擬衣擅合罪羅窄衫 元作「檀合羅窄衫」,「罪」字衍。 禮二八 男子裏青巾婦女滯子抹俱要各各常穿裏戴 元作「男子裹青頭巾,婦女滯抹子,俱要各各常川裹戴」。 兵三三四 畔襖等物 元作「胖襖」。 刑二十二 冬則給以被絮暖匣 元作「絮被暖匣」。 右服物之名,或系當時體制,或系當時方言,或系當時譯語,不加校正,義輒難通。 吏一三四 采打碼碯杯材 元作「肧材」。 吏六十四 驗得系鷹翎刀 元作「雁翎刀」。 兵五七 使又的使索拿的 元作「使叉的,使網索拿的」。 刑三廿五 偷訖耳剜銀錕 元作「銀剜耳錕」。 刑四三五 與佃客趙丑□(原文此處是方框)草其趙丑按前馮三兒茹草不覺將馮三兒左手□(原文此處是方框)折本人因傷身死 空處元均作「萴」,「按前」元作「按萴」。「萴」音札,切草刀也,今通作「鍘」,《廣韻》作「」。 刑四三六 為踏碓將拷壞了 元作「柳栲栳」。 刑十一四十 劫到烏油篾簣一隻出門打開簣內有藤箱一個 「簣」元均作「」。 刑十九五十 行用度尺升斗秤等 元作「等秤」,「等」今作「戥」。 工二十六 案衣硯車 元作「硯卓」。 新戶八 偽鈔報未成遇革釋放 元作「偽鈔板」。 新戶八 抄造紙壞未曾印造 元作「紙坯」。 新刑十三 偷盜本路盛銀印匣 元作「盛印銀匣」。 新刑八七 糾集人伴賭博入義事發到官 元作「八義」。 右器物之名,或誤字,或誤倒,其義頓失。如「銀剜耳錕」,一物也,誤為耳剜銀錕,則似二物矣。盛印銀匣,匣銀而印非銀也,誤為盛銀印匣,則似其印為銀矣。 目錄四二 禁捕鵝鶻 「」元作「」。 聖政二廿一 除天鵝鶿外 「鶿」元作「鶿」。 戶二十一 應副鷹鵑分例 「鷹鵑」元作「鷹鶻」。 為收住兔鵑不還官司 「兔鵑」元作「兔鶻」。 海青兔鵑鷹兒鴉鵑 「鵑」元均作「鶻」。 右動物之名。元時視、鷹鶻最重,《元典章·兵部五》特列有捕獵專條。亦作鶿,則義不可通。鷹鶻、兔鶻並稱,杜鵑則非其所尚矣。 第四十一 不諳元代專名而誤例 一時代有一時代所用之專名,校書者對於本書時代所用之專名,必須有相當之認識,此方言、釋名所由作也。 「腹里」為元代專名,謂中書省所統山東西河北之地也。沈刻既誤為「腸里」,又誤為「服里」: 吏六三 腸里已有貢舉定例 元作「腹里」。 刑七十六 服里犯奸刺配 元作「腹里」。 「券軍」為宋元間專名,沈刻輒誤為「募軍」: 兵一二十 散漫生熟募軍 元作「券軍」。 另支生募 元作「生券」。 兵一廿一 亡宋臨危之初本為募軍數少 元作「券軍」。 兵一廿三 拘刷新附生熟募軍 元作「券軍」。 「投拜戶」為元代專名,沈刻輒誤為「投祥」,又誤為「投牌」: 兵一廿九 投祥萬戶千戶 元作「投拜」。 兵一三十 投牌名戶 元作「投拜民戶」。 除稱投祥戶 元作「投拜」。 於投祥戶內 元作「投拜」。 「鋪馬」為元代專名,沈刻或誤為「補馬」: 兵三廿四 降給補馬劄子 元作「鋪馬」。 兵三廿五 照得起補馬聖旨 元作「鋪馬」。 「系官公廨」、「系官房舍」為元代專名,沈刻輒改為「系是官員房舍」,有同蛇足矣。 工二十八 委實系是官員公廨 元作「委是系官公廨」。 工二二十 禁賣系是官員房舍 元作「禁賣系官房舍」。 其他元代專名,而沈刻誤者有如下例: 目錄五九 例鈔多收工墨 元作「倒鈔」。「倒鈔」為元代專名。 吏一十九 門尉麗正文明順水 「順水」元作「順承」,即今宣武門之舊名也。 吏七四 官員勳政聚會 元作「懃政聚會」。「懃政聚會」為元代專名。 吏七十 置立未銷文簿本頁四見 元作「朱銷文簿」。「朱銷文簿」為元代專名。 禮五十六 怯薛第一日嘉惠殿里 「嘉惠」元作「嘉禧」。「嘉禧殿」為元代專名。 禮六四 江淮釋教德攝所 元作「總攝所」。「江淮釋教總攝所」為元代專名。 兵一廿六 別杖兒里不交入去 元作「別枝兒」。「別枝兒」為元代專名。 兵三五二 為並造舍利別勾當 元作「煎造舍里別」。「舍里別」為元代專名,是葡萄、木瓜、香橙等物所煎造,今改作「並造」,又改作「舍利」,蓋誤以為佛家之舍利也。 刑十九四七 其黨則有曰張公曰昭身 「昭身」元作「貼身」。「貼身」為元代專名,蓋騙局之一種也。 第四十二 不諳元時體制而誤例 元制,番直宿衛之軍,謂之「怯薛」,以大臣領之,每三日而一更,故有怯薛第一日、怯薛第二日、怯薛第三日之稱。 吏二九 失烈門怯薛第二者 元作「第二日」,校者不知「怯薛」之義,故誤「第二日」為「第二者」。 元制,皇帝聖旨稱「欽此」,皇太后懿旨及太子令旨稱「敬此」: 吏二九 奉令旨那般者欽此 元作「敬此」。 禮六二 麽道令旨了也欽此 元作「敬此」。 兵三廿八 令旨那般者欽此 應作「敬此」。元本亦誤。 刑十五四五 麽道懿旨了也敬此欽此 「欽此」二字衍。 元時謂祭天祭神等日為聖節: 戶七十七 多破官錢違錯聖旨 元作「聖節」。 元制,以每月朔望二弦為禁刑日,又謂之四齋日,凡有生之物,殺者禁之: 刑十九二 禁刑日每月初二初八十五二十五 「初二」應作「初一」,「二十五」應作「二十三」,元刻亦誤作「初二」,惟沈刻新集刑部八十九頁雜禁類不誤,可參證。 刑十九廿七 每月四齊日 元作「四齋日」。「齋」「齊」本通,然元本作「齋日」,今改作「四齊」,是誤字,非古訓。 元制,笞杖以七為度,未有言五者: 刑十一三三 一貫該杖六十五下加一等 「五下」元作「五貫」。杖六十五,非元制,元作「一貫杖六十,五貫加一等」,「該」字衍。 又元制,笞杖舉成數者不稱「下」,如「笞五十」、「杖六十」是也。其稱「下」者必為單數之七,如「笞五十七下」、「杖六十七下」是也,全部《元典章》皆如此,《元史·刑法志》悉將「下」字刪去,史家省文,當時公牘不如是。 戶八四四 笞五十下 元作「五十七下」。 刑六二 各擬五十下 元作「五十七下」。既言「下」,必言「七」,其不言「七」者,非脫「七」字,即衍「下」字也。 又元制,笞杖始於七,止於百七: 朝綱一五 諸杖罪一百七十以下 「十」字衍。 刑四廿九 部擬杖一百十七 元作「一百七下」。既止於百七,則安有百十七、百七十者,其為誤顯然。 元制,京府州縣官員,每日早聚圓坐,參議公事,理會詞訟,謂之圓坐署事,其所議謂之圓議,其所籤押謂之圓籤,謂之圓押,頗似近時所稱之圓桌會議。今沈刻《元典章》「圓」多誤「圖」,又誤「原」,又誤「元」,不諳元時圓議之制也。 吏七三 須要公廳圖押 元作「圓押」。本條數見 吏七四 凡行文書圖押 元作「圓押」。 須要圖書圖押 「圖」元均作「圓」。 兵一三 令各奕圖議立法鈐束 「圖議」元作「圓議」。 工一十一 都省原議得事內一件 「原議」元作「圓議」。 新刑五三 本路官員元籤認狀 元作「本路官吏圓籤認狀」。 又元制,犯人口供,謂之「招伏」,亦謂之「狀招」,無稱「招狀」及「狀伏」者。沈刻「狀招」有時訛為「招伏」,猶是元制,至於「招狀」、「狀伏」,元時實無此稱,不得以其形似義通,遽行改易也。 刑十一廿二 陳四黃千二名招伏 元作「各狀招」。 刑十六十二 周耽公等三家招伏 元作「狀招」。 吏四九 取訖明白招狀 戶四十 取訖本人招狀 刑一七 取責明白招狀 「招狀」元均作「招伏」。 刑十六十三 亦無取到狀伏 新刑廿八 取訖狀伏 「狀伏」元均作「招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