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勘學釋例 · 卷四 元代用語誤例
第二十八 不諳元時語法而誤例
《元典章》語體聖旨,多由蒙古語翻譯而成,故與漢文法異,其最顯著者,常以「有」字或「有來」為句,沈刻輒誤乙之,或竟刪去,皆不考元時語法所致也。
卷頁
聖政二二 其間有的站赤自備首思又有哈剌張和林 元以「自備首思有」為句,「又哈剌張」云云,妄乙為「又有」。
戶六十二 費了腳錢今有後那裡的 元以「費了腳錢有」為句,「今後」云云,妄乙為「今有」。
刑十三九 巡禁的勾當怠慢了有如今後有司官云云 元以「怠慢了有」為句,「今後」云云,妄添「如」字,為「有如今後」。
刑八九 撇下軍逃走 元作「逃走了有」,今妄刪去「了有」二字。
兵三四二 田地遠麽道不肯來如有今怎生般來的云云 元以「不肯來有」為句,「如今」云云,妄乙為「如有」。
兵三四四 滿月回來的站船里來又有聖旨里宣喚的云云 元以「站船里來有」為句,「又聖旨」云云,妄乙為「又有」。
吏四十五 世祖皇帝行了聖旨有近來年行台云云 元以「聖旨有來」為句,「近年」云云,妄乙為「近來」。
戶十一 其餘差役蠲免 「蠲免」下元有「有來」二字。
兵三四一 都騎坐鋪馬 「鋪馬」下元有「有來」二字。
兵三五 不曾與來的也有麽道奏知 元作「麽道奏來」,妄改為「奏知」。
新兵十三 不肯交將出去近來間哈剌出人每歿了呵 元以「交將出去來」為句,「近間」云云,妄乙為「近來」。
吏二十八 遷上者去欽此 元作「去者」,妄乙為「者去」。
吏三十六 都省里說了者去欽此 元作「去者」,妄乙為「者去」。
第二十九 不諳元時用語而誤例
凡一代常用之語言,未必即為異代所常用,故恆有當時極通用之語言,易代或不知為何語,亦校者所當注意也。
最顯著者為元代「他每」、「人每」之「每」字,其用與今之「們」字同,而沈刻《元典章》輒改為「每每」,是不知「每」之用與「們」同也。
戶八七四 市舶司官人每每百姓每
刑十九四十 不通醫藥的人每每合假藥街市貨賣的
刑十九四一 不畏官法的人每每當街聚眾
兵一三六 他每每的言語是的
刑十五四四 他每每遮蓋著自己的罪過
刑十九十七 他每每識者別了
刑十九四五 他每每所管的地面里 「每每」元均單作「每」。
兵一三二 萬戶海奏將來 「海」元亦作「每」。
其次為「您」字。「您」是元時第二人稱之多數,蒙古汗對大臣恆用之。《元秘史》單數稱「你」,多數稱「您」。今沈刻《元典章》輒改「您」為「你」,非當時語意。
戶八五六 依著你的言語者
戶八五八 如今依著你的言語
許你便交拿著問呵
戶八六六 你理會得那般行者
兵一四五 奉聖旨你議者
依著你的言語裡便行者
兵二二 問火魯火孫丞相你在
前禁約著來麽
兵二十 你道的也依著你
商議的行者
兵五七 依你商量來的 「你」元均作「您」。
又「您」雖為多數,然《元典章》「您」下恆有「每」字,葉刻《元秘史》續集一第二十六頁,亦偶一見之,沈刻《元典章》輒改為「你每」。
戶八六七 你每收拾者
兵五七 著落你每麽道 元均作「您每」。
其次為「哏」字,亦元時常語,猶言「甚」也。今或作「狠」。沈刻多誤作「限」,或作「艱」,蓋不知「哏」之為用也。
朝綱一二 事務艱多 元作「哏多」。
吏四十一 省家的選法限外了 元作「哏壞了」。
戶八五六 煎鹽的竈戶限生受有 元作「哏生受」。
兵一三二 氣力限消乏了 元作「哏消乏」。
刑二十九 限遲慢著有 元作「哏遲慢」。
其次為「覷」字,亦元時常語,沈刻輒誤為「親」,蓋不知「覷」之為用也。
台綱二十一 交休親麵皮
吏二九 如今蠻子田地里親著呵
吏二廿六 不及七十歲的我親麽道聖旨有來 「親」元均作「覷」。
又「取勘」、「照勘」、「追勘」,皆元時公牘常語,今沈刻於吏部各條,則誤「勘」為「堪」。
吏三十九 取堪到名賢書院 元作「取勘」。
吏三二十 照堪類選年甲 元作「照勘」。
於刑部各條,則改「勘」為「審」。
刑十一三四 取審元盜馬匹 元作「取勘」。
刑十一三七 本省行下照審 元作「照勘」。
刑十一四六 依理追審歸結 元作「追勘」。
刑十二二 合咨行省照審 元作「照勘」。
刑十二八 追審間欽遇詔恩 元作「追勘」。
於新集各條,則改「勘」為「看」,蓋不知「勘」之為用也。
新刑六六 各道廉訪司照看 元作「照勘」。本頁二見
新刑六八 體看是實 元作「體勘」。
新刑六九 合屬招看 元作「照勘」。
新刑七三 官吏枉看枉禁 元作「枉勘枉禁」。本頁三見
新刑七五 雖未看會完備 元作「勘會」。
又「斟酌」,元時常語,今尚通行,沈刻則輒改為「勘酌」,不知何故。
台綱二廿三 就便勘酌斷者
吏六四九 勘酌遠近
刑十一四六 或勘酌收贖
新戶一 隨路府州司縣官
員勘酌本頁凡二見
新戶四 其餘輕罪臨時勘酌 元均作「斟酌」。
又「約量」,元時常語,沈刻輒改為「酌量」。
戶四廿三 酌量罰俸
戶五二 就便酌量斷罪
禮三二十 擬合酌量添給 元均作「約量」。
工一十一 於犯人名下計約酌量追償 「計」「酌」二字衍。
又「黜降」、「黜罰」、「黜罷」,亦元時常語,今沈刻多誤「黜」為「點」。
吏五二十 開寫作例點降 元作「黜降」。
吏八六 驗輕重點罰 元作「黜罰」。
戶九二十 依理責罰點罷 元作「黜罷」。
兵一十九 逼令逃亡者斷罪點降 元作「黜降」。
新兵九 合無追征點降 元作「黜降」。
於新集各條,則改「黜」為「斥」,似不知「黜」之為用也。
新刑三五 於解由內開申斥降
新刑六四 合無追征斥降
新刑六五 未審合無斥降依例斥降
新刑六六 或斥降殿敘
新刑六七 合無追征斥降
新刑七一 合無一體追征斥降
難擬斥降殿敘 元均作「黜降」。
「禮任」,元時常語,沈刻輒改為「理任」。
吏四十 即令新官理任
吏四十三 即將理任署事月日飛申
吏四十五 理任月日 元均作「禮任」。
吏五八 諸官員理任出差還職 元作「禮任差出」。
吏五十四 自幾年月日理任署事
吏五廿七 格限以後理任 元均作「禮任」。
「差占」,元時常語,沈刻輒改為「差站」。
刑十三七 不得別行差站。
刑十三九 若許餘事差站差站著巡軍弓手的上頭不得差站
刑十三十二 不得別行差站
刑十三十九 差站一百八十六人 元均作「差占」。
「檢閘」,元時常語,沈刻輒改為「檢閱」。
新戶五 那鈔內檢閱出一千三百一十二定
新戶六 檢閱出接補描改假偽等鈔 元均作「檢閘」。
閱出接補挑剜不堪等鈔 元作「閘出」。
新戶七 子細檢閱
新戶三六 檢閱昏鈔 元均作「檢閘」。
「即目」、「目今」,元時常語也,沈刻輒改為「即日」,不知「即目」二字,近代猶或用之。
吏二廿五 因今年甲若干 「因今」元作「目今」。
吏三二十 即日在選籍記五百餘員
吏五七 即日到部
戶三六 雖稱即日入局造作
戶三七 即日另居
戶五四 即日雖已歸附
禮五九 即日屢經天災 「即日」元均作「即目」。
「生受」,元時常語,沈刻輒不知而誤改之。
兵三八 致使百姓坐受 「坐受」元作「生受」。
兵三十四 百姓每怎生不受生底 「受生」元作「生受」。
又「去處」,亦元時常語,近代俗語猶有之,不知沈刻何以輒誤。
台綱二七 凡有按察者處 「者處」元作「去處」。
戶八三八 如到發賣處去 「處去」元作「去處」。
兵一十二 軍人屯等去逃 元作「屯守去處」。
兵三八 令後司經過處去 元作「今後私經過去處」。
新刑八九 前去瀕海地處 「地處」元作「去處」。
又「掯勒」、「掯除」,元時常語,沈刻輒誤「掯」為「指」,或誤為「措」。
戶八三十 照依官價指除 「指除」元作「掯除」。
在先場官指勒竈戶 「指勒」元作「掯勒」。
兵一五三 卻於見役軍人糧內措除 「措除」元作「掯除」。
戶八八七 乘此之際指除務官
新兵三 巧立名目擅自指除
新兵九 指除軍人封裝 「指除」元均作「掯除」。
「合干」、「干照」,元時常語,沈刻輒誤「干」為「於」。
戶三十三 諸色戶籍地畝於照文冊 「於照」元作「干照」。
戶五廿六 就申合於上司補換
戶六二十 仍申合於上司照驗
戶七一 開申合於部分 「合於」元均作「合干」。
戶七一 攢典合千人以上 「合千」元作「合干」。
新朝綱四 從下合於衙門裡不告 「合於」元作「合干」。
「捎帶」,元時常語,沈刻輒誤為「稍帶」。
兵三十三 禁約使臣稍帶沉重
兵三四七 押運不得稍帶私物
兵三四八 恣意稍帶諸物 「稍帶」元均作「捎帶」。
新兵六 軍車稍載回還 「稍載」元作「捎載」。
「死損」、「倒損」,元時常語,沈刻輒不知而刪改之。
兵三廿六 其馬馳驟易於睏乏死 元作「睏乏死損」。
以致死省馬匹 元作「死損馬匹」。
倒死數多 元作「倒損數多」。
「沮壞」,元時常語,沈刻輒誤「沮」為「阻」。
台綱一二 阻壞鈔法澀滯者
台綱二三 凡有事務阻壞
新朝綱八 休阻壞者 「阻壞」元均作「沮壞」。
戶八十六 如有詛壞虧兌 「詛壞」元作「沮壞」。
「逐旋」,元時常語,沈刻輒誤「逐」為「遂」。
台綱二五 遂旋代奏
新戶十八 遂旋添了 元均作「逐旋」。
戶八廿四 免致遂施秤盤 「遂施」元作「逐旋」。
「褁攢」,元時常語,沈刻輒誤「褁」為「裏」。
兵一五 裏攢合併戶計
若有裏攢不礙戶計
有姓名同裏攢戶例 「裏攢」元均作「褁攢」。
「贓仗」,元時常語,沈刻輒誤「仗」為「伏」。
刑二四 倘贓伏明白
刑二十七 贓伏已明 「贓伏」元均作「贓仗」。
「延胤」、「燒胤」,元時常語,沈刻輒誤「胤」為「徹」。
刑十九廿四 延徹人家 元作「延胤」。
刑十九廿六 燒徹房屋 元作「燒胤」,謂遺火延燒也。
「根底」,元時常語,沈刻輒誤「根」為「糧」。
兵一廿五 奧魯每糧的 「糧的」元作「根底」,誤「根」為「糧」,又改「糧」為「糧」,改「底」為「的」也。
兵五七 只兒哈郎那的每糧底 「糧底」元作「根底」,誤「根」為「糧」,又改「糧」為「糧」也。
「為頭」,元時常語,沈刻亦不知而誤改誤刪之。
吏三十三 為顯達魯花赤 「為顯」元作「為頭」。本頁三見
兵一三八 有回頭兒走的殺了 「回頭」元作「為頭」。
新刑六九 為要訖高揚等鈔 「為」下元有「頭」字。
「刁蹬」,元時常語,沈刻乃誤為「力蹬」或「蹬刁」。
吏四五 因而力蹬留難 元作「刁蹬留難」。
兵一廿二 展轉蹬刁寶弄 元作「刁蹬賣弄」。
其他元時常用語言,沈刻不明其意而誤者,固不勝枚舉也。
聖政一十二 休這當者 「這當」元作「遮當」。本頁二見
聖政一十八 橫派科斂 「橫派」元作「橫泛」。
聖政二五 丈量地畝 「丈量」元作「打量」。
聖政二九 無得收取 「收取」元作「收要」。
台綱二十一 近聞詔書里 「近聞」元作「近間」。
台綱二廿三 取了招覆回來 「招覆」元作「招伏」。
吏六三八 腳根淺短之人 「腳根」元作「根腳」。
禮六三 不許袒出外 「袒」元作「袒」。
兵三三十 鋪馬禁馳段匹 「禁馳」元作「禁」。本條三見
兵三三二 不須泛濫起差 元作「不許從濫起差」。
刑二三 恣情以殺殺捆打 「捆打」元作「摑打」。
刑五十二 一同移屍村外撇下
將移屍人程犇兒 「移屍」元均作「屍」。
刑十一十九 剜割而取財物者 「剜割」元作「剜豁」。
刑十二二 用懵藥令吳仲一食用刀割取鈔定 元以「食用」為句,「刀」字衍。
第三十 因元時用語而誤例
不諳元時用語而誤,既如上述,亦有因習見元時用語而致誤者。
兵二三 中書省官人每奏一個路里十副弓箭 「每奏」元作「奏每」。「官人每」系元時常語,然此則言「中書省官人奏,每一個路里十副弓箭」,「每」屬下,不屬上也。
刑十一三一 節次破使不花 「不花」元作「不存」。「不花」二字,元時人名常用,然此實作「不存」,非人名也。
工二八 或將已招伏業逃戶已招伏業入戶 「伏業」元均作「復業」。「招伏」系元時用語,然此實言招復業逃戶,非「招伏」也。
又有誤以元時用語改本文,而不知本文亦系元時用語者。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足以校元時典籍也。
吏二廿四 渡江總管百戶 「總管」元作「總把」。「總管」系元時用語,不知「總把」亦元時用語也。
吏三廿九 不須擬設勾當 「勾當」元作「管勾」。「勾當」系元時用語,不知「管勾」亦元時用語也。
吏六五一 路州縣吏勾當 「勾當」元作「勾補」。
吏六五五 驗此勾當又於州司吏內勾當 「勾當」元均作「勾補」。
吏六五六 於附近府州吏內勾當 「勾當」元作「勾補」。「勾當」系元時用語,不知「勾補」亦元時用語也。
吏八十三 檢勾當人員 「當」字衍。「勾當」系元時用語,不知「檢勾」亦元時用語也。
吏二十九 根底深重人員 「根底」元作「根腳」。
吏五十五 本官根底原系是何出身 元作「本官根腳元系是何出身」。
都省通例二 根底腳淺短 「底」字衍。「根底」系元時用語,不知「根腳」亦元時用語也。
戶一四 中書省劄付送戶部 「付」字衍。「劄付」系元時用語,不知「劄送」亦元時用語也。
戶九十三 蒙古文字節該 「節該」元作「譯該」。「節該」系元時用語,不知「譯該」亦元時用語也。
刑十九八 權豪勢要諸色目人等 「目」字衍。「色目」系元時用語,不知「諸色」亦元時用語也。
新吏一 似這般濫用的人每生受多有 「生受」元作「好生」。「生受」系元時用語,不知「好生」亦元時用語也。
第三十一 因校者常語而誤例
凡語言隨所處之時地與所習而異,校書之誤,每參以校者習用之語言,而不顧元文意義之是否適合,此一蔽也。
詔令一二 宣布維新之令 元作「宜布」,因常語而誤作「宣布」。
台綱一二 承受官司即須執中 元作「執申」,因常語而誤作「執中」。
吏二十二 欽奉宣命 元作「欽授」,因常語而誤作「欽奉」。
吏三廿三 從本道出結付身 元作「出給」,因常語而誤作「出結」。
吏五十八 一切公司過犯 元作「公私」,因常語而誤作「公司」。
吏六三十 言語辦理 元作「言語辯利」,因常語而誤作「辦理」。
吏六三七 議得先後書吏 元作「先役」,因常語而誤作「先後」。
吏八十二 依例相法交割 元作「相沿」。
戶一十一 各官相法交割 元作「相沿」,因常語而誤作「相法」。
吏八十五 收領官 元作「首領」,因常語而誤作「收領」。
戶一三 告假事故 元作「假告」,因常語而誤作「告假」。
戶二三 中書省定例使臣分例 元作「定到」。
戶二十三 已有定例分例 元作「定到」,因常語而誤作「定例」。
戶四十八 轉行別駕 元作「別嫁」,因常語而誤作「別駕」。
戶四廿七 似為便宜 元作「便益」,因常語而誤作「便宜」。
戶四三九 許留難雖已成親 元作「留奴」,因常語而誤作「留難」。
戶八五七 依例結果 元作「結課」。
戶八六十 各處轉運司追斷結果 元作「結課」,謂鹽課也,因常語而誤作「結果」。
禮六十七 牒委文質正官 元作「文資」,因常語而誤作「文質」。
兵一六 不行保甲 元作「保申」,因常語而誤作「保甲」。
兵一五二 元數減半支付薪水煎粥養患 元作「支付新米」,因常語而誤作「薪水」。
兵三四一 據旱路人夫 元作「旱站」,因常語而誤作「旱路」。
刑十五十五 憑彭城等指證 元作「彭誠」,因常語而誤作「彭城」。
刑十六十五 湖廣等遊街身死 元作「胡廣」,因常語而誤作「湖廣」。
刑十九十九 牛黃牛隻 元作「水黃」,因常語而誤作「牛黃」。
工一二 竹木之器作以節用 元作「薪用」,因常語而誤作「節用」。
新朝綱一 伏乞聖朝奄四海以為家 元作「伏維」,因常語而誤作「伏乞」。
新戶一 暫借債牛力 元作「借倩」,因常語而誤作「借債」。
新戶十三 卑府難以支持 元作「卑庫」,因常語而誤作「卑府」。
又有涉上下文而誤以常語改之者:
吏二廿七 滿日銓註疏外 元作「銓注流外」,因「流」上有「注」,遂誤為「註疏」。
吏六三五 從容路貢舉行移本司 元作「從各路」,因「各」上有「從」,遂誤為「從容」。
吏六三五 各道廉訪司書吏有欽依例於所轄路分云云 「有欽」元作「有缺」,因「缺」下有「依」,遂誤為「欽依」。
吏八十 止用蒙古字樣寫 元作「蒙古字標寫」,因「標」上有「字」,遂誤為「字樣」。
吏八十四 專一切經歷知事 元作「專一與經歷知事」,因「與」上有「一」,遂誤為「一切」。
戶二十四 於近上下多戶內 元作「近上丁多戶內」,因「丁」上有「上」,遂誤為「上下」。
兵三十一 將利津縣尹陳克拷打傷身死 「陳克拷」元作「成克孝」,因「孝」下有「打」,遂誤為「拷打」。
新刑三九 又親筆畫到平章右丞押字樣寫蒙古字省椽姓名 「樣寫」元作「標寫」,屬下為句,因「標」上有「字」字,遂誤為「字樣」,而失其句讀矣,皆因常語而誤者也。
第三十二 用後代語改元代語例
有以後代語改元代語者,語言由事物而生,無此事物,無此用語也。今沈刻《元典章》乃有非元時應用之語,亦妄改之一端也。
吏一三一 上都巡警院判官 元作「警巡院」,元時不稱「巡警院」也。
吏一四十 諸城所副都統 元作「諸城所副統領」,元時無「副都統」之名也。
吏六六四 中書省判送本部院呈 元作「本部元呈」,元時無「本部院」之稱也。
刑一七 該奉部堂鈞旨 元作「都堂鈞旨」,元時無「部堂」之稱也。
新吏三 延祐二年六月內閣奉宣命 元作「六月內欽奉宣命」,元時無「內閣」之稱也。
吏一四十 正定弓匠 元作「真定弓匠」,元時不稱「正定」也。
吏四十六 浙江行省 元作「江浙行省」,元時無「浙江省」之名也。此誤極多,不勝舉。
吏五三 浙江行省 元作「江浙行省」。
吏五三四 浙江行省 元作「江浙行省」。
吏六五五 先充望江蘇司吏 元作「望江縣司吏」,元時無「江蘇」之名也。
刑十一廿八 陝西省西安府臨潼縣 元作「安西臨潼縣」,「省西安府」四字衍,元時無「西安府」之名也。
刑十六十五 貴縣縣尹 元作「貴池縣尹」,元時無「貴縣」之名也。
禮四十五 將硃卷逐旋送考試所如硃卷有塗注乙字 「硃」元均作「朱」,元稱「朱卷」,不稱「硃卷」也。
禮四十五 受卷官送彌封所撰字號彌封訖 元均作「封彌」,元稱「封彌」,不稱「彌封」也。
第三十三 元代用語與今倒置例
元代用語,有與今倒置者,校者不應改易其本來,否則無以覘語言變遷之痕跡。況元代種族至雜,語系至繁,迄今《元典章》所留遺之語言,每含有翻譯成分,其最顯著之例,即為與今語倒置,沈刻輒以今語乙之,殊多事矣。
「貨物」,《元典章》皆作「物貨」,沈刻多改為「貨物」,驟觀之似沈刻是而元本非也。
戶七廿六 押運貨物前去
戶八七十 亦止斷沒所犯貨物
戶八七二 抽訖貨物內已抽經稅貨物抽辦貨物價錢
戶八七五 就博到別國貨物
戶八七六 偷藏貴細貨物
新刑六五 元買貨物 元均作「物貨」。
戶八一○二 災傷流民物價 「物價」元亦作「物貨」。
「土地」,《元典章》皆作「地土」,沈刻多改為「土地」:
朝綱一十 婚姻土地
戶五四 如委是官司土地
戶五廿六 所賣土地
戶五廿八 田宅土地
刑十五三八 更將前項土地
刑十五三九 凡告婚姻土地 元均作「地土」。
「揀選」,《元典章》皆作「選揀」,沈刻多改為「揀選」:
吏三十 揀選有根腳的色目人 元作「選揀」。
吏六二 選有餘閒年少子弟 「選」下元有「揀」字。
吏六六二 仰講究擇選典史 元作「選擇」。
戶八十一 仍須差選廉干人員 元作「選差」。
兵三十 揀選馬匹 元作「選揀」。
新兵五 揀選有力慣熟好軍 元作「選揀」。
「日月」,《元典章》多作「月日」,沈刻輒改為「日月」:
二吏八 所曆日月
吏三一 做官底人日月多了呵
吏三廿四 若更多添日月
戶十一二 照依中書省定到日月 元均作「月日」。
「患病」,《元典章》多作「病患」,沈刻輒改為「患病」:
吏五十二 或稱沿途患病 元作「病患」。
吏六四三 若系疾病 元作「病疾」。
兵一五三 委實無氣力無飲食患病軍人 元作「病患軍人」。
刑二十二 內有患病 元作「病患」。
刑二十三 患病者 元作「病患者」。
刑二廿二 罪囚患病 元作「罪囚病患」。
「錢財」,《元典章》作「財錢」:
戶四七 原下錢財 元作「元下財錢」。
刑十九十四 所受錢財沒官外 元作「財錢」。
「磨刷」,《元典章》作「刷磨」:
台綱一七 磨刷案牘 元作「刷磨」。
台綱二二十 磨刷諸司案牘 元作「刷磨」。
「方才」,《元典章》作「才方」:
吏四十五 方才之任 元作「才方」。
戶四七 方才成親 元作「才方」。
「把守」,《元典章》作「守把」:
刑十三七 把守街巷 元作「守把」。
工二十 把執器械 元作「執把器杖」。
其他似此倒置者尚夥,或出偶然,亦有絕非偶然,而已成為定律者,從事校讎者決不應以今語改古語也。
目錄十 旌節孝 元作「孝節」。
台綱二十三 依舊留存 元作「存留」。
吏三三十 老成厚重 元作「重厚」。
吏五廿六 往往馳驅仕途 元作「驅馳」。
吏六九 深淺長闊各各分寸 元作「寸分」。
戶三廿一 蕭千八為無男兒 元作「兒男」。
戶四十四 在先做了夫妻 元作「妻夫」。本頁凡五見
戶四四二 有舅姑小叔 元作「姑舅」。
戶五十五 頂替王德堅門戶 元作「戶門」。
戶五十五 既是另分之後 元作「分另」。本頁凡三見
戶五十六 別無兄弟 元作「弟兄」。
戶五三一 污穢階衢 元作「穢污」。
戶七六 凡赴官庫買賣金銀者 元作「賣買」。
戶七十九 無得失去損壞 元作「去失」。
禮三二 惑懸影及寫牌位亦是 元作「位牌」。
禮三三 饌二三寸道 元作「三二十道」。
禮三十五 甚至無益 元作「至甚無益」。
兵三九 毋得鄉下要取馬匹草料 元作「取要」。
刑十五十七 棄滅人倫 元作「滅棄」。
刑十六四二 柴薪蔬菜等物 元作「菜蔬」。
刑十八二 令人認識 元作「識認」。本頁凡二見
新朝綱一 旋即違背 元作「背違」。
新兵六 如蒙量擬左右手 元作「右左手」。
新刑四十 肚腹昏悶 元作「腹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