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勘學釋例 · 卷三 元代用字誤例
第二十三 不諳元時簡筆字而誤例
王念孫校《淮南子》,有因俗書而誤一條,元刻《元典章》簡筆字最多,後來傳抄者或改正,或仍舊,各本不同,惟沈刻則大率改正,間有不知為簡筆而誤為他字者。
一、「無」,元刻《元典章》多作「無」,故沈刻輒誤為「元」:
卷頁
吏三九 元粘帶解由
吏六七 甘伏元詞
禮三十四 別元噁心
兵三三 元體例的
刑九十二 元棣縣主簿
刑十九四八 使元徒之類轉相仿效
刑十九四九 一等元圖小人
新刑五 下路里元治中 「元」均應作「無」。
「無粘帶」者,謂無侵欺粘帶不了事件,「解由」猶今公文,解由體式,見《典章·吏部五》給由類。官吏任滿,例得給予無粘帶解由,以便遷轉。「無圖」猶言無賴,亦作無徒,今誤作元,不知為何語矣。
「元」「原」二字,明以後通用。「無」既誤「元」,又改為「原」,其失愈遠。
吏二十三 原粘帶解由
吏二十四 原解由
吏二十九 別原入流之例
吏四五 合原在家聽候
吏五廿三 若原文案者似難追究
刑三二 原由搬取 「原」均應作「無」。
更有誤「無」為「員」者,由「無」誤「元」,由「元」改「員」也。
吏二十三 委員相應人員 本作「委無」。
又有誤「無」為「尤」者:
戶五九 尤得冒占 本作「無得」。
至於「撫州」簡寫為「撫州」,故沈刻輒誤為「杭州」,元撫州路屬江西行省,杭州路屬江浙行省,不應相混也。
吏八六 杭州等路木綿白布
兵一廿二 杭州路民戶黎孟乙
新兵十五 准江西廉訪司牒杭州路牒呈
新刑四六 江西行省劄付近據杭州路申 「杭州」皆本作「撫州」
亦有誤「撫」為「抗」者:
吏五二十 抗治百姓理斷詞訟 本作「撫治」。
二、「著」,元刻《元典章》多作「」,故沈刻輒誤為「省」,又誤為「自」,又誤為「看」。
聖政一五 依省立廉訪司以來
台綱二八 依省初立按察司行來的聖旨體例里行者
吏二九 依省在先聖旨體例
吏三十一 依省他每說 「依省」皆應作「依著」。
朝綱一二 分省辦呵
台綱二八 體察省拿住呵
吏二廿一 當更循省體例
吏二廿六 閒吃省俸錢
戶十一四 將百姓每田地占省
禮四八 省屬孔夫子的田地
兵三五一 據楊州路省落本官追陪訖 「省」皆應作「著」。
戶一十二 遇自種田的時月
戶八五二 交他每商量自改了者
禮三十一 依自在先薛禪皇帝
禮四九 朔望祭祀自 「自」亦皆應作「著」。
那底每根底養濟看 「看」亦應作「著」。
三、「體」,元刻《元典章》多作「體」,故沈刻輒誤為「休」:
台綱二十一 眾百姓的疾苦休知呵
台綱二十四 休察勾當行者
吏七四 官吏聚會休例
戶八四八 則依那休例里行 「休」均應作「體」。
有誤「體」為「本」者:
戶八五六 官人每依本例察者
兵三五二 他的沒本例的奏將來
刑二二 依本例用杖子 「本」均應作「體」。
四、「舊」,元刻《元典章》多作「舊」,沈刻輒誤為「田」:
戶一十三 新田官交代的時分
戶王廿一 照得田例二十三頁同
兵一十二 依田各歸本奕
兵一廿四 若與田管全奕軍人 「田」皆當作「舊」。
又一句之中,有「田」有「舊」,沈刻悉改為「田」:
戶一十二 新田官遇著種田的時月交代了 上「田」字應作「舊」。
戶一十二 官員職田田例 下「田」字應作「舊」。
五、「廳」,元刻《元典章》多作「廳」,故沈刻輒誤為「所」,或誤為「行」、為「斤」、為「片」、為「作」,校者蓋不知「廳」之為「廳」也。
禮一一 卷班就公所設宴而退迎引至於公所置位
禮一九 及諸僚屬相見於所前如閒官就本宅正所
右所舉「所」,皆本作「廳」,校者以意臆改為「所」。「公廳」、「公所」,義似可通,然當時實稱「公廳」,不稱「公所」也。
禮一九 與所差官相見於行前 「行前」元作「廳前」。
禮三十八 准太常寺關送博士斤照擬得 「博士斤」元作「博士廳」。
戶八八六 戶部備主事片呈 「主事片」元作「主事廳」。
刑十五廿六 當片口告 「當片」元作「當廳」。
吏六六 當作勒令認過小注 「當作」元作「當廳」。
更有誤「廳」為「鎖」者:
刑二七 兼夜跪鎖 元作「兼夜跪廳」。
「廳」何至誤為「鎖」?蓋先誤為「所」,校者習聞私刑審訊有跪鎖之條,遂臆改為「鎖」也。然跪鎖是否為元時私刑所有,尚待考證。甚矣校書之不易也。
又「聽」之簡寫為「聽」,故「聽」亦有誤為「所」者:
禮四一 並所入學 元作「並聽入學」。
兵三廿八 所除人員 元作「聽除人員」。
刑十五三六 別所委官推理 元作「別聽」。
六、「闕」,元刻《元典章》多作「」,故沈刻輒誤為「聞」:
吏二四 省聞轉同 元作「有闕轉用」。
吏二三二 改設名聞照會之任
吏四一 擬定可任名聞呈省定奪 「名聞」元均作「名闕」。
亦有誤「闕」為「開」者:
吏六六三 已後有開合令各處選擇 元作「有闕」。
刑十九九 江淮百姓開食 元作「闕食」。
亦有誤「闕」為「閒」、為「關」、為「門」者:
吏二三十 久占閒名不行離役 元作「闕名」。
兵三廿四 在先與的牌子關少 元作「闕少」。
刑五十六 因為門少柴薪燒火 元作「闕少」。
更有誤「闕」為「文」者,由「」誤「聞」,由「聞」改「文」,皆由不諳「」之為「闕」故。
吏二十 凡於總管官司不許有文 元作「有闕」。
七、「虧」,元刻《元典章》多作「虧」,故沈刻輒誤為「污」:
戶四十二 蓋取永無污蔽不易之謂 元作「虧蔽」。
戶七十五 別無污官損民 元作「虧官」。
亦有誤「虧」為「弓」者,校者蓋不料元刻「虧」之作「虧」也。
新戶十七 如有沮壤弓兌
新戶廿二 兩浙鹽課目下弓兌 「弓兌」皆應作「虧兌」。
八、「邊」,元刻《元典章》多作「」,沈刻或誤作「道」,或作□(原文此處是方框),或作「遷」,或作「途」,校者蓋不識「」之為「邊」也。
戶八二 一隨處河道 元作「河」。
戶八十五 一隨處河□(原文此處是方框) 元作「河」。
刑三五 注遷遠一任敘用 元作「遠」。
刑十九八 按連途陲 元作「陲」。
九、「錢」,元刻《元典章》多作「」,沈刻或誤為「久」,或誤為「名」,或誤為「劣」,文義皆不可通,不敢謂校者不識「」字,校者蓋不料元刻竟用俗字也。
吏五廿五 勒取久物 元作「物」。
刑五九 至大銀鈔與新舊銅名 元作「銅」。
刑八廿二 其贓俱於受劣名下追征 元作「受」。
侵使增餘額外劣數 元作「數」。
戶六四 其工墨不正依舊例 元作「其工墨止依舊例」。誤「」為「不」,又改「止」為「正」,一若「工墨不正」為句也。
又有改「」為「物」者,文義雖可通,校者究未知其本為「」字也。
新刑七一 未納贓物 元作「贓」。
十、「願」,元刻《元典章》多作「」,沈刻輒誤為「原」,或誤為「厚」:
戶四四三 若委自原聽改為妾 元作「自」,「」即「願」之省。
戶四四六 舍不痛資財買不厚之樂 元作「不之樂」。
戶五廿一 若不原者限三日批退 元作「若不者」。
十一、「勸」,元刻《元典章》多作「勸」,沈刻輒誤為「功」,或誤為「切」:
吏一三九 功農司 元作「勸農司」,「勸」即「勸」之省。
戶九八 一切教本社人民 元作「專一勸教本社人民」。
新吏廿七 庶可激功於將來 元作「激勸」。
新戶二十 無以激功 元作「激勸」
其他簡筆誤字尚多,校《元典章》者不得不先研究元時簡字也。
聖政一十四 以勉力宣明為職 元作「勉勵」,「勵」即「勵」之省。
戶八四五 私鹽一十二撫 元作「十二」,「」即「擔」之省。
戶八四六 見有男子挑撫私鹽 元作「挑私鹽」。
戶九一 又不存留又糧 元作「義糧」,「義」即「義」之省。
戶十一 方許還我 元作「還聀」,「聀」即「職」之省。
兵三廿八 劄上官員 元作「禮上」,由「札」誤「劄」。
新禮三 移准中書劄部關 元作「禮部」。
刑四十七 時常將伊弁逐打罵 元作「棄逐」,「棄」即「棄」之古文。
刑四廿五 收豪兼併之家 元作「豪」,「」即「權」之省。
刑四廿八 收令史不行送官 元作「令史」。
刑十六三 自合研究磨問 元作「研窮」,「窮」即「窮」之省。
第二十四 以為簡筆回改而誤例
元刻《元典章》既多簡筆字,有非簡筆沈刻誤為簡筆而改之者,有他簡筆沈刻誤為彼簡筆而改之者。
一、「休」改為「體」,試一舉例,其數殊可驚也:
吏二廿九 今後體那般折算
吏三八 軍官體差占
吏五二 做軍官來的體管民者做民官來的體管軍者
吏五五 如自願體閒者
戶六八 鈔本體擅支動
戶六廿三 奉聖旨禁體行使
禮一七 體交吃肉者
兵三四 如今體交通政院管
兵三三五 體送納來者
刑三三 體委付呵
新朝綱八 不揀誰體入去者
上所舉「體」,元均作「休」,而悉誤為「體」者,蓋以「體」為「體」之簡筆,遇「體」即改,遇「休」亦改,不顧上下文義,而《元典章》遂為難讀之書矣。
更有覺其不可通,而並改他字,或增加他字者:
戶九八 按察司體例者 元作「按察司休刷者」。
禮三十 體例宰殺者 元作「休宰殺者」。
「休刷」、「休宰殺」,本不難明,改為「體例」,其義云何!
二、「元」改為「無」,例亦不少,以「元」為「無」,回改為「無」也:
吏三廿九 無設都目人吏管勾
吏五七 至元八年無定職官之任
吏六三 追獲無盜贓驗小注
吏六八 委是本家無迯奴
吏六八 某處無被傷損
刑三廿五 將女子丑哥無穿衣服脫去
新戶四三 驗無價收贖將地歸還元主
新刑五 須具無問並平反各各緣由 「無」皆本作「元」。
刑四十四 無情縫補襠 「無情」本作「元倩」。
又有「九」改為「無」者,誤「九」為「無」,而回改為「無」也:
新吏三六 舊例無十個月考滿 「無十」本作「九十」。
三、札」改為「禮」。「禮」,元刻《元典章》多作「禮」,沈刻悉回改為「禮」,「札」形與「禮」近,故沈刻或並改為「禮」也。
戶四十七 禮付本路照驗 元作「札付」。
工二十四 據省委官禮法等呈 元作「札法」。札法,人名
戶八六三 大德四年九月奉省禮 元作「省札」。
兵三二 元奉省禮 元作「省札」。
又有誤「劄」為「禮」者,「劄」「札」二字,《元典章》通用,先寫「劄」為「札」,遂改「札」為「禮」也。
新禮三 各役雖微俱受省禮 元作「省劄」。
四、「省」改為「著」。誤以「省」為「著」之簡筆,而回改為「著」也。
吏四十 著部議得 元作「省部」。
戶八五三 河南著官人每 元作「河南省」。
新刑七四 恁著官人每 應作「您省官人每」。
又有改「省」為「著」後,覺其文義不可通,而並改他文以就之者:
兵三四四 其在甘肅四川依著例應付腳力 元作「四川省依例應付腳力」,「省」誤為「著」,義不可通,乃改為「四川依著例」,校者似未知「省」「著」二字常常互誤也。
五、「田」改為「舊」。誤以「田」為「舊」之簡筆,而回改為「舊」也。
戶五三三 歸還舊主 元作「田主」。
勸諭舊主 元作「田主」。
戶八四一 發付邊遠屯舊 元作「屯田」。
六、「處」「據」「外」「逃」四字互誤。因四字簡筆形相似,故輒誤改也。
聖政二三十 如今外據行省所轄路分里 元作「外處」。
吏六三四 處各道廉訪司 元作「各道」。
吏八十三 然後給處發遣 元作「給」。
兵一四三 除柴米衣裝依時支給逃 元作「支給外」。
刑十二四 處驅王再興 元作「逃驅」。
其他非簡筆誤認為簡筆而改之者:
戶六十二 並行取擡論罪 元作「取招」,誤「招」為「抬」,遂改為「擡」。
戶七四 若依行省聽擬 元作「所擬」,誤「所」為「聽」,遂改為「聽」。
戶九七 申覆上司窮治 元作「究治」,誤認為「窮」,遂改為「窮」。
兵二五 弓手節級讎再立狀呈 元作「仇再立」,是姓,非簡筆。
兵三廿九 遠方病故官屬回還腳邊 元作「腳力」,誤「力」為「邊」。
刑二七 背瘠項 元作「背脊項」。,徒念切,支也。「鹽」省為「塩」,遂改「」為「」。
刑三五 繼母黨氏 元作「黨氏」,本非簡筆。
戶五十五 伴哥母阿於 元作「阿於」,是姓,非簡筆。
刑七十五 刁奸路貴妻於都聲 元作「於都聲」,亦非簡筆。
新刑四七 佃戶程萬二 元作「程方二」,誤「方」為「萬」,遂改為「萬」。
又有以他簡筆誤為彼簡筆而改之者:
戶七六 六勺二抄二權二圭 元作「二又二圭」。
八合八抄五權五圭 元作「八勺八抄五五圭」,「」為「撮」之省,誤認為「」,遂改為「權」也。
第二十五 不諳元時譯音用字而誤例
一、「歹」字,蒙古語命名尾音多有「歹」字,人名、部族名、宮衛名皆然,或作「」,或作「帶」,或作「台」,無定字,惟沈刻《元典章》多誤作「夕」。
吏六四二 除將江忙兀夕
兵一廿五 蒙古都萬戶囊家夕
兵一廿七 千戶塔不夕呈
根隨忙古夕迤南出軍去
兵一廿九 怯薛夕斷事官
刑十五三一 不憐吉夕等 「夕」均當作「歹」。
亦有誤「歹」作「久」者:
吏二二十 監察御史乃蠻久承事等
吏三三 和林塔二兒久等處 「久」均當作「歹」。
又有誤「歹」為「反」為「了」者:
吏七三 鎮江路總管府忙各反 元作「忙古歹」。
戶八六五 心舍了兒說 元作「心舍歹兒」。
又有漏去「歹」字者:
兵一三 不憐吉那的每 元作「不憐吉歹那的每」。
又有誤「歹」為「一」者:
禮四一 於隨朝百官怯薛一蒙古漢兒官員 本作「怯薛歹」。
更有誤「歹」為「留」者,則涉上文而誤,上文有「留狀元」,是亡宋狀元留夢炎,而囊加歹則蒙古人也。
戶八七二 去年賽因囊加留狀元等題說 本作「囊加歹」。
二、「斡」字,如「斡脫」、「斡端」、「斡耳朶」之類,沈刻多誤為「幹」。
戶六五 營運幹脫公私錢債
兵二三 達達畏吾兒回回幹脫
兵二四 做買賣去的幹脫每此條凡二見 「幹脫」皆應作「斡脫」。
吏三三 幹端別十八里
兵一廿五 幹端等遠處出軍 「幹端」皆應作「斡端」,謂和闐也。
聖政一一 就皇太子幹耳朶里
禮一八 幹耳朶里奏准 「幹耳朶」皆應作「斡耳朶」,《元史·太宗紀》作「斡魯朶」,《元秘史》三作「斡兒朶」,謂行宮也。
三、赤」「亦」「木」「術」等字,沈刻多互誤。有「赤」誤為「亦」者:
兵一四九 樞密院通事阿八亦狀招 元作「阿八赤」。
有「亦」誤為「赤」者:
吏二三四 玉速赤不花 元作「玉速亦不花」。
新刑六二 赤剌馬丹等 元作「亦剌馬丹」。
有「術」誤為「木」者:
戶十三二 木烈大王位下 元作「術烈大王」。
新兵六 商議院事的千奴散木歹 元作「散術歹」。
有「木」誤為「本」者:
刑八十一 本剌忽 元作「木剌忽」。
四、「拔都」為蒙古勇士之稱,猶清人之「巴圖魯」,《元史》習見之,沈刻亦有誤者,且有同在一頁,而所誤不同者:
兵一十二 合必赤投都軍人 「投」應作「拔」。
如遇出軍必用合必赤紱都兒 「紱」亦應作「拔」。
新兵七 大都有的高扳都兒 「扳」亦當作「拔」。
又有「拔」字不誤,而「都」字誤為「多」者:
兵一三十 阿術魯拔多男刦都兒 元作「拔都男怯都兒」,「都」「多」音雖近,然元本實用「都」,不應誤作「多」也。
第二十六 用後起字易元代字例
翻刻古籍,與翻譯古籍不同,非不得已不以後起字易前代字,所以存其真也。沈刻《元典章》昧乎此,故明明元代公牘,而有元以後所造字羼入焉。
最著之例為「賠」字。「賠」字後起,元時賠償之「賠」,均假作「陪」,或作「倍」,沈刻以為誤,輒改為「賠」。
戶八三 當處官司賠償
戶八六 定勒判署官吏賠償治罪
戶八九六 亦已著落務官追賠到官
刑五九 無財可賠此條凡三見
刑九七 亦勒均賠此條凡三見
刑九三 錢賠不起呵此條凡四見 「賠」元均作「陪」。
其次為「賬」字。「賬」字後起,賬目之「賬」,帳幕之「帳」,元均作「帳」。校者習見近世「賬房」二字,並改帳幕之「帳房」為「賬房」,至為可笑。
吏七九 謂須計算簿賬小注 元作「簿帳」。
戶五廿一 皆從尊長畫字立賬 元作「立帳」。
刑十一十九 資囊行李盡隨車輛賬房居止 元作「帳房」。
其次為「僱」字。「僱」字後起,元刻通作「雇」,沈刻戶部各條有改為「顧」者,雖失本來,猶存古誼;兵部、刑部各條多改為「僱」,則非元時所宜有。
兵一十六 軍戶和僱和買
兵一廿五 探馬赤軍和僱和買三見
兵一三五 依例除免和僱和買二見
刑十九十二 禁典僱
立契僱與彭大三使喚
自願將妻典僱 「僱」元均作「雇」。
其次為「氈」字。「氈」字後起,元刻作「氊」,簡作「」,或作「」,不作「氈」也。沈刻多改為「氈」,並「毯」字亦改為「氈」,不知氊毯固異物也。
兵三十三 稍帶氈袋行李皮篋子 元作「捎帶氊袋」。
兵三十七 偷盜番布皮球氈襪等 元作「皮毬氊襪」
兵四二 氈袋油絹夾板 元作「袋」。
工二十六 公廨鋪陳氊毯 元作「毯氊」,可知毯氊非一物矣。
新刑十四 花氈衣物 元作「花毯」。
新兵六 收買硝減毛氈等物 元作「毛氊」。
其次為「襖」字。「襖」字後起,元刻作「襖」,沈刻多改為「襖」,乃一特例,因元刻用字,概趨於簡,沈刻用字,概趨於繁,「襖」之改「襖」,適得其反。校者習見近世「襖」字通行,而不知其非元時所有,假定元時有「襖」字,則《元典章》必不用此筆畫繁重之「襖」字矣。
刑二十三 成造絮襖一領
刑三廿八 披著襖子
刑四十九 糨下襖子一個
刑八廿三 四十四領胖襖 「襖」元均作「襖」。
工三三 衲襖二百領 「襖」元作「襖」。
「灶」字亦後起,元刻多作「」,沈刻有改為「灶」者,假定元時有「灶」字,元刻必不用「」。
刑三廿五 於灶窩內 元作「窩」。
新刑三二 慶元路定海縣灶戶 元作「戶」。
「曬」字亦後起,元刻本作「」,或作「曬」。改「」為「曬」,猶可雲二字當時通用,改「」為「曬」,則非元時所應有,因「」繁而「曬」簡,假定元時有「曬」字,元刻必不用「」。
刑四三二 於日頭內炙曬 元作「炙」。
「餎」字、「碗」字亦後起:
兵三十三 馬奶子餅餎 元作「餅酪」。
刑三六 將小豆一碗 元作「一椀」。
第二十七 元代用字與今不同例
有字非後起,而用法與古不同,翻刻古籍,不應以後來用法之字用之古籍也。
元時稱人之多數輒曰「他每」,猶今稱「他們」也。浦本《史通·雜說》云:「渠們底個,江左彼此之辭。」似「們」字古已有之。南宋人用「們」,或用「懣」,然元時實通用「每」,今沈刻《元典章》恆改為「們」,不睹元刻,幾疑「們」字為元時通用也。
聖政一五 將他們姓名申台者
戶八五八 若拏住他們做賊說謊的呵
刑八十 只依舊交管著他們的上頭 「他們」元均作「他每」。
戶十十三 有的俺們宮觀里住的先生每 元作「俺每」。
刑十一十五 依著您門商量來的文書者 「您門」元作「您每」。
新朝綱五 要肚皮的歹人們廝倣傚著 元作「歹人每」。
新朝綱七 教百姓們哏生受 元作「百姓每」。
「原免」之「原」,與「元來」之「元」異,自明以來,始以「原」為「元」,言版本學者輒以此為明刻元刻之分,因明刻或仍用「元」,而用「原」者斷非元刻也。今沈刻《元典章》,「元」多改為「原」,古今用字混淆,不幾疑明以前已有此用法耶!
戶三十 原議養老女婿 元作「元議」。
戶四二十 原據倪福一原下財禮 元作「元下」。
刑八四 親隨受錢著落原主 元作「元主」。
「抄」「鈔」二字古通用,然元時以楮幣為鈔,習久遂以鈔為楮幣專名,抄為謄寫專名,凡元代公牘上抄到某年劄付,均作「抄」,不作「鈔」,今沈刻輒改「抄」為「鈔」,意義不殊,面目全失。
新戶五四 鈔到大德十年八月中書省劄付
新兵十五 鈔到延祐五年云云 元均作「抄」。
又「現代」之「現」,古皆作「見」,近世借「現」為「見」,乃以「見」為視專名,「現」為「現代」、「現時」等專名,習慣自然,忘其假借,然元時此等用法尚未通行,翻刻古籍,應存其舊。
戶三廿五 現充軍戶 元作「見充」。
戶九十三 親舊現在切恐怠惰 元作「新舊見在」。
又有不識「見」義而改為「兒」者:
戶三十九 兄鄭大兒充軍戶 元作「兄鄭大見充軍戶」。
又有不識「見」義而妄乙之者:
戶七十七 依准所擬定見數目 元作「見定數目」。
又「規避」元作「窺避」:
吏四二 別無規避
吏五六 別無規避
新吏十九 中間有無規避 元均作「窺避」。
「仔細」元作「子細」:
刑五四 仔細檢驗
刑五五 必須仔細推鞫 元均作「子細」。
「跟隨」、「跟尋」之「跟」,元均作「根」。「跟」字雖非後起,然當時實用「根」不用「跟」。
刑十九三七 禁富戶子孫跟隨官員
新刑廿七 跟隨顧同祖到大街無人處 元均作「根隨」。
刑七十八 我跟你去 元作「根你」。
跟逐劉提舉尋覓勾當 元作「根逐」。
刑十五十四 跟捕不獲者 元作「根捕」。
刑十九四四 一同跟捉 元作「根捉」。
新刑四二 親家劉三牛處跟尋 元作「根尋」。
鎗,鐘聲也,元時「槍」從「木」,不從「金」,金義後起。
兵二四 禁遞鋪鐵尺手鎗 元作「手槍」。此條三見
兵二十一 環刀箭隻鎗頭等物 「環」元作「鐶」,「鎗」元作「槍」。
「綢」字古有之,然元時「絲」之「」不用「綢」,以「綢」為「」,起於元後。
工一四 織造絲綢 元作「絲」。
工一十 粉飾絹綢 元作「絹帛」。
工一十一 段疋紗羅綢綾本頁凡二見 「綢綾」二字衍。
「緞」字古有之,然元時「段」之「段」不用「緞」。
戶四十五 陸千五裙緞等物
戶七十 仍將緞匹等物
刑十二一 收買緞子
新兵十四 毛子哈丹緞匹等物 「緞」元均作「段」。
「邱」字古有之,然姓不從「邑」。「丘隴」之「丘」,亦不從「邑」。姓之從「邑」,避孔子諱,亦後起,元時不爾也。
禮三十五 邱隴彌高 元作「丘隴」。
新刑四二 縣尹邱恢狀招 元作「丘恢」。
又「分付」二字,與「丁寧」二字不同,「丁寧」亦作「叮嚀」,古本通也;「分付」作「吩咐」,蓋後起。「吩」字「咐」字,雖為古所有,然其義與「分付」不同,元時只用「分付」,不用「吩咐」也。今元刻「丁寧」,沈刻改為「叮嚀」,未嘗不可。
戶九六 叮嚀教訓 元作「丁寧」。
惟元刻「分付」,沈刻率改為「吩咐」,則不可矣。
吏四九 或治下吩咐公事
吏四四七 吩咐趙百三揚於江內
戶五三一 將文狀吩咐湖南道宣慰司
兵五二 即仰吩咐合屬為民 元均作「分付」。
其他用字,意義不殊,而非元字者:
吏二十七 承襲的體例狠低 元作「哏低」。
戶七一 隨時出給官戶硃鈔
若物不到官而虛給硃鈔者 元均作「朱鈔」。
刑十九五三 禁約劃掉龍船 元作「撶掉」。本頁凡三見
新刑廿九 於王二姐床上揣摸到藤箱一隻 元作「一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