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勘學釋例 · 卷二 通常字句誤例
第十二 形近而誤例
形近而誤,有易察覺者,有不易察覺者。其易察覺者,文義不通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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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六二 流戈聚眾 元作「流民」。
吏三廿八 擬堯嘉興路醫學教授 元作「擬充」。
吏五十三 不死之任作闕 元作「不能之任」。
戶三十九 先奉中書省劉付 元作「劄付」。
戶四十三 劉瑞哥懷朶 元作「懷孕」。
戶五三二 遠年責田 元作「賣田」。
戶六二 課銀每疋 元作「每定」。
戶六十一 好鈔妾作昏鈔 元作「妄作昏鈔」。
兵三廿六 差妻錄事孫徵事等 元作「差委錄事」。
新兵四 輒加築楚 元作「箠楚」。
其不易察覺者,文義似通非通者也。
吏三十九 倘有不應罪及學官 元作「舉官」。
吏三廿一 考成之士絕少 元作「老成」。
戶三廿三 張元俊妾稱己曾過房為男 元作「妄稱」。
戶六廿七 不合窩藏蔡軟驢子地窨子內 元作「於地窨子內」,先易「於」為「於」,又誤「於」為「子」。
禮一九 率僚屬公吏皆樂送至城門外 「皆樂」元作「音樂」。
禮三十五 亦有將寶鈔籍戶斂葬 「籍戶」元作「藉屍」。
禮三十七 況舊停於家者 「舊停」元作「留停」。
刑三十七 正是南安贛州等處 元作「止是」。
刑十九三 將劫擄財物男女子收捕處 「子」元作「於」,由「於」誤「子」。
新刑五 信賞在功無不服 元作「功無不報」。
新刑十五 盜官銀米出倉免刺 元作「盜官糧未出倉免刺」。
新刑八七 蔣文貴等於大德十年七月因與沈七將已挑偽鈔裝誣客人蒙杭州路總管蔣文貴杖斷八十七下 第二之「蔣」元作「將」,涉上文而訛,上文有「蔣文貴」,故下文之「將文貴」,亦誤作「蔣文貴」,被杖之囚,忽變為杖人之總管矣。
新刑八九 就杭州路鑄銅器 元作「就杭州鎔鑄銅器」,「杭州路」三字習見,故「杭州鎔鑄銅器」,誤為「杭州路鑄銅器」,文義似通非通,皆不易察覺其誤者也。
又有訛誤在二字以上,文義似通非通,雖知其誤,不易知為何誤者。
禮二七 比兵戎要受底人 元作「比丘戒要受底人」。
兵一二十 據中書在逐 元作「中書左丞」。
兵一四三 至門官地 元作「空閒官地」。
兵一四六 及今於侄軀丁 元作「及令子侄軀丁」。
新刑廿一 數自致元囚人者 元作「敢有致死囚人者」。
新刑六三 湖廣道廉訪司申柱等處分司牒 「柱」元作「郴桂」。
新刑八九 又獲到下河係匿稅銅錢一十一篾包 「下河係」元作「丁阿保」。
第十三 聲近而誤例
聲近而誤,有由於方音相似者,有由於希圖省筆者。
何謂方音相似?如「吏」「例」、「記」「繼」、「程」「陳」、「點」「典」諸字,以廣州音讀之,不相混也,今沈刻《元典章》多混之,知必與鈔者之方音相似也。
目錄五二 官例贓罰鈔 元作「官吏」。
戶四四七 千戶王記祖 元作「王繼祖」。
刑五八 並記中統鈔數 元作「並計中統鈔數」。
戶五三十 陳應林 元作「程應林」。
戶六十二 從實計典 元作「計點」。
新吏廿五 依著舊例計典 元作「計點」。
戶七三三 其各物多收用錢 元作「其各務多收用錢」。
戶八四八 多省準擬 元作「都省」。
戶八五九 多省除已移咨江淮行省 元作「都省」。
刑二七 輒加拷掠嚴行 元作「嚴刑」。
刑二廿二 非理死損者嚴刑究治 元作「嚴行」。
刑四三七 閻喜生 元作「閻喜僧」。
刑十一四七 警跡人拘檢官防 元作「拘檢關防」。
刑十三廿一 近因搬喪還家 元作「奔喪」。
新禮四 公過京兆路學觀里 元作「觀禮」。
新兵一 擬定局項事理 元作「逐項」。
新刑六十 江正四 元作「姜正四」。
何謂希圖省筆?廣州音「黃」「王」不分,今沈刻《元典章》多誤「黃」為「王」,但不見誤「王」為「黃」,則不過希圖省筆而已,蓋以為更人姓名無關重輕也。
刑四十一 王雲二 元作「黃雲二」。
刑五十三 朱阿王 元作「朱阿黃」。
刑九十一 庫官王慶 元作「黃慶」。
刑十六廿六 王喜兒 元作「黃喜兒」。
刑十六三三 州判王文德 元作「黃文德」。
新刑六 王茂可 元作「黃茂可」。
新刑十六 糾合王耕一 元作「黃庚一」。
新刑四一 伊妻阿王 元作「阿黃」。
新刑八五 王鼎 元作「黃鼎」。
第十四 因同字而脫字例
鈔書脫漏,事所恆有,惟脫漏至數字或數十字者,其所脫之末一二字多與上文同,在沈刻《元典章》中此為通例,因鈔書之人,目營手運,未必顧及上下文理,一時錯覺,即易將本行或次行同樣之字句,誤認為已經鈔過,接續前鈔,遂至脫漏數字數行而不知。此等弊端,尤以用行款不同之鈔格者為易犯。
其脫漏三數字者,其末字多與上文同:
朝綱一一 「不題說的」下 脫「題說的」三字。
台綱二廿二 「每遇照刷」下 脫「仍將前刷」四字。
吏二十五 「立嫡長子」下 脫「若嫡長子」四字。
吏二廿一 「晏只哥參政」下 脫「敬參政」三字。
吏六六十 「一行貼書」下 脫「貼書」二字。
兵一二 「行御史台」下 脫「准御史台」四字。
「交打算」下 脫「不交打算」四字。
兵一三七 「大小軍官」下 脫「首領官」三字。
兵一五三 「萬戶千戶」下 脫「百戶」二字。
新吏七 「欽此」下 脫「除此」二字。
其脫漏數十字以上者,其末一二字亦多與上文同:
吏六廿六 五行「令史內」下 脫二十字。末三字亦為「令史內」。
吏六四九 背六行「罪及」下 脫二十二字。末二字亦為「罪及」。
吏六六五 一行「吏目」下 脫五十四字。末二字亦為「吏目」。
兵一十六 二行「決杖」下 脫十八字。末二字亦為「決杖」。
兵一廿五 背六行「聖旨」下 脫十九字。末二字亦為「聖旨」。
兵一五三 背一行「軍人」下 脫二十四字。末二字亦為「軍人」。
刑十九四十 十行「的人」下 脫七十八字。末二字亦為「的人」。
工二十三 背二行「與也」下 脫七十四字。末二字亦為「與也」。
新兵三 一行「安下」下 脫二十二字。末二字亦為「安下」。
背十一行「門官」下 脫二十四字。末二字亦為「門官」。
新刑四一 十一行「送」下 脫二十四字。末字亦為「送」。
第十五 因重寫而衍字例
有以已鈔為未鈔而誤衍者:
吏一三四 燒鈔東東西庫 衍一「東」字。
吏六五十 申覆行行省 衍一「行」字。
吏八五 將所所關起馬聖旨 衍一「所」字。
戶三八 得訖良書良書 衍「良書」二字。
戶七十七 並應支不應支不應錢物 末「不應」二字衍。
戶八六七 一十瓶十瓶以上 衍「十瓶」二字。
禮四三 設立蒙古學校事會校事會檢到 衍「校事會」三字。
兵一二十 如今出來底也有不出來底也有不出來底多有 衍「不出來底也有」六字。
兵一三七 照依樞密院條畫禁的事理不得違犯仰樞密院條畫禁的事理不得違犯仰樞密院 衍「條畫」至「樞密院」十四字。
兵三三三 背八行「頭不換」至「民戶里」 三十五字衍。
刑三十二 要了五十定罪犯法司擬舊例失口亂言犯法司擬舊例失口亂言杖一百七下 衍「犯法」至「亂言」十字。
新吏四 本部呈先准中書省劄付本部呈先准中書省劄付 衍「本部」至「劄付」十字。
有錯看前後行字句而誤衍者:
吏一二十 背三行「寧夏府營田大使」七字衍,因五行有此七字也。
禮六二 背九行「營求勾當侵漁」六字衍,因七行有此六字也。
兵一廿一 九行「准中書省劄付」六字衍,因八行有此六字也。
兵一三七 六行「起補轉致損」五字衍,因七行有此五字也。
衍字恆在兩行接續之間,有特應注意者:
兵一十 福建行省准樞樞密院咨 衍一「樞」字,適在背面第一行之頂。
兵一十四 百戶牌子頭頭處 元作「百戶牌子頭一處」,衍一「頭」字,適在次行之頂。
刑七十一 執謀丈人潘潘成奸要親女 衍一「潘」字,適在行頂。
刑九二 收受十十七年稅糧 衍一「十」字,亦適在行頂。
第十六 因誤字而衍字例
有誤字既經點滅,後人不察,仍舊錄存,其誤字多在本字上:
吏四一 任滿例隔革官員 元作「例革官員」。「革」誤為「隔」,既點滅之,後人仍書為「隔革」。
吏六四七 其總管府責貢舉吏員 「責」字衍。「貢」誤為「責」,既點滅之,後人仍書為「責貢」。
吏六五五 聽本處著耆老上戶人等 「著」字衍。「耆」誤為「著」,既點滅之,後人仍書為「著耆」。
吏七七 遇有差務發 元作「差發」。「發」誤為「務」,既點滅之,後人仍書為「差務發」。
戶三廿三 今官司檢點照戶冊 元作「檢照戶冊」。「照」誤為「點」,既點滅之,後人仍書為「點照」。
戶四十一 偷錢在逃者皆由此而生 元以「在逃」為句,「者」字衍,「皆」誤為「者」,既點滅之,復行書入。
戶七二 不全教交割呵 元作「不全交割呵」。書「交」為「教」,以為誤而黜之,後人遂並書為「教交」。
禮一六 各路總管府屬萬戶府 「屬」字衍。「萬」誤為「屬」,既改為「萬」,而「屬」字仍存。
禮四十五 一舉人舉與考試官 次「舉」字衍,「與」誤為「舉」,既改為「與」,而誤字仍存。
兵三三十 赴都關支鈔本 「」字衍。「關」誤為「」,既改為「關」,而「」字並存。
刑十三 一件有勾當的底人 元作「有勾當底人」。書「底」為「的」,以為誤而黜之,後人遂並書為「的底」。
刑十一十 三月二十三日奉奏 「奉」字衍。「奏」誤為「奉」,既改為「奏」,而奉」字並存。
有誤字校改於旁,後人不察,仍將誤字書入,其誤字每在本字下:
禮四九 做無元體例勾當行呵 「元」字衍。「無」誤為「元」,校者記「無」字於旁,後人遂並書為「無元」。
禮五十 其提舉學教授等官 「學」字衍。「舉」誤為「學」,校者記「舉」字於旁,後人遂並書為「舉學」。
有誤字不知為誤,而疑為脫,仍將誤字錄存,另加他字者,則又誤又衍矣。
吏三十八 歷一任者即升教授 元作「歷一考即升教授」,「考」誤為「者」,遂加「任」字。
吏三廿六 選揀堪中一名赴藥局 元作「赴學」,「學」字為句。「學」誤為「藥」,遂加「局」而為「藥局」。
戶十四 如今收糧的斟酌比亡宋文思院收糧的斛 「斟」元作「斛」,既誤為「斟」,遂加「酌」而為「斟酌」。
戶十一二 合得左右戶絲數等物 元作「五戶」,「五」誤為「左」,遂加「右」而為「左右」。
刑七八 其在祖父母父母 元刻誤「祖」為「在」,沈刻不知為誤,而疑為脫,既加「祖」字,而「在」字未除。
第十七 重文誤為二字例
古書遇重文,多作二畫,元刻《元典章》重文多作兩點,沈刻既改為工楷,故有兩點變成「二」字者:
聖政二三一 闊二反餘黨未發覺 應作「闊闊反」。
吏三三 耶的哥二的替頭裡 應作「耶的哥哥」。
吏五三二 止於本等官上許進一階二滿者更不在封贈之限 「二滿」應作「階滿」。
戶二十六 於捕盜司二吏內選差不便 應作「捕盜司司吏」。
戶五十四 取到各二人等備細詞因 應作「各各人等」。
兵一廿九 蒙古軍軀怯薛夕闊二等申 應作「怯薛歹闊闊等」。
兵一三一 叔二充闊端赤 應作「叔叔充闊端赤」。
亦有誤兩點為「之」字者:
戶三五 站戶之籍 應作「站戶戶籍」。
元刻《元典章》重文有作「又」字者,元小字旁寫,沈刻改為正寫,義遂不明。
吏五十六 應合相沿交割之物一又交訖 應作「一一交訖」。
刑十一七 三犯徒者流又而再犯者死 應作「流而再犯者死」。
第十八 一字誤為二字例
《古書疑義舉例》有「一字誤為二字」條,沈刻《元典章》亦有之:
吏七八 小事限七日中事十五日大事一二十日 元作「大事三十日」,「三」字誤為「一二」也。
戶四一 凡婚書不得用北語虛文 元作「彝語虛文」,彝」字誤為「北」也。
兵三十七 兀良一夕根底說者 元作「兀良歹根底說者」,「歹」字誤為「一夕」也。
亦有二字誤為一字者:
戶九十三 向前有不交官畝巡行 元作「官人每巡行」,「人每」二字誤合為「畝」字也。
刑三十六 准江西等處密院 元作「行樞密院」,「行樞」二字誤合為「」字也。
第十九 妄改三例
一、不審全文意義而妄改,其所改必與上下文貼近之一二字文義相屬,合全句或全節讀之,則不可通矣。
聖政一十八 戰歿陣亡 元作「戰歿病亡」,改為「陣亡」,則與「戰歿」義復。
聖政一廿二 縱令頭目損壞田禾 元作「縱令頭疋」,謂牲口也,改為「頭目」,則人矣。
朝綱一一 城裡的百姓每季付著 元作「委付著」。「每」字屬上,言百姓們也,改為「每季」,則失其義矣。
吏五三二 封贈祖父母並母 元作「封贈曾祖母祖母並母」,本言封贈婦人也,改為封贈「祖父母」,則與全文意義不相應矣。
吏六九 生前被車碾死身亡 元作「碾傷身死」,改為「碾死」,則「身亡」二字贅。
戶六十六 鈔料火酒損邊或下截 元作「料鈔火燒」,改為「火酒」,其義何居!
工三三 至今不見吳舜輔繳納的本末鈔兩 元作「的本朱鈔」,因「本」而改「末」,因「鈔」而增「兩」,妄也。
新刑四三 掯勒官府吏胥要狀結 元作「掯勒官吏須要狀結」,因「吏」而改「胥」,因「官」而增「府」,妄也。
都省通例四 告伊兄宋賢三次少錢鈔 元作「宋賢三欠少錢鈔」,「賢三」人名,因「三」而改「次」,妄也。
都省通例五 有過犯充句容縣吏 元作「有過冒充」,因「過」而改「犯」,妄也。
二、以意義相仿之字而妄改,所改雖與元文意義不甚懸殊,然究非元字元語,亦不應爾。
「察」改為「查」。「查」為明以後所通行,元時用「查」者尚少:
吏三七 交監察廉訪司查知呵 元作「察知」。
吏三廿二 從監察御史體查 元作「體察」。
戶六二 常切糾查外 元作「糾察」。
「賕」改為「贓」。「贓」為近代所通行,然元時用「賕」者尚眾:
戶一四 枉被贓誣 元作「賕誣」。本頁凡三見
刑十三 但曾知會行贓 元作「行賕」。
「瘞」改為「葬」:
禮三十 官為埋葬 元作「埋瘞」。本頁二見
禮三十四 依理埋葬 元作「依禮埋瘞」。
刑四廿三 暗行埋葬 元作「埋瘞」。
「斛」改為「石」:
刑九四 以致糧石不能盡實到官 元作「糧斛」。
刑九五 運糧船戶冒支糧石十石以上追征糧石還官 元均作「糧斛」。
刑九六 失陷短少糧石 元作「糧斛」。
「棒」改為「棍」:
刑五十六 用木棍打死張林 元作「木棒」。
刑十一四十 手執雜木棍打傷事主 元作「木棒」。本頁三見
把執木棍在逃 元作「木棒」。
「姐」改為「姊」,義同而語異矣:
戶四七 李伴姊 元作「李伴姐」。本頁七見
戶五三二 與祖母及姊二人 元作「及姐」。
並姊二人 元作「並姐」。
「斫」改為「伐」,或改為「砍」。「斫伐」、「砍斫」,元時常語,沈刻於「斫」字或作空圍,或改為「伐」,或改為「砍」,何也!
戶八十五 不得□(原文此處是方框)伐 元作「斫伐」。
戶八廿五 不得侵占□(原文此處是方框)伐 元作「斫伐」。
戶九十四 毋令百姓砍伐桑棗 元作「砍斫」。
刑三九 用砍柴刀將王柳仔砍傷 上「砍」字元作「斫」。
用砍柴刀將弟王柳仔砍傷 上「砍」字元作「斫」。
新刑八六 挾仇砍伐伊叔程公佐柴山松木 元作「砍斫」。
「灶戶」改為「爐戶」。爐、灶似同實異,冶金為爐,煮鹽為灶,混而一之,鹽、鐵無別矣:
新吏三六 俱系煎鹽爐戶 元作「灶戶」。本頁二見
新戶十五 窮暴爐戶
新戶三二 蘆瀝場爐戶
新戶三六 軍站民匠醫儒爐戶 元均作「灶戶」。
其他意義同而言語異之妄改處不少,皆非校刊古籍者所宜出此也:
吏二廿五 是否熟練弓馬 元作「熟閒弓馬」。
吏六四七 催征穀粒 元作「子粒」。
戶三二 不拘是何投下諸色人等 「不拘」元作「不以」。
刑十三廿六 暴露屍骸 「屍骸」元作「骸骨」。
刑十九五二 元降式樣製造 元作「元降樣製成造」。
新刑四四 圍繞屍場 元作「圍褁檢場」。
三、以聲同義異之字而妄改,在改者固以其所改之字與元文意義無異,而不知其所改實與元文不相合也。
「還」改為「完」:
戶七十五 隨即發完 元作「發還」。
比及回完 元作「回還」。
戶七廿二 依上追征數足完官 元作「還官」。
刑十九八 並行完聚價不追完 元作「追還」。
「只」改為「幾」:
戶八五二 若是幾兩定 「只兩定」。
幾依著已了的聖旨 元作「只依著」。
戶八六四 務官幾依舊額 元作「只依」。
戶八六五 幾要鈔兩 元作「只要」。
「原」改為「緣」:
刑十五 亦合緣免 元作「原免」。
刑十六 自首者緣其罪 元作「原其罪」。
首緣之條不廢 元作「首原」。
刑十八 緣其所犯之罪 「緣」元作「原」。
准首緣免 元作「原免」。
刑十九 不在緣免之限 元作「原免」。
「禮」改為「理」。「禮」、「理」古籍或通用,然非所論於元。
戶四一 須要寫明聘財理物 元作「禮物」。
禮三三 甚非理制 元作「禮制」。
刑十五廿七 代夫出訟有違理法 元作「禮法」。
第二十 妄添三例
一、不顧上下文義,信筆添入者,大抵似是而非,反成附贅者也。
聖政二三一 其各處洗心革慮 「處」字妄添。
禮三廿三 遍行文字樣禁約了呵 「樣」字妄添。
吏五七 准本州知州關切切見省部云云 「關」為當日文移格式之一,諸司相質問曰關,上「切」字妄添,下「切」字為「竊」之省文。
刑十三十六 仍關照戶部照會 上「照」字亦妄添,校者蓋不知「關」之為用也。
吏八二 職雖卑近並今故牒 「近」字妄添。
吏八十三 諸色戶籍地畝若干照文冊 「若」字妄添,「干照」為當時常語。
戶三九 不問罪名輕罪重罪 元作「不問罪名輕重」。
戶四十五 至元二十四年十月日內 兩「日」字均妄添。
大德元年正月日內
戶八九九 折到降真象牙等項香貨官物 「項」字妄添。
禮四十二 御史試三月初七日 「史」字妄添。
刑十五七 設若不從公理斷合自下而上 「從」字「斷」字妄添,元以「公」字為句,「理合」當時常語也。
新朝綱九 交百姓的每生受的緣故 上「的」字妄添,「百姓每」當時常語也。
新戶九 書填字樣號 「樣」字妄添,「字號」當時常語。
新兵十五 大憲司牒可照驗 「大」字妄添,「憲司」當時常語。
二、所添與元文意義不殊,而非當日元語者:
吏二三十 一百二十個月本條七見 「個」字妄添,元文所無也。
戶四一 此右式 款帖 五字妄添,元文所無也。
戶九三 或三四村五村並為一社 「四」字妄添。
刑十一三四 蕭仁壽所招狀詞 「狀詞」二字妄添。
刑十二九 朱華一招伏詞狀相同 「詞狀」二字妄添。
刑十四五 合打一百零七下 「零」字妄添,《元典章》無此也。
刑十九二十 今後有私宰馬牛者犯人決杖一百下 「下」字妄添。元制,杖以七為斷。凡稱杖一十七,至一百七者,皆曰一十七下,一百七下。 若不言七,則不言下,故杖一十二十以至一百者,皆不言下也。今曰杖一百下,實非律文。
刑十九四十 至元鈔一百兩正 「正」字妄添。數目之末加一「正」字,近世通行,實非當時習慣。
刑十九四一 計十二種 四字妄添,元文所無也。
工一十 製造不依式樣 「樣」字妄添。
工二廿一 而今而後遇有禮任官員到來 兩「而」字妄添。
三、刑部卷內有一句添至三四字者,頗似經生之添字解經,有時或較元文意義顯明,然實不可為訓,假令別有所本,亦當註明出處也。
刑十九四 召其親人認識領去完聚 元作「召親完聚」,四言成句,而六字妄添。
刑十九五 拿獲捉住取訖了招伏 元作「拿住取了招伏」,六言成句,而三字妄添。
刑十九八 此實為古今之通論也 元作「古今通論也」,五言成句,而四字妄添。
刑十九九 罪既欽遇聖詔釋免 元作「罪經釋免」,四言成句,而四字妄添。
刑十九十 罪既遇詔恩原免 元作「罪遇原免」,四言成句,而三字妄添。
刑十九十五 比年以來艱實鮮食者 元作「比年缺食」,四言成句,而五字妄添。
刑十九十八 如遇著必需用此皮貨 元作「如遇必用皮貨」,六言成句,而三字妄添。
刑十九二十 充賞鈔兩仍依條例 元作「賞錢依例」,四言成句,而四字妄添。
刑十九廿九 若便是依著舊例施行 元作「若便依例施行」,六言成句,而三字妄添。
刑十九三十 將各人依著舊定條例 元作「將各人依例」,五言成句,而四字妄添。
刑十九三一 其餘仰依舊定條例 元作「余依舊例」,四言成句,而四字妄添。
工一一 每季一呈行省 元作「季一呈省」,四言成句,而二字妄添。
工一九 皇帝御穿御用的 元作「上位穿的」,四言成句,而三字妄添。且「上位」之稱,系當時習慣,改曰「皇帝」,有類釋文矣。
工二十一 如今黃河渡司官要他做甚麼用 元作「如今河渡司要做甚麼用」,「河渡司」系當日官名,改為「黃河渡司官」,有同註解矣。
工三四 那人若是有了罪過者 元作「那人有罪過者」,六言成句,而三字妄添。
第二十一 妄刪三例
一、以為衍文而妄刪之者:
戶八廿一 仍督各處巡捕官嚴行巡禁 「官」下元有「司」字。
戶八七七 一金銀銅鐵貨 元作「金銀銅錢鐵貨」。
戶八九九 議擬到各罪名 元作「各各罪名」。
戶九十九 秋暮農工閒慢時分布監督 「分」上元更有「分」字。
戶十三五 又將磚石地土等物貨 「貨」下元有「賣」字。
禮三十 至無益 元作「至甚無益」。
禮三廿二 中書吏部奉中書省劄付 元作「中書吏禮部」。
禮四一 本路按察司兼提學校 元作「兼提舉學校」。
禮四二 龍興路提學校官 元作「提舉學校官」。
禮四三 移准江西等行省 元作「江西等處行省」。
禮六十二 宣慰廉訪司官人每 「慰」下元有「司」字。
禮六十七 前賢所撰述保舉事跡 「撰」下元有「著」字。
刑八十六 百戶祝脫木兒 元作「祝脫脫木兒」。凡三見
二、以為無關要義而妄刪之者:
禮三一 據漢人舊例 元作「據漢兒人舊來體例」。
刑四十 追燒埋銀給主 「銀」下元有「五十兩」三字。
刑四三二 更征燒埋銀兩於十月二十日聞奏過 「銀」下元有「五十」二字,「兩」下元有「給付苦主」四字,「於」下元有「至元八年」四字。
刑六三 法司擬杖八十 「擬」下元有「他物傷人」四字。
刑六三 法司擬徒二年 「擬」下元有「折跌支體」四字。
刑八十六 因患風濕病 「病」下元有「轉添啞中」四字。
刑八十八 具呈照詳送刑部議擬到下項事理 「部」下元有「酌古准今」四字。
刑八十九 大德七年三月 「月」下元有「十六日」三字。
刑八廿一 至大四年十一月 「月」下元有「初四日」三字。
三、以為公牘例行字句而妄刪之者。聖政、台綱卷內之「肅政廉訪司」,多刪去「肅政」二字;刑部八、九卷內之聖旨,多刪去「那般者麽道」五字。不知翻刻古籍,與編撰史籍不同,編撰史籍,貴有別裁;翻刻古籍,應存本色,況「那般者麽道」,元代方言,信筆塗刪,語意全失矣。
聖政一十九 監察御史廉訪司
聖政二十三 從廉訪司糾彈
聖政二廿七 廉訪司詳加覆審
台綱一五 監察每廉訪司官人每
台綱二十一 各道廉訪司 「廉訪司」上,元均有「肅政」二字。
台綱二三 仰按察司究治 「按察司」上,元有「提刑」二字。
台綱二四 仰依理施行 「仰」下元有「提刑按察司」五字。
刑一九 兩個根底商量了奏呵聖旨有來 「了」下元有「奏那」二字,「呵」下元有「那般者麽道」五字。
刑八七 怎生奏呵聖旨了也 「怎生」下元有「麽道」二字,「奏呵」下元有「那般者麽道」五字。
刑八八 怎生麽道奏呵聖旨了也 「呵」下元有「那般者麽道」五字。
刑八九 又依前勾當里行麽道 「麽道」下元有「說呵」二字。
刑八十 麽道奏呵聖旨有來 「呵」下元有「那般者麽道」五字。
刑九十一 怎生奏呵聖旨了也 「怎生」下元有「麽道」二字,「呵」下元有「那般者問去者麽道」八字。
又有公牘末覆述之文,被刪去一大段者,均非翻刻古籍所應爾:
刑二七 背十三行「都省」下,刪去六十二字。
刑三廿六 背十行「議得」下,「合準」上,刪去八十八字。
新刑六一 五行「敘用」下,「相應」上,刪去一百零六字。
第二十二 妄乙三例
一、不知古語而妄乙,失其意義者:
戶七八 依添上答價值 元作「依上添答價值」,不諳「添答」方言,妄乙為「添上」。
戶七十七 周歲二年銷祇應 元作「二周歲年銷祇應」,不諳「年銷」用語,妄乙為「二年」。
戶七十八 今年後銷糧內 元作「今後年銷糧內」,不諳「年銷」用語,妄乙為「今年」。
戶八八三 路府州縣司 元作「司縣」,不諳「路府州司縣」等第,妄乙為「州縣」。
戶九十八 這聖旨宣諭這般了呵 元作「這般宣諭了呵」。
戶九二十 勸司農官吏 元作「勸農司官吏」,不諳「勸農司」官制,妄乙為「司農」。
新兵十一 整治赤站本葉二見 元作「站赤」,不諳「站赤」專名,妄乙為「赤站」。
二、習見常語而妄乙,失其意義者:
台綱二四 所用飲食火油紙札 元作「油火」,因習見「火油」二字而妄乙之。
吏二十六 親齎文解及祖父原受的宣勅 元作「父祖元受的宣勅」,「父祖」謂父與祖,妄乙為「祖父」,則單指祖父矣。
吏五十九 雖有過失起數過失盜賊數多開寫任內過失強竊盜賊
吏五二十 遇有過失強竊盜賊三限不獲 元均作「失過」,「失過」與「過失」不同,「失過」動詞,「過失」名詞。
吏七九 首領官執覆不許從直申部 元作「首領官執覆不從,許直申部」,因習見「不許」二字而妄乙之。
戶八廿六 場官知情賣貨者 元作「貨賣者」,因習見「賣貨」二字而妄乙之。
戶八一○五 經由河汾岸東 元作「汾河」,因習見「河汾」二字而妄乙之。
工二廿一 如今大聖萬壽安寺里 元作「大聖壽萬安寺」,因習見「萬壽」二字而妄乙之。
三、所乙雖與元義不殊,然究非當日元文者:
戶七三十 已征在典主手者 元作「主典」。
戶八十五 許諸人首告到官 元作「告首」。
刑三廿四 用刀割去囊腎 元作「割囊去腎」。
工三七 如或理詞翻異 元作「詞理」。
新刑三四 不即受理被劫情詞 元作「詞情」。
新刑四二 變易元告情詞 元作「詞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