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勘學釋例 · 卷一 行款誤例

第一 有目無書有書無目例 有目無書,有為沈刻所獨闕者,可以他本補之;有為元刻所本無者,則是編纂時未經纂入,具見校補札記,茲從略。 至於有書無目,則大抵由編纂時未將目錄加入,故沈刻目闕者元刻亦闕,唯新集禮部,各本有祭祀社稷體例門,汲古閣藏本即故宮藏本獨無之,疑有闕頁,非元刻本無也,蓋按目排訂,無目者自易漏訂矣。 卷頁 戶五三二 遠年賣田告稱卑幼收贖 戶七廿二 多支官錢體覆不實斷罰 刑十九七 禁乞養過房販賣良民 卷頁 刑十九廿四 遺火決斷通例 新吏四 住罷封贈 新吏廿三 劉萬戶奔繼父喪 新戶三九 蟲蝗生髮申報 新禮六 祭祀社稷體例 新刑二 奴兒干出軍 肇州屯種 新刑五三 戶計司相關詞訟 又有書與目次第不同者,元刻本已如此,亦編纂時未經改正者也。 戶一三 俸錢各條 與目次第不同。 戶四二十 夫自嫁妻條後 與目次第不同,按年應以目為正。 禮一十二 察司不須迎送接待條後 與目次第不同,按年應以書為正。 禮五三 保申醫義條後 與目次第不同。 新兵十五 遞鋪門 目在工部造作門之後,應以書為正。 新刑五一 諸奸門 目在諸盜門之前。 第二 條目訛為子目例 元刻卷中標目,悉陰文低二格,與文平行,留二格為抬頭之用,其子目則悉低三格,冠陰文一字於其上,而文則低四格,眉目極清晰也。沈刻不依元刻抬頭,卷中標目,悉改為陰文頂格,文低一格,子目低二格,文低三格,眉目亦清晰也。惟吏部六、七、八等三卷,標目悉改為陽文低二格,冠一字於其上,而文則低三格,與其他子目混淆不清,非以卷首目錄校之,不能知其孰為條目,孰為子目也。今略舉數條如下: 吏六一 一隨路歲貢儒吏 吏六三 一儒吏考試程式 吏六廿一 一職官補充吏員 吏七一 一品從座次等第 吏七三 一圓座署事 吏八一 一品從行移等第 吏八二 一執政官外任不書名 右所舉,照沈刻本書格式,應悉改為頂格陰文,刪其冠首「一」字,方與其他各卷一律,而不致與子目混淆。然此誤實不始於沈刻,彭本、方本雖依元刻抬頭,此三卷條目上亦均冠以「一」字,由來遠矣。 第三 非目錄誤為目錄例 元刻、沈刻,目錄標題均用陰文,所以醒目也。沈刻有非目錄而誤刻陰文者,有非目錄而誤為目錄者。 兵二七 御史台咨 四字元陽文,誤陰文。 兵二八 見刑房巡捕例 元作「見刑部捕盜類」,小字陽文,今誤陰文大字。 刑十三八 行台都御史鈞旨咨 八字元作「御史台咨」四字,陽文,與前段平行,今誤陰文頂格,與其他目錄相混。 刑十六十五 司吏周崇仁狀招 七字元陽文,比前段低一格,今誤陰文頂格,與其他目錄相混。 第四 誤連上文例 凡鈔書不依原本行款,則遇原本分段處,容易誤連。惟元刻《元典章》標目悉用陰文,苟直接鈔自元刻,亦不至有誤連上文之弊。今沈刻誤連上文之弊甚多,有如下例: 吏四五 求仕不許赴都 戶六七 添工墨鈔 禮一四 表章迴避字樣 兵一三九 札撒逃走軍官軍人 兵三三 拯治站赤 兵三十六 脫脫禾孫盤問使臣 刑一三 民官公罪許罰贖 刑二二 依體例用杖子 刑三十二 誣告謀反者流 刑八三 定擬給沒贓例 又《元典章》一目之下,輒分數段,倘一段末處適為一行盡處,則更端之始,亦易誤連。幸此書悉案牘之文,每一更端,多冠年月,癥結所在,整理不難。 戶一六 尚書省送據戶部呈 兵三十九 大德元年 兵三五二 又大德七年 刑八三 至大四年 刑十三廿三 延祐四年六月 刑十五四一 至大四年三月 刑十五四三 至大三年四月 又有兩條或兩段之間,中有脫文,遂至兩條混為一條,非發見脫文,不易知其癥結所在。 戶八七九 背一行「泉府司」下,脫三十字,遂將兩條並為一條,而市舶則法二十三條,缺少一條矣。 戶六十二 背一行「者麽道」下,脫簡二十行,遂將「虛燒昏鈔」一條之末二段,誤合上文為一條矣。 戶九廿一 背八行「申到」下,脫簡二十三行,遂將「江南申災限次」一條之後半,誤合上文為一條矣。 禮一十四 三行「準擬」下有脫文,大德七年上又脫「貢獻毋令迎接」一目,遂與前條並為一條,而不可分矣。 又刑部卷內,法司擬定犯人罪名,元刻必另行,當時公牘格式本如此,所以便省閱也,今沈刻悉連之,亦不便。 刑四四 姦夫李驢兒法司擬云云 姦婦劉阿翟法司擬云云 刑四廿七 靳留住法司擬云云 慈不揪法司擬云云 刑四廿八 戴引兒法司擬云云 張驢兒法司擬云云 元均另行。 第五 錯簡例 沈刻《元典章》錯簡之例有三:曰單錯,曰互錯,曰衍漏錯。 單錯者,本處有闕文,錯簡在他處是也。 吏四七 五行「今後」下,漏二十三字,錯簡在八行「省送」下。 戶三二十 一行「立嗣」下,漏二十六字,錯簡在四行「前弊」下。 戶四四十 十一行「到招」下,漏二十七字,錯簡在背一行「招伏」下。 戶七一 十行「原發勘合」下,漏十字,錯簡在八行「勘合已到」下。 戶七三一 五行「追征」下,漏十七字,錯簡在四行「追征」下。 互錯者,本處有闕文,錯簡在他處,他處亦有闕文,錯簡在本處,所謂彼此互錯也。 吏七六 四行「公出疾病在假即日」八字,應在五行「長官」下。 五行「掌判其行用印信」七字,應在四行「長官」下。 戶三七 五行「因而在外另籍或」七字,應在七行「漏籍人口」下。 七行「各年軍籍內」五字,應在五行「附籍人口」下。 衍漏錯者,本處有闕文,而重出他處之文於此,又衍又漏是也。 吏六廿八 背十一行「按察司」下,漏「申該」等十五字,又將下文「史所有奏差合」六字,重出於此。 兵一四六 背六行「欽奉聖旨」下,漏「禁治」等十八字,又將背七行「軍及」等十八字,重出於本行。彭本、方本均如此,知沈刻與二本實同出一源也。 第六 闕文例 沈刻《元典章》闕文甚多,其所闕最巨者,為吏部卷三,闕倉庫官等六門,凡三十六頁,在方氏等半頁十行本則為四十七頁,蓋所據本將此卷分裝二冊,而闕抄其下冊也。 其餘所闕,則刑部卷內為多,且每在一類之末一二條,似有意刊落,而非偶然脫漏者。 刑一二 做罪過的不疏放一條 在刑法類末。 刑二十六 孕囚出禁分娩三條 在系獄類末。 刑三十一 鄭貴謀故殺侄一條 在不睦類末。 刑四四 船上圖財謀殺一條 在謀殺類末。 刑五七 無檢驗骨殖例一條 在檢驗類末。 刑六四 馮崇等剜壞池傑眼睛一條 在他物傷類末。 刑八廿一 吏員贓滿一體追奪一條 在取受類末。 刑九八 接攬稅糧事理一條 在侵盜類末。 刑十二 知人慾告回錢一條 在回錢類末。 新刑七 巡尉司囚月申一條 在詳讞類末。 新刑五十 針擦人眼均征養贍鈔二條 在毀傷眼目類末。 新刑八四 分揀流民一條 在禁聚眾類末。 新刑九十 禁借辦習儀物色一條 在雜禁類末。 第七 字體殘闕徑行刪去例 鈔刻書籍,遇有殘闕字體,應為保留,以待考補,不得將殘闕字句徑行抹去。今沈刻《元典章》目錄禮部門內,殘闕多條,尚留空位待補,是也。然亦有將殘闕字句,徑行刪去,不留空位者: 目錄三六 望講經史 應作「朔望講經史例」。 儒學提舉司 應作「立儒學提舉司」。 權兒休差發 應作「橫枝兒休差發」。 食學校田地 應作「種養學校田地」。 治學校 應作「整治學校」。 舉程式條目 應作「科舉程式條目」。 右六條,每條之上,皆殘闕一字,緣吳氏繡谷亭本即涵芬樓藏本此數頁紙有殘闕也。由此可知沈刻此卷實由繡谷亭本出,特未知是直接是間接耳。然所闕者目錄,本可用本書校補,即未及校補,亦應預留空位,今乃徑行刪去,疏忽之誚,似不能辭。又書中標目,亦有似此殘闕,徑行抹去者。 兵三五十 馳驛 「馳」上應有「枉道」二字。 刑七十四 犯奸出舍 「犯」上應有「舍居女」三字。 右目二條,因元刻上有殘闕,本可據卷首目錄校補,即未及校補,亦應預留空位,不應徑行抹去,致令人疑為無闕也。 戶八十七 若遇客旅齎據詣造茶 「造」上元有三字殘闕,據汲古閣藏本尚殘留「處」字,「處」上據繡谷亭本尚有「戶」字,當是「茶戶處」三字,由此可知繡谷亭所據元刻,較汲古閣藏本為早印也。 戶八六三 提調官歸縣達魯花赤 「歸」上元有一字殘闕,據汲古閣藏本尚殘留「」字,當是秭歸。 戶八八二 據歸縣達魯花赤 「歸」上元有「秭」字。 戶八八一 大字直書鹽不得犯界 「鹽」上元有一字殘闕,據汲古閣藏本尚殘留「」字,當是私鹽。 刑七十八 十二歲女兒 「兒」上元有一字不明,言十二歲女名某兒也。 刑十五三十 背十二行後,元刻殘闕一行,其次行尚留「處歸問斷者欽此」七字,沈刻並行刪去。 第八 空字誤連及不應空字例 凡鈔刻書籍,字有未詳,則空一字以待校補;例行文書,遇有不定名詞或數目,亦空一字以待填補,此恆例也。 戶三十五 及見告人名字,稱說系是戶頭人子侄。 兩「人」字上空位,元刻均作「厶」,即某字也。今不作「厶」而留空位,其義亦同。 戶四十二 伊兄大嚇勒訖女一斤婚書 「大」上元空一字,兄某大、女一斤,皆系人名,今遽將空位誤連,不復知為人名矣。 戶八八四 若數過陪者量為減免定額 「陪」上元空一字。陪與倍元時通用,「陪」上空一字,乃未定之詞,即數過若干倍也。今徑將空位誤連,失其義矣。 戶八一○三 據丘縣狀申 「丘」上元作墨方,丘縣為某丘,尚待證明。然其上既空一字,則必非東昌路之丘縣可知,今遽將空位誤連,易生誤會。 兵三四一 到於水站接各乘船前去 「水站」上元空二字,當系地名待填,今徑刪去,義亦不明。 又有不應空字而空者,亦易令人誤會。 戶六六 倒 鈔人等 「倒」下元不空。 禮五八 至甚繁 夥 「繁」下元不空。 兵三廿四 它 每自出劄子 「它」下元不空。 新綱目二 職官 犯奸 「官」下元不空。職官犯奸,系新集子目之一,今誤作空位,令人疑為二目。沈跋數新集子目有九十四者,亦分職官犯奸為二事也。不應空而空,其弊與應空而不空等。 第九 正文訛為小注小注訛為正文例 正文訛為小注,大抵因版已鋟成,發見脫漏,挖版補入,不得不改為雙行,其例常有。 吏四十五 首領官取招斷罪二行 元大字。 戶八五十 及批鑿關防二行 元大字。 戶十四 一半城子裡二行 元大字。 禮一五 至元十五年二行 元大字。 然亦有不必雙行擠寫,而誤為雙行者。 吏一廿二 教習亦思替文字國子 「國子」二字,誤為小字雙行。 禮四十二 漢人南人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 「古賦」以下元大字,今亦誤為小字。 至於小注訛為正文,又較正文訛為小注,令人不易察覺。 吏四四 十行「見前例」三字 元小注。 吏八一 背八行「正從同」三字背 元小注。 十三行「七品司縣並申」 「並申」二字,元亦小注。 戶十三五 背八行「至大改元詔」五字 元小注。 禮一九 背十一行「如閒官就本宅正廳」八字 元小注。 禮三一 背四行「系今之下定也」六字 元均小注。 背五行「人之大倫」以下三十七字 背十二行「系今之下財也」六字 兵一十 背十三行「二十三款」四字 元小注。 兵一三二 背十一行「全文見上」 「全」字元亦小注。 兵三四 背十一行「云云見前」四字 元小注。 刑五七 八行「至元」至「准呈」凡十四字 元小注。 新吏二十 六行「皆見月為理」五字 元小注。 新禮三 六行「雲儒官服色全例」七字 元小注。 今並訛為大字,與正文無別。 第十 抬頭遺蹟改革未盡例 元刻《元典章》抬頭極多,有平抬,有單抬,有雙抬,沈刻悉為連綴,然亦偶有遺留,且因此而致誤者。 綱目一 「國家」「聖旨」等字,仍另行抬頭。 目錄三四 「上位名字更改」一條,「上位」二字仍頂格,與類目平行。 新目一 「太皇太后尊稱詔」之上,元有「上」字在前行之末,謂上太皇太后尊稱也。今將「太皇太后」抬頭,而誤衍「上」字在次行之上。 新目一 「太皇太后尊號詔」之上,元有「加」字在前行之末,謂加太皇太后尊號也。今將「加」字誤衍在本行之下。 新目一 「詔書」之上,元有「阿撒等詭謀遭誅」七字在前行之末,謂阿撒等詭謀遭誅詔書也。今將「詔書」二字抬頭,而誤注「阿撒」等七字於本行之下。 戶一八 「完者禿□(原文此處是方框)□(原文此處是方框)皇帝時分」,元無此□(原文此處是方框)□(原文此處是方框)而抬頭,今乃不抬頭而誤加空圍。 第十一 表格誤例 表格之用,最重位置,位置一亂,則失其效用。然位置之所以能不亂者,全在橫直線,橫直線一失,而欲位置不亂,難矣。夫翻刻有表格之古籍,必貴依其行款,行款照舊,表格可以不動。沈刻《元典章》不然,全書表格紊亂,橫直線或有或無,無從校正,其訛誤尤甚者,止可照元刻本改作而已。然此不能以咎沈刻,因沈刻並非鈔自元本,其所據之本,未知為三傳四傳,傳世既遠,仍雲不能肖其祖禰,宜也。表格之誤,不易以文字形容,試取下列之表,以改作者與沈刻原表一比勘,則知其相去之遠矣。 吏五三十 封贈表 闕橫線,排列錯亂。 吏八八 案牘表 闕橫直線,並多錯誤。 戶二一 分例表 闕橫線,其直線又多錯誤。 戶六一 鈔法表 闕橫直線。 兵三一 驛站表 闕橫直線,且錯亂。 刑三一 諸惡表 闕橫直線,且錯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