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猶太教 · 第六章 離散猶太人里的改宗運動

韋伯 《古猶太教》
可能的話每年造出一個改宗者,在最為狂熱的法利賽人看來確實是討神歡喜的事。重點看來,猶太教的宣教,正如同使徒時代之後的古基督教的宣教,是通過自願性的個人活動來進行,而不是通過官職權威。後者的立場與官方文獻的態度有所轉變。律法的古老傳承仍帶有時代的痕跡(《出埃及記》12:48):當時,誓約共同體的耶和華宗教是通過鄰近部族與「格耳」氏族——居住在以色列當中的護衛親屬,亦即寄居者與客——納入到完全市民團體當中而擴展開來的。寄居者的法律地位不僅有所規制,而他們唯有通過割禮才能獲得哪些儀式上的權利也確定下來(同上出處)。先知預言外族出身者將與光復故土的以色列聯合(《以賽亞書》14:1),「緊貼雅各家」。這個段落,連結上對亞伯拉罕的應許,以及許許多多的提示,包括期待地上萬民的來歸以色列並崇拜他的神,似乎都證明了宣教是為神所喜的,並且恐怕就是為彌賽亞的到來時刻預做準備的一個手段。然而,即使是聖經文學裡也分成種種見解。路得與約拿的故事是決定性地有利於改宗運動,然而像以斯拉這樣一個重要的權威卻加以反對:他所著手進行的同種族編制,不管是祭司階層或是新建構的城邦耶路撒冷的這種編制,至少擋住了個人加入這個團體的進路,並且為了讓神的子民達成所致力追求的隔離,以斯拉將決定性的重心擺在此種血統的純正上。所有這些在法利賽的小市民階層來說全然是兩回事,並且在法利賽派的代表人物特別是在外頭的離散猶太人的代表人物里,秤砣又再度往有利於宣教的這邊下沉。將一個異教徒引進「shekinah」(「神的家」),在大半的教師看來是絕大的事功。一徑如此進行的結果是,在古老的寄居者概念的運用下,這樣一種宣教的方式也被認為是挺有價值的,亦即在某些情況下放棄強要改宗者馬上全盤接受一切的儀式義務尤其是割禮,並且致力於讓他們光是當個「朋友」也就是半猶太人般地暫時加入團體。因為,割禮的要求,很可以理解的,對於成年人的宣教工作上是個相當重大的阻礙:在完全的改宗者里,婦女的人數也因此而遠大於男子。加入團體通常分為三個(而不止兩個)階段:(1)「ger-ha-toshab」(「朋友」),半改宗者:接受一神論的神的信仰與猶太教的倫理(十誡),而非猶太教的儀式,其儀式行為仍然完全不受規制,並且與教團未有形式的關係;(2)「ger-ha-sha『ar」(「入門改宗者」),理論上是服膺猶太裁判權的古老寄居者:在三名兄弟團成員面前起誓,絕不崇拜偶像,必須遵守七大挪亞命令、安息日、豬的禁忌、儀式性的齋戒,但不包括割禮,可以有條件地參與猶太會堂的祭典與慶祝活動,是教團的准成員;最後,(3)「ger-ha-zadek」或「ger-ha-berit」(「義認的改宗者」),在完成割禮與接受儀式義務之後被接納到完全成員的教團里:其子孫在第三代時方成為具有完全資格的猶太人。 在這種做法下,很可以期待的是,半改宗者尤其是入門改宗者儘管自己不願行割禮,但仍然下決心讓其子孫行割禮以成為完全猶太人,而且多半情況下這樣的期待當然並未落空。因為,此種措施大大迎合了周遭世界尤其是希臘人的利害關懷。吸引他們入猶太教的,當然不是猶太教的儀式:相應於希臘世界的宗教意識的整體性格,唯有當這種儀式能夠提供秘法的或巫術性的救贖手段與奧義神秘式的許諾時,亦即提供了非理性的救贖之道與救贖狀態時,才能因儀式而吸引人入教,而這在猶太教里根本不可能。發揮吸引力的毋寧是顯得極為壯大且莊嚴的神觀,是激烈排除讓人感覺不真實的神祇崇拜與偶像崇拜,尤其是作用純正且強大的猶太教倫理,除此還有素樸與清晰的未來應許,也就是猶太教理性的構成要素。換言之,在這些點上,亦即在倫理的純正與神觀的力量上找到其宗教滿足的人,受到猶太教的吸引。由儀式所提供的這種生活的強固秩序本身,就是一股強大的吸引力,而且在如此的時代里必定特別的強烈:在希臘的各民族國家崩解之後,見證了城邦里市民生活自古以來強固的軍事秩序就此沒落。知性的理性主義的時代,及其日漸高漲的希臘宗教意識的「市民的」理性化時代,尤其是在羅馬共和的最後數世紀裡,也是猶太教改宗運動的偉大時期。舉凡按其本性或命運而傾向於非理性的、神秘的救贖追求者,都會與猶太教離得遠遠的,而日益追求非理性的救贖狀態的時代,不會有利於猶太教,而是有利於神秘宗教與基督教。 猶太教的完全儀式可能最常被那些與法利賽派的兄弟團組織具有利害關係的階層人士所接受,不管是為了自己或是為了子女,換言之,就是小市民階層,特別是手工業者與小商販;可資利用的證據顯示,事實就是如此。雖然猶太教信仰屬於「合法宗教」(religio licita),但根據羅馬的官職法,完全改宗者會喪失出仕「優先權」(ius bonorum),而且猶太教的律法也使他無法擔任官職,因為律法不許他參加國家祭典。不過,離散的猶太人不僅對增加其成員有強烈的興趣,而且也極為關注於對外贏得「朋友」,尤其是在具有影響力且能夠擔公職的圈子裡;因此解決問題的方式,從他們的立場來看,完全是目的取向的。實際上,這意味著在宗派原則與種族原則之間的一種妥協。天生的猶太人與三代以來都過著嚴正生活的猶太人,在教團里要比改宗者及其子女與孫輩享有身份上的優先權。在教團之外的,是未行割禮但依誓言負有宗教義務的改宗者,以及單是「朋友」,就好比在印度相對於比丘的「在家眾」。對天生的猶太人與行過割禮的改宗者而言,儀式是無條件要遵守的,對於依誓言而負有義務的改宗者則部分如此,對於「朋友」就全無約束。不過,有時也出現本質上更為自由的觀點。有人便懷疑,猶太民族受命所行的割禮,對於非天生猶太人要改宗而言,是否真的是不可或缺,而且難道不是舉行個儀式性的潔淨沐浴(亦即洗禮)也就夠了。與(未行割禮的)改宗者通婚,依照拉比的解答,好像有時也是被正當化的。然而,這總之是些孤立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