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猶太教 · 第二章 拉比

韋伯 《古猶太教》
拉比並不是什麼「法利賽派的制度」,形式上他們與兄弟團一點關係也沒有。只不過,在其發展的起始階段,他們與那運動有著最緊密的關聯。在《密西拿》形成的時期里 [1] ,傑出的教師——即使不是在形式上,但就其意圖而言確實——是法利賽人,而其教導乃決定於法利賽主義的「精神」。得先注意到的是,「拉比」之名(從Rab而來,意思是「大」,因此Rabbi意思是「我的大師」)就猶太教史料可及範圍而言是在神殿崩毀之後 [2] 才成為固定的名稱 [3] 。前此,「索佛」是指聖經學者,是個就事論事、有確定內容的稱呼,而「老師」則是指尊敬的人。不過,我們仍然可以毫不猶豫地用這個名稱來指稱耶路撒冷陷落之前的時代里那些教團的聖經學者的權威人士,因為這稱呼不僅極有可能而且確實已被用在這些人身上。那麼就這點而言,「拉比」究竟是什麼? 「拉比」在形式上的正當化是家族長制形成後,亦即神殿崩毀後才有的:那時就要求拉比要經過形式的聖職任命,而且美索不達米亞與巴勒斯坦的學院成立後也制定出確定的課程。在此之前,所有這些都是沒有的事。就我們所知,「拉比」之類的官方正當化根本不存在。索佛的傳統是唯一的標誌:他們是靠著聖經學識與為人所接受的聖書解釋而嶄露頭角並受到公認,他們的親傳弟子與再傳弟子則被視為最具資格的學者。被猶太聖典引用格言的那些人物,絕非僅止於索佛或有學識的拉比;相反的,傳承里有時好像有點故意地特別將律法書的精妙解釋與宗教義務的教誨,借著某個拉比(如伊貝徐茨 [4] )的趕驢人之口說出,並且讓有學問的拉比去向被公認虔敬且因而有智能的農夫(如Abba Chilkijat)求教。不過,這總之是被當成特殊的事例。這證明區分並不是那麼銳利,但那名趕驢人確實是與拉比有明顯區隔的「無知者」。他絕非拉比。福音書設定為前提的種種情況,同樣顯示出當時至少某種對外堅固閉鎖的組織是不存在的,反倒是借著律法知識與解釋技藝的卡理斯瑪,而事實上獲得正當性者成為人們諮詢的對象。對此,顯然只有當解釋的方式煽惑不得體並且招惹出足夠強大的反對態勢 時,才會有通過壓制方式的消極干涉,不管是由祭司這方面,或是經由個人或(多半)法利賽教團領導下的群眾自力救濟(私刑):從福音書的記述里可以得知,對於某個教師之大孚人望是有多麼大的顧忌。當「民眾」緊緊追隨著教師時,即使其教誨甚為謬誤,官方當局還是怯於干涉 [5] 。拉比教師純粹在教育與學院支持下造就出來的形式卡理斯瑪權威,在許多相似的現象里找到其模擬,從羅馬的從事解答活動的法律家(respondierende Juristen) [6] ——在必須領取執照的時代以前——到印度的導師(Guru)。其間存在著重大的差異,而這點,亦即拉比獨特的固有特色,正是我們此處必須加以檢視的。 就重點而言,拉比首先是個平民的 知識階層。這並不是說他們當中全無高貴的或富裕的人士。但是,只消看一眼那些猶太聖典里的權威人物或被提舉為模範的拉比(及其他證人)即可得知:平民,乃至於田地里的日薪勞動者是其主流,而拉比本身當中,富人與貴族是極少數。這在猶太聖典編成的時代及之前是毫無疑問的。如我們先前所見,其他宗教的許多秘法傳授者與教派領袖也都是「平民」。不過,(古代)拉比與他們的不同點特別是在於:他們是以兼職 的方式,亦即除了其世俗的職業之外,履行其作為咨商者與禮儀律法顧問的功能。這絕非偶然,而是禁止為求報酬 而教授(或解釋)律法 的嚴格命令 所造成的結果 [7] 。此一禁令——在保羅「不做者不食」的命令里再得延續——首先完全阻絕了他們發展成印度特有的那種秘法傳授者,其次也說明了在緊要關節點上他們的教誨的某些特色。人們經常匯整羅列領導的拉比所踞的職業地位。可以理解的是,他們當中有許多的地主。當然,多半是地租年金收入者,因為這使得他們可以全心投入研究。不過,令人矚目的是,在猶太聖典里較古老的,亦即神殿崩毀之前最具權威性的人物當中,除了某些——不是很多——商人之外,就數手工業者為其大宗,諸如鍛冶工、涼鞋製造者、木匠、鞋匠、製革者、建築師傅、船工渡者、酒測人和伐木工等,並且最起首的二位著名的學派創建者與尖銳的論爭者希勒爾長老與沙馬伊也都是工匠 [8] 。保羅和在其書信中提到的人物也正好同屬於這一個社會階層。不錯,猶太聖典時代的猶太教教團法保障了拉比 [9] 的某些減免,例如免除賦稅、免除大部分(並非全部)的徭役以及其產品可以優先於他人在市場上販賣的權利 [10] 。其中,若完全撇開這些特權是否在第二神殿時代即已存在的問題不談,那麼拉比靠勞動來賺取生計在後來也被認為是完全合情合理。他應該要花三分之一天來工作,其餘時間做研究,或者他在夏天工作,冬天研讀。後來出現了一些變通之道:准許,至少在法官工作上,因為「時間損失」(Lucrum cessans)而接受補償,而禮物當然也總是免不了的。總之,直到14世紀左右,猶太教的拉比原則上仍無償地擔負起義務性的工作——原先不過是「副業」。「靠自己的雙手勞動賺錢要好過於靠別人的金錢過活的rash galut——教會首長!——的財富」,被認為是昔日拉比的座右銘。換言之,我們在此見到作為某種宗教意識的擔綱者的這些人,是從事營利活動者,其中特別是有很大一部分人屬於手工業。撇開印度中古時期的少許萌芽不談,我們在此首次碰見這種現象。讓我們借著和其他階層的比較來評量出這個現象的重大意義。 拉比 [11] 首先總之絕非巫師或秘法傳授者。以此,他們與印度和東亞形形色色的平民的靈魂司牧者有著根本的區別。他們借著口頭與文書的教學來視事,而後者是靠魔術;他們的權威奠基於知識與智性訓練,而不是巫術性卡理斯瑪。這首先是巫術在後先知時代的猶太教里所占地位的結果。在猶太教里,人們可以靠著巫術來強制神的觀念被徹底根絕了。先知的神觀一舉排除了這種念頭。因此,對猶太聖典而言,在此根源意義上巫術不啻是要無條件加以排拒且冒瀆於神的。最後,任何形式的魔術無不被認為是有問題或可疑的。當然這其中仍有重重限制。在通過咒語 來祓魔與治病的這兩種形式里,巫術依然存在,並且部分是實際受到容忍,部分毋寧是被視為正當:在此牽涉到的不是強制神,而是強制魔鬼,而且如我們所見,這恰是在法利賽主義里扮演了眾所公認的角色。只是這種活動並不屬於拉比的正規事務。不過,奇蹟的卡理斯瑪總之並未受到猶太教連同法利賽派猶太教的否認。福音書一再地讓猶太人,明顯包括聖書學者與法利賽人,對耶穌要求「徵兆」。不過,奇蹟力量附著於先知 ,讓他得以藉此正當化他是神所派遣的,如果這項恩賜真的是從神而來,而不是從魔鬼而來。然而,具有聖典學問的拉比階層自然而然與此種先知主義處於緊張狀態,這是任何抱持禮儀主義立場以某部法典為取向的學者階層會與先知卡理斯瑪相對峙的典型固有狀態。先知出現的可能性的確未被否定,至少原先如此,也因此更要嚴加防範假先知。對此而言,決定性關鍵在於:猶太教的預言徹頭徹尾連結在它是使命 預言這點上,這是超世界的神所差遣來宣告的,而不基於自身的神性或神的附身。後面這種假先知是「不具使命」地宣說與教導。然而,人要何從辨識呢?一個先知的真或假的標誌是什麼呢?對此,耶利米的說法成為拉比解釋里的判准(23:9ff.)。凡是教示偽神祇或其預言未應驗的,自然不是真的先知 [12] 。不止如此,任何先知無不與律法和神的命令相結合,所以凡是試圖使人背離於此的,就是假先知。因而尤其是,唯有讓人民悔罪皈依者,才真的是神所派遣來的。不是幻視與夢,而是獻身於律法所明載的神的命令,方能證明先知的真實性,亦即證明他並不是個「夢幻者」。幻視與夢早就受到古老的祭司傳承貶抑價值,因為顯然曾有(而且正是)幻視使人民改宗心向狂迷的巴力崇拜。不過,奇蹟也同樣可以假魔鬼之名而行。正因此,光是奇蹟能力並不足以成為真正先知卡理斯瑪的證明。即使先知在其教導里似乎已顯示出自己帶有神聖使命的徵兆,但光是奇蹟能力的卡理斯瑪本身還是不能決定性地保證這先知真的就是神所派遣來的。光是在奇蹟能力的基礎上,最多不過能讓嚴正教導的先知獲得在個別事例上解除律法效力的力量——一如拉比也宣稱擁有的能力——僅止於此。對我們而言,此處令人感興趣的最主要在於:嚴正律法倫理 的固守與針對於罪的戰鬥,才是檢測預言之純正性的終極絕對的判准。 拉比也不是從他們圈子裡所培養的密儀導引出權威。如果說巴比倫祭司或許還有埃及祭司的一連串宇宙論的、神話的、魔術的觀點與施為被借用過來——或多或少有變形或未變形,尤其用在祭儀的曆法上——那麼沒被借用過來的卻正是巴比倫祭司智能里具關鍵性的至高且奧義的內容:不管是占星術、天文學,或是占卜術(肝占或鳥占)。後者被明文禁止 [13] ,儘管確實仍行之於民間。某個占星師甚至一度出現在猶太聖典的職業里,而星象圖也如世界其他各地一樣時而有所擺設。不過,拉比的教示明白禁止向迦勒底人咨商詢問 [14] :「對以色列而言,沒有先知存在。」猶太教的祭司階層也成功地排除了這些競爭者,而且古老的拉比觀點,至少在古猶太聖典時代,更是斷然拒絕了此種異教的學問,尤其是占星術的決定論,說這有傷神的崇高與決斷自由。就拉比的社會處境而言,根本沒有學術傳統或輔助手段可資利用來培養這種學問。 如果拉比既非巫師、先知、奧義哲學家、占星師或占卜師,那麼他們也非某種奧義救贖論的、靈知的擔綱者。不止近東的靈知的特殊形式,連同其造物主及其無規範論,全都遭到禁止與排斥,至少在古典-猶太聖典時代,一切的靈知盡在排除之列。決定性重點在於:靈知-神秘的救贖意圖會使律法與倫理嚴正的行為喪失價值。不止高貴的知識階層典型可見的種種神秘形式,而是任何純粹神秘主義的救贖企圖都被認為是可疑的,是具有被魔鬼導入歧途之危險的「夢幻」。恍惚忘我的神靈附身尤其被認為如此,相當於先知對抗狂迷之道的鬥爭。正如「可理解性」對於猶太聖典而言是其價值的指針,拉比的解釋也沉靜但徹底堅決地拒斥一切上達神靈的非理性且狂熱的手段。這不可以用什麼「階級狀況」的結果來加以解釋:因為東方與西方的許多秘法傳授者正好是在小市民階級里贏得其信眾,而這些小市民對於神秘-忘我的宗教意識所抱持的態度在氣性上可說是千差萬別。這毋寧是猶太教傳統的歷史既有特性使然——一方面是經由祭司法典,另一方面是經由預言而確定下來。總而言之,任何不願放棄與律法之關聯的猶太人是如此,法利賽人亦是如此。由於律法書與先知的倫理理性內容之故,義務性但持續不墜的律法研究使他們得以脫離救贖企圖的非理性形式。不止這個消極面,重要的是當他們真切地感受到空乏欠缺時,還有聖經可以填補他的不足。偉大先知的強烈悲愴,國族歷史敘述振奮人心的力量與狂熱,創世神話與原人神話的素樸但激昂的嚴肅,詩篇的強烈情緒內涵,約伯與其他人的傳奇故事和箴言的智能,在在都為包攏幾乎一切所能想見的感情狀態的宗教內在生活建構出一個框架,而這樣一種性質的框架則是世上絕無僅有、再無他例可尋的。此種獨特性並不在於素材的「經驗」內容,因為構成其經驗內容的各個要素及其中所論列的問題,無疑皆可在世界上林林總總的各式聖典中找到相對應的事物。其特異之處毋寧首先在於這些經驗被壓縮在這麼一個狹小的範圍里,然後特別也在於其庶民的性格,以及聖經文本是任何人都絕對可以理解的特性。重要的不是巴比倫的神秘主義與宇宙論的母題被聖經的故事所借用,而是這些母題從祭司的傳承被移轉回庶民那裡。直接可以理解同時又極為高昂莊重的先知神觀也促成了這種「特殊可理解性」的契機,亦即不止傳奇故事的種種經過,而尤其是從故事裡所產生出來的「道德」,不只任何人,即使任何小孩都可以理解 [15] 。荷馬史詩的英雄是希臘世界的小孩(乃至於任何小孩)都可以理解的,《摩訶婆羅多》的故事部分是印度小孩所能理解的。但是《薄迦梵歌》就沒有任何小孩也沒有任何印度小孩可以理解,佛陀的純解脫論也是如此。連同印度的宇宙論與人類學,這些高密度思維的結晶也不是任何人都能理解的。反之,猶太教的經所宣說的「理性主義」,尤其是道德主義的,但同時也是實際主義—宇宙論的理性主義,是如此直接貼近民眾,而且正是在關鍵性的部分訴諸小孩似的理解力,在這點上,世界上任何其他的聖典盡皆望塵莫及,或許拿撒勒的耶穌的故事是個例外 [16] 。猶太教里超世界的唯一神是這樣一種典範:他部分而言像是個父親,部分而言一會兒是有恩慈的一會兒又是冷峻無情的君王,主導著世界的命運;他當然愛護他的子民,但當他們不順從時,便會加以嚴厲的懲罰,不過借著祈禱、馴服與道德美行又能再度贏得他的心;在所有的宇宙進化論和人類學的神話建構里,正是這一個範式以其符合素樸的未經哲學思辨而被升華的大眾與小孩見解的方式,使得世界所有發生的事情都可以被理性地 理解。不過,此種理性的可理解性不但使教團里通過教導、講道與研讀而為眾人所知的神話、詩歌與先知的宗教實用主義獨具特色,而且也強制了拉比的思想無以偏離此一軌道。奧義的、靈知的救贖貴族主義至少原本 就不易在此地基上生長出來,或者即便能夠形成,也不易擴展。如果有什麼奧義會出現的話,頂多是連結上那半曖昧、半為人遺忘其原始意義關聯的先知幻象,此等幻象應許那被神剝奪恩寵的民族有個較美好的未來。事實上,此處亦與宗教哲學性的思辨相關聯。關於這點,後面再談。不過,有兩個層面是屬於我們現在的脈絡。首先是真正思辨性的末世論,此種末世論一來是與但以理和以諾的文學相連結,二來是從波斯與巴比倫起源的救世主思辨借用過來而形成的,諸如「人子」的教說、御前天使(Matathron)和類似角色的教說,這些在真正法利賽派的拉比圈子裡一般而言一直都是為眾所知的,但畢竟仍是異質的東西。此等教說極大程度上——雖非絕對——是在阿姆哈阿列次的秘密集會裡養成的,而耶穌或其門徒無疑是從此處獲取其人子的觀念,而不是取自法利賽人和拉比的教說。對此教說而言,彌賽亞仍是個應許未來的猶太人的地上的王,他將在重新修好的神的幫助下把他的民族抬高到往昔的光榮,並且殲滅其敵人,或者如詩篇里所描述的,使之成為臣服的奴僕或最終改宗皈依以色列的信仰。或者這教說與復活信仰相結合:這個王將在他的王國里讓復活的虔敬者過著嶄新且純淨的生活。不過,進而言之,所有這些希望——不難成為形上的因而也就是易於走向奧義的思辨的對象——不過是對未來的希望與期待。清楚的是,這些期待一旦成為心思所懸之事,就可能而且必定會給猶太人的虔信帶來一股強大的悲愴之情:之所以與所有的印度救世主宗教意識有著根本的差異,原因之一正是在於此種「末日」期待之存在於猶太人當中的這點上。再者,一旦有不尋常的徵兆與災異出現,或者在末世論的先知的影響下,此種末日期待似乎就要實現時,它便會而且事實上也成為最強而有力、在某些情況下也最為野蠻的狂熱的源泉。不過,在日常生活里,或者當事情使人的心思從這上頭轉移時,其影響力必定弱化成為渴望從苦難與危急當中被解救出來的一種情緒性的憧憬,世界的秩序連同猶太民族與虔敬者本身全都被控訴為不充足的,並且讓自己和命運再度和解,這有助於促成猶太教宗教意識的「信仰宗教」(Glaubensreligion)的性格。這特別是在哈德良皇帝治下神殿崩毀後的猶太聖典時代里的情形,也就是當彌賽亞的希望遷延到遙遙無期的時候。實際的行為只會受到此種問題的影響,亦即人類的那些行為能夠提供或提升自己那份資格,足以期盼救世主的快點降臨並且加入復活者的行列。不過,拉比的教示是依據聖經故事的範例、先知當然還有律法,來解答這個問題,而律法的重要性也因而被熱烈地提升起來。教團的罪,其官職權威者本身的罪(尤其是背離神),在拉比眼中無疑也就是一切罪中最為深重者,因為這將使彌賽亞的到來失落到更遙遠的未來,並且因而是欺騙了懷抱希望的所有虔敬者。另一方面,律法書與先知的普世主義的應許——據此,所有的民族都會被帶到神與以色列那裡——當然也是對改宗者的一股決定性的推動力,這在後面還會再提到。但是對個人而言,律法及其實踐才是要加以考慮的,除此根本別無救贖之道。但這條明示之道卻是任何人都唾手可得 的,因為拉比畢竟不止拒斥主智主義—神秘主義的救贖貴族主義,也拒斥禁慾 。 * * * [1] 《密西拿》(Mishna ),猶太教經籍。希伯來文原意為「反覆教導」,是繼《聖經》之後歷史最悠久的權威性口傳律法匯編。由許多坦拿(即學者)在兩個世紀內陸續編纂,最後於3世紀總其成。其內容是自先知以斯拉時代以來的若干口傳律法的詮譯。《密西拿》分六大部分(回目),共63篇專論,每篇專論分若干章。——譯註 [2] 首先用在長老Gamaleil身上。 [3] 因此猶太教學者宣稱《馬太福音》23:7、8是「時代倒錯」。 [4] 韋伯此處所影射的或許是伊貝徐茨(Jonathan Eybeschutz,1690—1764),波蘭出生的猶太教拉比、學者,任阿爾托納(Altona)、漢堡和萬德斯貝克(Wandsbek,三地當時屬丹麥國王)拉比時,當地婦女希望他能運用神力使她們免於難產而死。他授給她們護符,據說其中有密寫禱詞,呼求偽彌賽亞澤維(Shabbetai Tzevi)救助。有一枚護符為嚴格遵奉猶太聖典(Talmud )著作的拉比埃姆敦(Jacob Emden)所獲,埃姆敦公開譴責伊貝徐茨為異端分子。波蘭境內的眾拉比擁護伊貝徐茨,而德意志境內各拉比則支持埃姆敦。這場爭吵損傷了拉比的威信,其影響也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譯註 [5] 一般而言,這當然僅止於當事者不只是 個教師,而是因奇蹟能力而夠格的「先知」的情況。 [6] 羅馬法律家的活動,傳統上分為三種,亦即respondere、cavere、agere。respondere是指為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與解答,同時公開講解,擔負起法學教育的任務。cavere是指為當事者作成必要的行為方式以取得他們所欲的法律效果。agere則是幫助當事者選擇其提起訴訟的方式。換言之,羅馬法律家的解答有的是為了法律行為或訴訟行為的當事人而做,有的是為了審判人,有的是為了法務官而做出,對於法生活具有極為重大的影響力。法律家的解答活動原本是自由不拘的,帝政初期的首位皇帝奧古斯都(前27—14)則授與某些著名的法律家「根據元首權威而做解答的權利」(ius respondendi ex auctoritate principis),而對解答活動加以某種程度的統制;不過,這並不是以禁止其他法律家的解答活動為旨趣。其後,哈德良皇帝(117—138年在位)規定,凡有公開解答權的法律家(不限於當代的)對同一個問題意見一致的,該意見具有法律拘束力,法官或審判人判案時必須遵照執行,以此而進一步強化對解答活動的統制。關於羅馬的這種法律家,詳見韋伯《法律社會學》,第三章。——譯註 [7] 印度導師的本業是個商人、地主或年金收入者的情形不在少數,至今仍如此。但是,對較古老時代的猶太教拉比而言,在「宗教的」職業之外去尋求生計的其他來源,是有必要的;而印度的導師一般而言至少多半是靠其宗教職務所得的外快與捐贈來過活。就此而言,在(東方的)猶太教里,與印度導師相對應的,不是拉比,而是新哈斯丁派的卡理斯瑪秘法傳授者,下文將會論及。 [8] 希勒爾(Hillel d. Ae),詳見本書第一篇第七章注釋。沙馬伊(Shammai HA-ZAKEN,前50—30?),巴勒斯坦猶太教賢哲。與希勒爾齊名並共同主持猶太教公會。他創立沙馬伊派,該派主張嚴格照詞義解釋律法,與主張靈活解釋律法的希勒爾派對立,反對後者所倡根據人的動機判斷其行為的「動機原則」。兩派一直持續到2世紀才衰落。——譯註 [9] 在猶太聖典里,這是指被授予聖職的拉比。 [10] B. B. 22a. [11] 除非有特別加以說明,我們提及拉比時總是先驗地以此為前提:亦即我們指的是行文討論當中的那時期的拉比,也就是猶太法典編纂的材料所提供給我們的那個時代的拉比。 [12] 《申命記》13:2、3,17:20f.。 [13] 《申命記》18:11.。 [14] 在《但以理書》2,為了解尼布甲尼撒的夢,和巫師、占星師、魔法師相提並論的,正是迦勒底人(Chaldees)。——譯註 [15] 即使像約伯的問題及其他有時可見的幾處,此種自明之理或許事實上行不通,不過至少似乎是可以這麼說的。 [16] 或者還有中國的少年讀物,不過這是出於完全不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