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猶太教 · 第二十章 巫術與倫理

韋伯 《古猶太教》
諸事當中,特別要提的是巫術 在以色列並未 占有如其於他處一般的重要地位,或者毋寧說,儘管巫術如同在任何地方一樣從未真正從以色列民眾的實際生活當中消失過,但其命運在舊約的虔信當中取決於律法書教師對它的有系統的打擊。以色列固然有各式各樣的巫師存在,但主導大局的耶和華信仰圈子,尤其是利未人——而非巫師——才是知識 的擔綱者。我們知道,婆羅門也是,只是他們的知識和在以色列的根本不同。正如在耶和華派的樂園故事裡,蛇勸誘女人去吃知識之樹的果子,並且應許人「眼睛就明亮了,而且便如同神一樣」。蛇並未說謊,因為事後神詛咒了人與蛇,又說道「那人已經與我們相似」,也就是像個神,並且是通過知識 ;神將人逐出樂園,「恐怕他又摘生命樹的果子吃,就永遠活著」。換言之,擁有兩樣東西,不死與知識 ,就能成神。不過,是什麼知識呢?在兩處引文里都說是「能知道善惡」。這就是前先知時代的記述者相信可以讓人像神的知識,當然,也未必就意指那是理性的倫理知識,而非純粹儀式的或秘法的知識。在埃及,那些欠缺祭司的書記文化教養的平民也被說成是「不知道善惡」的人。而且,在樂園的故事裡,就我們所見的,人在吃了知識之樹的果子後所體驗到的,並不是一種理性的倫理知識,而是純粹儀式性制約下的裸露的禁忌。不過,到了希西家時代,彌迦便已強調:人,亦即任何人,「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彌迦書》6:8)。所以重要的並不是秘法的知識,也不是單純的儀式知識,而是徹底公開教誨的倫理與慈善。利未人律法書的獨特之處正在於此種教誨方式的用心維護,而且我們也看到,耶和華作為與誓約共同體立約的人格性當事者的這種獨特關係,首先便如此地強調「行公義」。其中,領銜角色是擺在順從與倫理上,優先於就同盟的結構而言必然是幾乎將近沒有的祭儀命令,也優先於在較古老的時代或許僅只發展成少數幾條簡單規則的純粹儀式命令。既然共同體要為每個個別成員的過錯對耶和華負起連帶責任,那麼這個倫理的難題便成為任何一個共同體成員 [1] 尤其是關切國土命運的知識階層的重大關懷。由此出發,關於神聖知識的本質的這個觀念開始支配著愈來愈被非軍事化的、耶和華信仰的平民圈子,也支配了緬懷著美好古法的所有知識分子。此種知識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古代神聖的卡理斯瑪所知的唯有戰爭忘我與戰爭預言,而這兩者均告沒落。本來一直有個趨勢,如同傳說打一開始所顯示的,想將摩西塑造成一個巫師,他的法術就像印度的宮廷婆羅門的法術般,乃是決勝的關鍵所在。不過,這已不再存在,此後再也沒有先知被耶和華喚醒來與他面對面,因為時代已經轉變。以利沙的戰爭神諭是傳說里所能找到的這種巫術性的政治預言的最後迴響。利未人,耶和華信仰唯一延續不絕的永久擔綱者,基於其至關緊要的社會功能,發覺自己是此種知識的擔綱者:人是由於哪些罪過而招致災禍,而又如何才能回復如故。如果說表示寄宿在某些巫師身上的神諭之靈jide『oni這個名稱(《利未記》20:27、《列王紀下》23:24),頂多不過是意指「小」知識,那麼這表征著耶和華信仰的代表人特別反巫術的知識誇耀。以色列的記述先知有時也為王提供建言,如同宮廷先知與巫師。然而,他們總是本著利未人律法書的精神:順從耶和華,無條件地信賴他。他們從未有人想借法術來解救國家。 當然,巫術性的強制神(Gotteszwang)的發展傾向從來就有,即使是在純耶和華信仰的圈子裡,而且可能一直延續到相當後來的俘囚期之前的時代。除了其他較次要的一些跡象之外,特別是相當普見於各處的神名 的魔力,亦即相信只要人知道神的名並且正確地呼叫,那麼他便會聽從,這樣的信仰顯然一直有所發展。耶和華在荊棘的顯現里起初迴避指稱其名,是不無道理的,正如同和雅各角力的那個神靈一樣。後來當摩西渴望耶和華能夠施恩和他見面,耶和華便指示他稱叫他的名——也就是強制他。如同先前所見的,此一廣見於各處的觀念特別是埃及本土固有的。耶和華之名也就是其權能的象徵,如同法老的稱呼一樣。就像阿馬納書簡里,王將「他的名置於耶路撒冷之上」那樣,以色列(《申命記》28:10,《耶利米書》14:9)、耶路撒冷(《耶利米書》25:29)或先知(《耶利米書》15:16)「被稱為(歸在)」耶和華的名下,他的名「住在」耶路撒冷,那兒為他「建了一個居所」,他的名「從遠方而來」(《以賽亞書》30:27),而且「相近」(《詩篇》75:1),耶和華借著他的名施惠於所有「愛他名的人」(《詩篇》5:12、69:37、119:32)。部分而言,這涉及先前所提的那個神學概念:為了消除耶和華擬人的、親自現身的那種性質;然而部分而言,這也牽涉到那個在埃及具有支配性的、關於名的本質的觀念,而且,並不意外的,所有這類特徵性的段落全都是《申命記》的,亦即其起源的時代一般而言展示出與埃及的虔敬形式極高度的親近關係。神名的特殊神聖性,在埃及也可發現到,譬如一方面,艾西斯(Isis)借著得知雷(Ra)的密名而奪取了他的力量,另一方面,普塔(Ptah)對「妄用」他的名者進行報復。在以色列,神名的神聖性也逐漸增高,儘管原來那兒並沒有遍布於其他地方的那種神名的禁忌。後來的見解認為,試圖以呼叫神名的手段來強制崇高的神乃是嚴重的冒瀆,會招來神的報復。在先知時代仍盛行的、無所謂地使用神名,退卻於那種特殊的畏懼,而那樣的畏懼必然早就開始了。不知可回溯到多麼久遠時代的十誡之一,不可妄稱神名,無疑便是意指要以巫術來強制神的企圖。此種拒斥在此也很可能是基於有意識地敵對埃及,並且或許更是特別針對埃及的死者崇拜。因為,在埃及,神名的意義再沒有比《死者之書》的第125章更加引以為中心主軸的了,在那兒,神名的正確使用是靈魂之命運的關鍵所在。在地府的每個入口,各個神都要求死者要知道他們的名才能放行。一方面有著相近之處,另一方面又斷然拒斥,這絕非偶然。 拒斥巫術實際上尤其是意味著:巫術並未像在他處那樣,為了馴服民眾的目的而由祭司加以體系化 。在巴比倫,巫術的體系化在神義論 需求的壓力下有所發展,所以原先是理性的。無罪的人遭受苦難,這樣的體驗與對神的信賴似乎唯有如此才能合一,亦即並不是神,而是魔鬼與惡靈才是災厄的起源;以此,神義論步上一種潛在的半二元論的軌道 [2] 。這在以色列是不可能的。一切的災厄同樣是源於耶和華,這是最早的先知(阿摩司)的基本命題之一。在視一切災厄為大能之神的懲罰與處置的以色列,以巫術來抵禦魔鬼的發展,相對於純粹倫理性的 祭司律法書與懺悔贖罪的發展,後者乃是利未人祭司固有的掌控手段。這情形徹底影響了以色列宗教發展的全面領域。首先,在亞洲宗教里,「魔法」(Zauber)所占據的位置,在以色列那兒則是由「奇蹟」(Wunder)所占據。亞洲的巫師、救世主與神祇「施法術」,以色列的神則是應呼救與求情而「行奇蹟」。其間的深刻對比,先前已經說過。相對於魔法,奇蹟是較為理性的。印度人的世界一直都是個非理性的魔術花園。類似發展的端倪在以色列可以從以利沙生平的神奇故事裡發現到,其非理性與亞洲的魔法行使完全同在一個階段上。此一思考模式有可能很容易就占了上風。然而,對抗一切狂迷忘我 的持續不斷的鬥爭,顯然決定了以下的特徵,亦即:在純正的耶和華信仰的宗教傳說里,例如在族長的故事裡,連同在摩西與撒母耳的傳說里,以及一般而言舊約里,不是 魔法,而是奇蹟——源於神有意義的且可理解的意圖與反應——占有從未見於其他任何聖典里的那種強大的支配性地位,而奇蹟本身在許多古老的部分,多半是在族長傳說里,相對而言較少被使用。魔法的這種付之闕如的情形,尤其迫使尋求事情、命運與遭遇之原因的問題走上天意 信仰(Vorsehungsglauben)的軌道,亦即認為神乃是個以隱秘的但終究是可以理解的方式駕馭著世界特別是主導著其子民之命運的神。「你們的意思是要害我,但上帝的意思原是好的」,耶洛因派的藝術之作《約瑟傳》,便令其主人翁如此言簡意賅地表達出此一天意信仰 [3] 。在此,神的意旨同樣宰制著人類企圖逃脫的那個領域,如同在印度的故事裡,「命運」戰勝了所有施弄玄虛以圖擺脫它的伎倆。但是,在以色列,並非印度的那種業(karma),而是人格神的某種理性的天意決定著這個命運。 儘管發怒時激憤難當,但終歸說來既理性又按計劃行事的這個知識分子的神,具有兩大特徵性的面相。首先,如我們先前提示的,他是個平民 的神。這可不能被誤解。這個面相里的耶和華既不是「大眾宗教」的神,也絕非順應「群眾」需求的神。他毋寧正好是在最終獲勝的耶和華觀念里,部分由先知(戰爭先知與後來的律法書先知)和律法書教師所組成的那個圈子企圖強制教導 給民眾的那個神。這經常遭到反抗。因為群眾真正的需求,無論何處莫非尋求巫術或救世主以解救急難,在以色列亦是如此。同樣的,不管是耶和華信仰的理想,或是懷抱此種虔信的理想主義者,皆非出自這個所謂「窮人」的圈子。俘囚期之前,不止整個真正的列王傳說里的英雄,即使來自士師時代傳承的古老殘篇里的英雄,莫不是經濟境況良好同時又虔誠的以色列人。在虔敬的宗教傳說里,族長也都是非常富裕的人。依據古老的應許,在此如同其他各處,財富本就是虔誠的報償。具有文學教養的耶和華知識擔綱者本身極有可能泰半是高貴氏族的成員。不過,自先知時代開始(阿摩司)以來,不止顯示出情況已絕非總是如此,尤其更顯示出:文士階層希望能夠培育 出而且事實上也真的培育出具有清教式純正的——因而也就是厭惡狂迷、偶像崇拜與巫術的——虔信 的那個圈子,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平民階層。至少是在此種意義下的平民階層:他們既未參與分享政治 權力,也不是王的軍事與賦役國家的擔綱者,更不是城市貴族社會權勢的承擔者。這清楚地呈現於傳說的編纂里。除了《列王紀》里的吉光片羽之外,貴族的英雄主義得不到任何發聲之處。反之,備受尊崇的幾乎全都是和平虔敬的農民或牧羊人,而且陳述與說明的方式也都適合於他們的觀念水平。以言詞來煽動諂媚群眾的做法,當然是根本行不通的。就像在埃及一樣,利未人的訓誡要求法官,既不可歪曲法律以利於貴胄,也不可歪曲法律以利於大眾,而掃羅的厄運,除了其他因素之外,總歸要怪他服從愚蠢的民眾。個人的價值與權威毋寧是取決於有關耶和華命令的知識。不過,利甲人的那種「遊牧的理想」與對於農民召集軍的回想,也支配著教養階層的理想。唯有履行上天的命令才能保證國家與人民的命運,這是儒家的基本信念,完全如同激進的耶和華信仰者。只不過,在儒家,具決定性的是一個高貴的、有著審美素養的、文質彬彬的俸祿階層的美德,而在以色列,愈來愈被推崇的是鄉村與城市裡的一個理想的以色列平民的美德。利未人的訓誡愈來愈重視這個作為其顧客的平民思想世界。於此,獨特之處是:在以色列,而且唯有在此,平民階層成為一種理性的 宗教倫理的擔綱者。 其次,同樣極為重要的,耶和華一直是個歷史 的神,特別是政治—軍事史的神。這使得他與所有的亞洲神祇區隔開來,而且其緣由在於其與以色列的起始關係。對於耶和華最忠實的信奉者而言,他始終是誓約共同體成員的同盟戰神。儘管他除此之外還是個雨神,或者在北以色列的思維里他被抬高為天上的王,對於純正的耶和華信仰者特別是先知的虔信而言,他始終是政治命運的神。因此絕非人類可以借著冥思而與之神秘地合而為一的神,而是個超乎人類但可以理解的人格性的主,人必須服從。他業已下達人類必得信守的積極命令。人類可以如同面對一個大王那樣,探究他的救贖意圖、他發怒的原因與他施恩寵的條件。但除此之外,別無其他。在此前提的基礎上,關於世界之「意義 」為何的印度式思索的發展,徹底被排除。基於不同於此的理由,那種思索在埃及與巴比倫也未能超越某種相當狹窄的範圍。在古代以色列,這思索則根本毫無立足之地。 * * * [1] 我在黑恩前引書(S. 348)當中發現某些暗示,指出他所謂的以色列的「民主」性格對於以色列的倫理特質而言有何意義。 [2] 關於魔鬼信仰乃是神義論需求的產物,J. Morgenstern, Mitteilungen des Vereins für Alte Geschichte , Bd. III, 1905,書中已有某些提示。 [3] 見《創世記》50:20。——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