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猶太教 · 第十八章 耶和華信仰對狂迷之道的鬥爭

韋伯 《古猶太教》
喚起吾人注意,有關以色列的「契約」里的崇拜形式,在北以色列的主要聖所示劍與耶路撒冷之間存在著具有特徵性的對立,這是邁爾的功勞。根據《約書亞記》,示劍的契約具有一種祭祀會食的性格,亦即一種共飲共食、與神「交契」(Koinonia)的性格,就像一則古老的關於西奈契約的北以色列的故事所報道的,七十個長老出席為耶和華餐桌的客人,如同反過來,耶和華也前來做客,參加祭祀夥伴們的犧牲會食。在猶大所傳襲的禮拜式則與此相當不同。這在有關西底家治下的契約里有著詳盡的報道,而且也在關於神與亞伯拉罕的契約的宗教傳說里被視為前提般地妥當。供作犧牲的走獸被撕裂,誓約者諸如王、祭司或個別情況下的氏族長老或全體兵丁(『am),一一從中穿行而過。在那則宗教傳說里,耶和華便在夜裡這麼做。因此,在此並無那種聖禮式的與神交契發生。撕裂牲獸的場景也出現在另一個典禮里。意欲召喚以色列參與聖戰或對抗外族或不法誓約團員的英雄或先知,撕裂一隻走獸並將肉塊傳遍全國。這被視為一種有義務響應耶和華號召而出征的警告。此種形式只被報道過兩次,而且正好都是關於北方部族:以法蓮與便雅憫。換言之,撕裂獸類的這種形式若可被認為是與猶大的契約形式有著某種關係的話,那麼可以想見的,此種形式在北方也應該不是不為人所知的。果真如此,我們可以作此設想:在示劍的定居民眾間常見的與神交契的形式,是與和平的 神建立關係的古代迦南人的形式,相對於此,同盟戰神耶和華所固有的對軍事的 同盟關係有所助益的另一種形式,則是山區里並不那麼定居的農民與牧羊人原有的鄉土形式。此種設想之所以非常有可能,乃是因為肢解牲獸應該是古老的狂迷信仰里撕裂牲獸的一種儀式痕跡——非洲的貝都因人是撕裂一頭閹過的羔羊;而且此一現象也見之于山區與草原的民族,譬如伊朗人似乎是經由瑣羅亞斯德 [1] ——或許是在美索不達米亞文化的影響下——才根除了此種習俗。而且,如此推斷想必不錯:猶大諸部族曾對原始的,例如在狄俄倪索斯祭儀里也可見到的肉食狂迷發動有計劃的鬥爭而將之剷除。後來在禮儀上嚴禁血肉吃食的命令 或許正意味著此一鬥爭之路的一個階段,而後來「不可吃動物的靈魂」的動機,則是保留了昔日泛靈論想法的痕跡。因為,就像我們時而所見的,上述的禁令看來原先並不施用於戰場上的軍隊。其發展過程應當是這樣的:血肉之食原先只有在平常時期是被禁止的,除了保留給戰神的肉食狂迷之外;後來在我們所熟悉的非軍事化的過程和根除狂迷的影響下,才變成無論何時都被禁止的。但這只不過是個不確定的假設罷了。最後,在傳承里(《出埃及記》24:6、8)還出現建立契約關係的第三種形式:以犧牲的血噴灑耶和華共同體,同時也噴灑祭壇。這是以祭司的助力為前提,因為只有祭司才能做這個舉動。由於此一形式被插入長老與耶和華同桌共食的那個非常古老的故事裡——這個食桌共同體在此是締結契約的結果,而不是宗教性交契的建立——所以可能也是古老的,並且以此例來說,起源於南方。不過這也無法確定。對我們而言,重要的只在於:在歷史時代,南方諸部族並不知曉一種與神建立神聖交契的典禮。以此,我們來到了一個重要的論點上,這不但決定了南方純粹的耶和華信仰相對於北以色列與巴力及相關的農耕祭儀相融合,兩者間/古猶太教第一篇以色列誓約共同體與耶和華/的決定性對立,也是契約形式本身更加形式上的對立的外在表征。 和多半的古代農耕祭儀一樣,巴力崇拜終究是而且一直都是狂迷的 ,特別是酒精 的與性 的狂迷。在田地里的儀式性性交,作為祈求豐收的一心同感的魔法,縱酒與亂舞狂迷以及不可避免隨之而來的性的雜交,後來變成較平和的供牲會食、唱歌跳舞與神殿賣淫,相當肯定可以證明這也都是以色列農耕祭儀的原始構成要素。其痕跡顯而易見。根據傳說,摩西反對「圍繞著金牛犢跳舞」,先知激烈反對「姦淫」,而祭典上的輪舞則到處都留下痕跡;在法律集裡、在宗教傳說里(例如他瑪的故事)以及先知們都明白證實神殿女奴(Kedeschen)的存在;所有這些都在在顯示出古老而歡樂的巴力崇拜的性—狂迷的性格。明文記載的史料報告裡也看得到這些特徵。巴力和印度的豐饒之神一樣,一點兒也不欠缺女性伴侶。這個伴侶名為巴拉特(Baalat),她被視同為亞斯塔特,而後者又被視同為巴比倫的伊希塔,性領域的神 [2] 。打從巴力崇拜混融於耶和華之際,性的狂迷之道也入侵到耶和華崇拜里。耶路撒冷的神殿里也的確有神殿女奴的存在。 針對巴力崇拜的這種狂迷的、縱酒的特別是性的 狂迷的性格,以及受到此種崇拜所影響的宗教性,純粹的耶和華信仰的代表者發動了激烈的鬥爭。利甲族針對葡萄酒的鬥爭,絕不光只是為了保守舊有的草原習慣,而是特別針對定居民眾的縱酒狂迷的鬥爭。尤其是耶和華信仰的儀式與耶和華信仰的倫理對於性生活所抱持的態度,乃是此種深刻對立的明證。事奉巴力,意思不外乎「隨之行淫」。通過對性的這種鬥爭,性領域的全面規制在猶太教里留下了影響深遠的印記。破壞他人婚姻乃是死罪的這種宗教禁忌,當然也不過是和受到先知或祭司所規制的所有宗教里一再出現的事項相互一致而已,不同的只是懲罰的方式特別嚴厲。婚姻作為生兒育女的手段與作為經濟上保障為人之母者的手段,這種看法自然算不上是以色列所特有的,而是普遍所見的。同樣的,關於性事的理解方式所帶有的鮮明的自然主義色彩,也絕非僅止於以色列所固有的。祭儀的和戰士的禁慾的貞潔規定、月經婦女的禁忌與不淨規定等,同樣廣見於各地,當然各有相當不同的方式。這些規定不過是表達出,視性領域為魔鬼所支配的特殊領域的觀念,而此種觀念無論何處都正是通過性的狂迷之道而呈現給理性崇拜與理性宗教的擔綱者。然而,以色列的儀式與以色列的宗教傳說,而且特別就是在耶和華信仰的影響之下時,應對此一領域的程度與方式,正顯示出此種理性宗教見解的一種激進的極端立場,而這唯有從其與巴力狂迷之道的偏執對立這點上方能獲得解釋,這正如我們必須將其拒斥任何彼世思維的傾向推溯到其反對埃及死者崇拜的偏執態度上一樣。在性的領域裡,針對狂迷的毫無羞恥之心的這種反擊傾向,以及對於狂迷之道的擔綱者迦南人的蔑視與詛咒,尤其是顯現在其強烈禁忌任何肉體的裸露上。光是肉體的裸露一事,或僅只情慾地瞄一眼親人(《利未記》20:10),都會被視為近親相奸而犯下死罪,迦南人的部族祖先在《創世記》里就被視為一切不知羞恥的始作俑者,應該承當令其子孫承受永遠淪為奴隸的詛咒。另一方面,任何的近親相奸、與父親姬妾的任何接觸以及其他未受允許的性交,全都以肉體裸露的一種表征來論處(《利未記》18)。在古老的儀式里,走上祭壇的階梯是絕對不許的(《出埃及記》20:26),以免發生肉體裸露於階梯的事,既然階梯也是耶和華理想寶座的一部分。在原人享用了知識之樹的禁果而得以分辨「善」與「惡」之後,標誌其最初辨識能力的就是,他們是「裸露」的。同樣的見解與傾向貫通了所有與此相關的規定與決疑論。手淫是禁忌之罪。根據現今版本的傳說,這是破棄了為兄弟留傳子孫的義務。不過,原來對手淫之罪的明確拒斥應該是取決於耶和華信仰者對某種摩洛狂迷的敵視(《利未記》20:2),後者將男人的精子奉獻為犧牲。狂迷的、近親相奸的或違反自然的所有被禁制的性交種類——當然不光是這些,不過首要的就是這些——都著落在耶和華信仰特有的「愚蠢」概念之下(《創世記》34:7,《申命記》22:21),而這個詞彙仍標示在最後期的傳說里,而且在福音書里仍是可能被用來數落以色列人的詞當中最過分的一個。以色列特有的、在此無法一一加以細論的、規制性行為的所有規定,因此並非倫理性的,而是儀式性 的規定。古代以色列的實質上的性倫理 並不比其他由祭司所制定的規制更加嚴格。十誡里的姦淫指的是對他人婚姻的破壞,而不是對自己的。男人的婚外性行為之受到禁止,是後來在俘囚期之後的時代才開始的,而且不過是著眼於處世的智能——和儒家的明訓與埃及(譬如智能導師普塔和泰普)的箴言如出一轍 [3] 。倫理意味下的「貞潔」一字,在以色列的古老言語裡是沒有的,直到受了波斯的影響(我們將會看到),這才開始進行規制,並且起初也僅止於舊約外典(《托比傳》)。反之,根據古代以色列的觀念,引誘少女而未先與其氏族訂定契約便會招來女方氏族的報復,如同第拿的例子所示的;不過法律集卻也規定了以結婚來贖罪的辦法,亦即付出贖款以取得少女,如同盎格魯撒克遜法律里以對象損害的方式來處理這種事一樣。對於被視為性無恥之事的反感,和貝都因人那種特殊的「道德的純潔」一點關係也沒有。耶利米指責沙漠的阿拉伯人(《耶利米書》3:2)「在道上行淫」,意思是——如同他瑪(Tamar)的行徑所顯示的 [4] ——他們行淫於賣淫妓女經常出沒的地方,而神殿女奴也在其中,後者正是先知們,連同一切性狂迷的其他殘跡,所加以拒斥的。只不過,一心同感的性狂迷 (die homöopathische sexuelle Orgie)對於貝都因人而言是禮儀上前所未知的事,這點與農耕人民的祭典正相反。 直到後來都還廣泛保存下來的這一整個性的決疑論里,那種特別是禮儀上的主要並非倫理的性格,賦予此一決疑論某種獨特的格調,其道理並不在於以色列的性的決疑論是不同於其他的一個種類,而是在於只有在以色列,性的決疑論被如此偏執地貫徹到這種程度。在處理與討論性的種種現象時的那種古老的自然主義的悠遊自在,與對於肉體裸露的這種全然是禮儀性的焦慮結合在一起,而此種結合與特殊的尊嚴感——通常和我們那種被封建的或市民的慣習所貫穿的羞恥感反應相結合的尊嚴感——一點關係也沒有。那樣的結合,對於深受封建的、市民的與基督教的觀念所影響的現代的羞恥感而言,很容易就像是幅真正羞恥感——我們所熟知的意味下的羞恥感——的諷刺畫。此種獨特性的源泉,就歷史而言全然在於與北以色列農民的狂迷之道——如同其祭司階層所行的狂迷施為——的尖銳對立。伊斯蘭教所知亦無不同,由於伊斯蘭教對於裸露的反感,所以凡於伊斯蘭教普及之處,其自然成為發展紡織工業或至少在市場方面的擔綱者。 與狂迷之道和狂迷忘我的這種對立,也決定了南方對於出自這兩種形態的忘我達人的態度。施行集體忘我的古代拿比,基本上毫無疑問的是個北以色列的現象,部分源於腓尼基的,部分源於迦南的巴力崇拜。《撒迦利亞書》(13:5)仍理所當然地認為,假先知就是農夫,他們所謂的自我殘傷不外是妓女的指甲所造成的。為狂迷的群眾祭典服務的卡理斯瑪忘我達人,無論何處都集結成行會或學派。以利沙的拿比學派和更早期拿比學派只不過是和此種一般現象一致而已。拿比忘我所源出的狂迷之道,如我們所見的,尤其是一種一心同感的豐饒的狂迷。這類事情,遊牧民和半遊牧民是一無所知的。如果他們真的對肉食狂迷曾有所知,那也是戰士狂迷的一部分。的確,最古早的以色列,而且毋寧是北以色列,便知曉拿細耳人的戰士禁慾與狂戰士的戰士忘我。同樣的,令集體進入忘我狀態的古老的拿比,如我們所見的,至少部分也是軍事先知。不過,以下三點是昭然若揭的。首先,相對於巴力的祭典狂迷,拿細耳人的戰爭忘我確實有酒禁 的規定。其次,底波拉時代的古典戰爭預言,與拿比相反的是個人的 戰爭預言。最後,令人注意的是,底波拉之歌談到以色列所皈依的「其他神祇」。這可能不過是意指地方神,也就是巴力。數百年之後,我們再次看到以利亞的個人預言之對抗同樣的「其他神祇」與狂迷的集體忘我。隨同耶戶上戰車的先知,是個利甲人,亦即縱酒狂迷的敵對者。此種鬥爭總是一再地由南方出身者或至少主要是畜牧團體出身者來發動主導。典型的個人先知以利亞,巴力忘我的死敵,便是出生於基列,並且是個典型的遊牧者。集體忘我專家以利沙,根據傳說,是個農夫。相當一段時間之後,從對抗北方祭祀方式起家的首位先知阿摩司,也是出自提哥亞的牧羊人。以此,得出以下結論:在迦南的狂迷與忘我的影響下,集體忘我的拿比與非理性、感情性的巫術形式,來自北方;理性的利未人的律法集與理性的倫理的使命預言,來自並不知曉農耕地區狂迷之道的南方。此種預言深知,狂迷之道的這種毫無羞恥對耶和華而言是極可厭之事,並且,對古老的契約之神而言,比起履行其古老的命令,祭典與犧牲一般說來毫無意義可言。換言之,南北的這種分歧,顯然打從遷入迦南地開始便隱隱地貫穿於整個以色列的歷史。隨著敵對狂迷的兩大勢力——利未人與災禍預言者——的思維世界愈來愈趨於理性的性格,此種分歧也變得尖銳起來。這至少部分而言是知識階層的文藝文化日益增生滋長的結果。因此,我們有必要清楚分說,這兩種彼此根本不同的宗教性——利未人與災禍先知——的基本要素在相互或隱或顯的角力當中,如何在古代以色列的文士階層 內部里發揮出影響力。 * * * [1] 瑣羅亞斯德(Zoroaster,古伊朗語作Zarathustra),伊朗宗教改革家和瑣羅亞斯德教創始人。瑣羅亞斯德教在印度又稱為帕西教,中國史籍則稱之為「祆教」。至目前為止,我們尚無法以任何準確的範圍來確定瑣羅亞斯德的生卒日期,根據瑣羅亞斯德教的傳說,他主要在「亞歷山大之前258年」活動,亞歷山大大帝於公元前330年征服阿契美尼德王朝(前559—前330年統治波斯)的首都波斯波利斯(Persepolis)。根據這個日期推算,瑣羅亞斯德在公元前588年說服希斯塔斯普(Vishtaspa)——他很可能是花剌子模(Chorasmia,中亞鹹海南部地區)的一個國王——改變信仰,根據傳說,這件事情發生時,他四十歲,由此推測他的出生日期是公元前628年。他出身斯皮塔馬(Spitama)這個樸實的騎士家族,可能位於米底亞的拉各斯鎮(Rhages,今德黑蘭郊區)。瑣羅亞斯德把古來印度、伊朗的(雅利安的)諸神(即印度吠陀中的提婆[devas])斥為邪神。他宣稱阿呼拉·瑪茲達(Ahura Mazda[智能之主])為最高的神﹑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創造者;而安格拉·曼紐(Angra Mainyu)則擁有眾邪神,專事破壞,與之作對。這就是他的一神信仰兼有二元論的教義的特點。其教義認為:世界分為善與惡、光明與黑暗、真與妄兩種勢力,二者經常戰鬥。人有自由意志,可自行選擇參加一方。惡的勢力終將被消滅。他宣揚人應以「善念、善言、善行」對邪惡勢力作鬥爭,這樣在死後經過審判得升入永遠光明快樂的國土。瑣羅亞斯德所說善與惡兩種勢力的鬥爭,反映了當時亦農亦牧的居民與遊牧部族間的矛盾。他反對崇拜多神的教說,遭到舊祭司和部落軍事貴族的反對。他離開本氏族部落遠遊,在巴克特里亞、阿利亞(今赫拉特)和阿拉科西亞(今阿富汗南部)各地傳教,瑣羅亞斯德教於是大行於世,進而傳入西部伊朗,瑣羅亞斯德的生平及教訓的記錄,後成為該教的經典,即阿維斯塔(Avesta )。——譯註 [2] 巴力在巴勒斯坦一帶其實還有不少其他的名號,例如摩洛(Moloch)等,摩洛根據舊約的說法為亞捫人所崇拜的神,除了摩洛之外還有其他名號:「於是大衛聚集眾軍,往拉巴去攻城,就取了這城,奪了亞捫人之王所戴的金冠冕(王:或譯瑪勒堪;瑪勒堪就是米勒公,又名摩洛)。」(《撒母耳記下》12:29—30)而巴力則是迦南一帶傳統上的農業神,掌管氣候生產等事項,在以色列人逐漸由遊牧轉向農耕定居的過程中,地位自然日漸重要起來。根據舊約的記載,遇到災荒時,以活人(尤其是兒童)獻祭為其祭典特色。此一信仰在以色列人中有其根深柢固的潛在勢力,而與耶和華信仰產生激烈的鬥爭。例如《利未記》20:1—3,耶和華對摩西說,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一直到先知耶利米時(前7世紀末),耶和華還要通過他抱怨:「他們在欣嫩子谷建築巴力的丘壇,好使自己的兒女經火歸摩洛;他們行這可憎的事,使猶大陷在罪里,這並不是我所吩咐的,也不是我心所起的意。」(《耶利米書》32:35)欣嫩子谷(Valley of Hinnom)是在耶路撒冷城西南方的一個山谷,信奉摩洛的以色列人常將小孩送至此地當祭品,後來,這個地方就被人們認為是「世所遺棄」的地方,由此而產生Gehenna一詞,從希伯來文Ge Hinnom衍伸過來的字,是地獄、煉獄、受難處、酷刑處、燃燒的地方等意思。 亞斯塔特(《舊約》里則稱之為「亞斯她錄」)的身份就比較複雜了,她與當時(或之後)流行於東地中海沿岸地區的好幾個女神,例如美索不達米亞的伊希塔(Ishtar)、希臘的阿芙羅狄蒂(Aphrodite)以及羅馬的維納斯都有些藕斷絲連的關係。亞斯塔特的職掌是生育與豐僥,因此也是農業神,其實在神話里,她本來就是巴力的配偶。在舊約里,以色列人對她的崇拜時常是與巴力(或是摩洛)的崇拜並列的。「以色列人又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去事奉諸巴力和亞斯她錄。」(《士師記》10:6)「以色列人就除掉諸巴力和亞斯她錄,單單地侍奉耶和華。」(《撒母耳上》7:4)以色列的名君所羅門王也曾為他們立廟祭祀,「從前以色列王所羅門在耶路撒冷前、邪僻山右邊為西頓人可憎的神亞斯她錄、摩押人可憎的神基抹、亞捫人可憎的神米勒公(摩洛)所築的丘壇,(約西亞)王都污穢了」(《列王紀下》23:13)。——譯註 [3] 普塔和泰普(Ptahotep)箴言,完成於埃及舊王國晚期至中王國時代,即公元前23世紀至公元前16世紀的作品。詳見蒲慕州,《尼羅河畔的文采——古埃及作品選》(台北:遠流,1993),頁140—159。——譯註 [4] 他瑪為猶大的媳婦,後來因故偽裝妓女與猶大「同寢,從猶大懷了孕」,故事詳見《創世記》38。——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