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猶太教 · 第十五章 犧牲與贖罪
完全可以肯定的是,以色列早期時代並沒有誓約同盟的——也因而受到一般承認的——祭司身份存在 [1] ,尤其沒有可以同盟自身之名而為同盟神奉獻犧牲並獨占此一事務的祭司身份存在。後來犧牲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在以色列同盟和耶和華的關係里當然是沒有的。因為,王制時代之前,如前所述,根本沒有同盟當局具足權能,得以在和平時期有規律地奉獻犧牲。成為一體的誓約同盟只存在於戰時,並且那時,根據傳說,戰利品的部分或全部被加以禁忌為神所屬之物,而作為特殊的儀式手段奉獻給神。比起先前的犧牲,這當然會讓神對以色列的勝利有著更加強烈的利害關心。自然,就像對所有的神祇一樣,犧牲或許總是常年奉獻給耶和華的,為的是博得他的好意。在戰時,犧牲是由誓約同盟奉上,在平時,則是由個人各按機緣而獻上。依照傳說的理論,每一餐,至少任何有肉食的會餐,都是相當廣義下的「犧牲會食」(Opfermahl),亦即,當此之際神會經由供奉而得到他的那一份。君侯或有時面臨此等事態的氏族長,會在開戰之前,或在古老聖所有必要時,奉獻犧牲給神。根據一則可信的傳說,似乎唯有祭壇灑血一事是保留給摩西的,也就是保留給職業祭司。不過,我們無法肯定此一祭拜形式是否也施行於示羅之外,以及年代有多古老。後來的祭司理論當然已將掃羅未經諮詢撒母耳的犧牲奉祀(在此撒母耳被賦予祭司的角色)提示為侵犯祭司職權的典型範例——掃羅為此而敗亡。不過即使是到了相當後期,這與實定法一點都不相符。大衛在《撒母耳記》里穿上了祭司的衣裳而說出祝福的話語。在經過祭司修改的列王傳說里,亞撒王統治時上演了據稱是發生在掃羅和撒母耳之間同樣的鬥爭 [2] 。必然可以肯定的是,君侯和大土地領主都雇有儀式上訓練有素的祭司,只不過原先他們可以完全自由作選擇。在較古老但後來被《歷代志》作者刪除的傳說里,大衛讓他的兩個兒子做祭司 [3] 。在《士師記》里,北方的一個大地主彌迦,依據一則我們在其他關聯里很快就要談到的傳說,也是如此行事。由君侯和私人依此方式出資興建的聖所,被視為他們私人的產業。他們對此握有家內權,譬如北以色列的諸王之於耶羅波安在伯特利所建的聖所(《阿摩司書》7:13);由他們所任命的祭司,也就是他們的官員,在那兒依照他們的命令行事,根據傳說,祭司們甚至(遵從王命)在耶路撒冷按照外國圖式建造祭壇(《列王紀下》16:10)。祭司身份的一個總體組織亦因供牲聖所間的彼此競爭而付之闕如。可以理解的是,在北方王國,個人的「私有教堂」相對於王所建立的聖所所處的不利地位,並不如中央集權的猶大城邦國家裡那麼嚴重。高層祭司的名銜是「祭司」(ha kohen);「祭司長」(kohen ha rosch)的頭銜是後來才出現在耶路撒冷(《列王紀下》25:18);至於俘囚期之後的稱號「大祭司」(kohen ha gedol)前此是否存在並不肯定(《列王紀下》22:4、22:8、23:4,這幾處被懷疑是注釋,參照《列王紀下》11:9f.,同樣那個大祭司耶何耶大的稱號是ha kohen) [4] 。不過,總之,王的神殿的禮拜祭司被算作是王的官員(《撒母耳記下》8:16f.、20:23f.),隨同王出征作戰,並且在《申命記》之前的時代里未曾扮演任何值得注意的獨立政治角色,唯有一個例外,那就是亞他利雅王之下的耶何耶大。他們一點也算不得是個宗教「共同體」(Gemeinde)的首長。那是不存在的。召集軍團在古代是個群體,在宗教的事上也是,後來由完全的以色列人所組成的地方共同體也是如此。審判耶利米的法庭是由王的sarim和zekenim所組成,至於宣判之際他們所扮演的角色,至今仍然存疑。兵丁(『am)在此種法庭集會(kahal)里形同「見證人」,祭司是起訴人,不過並不出庭。即使事情關涉到的是宗教契約問題,此種集會也是由王(約西亞)而不是大祭司(希勒家)來召集。關於耶路撒冷的古代祭司王國問題——《創世記》第14章的可疑傳說里是提到它的存在,並且由於關切而讓此記事復原——此處姑且擱置不談。總之,根據古老傳說,君侯也具有正當權利和儀式上的資格,為其團體供奉犧牲。不過,同樣可以肯定的是,有一些聖所是自古以來即為人們不遠千里而來造訪之處,在那兒,一切全都由當地具有世襲性卡理斯瑪資格的祭司氏族按照古老的規則來為君侯或私人舉行特別莊嚴隆重的典禮。其中尤其是示羅的以利氏族,對先知(耶利米)而言,示羅是特別古老與純正的耶和華信仰的崇拜聖地。關於當地確實是古老的供奉犧牲方式,傳說似乎指出以下幾點:聖所造訪者,連同他們為了特定心愿得以實現的個人祈求,獻上肉類犧牲;祭司在其中取得自己的一份;此外,以酒宴款待參與者的犧牲會食,亦不少見。犧牲會食的意義是我們後面必須詳加探討的問題,至於古代以色列犧牲奉祀的相當複雜的歷史則可撇開不談 [5] 。此處,我們首先要處理的是犧牲的供奉 。這在以色列和其他各處一樣,主要被認為是個對神強力祈求的合適手段。最古老的祭祀規定,如同保留在契約之書的祭儀追加事項里的,只不過一般性地規定:以色列人應該每年出現三次在耶和華面前,並且「不可空手而來」。並沒有其他確實是古老的規定存在。至於此一命令實際上到底有多重要,無法確定。
隨著同盟戰神的威信因領土擴張而日漸高漲,以及尤其是王國的建立,犧牲供奉的意義首先在量方面產生了變化。大衛王朝和北方王國的耶羅波安,興建了常年按時供奉犧牲的王的聖所。
不過,犧牲供奉的意義 上的變化才是更重要的。這是隨著迦南地方的政治前景在王權支配的推移過程當中愈來愈趨暗淡所產生的結果。因為人們必定要問:以色列的政治與軍事處境的這種不利的發展,到底是什麼緣故?答案只能是:神的怒氣加在人民身上。以色列的「罪」的概念,連結在純粹客觀的行為事實上,正如罪的古語多半是從chatah(失誤)衍生出來所顯示的。一旦犯錯,顯然最首當其衝的是禮儀上的違犯,就會招惹神的怒氣。對於禮儀上的失誤及其結果的畏懼,在此和其他各地一樣都是最古老動機:試圖贖罪。然而,耶和華同時也是與以色列立約的契約當事人,因此奠基於同志愛與兄弟互助上的古老社會法也被認為是對他所負有的義務。以此,罪的概念早就在實質上擴及「倫理的」命令,而且首要就是社會倫理的 命令。尤其是,耶和華信仰對於因城居所導致的社會變遷的批判,以及對於君主制態勢的批判,已使得「罪」的概念,在此和他處類似的情形一樣,例如烏魯卡基納 [6] 的蘇美爾碑文里所見的,超出禮儀的領域而擴張到社會倫理的領域。這個強而有力的戰神將會——看來顯然是——施加恩寵於其命令亦即通過契約而被鄭重地接受的命令,受到遵行之處,而且施加於除了禮儀的規定 [7] 之外特別是由他所保證的古老的同盟法受到奉行無誤之處。每當失敗和政治壓迫到來之際,確認是哪些社會上的 不法行為招惹了神怒以及如何才能加以平息,自然成為愈來愈被廣泛討論的問題。不過,自公元前9世紀以來,沉重的威脅一直長期籠罩著南北兩王國。相應於此,犧牲作為贖罪 手段的意義,一如史料清楚呈現的,日益突顯出來,最後竟至壓倒性重要的地步。在各個聖所可能花樣相當繁多的贖罪犧牲當中,或許出於純粹偶然的情況,後來只有贖罪祭(chattat)與贖愆祭(ascham)這兩者保留在聖典里 [8] 。以此,為了能夠解讀神的意旨與確知所必須贖罪的過失,宣示禮儀與律法 的耶和華祭司的必要性也與日俱增。隨著生活的日漸理性化,對於確定罪與贖償罪的手段的渴求也因而遞增,這在世界各處包括美索不達米亞無不如此,而在面臨政治命運之壓迫下的以色列,這更有其沉重的分量。隨著贖罪犧牲的意義日益重大與關於耶和華意旨的教導愈來愈形重要,對於認知 耶和華及其命令的擔綱者的需求也跟著高漲。因為人們必然切望的,首先並非犧牲的供奉本身,儘管其正確性的確極為重要,而是首在於探求神的意旨與得知觸犯其意旨的過失。無論是政治與地方團體或是個人,全都面臨此種處境。政治團體深切關懷的是對於戰爭運道的影響與豐沛雨量的降臨,此二者為耶和華響應順從與端正舉止的許諾。此外,對於個人,還有各式各樣個人困境的解救。傳說里的摩西,以利亞也一樣,施展了個人醫治的奇蹟與政治的奇蹟,尤其是戰爭、降雨與供食的奇蹟,探求神的意旨與意旨的違犯,後者是而且愈來愈成為耶和華信仰職業擔綱者的固有職責。
史料顯示,對於神的意旨的探求,周邊文化世界所知的幾乎所有種類的手段也都出現在巴勒斯坦。但對以色列的傳說而言,並非所有這些都是同樣正當的。從嚴正的耶和華宗教的立場看來,後來只有以下三種被認為是正確的形式(《民數記》12:6):(1)耶和華通過由其全能所授權的、真正的先見與先知所傳達的宣示,至於如何分辨「真」先知與「假」先知,後面會談到;(2)在某些情況下,由職業的神諭祭司藉助神諭板(烏陵與土明)所做的爻簽神諭 [9] ,而或許原先也藉助於箭矢神諭;(3)最後,夢中幻象的神諭,不過後來對此愈來愈有所保留。除此之外的其他一切探求形式,不管是探求未來、探求訴訟上的重要事實或其他重大事實甚或特別是探求神的意旨,在日漸占上風的觀點看來,無非是當受詛咒的有時甚至是死罪的巫術,或者不過是騙局。直到申命記時代只有在少數情況下還進行神判,特別是為了測試妻子的貞操。爻簽神諭持續存在直到俘囚期前的晚近時代,其古老的神聖性一如耶和華的無神像性,完全奠基於其單純性——與草原地的無文化性相應和。不過,相對於先見、先知和其他智者的求問,爻簽神諭的重要性日趨低落。俘囚期的傳說借著簽板的遺失而讓爻簽神諭灰飛煙滅。死者神諭和其他所有的占卜形式,儘管禁忌避諱,自是繼續存在,只不過日益喪失其意義。揚棄爻簽形式及其他非理性的決定形式,而代之以先見、先知與儀式專家的求問形式,此種趨勢的增長自然是人們所提出的問題愈來愈複雜的當然結果。簡單的「是」或「否」,或單純的簽卜,已不足以回答這樣的問題。不過,對於純正的耶和華信仰而言,除此之外,還要再加上另一個原因,亦即出於與耶和華關係的特殊性的一個理由:當耶和華發怒而不對國家或個人施以援手時,那麼與他的契約遭到破壞 必然就是原因所在。因此,無論是官方當局或是個人都必須當下自問:他的哪些命令 被違犯了?對此,非理性的占卜手段根本無法回答,而唯有對命令本身的認識和良心的探索才行。所以,活躍於純正耶和華信仰圈子裡的「契約」思想,便將一切對神之意旨的探求推進到一個相對而言較理性的提問方式和理性的 解答手段的軌道里。在知識階層影響下的祭司說教因而更加尖銳地轉身對付占卜者、鳥占者、日占者、占星者與靈媒等,指斥他們的求神問卜是典型的異教方式 [10] 。記述先知及與其立場相近的嚴正耶和華信仰圈子,繼而我們將會看到,抨擊起解夢者的可信度,這點部分與這些先知的特殊職業資質相關聯,部分則關係到他們對於耶和華的特質與意圖的見解。在他們的時代之前,針對占卜與巫術的非理性形式所展開的鬥爭,除了基於上述的合理因素之外,當然也有純粹偶然的歷史因素。這些因素包括:祭司與占卜師的種種範疇之間的相互角力鬥爭到底結果如何,以及獲勝的形式的擔綱者的神諭技術在當時又達到怎樣的技術狀態。世界各處,中國、印度以及古老的蘇美爾城邦國家,我們都發現到被視為異端的「魔法師」。對於往往出於非常偶然的狀況而被接受為正統的祭司階層而言,他們是非正統的競爭者,而他們的實際施為自然遭受禁忌打擊。爻簽神諭的確並不比巴比倫的肝占來得理性,只不過完全沒有後者那種對宇宙思辨的連結點。上述提及的種種探究神意的方式之所以被接受,當然不止是偶然而已。換言之,此一事實乃取決於:一切與地府崇拜及其固有的入神忘我相關聯的施為全都被拒斥排除 [11] 。我們很快就會認識到彼此對立的這個側面。
那麼,向耶和華求問的擔綱者是誰呢?
我們前面談論過古老的「先見」有點不穩定的角色。他們後來就整個消失了。不過,古老的軍事同盟的耶和華信仰的確知道戰爭忘我與激動的戰爭預言者,以及不動感情的恍惚忘我的先見,但官方的同盟祭典卻是不為所知的。因此,重要的是,提出要求由自己這邊來壟斷神諭技術的祭司根本不可能存在。無疑的,打一開始祭司們就心不甘情不願地必須承認,先知的天賦之可能存在與分布是外在於他們的圈子的。雖然如此,緊張性仍然存在,至少對那些未在王命下任事——如同首都所在的祭司那樣——的先知而言。在那些對王國抱持懷疑態度的人眼裡,祭典即王室祭典這件事便讓「犧牲」本身失去信用。祭司不得不以此為足:根除一切由行會式的組織當作祭典般來經營的種種施為,以及藉此而成為其直接的競爭對手的一切作為。祭司們企圖獨占耶和華崇拜及所有與之相關的行事的日常營運。他們到底是何等人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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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Graf Baudissin的基礎著作Geschichte des altestamentlichen Priestertums(Leipzig, 1889)。有些假定,特別是祭司法典時間上先於《申命記》的說法,如今已被捨棄。
[2] 亞撒的犧牲供奉被(俘囚期後的)年代記作者(《歷代志下》26章以下)視為重大罪過。
[3] 《撒母耳記下》8:18。在同篇20:26里,提到祭司撒督和亞比亞他之外有個睚珥人(以拉)做大衛的宰相。俘囚期之後的《歷代志》里抹殺了大衛之子做祭司這點。
[4] 參見Struck,「Das Alttestamentliche Priestertum」, in Theologische Studien und Kritiken , 81, 1908, S. 1f.。
[5] 古代以色列的供牲歷史概略可參見史塔德的敘述(儘管並不是沒有爭議的)。
[6] 烏魯卡基納(Urukagina,前2378—前2371年在位),美索不達米亞地區蘇美爾人城邦國家拉格什(Legash)的君主。考古學家曾發現可以歸諸他的一些法典的相關資料,雖然並沒有真正找到法典,不過根據相關的碑文可以確定是有這麼一部法典的存在,這應該可算是至今為止我們所知最古老的法典。當時拉格什外有溫馬(Umma)的敵對,內有官吏對平民的剝削,於是烏魯卡基納進行社會改革,「建立了拉格什市民的自由」,這是「自由」(Amargi)一字第一次出現在人類的文獻上。烏魯卡吉納在位第七年,拉格什為溫馬所滅。——譯註
[7] 不過極有問題的是,除了割禮與戰士(特別是拿細耳人)的規定之外,是否還有任何一般 通行的儀式存在。
[8] 贖罪祭與贖愆祭在現今版本里彼此夾纏糾結在一起,但的確是被當作兩類來處理。它們首先是在《以西結書》里被提到,而且是以色列共通的確立制度。前此,則無論是《撒母耳記上》(3:14,提及sebach和mincha作為贖罪手段)或《申命記》(12,詳細論及犧牲)都未談到這兩者。後面這則數據清楚顯示出,這兩種犧牲祭獻樣式並非源自耶路撒冷的神殿祭祀。不過若就此論斷(例如Benzinger),它們是在俘囚期或稍前才發展出來的,那肯定有誤。以西結可能是第一個視它們為以色列共通的制度。不過,贖愆祭的概念早已出現在撒母耳傳說里(非利士人的懺悔)。這兩種獻牲燔祭同屬於(所謂的)利未人的「私祭」,對此,《申命記》並沒有什麼興趣。根據祭司法典的規定,贖罪祭是這兩種儀式中較為總括性的。
[9] 烏陵(urim)與土明(tom)是希伯來文的音譯,「烏陵」的意思是「詛咒」,代表「否」,「土明」的意思是「完全」,代表「可」,因此可用來決定事情的可否。據說這兩樣事物是由不同形狀或顏色的石頭或木條製成,使用時放入祭司所佩帶的胸牌中,祭司則據此來斷定耶和華的意旨。「亞倫進聖所的時候,要將決斷胸牌,就是刻著以色列兒子名字的,帶在胸前,在耶和華面前常作紀念。又要將烏陵和土明放在決斷的胸牌里;亞倫進到耶和華面前的時候,要帶在胸前,在耶和華面前常將以色列人的決斷牌帶在胸前。」(《出埃及記》28:29—30)其實也就是聖經裡面所提到的古猶太人一種占卜的方式。——譯註
[10] 《申命記》18:10、11、14,《利未記》19:26、28、31,《民數記》23:23。
[11] 《利未記》20:6的警語顯示出,針對恍惚忘我巫術的拒斥,在此也扮演了一角(見後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