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猶太教 · 第十二章 非耶和華的崇拜

韋伯 《古猶太教》
首先,傳說里提到各種氏族的祭祀和家內神壇。大衛為其未出席掃羅的犧牲祭典所提出的辯解,是他得參加自己氏族的祭典,這樣一種祭典是耶和華的祭祀體例所完全不知的。再者,不只拉班,而是以色列的任何一個完全的氏族成員都有自己的家內神龕和家庭守護神(根據契約之書里關於世襲奴隸制儀式的規定,以及根據大衛逃離自己的家的相關故事)。這些「家神」(Teraphim)到底是什麼,是否可能就是氏族長或家長在狂迷的模仿舞蹈時所穿戴的面具或人偶,就史料的狀態而言或許無法加以確定,而此處也無意探究。不過,從他們自改編過的傳說版本中失去蹤影的方式看來,證明了他們與某種(相當不可能的)「家內的耶和華崇拜」一點關係也沒有,而且恐怕和氏族祭典也同樣不相干。詳細情形當然都還無法確定。 同樣的,人們也在另一個重要的問題上處於既無法決定又爭論不休的狀態,亦即:死者崇拜是否曾流行於古代以色列,而盛行的又是怎樣的一種死者崇拜,以及後來其完全銷聲匿跡同氏族在社會與祭祀上的意義的退減有著多大的關聯。 史塔德與史瓦利認為以色列原來就有祖先崇拜的才華洋溢的構想,終究抵擋不住特別是葛林奈森(Grüneisen)的徹底批判。無論如何,死者的靈魂在古巴勒斯坦的巫術里似乎曾經是一種相當受矚目的力量。只是到後來這種力量卻成為一種挺奇怪的存在。和其他許多的觀念一樣,以色列觀點下的「靈魂」並不必然就是個單一體,而且和埃及的想法共通的是,至少國王被認為有著多個靈魂。不過古早時代的埃及思辨里已具優勢的「卡」(ka)的統一性概念,並未為以色列所接受,而且好像也未發揮任何影響。後來的見解,也就是融合了各式各樣古代以色列所固有的和一些或許是接納來的想法後所產生的見解,把人區分為三個部分:(1)身體(basar);(2)靈魂(nefesch),在血液里 [1] ,是日常感受、「個體」(換成我們現在的說法的話)以及一切日常生命現象的載體;(3)「靈氣」,「生命氣息」(ruach)。靈氣是耶和華吹進人體的神的呼氣,借著這樣的呼氣才會使得全然無力的或者僅如植物般的身體變成活生生的人。譬如通過他以西結在幻象中的魔咒,耶和華讓「四方來的風」吹起氣息而使得遍布於以色列的枯骨復活。不止如此,靈氣還是一種神力,相當於「mana」和「orenda」,表現為在英雄、先知和藝匠身上超日常成就的卡理斯瑪,或者反過來表現為極度激情和非日常性狀態的惡魔附身。靈魂與靈氣在史料里並非總是一清二楚地區分開來。出現在後來改編過的創世歷史裡的二元論(《創世記》1),生的神氣(神的「吹氣」)與死的混沌的二元論,是經由知識分子的思辨而從腓尼基的思想那裡接納過來的,並使得靈氣—肉體二元論的觀念成為可能。這恰巧迎面碰上祭司反對死者崇拜的敵對傾向。按照後來的想法,靈氣在本質上與風是一樣的,隨著最後一口呼吸而復歸天上,個體消亡,個別靈魂的死者世界終歸是子虛烏有。這一點都不符合古代的民間信仰。關於靈魂的命運,古人的想法儘管莫衷一是,但顯然總認為靈魂是繼續存在的。耶利米一度出現古埃及原先也有的見解:靈魂停留在墳墓里。但這關係到的是個女性主角(拉甲),而此種觀念的緣由無疑是,有個古老的墓冢崇拜存在。反之,氏族成員的「先祖天庭」的觀念似乎無法證實。某些高貴門閥的氏族墳冢是有的,譬如時代稍後的馬喀比一族,根據祭司傳說,遠古族長的墳墓也是有的。這唯有在定居的部族間才有可能。「被集合到其祖先那兒」,這個可能是古代的用語,總之毋寧是意指和氏族成員埋葬在一起,而不是指集合到一個特別的祖先的天庭,尤其是當此一用語替換成「被集合到他的民(『am)那兒」時,所指的很可能就是氏族成員或戰友。戰士天堂的想法同樣也無法得到歷史的證實。在一般的民俗信仰里,耶和華奪去特別蒙受其恩寵的宗教英雄後,他們仍繼續存活於其天上的軍團里,換言之(在某個觀念里就像埃及那樣),存活在耀眼的星軍里,或者可能是存活在耶和華的天上會議里,不過,正確的見解恐怕是:他讓他們安然消逝於其臂彎里,像摩西那樣。至於其他人的靈魂則如冥府(Scheol)里的暗影存在。和埃及不一樣的是,根本沒有與此區分開來的、受恩寵者幸福生存的一個地方,也沒有任何重生的機會開放。所有死者的幽靈,如同希臘人的見解,毋寧是「渙散的」(rephaim),然而並不因此而為無害的。用石頭擊殺被惡靈或咒語驅使下的靈附身的人或動物,目的無疑是在於徹底封鎖其不安亡魂的去路,以免在地上到處作祟。雖然打從類似點出發,埃及發展出「卡」的理論 [2] ,然而以色列關於「靈魂」的觀點卻始終充滿矛盾。後來的申命記宗派和祭司之所以不時地要求不食帶血肉類的嚴格祭儀禁令,是他們認為即使動物的(附著在血里的)靈魂也不能為人類所食,要不然就會招來惡魔或被附身。然而,關於人與動物的靈魂的命運,卻未發展出什麼理論來。在冥府里,靈魂不過是像生者的影像般活著,因為它既無血也無氣息。即使根據詩篇的表現,人們一點也無法獲知耶和華在那兒的任何作為,也無從讚美他:記憶已化為烏有。一如阿基里斯(Achilles),人們期望儘可能久久長長地不要落入這樣的命運,並且感覺這種存在不要像是「在彼岸的生命延續」 [3] 。再者,從地府崇拜發展而來的死者審判——這是在埃及倫理備受祭司影響的基礎所在——那樣的「彼世報應」的思想,在以色列全然不存在。後來的先知僅僅開始有些惡人下到地獄裡的構想,不過,如同希臘人和巴比倫人,此種構想並沒有得到進一步發展。所有這些想法的模糊性格可以簡單地從以下得到解釋,亦即:冥府與靈魂乃是軍隊和民間信仰的古老構成要素,而耶和華信仰的擔綱者在此則將兩者同樣丟置於一旁,絕不願意接受「靈魂」在彼世的繼續存在 [4] 。反之,他們所採用的是「靈氣」的概念,此一概念起初恐怕是從戰士禁慾的泛靈論的復活觀念那兒接收過來,然後和神的世界氣息亦即耶和華的風連結起來 [5] 。對他們而言,存活下來的而且將繼續留存下去的,完全是另類的東西,例如英雄長存於戰友與子孫里的令名 [6] 。如我們所見的,對於名聲的高度評價,是典型的貝都因特色。不過在埃及也是如此。在以色列,如同在埃及,人們的想法是:任何名字,人名也好物名也罷,莫非是本質的、實在的。耶和華將把惡人的「名」從他的「書」上抹除,就是一種惡人被威脅永遠磨滅的表現(《出埃及記》32:32—3f.)。個人的卡理斯瑪與戰爭英雄的名譽之重要性,與高貴氏族在取名和編排領導氏族組織之際以名祖(Eponymos)為其祖先的關聯,恐怕也起了強化這個觀念的作用。一個人的名字若在生平里顯然是受到神的祝福,可能就成為一個「祝語」,而為其後代子孫所使用。你的名字也將如此,這是亞伯拉罕從耶和華那兒所得到的最高應許。因為,在後來改編過的物語裡(《創世記》18:18、22:18、26:4、28:14),唯一古老的(耶和華信仰者的)版本里記載著,亞伯拉罕的名「將成為祝福」,將來「地上的萬族都將因你的名而得福」(《創世記》12:2—3)。這不過是意味著:亞伯拉罕自己和他的所有都將過著世所周知的幸福生活,絲毫沒有「彌賽亞的」意涵。為了這個珍而重之的名不會凐滅於以色列,人們渴望子子孫孫孳生繁盛(《申命記》25:6、7、10,《路得記》4:5、10,《撒母耳記上》14:22,《撒母耳記下》14:7) [7] 。這絕不是像其他地方那樣,是為了死者的靈前供奉 [8] ,儘管這也存在。不過,至少就我們手邊可得的史料而言,沒有任何一處暗示說,犧牲供奉對於死者的命運或供奉者本身的命運是特別重要的 [9] 。此種沉默,和人們可能如此相信的祭司有意識地對抗堅持祖先崇拜的氏族 既有勢力的鬥爭,至少原先並不相干。到了後來的時代,如同一再顯示出來的,祭司宗教與氏族勢力反向操作的對立,蓋無疑問,雖然如此,這在本質上是潛在的,而且總之並不是耶和華崇拜對死者崇拜採取完全異質性敵對態度的出發點,因為氏族勢力儘管常常但並不必然或總是與死者崇拜走在一起。在埃及,死者崇拜強烈盛行到無處足以比擬的程度,但絕未導致與巫術或祭祀相互結合起來的氏族團體的形成 [10] ,這樣的氏族團體在那兒毋寧是幾乎所有其他地方所未曾見地徹底付之闕如,因為賦役國家的家產制官僚體制早在死者崇拜達到其超越一切的最後極致形態之前就已打垮了氏族的意義。另一方面,古代以色列曾有過的顯著發展的氏族組織,並不容許帶有中國或印度特色的真正祖先崇拜出現,也不容許帶有埃及印記的死者崇拜產生。當然,死者崇拜很容易從家族長的家族祭司地位和氏族祭典里發展出來,而且一旦形成,便會大大提升氏族的力量及其祭禮上的威信,從而成為純粹耶和華信仰之普及的重大障礙。(猶太人的)客族組織可能因而導向種姓的形成。就此而言,意義不可謂不重大的是,耶和華信仰顯然打一開始就對死者崇拜或祖先崇拜 的形成抱持拒斥 對立的態勢 [11] ,因為形成這些崇拜的典型端倪似乎業已存在。祭拜某些真實的或據稱的部族英雄的事雖然無法確定,但關於他們的墓地的故事卻似乎是有祭祀這回事,當然後來的祭司編纂相當刻意地加以另外一番解釋。比起外典的《托比傳》里對死者虔敬的高度評價——或許是受到波斯的影響——更能彰顯出業已步上死者崇拜之路的,是《申命記》(26:14)里提到的靈前獻牲與服喪習慣以及死者神諭的遺記。然而比起所有這些蛛絲馬跡都遠遠更能說明死者崇拜之存在的,不外乎耶和華宗教之公然刻意的嚴厲拒斥所有這些跡象,並扼殺其進一步的發展。此種敵對性帶有一種鮮明的偏執性格。其關鍵點並不在於一切死者及與墳墓僅有間接關聯的一切東西的不淨,譬如供奉的食物。因為即使是在以死者為祭祀對象的埃及,死者也是「不淨的」,換言之,死者以及一切與之有關的事物都是巫術性沾染的來源。耶和華的祭司絕對不許參加(除了其最近親之外)任何喪葬儀式,其意義遠超過光是以死者為不淨之源的觀念所能說明的事。即使只有部分是用來供奉死者或供給喪禮宴饗的一切食物全都是儀禮上絕對不淨的,同樣也是如此。亦即這是個人「在耶和華面前」時不得不作出「否定的告罪懺悔」的對象:該要獻上作為犧牲的東西在這方面是儀禮上純淨的(《申命記》26:14)。對於死者神諭的禁忌絕不小於這點。死者神諭成為禁忌並不是如同其他被禁止的神諭施為一樣由於此等神諭是騙人的,而是由於它們如同撒母耳的宣誓實例所示現的,既有實效又能揭露真相。不是的,真正原因在於:此種死者神諭是耶和華祭司所執行的神諭形式和他們所發展出來的崇拜祭典的競爭者 ,對於耶和華崇拜而言顯然是個危險的對手。除了迦南本土的地府崇拜之外,頭號敵人終究屬於國境直接相鄰的埃及的死者崇拜,因而導致一切的死者崇拜都被嚴格禁止 [12] 。在巴勒斯坦發現到的許多甲蟲模樣的寶石,眾所周知的是用來保護死者——在死者審判官面前發揮巫術性的保護作用,據此不難推斷,埃及式的死者崇拜在那兒並不是不為人所知的。然而,再也沒有什麼更能清楚證明耶和華宗教在面對所有關於「彼世」之事時——由於這種與埃及秘法和冥府秘祭的全面可見的敵視對立——的深刻憤恨怨懟,那就是與所有顯然無可避免地會導往這個方向的思想通路一概決然斷裂 [13] 。包括所有的先知、詩篇作者和傳說敘事詩人在內的舊約文學整體無不如此表現。對先知而言(《以賽亞書》28:15),與埃及政治結盟,無異於與冥府結盟,也就是與死神結盟。這也說明了他們之所以如此頑強敵對此種外援。 儘管以上總總,我們所得到的印象卻是:在巴比倫以秘法形式存在且取決於天體神話的復活信仰,在俘囚期之前的時代並不是一無所知的 [14] 。此種信仰像是個既有的理念般突然出現在《但以理書》里,到了馬喀比時代之後則成為(法利賽人的)民間信仰。當然,巴比倫官方宗教對於此種信仰,如同以色列宗教般,所知甚少。對巴比倫宗教而言,死亡是所有人皆無可避免的一種災厄。因為生命之樹乃是在惡魔的照管下深深隱藏在地下世界裡,這個黃泉地府在巴比倫同樣也是個幽暗國度。難免一死的凡人只有某些個別者,如同在以色列,會因神的恩寵而被引領到幸福的國度里。不過,在以色列,我們可以嗅得出這個死後的世界不止是個被漠視的問題,而是被加以拒斥。死者的國度與靈魂的命運的這一整個領域,對官方的祭司與先知宗教而言,一直都是令人不敢領教的。以色列宗教的代表人,尤其是那些偉大的代表人物,也未曾採用埃及宗教與祆教里本土自有的彼世報應的思想——直到法利賽人的時代,才在這方面作了改變。孝敬健在的雙親,被高度稱讚,忤逆則被嚴格禁止,然而即使再怎麼輝煌的祖先,關於其彼世的命運卻從未被提起過,儘管耶和華的信仰者所冀望於他們的神的是報償與公義的平反,也儘管氏族的連帶責任確立子孫須得為先祖的罪過背負責任。在後來的時代里,我們將會看到,先知的應許,以其特異殊勝的性格,更加重一層地作用於這種對所有個人彼世報應思想的拒斥,以有利於在此世的集體的救贖希望。然而在早期時代,法律集與史家口徑一致地拒斥任何彼世思維的這種特徵性的態度,特別是出現在對埃及再熟悉不過的鄰國里,似乎也不是什麼意外的事。當然,最貼近且最直接的對手,或許應該首推迦南的冥府神祇努米那(Numina)的狂迷崇拜。先知(阿摩司、以賽亞、彌迦)與律法書里(《利未記》19:28,《申命記》14:1),所列舉的禁忌的喪葬習俗(毀身傷骨、剃毛落髮以及諸如此類的行為),顯示出不只埃及特有的而是冥府崇拜的一般性特徵。這樣的禁令動機在於與耶和華的關係(《申命記》14:2),亦即出於崇拜上 的緣故。就我們所知,耶和華從未帶有冥府神祇的任何一點特徵 。他總是住在山上或神殿里,從未在地上。冥府或黃泉從未被說是耶和華所創造的:這是全宇宙上下唯一未被聲稱是他所創造的地方。他從來就不是個死者之神或死者國度的神。冥府之神與死者之神的崇拜無論何處皆有其特殊的固有特徵,而在耶和華崇拜里找不到此種特徵的任何蛛絲馬跡。他同樣也未曾是個植物(農耕)之神或天體之神:對這類神祇的崇拜通常會產生出復活的希望。此種崇拜上 的對立,是耶和華祭司與律法書教師之態度立場的關鍵所在。不過,與死者崇拜連結在一起的復活觀念,在巴勒斯坦應該也不是不為人所知的。只不過,耶和華祭司階層與之無關,也不願與之有關,因為他們自己固有的儀式 習慣與星宿崇拜和地府崇拜是無法兼容的。除了與死者崇拜的祭司和死者神諭的解析者的這種外在的對立之外,他們之所以態度堅決,或許也是擔憂,一旦對彼世思維有絲毫讓步,可能便會被那些在民間極為普遍的崇拜所打敗或壓制,譬如埃及的奧塞利斯崇拜 [15] ,不論是此種崇拜本身也好,或由此衍生出來的狂迷的復活密教也罷。某些事或許也有利於對一切死者崇拜和祖先崇拜的這種拒斥,譬如,通過他埃及的社會體制結構,祖先的智能被光彩地書寫 固定下來的這回事,並沒有發生在古代以色列;同樣的,因個別祖先的崇奉而導致的真正的貴族發展,也不存在。因為,由於耶和華祭司對於喪禮習俗的敵對態度,勉強可稱之為「祖先崇拜」的發展幾乎是沒有的,儘管如此,禁止藉由身體毀傷而行服喪苦行(Trauerkasteiung)的命令,與刺青文身 (Tätowierung,《利未記》19:28)——無疑是將部族祖先流傳下來的氏族或部族族徽紋刺在身上——之間的關聯,卻也顯示出,此種敵對態度實際上也發揮在氏族本身的崇拜祭祀意義上。純正的耶和華信仰者針對氏族祭祀團體的形成所發動的鬥爭,反過來又阻撓了祖先崇拜的形成,因為祖先崇拜原本可在氏族團體裡獲得其容身之處。結果,氏族祭典後來也徹底消失了。 * * * [1] 智性位於心臟,感情在腎臟。 [2] 在埃及,卡是「生命力」,亦即「靈魂」,同時也是靈魂繼續存在所需的給養。就其進入死者國度這點而言,卡(ka)相當於靈魂(nephesch)。參見v. Bissing, SMAW , 1911, Nr. 6。 [3] 參見Homer, The Odyssey , Book XI, p. 489。 按:荷馬史詩《奧德賽》第11章記載尤里西斯入冥間訪預言人而與諸鬼魂問答。當他見到特洛伊之戰第一勇士阿基里斯的鬼魂時,即安慰他:「你死後又領導群魂,所以你縱辭人世,毋用悲辛。」阿基里斯答道: 顯赫的尤里西斯,你聽! 你休要把死後光榮來慰藉我陰魂。 我縱然做得冥君, 能使地府幽靈都聽命, 也毋寧在陽世做個傭人, 即教我事一寒微之主也甘心。 (傅東華譯,《奧德賽》,第11章)——譯註 [4] 換言之,後來的三分法(Trichotomie,將人類三分為精神、肉體與靈魂)可能是從兩種二分法的觀念融合而來的。Kautzsch即使堅決反對三分法,也不得不承認後來此種分法的存在是個既成的事實。 [5] 儘管耶和華以其「靈魂」起誓。 [6] Giesebrecht, Die altestamentliche Schätzung des Gottesnamens und ihre religionsgeschichtlichen Grundlage , Königsberg, 1901. [7] 當約伯堅定自己的信念說「他的血債復仇者活著」,他的意思是耶和華將會再度恢復他因朋友的懷疑而受到傷害的名聲 。第三以賽亞(56:4—5),與基於反對宮廷宦官的立場而來的古老禁令相反的,准許宦官加入教團,並且許諾他們比有兒有女「更美好的名聲 」,如果他們履行神的命令的話。 [8] 同樣在埃及,必須存活的是名字 ,而不是死者的子孫。對有錢人而言,祭祀並不是子孫的義務,而是被獻上俸祿的死者祭司所負有的義務。不過名字的繼續存在決定於靈魂於彼世的繼續存在。正是此種在以色列和在埃及都重視名字的觀念的這層緊密關係,強烈地映照出以色列之拒斥一切彼世的期待與死者崇拜。根據(大英博物館所收藏的)一則碑文所載,普塔(Ptah)降懲罰(瞎眼)於濫用其名者,正如同以色列之嚴禁濫用耶和華之名(Erman, SBAW , 1911, p. 1098f.)。 [9] 邁爾經常表示,靈前的供物並不是因為死者(對現世)的力量之故才被奉上的,而是反之,假設死者若無供奉則支撐不下去。這是個片面的見解。一般而言,相當正確的是,無論神祇或死者靈魂都需要犧牲供奉(正如荷馬的冥府里的影子們需要血食一樣)。就埃及而言,即使是古王國時代的碑文也已提到死者的力量。死者會對傷及其福祉者施加報復,對獻上禱告與犧牲者報以美言於大神或承諾其他的祝福。中國的整個祖先崇拜,尤其是其中意義已全然被忘懷了的喪葬禮儀,也是以死者靈魂的力量為前提。因此力量關係是相互的:死者需要犧牲供奉,而他也如同神祇具有力量報償或報復犧牲之有無。絕對可以肯定的不過是:「祖先崇拜」本身絕非宗教的普世性究竟階段。這也就是為什麼,如埃及所顯示的,死者 崇拜與祖先 崇拜絕不必然要湊合在一起。 [10] 根據墓上碑文所載,甚至古王國時代的死者早就不是訴求於其子孫,而是轉向任何為了祈禱或獻牲而靠近墳墓的人,並且對那些順服他的人承諾為他們說項。不過,死者的祭祀是因祭司俸祿而得到保證,而不是基於子孫的宗教義務。 [11] 對於埃及死者崇拜的拒斥絕不是由於部族的異質性,也不是由於生活條件的差異。同樣是不同部族的利比亞的貝都因人就照章全收了埃及人的死者崇拜儀式(參見Breastead, Records , IV, 669, 726ff.)。不止利比亞的貝都因酋長,閃族的貝都因酋長也常常出現在埃及及其宮廷里,採用埃及神名的利比亞人也出現在那兒。 [12] 明白禁止喪葬時自我殘傷的禁令(《利未記》19:18),當然是針對狂迷忘我及其巫術作用而來(後述)。不過,將屍體薰香塗油的技術,以色列是知道的(《創世記》50:2—3)。 [13] 所以在以西結對死者骸骨的幻象里,他們因咒語而復生一事,端只被評價為耶和華力量的證明。第二以賽亞里主的僕人(『Ebed Jahwe)也只是將來會享有榮耀的生活,其中,游移在末世論的人格性與末世狀況的人格化之間的此種形式,顯然是以後面這種性質為考慮重點。 [14] 關於這一整個問題,參見Beer探討聖經的冥府的精彩論文(Theologische Abhandlungen für H. Holtzmann, 1902)。 [15] 奧塞利斯(Osiris),古埃及主神之一。他統治已故之人,並使萬物自陰間復生,如使植物萌芽,使尼羅河泛濫等。約自公元前2000年起,人們認為人不分尊卑,死後都要與奧塞利斯合為一體。但這並不是復活,因為連奧塞利斯自己都不復生。與奧塞利斯合成一體就是獲得永生,這種永生延續到將來的世界並體現為子孫後代。對奧塞利斯的崇拜傳遍埃及,而且往往與各地對豐饒神和陰間諸神的崇拜相結合。在新王國時期(前16—前11世紀)以前,奧塞利斯的形象是一具木乃伊,雙臂交叉在胸前,一手拿著彎杖,另一手拿著連枷,頦下鬍鬚編成辮,頭戴阿特夫冠(atef-crown),即上埃及白色王冠,兩側各飾一根紅色羽毛。——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