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白尼式的革命 · 心理學中的反射弧概念 [1] [2]
隨著所有概括和分類都被懷疑並值得懷疑的時候,在心理學中更加要求有一個統一的原則和支配研究工作的假設,那是再自然不過的事了。個別事實的積累引起了統一的要求,同時也打破了原有的分類界限。材料的數量之大和形式之多不再適合已有的分界格局,科學的界限也因為其自身的負荷而破裂。大體上來說,反射弧的概念比任何其他概念都接近於上述要求。由於它認為感覺—運動感受器既代表神經結構單元,也代表神經功能的類型,遂使其傳入心理學,並成為把紛繁複雜的事實組合在一起的原則。
對這個概念的批評,其實並不是為了那些被反射弧所替代的解釋和分類尋找託辭,恰恰相反,是要力求說明這類原則尚未完全被取代。從感覺—運動迴路的觀點來看,這個源於從名義上被取代的心理學的感知和行為本質的概念依然處於主控地位。
現在關於外圍的和中樞的結構與功能的二元論重複了過去感覺和觀念之間的二元論;現代刺激和反應的二元論有如舊的身體和精神的二元論的清晰回聲。我們對感覺、觀念和行動的特性,不是從它們在感覺—運動迴路中的位置和功能去解釋,而是仍然傾向於按照認為上述三者有著嚴格區別的預設去解釋。感覺刺激是一回事,代表觀念的中樞活動是另一回事,而代表準確的行動的行為則是第三件事。這使得反射弧概念不是一個綜合的或有機的整體,而是一個非連續體的碎片或無關過程的機械結合。將基於反射弧的概念作為基本的心理學統一單元的原理反作用於它的構成因素並確定其價值,這才是我們需要做的。更明確地說,我們需要把感覺刺激、中樞連結和行為反應當作現在被稱作反射弧的單一、具體的整體內部的區域和功能因素,而不是把它們當作分割的、各自完整的實體。
如此命名的實體到底是什麼?我們將如何稱呼那個不是「感覺繼之以觀念,再繼之以運動」,而是原初的,以感覺、觀念和行為為主要器官的精神有機體呢?從生理學的角度來看,此實體可能稱之為協調最為適宜。這就是反射弧概念所集合和包括的事實的本質。讓我們以熟悉的兒童和蠟燭的例子來作出說明(詹姆斯,《心理學》,第1卷,第25頁)。原來的解釋認為光的感覺是一種刺激,並引起孩子抓握的反應,灼燒的刺激又引起了縮手的反應等等。當然,毫無疑問,這是表明整個過程的粗略的實際說法。但是,當我們追問它的適當的心理學解釋時,情況就大不相同了。基於分析,我們發現上述過程並不是從刺激開始的,而是從感覺—運動的協調,即光學的和視覺的協調開始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運動是最原初的,而感覺是第二位的,身體的運動,即頭部和眼睛肌肉的運動決定了經驗的性質。換句話說,真正的開始是看的動作,是去看,而不是對光的感覺。感覺的可感受的特性為行為提供了價值,正如行動供給它以機制和控制;然而,不論是感覺還是行動,都內在於行為而不是外在於行為。
現在,如果這個「看見」的行為刺激了「抓」的行為,那是因為這兩個動作都屬於較大的協調之內,因為看見和抓握經常被聯結在一起彼此加強,互相協助,因此每個動作實際上都可以被看作是更大的協調的隸屬部分。更確切一些,手的如此行動的能力,直接或間接地依賴於視覺動作給它的控制,有如依賴於給它的刺激。如果視覺不阻止或激起抓握的行為,那麼後者將變得完全不確定,它可能去抓任何東西或者什麼也不抓,而不是抓特定的看到的事物。反過來,「抓握」一定也刺激和控制著「看見」。當手臂去執行其動作時,眼睛必須注視著蠟燭;如果眼睛離開了,手臂也會去做別的動作。換言之,我們現在得出了一個擴大的變化了的協調,作為動作的「看」正如過去的「看」,但它又是以抓握為目的的「看」。這裡仍然是一個感覺—運動迴路,但具有更多的內涵和意義,而不是回應感覺刺激的行為的替代。 [3]
現在我們的討論進入下一個階段——兒童被灼傷——的階段。我們似乎不需要再一次指出這也是一個感覺—運動的協調,而不僅僅是個感覺。然而,還是應該特別指出下列事實,即這不是一個全新的事件,而是前述的眼睛——手臂——手的協調的完成或執行。只是因為熱引起的疼痛的感覺和視覺的以及肌肉的感覺進入到了同一經驗的迴路,兒童才能夠從這個經驗中得到學習並獲得在將來躲避這一經驗的能力。
更專業地說,所謂的反應,並不僅僅是對 刺激有所反應,而是深入 刺激,與之互動。灼痛是原始的「看」,原初的光學—視覺的經驗擴大並改變了它的價值。它不再僅僅是「看見」,而是「看見一個意味著當接觸時就會引起疼痛的光亮」。通常的反射弧理論或多或少建立在這樣的假設之上,即反應的輸出是完全的新的經驗,也就是說,通過運動的干涉,灼痛的感覺代替了對光亮的感覺。事實上,干涉的全部意義在於維持、增強或改變(正如案例中提到的)原初的可感覺性,即並沒有一種經驗對於另外一種經驗的代替,而是一種經驗的發展。總之,看見依然控制著抓握,並反過來被灼傷所解釋。 [4]
問題討論到這裡,我們可以總結如下:通常所使用的反射弧概念,在其假定感覺刺激和運動反應是獨立的存在時,是有一定缺陷的。首先,因為它們實際上總是處於一個協調之內,並且只有從維持和再結構化這個協調中獲得意義;其次,因為它假定運動之前的經驗和運動之後的經驗是不同的,而不是後者為前者的再結構化,運動僅僅是為了仲裁作用而參與的。其結果是無論從個體或種族的發展觀點來看,或者從對於成熟的意識進行分析來看,反射弧概念給我們都留下了一個孤立的心理學。對於前者,它的失敗在於沒有認識到他們所談論的弧事實上是個迴路,是個持續的再結構化過程。它打破了其連續性,給我們留下的只是間歇性的肌肉收縮,每次收縮的緣起都外在於其自身經驗。只有從「環境」的外界壓力或者從「靈魂」或「有機體」 [5] 的內部所產生的無從理解的自發變異中,才能找到其根源。對於後者,它的失敗在於沒有看到行動的同一性,不論它對同一性有過多少空談,它留給我們的依然是三個不相聯繫的存在:感覺或外部刺激、觀念或中樞過程(相當於注意)、運動反應或動作。這三者不得不通過超經驗的靈魂或是憑藉機械的推和拉,才能彼此相互適應。
鑒於論點的價值有賴於它的應用範圍的普遍性,在進一步考慮此觀點對於心理學的一般意義之前,我們還需要另一個描述性的分析。我們可以很方便地以鮑德溫(Baldwin)關於反應意識的分析作為例子。在分析中,他指出(《情感和意志》,第60頁):「與神經弧的三個元素相適應的有三個因素:一是接收意識,即刺激,如一個突然的、很響的聲音;二是無意識注意,即登錄的元素;三是隨著聲音之後的肌肉運動,即以為遇到危險而逃跑。」首先,我們要說這個分析是不完全的,因為它忽視了聽到聲音之前的狀態。當然,如果這個狀態與隨後發生的毫無關聯,這種忽視是正確的。但是,它是否與刺激的質和量都沒有聯繫呢?
假如一個人在看書,或在打獵,或在寂靜的深夜在暗處守望,或在做化學實驗,在每種情況之下,聲音有著不同的心理學意義,它是不同的經驗。在任何情況下,先於「刺激」的都是一整套完整的行為,一個感覺—運動的協調。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刺激」顯現於這個協調,以它為母體,並且表現得有如從協調中脫穎而出。這裡我要求助於權威,引用那個被廣泛接受的感覺連續理論。該理論指出,聲音不能絕對突然 從外面產生,而它只是一個著重的焦點的移動,是前面動作內部張力的再分配;並且宣稱,除非在某種程度上聲音動作在以前的協調中存在過,否則它現在就不可能在意識中突現。這樣的引證只是過去談及的關於之前的動作如何影響聲音感覺的價值的詳述。或者,我們也可以指出催眠狀態、像阿基米德似的那種專心致志狀態或出神狀態等例子來說明,如果之前的協調就像鎖了門一樣,那麼聽覺的干擾再怎麼敲門也無濟於事。用更形象的比喻來說,如果聲音想要進門的話,它必須有一隻腳已經在門裡了。
但是,如果從事件的生物學視角來談,或許更能令人滿意,即耳的活動由於整個有機體所獲的益處而被牽涉其中時,耳必須和眼或手,或腿,或其他任何行為的外顯中心有著組織學的和心理學的緊密聯繫。絕對不可想像眼壟斷了意識而耳卻完全處於休眠狀態。所發生的,其實只是為了維持有機體的平衡與各種器官之間相對的優勢與劣勢而已。
進而,聲音也不僅僅是個刺激或感覺;它還是個聽的動作。肌肉反應和感覺刺激同時被包括在內,也就是說,一定的運動裝置包括於聽之中,正如其包括於隨後的逃離之中。頭部的運動和姿勢,耳的肌肉的緊張,都是為了「接收」聲音。我們說聲音的感覺產生於運動反應,正如說逃離是對聲音的回應一樣正確。這可以藉由鮑德溫教授的例子來加以說明,在前面的引用中,教授顛倒了第一和第二因素。我們並不是先聽到聲音,然後才有所行動,除非聲音僅僅是一個神經衝動或物理事件,不具有任何意義。對於聲音的感覺依賴於已經發生的運動反應,或者用先前的敘述方式來說(如果刺激被看作是意識事件,而不是單純的物理事件),是運動反應或注意組成了最後變成另一個動作的刺激。再次強調,最後的元素——逃離,並不僅僅是個動作,而是感覺—運動的,具有它的感覺意義和它的肌肉機制。它也是一個協調,並且這個感覺—運動的協調並不是附加於先前動作的新動作。正如「回應」為組成刺激所必須,它決定其為聲音,並且決定其為某種聲音,或野獸的聲音或強盜的聲音。因此,聲音經驗只有在逃離中才會持有其價值,以保持並控制它。再說一次,包含於逃離中的運動反應,並不是單純的對聲音的反應,而是進入到聲音之中。它要去改變這個聲音,去消除它。不論最後的感覺結果到底是什麼,其意義完全取決於對聲音的「聽」。它是一種通過中介作用而形成的經驗 [6] 。我們所擁有的是一個迴路,而不是一個弧或是一個圓的片斷。把這個迴路稱為有機的比稱為反射更確切些,因為運動反應決定了刺激,就如感覺刺激決定運動一樣。事實上,運動就是為了決定刺激,為了確定它是哪種刺激,為了解釋它而存在的。
希望我不至於看起來像是給無可爭辯的事實——作為反應的行動跟在作為刺激的感覺後面——做不必要的改良和區分。即使意識到因為不去考慮問題的大部分而導致對問題錯誤的簡單化是聰明之舉,這也並不是一個使得解釋過程更加複雜的問題。這是個尋找刺激或感覺的本質、尋找行為或回應本質的問題;是個尋找它們的可變的功能上的區別而不是固定的存在上的區別的問題;是根據著眼點的不同,同一事物既可以扮演其中的一方,也可以是雙方,並且由於這種功能上的區別和聯繫,使一方適應於另一方的問題。不論設想為產生於刺激中的超級能量,或者特別是中樞或靈魂中的動力,都是一個純粹臆造的問題。
由於意識到不可能把短語「感覺-運動」當作簡單的短語而應用於事件,只有把它當作詳細解釋各種功能的解釋性短語才有效,因此我們可以看出現行理論的分解特性。在解釋中,整個過程可以是感覺的或行為的,但它不可能是感覺-行動的。「刺激」,神經末梢和感覺神經中的興奮,中樞的變化,同樣是運動,正如在運動神經和肌肉中發生的一樣。這是運動的不間斷的、持續的再分布。從解釋的視角來看,這個過程中沒有任何東西使我們把它稱之為反射。它是簡單和純粹的再分布,正如原木的燃燒、房屋的倒塌和風的流動。在物理過程中,它們是物理的,沒有什麼東西可以被稱作刺激、反應或是回應,有的只是張力系統的變化。
當我們單純從心理角度描述過程時,同樣的事情是真實的。一切都是感覺,一切都具有感覺的性質。從物理角度描述的運動,正如聲音、光線或灼燒一樣,都是感覺。以把手從燭火上縮回來為例,我們所看到的是從視—熱—痛—肌肉—感覺的經驗轉變為視—觸摸—肌肉—感覺的經驗,火焰現在只在一定距離內看得見,或根本看不見,觸覺也改變了,等等。如果我們用「v」來代表原初的感覺,用「h」代表溫度,用「m」代表相伴隨的肌肉感覺,則整個經驗可以表述為whm-vhm -whm ';m是縮回的感覺,m '是縮回之後的感覺,運動並不是某種存在,它就像燭火或被燭火灼痛一樣,是一種被解釋的經驗。所有這些,都是同質的。
但是,儘管如此,我們仍需盡力說明刺激和反應之間的區別、感覺和行為之間的區別。正因如此,我們現在需要探尋這種區別的本質,而不是想當然地把這種區別看作事實本身的存在的區別。我們應該可以看出,最初的反射弧概念並不是簡單的科學概念,而是柏拉圖提出的形上學二元論的殘餘。該理論認為,感覺是靈魂和肉體之間的棲居者,觀念(或中樞過程)是純粹心理的,而動作(或運動)是純粹身體的。因此,反射弧概念既不是物理的,也不是心理的,而是混合了唯心和唯物的一種假設。
如果前面的分析已經使重新考慮反射弧概念的要求如此明顯,並且也使我們了解到簡單敘述此概念的一系列困難和假設,那麼現在是進行解釋分析的時候了。事實上,刺激和反應並不是存在上的差別,而是目的性上的差別,即功能上的差別,或達到或保持某個部分的功能的差別。注意到這個有目的的過程,應區別兩個階段,因為它們的混淆是造成整個事件混淆的原因之一。一方面,此種關係代表了與可理解的結果相關的手段的組織。它代表某種完全的適應。一切發展良好的本能都是如此,就像我們說和雞蛋接觸是使母雞孵蛋的刺激,看到穀物使其啄食的刺激一樣:所有形成了的習慣亦是如此,正如和地面的接觸刺激我們行走。在上述例子中,把刺激意識作為 刺激,把反應作為 反應是沒有問題的。那只是單純的順序上連續的動作,這些動作本身以其連續的順序都完全適合於達到一個客觀的目的,如種族繁衍,維持生命或移動到特定的地方。目的已經完全組織於手段中了。當我們把一個稱為刺激、另一個稱為反應時,只是在說明發生了這樣的動作的順序而已。對於植物的連續的變化,如果我們說它是由於對種子的適應而發生的,那麼上述同樣的說明也適用於植物。這也同樣適用於血液循環的一系列事件,或聯合收割機所進行的一系列動作。 [7]
關於這些認為是已經形成組織的事例,從積極的方面,我們可以說,只有參照一個相關的目的,每一部分才可以被稱為刺激或反應;離開了這個參照系,它們就只意味著前者和後者。 [8] 換言之,這種區別只在解釋上。從消極方面來說,這些案例中關於意識到的刺激和反應的問題,一直毫無變化的以同樣順序考慮它們是不合理的。以上案例中,如果我們願意,我們可以認為每個刺激和反應都是一個完整的動作,具有它自己的獨立性。此種獨立性並不是完全的獨立,而是維持或達到某種目的的分工。但是,在任何案例中,它都是一個動作,一個感覺—運動的協調。它引起反應,反應本身亦是感覺—運動性的,而不是刺激產生動作的感覺。因此,像目前所認為的將上述有組織的本能或習慣的案例等同於所謂的反射弧,或沒有修正地把對系列動作的協調的看法照搬到感覺—運動的案例中,都是不合理的。
由此引起的荒謬看法,是心理學上的或歷史上的謬論。這些說法依然有效,只是因為這個完整的過程被曲解為包含有完整結果的過程的內容了。表示結果的事物狀態被看作導致這個結果的事件的真實描述,而事實上,如果這個結果已經存在的話,過程就沒有必要了。或將此解釋應用於現有案例,將已經形成的組織或分類的有效性、可理解的順序排列中細小動作的順序用來解釋過程,即區分開單純作為刺激的感覺和單純作為反應的行動。但是,這種區別只存在於這個已形成的組織的形成過程中,而不是即將形成。單純的刺激或單純的反應,都不可能成為刺激或反應,只有動作可以這樣,把感覺 作為刺激意味著缺乏並且需要尋找一種客觀的刺激,或有次序地安排一個動作;正如將單純的動作作為反應意味著缺乏並需要尋找一個正確的行動來完成某種協調。
回顧我們的案例,可以使這些闡述更加清晰。由於「看見」是一個連續的動作,它既不被經驗為單純的感覺,也不被經驗為單純的動作(雖然旁觀者和心理學觀察者能夠把它解釋為感覺或運動)。它決不是那種可以刺激產生抓握的感覺,正如前面所證明的,那些只是一個協調中的一系列步驟 。現在假設一個兒童在抓握光亮(即練習看—抓的協調),有時得到一個愉快的動作,有時抓到一些吃的,有時被燙到。這是不僅反應不確定,刺激也同樣的不確定,一方正是因為另一方的不確定而不確定。 把問題描述為發現正確刺激,組成刺激,或是發現、組成反應,都是同樣的真問題。到底是抓握還是不去抓握,這決定於我們擁有那種光亮的問題。該光亮意味著用手把玩,還是吃奶,還是會灼傷手指呢?刺激是因反應的發生而形成的。正在此時,也正因如此,作為感覺的刺激和作為行動的反應的區別顯現了出來。
感覺或意識到的刺激本身並不是一個事物或存在,它是在一個協調中由於協調內部發生了衝突而不能確定如何去完成協調,因而引起注意的那個階段。對於下一個動作是否去抓握有所懷疑,從而對其動機進行審視。從這個意義上,去追尋結果就是刺激。它提供了對剛發生的事進行注意的動機,並使得人們更加小心地去弄明白。從這個觀點來看,刺激就是對於可能作為刺激 的運動的反應 。在把注意集中於看,把它分析為光亮的感覺,作為特殊的光亮的感覺之前,我們必須對可能發生的事有個預期的感覺、想像,了解其各自的價值。它是在協調中被衝突壓制了的抓握動作的發起,仿佛是轉過來對看起作用,並且在它的性質被決定之前,保持它,不讓它轉入進一步的行動之中。正是這時,作為客觀刺激的動作才轉變為感覺,成為可能的、被意識到的刺激,同時,也正是此時,運動作為有意識的反應而出現。
換言之,作為刺激的感覺並不意味著任何特殊的心理存在 。它只意味著一種功能,並且它的意義隨著需要進行的特殊工作而不同。在某種時刻,抓握和縮回的各種動作是感覺,因為它們對下個動作提出問題或引起需要。在下個時刻,前面看的動作提供感覺,成為活動的那個為以後行動作根據的階段。一般說來,感覺作為刺激總是這樣一個階段,為了協調的完成而需要確定活動的那個階段。因此,在特定階段,感覺是什麼完全依賴於一個活動的使用方式,它本身沒有固定的性質。尋求刺激就是尋求行動正確的條件,也就是尋求決定一個起始的協調應該如何完成的事物狀態。
同樣,運動作為反應,只具有一種功能上的意義。它就是使分裂的協調完整起來的東西。正如感覺的發現標誌著問題的建立,反應的構成標誌著問題的解決。在一定時間內,集中注意地使眼睛注視,由此得到一定的光亮的感覺便是反應,因為那就是所需要的特定的動作;在另一個時間,反應則是手臂遠離光亮的運動,沒有其他什麼比它更值得貼上反應的標籤了。除非我們用功能上差別的觀點,否則把某種特定感覺命名為「動作」並使它和那些關於顏色、聲音和觸摸等感覺特性對立起來,再合法地冠以感覺的名稱,就是完全不可解釋的。眼和耳的感覺,為我們界定出了問題;它們告訴我們,如果想協調順利完成必須滿足的條件;正當我們需要知道我們的動作以得到其適宜的報告時,就是這時,運動不可思議的(從日常觀點來看)不再是運動而成為一種「肌肉感覺」。另一方面,這改變了經驗的意義和感覺的特性。不論這種改變是否被解釋為運動,是否會產生關於運動的意識,都依賴於這種改變是否滿意,是否被看作是一種和諧的協調發展,或者它是否被看作是簡單的解決問題的手段或為了達到更滿意的協調的工具。只要我們的經驗可以順利地進行,我們就意識不到運動之為運動,就像我們意識不到這樣那樣的顏色或聲音一樣。
總之,分別作為刺激和反應的感覺和運動的區別,我們並不能把它們看作任何心理事件或存在的描述上的差別。能夠用刺激和反應這樣的術語來描述的事件,只是一些在特定的位置用於維持組織協調的次要動作。有意的刺激或感覺及有意的反應或運動,具有其特殊的緣由或動機,以及特定的目的或功能。反射弧理論,由於對上述緣由或功能的忽略和抽象,把過程的孤立片斷當作其完整部分展現了出來。正如字面上使用弧來代替整個迴路,但並沒有指出弧所述的迴路,使我們不能夠去安置弧在整個圓中的位置,而且又把弧分成兩個孤立的部分,它們彼此間需要機械的或表面的相互適應。
迴路是一個協調,它的某些部分彼此衝突,暫時的分裂和再結構化的需要使我們產生了一方面是感覺刺激、另一方面是運動反應的意識差別。刺激是形成協調的階段,它代表了使協調成功必須面對的條件,反應是形成同一個協調的另一個階段,它是處理上述條件的關鍵,是成功的完整協調的工具。因此,它們密切相關並且同時發生。刺激是某種需要去發現去產生的東西,如果活動產生了它本身的適當刺激,則從已經講過的客觀意義上來說就沒有刺激。只要對刺激適當地作出了決定,正是這時,反應也就完成了。擁有了刺激或反應的任何一方,都意味著協調本身已經完成。此外,運動反應幫助了刺激的發現和形成。在一定階段對運動的抑制產生了感覺,感覺使抑制得以消除。
協調把反射弧概念只給予我們的一些孤立片斷統一起來。刺激和反應在意識上的差別產生於迴路的內部,它們仍然是迴路本身的調節和完成的功能性階段。這一觀點正在應用中,但是它在心理進化的本質問題上,在理性和感性意識的差別問題上,在判斷的本質問題的應用上,還必須延遲到一個更適合的時機。
(楊小微 羅德紅等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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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選自《杜威全集·早期著作》第5卷,第72頁。
[2] 首次發表於《心理學評論》,第3卷(1896年7月),第357—370頁。
[3] 參見《心理學評論》,1896年5月,第253頁。梅塞爾(Messers)、安吉爾(Angell)和摩爾(Moore)對於刺激的相互關係有精彩的論述和例證。
[4] 關於媒介的進一步闡述,參見我的《倫理學教學大綱》,第15頁(《杜威全集·早期著作》第4卷,第237頁)。
[5] 生物學界以魏斯曼和斯賓塞為代表的整個爭論來源於把刺激或反應而不是協調當作是變異的起源,而其實刺激和反應只是協調中的功能性劃分,這樣說一點也不為過。同樣的,我們也可以說,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知覺主義者」馮特和他的反對者之間的爭論也是如此。每一方以所持有的同一有機體的不同的孤立片斷為論據,任何一方的論據都來源於由於各人的偏好而對事實的專橫選擇。
[6] 換句話說,每次回應都是鮑德溫所說的模仿,即迴路的一種。模仿僅僅是迴路的一種特定形式,其間「反應」將自己應用於保持先前經驗的比較的不變。我說比較的不變,是因為這種維持意味著對於經驗的條件性控制,它被物理性地改變,變得更加清晰。而且,我們可以假設,「重複」是為了保持這種成長的繼續。如果它只是動力的新感覺的話,那也是舊中之新。
[7] 為了避免理解的錯誤,我必須指出,我所提出的問題並不是目的論在任何一個案例里有多麼的真實,或者它是否真實。我要說的是,只有把動作的結果當作 是它們為了達到發生於我們身上的目的適應,這時我們才能稱一個是刺激,另一個是反應。否則,我們將其看作僅僅 是一個系列。
[8] 即使在這樣的判斷中,我們依然沒有關於是否具有潛意識性質的任何參考,結果是開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