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廣五蘊論講記 · 第九講、行蘊中的不相應行
【1】二十四種不相應行
《大乘廣五蘊論》曰:
『云何心不相應行,謂依色心等分位假立,謂此與彼不可施設,異不異性,此復云何,謂得、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天、命根、眾同分、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如是等。』
心不相應行法,具足應稱『色心不相應行』。此在五位百法中,是五位法的第四位法,計有二十四種。但在五蘊中,則列入行蘊統攝,行蘊中有相應行與不相應行兩大類,相應行是四十九位心所有法(以不攝受、想故),不相應行就是得等二十四法。此二十四法何以名不相應行呢?不相應行有下列三義:
一、不相應行無緣慮的作用,故不與心、心所相應。
二、不相應行無質礙的作用,故不與色法相應。
三、不相應行是生滅變異之法,也不與無為法相應。
此二十四法,不似色、心、心所實有體相——種子所生的實法,而是依心王、心所、色法三法分位假立之法。《成唯識論》曰:『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實非實有,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但《廣論》僅列出十四種,未列出之十種沒有解釋。現依《百法纂釋》之順序及詮釋,分別敘述如下:
一、得:得者成就不失之義,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名為得。《廣論》曰:
『云何得,謂若獲,若成就,此復三種,謂種子成就,自在成就,現起成就,如其所應。』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得者,成就不失之義,謂色心生起未滅壞,是生緣攝,受增盛之因。即凡夫有所得心,三乘有所得果,如得金時,金非時得,金乃是物,得非是金,有名而無實,故云不相應也。』
二、命根:命根謂有情的壽命。《廣論》曰:
『云何命根,謂於眾同分,先業所引,住時分限為性。』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命根者,依六識能造之業,所引第八種上,連持一期色心不斷功能,假立暖識為命根耳。以識住則命存,識去則命卸故。』這是由過去世的業力,決定今世壽命期限,假立暖、識為命根。
三、 眾同分:眾者大眾,同者相同,分者一部分。意謂與大眾相同的一部分,如人與人同,天人與天人同。《廣論》曰:
『云何眾同分,謂諸群生各各自類相似為性。』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眾同分,類相似故,以萬物各有同類,有人法之別。人同分有者,如天同分,天與天是一類。人同分,則人與人是一類。法同分者,如心同分,以心王心所是一類。色同分,以十一色法是一類。故云依人法假立此名。』
四、異生性:異生性是不同的生性,如凡夫妄計我法,不與聖人二空智性相同;其他眾生,亦各不相同。《廣論》曰:
『云何異生性,謂於聖法,不得為性。』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異生性者,煩惱所知二障種子上一分功能,令六趣十二類之差別不同,故云異生性。......』
五、無想定:這是外道所修的一種禪定,令前六識心及心所不起現行。《廣論》曰:
『謂離遍淨染未離上染,以出離想作意為先,所有不恆行心心法滅為性。』
此在《百法纂釋》中謂:『言無想定者,謂六識心王不行,令其身心安隱調和,亦名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而雲無想者何也,謂此外道厭想如病,忻求無想,以為微妙,以滅想為首,故立無想定名,非實滅也。』外道修無想定,以色界第四禪的無想天為涅槃之果。
六、滅盡定:此又名滅受想定,這是佛教聖者所修的禪定,《廣論》曰:
『云何滅盡定......心心法滅為性,不恆行,謂六轉識。恆行,謂攝藏識,及染污意。是中六轉識品,及染污意,皆滅盡定。』
此在《百法纂解》中則謂:『言滅盡定者,六識王所已滅,及七識染分心聚皆悉滅盡,乃此定相。』修無想定,前六識不起現行,修滅盡定,兼滅第七識的心王心所。
七、無想天:亦稱無想報,是修無想定所得的果報。《廣論》曰:
『云何無想天,謂無想定所得之果,生彼天已,所有不恆行心心法滅為性。』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無想者,由在欲界修彼無想定,故感彼無想天果,名無想報。』
【2】、名身、句身、文身
八、名身:名者名詞,身者聚義,這是能詮自性的語言,如松之一字為名,松樹二字為名身。《廣論》曰:
『云何名身,謂於諸自性,增語為性,如說眼等。』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名身者,乃諸法各有其名,能詮自體。單名為名,如爐瓶等。二名已上,方名名身,如香爐花瓶等。三名已上,名多名身,如銅香爐錫花瓶等,乃詮別名之身也。』
九、句身:這是表達完整意義的句子,用以詮釋諸法的差別意義者。《廣論》曰:
『謂於諸法差別增語為性,如說諸行無常等。』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句身者,單句為句,如菩薩等。二句為句身,如大菩薩等。三句以上為多句身,如文殊菩薩普賢菩薩等。以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故。』
十、文身:文者文字,身者聚義,一字為文,二字為文身,三字以上為多文身。《廣論》曰:
『云何文身,謂即諸字,此能表了前二性故;亦名顯,謂名句所依,顯了義故;亦名字,謂無異轉故。前二性者,謂詮自性及以差別。顯謂顯了。』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文身者,文即是字,能為名句二所依故。若不帶詮只名字,如字母及等韻之類,但只訓字,不能詮理。若帶前名文,如經書字,能詮之文帶所詮之義理故。』
十一、生:於色心諸法,本無今有曰生,也就是事物的生起與形成。《廣論》曰:
『云何生,謂於眾同分,所有諸行,本無今有為性。』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生者,先無今有。』
十二、住:已生之後,在因緣相續條件下的存在曰住。《廣論》曰:
『云何住,謂彼諸行相續,隨轉為性。』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住者,有位暫停,或五十六十年間也。』此則專指人之壽限而言。
十三、老:有情由生到死,於念念相續存在期間,身體衰朽變化曰老。《廣論》曰:
『云何為老,謂彼諸行相續,變壞為性。』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曰:『言老者,住別前後,不同前生後死,自少而壯,壯而老,曰衰變名老。』
十四、無常:無常指世間事物的生滅遷流,變化無常,自有情而言,就是死。《廣論》曰:
『云何無常,謂彼諸行相續,謝滅為性。』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曰:『言無常者,今有後無,乃死之異名。蓋生名為有,以有生必有死故,不如寂莫常住之無為,是恆有也。滅名為無,無非恆無。如人死此生彼,不如兔角之常無也,以不同無為之常有,不同兔角之常無,故曰無常。』
【3】流轉以下十法
不相應行二十四法,《廣論》中列名的只有以上十四法,流轉以下等十法,《廣論》中以『如是等』三字賅括了。現在以《百法纂釋》中的順序,參照《瑜伽師地論》的詮釋,分別敘述流轉等十法如下:
十五、流轉:一切因緣和合的有為法,遷流變異,相續不斷,就是流轉。這在有情而言,一般稱之為輪迴。《瑜伽師地論》曰:『云何流轉,諸行因果相續不斷性,是謂流轉。』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流轉者,謂因果相續,由因感果,果續於因,前後不斷,故曰流轉。』
十六、定異:定者決定,異者不同,善惡因果,決定不同而不雜亂。如瓜種不生豆苗,豆種不生瓜蔓者是。《瑜伽師地論》曰:『云何定異,謂無始時來,種種因果決定差別,無雜亂性。如來出世,若不出世,諸法法爾。』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定異者,謂善惡因果,互相差別,以善因必感樂果,惡因必感苦果,一定永異,故曰定異。』
十七、相應:相應者,契合相順之謂,由因而有果,果與因相應。《瑜伽師地論》曰:『云何相應,謂彼彼諸法,為等言說,為等建立,為等開解,諸勝方便,是為相應。』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相應者,謂因果事業和合而起,以因能感果,果必應因,不相違故。』
十八、勢速:一切因緣和合的有為法,生滅變化,迅速流轉,剎那不住,假立勢速之名。《瑜伽師地論》曰:『云何勢速,謂諸行生滅相應速運轉性,是謂勢速。』
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勢速者,謂有為法上遊行迅疾之義,如日月往來,無情變壞,有情遷謝,自少而壯,壯而老,心念生滅,鳥之飛,獸之走,月運電奔,皆此所攝故。』
十九、次第:次第即順序,諸法因果流轉,有一定的順序。《瑜伽師地論》曰:『云何次第,謂於各別行相續中前後次第一一隨轉,是謂次第。』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次第者,為編列有敘,如甲乙丙丁令不紊亂,君則尊、臣則卑,父則上、子則下,而有左右前後之類。』
二十、時:時即時間,是諸法相續的分位。《瑜伽師地論》曰:『云何時,謂由日輪出沒增上力故,安立顯示時節差別;又由諸行生滅增上力故,安立顯示世位差別,總說名時。』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時者,謂過現未來,成住壞空,年月日夜之類。』
二十一、方:方是空間分位,如東南西北,前後左右等。《瑜伽師地論》曰:『問:依何分位建立方,此復幾種,答:依所攝受諸色分位建立方,此復三種,謂上下傍。』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方者,謂色之分齊,在東方則曰東方之色等,故曰色之分齊。如四方六合,十方上下之類。』
二十二、數:數即數目,如一二三四、個十百千等。《瑜伽師地論》曰:『云何數,安立顯示各別事物,計算數量差別,是名為數。』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數者,度量諸法之名,如權衡升斗丈尺等,或一、十、百、千之類。』
二十三、 和合性:諸法因緣和合,不相乖背。如水土之相和,涵蓋之相合。《瑜伽師地論》曰:『問:依何分位建立和合,此復幾種,答:依所作支無闕分位,建立和合,此復三種,謂集會和合,一義和合,圓滿和合。』此在《百法纂釋》中則謂:『言和合性者,謂於諸法不相乖反。和如水乳和,合如函蓋合也。』
二十四、不和合性:諸法因緣乖離,不相和合。如冰炭不可同爐,薰蕕不可同器。《瑜伽師地論》曰:『問:依何分位建立不和合,此復幾種。答:與和合相違,應知不和合,若分位,若差別。』此在《百法纂釋》則謂:『不和合者,謂於諸法相乖反故。如眼與耳了不相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