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定則 · 再駁張競生君關於「愛情底定則底反駁」(1)
梁綸才、余瑞瑜
我們讀了張君這篇文章,不禁發笑,張君謂我們「有如刁潑訟師,故入人罪」,那麼,張君,就得小小心心地歸我們底原文看清逐條反駁才是,不想他只是走馬觀花地看了一下,就將他沒有了解的地方亂七八糟地說了幾句,又明明知道自己理由不足,就加上幾句催眠術暗示的口號「斷不會受他們底曲解」,「誤會曲解我底本意處甚多」,而對於其餘他自己所默認的,就閉起眼睛黑著良心說:「除外都是閒話,恕我不再與他們辯駁了。」張君呵,你這種「叫冤」的態度,只能引起上古時候不講道理的審判官一點慈悲心,或者會憐憫你,開脫你底犯罪,若在現今學過法律的推事面前恐怕反成了口供咧!現在且把你沒有了解的地方索性告訴你一下。——犯罪一節,乃是滑稽的比喻,別無他意,參看《時事新報》五月六日學燈欄我們底原文———
(一)我們以為愛情是整個的獨立的東西,決不受條件底影響,而且我們明明說過。「……就會發生感情。等到相處日久,相知日深,有了不可分離之勢,就是感情濃到了極點,就會訂婚……」我們底意思,就是說:「愛情乃是感情濃到了極點而發生婚姻的意思的一種情緒。」所以感情有濃淡厚薄可言,愛情則否。張君底意思以為愛情是隨條件的多少濃薄為標準,那麼,條件多一點,愛情也就濃厚一點;條件少一點,愛情也就淡薄一點。再適用他底定則,則甲男乙女二人底婚姻,在乙女方面,倘遇比甲男底條件更多一點的丙男,她就得同甲男解除婚約寧與丙男訂婚,這是張君「有條件的、可比較的、可變遷的、夫妻為朋友底一種」四條定則所得的必然的結果,讀者諸君注意!
就財產底本身說,本來沒有什麼好壞,我們推測張君底原意,只能說將來的方法正當不正當。勢就是權力。地位站得高的人,自然就有勢。勢底本身與財產相同,也沒有什麼善惡可言,只要看有勢的人用出去的方法如何罷了。漂亮更不能說是壞的,美男子,美女子多半為人們所羨慕,何嘗不好呢?
張君說「譬如一個人既有了感情、人格、才能等項的愛情條件,此外再加上名譽、狀貌、財產等項,豈不更好」?誠然,確是更好。我們就照他圖賴的意思,財產是好的利,狀貌不是漂亮,名譽不是勢。然而我們適用他底定則,仍舊可以說:「甲男與乙女訂婚。已經具備了張君所主張的愛情的條件,但是可比較的,可變遷的,那麼,要是丙男也具備甲男所有的一切愛情的條件,而又生得漂亮,『豈不更好?』又有正當的財產,『豈不更好?』還有勢力而不亂用,『豈不更好?』乙女對於丙男的愛情,豈不比對於甲男要更濃厚?乙女豈不會變遷她底愛情去改嫁丙男?為什麼說:未免太糟蹋這些東西,又未免自說太卑賤?」
若照我們所主張的愛情,「漂亮」「財產」「勢力」等項,如果偶然附合在愛情上,固然也好,然非組合愛情的條件。與愛情本身不相干,所以愛情並不因而濃厚一點、所以即使乙女再遇見丙男更漂亮更富厚更有勢力,也不至於動心。況且張君說,狀貌就是「態度高尚,神情和祥」,那更是一望而知為一種「遁辭」了。「狀貌」當然是「漂亮不漂亮」的意思。我們只能說「態度高尚」「精神和祥」,決不能說「狀貌高尚」「狀貌和祥」;可是我們可以說「狀貌漂亮」「狀貌不漂亮」,這還遁得了嗎?
我們原文說:「名譽約略可分為兩種:一是人格上底;一是地位上底。人們既然相信對方底人格,就很夠了,何必還要加上什麼名譽呢?可見張君所指的這個名譽,就是說『地位』底了,我們只要將張君自己說的譚底學問、才能、「地位」也不是沈生所能及』就可以證明了。」為什麼單單舉出「名譽就是勢」一句話,而且還要否認呢?
張君呵,你弄錯了!你就是要圖賴名譽不是勢,狀貌不是漂亮,也得根本將四條定則取消才不致受人們攻擊,否則我們如上文說過的依照你底定則,仍然可以加上「『豈不更好』的財產、漂亮、勢力」作為「愛情濃薄」「愛情變遷」的標準。
(二)我們正因為張君說的話自相矛盾,就去駁他,所以我們說:「而且張君底愛情的定則,竟被他自己攻得體無完膚了。」不想他仍舊拿自相矛盾的話來反駁。他一方面說「不『獨』以『純粹的愛情』為主要」,一方面又說「並且以『組合這個愛情的條件』多少濃薄為標準」。既然說「組合這個愛情的條件」,那正是他自己說的「無條件即無愛情」,為什麼還有「純粹的愛情」?還有什麼「獨」「不獨」?而且他在這篇反駁的文章里所說的「就決不能說我在『我所主張的有條件的愛情』之外;……」與我們駁的「愛情本來是可以獨立的,但『我主張的是有條件的愛情』。……」有什麼分別?有「有條件的愛情」,當然就有「無條件的愛情」,而且他自己還替這個無條件的「愛情」起了一個很好的名字,叫做「純粹的愛情」,這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嗎?
(三)我們根本駁倒張君的地方,就是「愛情要是可比較的可變遷的,那麼,世間就沒有愛情這回事」一段——參看我們底原文——而張君卻反說:「至於他們所顧慮的……」仿佛我們已經承認了他底定則似的,真堪發噱。夫妻是什麼?我們下一個定義,可以說:「夫妻就是男女互為婚姻而有永久繼續的意思。」在我們所主張的「愛情的」夫妻,不用說,固然絕對不至變更;就是在「勢利的色相的而又附帶一種感情的」夫妻,在訂婚的當時,也是心滿意足有永久繼續的意思,不過後來為「勢利」「色相」所誘,乃至於變心,決沒有如張君所說的「暫時擇得一人」的辦法,所以陸[陳]女士贈沈君的詞才說「情絲『永』系鴛鴦偶」。若照張君的意思,豈不只能說「情絲『暫』系鴛鴦偶」,這不成了笑話嗎?這只能適用於苟合的「露水夫妻」,普通正式的夫妻當不至於如此,何況是愛情的夫妻呵!乾脆一句話,張君所主張的那種「暫時」的愛情夫妻,世間是絕對沒有的。
(四)我們原文明明是說:「要是這麼樣分類起來,宇宙間哪一件事物沒有相同的性質?」他卻以同樣的口氣「天下事也不能完全無一似」來駁我們底駁語,這真是破天荒的反駁方法。我們底意思,正以為「天下事也不能完全無一似」所以分起類來應該嚴重地注意,不可得有一點相似的東西就說是某物底一種。我們駁他「夫妻為朋友的一種」,正因為夫妻與朋友有許多相似的地方。我們拿分類最明晰的生物來做個比喻,就容易明白了。
生物分為動物、植物兩種。這等分類,有兩個定則應該注意:(一)凡動物或植物底內包生物故能包含;(二)生物就是動物與植物底總稱,不能說動物或植物與生物有相似的性質。現在我們將夫妻和朋友底關係來用這兩個定則比勘一下。
夫妻若是朋友底一種,那麼,夫妻間性交,生子種種性質,朋友均應能夠包含,試問有沒有這種朋友?這是從第一個定則證明朋友非夫妻底一種。
夫妻與朋友,的確有相似的性質,這是張君自己所主張的,雖然與第二個定則不合,也足以證明夫妻非朋友底一種。
要知道夫妻與朋友同是人與人關係中底一種、恰和動物植物同是生物底一種相同。動物與植物正因為有相似的性質,故同為生物;亦正因為有相似的性質,就有不相似的性質,所以動物仍為動物,植物仍為植物;動物不能說是植物底一種,植物也不能說是動物底一種。夫妻與朋友,正因為有相似的性質,故同為人與人關係中底一種;亦正因為有相似的性質,就有不相似的性質,所以夫妻仍為夫妻,朋友仍為朋友;夫妻不能說是朋友底一種,朋友也不能說是夫妻底一種。
就從張君舉的例「馬是獸類底一種」而論,不錯,誰能說「馬不是獸類底一種」?但是夫妻可以說是與朋友有相似的性質,馬能說與「獸類有相似的性質」嗎?若說「馬與其他獸類有相似的性質」,但是也能說「夫妻與其他朋友有相似的性質」嗎?原來兩個是不同的。怎麼可以拿來比喻。
(五)我們底意思,以為愛情是整個的不可分析的東西,只有發生底順序,與他所主張由於平列的條件組合而成的全然不同。所以我們說:「『最初』是由於雙方人格上互相尊重,『其次』也不免的略計較才能狀貌……『然後』彼此就會現出互相接近的形跡,『最後』就會發生感情。『等到』相處日久……」所以他反駁的「他們所贊成的愛情尚是脫不出與我相同的許多條件」,全然錯誤!
我們所主張的愛情,如不可分析的原子一般,才是堅固的完滿的愛情。而他所主張的,就如塵土摶成的圓球一般,是由零零碎碎的東西集合而成的。假使一對按照張君底定則結合的夫妻一旦遭了天災,丟掉財產,愛情的圓球,就缺了一部分;再發生了天花,面部麻了,愛情底圓球,又缺了一部分;再碰到了……還有什麼完善美滿可言?而且還要知道,我們所主張的愛情,因為不可比較,不可變更,所以雙方均心滿意足,這才是「完美」的愛情。若是張君所主張的,縱然有了愛情,雙方仍舊天天在那兒「比較」,「選擇」,或是天天在那兒「改善和進化」,這簡直不是圓球;就是圓球,也還有許許多多的缺陷,要加功夫去完滿它們,這才是「破碎」咧!
名譽的確可以不要。世間沒有真正的是非,有毀就有譽,名譽從何處得著標準?既然自己相信對方底人格,還要那種虛名幹什麼呢?
以上所說,是一條一條駁斥張君反駁的,讀者諸君看了,就可以知道我們既不是「無心誤會」更不是「有意曲解」,我們也沒有「亂引注釋」,完全是根據他底本意引用他底話去駁倒他。我們是「資糧於敵」的方法,「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們是以論理學為法律底根據代表愛情做公正的辯護的律師,並沒有「故入人罪」,更無所用其「刁潑」。
五月二十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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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載1923年6月10日《時事新報·學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