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定則 · 「駁張競生君《愛情的定則……》」的反駁(1)
張競生
五月六日學燈所載余、梁二君對於上問題一篇文,誤會和曲解我的本意處甚多。今節要再為反駁如下:
(一)我的原文是主張愛情乃由感情、人格、狀貌、才能、名譽、財產等項所組合而成;如這些條件全無的,斷不能有些少愛情的發生。(節錄原文中「愛情是有條件的」一項。)依余梁二君所駁的意:財產就是壞的利,名譽就是勢,狀貌就是漂亮……這些都是姨太太弔膀子的條件……看者留意這些定義,完全出乎他們的見解,絲毫不是我的意思。依我說:財產不是他們所說的必定是壞的利,因為財產由好人用起來,可以做出許多美善方面上消費的事情。至於名譽二字,凡識世情的人,便知不是單指「地位上底名譽」並且也「不是勢」,如余梁二君所說的。即以狀貌一項而論,乃指態度高尚,神情和祥,斷不是如他們所說的弔膀子的漂亮。總之,我對於愛情所組合的條件,不僅以名譽、狀貌、財產為限,此外,尚有比較上更重要的條件,如:感情、人格、才能等項。譬如一個人既有了感情、人格、才能等項的愛情條件;此外,又再加有名譽、狀貌、財產等項,豈不更好?若必以財產即是壞的利,名譽即是惡的勢,狀貌即是弔膀子的漂亮。那麼,未免太糟蹋這些東西,又未免自視太卑賤。
(二)我的原文:「男女結合,不獨以純粹的愛情為主要,並且以組合這個愛情的條件多少濃薄為標準。」在這句話里,我的意思是:男女結合,不獨應該純粹出乎愛情。此外,還應去比較組合這個愛情的條件上的程度。(多少濃薄。)我於「愛情是有條件的」一項之後,在「愛情是可比較的」一項之下,而說出這句話,意義當甚明白,只要看我的原文中,在這句話後,即刻所接下的譬喻:「例如甲乙丙三人同愛一女,以誰有最優勝的條件為中選」,就決不能說我在我所主張有條件的愛情之外,還承認有什麼可以無條件而獨立的愛情了。不料他們有意曲解,就把獨字加上「」符號,隨意武斷說:「照這句話底意思,就是說:『男女結合,除了愛以外,還要感情,人格,等項』。既然說,『愛情以外還有……條件』這不是明明說『愛情本來是可以獨立的,但我主張的是有條件的愛情』嗎?……」他們這些離離奇奇的解釋,我根本絕對否認。因為我在這句上的意義,與通篇上的原文,皆是主張愛情的能離卻條件而獨立的;換句話說,皆是主張無條件即無愛情的,我雖然贊成男女結合,應當純粹出乎愛情,但我絕對否認余梁二君所說的無條件而可以獨立的愛情。凡稍肯留心看我的原文,就可明白我的意思,斷不會受他們的曲解所迷惑了。
(三)至於他們所顧慮的「愛情要是可比較的,可變遷的,那末世間就沒有愛情這回事」。他們所說的實在對於愛情沒有徹底的了解。愛情為什麼是可比較的,可變遷的。男女結合之前,對於愛情,彼此固然要比較和選擇。男女既合之後,也要彼此對於愛情時時去改善和進化。這種改善與進化。原不必從夫妻以外的第三人才能達到;但夫妻間如不能向此進行,則愛情必變成為保守,或墮落的,甚而至於離婚了。必要如此,才能使夫妻互相勉勵,情感日深,才能彼此得到一個進化的真正的愛情(參看五月七日《學燈》內我的原文,及下頭五上)。
(四)此外,尚有一個誤會或曲解是:他們以我所主張的「夫妻為朋友的一種」為不對。他們說:「夫妻自夫妻,朋友自朋友」;並說:「夫妻若是朋友的一種,也可說馬是長凳的一種。」他們若肯照我的原文看去,當然可以明白我主張「夫妻為朋友的一種」的理由。因為我處處皆能證明夫妻的結合與朋友的結合有相似的性質。就他們說,天下事固然不能全相似;但據我說,天下事也不能完全無一似;依他們說,馬固然不是為長凳的一種;但依我說,馬確是獸類的一種;否則,一切動植礦各種歸類的科學就不能成立了。
(五)但他們最可笑處,外面似駁我「愛情由條件所組合」的主張,而他們所贊成的愛情,尚是說不出與我相同的許多條件。不過他們所要求的是:一個「情人眼底」的人格;(如他們原文所說的:「雙方人格上互相尊重。」)計較些一知半解的才能;(原文是:「也不免約略計較才能……)無殘疾的狀貌;(原文是:「只要沒有殘疾就夠了。」)名譽已不要的;財產更是所鄙視的了。(原文是:「但是決不會計較到地位、財產等等勢利的路上去。」我們在上頭已說他們是誤會名譽與地位為一起,地位與勢利為一起,財產與壞的利為一起的。)在他們的意思,以為這個就是他們理想的第一種愛情的男女結合了。但據我看來,這樣愛情不是由那些比較上完全的、了解的、徹底覺悟的條件所組成,實在是破碎的、無進化的、無改善的、如呆板固死、不可比較、不能變遷的愛情了!故他們所希望的愛情,自然不能與我所要求的「由完善美滿的條件所組合而成的愛情」有相同的價值。
以上所說的,不過舉其大端,餘外都是閒話,恕我不再與他們辯駁了。本來他們所駁的,與我的原文本義,絲毫不相干,原可置諸不問。可是,我對於余梁二君那篇文不滿意處有四點,所以不得不聲明如下:(一)對我原文,故意曲解,或無心誤會;(二)把至通用的名字如「名譽、地位」等,亂行注釋;(三)有如刁潑訟師,故入人罪;(四)字裡行間,處處露出輕薄的態度。我想辯駁人彼此皆應互相尊重的。假如所持的道理比較對手的為優勝,自然能夠博得社會的歡迎,原不必以杜撰曲解、嬉笑怒罵為見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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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載1923年5月20日《時事新報·學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