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定則 · 答覆(1)

張競生 《愛情定則》
關於愛情定則討論底來信,登出的雖已有八封,但還有三四封擱在這裡,不過有許多話都已重複,所以或者不登了。裡面有一位法大的叔華君,他的信里有「這個愛情定則的討論是我們青年人現在不可少的研究……淺薄的一定是淺薄,當然趕不上大學教授的手筆……若說是重複,我是不敢信的……」等話。這似乎在前幾封信里沒有人說過。 現在截至張君答覆文發表為止,除了已登的二十四篇,關於愛情定則的討論的文字,存在這裡的還有三十篇。照來信五及六的意見,當然要一體無條件的登載;照來信四的意見,平順通泰的議論倒不要緊,最要登載的是怪論;照來信二三的意見,應該由記者加以別擇,太說不過去的則沒收不發表。但照來信七的意見,則記者不配負「別擇」的責任,應另想限制的方法,照來信八的意見,則二十四篇已盡夠了。 三十篇文章,八封來信,要記者作出圓滿的答案,這考題可把記者難住了。幸而現在來了救星,張競生君急於要到蒙滿旅行去,實在等得耐不住了,要先把他的答覆從早登出。他在文中已經聲明:這篇文章是答覆前二十四篇的;如再有其餘的登載出來,當預約在旅行歸來再行討論。 這三十篇文章,記者無論如何總保存在這裡,意見的好壞不必問,文筆的通澀不必問,我想將來總要設法使它們有與讀者見面的機會。照來信八的意見,登了這類文章便把他的報費百分之一白花了。那麼記者總要竭盡能身,把每天登載這類文章的地位縮到非常小,使要看的人們只要有耐性便可以每天繼續看下去,不要看的人們便是割去了少許篇幅也還不至可惜而有白花報費之憾。(但這自然是下不為例的;來信八說記者「黃袍加身」,其實這是記者故意做一出「公開的言論機關」,使讀者看看,一旦真的公開了是如此的令人難受。)如果讀者能夠贊成我這個意見,那麼記者對於這個考題總算「派斯」(2)了。(記者) 答覆「愛情定則的討論」(上篇) 張競生 我在數年前已經留心研究愛情的問題了,但所擬就的愛情上幾個定則,終未拿出來向人討論。及到近來感觸了陳淑君女士的事情,使我覺得有宣布的必要。可是,處在這個不懂愛情的社會,乃想要去向那些先有成見的先生們,討論一個真正的改善和進化的愛情,使他們明白了解,自然是事屬為難。又要將一個被嫌疑的女子作為舉例,使他們不生誤會曲解,當然是更難之又難了。我前次原文所重的為定則,所希望討論的也在定則,至於陳淑君女士事,僅是一種舉例。不意許多討論人對於定則的解釋,多不能脫離俗見的範圍;對於舉例,多是感情用事,甚且嬉笑怒罵,借題發揮,以致彼此間誤會叢生。我固不要討哪方面的好意思,但也不願討哪方面的惡感情。故我現在應當鄭重聲明:由我文而惹起了許多無道理的攻擊,我對於陳女士和譚君唯有誠懇的道歉。 可是,據我所知與我所觀察的,陳女士的行為,確與愛情的定則相符合。因為她的愛情的變遷,全為愛情的條件所支配。並且她確是向改善的進化的方面去進行。我在原文已說到她確是為譚的性情、學問、才能、地位與及譚宅的家庭感情上,各項條件所變化。攻擊的人,對我原文毫不忠實,硬誣我說她僅是貪戀譚的地位,這個未免太枉屈人了。總之,我在原文,特引陳女士事為舉例,因為由我所觀察的,她確是合乎愛情的定則。反對的人若為成見和猜疑所蒙蔽,當然於推理論事上,完全與我不相同。現因避免許多「對人」的誤會起見,以後關於陳女士事一概不談,唯有從愛情定則上來互相討論罷。 向我討論的文中,約略可分為四項的答覆:(1)愛情是無條件的;(2)感情、人格、才能,固可算為愛情的條件,但名譽、狀貌、財產,不能算入;(3)愛情條件比較上的標準;(4)愛情定則,適用於未定婚約之前,但不能適用於已定婚約,或成夫妻之後。 (1)今先把第一項來辯駁,這層應推重在馮士造君的討論上(參看討論五)。他說:「愛本是抽象、整個的,不能用科學的方法來分析,也不能直接的去形容,真是神秘的呵!」這個神秘式的愛情,危險甚大,當然為我所極端反對的(反對的理由詳在續篇上)。現在姑且假設馮君所認定「世界沒有確定的真理」,姑且假設這個神秘的愛情可以存在。可惜是,馮君不能自圓其說,以致他所說的神秘式的愛情,不是徹底的神秘。因為他一面承認我所說的愛情的第四定則,「夫妻為朋友的一種」;一面又承認第三定則,「愛情本有變遷的可能」。凡我所說愛情的四個定則,原是相因而至的。如若承認其中的一個,就不能不同時默認別個了。今馮君既承認第三、第四兩個定則,偏又不肯承認「愛情有條件的」與「愛情是比較的」第一、第二定則,由此可見他未能了解愛情是什麼東西,所以他不能不流入神秘的地方去了。我今試問愛情既是如他所說的那樣神秘,怎麼他又說「愛情本有變遷的可能」?既然說愛情可變遷,自然是愛情有條件上的比較。因為若無條件的比較,怎麼會有變遷的可能?即如馮君自己所說「愛情本有變遷的可能……非彼此有意見和性情的衝突,萬不能如此」。他所說的意見和性情,即我定則上所說的一種條件了!其次,他既承認「夫妻為朋友的一種」,那麼,凡夫妻的愛情,即是朋友愛情的一種。今試問朋友的愛情,不是從感情、人格各項的條件上所生出來嗎?得了一個較好的朋友,不是從許多朋友中比較上所得來嗎?所以我說馮君所主張的神秘式的愛情,不是神秘的,尚是有條件的。實說起來,從主觀上說愛情固然是「整個」,但這個整個,乃是由許多條件所組合而成的,究竟是可用科學方法去分析它的(請留意後文對於「整個」與「分析」的解釋)。 據馮君說:他「曾經愛過人,也曾受過人愛,在愛情極誠摯熱烈的時候,我們同時發生了一個問題,就是:『你為什麼愛我?』彼此想了許久,終究沒確的答覆,只得一笑罷了」。就馮君意,這個即是神秘的愛情,即是愛情不能直接去形容的證據!據我的意,這個不過是一些愚昧的男女,為情慾所迷惑,身入其境的人,自然「終究沒確的答覆」罷了。但旁觀者清,是見了這對可憐蟲,明明白白地,確確切切地,代他答覆:「這對可憐蟲,居然自以為入了愛情神秘的境域了!究竟終是跳不出了生理上情慾的衝動,及心理上感情的作用,和社會上制度的規定,三個範圍內的條件罷!」我在五月二十三日看了《晨報》「這是誰的錯」一條新聞,今節寫於下,也算是答覆的一種,一個年老的香火道士說:「這兩塊骨頭(一對青年男女),從八點鐘來,到午牌時分了,足盤旋了四個多鐘頭。鬼頭鬼腦的,裝望著那開著窗戶的房間,我真倒霉,為跟蹤防範著他們,卻耗了我一早半晌兒。」或者許多人所說的神秘愛情,由道士看起來,恐怕僅是兩塊骨頭的神秘!此外尚有一個不能答覆的答覆,例如:有些民族不知二加二等於四的,在這些人們的心理,一切最粗淺的加減乘除,皆是神秘的東西。今馮君所說的不能形容的愛情,不是愛情不能形容的,乃是人們不能去形容愛情的;這是說:不是愛情本身神秘的,乃是人們把愛情看作神秘的;也是說,愛情本來是有條件的,不過有些人不能領悟,或不要知道它的條件罷了。 末了,我一面也承認馮君所說的「是非原無一定,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可是我雖主張「無絕對的是非」,但我一面承認有「較大較小的是非」,並承認「大是非」可以為「小是非」的標準,「小是非」當為「大是非」的部屬,明白此理,那麼「愛情是有條件的」的定則,雖然不是「絕對的是」,但比神秘的無條件的愛情,確是具有「較大」的真理。因為「愛情有條件」的一個定則,是以客觀上的事實為根據的;因為無條件即無愛情,條件與愛情是不能離開的;因為主張神秘的愛情的馮君,尚終不能不承認愛情是有條件的;此外,不主張愛情神秘的人,自然更不能不贊成愛情是有條件的了。試看討論文中,豈不是主張愛情有條件的人占了大多數麼? 以上所說的,對於主張愛情是無條件的一項上的答覆,大概已完。本來丁文安君所說的「愛情是一件極神秘不可思議的東西」(參看討論四,也當在此項上一併討論)。可是丁君後頭又說認識、觀察,諒解、戀愛等手續,必要以個性、才能、學識等等的條件為依據,故我看丁君比馮君所說的更不神秘。所以我把馮君的大神秘一經答覆,那麼,丁君的小神秘,自然不用再整旗鼓了。至於丁君馮君及一切辯論人的文中所涉及旁的問題,待我下文再為相當的解釋。 我在此第一項的答案是:愛情是有條件的;凡主張無條件和神秘的愛情,無論如何講得天花亂墜,終是不能自圓其說。至於條件是什麼東西,即為下項所當討論的問題。 (2)愛情是有條件的一個問題,雖為大多數人所承認,但愛情的條件是什麼,彼此意見紛紛不一。據我所說,它是感情、人格、狀貌、才能、名氣、財產等項。駁我的人,或主張感情一項已足,或主張人格一門即夠,或則說須有感情、人格、才能,一塊兒才好。總而言之,他們僅肯承認我的條件中一部分。他們最大理由,就是看狀貌、名譽、財產等項為物質的方面,或看它為物慾,又有許多人誤認名譽即是勢力,財產即是銅臭,狀貌即是拆白黨和弔膀子的漂亮。以如此的眼光去判斷,無怪他們看這些條件為惡劣!實則,我所說的愛情,乃是美滿無缺的愛情,所以一切與它有相關的,皆是組合這個美滿無缺的愛情上不可少的條件。感情、人格、才能,固然重要。故我特地把這些條件列在前頭。但名譽上也不可少。「名譽」的解釋,即是功業、道德、文章的總名。愛一人的功業、道德、文章,即是以組織名譽的要素——功業、道德、文章——為發生愛情的條件。其次,名譽與地位一件事有些不相同,但與「勢利」完全相反。凡在位盡職的人固然有名譽。但「尸位素餐」或借地位濫用感情的人,這樣地位當然不是名譽,乃是勢利的樞府,完全與愛情的條件毫無關聯。故我想名譽二字絕不會被辯論人僅僅看作「勢利」的那樣偏解。 至於狀貌一項,於愛情上關係也大。例如人有豪爽英姿,活潑神采,豈不比那齷齪骯髒,醜陋疲憊的狀態更為可愛嗎?昔時有些人講求道德的修養全靠精神,身體羸敝在所不計。甚且主張肉體與精神不能相容,至於自戕身軀以為提高精神的一種表示。時至今日,稍有智識的人,皆知「良好精神存在良好身體之內」,不若前人的一味抹煞物質一方面那樣偏見了。由此說來,形體的保重,在精神的作用上已經不可鄙薄如此,那麼,狀貌的生成與保護,在愛情上一方面更有巨大的關係了。因為美貌,即是美的一種。它是活的美術,比那死的圖畫和雕刻等更為重要。 圖畫和雕刻,人皆承認為精神快感上的好材料,今乃視活的圖畫和活的雕刻的美貌為物質物慾。我對此真是大惑不解了。以貌取人,有時固然不免被騙。弔膀子、拆白黨的人(余、梁、章,諸君的話)縱然生得好皮囊,他們實在「有負生成」,自視過於卑賤,亂去濫用他的好形骸,所以為我輩所吐棄。倘如一個人已有感情、人格、才能等項,又加以雄姿英秀,不更令所愛的人,發生了精神上無限的快感嗎?我今再為申明一下:狀貌是發生愛情不可少的一個條件的,但愛情的條件不僅是狀貌一項。若單以狀貌為標準的,當然只能發生極褊狹的愛情,所謂「以色愛人,色衰則離」,即是此理,但不單以色愛人的,對於色衰或貌丑的人,也可以用愛,不過所愛的另在別的條件罷了。可是依我說,倘如別的條件都具備,能再加有狀貌的條件,愛情上當然更為美滿。 現在說到財產也為愛情條件之一,這句話在素不講求經濟的國人們聽見了,更為生出極大的駭異。究竟,財產不獨與愛情有關係,並且就廣義說,它是「生命之源,一切之始」的。今姑從它的狹義在愛情一方面說:一個東洋車夫與他妻的感情或者極好,但當無錢買二個燒餅充飢時,有時總不免出於吵鬧。我也知千金或者難得一笑,有錢或者難買有情心。但有人格的人,能用財產去發展他的最廣大的人格(如去做一切的慈善和功德的事業等);有感情的人,能用財產去擴張他的無限的感情(如美術費、遊藝費、交際費、慷慨費等);有才能的人,能用財產去增進他的更高深的才能(如旅行調查費,建設試驗室費及購置書籍、儀器等費用)。一面上,這些對於社會的人皆可得了同情心;別面上,即是使所愛的人起了同情念。總之,由財產能使愛情擴大,所以它是愛情條件之一;由財產能使愛情發生,所以它更是愛情條件之一。但愛情不是單由財產一個條件所成的,故單以財愛人,或以財被愛,勢必財盡愛也盡,因為他所愛的,不是完滿的愛情,假設他所愛的,除財外,尚有情感、人格、才能、狀貌、名譽等條件,那麼,他所愛的,不僅單單是財產,乃是愛情組合上的整個,如此安可說他為利慾所動呢?[「妓女愛錢不懂情」這個最粗俗的意思,不料為許多討論人拿來攻擊我最好的利器。但我想妓女全不曉得錢是什麼東西的。她看錢不過為一種「敲竹槓」的手段罷了。假設她能真正曉得錢的作用,能真正看錢為愛情的條件,那麼如遇了有錢的知心人,當應藉助他的錢銀,跳出她的火坑(從良),這豈不是錢乃愛情的一條件嗎?又使她於錢為愛情條件之外,能再加上感情、人格、狀貌、才能、名譽的愛,她豈不變成為世所尊重的「情妓」嗎?] 大端說來,美滿的整個愛情,乃是由一切的條件所組合而成的。但各人主觀上,各有各的「整個的愛情」。所以人類中遂生出了許多不相同的主觀的愛情。可是,單以感情為整個愛情的條件,自然是比那個感情和人格所組合的整個愛情的範圍較小。又單以感情、人格、才能為條件的整個愛情,當然是比那個感情、人格、才能、狀貌、名譽、財產等項所組合的整個愛情的意義不全。就此論來,我所說的愛情,所以比他們的範圍大、意義完全的理由,即是我所說的愛情條件,系以客觀的事實為標準,比他們主觀上的愛情條件較完密的緣故。若就主觀上說,僅靠愛情,只有人格,或單具才能,甚且單有名譽,或狀貌,或財產也可發生愛情。可是這些愛情,終究不是一個美滿的愛情。除非他不與美滿的愛情比較則已,如要比較,他們總不免覺得缺此缺彼自慚不如罷了。說到此處,我們應當繼續討論第三項。 (3)愛情條件比較上的標準。對於這個問題,討論人更生出了極大的誤會。我想如能明白上項和前次原文所說的,自然知道「美滿的愛情,是以愛情的條件量數最多,和性質最濃,為標準」的理由了。愛情條件的比較,一面既以條件數量上的多少,一面又以條件性質上的濃薄為標準。那麼如甲比乙的條件量上或者較少,但他比乙的條件質一方面較濃,又如他所具的質比乙所加的量較好,自然他不以條件量上較少,就會比乙的不如了。例如甲的人格甚高但極貧,乙比甲的人格甚差但極有錢,假如有丙是重人格的,當然愛甲不愛乙了。凡稍有智識的男女以此為用愛的標準,自然不至於茫無適從,朝甲暮乙了。我既已揭明一個最完備和最濃厚的愛情為標準,以為用愛或被愛的人的指南,在男女互相選擇的時候,固然應當以此為目的,即成為夫妻之後,也應該向此目的竭力去改良進化。縱然夫妻間不能從條件量上去增加,也當從條件質上去增進,這個才是我所叫的真正和進化的愛情。故無論單以財或以色做愛情的標準,為我所反對,即單以條件的多少為標準,也為我所否認。因為我同時承認條件的質上有濃薄的緣故;因為我承認美滿的愛情必要條件的量上和質上同時兩面達到完備美滿的緣故。 有問:假設甲乙二人的條件量與質上俱一樣,但甲比乙多了財產一項,那麼依愛情的第二定則,丙當愛甲不愛乙了。實則,丙不是依「最美滿的愛情」為標準的。因為他所以愛甲或棄乙就甲的緣故,不過為甲比乙多了一個條件。但無論單為一個條件的量較多,或一個條件的質較濃,或一些條件的量和質組合上較多與濃的緣故而變遷,雖則是合乎「愛情可比較的定則」,究竟,終不是以「美滿的愛情為標準」去變遷的。這樣變遷,舉凡以美滿的愛情為標準的人,斷不肯如此輕易去做的。由此說來,必要甲比乙不獨是一項的,乃是一切的條件皆好,然後丙愛甲不愛乙,才算是以美滿的愛情為標準去變遷,才算是向上的和進化的方面去進行。 以最美滿的愛情條件為標準,在理論上應當如此。但在許多駁論人的眼光,以為如此,在事實上必至男女終身不能得一匹偶了。這個顧慮固然不錯,但於事實上極有利益,所以古來許多名人,寧守獨身主義,不願婚娶,即為此理。他如佳人未遇,名士難諧,或所歡的已逝,或則情有獨鍾,所謂「曾經滄海難為水,除卻巫山不是雲」,自然是至於「海枯石爛」,或「為情而死」,終不肯與俗夫俗婦為偶。故以最完滿的愛情條件為標準,於事實上不獨免了許多駁論人所說:必至「情戰不休,迷戀不止」等事,並且可以提高個人的道德、社會的安寧,以及夫妻生活上的進化,和愛情上結合的堅固呢。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與辯駁人的觀察點不同在此。(殉情的人,乃是主觀上憑了他一個理想的愛情,總覺別個愛情和他的比較上終是不如的緣故。這個確是合乎「愛情是比較」的定則。) 或說,「癩蛤蟆想吃天鵝肉」,誰人無虛榮好高之心呢?可是,我於愛情條件上,以感情和人格為首例。那麼,凡自己無相當的條件而妄想去攀高,不特自己人格有虧,即要得他人的感情也不可得。例如一個可憐的東洋車夫妄思去向坐在馬車上的小姐們執手,勢必至於被打。故我常說,應當先提高自己愛情的條件,然後才能求得他人高尚的愛情。就此而論,除了一般無賴、情迷和那些不知自重的人外,斷不會因愛情有比較可變遷的緣故,而至終日忙碌為情戰或為戀迷。究竟,不只無此弊病,若能因愛情有比較可變遷的緣故,使愛情的條件日日提高,這個即是使感情、人格、才能等項日日提高,豈不是進化的人類所應為?又豈不是社會上最好的現象嗎? 或又說,狀貌能日日提高麼?張競生有返老為童的魔術嗎?這個曲解更不可恕!凡我所謂提高的,乃在人類能力內所做得到的範圍,至於返老為童的術,自然不是人類的所能為,但狀貌的定義,我在前已說過,不是「俏皮」的解釋。實則,老年人也有老年的可敬可愛的狀貌。如老年人能夠日日講求他精神上的修養和身體上的衛生,自然能夠日日提高他老年的好狀貌了。若論中年男女,更不可不容止修飭。昔在我國,婦女所重,言容並列。可惜現在處在固體式的夫妻制度之內,一經嫁人便毫不裝飾。以致頭蓬腳髒,猶如鬼婆。為夫的在家庭,不衣不履,也鬼也人,閻羅王的惡相,百八魔的丑形,樣樣俱全,無奇不有。這些怪狀,於家庭及社會的美觀上關係甚大。同時於夫妻愛情上也有極大的影響。回視歐美社會,男則是齊齊整整,女則娉娉婷婷。未婚嫁的,使人有可望不可即的艷羨。已成夫妻的,也使夫妻彼此間時時如見新人一樣。我所謂日日提高狀貌,即是指此。 以上為第三項的答覆,大端意義已算完盡。至於成夫妻後變遷的問題,今再為特地分論於後。 (4)大多數人贊成我的比較與可變遷的定則的。但他們有一個限制,即是「這些定則,僅能適用於未定婚約之前,但不能適用於已定婚約或成夫妻之後」。他們立意未嘗不善。可惜是,他們把愛情與婚姻的制度誤為一起!凡我所說的愛情,乃從定則上說,即從理論上說,不管它是在選擇,或定約,或已成婚的男女均可適用,故無論在何時期皆可因比較而變遷的。但他們從婚姻制度說,即從習慣上說,以為如此一例看待,便使家庭和婚姻的制度不能成立,大有犯了公共的道德!不知他們所見的,僅在婚姻制度一方面,所以他們心中要討論的愛情,不知不覺中已為婚姻制度的觀念所蒙蔽,遂致他們所討論的根據點不在愛情,而在婚姻制度了。但愛情是一事,婚姻制度為一事,在一個社會上所謂道德不道德又是一事,這些都不能混為一談的。在我前次原文所論的,僅是愛情的定則。由定則說起來,凡有了解這些定則的人,均要達到一個美滿的愛情。如遇有選擇和比較的機會,就有比較和變遷的可能,至於婚姻制度及道德上的事情是什麼,不是我本題所能兼及,所以不敢如辯論人一樣的混雜去討論。 總之,因為辯論人不知愛情定則與婚姻制度二者分別的理由,所以他們覺得有區分愛情定則在選擇與在成婚二個時代不相同的必要。今姑從他們所主張,他們也不能自完其說。例如離婚案的眾多,事實昭然,但苟依駁論者的意思,一經成為夫妻之後,愛情上就不能變遷,那麼,應該否認有離婚的事實了!或說,離婚案的眾多,原因是極複雜的。但這個複雜原因的根本點,即是因夫妻彼此間對於愛情的條件(感情、人格、名譽、財產、才能等項),不能達到希望,所以才思去變遷的。即如梁鏡堯君所說:「離婚案的多,是關於宗教問題、個人主義、婦女解放、工業繁興、都市發達、法律不嚴、晚婚影響、新舊家庭過渡、生活程度增高、平民制度發達等等。」(討論十三續)究竟,他所說的事情,即我說的條件。例如他的「個人主義,婦女解放,平民制度發達,新舊家庭過渡」即我所要說的「人格提高」;他所說的「宗教問題,法律不嚴,晚婚影響」,即我所要說的對於信仰、法律及家庭上的「感情衰弱」;他的「工業繁興,都市發達,生活程度增高」,即我所要說的受了「財產的影響」(廣義為經濟的影響)。這些人格提高,感情衰弱,財產影響等條件為離婚案眾多的理由,豈不是我所說的夫妻間的離合,是以愛情的條件為標準嗎?豈不是與我們所說的「夫妻的關係,若無濃厚的愛情(條件的愛情)就不免於解散了」的話相合嗎? 其次,我原文所說的,乃是希望愛情從向上和進化方面去改善。假設夫妻彼此間能從愛情上時時去比較改善,變遷進化,無論外間有何引誘,夫妻總不會有變遷的了。乃論者誤認比較和變遷,單以為必在夫妻之外,再去尋第三人,然後才是比較變遷。殊不知若愛情無提高向上的希望,則雖日日尋一人,也不能得到美滿的愛情。凡若稍知愛情的人,斷不肯如此變遷的。不知此理的駁論,遂致鬧出許多「貪多嚼不爛,見一個愛一個,沽價式的賣身主義」等項的笑話來相詰問了!或說男女彼此間應該考察一個美滿的愛情後才可定約成婚,自然可以免卻後來有解約及離婚的痛苦。我想果能如此,固然是善。但若因一時「感情作用」而致偶有差失,便不許人再有變遷的補過,這個未免過於專制,也不是許人為善的心懷! 末了,再從事實上說,終究有許多人各以各人主觀上的愛情為美滿的。賊公賊婆,也是我我卿卿,一味的心肝兒亂叫,不想再變遷的。處在我國現時的社會,大多數毫無愛情的夫妻,因為家庭和婚姻的制度所束縛,終是糊裡糊塗過了一生,至於新式婚姻的夫妻,能夠保守從前未結婚時的愛情已算滿足,極少有彼此間互相勉勵竭力向上的志願。所以我特地把愛情定則寫出來,使一些男女在選擇的時候,應當有一個客觀的美滿愛情的條件為標準。即在已成夫妻的人,也當知愛情可以變遷的,應當竭力向上,取得一個進化的愛情的快感。我以定則為先導,希望人能夠於實行上有萬一的率循。這樣慈心婆口,忠情熱血,自以為於世道人心與移風易俗上有極大的裨益。不想尚有誣賴我是一個引人為惡的人,我不知如何說,才算是引人為善呢。至於他們保守傳統的陋說,不知利用定則去改善消化,這些人才是引人為惡哪! 凡上所說的,全為歸類的答覆。至於夫妻為朋友的一種,乃是一個自然的定則,待我在續篇再行詳述。 在此篇結論上,我應說及我前次原文中所用的「定則」與「主義」二個解釋,並以答覆章駿錡君的疑惑。凡我原文所說的一切愛情的定則,乃由我個人從客觀方面的事實所觀察和從自然道理上的分析所得來的。並且我因為看這些愛情定則是很好的,所以我也取它為主義。這個即是我一面說定則,一面談主義的緣故。至於章駿錡君所說:「若是他(指張競生)想用他愛情社會現象的分析的結果,作為青年男女的愛情道德的信條……」(討論十二),這個假設,完全違背我的原文本意。我所說的愛情定則,不是僅為一時一地的普遍現象,(如章君所說的貪官、纏足等,這些事究竟不是一時一地的普遍現象,所以章君自己尚不能自圓其說。)因為世界上的男女,即在今日還是大多數不知這樣愛情定則是什麼東西,所以我所說的不是為今日社會一時普遍的現象,乃是從男女愛情的根源上,或從愛情的現象彼此相關係上,求出它所以然的定則。我自以為在前次原文及這遭的解釋上足以證明這些定則的成立和它所以然的理由了。 (上篇完) 答覆「愛情定則的討論」(續篇) 張競生 從小說式和神秘式上主張男女愛情是無條件的,我已在上篇第一項上說明它怎麼樣不能成立的理由了。現在或在科學式上主張男女愛情是無條件的,這層更加困難。梁鏡堯君似要從這個問題入手(討論十三),我先當讚許他的膽量,後復原諒他的失敗。 梁君說:「愛情是無條件的,因愛情是各種感情結合而成。」他這起首二句話,即互相矛盾,第一句「愛情是無條件的」,與第二句「因愛情是各種感情結合而成」,本來字面上已講不過去。因為「結合而成」四個字裡頭必含有些條件才說得通,並且各種感情的「各種」二字,更是不能說無條件,這些也與上句所說的皆不能相容。但他若僅是字面上稍未留心,自然不成問題。而按其實,他明明確是說有條件的,因為他說:「愛情是各種感情結合而成」,他所說的感情,即我前次原文中所說的第一條件。那麼,他明明已承認我的感情一個條件了,怎麼他反說愛情是無條件的?怎麼他能說與我相反對?照上說來,他的根本點——愛情是無條件的——一經推翻,其餘的連帶關係,本已無立足的餘地。或者梁君還要說這是「一二點稍未留心」。現在待我把他的全文通通駁了,然後他肯承認是「令人心服」。 梁君接說:「人格、狀貌、才能、名譽、財產,或許有時以為愛情的手段,但不是愛情之目的。——張先生亦認『條件』為一種愛情『交換品』。——現在以手段為目的,是錯的。因人們把男女愛情的手段——條件——以為是愛情的目的,如明鏡沾上一層厚土一樣,但見其土,不見其鏡,故疑心愛情是有條件的。」在這些引文上,他對我的原文有二點不忠實處:(一)把我的愛情第一條件「感情」一項割去,僅說余的五個條件;(二)硬說「張先生亦認……」。現在先說第一項:論理,他既引我原文,應該把我的原文全引。我的原文是六件:感情、人格、狀貌、才能、名譽、財產。他只引五件:人格、狀貌、才能、名譽、財產,把感情一項刪去。這樣割裂,無論如何總不合理:(甲)他若不承認感情是愛情的條件,所以他把我的感情條件刪去。那麼,依住上文所說,就連他自己文字上及意思上完全互相矛盾,絲毫不能自圓其說。(乙)他若以感情為愛情的條件。那麼,他所分別的「愛情手段」和「愛情目的」失卻一切的意義。因為他既是以感情、人格等條件是一種愛情的手段。愛情一物,似是出了感情等件以外的一種東西。但照梁君所說:「愛情是由各種感情結合而成」,那麼,愛情不是感情以外的物了。今他反說感情不是愛情,乃是愛情的一種手段,這樣立論上互相矛盾的地方,稍一留心更是容易看得出了。其次,據梁君所說的,一個愛情條件能使愛情發生,不過是求得愛情的一種手段。但據我所說的這個即是目的。因為如無這個手段——愛情條件——即無愛情。愛情本身既無,目的自然無著。反一面說,如要達到愛情之目的,同時不可無愛情之條件。那麼,如能得到這些條件——據他所說的是手段——可是由那些條件的實現,同時即是得到愛情,據我所說的,這個即是達到愛情之目的了。故姑就梁君所說的,目的和手段二件事,在此層上已經不可分開如此。總之,在上所說的,已經包括梁君所有的意思。無論如何,梁君終不能跳出他自己互相矛盾,或承認我的意思二個範圍。現在說到梁君對我原文的第二點不忠實處。他說:張先生亦認條件為一種愛情「交換品」。這個是他所要我承認的。但依我的原文本意,我毫無承認這個的必要。我在原文說愛情是由愛情的條件所組合而成的。那樣,以這些愛情條件為愛情的交換品,這個不是手段,乃是目的。因為我既以「組合愛情的條件」去交換「條件所組合的愛情」,換來換去終是愛情。這個不是說愛情條件之外,尚有一種手段的條件,去交換條件以外的一種愛情,本來是極明白了。 梁君又說:「幸愛情不只是男女之愛,還有母子姊妹之愛,國家民族之愛……」我現應聲明我前次原文和上篇所論的僅是男女之愛,原來不可跳出題外別生枝節。但他既要拉攏,我也無妨稍為周旋。總之,我說:「無論是何種愛,皆有它的條件。」母子的愛有母子相愛的條件。姊妹有姊妹相愛的條件。愛國愛種,以至愛神愛鬼,愛纏足,愛鴉片,也是各有各愛的條件,這些的各種條件是什麼,說來太長,暫不談罷。至於梁君所說的「本能」,我想不能超過柏格森的學說,柏氏所說的本能,好似神秘家的談情,講得天花亂墜,到頭終是落得一空。僅就Peckham夫妻研究所得的拿來說,已足證明「本能」不是永古不變和一定不錯的,他是祖宗的或自己的經驗的一種結晶品,絲毫無神秘的色彩。他如梁君所說的「利他心」,就「行為論史」(即倫理學史)的功利派說,即是「自利心」的擴張。這是說:人們所以去做利他人的事情,一定必先有自利心的條件(間接或直接,物質或精神)。那麼,梁君所說的無條件的利他心,毫無這樣的事實。 比較一層,梁君自以為無條件,所以說無比較,但他終是不能自圓其說。隨後他又說:「即比較,亦是比較愛情之深淺。」這個明明白白地,他也承認愛情是可以比較了。不過他所要比較的僅是一方面。我所說的比較乃是量與質二方面的必要。自然是我的比較,比他的格外周密確切。參看上篇第三項,即看得出這個緣故。 論及愛情變遷一個定則,我在前次原文及上篇均已說過它的理由了,今梁君以吸力譬愛情,謂吸力不變,愛情也不變。這樣似科學非科學的好題目,當然極易混人視聽。在「相對論」未發現以前,吸力是一個極神秘的東西,但這個神秘,尚不能跳出科學定則的範圍。及安斯坦的論出,吸力已變成不能獨立的現象,須與環境的條件相關係而變遷,甚且在一種特別環境內,可以說完全無吸力一回事。故梁君所最得意的吸力不變說,在相對論上固是全無意義。即就牛頓的吸力範圍說,何以光線直行,不受吸力的影響?何以比空氣輕的物,不向地墜,偏上天行?僅就這些最粗淺的事說,已可證明梁君所說的一切物必受絕對的不變的地心吸力所吸引,完全不能成立了。由此推彼,愛情縱然如吸力,尚是由條件的相關係上去比較而可變遷的了。至於「海枯石爛,不變初心」的說,乃是我上篇所說的由各人主觀上以一種整個的愛情為標準,因比較上不能再得一個較好的緣故,這是說不是「愛情本身」不變遷的,乃是個人主觀上「不要」變遷或「不敢」變遷的。此外,尚有一些人的主觀上完全否認有男女愛情一回事,這也可見如無男女愛情的條件,「男女愛情可以完全等於無」,與上所說的在相對論上的一種特別環境,「吸力可以完全等於無」同一理由。 以上三項所說的既有根據,第四項的「夫妻非朋友的一種」(梁君文)的誤會更易指出。依我說:凡兩男或兩女或一男一女以愛情的條件相結合的,叫做「朋友的一種」,作圖如下: 我所說的「朋友」二字乃泛指說,是廣義的(在圖為大圈),與「普通朋友」截然不同(我的原文有「普通朋友」字樣的分別)。那麼,如我說「夫妻即朋友」固然錯;或說,「夫妻是普通朋友的一種」也是錯。但我說:「夫妻為朋友的一種」;又我說,夫妻比「普通朋友」的友情更加深厚。這是說,夫妻不是普通朋友的,但也確是朋友的一種,與「普通朋友」也是朋友的一種不相同(看上圓內的圈別)。這個和說馬是獸類的一種,但它與同是獸類的一種的「牛」不相同的粗淺邏輯,同是一樣的見解。故梁君(在討論十三續上)所畫的第一圓,若把朋友一圈看做廣義的,當然為我所承認。他的第二圓自然是錯。至於我說夫妻結合後所生出的社會上、家庭上、子女上、經濟上等糾葛,乃是夫妻結合後才有的「產物」,所以說與「夫妻為朋友的一種」的定則為二件事。譬如二個朋友的結合後,因債務的關係而至於涉訟。這個後頭所生出的債務一件事,當然與他們前頭的友情不相同。因為不是朋友,也可發生債務糾葛。 圖三 至於譚樹櫆君對這個夫妻是不是朋友的一種的問題,主張當先要研究「性交」是否對於愛情有影響後才能解決。他說:「如果能證明性交與愛情毫無影響,那末,夫妻就是朋友之一種;如果能證明性交與愛情有一點影響,那末,夫妻絕不是朋友之一種了。」(討論十八)就我見解,性交與愛情完全是兩件事的。因為先有愛情,然後才有性交,不是先有性交,然後才有愛情的——若有美滿的愛情條件後,或有性交,或無性交,愛情都是一樣的。斷不是如丁勒生君所說的「再加上雙方的性的感覺,或更加上性的行為,這便算是愛情或戀愛」(討論六)。——我今從客觀上研究所得的寫明如下:論及性交的淵源,是因男女身上在一定的時期,發生一種毒質的精液,內中覺痛苦,所以設法向外排泄出去。凡一切的下等動物,都是受了這個自然的衝動,發生它們兩性交媾的事情。即在高等動物的人類,尚有許多人以性慾的衝動為單位,如上篇所說的香火道士所防範的那一對男女,和那些春情初動、不識不知的青年,笑啼無因,痴狂自擾,行坐不安,日夜迷夢,皆是屬於此類的。可是,一些較高上和較理性的人類,必要先有相當愛情的條件,然後才能生出性交的關係。由此說來,性交的發生,或因自然的衝動,或為愛情的表示,都是與「夫妻為朋友的一種」的性質毫無相干。因為一男一女的相合,雖不是夫妻,僅是情人(朋友的一種),也可發生性交的。別一方面,性交乃夫妻後,不得不發生的感情:(1)因它是自然所需要,(2)因它是愛情的一種「表示」。由自然的需要說,它是一種衝動,與愛情毫無相干,與「夫妻為朋友的一種」的定則,更不相干。由它的「表情」處說,與愛情也毫無關係。它雖與握手、接吻、抱腰等項的表情量上不相同,但性質上彼此則一。人人皆知兩男或兩女,或一男一女,雖有握手、接吻、抱腰等等的表情,終不失為朋友的一種,那麼,一男一女彼此間縱有性交(或是夫妻,或是情人),他們斷不能因此就不是朋友的一種了。(究竟,性交的特別處,一在它的表情的態度,一在它的結果——如懷孕及花柳病等——所以稍知自好的男女,都是鄭重其事,必要對他最有情的人才肯表示的。) 以上所說的,除插入譚樹櫆君的辯論一段外,對於梁君的討論,雖不是逐字逐句去解釋,但他的意思都已答覆,同時都盡推翻了。此外,尚有梁君四個問題當答的。第一項關於離婚的問題,我已在上篇第四項上答覆。至第二問題上,因我說:「試看歐美人的夫妻,不得不相敬如賓,彼此不得不互相勉勵竭力向上。」遂使梁君說:「這一對『不得不』三字,聽了心裡覺得有一種不快之感。」我也知道「不得不」三字令人怕。我國現時的讀書人和辦事人實在極少知道這個努力的秘訣,所以梁君說:「只講讀書做事,研究學問,若加上『不得不』三字在上面,那麼人生還有什麼樂趣呢?」至於夫妻一方面,更是極少知道這些「不得不」了。在這樣的腐敗的家庭里,為夫的唯有「任其意所要為」,為妻的唯知「以順為正」,哪裡彼此知有「不得不」三個字。但我想「不得不」三字,即是求得人生觀念進化上的秘鑰,也即是達到人生樂趣的不二法門,從這個「不得不」三字訣,做下勉強的功夫,自可得了後頭的自然而然的高上樂趣。梁君如不信,請一試罷!看者如不信,也請一試! 梁君的第三、第四反問,乃是關於陳女士,我在上篇說過,為避免誤會起見,我本不願在此答覆的。但因與我文有關,所以不得不連及說起。梁君說陳女士「見了譚宅亡姊的幼孩弱息,不忍忘情於撫養」,為合於他所說的「利他心」的愛情無條件。可是我前已說過,利他心,即是以自利心的條件為基礎的。例如陳女士所以肯為她的亡姊幼孩去犧牲,因為她做此事,視為與自己的精神快樂上有利益的,況且我尚說她不是單為這件事呢,梁君又說:陳與沈「藕斷絲連」足以證明愛情不是變遷了。但我意,凡由厚而薄即是變,不必由有而無才是變呢。那麼,陳與沈由婚約而變為普通朋友,藕既斷了,絲雖暫時相連,究竟不是前的藕形了,暫時相連的絲,或許不久也要斷了! 上所說的,都是特為梁君而發,此外,尚有一個緊要題目——定則——為許多人所誤會,也應稍為說明於下。「定則」即是「現象中的一種比較固定的關係」的別名。若能從現象中,求出一個比較固定的關係,無論是什麼事情,皆可得到了它的定則。故定則的效用所及,不僅限於流俗所叫的科學範圍,即如人生觀的一切事情——愛情當然其中之一——也有一種比較固定的相關係現象,這是說,也有一種的定則了。但從絕對上說,即從「物的本體」上說,無論何物,都非人類所能知道的。例如以「愛情本體」說,究竟有無這個本體,徒勞辯駁,終不能有解決的日子!故從絕對上說不僅是「愛情者含有無上之神秘性,不可言宣意擬也」(引討論十九語),即如怎麼肚會餓,口要食,食後有些物變為糞為尿,尿糞又可用為肥料,培長稼稻,稼稻所收穫的,人食之後,又能做出這「不可言宣意擬」的文字。這些皆是「含有無上之神秘性,不可言宣意擬也」。苟從相關係的現象上去研究,不獨尿糞可以分析,即莊稼的生長,也有它的定則可以尋求。至於「不可言宣意擬」的文字也自有它「可以言宣意擬」的表象。就以人們所叫做「無上神秘」的愛情說,也可以得到它的相關係上的條件。由一種愛情條件的關係,而可斷定它必生出一種的愛情(因愛情是由條件所合成的,所以由條件組合上的不同,可以有無數個的愛情)。倘使人們知道理智上固有邏輯,感情上也有邏輯,理智情感組合上尚可有邏輯,那麼,愛情縱然如世人所說的全出情感,尚有情感邏輯上的定則。但我意,愛情不單是情感的,它是由情感和理智所合成為一個「整個」的——如孔、墨、釋、耶的救世熱誠,誰能說他們全為情感所衝動,毫無理性的作用呢?——由此說來,人生觀的定則,比普通科學的定則較為繁雜,即是人生觀上常把情感與理智的組合成為「整個作用」的緣故,所以身當其事的人,無不自以為神秘或直覺的了。實則,苟能從客觀上的觀察,苟能把這個「主觀的整個」的現象考究起來,自可得到它有分析上的條件。因為整個的對面,即是由條件所合成的,因為主觀上雖有整個的作用,但這個整個不是神秘的,乃是可分析的,不知這些理由的人,遂致鬧出下頭三項的誤會:(1)有許多人不知整個與神秘的分別,所以誤認主觀上的整個愛情,為客觀上的神秘性質。(2)原來,主觀與客觀的作用本不相同。若把客觀的誤做主觀用,遂致生出了梁啓超(3)先生及譚樹櫆君諸人的誤會。例如,梁先生若知戀愛必先有「理智」為客觀的背景,然後才免「令人肉麻」的理由,就不會有「假令兩位青年男女相約為『科學的戀愛』豈不令人噴飯」這些話了(參看五月二十九日《晨報副刊》梁先生文)。又使譚君若知「條件」是客觀的事實,「直覺」乃主觀的作用,當然不至把我的條件,誤做他的直覺去了(參看討論十八)。(3)「整個」在主觀上的作用,與「分析」在客觀上的意義,彼此雖則互相交連,但各有各的特別位置。好似整個的水,雖是與分析時的輕養二氣(4)相關係(因為水是由輕養二氣所組成的),可是,水整個時不是輕養,與輕養分析時不是水,同一理由。推而論之,人生觀上的一切問題,例如以愛情說,在客觀上分析的條件,自然與在主觀上整個時的現象,兩者完全不相同。但是人們不能說這樣的整個,是神秘的不可分析的。因為它既由條件所合成,自然是可分析了。因為這樣的整個,既是由條件所合成,那麼,從它所組合的條件上,就可以見出它的整個的性質和作用了。若有不知上頭這樣的區別:一方面就不免誤認為整個為分析,分析為整個;別方面,又不免誤會了整個與分析彼此上絲毫不相干。所以鬧出張君勱、丁在君諸先生對於人生觀一問題打起了一場無結束的筆墨官司!(張君的主張整個不可分析,與丁君的主張分析不能整個,皆是偏於主觀或客觀一端的見解,我想,還它整個與分析的位置,又承認它彼此互相關聯。這才是從「全處」看。) 總之,以客觀的愛情定則,作為主觀上用愛的標準,原無礙及於客觀上條件分析的方法,與主觀上愛情整個的作用。並且,人苟能以定則為標準,作為主觀的指南,自然對於所愛的,才能愛得親切,愛得堅固,愛得「痛快淋漓」。例如人人有耳會聽,唯知樂理的人才能「知音」;人人有目會視,唯知書法的人,才能「悟境」;我也敢說:人人本性能色,唯知定則的人才曉「愛情」。至於一味憑直覺主神秘的人,上者,不過於情上領略些迷離恍惚的滋味,下者,則無異於牲畜的衝動。青年男女們你們如不講求愛情那就罷了,如要實在去享用真切的完滿的愛情,不可不研究愛情的定則,不可不以愛情的定則為標準,不可不看這個定則為主義起而去實行! 附註一:我對此次討論文上的答覆態度分為四種:(1)「特提」,如對於梁鏡堯、譚樹櫆、馮士造、章駿錡諸君,因其較別人的見解稍有不同,所以特地提出來討論。(2)「歸類」,有許多人討論上的意見,彼此是相同的,所以歸類答覆。(3)「不管」,這回討論人中有少數是借題胡鬧一場,不是來互相討論的,所以不去管他。(4)「默認」,有些人的意見與我相同的,我自然是默認。 又截至現時止,討論僅有二十四篇。聞說尚有許多篇未登出。我因旅行期限不能再延,所以未能待討論文全登後做一起的總答覆。現在這二篇文,算是我答覆那二十四篇的一結束,此後若有必要討論的地方,須待到暑假後我回京的時候了。 十二,六,十六 附註二:關於譚仲逵君事,本來與我題無干,可以不管。現在既有許多人硬挽入內。我也來說一說: 我與譚君雖是十餘年前在法國一度同居的朋友,可是未曾做過一回長久的好朋友。為的是我們二人的意見、性情、行為,都是相合不來的。但我對他的這回與陳淑君女士結婚事,又極認為合理,完全與梁國常君及其餘諸人的見解不相同。(討論一、二、十等。) (1)譚君三十三歲,陳女士二十二歲。男比女的結婚年齡大了十一二歲,極合生物學的道理,因為通常,女子四十八歲天癸(5)將絕,男子六十,精力始衰,我曾看一書說:要求一夫一妻的制度堅固,須要男子結婚的年齡比女子的大十二歲。這個主張,確有所見。返照我國古制「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的規定也合。 (2)譚君的學問上比較長於科學。陳女士則長於文學。今「文實通婚」居然實行起來,這個為智識互助上的最好模範。 (3)譚君識他的小姨(陳女士)已在數年前,今於二個月的短期內,能表出他的愛情。又能使陳女士承受他的愛情。這是「用愛」的最大勝利處!(用愛與引誘不同。凡要使人愛,不能不用愛。現時青年男女是「要人愛」,不是能去用愛的,都是被動,不是自動的。) (4)譚君喪妻數月即娶,這是他個人主觀上的見解,我想娶也可,不娶也可。再者,續娶的人,不是一定對於前妻毫無恩義。倘能時時不忘記她的好處,時時把她的道德繼續去做,便是不忘死妻的表證了。記得——自陳女士到譚家至結婚時,我未曾一次到譚家,因為我與譚君為一件公事上的意見不相合,在此時期,彼此已經數月不相通問。一日偶然撞見,譚君向我說他已與陳女士定婚,不久即娶。我勸他的暫緩婚期一二年,使他們的身體堅實些(因譚君病才好,並且他又說陳女士也有病),並使他們領略些未結婚時的情趣。(因我常想未結婚時,男女間另有一種「不敢放肆」的情趣,不是已婚後所能領略得到的。故常勸人定婚期愈能延長愈好,至陳女士與沈君事,我一概不知道。)譚君答因前妻遺下二個小孩及家庭上許多事無人管理,所以不得不快娶的緣故。這個可以見他續娶及快娶的理由了。 總之,我的愛情定則,不能因譚是朋友就不敢說的,也不是因譚不是朋友就不要說的。定則自定則,朋友自朋友。主張自主張,仇人自仇人。我愛朋友,我更愛定則!我怕仇人,我愈要主張!凡稍知我是一個思想自由及極有主張的人,就不會懷疑到我受了某人的暗示才能說話的。 附註三:再駁梁綸才、余瑞瑜二君關於我的「愛情定則」的意見 我看梁餘二君在六月十日《時事新報》的學燈欄所發表的那篇文後,覺得他們滿腔全是裝飽了學咬文嚼字頑皮慣的師爺態度,不是來講道理的。我既然不是如他說的「推事」,當然不懂他們那樣糊裡糊塗的狀詞。 我的原文,有:「不獨以純粹的愛情為主要,並且以組合這個愛情的條件多少濃薄為標準。」這句話的意思,本是極易了解的。上文「純粹的愛情」,與下文「組合這個愛情的條件」裡頭的「這個愛情」四個字所指的是同一物,所以純粹的愛情也有條件了,因為我的意思是說,凡完全以愛情的條件組合的——即是「純粹的愛情」;與中間有些不是以愛情的條件組合的不相同——「非純粹的愛情」,又上文的「不獨」,與下文的「並且」,不是指兩件事,乃是指一件事的意義深淺上不相同。這樣淺白文字,他們尚看不出,真是怪事。我前說他們是誤會或曲解。現在我想他們若不是如他們自己所說的「閉起眼睛,黑著良心」的瞎鬧,便是比呆子還呆的呆子。總之,誤會,曲解,瞎鬧,呆子,無論是哪一件,一次偶然犯了尚可原諒,倘若時時次次如此的,那麼,就不配有辯論人的資格了;那麼,我寧把我的寶貴眼睛到蒙古看沙漠,不願再看他們這類的文字了。 至於他們的「論理」更是不論不理!別的不必說,即如他們自己的根本主張:這回是加入「愛情是整個的、不可分析的東西」一個定義,為他們的原駁文所無(可見得他們是抄《晨報副刊》上馮士造君的討論文五)。在他們上回的原駁文,僅析感情、人格、才能、狀貌等為「愛情底成因」。那麼,愛情即是「這些條件」——感情、人格、才能、狀貌的「結果」。這是說:無因即無果;也是說:無條件即無愛情了。今他們偏說他們所說的愛情是無條件的!這樣論理,就是他們所用的「買權於敵」的方法!就是他們所說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我在此,僅摘出他們二個最顯現的錯誤分論如上。此外,他們所要知道的一切應有盡有的詳細處,可以看我正文。 我前已向余梁二君聲明辯論人應互相尊重的態度,不料他們這回對我更放肆。所以我在此文中不能不對他們有所責備。以後希望別的討論人,勿蹈他們的「覆轍」,彼此互相尊重,和氣平心來討論。使這個緊要的問題,得我們的辯論稍有結束。真理上的價值,才有計較絲毫的必要。至於個人上,誰輸誰贏,又何必介意呢。(完) * * * (1) 答覆上篇原載1923年6月20日《晨報副刊》,下篇原載1923年6月22日《晨報副刊》。上篇後原附總按語(現提前),下篇後原有三個附註。 (2) 派斯,英語pass之音譯,意為通過。 (3) 5月29日《晨報副刊》梁先生文,作者應為梁鏡堯,此處文章有誤。 (4) 即氫氣和氧氣。 (5) 中醫指女子月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