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定則 · 關於愛情定則討論的來信
一(1)
記者先生:
我讀了《晨報副刊》上愛情原則的討論前面底記者所附註的那段文字,我覺得很不滿意,所以我寫信給先生討論一下。
我底討論是與愛情原則的討論沒有關係的,我不批評張競生君底論文,也不批評其他各作者底論文,不過只對記者這段文字來批評。
記者說原想大家來討論,而結果很不滿意,各人大半主張舊道德,這是不用功讀書底緣故。這種種話是很令人難懂。主張舊道德就不能算討論嗎?主張舊道德就是不用功的緣故嗎?一定要各事都同舊道德相反就算是對而且為用功底結果,那是根據什麼原則來的?
我以為凡事都須平心靜氣的來討論,不徹底了解這個問題底人萬不可來作武斷的評判。記者既是第三者底地位,也不當表示傾向某方的意思。
還有一層,記者又說其中謬誤請張競生君改正。張君是主張愛情有某某等原則的,反對張君底論文自然與他底意見衝突;教他本人來改正人家底論文,何以見得他就是不錯的呢?
上海《時事新報》曾不加批評的將反對張君底論文登出來,我很贊成他們那中立態度。
我是一個討論愛情原則以外的人。
陳錫疇,於北大
附註:記者如欲摘出鄙人這信底錯誤處,請在副刊上發表。
二(2)
副刊記者先生:
我現在以讀者的資格,對於愛情定則的討論這一件事,想進一句忠告的話。
那些文章初發表的時候,我很有興趣的期待著,但到了現在讀過二十篇,覺得除了足為中國人沒有討論的資格的佐證之外,毫無別的價值。先生還想繼續登載下去麼?我想至少您也應定一個期限,至期截止,不要再是這樣的胡亂盡登下去了。
再說那些投稿者雖然都自信他所說的是至理名言,但也要編輯的人加以別擇,若有太說不過去的話應當沒收不要發表,不但是體惜讀者免得白費精神,也是體惜作者省得獻醜。現在先生把來稿完全發表,不問說的是什麼話,即使不是故意的叫青年出醜,也未免稍缺忠厚待人之道,要請先生注意,並恕直言。
六月六日,鍾孟公上
三(3)
記者先生:
我也知道,「討論」是解決一切問題,求得一切真理的唯一良法,我們無論拿哪種問題來討論,都應不厭求詳。可是這次貴刊上「愛情定則的討論」,實在使我有點不耐煩呵!
舊劇中的小丑似的,一登場便信口地無理笑罵,在這次討論的人員,至少有二分之一是這樣的態度。他們對於這麼一個重大的——也可說是切身的——問題,全不憑點學理說幾句近情近理的話,「也不用心思想,所憑藉的只是街頭巷尾聽來的一般人的傳統見解」,這也配來討論嗎?我不禁要替神聖的愛情呼冤呢!中國的智識階級,中國的新青年呵!
在記者先生以為(1)「好在這欄,本刊並不負言責」,「意見無論優越也罷……無論荒謬也罷……」(2)「正可藉此機會,用愛情這一個普遍的題目,考一考當世的青年」,所以就不管好歹,取「來者不拒」的主義了。先生,你錯了!所謂「不負言責」者,是不管各人的主張意見,對不對,並不是連文字、意義的通不通都不管吧?苟連通與不通都不管,在這次討論以後,不再討論任何別的問題則可;要是還有別問題討論呢,我又要替貴刊的小小篇幅擔憂!至於「藉此機會考一考當今的青年」,這固然是先生一番好意。可是也應稍加慎重,按照考試的通例,只取其及格者,其餘不及格者應教他們「名落孫山」才對。像那些不用「理智的判斷」,對於愛情的主張和解釋,僅僅是「……所以在生愛情的時候,男女就要互相調查有無lover」;和「凡愛情就是兩性相合的許多條件的結晶……」難道這樣也及格嗎?我這樣地略為指摘,並不是有意刻薄一般青年,誠以那些近於無理取鬧的討論,登在我所愛讀的副刊上,不看又不放心,看了除白拋幾分光陰不上算,還要惹許多無謂的煩惱呢。所以大膽和先生商量:請從明日始,把那「有一部分意見難免淺薄而且重複」的,不妨一齊割愛,不必只顧到「不登似乎對不起作者」,也須計及「登出要給讀者許多煩惱」呵!還要請致意於本題的討論者,如果再有和這一部分——意見難免淺薄而且重複的——同調兒,我願作十二個長揖,誠懇地請他們「無須乎費了些精力」來提倡真正老牌的「什麼話」!
太放肆了吧。乞恕!即頌
撰安
俠君 十二,六,七日於北京
記者附答:我還是打破天窗說亮話罷:在當初收到十餘篇討論愛情定則的文字的時候,我的意見也與鍾君差不多,「……編輯的人加以別擇,若有太說不過去的話應當沒收不要發表,不但是體惜讀者免得白費精神,也是體惜作者省得獻醜」。後來實在等不到好東西,只得加了幾句按語,就是「……不過很使我們失望,裡面有大半是代表舊禮教說話,……所憑藉的只是從街頭巷尾聽來的一般人的傳統見解……」暫且發表,萬不料這幾句話竟使陳君「難懂」!
後來我想,有許多投稿的先生每把「公開的言論機關」這頂高帽子替我們戴上,要求登載他們自己的東西,雖然我們沒有這許多冤枉的篇幅讓他們發抒高見,但是暫時開放一次對於本刊似乎也還沒有十分妨礙。我想,只要文法與論理上並無明白的錯誤,意見的差池究竟沒有確切的標準。從前英國許多學者都注意於公開討論的重要,到現在倫敦還有這個風氣,無論是兩個反對黨的意見,盡可以同時在一個地方兩面演說,他們相信意見無論如何荒謬,盡可以讓他們自由發表,聽者一定有抉擇的能力,決不會有人去盲從他們。況且用學校展覽成績,及教育心理測驗的辦法,取科學的態度,則無論一針一筆之微,亦須與長篇大幅的論文受同樣的看待,才當得起稱為確切的材料。
但是,我不能憑有這個意見,一則使副刊的篇幅犧牲了,二則使讀者的精神白費了,三則使作者的淺薄顯露了。現在概括讀者的勸告(有許多是口頭的勸告),大約可分為三種辦法,一種是間幾日登載一篇,一種是把所有未經發表的作品,製成一表,將作者大名及篇中主要意見摘出來列在表內一日登完,又一種是照鍾俠二君的意見,由記者「加以別擇」,將認為有發表價值的諸作於三五日內登完,再登出張君的答覆以作結束。第三種似乎較為可行,不知讀者的意見怎樣?
四(4)
伏園兄:
今天《副鐫》上關於愛情定則的討論只有不相干的兩封信,莫非竟要依了鍾孟公先生的「忠告」,逐漸停止了麼?
我以為那封信雖然也不失為言之成理的提議,但在變態的中國,很可以不依,可以變態的辦理的。
先前登過二十來篇文章,誠然是古怪的居多,和愛情定則的討論無甚關係,但在別一方面,卻可作參考,也有意外的價值。這不但可以給改革家看看,略為驚醒他們黃金色的好夢,而「足為中國人沒有討論的資格的佐證」,也就是這些文章的價值之所在了。
我交際太少,能夠使我和社會相通的,多靠著這類白紙上的黑字,所以於我實在是不為無益的東西。例如「教員就應該格外嚴辦」,「主張愛情可以變遷,要小心你的老婆也會變心不愛你,」之類,著想都非常有趣,令人看之茫茫然惘惘然;倘無報章討論,是一時不容易聽到,不容易想到的,如果「至期截止」,杜塞了這些名言的發展地,豈不可惜?
鍾先生也還脫不了舊思想,他以為丑,他就想遮蓋住,殊不知外面遮上了,裡面依然還是腐爛,倒不如不論好歹,一齊揭開來,大家看看好。往時布袋和尚帶著一個大口袋,裝些零碎東西,一遇見人,便都倒在地上道,「看看,看看。」這舉動雖然難免有些發瘋的嫌疑,然而在現在卻是大可師法的辦法。
至於信中所謂揭出怪論來便使「青年出醜」,也不過是多慮,照目下的情形看,甲們以為可丑者,在乙們也許以為可寶,全不一定,正無須乎替別人如此操心,況且就在上面的一封信里,也已經有了反證了。
以上是我的意見:就是希望不截止。若夫究竟如何,那自然是由你自定,我這些話,單是願意作為一點參考罷了。
六月十二日,迅(5)
五(6)
記者:
我今天看見「關於愛情定則討論的來信」的鐘先生的文章以後,不怕獻醜也來說幾句話。
鍾先生說:「我現在以讀者的資格,對於愛情定則的討論這一件事,想進一句忠告的話。」不知鍾先生所進的忠告是哪一句?不知這一句忠告要「想」到什麼時候才進?下二段嗎?那麼不止對討論者的忠告了。
關於「愛情定則的討論」這類文字,我想頂可儘量發表,無限制的必要,無論關於何種問題,越討論越透徹。到了透徹的時候,便算是完事。
「愛情定則的討論」這類文字,根據張競生的什麼規則討論的,張競生能作得,人家討論不得?所討論的事實是不是人做的?不是人做的也可拿來研究研究,誰有這種權威禁止誰口莫講手莫寫?
至如「……體惜讀者免得白費精神,也是體惜作者省得獻醜」的話更加不對了。作不作在乎作的人,讀不讀在乎讀的人;願作的作,願讀的讀,有什麼「白費精神」,「獻醜」?
「……至少……也應定一個期限,至期截止……」繼而「……也要……加以別擇……」好醜沒有一定的分別,好的要到何項的程度?不好的又是何項程度?假設在一定限度以上算好的,那麼這類好的又發表到什麼時候?
鍾先生這篇文章我也看不出什麼好的來,我想鍾先生至少也帶有那方的使命,不然也不講這幾句話(?)。
一九二三,六,十二,周佩虞,於北京海運倉四號
六(7)
記者:
一個定則,必須經過許多討論,認為合理,才能成立。不然,只可說某某條文,不能稱為某某定則。所以張競生先生的愛情定則一出,《晨報副刊》就為討論該定則的人開了一欄,專供大家討論文章發表之用,孰知不上二十多篇,竟惹起鍾孟公先生致《晨報》記者的信,真使我莫名其妙!我想鍾先生曾受有何方的意旨吧?
鍾先生說:「……但到了現在讀過二十篇……毫無別的價值。——我想至少您也應定一個期限,至期截止……」我不知那二十篇愛情定則討論文章的有無價值,是不是要看張競生先生的理由辯得過否而定?不能說對於張競生文章及定則反對的地方就算無價值,更不能冒里冒失武斷的加以「毫無價值」四字批語就算了事。鍾先生頂好可作幾篇有價值的文章來給大家見識見識!「定期截止」,這話更加不通。因為討論定則與商務印書館發售預約不同,討論定則以該定則充分了解為止,用不著什麼期限。商務印書館賣預約,那麼,就用得著鍾先生這「定期截止」四字了。
鍾先生又說:「……也要編輯的人加以別擇,若有太說不過去的話,應當沒收不要發表……」讀了這幾句,我想鍾先生外面雖好像在討論人的文章上著想,實際會只怕別有用意吧?
鍾先生又說:「……體惜讀者免得白費精神,也是體惜作者省得獻醜……」鍾先生這樣會體惜,怎麼自己又寫出不體惜讀者和自己作者的信來了呢?
總而言之。愛情這個問題,目下已成最當討論的問題,這次既有了譚熙鴻的實例,張競生的定則,我們趁此機會把來討論明白,免得成為千古懸案。所以我很希望《晨報副刊》給大家以充分討論的機會,更希望給討論稿件以儘量的發表!萬不可虎頭蛇尾無結果的收場——停止討論——而中他人的詭計!
一九二三,六,十二日,楊劍魂,于海運倉十三號
七(8)
記者先生:
今日(六月十三日)副刊上,「關於愛情定則討論的來信」下面,有「記者附答」的三種辦法。
其中第三種辦法——將認為有發表價值的諸作,於三五日內登完——是似乎不可行的。理由是:既名為「討論」,萬不可以「記者」個人的愛憎,為取捨的標準。我看,先生是以「反對張君的愛情定則」和「攻擊陳譚的結婚事情」為「舊」,而且「沒有價值的」。然則,先生「認為有發表價值的」,一定是「贊成張君的定則」和「同情陳譚的事情」的議論了。今若專挑這一類有價值的發表出來,那不是公開的討論,而竟成為張君的辯護欄罷了。
我在這裡,有兩種主張:
第一,如嫌討論者太多則可以限定登載篇數,以收稿先後,為登載之次序,至限滿為止。(剩餘的,只好割棄。)
第二,先生定要贊成張君與陳譚的時候,不妨你自己多作幾篇,與他人的文章,一同發表就是了。
記者先生,你想想,我這話是對不對?
六月十三日,田德普,於達智橋精神哲學社
八(9)
記者先生:
閱昨日及今日——十二、十三兩日——《副鐫》,知道關於愛情定則討論,已經使讀者感覺疲倦而至於煩惱了!但是感覺到疲倦並且煩惱又豈止寫信給先生的鐘、俠二君,「打破天窗說亮話罷」,我為愛惜我的時間,已於前一禮拜就不看關於此事的論文了!所以我常對朋友說:「我五月的《晨報》報費,至少是白花了百分之一。」
固然,公開討論是極其重要,但討論豈可滿含著謾罵侮辱的口調,只憑感情驅使而不顧理智作用;我請先生不要太相信公開討論在北京言論界裡的價值;因為對於此種公開討論感到疲倦和煩惱的,也許不止是鍾、俠二君;即認為「白花報費百分之一」的,也許不止我一人了。
先生不是趙匡胤,為什麼投稿的先生一把「公開的言論機關」這頂高帽子拿來,你便像「黃袍加身」的一樣戴上呢?可憐荒廢了許多讀者的時光和金錢!金錢時光有知,其不叫冤者幾希!
並且關於愛情定則的討論,截至本日止,已經有二十四篇了。先生即使要考一考「五四」後青年的成績,於此也可見一斑了。並且我們亟盼讀一讀張競生先生的答覆;所以我贊成從明日起,就停止登載反對或贊成愛情定則的文字,接續把張先生的答覆登出來。
本日《副鐫》先生附答的最後一句是:「不知讀者的意見怎樣。」這當然是徵求讀者的意見。我對於先生所提辦法,當然有發表意見的權利,也有發表意見的必要。所以胡亂拉來,寫成此信;冒昧之處,統乞原諒!專此即頌
撰安
徐繩祖,六,十三,法大
這五封信中,上三封都是反對鍾孟公先生的;但特別對於魯迅先生的一封,我們須得仔細玩味。我們千萬不要忘記:魯先生是《狂人日記》的著者,《阿Q正傳》的著者。他的作品所以能夠百讀不厭,所以能夠令人感得一種極親切的苦痛中的快樂的趣味,全在他的材料都是這樣零零碎碎的從日常生活中搜集得來。鍾孟公先生是少年(這自然是極武斷的話,我至今還沒有知道他究竟是不是少年),有著少年的脾氣,一聞著惡劣的臭味,不是自己即刻逃開,便是想把那惡劣的東西即刻拿掉。魯迅先生卻不然:他好像動物學家對於毒蛇,心理學家對於瘋子,醫學家對於傳染病菌,別人都嚇得掩耳卻走,他只絲毫不動聲色的取著一種研究的態度。只是很可惜,我把這封私函發表以後,恐怕「有價值」的議論難免要日漸減少了。原來照心理測驗的規例,我們決不能以「我們搜集這些是為做研究的材料用的」這句話向被測驗者說破的。(記者)
九(10)
記者先生足下:
近來副刊上愛情定則的問題熱鬧極了。鄙人是一個小學教師,不曾「徹底了解這個問題」,不能「來作武斷的評判」,但是覺得非常的重要而且有意義,因為我在這裡邊看出現在教育界裡的兩個極重大的問題來。
一是性教育的需要。我們不能科學地戀愛,——正如我們未嘗科學地飲食一般,——但科學地了解戀愛的心理卻是可能的。現在看大多數的愛情論者完全缺少性知識,只是說些「玄學」的話,實在是可悲的現象。他們得不到性教育,或者不是自己的錯處,但因此愈令人覺得對於下一代的國民的性教育之重要了。
二是國語教育之必要。有許多討論者對於別人所寫的「白話淺文」還不能完全了解,以致發生誤會,也是事實。近來國語運動稍稍興起,文學革命的「前輩」便很樂觀,以為天下是他們的了,其實還差的很遠,試看這回討論的文章,便可以覺悟,非努力的再去改良進行,這國語教育就要完全失敗了。
愛情定則的討論和通信,能夠做這兩個問題的材料與證據,所以我相信是極有價值的。希望先生不要加以限制,源源發表,不但可供小說家、醫生和心理家的研究,有益於教育界更非淺鮮。這是鄙人寫這封信的微意,請賜鑑察為幸。
六月十五日,曹叔芬,於徐州
十(11)
記者先生:
昨日——十六日——看《副刊》上徐繩祖的信,有發表張競生的答覆的要求。這是徐君的思想自由,而其發表與否,尤在乎記者的職權,旁人均無從干涉的。我寫這信,不過表明我的意見,與徐君不同罷了。
張競生,是一個對於愛情定則,最先發表意見的人,已受過各方面的贊成和反對,在張君自己的心理,也許寧對那些反對的議論,加以痛快的反駁,以伸自己的主張。但在我們討論者和讀者,並沒有這個需要。而在貴刊,亦似乎沒有發表的必要了。
雖然,張君的答覆,究竟有沒有發表的需要,得先看他所要發表的文章的內容如何為斷。
今且依我的希望說,張君答覆的內容,如含有下列二項的性質,則無鬚髮表。
(一)如系反駁反對者的議論的時候,不必發表。張君沒有公斷人的資格,是不用說了。(任何頭腦公正,知識高明的人,對於這種問題的討論,是決不會有公斷者,只具有討論者和研究者的資格而已。)其實,他並沒有再發議論,反駁反對者的特權(假定張君獨有,別人沒有而言)了。張君不過為討論者中的一人,決不能以其先發議論,而有發表答覆的義務和優先權。所以他若定要再發議論,反駁反對者的時候以前,反對他第一次議論的人,當然又要反駁他第二次的議論了。若如此循環不已,能夠何時了結?那時恐怕貴刊,也不好禁止他人的第二次第三次的發言了。
(二)若以自己為高明,而以他人為固陋的時候,亦無鬚髮表。因為在張君,則或能以自己的思想,為新鮮而高明,以他人的思想,為陳舊而荒謬,也未可知。但是還說不定他人反以張君為未成熟(太新鮮之故)而更荒謬呢。
附註:我尚沒見張君的答覆如何,竟自妄忖他人的心,未免涉於苛刻。但是我的這種說法,並非沒有依據。我看記者先生,是一個贊成張君的人。他——記者——時常發露這種口吻,以此推論,可見張君或能如是也。我是很盼望不如是的。
張君答覆的內容,若含有下列二項的性質,我還希望他發表。
(一)若張君並不是反駁反對者的議論,而只認為他人有誤解他的文章之處,可以說明他本意,不教人以辭害意可也。
(二)若張君聽多方面反對的議論,而有所反省與覺悟,要將前次發表的定則,加以更正,或取消的時候,更有可以發表的價值了。
記者先生!登載文稿的權力,完全是記者的所有,所以我說這些話,是終未免多言多慮的。但是既有人有要求張君的答覆的表示,我也憑我的思想,表示我的希望,與他們不同就是了。順便請
您的安
六月十七日,陳同文,於精神哲學社
十一(12)
記者先生:
我是很喜讀副刊,尤其是愛讀關於「愛情定則的討論」一類的文章的,以為如此底討論,愛情的定則自然有歸於正確之日。不料正繼續讀的高興之際,忽然發生了一些「關於愛情定則討論的來信」底文章:內中有些是要繼續討論終局的;有些是要不必討論終局或限期截止的。而先生的附答又是要打破天窗說亮話,不肯犧牲篇幅,竟采了一二人的意見「加以別擇」於三五日登完,並把張君的答覆作為結論。這真是使我十二萬分的失望!幸先生附答的末句是「不知讀者的意見怎樣」,所以不怕獻醜來說幾句話。
先生附答第二段說:「……取科學的態度……才當得起稱為確切的材料。」先生今既采鍾、俠二君的意見,而捨棄多數人的意見於不顧,可以算是取科學的態度嗎?並且先生又要把張君的答覆作為結論,尤其是不對了。
張君的答覆我雖未見,但可隔山揣想是反駁對方的,對與不對還不一定,總而言之我認為張君的答覆不能作此案的結論。因為張君帶有替人當辯護士的色彩,頭次既牽強附會的替人辯護,這次亦未必有圓滿的答覆。若硬要以張君的答覆作結論認為是對的,以後不許人再討論了。那末,先生又何不於登載張君的愛情定則的時候,加上幾句按語說:張先生的定則是對的,不許任何人弄起懷疑的態度,是要認為金科玉律的,大家要這樣實行才對,才不是「代表舊禮教說話……」這麼一來,哪裡還會犧牲副刊的許多篇幅,白費讀者的許多光陰和精神,與一般青年的獻醜呢?
我很希望先生任人把這個討論的意見發揮淨盡之後,再抱定一種真正科學的態度來作一個結束,或許較張君的答覆作為結束要差強點,還要請先生致意於勸告停止討論或帶有使命的討論者,以後少說些荒謬的話,免得將活潑潑的愛情活作孽的拉入張君的愛情定則的死模型裡面去。拉雜寫來,冒昧之處,統乞原諒!即頌
撰祺
傅尚瀛,六,十七,於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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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載1923年6月12日《晨報副刊》。
(2) 本文原載1923年6月12日《晨報副刊》。
(3) 本文原載1923年6月13日《晨報副刊》。後有記者附答。
(4) 本文原載1923年6月16日《晨報副刊》。
(5) 本文作者為魯迅。
(6) 本文原載1923年6月16日《晨報副刊》。
(7) 本文原載1923年6月16日《晨報副刊》。
(8) 本文原載1923年6月16日《晨報副刊》。
(9) 本文原載1923年6月16日《晨報副刊》。後附記者按語。
(10) 本文原載1923年6月23日《晨報副刊》。
(11) 本文原載1923年6月23日《晨報副刊》。
(12) 本文原載1923年6月25日《晨報副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