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定則 · 愛情定則的討論(1)
本刊登載張競生君《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以後,本希望青年讀者出來討論。直至今日為止,已收到以下許多篇。不過很使我們失望,裡面有大半是代表舊禮教說話,可見現在青年並不用功讀書,也不用心思想,所憑藉的只是從街頭巷尾聽來的一般人的傳統見解。中有錯誤及必須解釋的地方,當於登完以後由張競生君撰文答覆。記者。
一
梁國常
近年來社會上,關於婚姻問題,發生不道德的事情甚多;但是一般熱心改良社會的人,因為中國有一個婚姻不自由的壞習慣,就往往存著一個「矯枉過正」的偏見,遇著這一類的事,總不肯說這是道德墮落,總說這是知識開通,使得社會上這種不道德的行為,日見其多,真是危險的很!最近更有一件駭人聽聞的事情發生,就是北京大學教授譚熙鴻關於他的續婚,演出一個很不道德的行為。兩個月以前,他們當局的兩方,很在北京《晨報》上登了不少的新聞,想來大家都還能記得。自從這件事發生以後,第三者的議論,固然都是罵不絕口,很替學界抱羞;但是從未有關係這件事,在報紙上發表過什麼議論的。這個緣故,一則因為這件事太背乎道理,只有痛罵,沒有議論的價值;二則因為現在中國這樣魑魅鬼怪的事情太多,使得人民的感覺,都麻木不仁,懶去多管閒事。昨天忽然看見有一位張競生(聽說他是北京大學哲學教授)在《晨報副刊》登出一篇文章,講了一大套愛情原則,並且解釋陳女士和譚結婚,是合乎愛情原則的。現在既然有了第三者贊成譚的議論發出來,那我們的反對議論,就不能緘默了。
譚熙鴻的婚姻實情,第三者不能得其真確,不過據其兩方的宣言作批評:沈君說強姦脅迫,陳女士說她自己戀愛,揆其兩方言,沈君既處在一個捏造事實的嫌疑,陳女士亦處在一個受人脅迫的地位,他們雙方宣言的不足憑信的程度,可以說是一樣;所以第三者若是沒有真確的調查和證據,決不能僅就其一方面的宣言,就發出偏激的議論。我因為這個緣故,現在姑就大家所公認的事實發議論;大家公認的事實如下:
譚熙鴻北京大學教授,年三十餘歲,喪妻不久就續婚。陳淑君一個廣東女學生,年二十歲,同一個廣東男學生沈君已有婚約;陳為譚的小姨,因到北京就學,住在譚家裡,僅有月余,就同譚結了婚,使得沈來京吵鬧。
譚熙鴻為北京大學校教授,既自身受過高等教育,又為全國最高學府的師表,處在全國的一個模範領袖人物的地位,他的一舉一動,對於世道人心,都很有些影響,所以他受道德的制裁,應該比普通一般人嚴緊的幾倍。我以下所說的,就有超乎法律和習慣以外,用高尚道德的制裁去責備他。
男子死妻不再娶,女子喪夫不再嫁,這確是愛情純潔,宗旨貞一,不能不承認這是人類的高尚道德。從前中國所講的貞節問題,因其只限於女子,而不及男子,沿襲日久,成為一種男子奴隸女子的工具,而女子因此受了無限的痛苦,所以它是很可痛恨的,很該改革的,並不是貞節的原義不高尚的;現在譚妻死未久就續婚,真是毫沒有高尚道德的觀念了!
夫妻處於平等地位,彼此的知識、年齡、情形,最貴相當,今譚是個教員,陳是個學生,此知識不相當;譚三十餘歲,陳僅廿歲,此年齡不相當;譚是有子女的續婚,陳是初婚,此情形不相當。這種不相當的婚姻,不但是新式婚姻所不容的,就是舊式最腐敗的婚姻,也是大家所不贊成的,而譚竟自行之,試問他還有甚麼道德?
夫妻的結合,是人生最大的一件事,無論舊式婚姻和新式婚姻,沒有不是慎重從事;今陳來京不過月余,譚就匆匆和她結起婚了,這其中的疑竇,真教人不堪設想;說譚不是用手段迫陳結婚,使人萬不敢信的。
陳女士既然與沈君已有婚約,譚與之同居,如有強姦脅迫的行為,固然應受法律的制裁;即有意誘婚,這也是居心不正,想奪人家已有婚約的妻子,譚還配講甚麼人格嗎?若是沈君因失戀而自殺,或瘋癲,則譚之罪,更當若何?如說這件事,不是出於譚的意思,完全是出於陳女士景仰譚之道德學問,使她的愛情遷動,而譚受陳的要求,不得不結婚,這真是不通極了;結婚這件事,是雙方的,不是一方的,只有一方的意思,決不能成為事實;假設就有了這樣不通的情形,譚亦不能說無罪,蓋陳與沈訂婚後,彼此並無發生傷感情的事情,現在陳要求與譚結婚,不過因為她發出一種教員比學生好的觀念,就把愛情移動,喜新厭舊,這足可說是陳女士年輕浮動,知識弱薄的一種不道德行為(在張競生眼光看起來,她是能實行愛情的)。譚的年紀既比陳長,學問又比陳高,且屬親戚,又系同居,並其不道德的意思,是由譚身上發起。則譚應該盡其糾正勸導的責任,才配有大學教授的程度;而譚不照這樣辦,反成全之,是「助桀為虐」,哪能說無罪。
總之譚熙鴻的婚姻問題,無論什麼情形,無論怎樣說法,總是不能為他原諒的;而張競生竟作出一篇荒謬的文章,直接解釋陳的愛情是合理的,間接就是說譚的婚姻是正當的;稱讚一個人為惡的行為,就是獎勵社會去作惡,這種議論發出來,對於世道人心有莫大的危險,所以張的這種議論,是不得不痛駁之。
張所說的愛情,是有條件的,是比較的,是可變遷的;凡未定婚的,已定婚的,或已成婚的,都可以依照以上的三項任意自由,並且把狀貌、財產,都包在條件以內。這好像一個人講自由,不受法律的束縛和道德的制裁,這豈不是荒謬絕倫嗎?
未定婚的青年,愛情無定止的,當然是可以不受束縛的變遷;既定婚的,或已成婚的,愛情已有定止,若是還隨意的變遷,這是愛情不貞,行為無信,在道德上當然生缺憾;如張君所說的,則夫妻之間,那就只有愛情自由,就不講道德問題了;那些或以色衰見棄,以財盡情疏,都是夫妻之間的正當行為了!我想世間上隨著狀貌財產變遷其愛情,速率最快,靈度最敏的,莫若妓女和嫖客,張君當一定要承認他們都是最能實行愛情主義的一些人了!
但是我對於已定婚的,或已成婚的愛情,並不是絕對的認為不能變遷的,若是夫婦之間,發生了變常的事情,如人格墮落,感情傷敗,死亡殘疾,彼此都不相容,當然可以分離;這就是道德不是呆板的,是有經有權的,中國舊式婚姻之壞,就是因為那班腐儒,把道德看成呆板了,知有經,而不知有權,所以愈弄愈糟,以至於演成現在那樣的惡劣狀況來。
現在中國人民,道心日衰,物慾日盛;張君居一個大學教授的地位,為袒護一個大學教授為惡的行為發出這種荒謬的議論,搖惑青年,真是對於社會前途有莫大的危險,請張君其細思之!
二(2)
陳兆疇 梁國常 張澤熙 陳兆畦
記者先生:
我們讀了張競生先生的《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很發生了幾個疑問要請教張先生,務請記者先生代為發表:
(一)張先生說愛情是有條件的,重要的條件如感情、人格、狀貌、才能、名譽、財產等項是。愛情是有條件的,這話我們承認。白痴瘋癲的女子絕不會使人戀愛,這是誰也不能否認的。但我們要請教張先生的是:感情、人格、才能,固可算為愛情的條件,狀貌、財產、名譽,也可算得愛情的條件嗎?如果一個女子因為她的丈夫生得醜陋,轉嫁別人,張先生以為這種行為是合理的嗎?如果一個女子因丈夫家窮而另嫁一有錢的夫婿,張先生以為這種舉動不算得棄貧重富嗎?又如果一個大學教授的妻子因大學教授雖有名譽而究不及一官僚或軍官,於是遂棄了那位大學教授而另嫁一官僚或軍官,張先生以為這種女子也不應該受社會的鄙賤嗎?這是我們要請教張先生的第一件。
(二)張先生說愛情是可比較的,所以凡在社交公開及婚姻自由的社會,男女結合不獨以純粹的愛情為主要,並且以組合這個愛情的條件的多少濃薄為標準。張先生這話若是就未訂婚或未結婚的女子而說,我們極端的認為合理。但若包含已訂婚或已結婚的女子,則我們便要請教:如果一個女子於既定婚或既結婚之後還存著比較愛情條件的念頭,這個女子的人格還算得正當嗎?宗旨還算得堅定嗎?在社會方面說,如果我們承認這種女子的人格為正當,則夫妻的關係,家庭的關係,親子的關係,還不會時時刻刻發生危險嗎?我們食飯要是「吃著碗裡瞧著鍋里」,已逃不了貪饕二字的譏誚,然在男女關係上,這種「吃著碗裡瞧著鍋里」的態度是正當的態度?這是我們要請教張先生的第二件。
(三)張先生又說,因為有比較自然有選擇,所以愛情是變遷的。愛情是變遷的,這話我們不敢否定。我們要請教張先生的是:愛情雖可變遷,但愛情的變遷是不是應該加以限制?女子在未定婚或未結婚以前,慎重其事,嚴格擇人,這種態度自然是極應佩服的。但如果既與人定婚或結婚,而其後只因遇著了條件更合適的人,於是不管自己的夫婿有罪無罪,有人格沒人格,對待自己的感情如何,隨隨便便的便把愛情變更,這種女子難道配受人的原諒嗎?這種行為難道還算得正當嗎?古人說「糟糠之妻不下堂,貧賤之交不可忘」。這種心地無論誰人也不能不認為美德,現在的人縱然不能如此,而以一大學教授而提倡女子隨便可把愛情變更,這豈是仁人的用心嗎?這是我們要請教張先生的第三件。
(四)張先生又說,「夫妻如朋友的一種」。張先生這話,自己也知道難以自完其說,所以其後又說:「別一方面,夫妻的關係在社會上、家庭上、子女上及經濟上有種種的,也是不能做朋友的關係一樣看的。」其實根據這話便可把夫妻如朋友的一種這條不取消,不意他下文又說道:「但這些乃為夫妻結合後所生出的問題,與我所說的定則是二件事不相同。」這話我們百思不得其解,希望張先生有更詳細的解釋。
至於我們對於陳淑君女士的事,因為還未十分明白其中的內容,所以不能批評誰是誰非。但是我們也有一個信仰。我們以為女子在未定婚或未結婚以前,愛情是隨便可以變遷的,愛情的條件之多少濃薄是隨便可以選擇比較的。但既已定婚或既結婚,則對於愛情的變遷便要極端的審慎,不能無故而棄舊從新。如果無故而棄舊從新,則所從的若為比較的狀貌漂亮,我們可以說那女子是「水性楊花」;所從的若為比較的財產富厚,我們可以說那女子是「棄貧重富」;所從的若為比較的出風頭,我們可以說那女子是「虛榮心盛」。這種種都不能算是美德。如果社會裡面有正誼,這種女子都是應該受社會的制裁的。
張先生那篇文字大略都是替陳女士辯護的。但照情理而論,陳女士的對面便是譚熙鴻先生。陳女士的問題是:女子既已與人定婚,愛情是不是應該隨便變遷?在譚先生方面,我們以為也應該發生一個問題,這個問題就是:一個喪妻未久的男子,對於他已與人定婚的小姨,是否應該承受她的愛情?我們以為這個問題也是極應該討論的,所以我們希望張先生對於這個問題也要發表點意見。
陳兆疇 梁國常 張澤熙 陳兆畦同啟
四月三十日,草於礪群學院
三(3)
世良
前天在《晨報副刊》上讀競生君的《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我的意思與競生君有點不同,所以費了兩鐘的工夫,寫成此篇。
在未寫此篇之前,有兩事要向閱者聲明的,就是:
一、抱研究的態度,討論愛情定則的適用。
二、我對於譚陳沈的事,未曾過問,不過競生君要取來作研究的材料,所以我也不妨來談一談陳女士的事,可是我說出來的話,毫無情感參雜其中。
閱者知道我這兩項了,然後才免得有許多偏見與誤會。
在競生君的文中,列舉愛情的定則四項後,接著下的判斷是:「無論陳與沈的定約,僅是口頭文字上的表示,即成為夫婦,也可離婚從別人。」退一步說,我完全承認競生君的話了,那末,當沈在《晨報》發表譚陳事件的時候,陳女士是不是應該根據愛情定則的原理,正大光明的聲明她所以棄沈就譚的原因?為什麼還不承認與沈已經訂了婚約的呢?——陳女士不認與沈有婚約的談話,載《晨報》,記不清是哪一天的《晨報》了。——憑一己的自由,要定婚即定婚,要改約即改約——競生君的原文——何等正大呀!何等光明呀!乃計不出此,陳女士對於愛情定則的原理,曾否有充分的了解,是一個問題外,還不免有不說實話的嫌疑。
本來人類的欲望,是常常不滿足現在的地位,更想較優越於現在的地位。求更好的配偶的欲望,當然也逃不出這個法則。若是在未定婚約以前,愛情變遷,難保不舍前的而取後的,誠然不錯。若在既定婚約之後,再選擇較好於已訂婚約者而變遷其愛情,則好中有更好的,今天見好的,愛情變遷了,因而至於愛好的,明天見更好的,愛情變遷了,又去愛更好的。好,是由比較而無止境的。人們的配偶也必定常常在變遷。那末,與其如競生君說是受愛情定則的支配,倒不如說是自由戀愛還親切些。自由戀愛的好壞,我們暫且不說,中國現在是否宜於自由戀愛,卻是容易解決的問題了。
在此,我對於競生君的「愛情的定則」的適用,要加一點限制,就是:「愛情的定則,多半適用於未訂婚約之前。」卻是我要聲明一句,我不是主張既訂婚約後就不能完全適用愛情的定則而不能改約。——改約自有其積極的重大原因,愛情的定則的不消極的原因罷了。——我是主張在虐待、失德、犯罪、酗酒……種種改約重要原因未發現以前,而在訂婚約時所認定的「好」的範圍以內。用不著愛情的定則了,因為愛是相互的關係。換一句話說,就是A愛B,B才愛A。兩人既累次受愛情的支配而至於愛,因愛而至於訂婚約,在既定婚約之後,又復另愛他人,這是少有的事。所以在歐美各國中女子絕不能為男子的假殷勤所騙而發生愛。常常以那男子「有學問有權力貌又美卻不配當我的丈夫」的嚴厲目光加在男子頭上,而用愛情的定則去尋適當的配偶。競生君也說過:「在歐美社會上,常有許多男女挑選所歡,至於若干年,若干次。」的確是不錯的。不過在因發生愛而訂婚約以後,又無重大的事故,則不至於改約。競生君說的「已定婚約則至解約」恐不是受愛情定則所支配,還有別的原因罷。
一九二三,五,二,在北京
這篇稿子寫好了過後,忘記寄給《副刊》了。今天把《副刊》取來看,覺得所取的材料比前更好,喜歡得很,我同時想起我這篇未寄的稿子,倒不如不寄去,一來是:倘若登載了,就把好材料的地位占去了,我是不願意的。二來是:因愛情定則所支配的已訂婚約者,後來無故變易的很少,用不著十分注意、討論。接著我的朋友幼安君在中央公園向我說:「北京近來有一位已結婚的心理學家,騙娶了一個已訂婚約的女子,後來這女子的未婚夫——將畢業於日本帝國大學——知道了,竟至氣憤而死。這位心理學家的已婚妻——也是在日本留學——聽著這個消息,也回北京來,逼得這個女子幾次尋死,聽說現在已成殘疾人了。」這個消息果然是真的,那麼,我這篇未寄的稿子,就不能不寄給《副刊》了。
五,三,在北京
四(4)
丁文安
四月二十九日,張競生先生在《晨報副刊》上發表一篇《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當時我讀了,腦子裡很不安寧,想來想去,總覺得這篇文章有點不好!但是我的學識,極為淺陋。想欲與張先生討論一下,又恐鬧出「班門弄斧」的笑話來;若默而不言,又覺得「技癢難搔」!這或許是我「非關己事,偏替人憂」的態度,亦未可知?於今請把我生平所得的經驗,及個人的見解,述之如下。但是我未述之先,有兩句話要切實申明:即是我與譚沈兩君,皆無何項關係;並未受何方面的暗示或明使。完全是本著自己的直覺,滴出這一篇墨汁來,要請讀者加以注意,並予以相當之指導!
(一)愛情的起源
愛情是一件極神秘不可思議的東西。無論男女,一墮其彀中,就不知不覺發生一種極不安寧的情感。此種情感,能使當局者時而喜,時而憂,時而哭,時而笑,甚至於自言自語,若痴若狂,行也不好,坐也不好。日中如此,夜夜做夢。……此種現象,完全是受情感上的衝動,或精神上的驅使。吾人就因之抽象的加他一個名詞,叫做愛情,或一種精神生活。
(二)愛情與迷戀
大凡一種真正的愛情發生以後,絕對的不能容第三者離間;若能容第三者離間,便不算真正愛情。蓋真正愛情發生,是彼此經過長時間的觀察或考慮而成的。決不會一見就傾心,再見就生愛。若一見就傾心,再見就生愛,而對於彼此的個性、才能、學識等等,毫不加以觀察,而茫然愛之,是即所謂「迷戀」,或濫用情。「迷戀」或「濫用情」,是一時的,是不理性的,是不堅固的(迷戀的人,他的理智已為情感所蔽,或為肉慾所衝動)。所以一到迷醒,證明不合理性,或第三者的離間,這種愛情,就要發生瓦解或冰釋的危險。這種危險發生時,若一方面尚未覺悟,他便覺得自己失了戀,精神上很不好過;甚至於有「情場失意,尚何生為」之感。究竟此種現象,誰叫你是這樣的?當初誰叫你不加詳細的考察,而茫然去戀愛?所以真正的愛情,必須經過愛情的循序,然後可以免「乍合乍離」的危險。(附註)迷戀的人,多半為肉慾所衝動。
(三)愛情的循序是怎樣
(1)認識
(2)考察
(3)諒解
(4)戀愛
大凡兩性結合,斷不能不先經過「認識」的階級。既經過這層階級以後,那麼彼此都要做「考察」的功夫。考察而後,彼此對於對方的才能學識個性等等,都很互相投洽,互相愛慕。這就是到了「諒解」的程度。還再加以長時間的考慮,就可以發生「戀愛」的關係。發生這層關係以後,就不能如諒解以前的情形了,諒解以前的情形,還是一種朋友的生活,隨在皆可以進退。「戀愛」則是婚姻的初步,或夫妻生活的進階。質言之即是到了一種極快感的時期,這種極快感的時期,既經過許多的波折得來的。當然久已互相諒解,互相愛慕,決不會有離異的問題發生了。若還有離異的問題發生,就是兩方尚未到諒解的程度;或是當初犯著迷戀的毛病,而為第三者所乘了。所以我們不講愛情則已,如欲講愛情,必先重慎的又重慎,考察的又考察,然後我們可以得到最優越的樂趣,與永久的結合。講到此處,我們可以拿兩句話來歸總:
(甲)未發生愛情以前,不容易發生愛情。
(乙)既發生愛情以後,不容易棄掉愛情。知乎此,然後可以言情矣。
(四)愛情的職務及其保障
愛情是兩性互相和好的結晶體(和好中包括互相勉勵、互相諒解、互相援助等),質言之,即是一把兩性永遠結合的鐵枷鎖。因這把鎖的關係,就發生社會起源的夫妻,再因夫妻就發生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再由此挨次蕃衍,然後構造社會的人類,才繼續不斷。由此看來,愛情實是創造人類,或創造世界的唯一利器。它的職務何等重大呢!唯其它的職務這麼大,所以我們須特別的保障它,才能使它完全行使它的職務。保障的方法是怎樣?那麼,我們可以這樣說:凡真正的愛情,既是由彼此經過長時間的考慮而成的,當然久已互相諒解,互相愛好,還用著甚麼方法來保障?誠然,不錯!我們用的方法,並不另求方法。就是繼續或永久保存這種「互相愛好」的態度為方法。何以呢?譬如甲君與乙女,由一定的循序,而發生愛情,而結為終身的伴侶。那麼他們當初構成愛情的條件,當然久已互相承認了(心滿意足的承認),但是這種條件,因空間時間變遷的關係,有時也容易變遷。即如甲君當初的性格本好,後來因環境的關係,就把他變壞了,而乙女當初不本著互相愛好的原則,去勸誡他,一直到壞了事,才要與之離婚,這豈是事理之平?又如甲君的財產當初本多,後來因天災人禍或其他的關係,把原有財產的位置變更了。而乙女不去原諒他,硬要與之離婚。這豈是互相愛好的道理嗎?(其他可類推,至於甲君對於乙女條件的變遷,也要本著互相愛好的原則去原諒她,痛念她……)胡適之先生說的好:「愛情的代價是痛苦,愛情的方法,是要忍得住痛苦。」(5)所以我們對於互相愛好互相諒解的態度,無論外界影響如何刺激,內部條件如何變遷,總要結續或永久的保存,才可以使愛情鞏固,這種繼續性或永久性,只要當初發生的愛情是真,並不要勉強一點。蓋天下之事,唯互相愛好,然後能互相諒解,互相勉勵,互相援助……愛好的程度愈深,這種態度愈堅。這是一定的道理。父母之愛子也,「唯恐其疾之憂」。到了功的愛情,差不多硬有這個樣子。這就是「精誠所至,金石為開」的道理。所以我敢說:真正的愛情,是絕不會容易變遷的;容易變遷的愛情,絕不是真正的愛情。這就是愛情神聖不可侵犯的地方。
(五)真正的愛情,不能因條件有比較而變遷
夫妻的結合,按照現代文明進化的原理,本不是誰依靠誰而生成的,是彼此通力合作的。如果要誰依靠誰而生存,那麼那依靠人的人,早已將自主權取消,把自己當作一種寄生蟲或附屬品了。還配講愛情嗎?所以能靠講愛情的人,必先尊重自己以尊重人,然後可作愛情的事業,過愛情的生活,並可得愛情永久的樂趣。否則徒徒里以條件的優劣,為愛情的轉移。那麼他原來的目的,不是為愛情而講愛情。完全是為得物質上的驅使,或欲望上的衝動而講愛情。這種愛情,還算愛情嗎?吾人僅可以命之曰「沽價式的賣身主義」。這種「沽價式的賣身主義」,試問是不是我們青年男女所願為的?吾知其我們青年男女,一聞到此名,就唯恐避之不及。所以這種「沽價式的賣身主義」,簡直是愛情中間的「洪水猛獸」。吾人應「同心協力」的排之使去。
(六)因條件有比較而變遷的愛情所發生的問題
如上所述,真正的愛情,既是經過長時間的考慮而成的,那麼當初構成愛情的條件,當然久已心滿意足,互相諒解,互相愛好了,如果尚未心滿意足,互相諒解,互相愛好,便不能構成真正的愛情。縱令暫時相合,「我我卿卿」,只能算一種「迷戀」,或「濫用情」。這種迷戀或濫用情,誠然可以因條件有比較的優劣,而時常變遷;但是因此所發生的問題,亦復不少。今舉之如下:
(1)道德上的問題
(2)倫理上的問題
(3)妨礙個人事業
何以言之?如果講愛情的人,不經過一定的循序,或長時間的考慮,而徒憑著「愛情因條件比較有優劣而可以時常變遷的原則」去講愛情,那麼人人都可以憑著主觀的條件的改善,今天可以戀愛甲,明天可以戀愛乙,後天可以戀愛丙……同時又或乙與丙,己與戊發生戀愛,那麼愛者勢非多方設法將丁戊排去不可,而被戀愛者,若已被愛者條件比較的改善所感動,又勢非棄去丁戊不可。於是而彼此相互間的糾葛發生,而失戀的人,若尚未覺悟,或不能作達觀,精神上物質上,必因之受莫大打擊,甚至於發精神病或輕生,亦未可知。沙玉琴一類的事實(見《晨報》上月份附鐫)(6),即可以證明,這豈不是發生道德的問題嗎?其次已有了兒女的夫妻,若因第三者條件的改善,而變遷他的愛情,以至於離異,則眼巴巴的兒女,看著他們演這號慘劇,使他們無所依靠,頓失怙恃,又何以為情?繼之者來,則因「非其所出」,又怎能盡心的撫育?若攜之與去,又焉能容於不相關之對方(新戀愛者)?家庭離異,骨肉解體。這豈不是發生倫理的問題嗎?複次愛情不過是人生職務之一部分,若講戀愛的人,於未發生愛情之前,不重慎的又重慎,考察的又考察,只憑著「愛情因條件有比較的改善而可以時常變遷的原則」去講愛情。那麼今天戀愛的甲,不如明天戀愛的乙;明天戀愛的乙,不如後天戀愛的丙。……空間時間的變遷太速,而人類的欲望無已。一生差不多只能為「迷戀」的犧牲,而不能做社會上旁的生活了。這豈不是妨礙個人事業嗎?至其他枝節上的問題,尤不一而足。所以「迷戀」是講不得的;因「條件有比較的改善而變遷愛情的原則」,是不可信的。
總結
世界上的東西,唯愛情的魔力最大,古今來多少英雄豪傑,窘困於此,或因此敗名壞事的,很見得不少。所以我希望我們講愛情的青年男女們,對於上列數款,加以注意,庶可免「迷戀」或「濫用情」的毛病,則又作者之本意焉。
一九二三,五,六,於北大東齋
五(7)
馮士造
昨天我見了張君的這篇論文之後,引起了我無限的情緒和趣味,想說幾句話,因為怕人家誤會,只得忍耐住了,今天又拿起再看一遍,見後面有研究二字,既是提出來研究,或者還有我說話的餘地,就此拉雜的寫了一些,來發表我個人的意思。
張君我不認識,沈君我更不認識,陳譚二君我雖認識,也沒說過話。我的文字完全是研究的性質,無絲毫感情作用存於其間。閱者諸君,幸勿誤會!
我認定世界沒有確定的真理——尤其在思想發達的人們——不過各人主觀的假設就是從安斯坦(8)相對論起,並以前所有科學定律,一掃而空,我還可以武斷的說一句,百十年後,繼安氏而起者,定大有人在。科學的定律,尚不可靠,關於抽象的理性上的就更不消說了。
張君以個人主觀的假設來作人們共同的定律,未免太籠統專制。別人不論,只我個人與張君的主張,就大有出入,試論於下。
在張君四定則內的第四項,我很贊成,戀愛的婚姻,本是由友誼進步來的。兩性認識之後,經過多少時日,得彼此的諒解,都認為有結合之必要,再經一種婚姻的儀式,就成了夫妻。這種儀式完全是社會的習慣可以隨時代而變更。儀式自然不是固定的,也許有廢除的時候;儀式廢除,夫妻可以說是濃厚的朋友了。
中國舊式的婚姻,原由家長的包辦,也可以說是受古代人們把夫婦作王化之原、朋友為男人的專利的影響。現社交已經公開,婚姻的情形當然隨之而變。對於第四項,我與張君大意不差,至於一二三項,就迥然不同了。
張君所云愛情可以隨條件,比較,而變遷的主張,我極力反對。愛本是抽象、整個的,不能用科學的方法來分析,也不能直接的去形容,真是神秘的呵!
我曾經愛過人,也曾受過人愛,在愛情極誠摯熱烈的時候,我們同時發生了一個問題,就是:「你為什麼愛我?」彼此想了許久,終究沒確的答覆,只得一笑罷了。
我認定愛是對稱的、相等的,愛之增減,由雙方互愛的程度而定。有人常問我:「你愛我到什麼程度?」「你知我愛你到什麼程度?」第一問我不能拿具體形容字如深淺、厚薄、紅黃藍白黑等來表明;第二問又不能直接的來證明,正如一個橘子我覺得是紅的,你也覺得是紅的,但你感到的紅與我感到的紅,是否相同,無從證明的一樣。這兩個問題,與前面「你為什麼愛我?」的話感同一的困難。我不忍重拂其意,只得勉強作一個答覆:「以心觀心,你愛我到什麼程度,就知我愛你到什麼程度;我愛你到什麼程度,就知你愛我到什麼程度。」
張君所云「愛情為許多條件的組合,如狀貌、才能、財產、人格、名譽等等」。試問人互相愛是為什麼?愛人是愛條件?愛的是人,那末我覺得一個人萬不能拿這幾項簡單的條件來包括。愛的是條件,那中國古語說的「以金交人者,金盡則交絕;以色交人者,色弛則愛衰」,未嘗不可以說是真正的戀愛。這句話誰肯相信!
我覺得愛字,包含有兩種意義:一,性;二,情。在初識的時期,因性不同,好尚亦異,或者彼此注意在條件選擇;結識既久,受了情化,甚至達了神秘境地,連什麼都忘了,何暇問及條件!
張君又云:「條件愈完全,愛情愈濃厚。」這簡直是貴族式戀愛,照此以說,貧者、丑者、愚者、無人格者,就沒有戀愛的希望了。縱然世界文明,到了人人工作、人人讀書的時代,但才能還是不能平等,才能不同,名譽人格也就不同,至於自然的狀貌更不消說。若據張君的定則,世界人類至少要有百分之九十九的失望。有這樣定則,當然有以「年輕家富」作徵求婚姻的條件的廣告。
張君所謂條件,不知以什麼作標準?若是由比較來的,那末,完備的更有完備的,如果遇著比較完備的就要變遷,我可以決定具有條件的人,一定應接不暇,沒有條件的人,就無人承教了。在婚姻制未廢除之前,豈非極大紛擾?
愛情本有變遷的可能。既已變遷,本可自由離異;但離異是萬不得已的事,也是人生極痛苦的事,非彼此有意見和性情的衝突,萬不能出此。若依張君的定則,為愛條件的虛榮,去受精神的實痛,未免太不值得了。
陳女士是受過高等教育而強有意志的女子,主觀上一定直覺的觀察和審定,決不會受人的脅迫或欺騙。既屬自動,她當然有極端的自由。沈君已經失戀,可以不問,其餘更不配問了。張君多事,偏說陳女士是受條件的支配才變遷她的愛情。譚君的條件固屬比沈君完備,但譚君是否現世第一條件完備的人?這句話誰也不敢斷定,既不能定,那陳女士若遇著比較譚君條件更完備的人,又將如何?張君這簡直是對於陳女士的人格,下無情的總攻擊,張君又何苦來!
社會的訕笑,本不算什麼,得張一說,反給說壞了,張君的真意,我不知道,有人說他是譚君的暗示,我獨說他是替沈君出氣。不然,他為什麼用這樣明褒暗貶的法子來侮辱陳女士?
是非原無一定,「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人之以為是,我以為非;將我為是的,人家或又以為非了。但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發,至於是是非非,就非我之所問了!
馮士造於北大,五月一號
六(9)
丁勒生
陳淑君女士的事件,在初發生時,我便很想出來說幾句話。後來就正如張競生君說的,「無論她所選的,或好或歹,他人原無置喙的餘地」,就含默下去了。
前月底看到張君《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的大文,最近又見著梁國常君對於此事件的議論,及《晨報副刊》記者的申明:「……已收到以下這許多篇」,知道討論這個事件的人,著實不少,我也癢得忍不住,加入來說幾句。
在未說以前,我有二事申明:
一、我絕不代表舊禮教說話,也不是想挽救「世道人心」,提倡「高尚道德」,只是說我心裡所要說的罷了。
二、關於陳淑君女士事件,確是,我不想多說,只願對於張君提出的「愛情的定則」,來討論討論。
張君對於愛情所下的四項定則是:
(一)有條件的;
(二)是比較的;
(三)可變遷的;
(四)夫妻為朋友的一種。
因為他的基本定則(一)與我的意見不相符合,所以其餘的定則,也約略有點出入,以下詳細言之。
所謂「親子的愛」、「姊妹的愛」、「兄弟的愛」、「朋友的愛」(普通稱「感情」,又稱「友誼」)、「浪漫的愛」、「血族的愛」、「夫妻的愛」(普通稱「戀愛」,又稱「愛情」),都是屬於「人間愛」的這個大帽子之下的。
夫妻的愛,雖為一切人間愛中,最高尚、最親昵、最密切、最濃厚、最窄狹之一種,然其結合的性質,與朋友相同,而且正規的夫妻結合,均應經歷朋友這一階段,我們就認為朋友之一種,是不能算為過分的。所以對於張君的第(四)項,我完全同意。
張君主張,愛情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一點,我表示十分敬從的意思。不過他又說愛情是由感情、人格、狀貌、才能、名譽、財產……條件所組成的,我便不敢贊成了。
我的意見是:愛情就是愛情,戀愛就是戀愛,絕不應摻入旁的一絲條件,不然,便不能算真正愛情,純正戀愛。
我以為在已具備了極高度、最濃厚、無可復加、無人可比的感情的兩個異性朋友之間,再加上雙方的性的感覺,或更加上性的行為,這便算是愛情或戀愛。
性的感覺,是誰都有的;性的行為,是誰都能的。在互相施與的時候,便全看雙方的感情之如何了。假如不過一種泛泛的感情,或竟沒有感情,而生性的感覺,或施性的行為,便與嫖客娼妓無異了;哪能說到純正的戀愛?
換言之:夫妻在最初開始作夫妻生活的時候,必須具有無上、無比(不是與別對夫妻相比,是與別個任何朋友相比)、極高度、極濃厚的感情;成了唯一無二的密切良好的朋友;不可分離的、親昵知己的伴侶,然後才可以。然亦不過如此罷了,絕不能再看對手其他一切條件,是否優美,或超於自己。
愛情可以比較,可以變遷,我全承認;然我正因愛情是可以比較,可以變遷,所以我根本就懷疑有條件的戀愛。
我們知道:要使感情得到最高最濃,無比無上的地步,假如個性不同,觀察不細,相處不久,了解不深,並且沒有親切的同情,相等的學識,是絕對不能的,這樣,在戀愛的結合上,固然比較的難點;在愛情的發生上,固然比較的不易些,然它的永續性,不易變遷的性質,確要濃厚得多多,我們即使承認它,可以變遷,但既有這個比較完善的方法,何必不採擇這完善的方法呢!
假如我們標出美貌為條件而找求戀愛的對手,然到對手的年老而色衰了又如何辦呢?就照張君所指示的方法。「竭力向上」,然又向哪裡找「返老還童」的方法呢?還有,世界上的男男,女女,也絕不能一個樣的美麗,說這個美麗吧,還有比這個更美麗的,還有比更美麗而尤更美麗的人,結果,只好一個個的捨棄,而追求最後一個比較美的了。
在地位、資望、名譽上說:有學士,還有博士;有教授,還有校長,有大總統,現在還有太上大總統;有小區區的學者,還有大名鼎鼎的學者。其他還多得很,我們舉不勝舉。究竟還是抱著張君的原則,比較了再擇其位高的、資望大的、名譽盛的為戀愛的對手,而拋棄其原來的對手呢,還是如何?
其他財產、才能、門閥……都是有高有低,有大有小的,如果都抱定這原則,愛情的基礎,實在太不穩固。這世界上十六萬萬人,恐怕每天只好去作比較,移易對手的工作,而且恐怕還做不過來,這是可以斷言的。
我們如果想杜絕敵人的競爭,而且勉解對手的欲望,然大多數的人,連「吃飯」的問題,還每天忙碌得不能解決,能長日作此「情戰」嗎?
在這裡,我再總括一句:愛情就是愛情,不容摻入其他條件,它的成分是:至上無比的感情,加性的感覺或更加入性的行為。它既不是性慾的交換品,也不是條件的交換品。
我更須申明的:我不反對比較,變遷對手;但比較,變遷,只能依感情為標準,夫妻或未婚夫妻,應互相勉勵,提高感情,勿為物質……所誘惑,所左右。
以下再把陳淑君女士事件,略說一說。
我們批評陳淑君女士的事件,本來,只須考查她和譚是否是純正感情的結合,其他道德或不道德,強姦或不強姦,年齡大小,續婚久暫,都是毫無關係的。
然而張君已然代陳淑君女士和譚熙鴻教授,打開了窗子說亮話,「愛情乃是條件的交換品」,「她的愛情的變遷,全受條件的支配」,「他如譚的學問,才能,地位,也是沈生所不能及。這些條件,均足以左右陳女士對於沈譚的愛情」,已經顯然表示:她之悔棄與沈訂的婚約,並不為與沈沒有感情;與譚結婚,也不是感情特別濃厚,只不過迷戀著譚是一個大學教授罷了。
誠然不錯,這大學教授,要比大學生的資格、地位,超過一點兒;但是超過那大學教授的資格、地位的盡多呢!我們「新式的,喜歡自由的,了解愛情的,實行主義的」的陳淑君女士,怎麼辦呢?我更順便對於譚熙鴻教授,進一誠懇的忠告:防備點兒做朱買臣,唱馬前潑水吧。
梁國常君對於譚君,很表示憤激的態度,我不很表同意,譚君至多只有一個強姦、脅迫、誘惑的嫌疑。而破壞沈之婚約的,乃陳淑君女士自己,如果不是張君有《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我們不明了個中實情,對於陳女士,至少有相當的諒解。我們既經看了那篇文章,知道了陳女士純系迷戀譚君的地位、資望、才能……我們為擁護純潔高尚,清白無瑕的愛情起見,雖然她是一個「可憐弱女」,不能不有相當的攻擊。中國社會,雖是很惡劣、無情,這個事件,實在不能深怪中國社會。我更還希望真正「覺悟」「新式」「喜歡自由」「了解愛情」「實行主義」的女同胞,對於陳女士,應有相當的表示。因她以自己的身體,為地位的交換品,與娼妓以自己的身體,交換金錢,同為污辱女界人格的事。這樣的女子,還能原諒她,讚許她嗎!
一九二三,五,十八,北京
記者先生:
這篇文章,我當然負有責任。如有質問,請轉告質者來騎河樓第十二號,這便是我的住處。
丁勒生
七(10)
子略
讀了張競生的《愛情的定則與……的研究》後,我就起了一點意見:
他說,愛情是有條件的,愛情是可比較的。這兩項固然不錯!要在正生愛情的時候有這兩項,才可。若是既與他人生了愛情以後,斷斷不可再生這種眼光。因為他(指張)說,既有條件,不能不生比較,既生比較,自然有選擇而生變遷,既生變遷,難保不舍前擇後。那末,我有一例:如知事(11)的太太可以再嫁道尹(12),既當了道尹太太之後,又可以嫁給省長;既當了……又可以嫁給……這是張君以沈君不及譚君,是以陳嫁給譚,就是這個例的意思。依這樣看來,則陳女士不知何日才能嫁妥一個丈夫!譚比沈,我承認譚當然比沈的才能、地位要高一點。因為譚撒屎都要比沈多撒幾大桶。就依張君這樣說法,我可說是男子終身不能娶一婦人,女子終身不能嫁一丈夫。試問一問張君:你有婦人了吧?恐怕不是你的婦人吧!你信不信?況且依你這樣說法,完全談不上愛情。愛情二字里要含有個「專」字,才說得上。若是這樣朝秦暮楚的,等於娼妓從良人,配不配說的上愛情?現在中國社交公開和男女戀愛不過才起點點萌芽,就出這些怪頭怪腦的事。一說不上社交,二說不上戀愛。發生這種不好的事,希望遮掩都無法,而張君公然說是愛情。未免把愛情二字,太看易了,是我輩青年男女最不幸的事!而張君不唯不勉勵我輩青年,希望將來有良善的結果。而反說我輩青年學問、才能地位不夠,無怪乎只是聽著某教授與某女士結婚,並未聞我輩青年和某女士結婚。才知道是……不及你們吧!恐怕是手段吧!那末,既是要講才能、學問、地位、勢力才說得上愛情濃厚。今天我找有幾位:
才能如梁啓超。
學問如胡適。
地位如黎元洪。
勢力如吳佩孚。
要想愛情濃厚,可以找上面這幾位,據我想,誰也承認這幾位是對的,無須乎費了些精力去比較,去選擇,費種種的麻煩。本來陳嫁給譚,可以說是她的自由,不可說是她有愛情。愛情只有始終如一,不能說是有變遷。既生變遷,簡直說不配談愛情。陳譚一事,不值申辯。不過張君既談到愛情,在愛情里又產生了幾項,又以他倆的事做證,是現時很注意的,所以不能不研究,不能不討論。張君又在條件內舉有人格一項,我頗贊同若使只講愛情,不取有人格,那末,所發生的是曖昧,所發的性慾,是獸性慾,並不是愛情。所以在生愛情的時候,男女就要互相調查有無lover,若使有了lover,又有生愛情的機會,那要鄭重拒絕。若是利己而損害人,則人格何在?既無人格,則他們所發生的不過苟且事,又配談得上愛情嗎?中國現時講愛情的,我沒有見到。不過是些可憐的男子和可憐的女子往還罷了。而張君又說,夫妻是一種的朋友,可離可合,可親可疏,不是一人可專利可永久可占有的。我又問一問張君,你的婦人不是你專利、永久、占有的。有人慾向你借,可否?你又承認愛情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豈有說是受支配的道理嗎?講愛情的,我輩只希望他們向光明的路線上走去。而張君以陳……的事來作證,公然說陳嫁與譚,是陳看上譚的地位……未免把陳女士的人格掃盡了。據我想譚君未見得以地位……引誘她吧。而張君費了二千多字的時光,以勢利來做愛情的基本,我怕果真講愛情的未必贊成吧!
附:因讀了張《愛情……》,我就起了許多感想,中國現時完全講解不了愛情二字,並且以愛情和社交弄得個混雜不清。例如有男女同路,本是社交,而旁的人偏說他們是戀愛。以兩件東西,看作一件東西。所以女的最怕與男的相交,就是這原故。我雖亂道,我還希望表同情的,出來討論討論。
八(13)
孫治興
自從張競生先生的《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發表以後,我極望關心於兩性問題的學者,多多來討論這個問題,對於一知半解,彷徨於歧路的男女青年們,在戀愛問題上,或者可以得一點教訓。等待了半個多月,忽而有「愛情原則的討論」文章出現,讀了之後,誠然也覺得「記者」所說的「不過很使我們失望」。我現在把我對於張先生的文章中不同的意見,寫在後面,如果說得不對,希望張先生誠懇的為我解釋。
張先生的「愛情的四原則」我都承認,但是張先生把人類的真感情看得太忽略了。自然我絕對不贊成現在女子,永遠跟著一個荒唐的男子而犧牲一生幸福。但是,我同時希望已戀愛、已成婚的男女們,如果他們的戀愛對手不是荒唐,不是無賴,那末似乎不必依照張先生的「原則」而實行此種戀愛主義。因為我承認戀愛的基礎,完全是感情,感情之發生,固亦有條件(如色、性情、才,及其他,但不必樣樣都全),然感情之運行,大半為盲目的。譬如中國之糟,糟到極點了,試問中國人現在不願做中國人的有幾人?自然也一定有人願入籍美國,或英國,或俄國,或日本,然而我敢武斷一下,大多數的中國人仍然情願做被世人所蔑視的中國人的,這便是我所認的人類的真感情,它的運行,全是盲目的。如果以張先生「愛情原則」推演出來,入美國或英國——國籍的人的行為,當然無可非難,更無所謂道德不道德。我承認張先生的「愛情定則」可以成立,也在這一點上。我承認陳女士的行為無可非難,更無所謂道德不道德,也在這一點上。不過我意張先生的「愛情原則」只可說明陳女士相類事件的道德不道德的問題,或可非難不可非難的問題,卻不必人人實行原則而才可謂合乎「原則」!換句話說,如果不照此原則而實行,便是不懂愛情的真義,便是舊禮教的代表者,這未免也是笑話!
還有一層,我以為人類的愛——男女之愛——只有相互的整個的占據,不愛則已,要愛,不但要他(或她)的身,還要他(或她)的心。所以女子不願她丈夫愛別個女子,男子不願他妻子愛別個男子,這是一個道理。王爾特(O.Wilde)(14)在他劇本Lady Windermere's Fan(15)里說:「男女之間,沒有友誼。只有情慾、仇恨、欽仰、戀愛,獨獨沒有友誼……」自然,男女之間,獨獨沒有友誼,我是不相信的,然而在這句話里,也可證明男女既要愛,便要整個的占據。譚先生在極短的時間內和陳女士結了婚,也是無可非難的。那末沈先生想愛陳女士,當然也想整個的占據,這是同樣的不能非難。兩個同樣的占據,我們似乎不能輕此重彼。
張先生說陳女士懂得愛情,是能夠實行主義的新女子,但是我覺得陳女士或則還不了解張先生的「愛情原則」。陳女士應該明白「結婚」是占據的標記;如果陳女士永遠是實行張先生的「原則」的人,她便不應急急允許譚先生的結婚的要求。陳女士肯和譚先生結婚,便是表示陳女士在那結婚的時候有永愛譚先生的決心和意義,在另一方面陳女士對於張先生的「原則」便是不忠了。
陳女士不肯自認和沈先生曾訂婚約,陳女士要用法律來禁止他人對於這事件有無理的批評,這也可證明陳女士不能了解張先生的「原則」。那末,張先生說陳女士是能夠實行主義的新女子,是不可信的。
我有一種偏見:以為年輕男女們不要把「戀愛」看得太輕忽,那末「離婚」「解約」的慘痛也可減少一些。我不相信「戀愛行為」是關於道德問題的!「戀愛的行為」只能使人「嫌惡或喜歡」!
一九二三,五,十八夜
九(16)
鍾冠英
我素抱「不理閒是,不理閒非」「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主義。讀了四月十九號《晨報副刊》上登載著張競生先生作的《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節,才把我從前的宗旨改變了,不得不出來和大家討論一下……
張先生說:「愛情是——有條件的——是比較的——可變遷的——夫妻是朋友的一種。」這話我是很承認的,是不錯的。可是有些不敢贊同的地方。略述我見如下:
張先生所舉的定則,只能適用於未定婚以前;不能適用於已定婚或已結婚以後。是什麼道理?現在青年男女,大都醉心「自由戀愛」的。這也是社交公開的一種好現象。雖然如此,「自由」二字,是有限制的,不是沒範圍的。例如男子求妻,或女子求夫,一定要慎審從事,揀之又揀,擇之又擇,必以能滿足自己的欲望的,才算合格。至低限度,雖不能滿足自己的欲望,亦要對於所歡有一部分或多數自己的願意。要是不能滿足欲望或自己願意,當然不能就定起婚來了。已定婚或已結婚以後,亦不能隨隨便便糊糊塗塗的——退婚——離婚。張先生說:「在歐美社會上,常有許多男女挑擇所歡,至於若干年,改變若干次。」就是這個道理。這是有限制的「自由戀愛」,這是真正的「自由戀愛」。
張先生又說:「主婚已憑自己,解約安待他人!憑一己的自由,要定婚即定婚,要改約即改約。」旁的話先不要說:假使陳女士系張先生的未婚妻,今被譚先生奪去了。先生深明愛情的定則是如此,一定是自想自解的不敢作聲。但是後來的未婚妻,見他人的條件上比較上更勝於先生,又和他人結婚了,一而再,再而三,而至於無底止,吾知張先生雖然說愛情的定則原來如此,心裡恐怕有些不耐煩吧?反過來說:張先生假使對於你的未婚妻,亦忽棄此而愛彼,時時變更其被愛者,在女子一方面,固系難受;即張先生自己,良心上恐怕有些過不去吧?我從前在中和園觀溜溜旦演《馬前潑水》一劇:「……咱們自由結婚,亦可以自由離婚……」張先生的主張,和溜溜旦的主張不約而同的,可算得後先輝映了。唉!溜溜旦身為優伶,不知「自由」為何物,原不足怪,至身為最高學府的教授,又自信為一個極新式的社交大家如張先生,猶不能明白了解「自由」二字的真義,且更穿鑿附會,以煽惑青年男女,我實在為社交前途危!我不禁為社交前途哭!
張先生又說:「若人以她的解婚為駭異,應當駭異她從前的定約了。」這兩句話,簡直不通。她解婚的理由正當——感情不好——人格墮落。我們不能說她不對。張先生說:「她雖則與譚為偶,終視沈為朋友,貽書勸勉,足見她是一個有情誼的人。」照這樣看起來,沈君與陳女士感情不能算壞。沈君的人格亦並未聞陳女士有所指摘。並且未與譚結婚以先,並未聞陳女士有提出和沈退婚的理由。糊糊塗塗的,喜新厭故的嫁了別人,像這種的人,配得上說自由戀愛嗎?不是應該駭異斥罵的嗎?至以應當駭異她從前的定約,則請張先生詳為解答罷了。
陳淑君女士一方面,本無研究的價值。我今責備陳女士一句話:「當初不加慎審。」諒亦陳女士所願承認的。我希些我青年的兄弟姊妹們,對於「戀愛」二字,多加留意才好。
十二,五,二十,草於朝陽大學
十(17)
維心(18)
前些日子在副刊上登載張競生君的《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篇文。
張君的大作里,前大半都是說愛情原則,大約分為有條件的,是比較的,可變更的,夫妻為朋友的一種,末了討論到陳女士的事,就歸納在原則內,而其最重要的,就是:她愛情的變遷,全受條件的支配,譚的學問、才能、地位,不是沈所能及,這就是陳對於沈譚條件比較的決賽。
愛情原則,是我欲研究的,也是近來一般青年所急需的教訓,然而張君的文,把陳女士事放在原則內作引證,陳的事,恐怕除北大一部,或和他們有認識的人外,一般人是不得其詳的,看了張君的文,必有懷疑或莫名其妙,不敢加以討論的。
十八日副刊內,忽然登有愛情原則的討論,而且希望青年讀者討論,我也是青年之一,怎敢放棄呢?在我未討論以前,有兩種向讀者聲明的:
(1)我注意討論的是愛情原則,附帶論及譚陳沈君的事。
(2)我的討論完全是本著公平的心,研究一切,對於以上三人是漠不相識,未曾帶有色彩的。
以外的要求就是:我的話也許是代表舊禮教說話,也許是不用心思,不用功讀書的人,對陳沈譚的事,因為不認識,無從調查,所憑藉的也不過是間接得來的話,好在登完以後由張君撰答,我求張君撰答時明白我討論的目的,並求張君答話時也拿出最公平的態度,不要諱飾事實遷就學理才好。
現在我先談愛情原則:一般動物的情,多半為生理的衝動。人是進化的動物,人們的情,有時雖不能拋棄生理上的衝動,然終究有高尚的情感,為優進於他動物的,這高尚的情感,除兩性外,推廣之有親子、父母、國家、社會、職業等等的愛,這廣大無垠的愛,浸潤在陽光里,它的滋生是漠漠混混、不知不覺的,那時它的自身是不曉得有什麼愛的條件和比較的,經過很長久的時間,正如丁君所說有認識、考察、諒解、戀愛的循序。
現在稍為留心社會事情的人,都知道很有些叫人奇怪發嘆的,他已娶了,現在又娶她了!他和她離或退,現又和伊訂或娶了!她訂了他,現又退了另訂他了!她嫁了已娶的他了!……這些都是從事實上發生出來的,固然他們離或娶,各自有其原因,不能牽強兩性已熄滅了愛的同在一起。然而愛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我也無的確的經驗解釋它。
不過我以為人始初認識的時候,是很泛泛的,無可無不可的。這時對方或有什麼才能、地位……或者也許生一點欣佩的心,但絕不能決定就生了愛戀的心,即或被欣佩的是男是女,而欣佩的是女或男,因從認識而走入戀愛路程,那種愛情是未經過考察、諒解的。所以:未發生愛情以前,容易發生愛情,既發生愛情以後,容易棄掉愛情。今日青年的朋友,陷入深淵的愛情,嘗著苦惱之果,很多很多,可憐呀!就因為未注意著考察和諒解。我有一位朋友,她和他是很認識,而且性情學問很投合的。他們的交情很深厚,但她知得他是已有一位很深交的朋友。所以她和他雖然很諒解,認識,但到底未有發生戀愛。然而他們承認兩方是有愛情的。從上面的實例,所以我以為戀愛是愛情的末一著。但有情的,但不是最初動物本能、生理衝動的情,那其間就容留著許多給人們考慮的理智判斷。世間盡有親兄妹的學問、性情、才能、品貌,條件很比較優勝的,然而兄妹——除不禁血族婚的地方,——中間不致發生戀愛的,為什麼呢?固為他們用理智的判斷,有考慮在裡頭。所以兄妹只管是愛而不戀,由兄妹的理由推之,如果發生戀愛地方的情節,是經過理智的判斷,考慮過一切,和對方俱是覺悟著有種種關係,不便戀愛的,我想兩方如果都是明白的人,必不致發生戀愛。這種經過理智考慮的行為,我以為如果不是任性的人,必定能達得到的,可惜講究愛情的人,——認識了,就想著戀愛,並不經過考慮。所以趨於新的人,愈弄愈新,趨於舊的人,愈看愈不順眼,兩方背道而馳,伏著莫大的危機。提倡新的人,有心改革社會,何苦不替大多數想想呢?唉!
現在我更談譚陳沈君的事。據十八日副刊梁君的話,陳在譚家裡住,僅月余就同譚結了婚。陳以小姨關係,當然認識譚了!但譚從前是有妻子的,而陳從前已和沈訂婚,是出於自動的(見張君文)。那麼,兩方在陳未來京以前當然沒有長久的考慮、諒解的交際。譚是陳的姊夫,譚的學問、才能、地位,固然非沈生所能及,這是陳早知得的,她在她姊未死以前,何以就沒有比較這條件變遷起來呢?使她姊居離婚的地位呢?或者她那時並未想著這是自由無可議的,是能了解愛情的,是新式的,是實行主義的,而有點恐怕實事上不妥當,或者那時的陳女士學問程度未有現在的高深,還沒了解到這裡。又如譚陳僅月余的同住就結婚,恐怕不算得徹底下功夫加一番考慮。他們雙方如果一方有理智的判斷在裡頭,則斷不至有條件的比較而變遷。張君更稱陳是能了解愛情,實行主義的,在這裡我就有點疑惑:陳愛情變遷,何以不在一月以前(在粵)而在來京以後呢?廣東盡很多條件豐富的人,何以陳未選著一個?偏偏到京就選著呢?難道因為廣東有沈在旁不便選擇嗎?那麼,陳是不能算得喜歡自由的人。
因此,我個人的論斷,以為陳選擇條件在來京以後,又在很短的時間裡——月余——又在孑然一身處在譚的家裡,那其間有沒有情勢的誘導,或迫壓,旁人是不敢知的,陳雖是自己表白是出於自己戀愛,但她是否因為事已如此,也只可說得好聽一點,為譚君和自己丟臉,旁人是不敢知的。不過從心理上考察,大概男子的情是活動的,女子是保守的。而在事實上,如男子沒有一種愛情的表示,女子是很不易表現出來,何況是已經訂婚的女子,要她忽然改變她的情志,向別人表示愛戀呢?即或她果然有這種愛的表示,那大學教授的人,何以不替她的地位想想,替自己的地位想想,加一種理智的判斷呢?
總之,張君愛情定則如果拿大學教授的資格,提出來教訓青年,是很佩服的。如果因為解釋事實,不惜遷就學理,因為作愛情原則,那講的學理是很靠不住的,不敢領教的。歸納一句,我以為愛情起首是漠漠泛泛的,能經過理智的判斷,才發生戀愛,比較的要善一點。經過理智的判斷,才離棄戀愛,也比較的妥善一點。而且更據我個人理想,以為愛情是最真摯,不屈於一切的。彼此如果有深厚愛情,雙方的人格化臻於上,以忘我忘他,捨生舍死,心中目中,只有一人,那時尚容得著比較嗎?尚有可以變遷的嗎?這都是我對於愛情原則所欲談的話,如果《晨報》記者謂為有討論的價值,就請一次登在副刊上。
十一(19)
彭拔勛
張競生先生每次到這裡講實驗哲學的時候,總喜歡談點愛情,有時手舞足蹈,形容得真使我們不打瞌睡,仿佛覺得其味無窮。不料他在《晨報副刊》所發表的愛情的定則和陳淑君女士婚姻的研究,竟令人大失所望。愛情既有許多的條件,又要千變萬化,在老年人看來,或者不關緊要,至於我們這班還不知道愛人在哪裡的青年,就不得不惶然大起恐慌了。這雖然是笑話,其實抱此感想的人,恐怕不少。我於是很想請教於張先生,看愛情到底是怎樣的東西。不想張先生因為要預備作東三省的遊歷,不得空來,我只好就感想所及,寫成一篇,借《晨報》刊登出,懇張先生糾正。
無論什麼事,一經發現,就有許多人就多方面的見解去詳論,因此是非頗不一定,其實事實還是依然如故,並不因此變動絲毫。我們對於陳淑君女士的婚姻,只當求真相之所在,無信口空談的可能。不過張先生既因為社會上的人對於此事,頗多非議,想代為解釋一下,便獨出心裁,創造一個與大家有關的愛情定則,去證實它,以致要辯論愛情定則的我,遂不免連著說到陳譚的婚姻,這是應當先抱歉的。總之我毫無學識經驗,只因有了一種意見,非請人教導不可,並非想打筆墨官司,自以為是,而要駁倒他人,尤其不是想藉此以出風頭,關於這一點,萬望讀者明白。
據現在的事實,愛情是一件事,婚姻是一件事,其間只有點連帶為關係,並非必然的因果。換言之,愛情到了極度,可進而結為夫婦,但若不適合婚姻的條件,也是不可能的。不過今日要定婚或結婚的人,總首先留心於愛情,而後注意到別的東西。由此看來只可以說愛情是婚姻條件之一,婚姻卻不是愛情的究竟,乃是由許多結婚所必需的條件成功的。所以愛情有愛情的定則,婚姻有婚姻的定則,萬不可並為一談。若以愛情的定則去評論婚姻之是非,或因婚姻的當否,而推論其愛情之有無,都得不著好的結果,甚至流於武斷,亦未可知。故我們不管這類的事情便罷,否則應當分別討論。
愛情的定則怎樣?據張先生說,是有條件的因比較而變遷的。我的意見,卻與此不同,以為愛情是對人而起的,並不是對某人之物質而起的。固然有條件,但不如張先生所說的一樣包括物質的精神的在內。卻有所限制,只重在精神方面。所謂性情、知識、人格等等就是,並且要相交日久,相知日深,才可以驗證此種條件彼此相當與否,有效與否,決非無緣無故一朝一夕之間,就有愛情發生的。當局的人容或不知道此種條件之存在,也許未曾留心及此,所能表示,而恰類於有條件的,就是在許多男女裡面。兩個獨比較性情相近,非相依為命不可。這樣的愛情,其來由並非偶然,其成立也不容易。一經成立,便十分堅定。因為裡面沒有別的用意,只出於真情的不能自已,非理性所可抑制,非外物所能變遷。其始只在求精神生活的滿足和愉快,結果或結為夫婦。但因婚姻條件不合,勢不能結婚的亦復不少。只是,真正的戀愛,往往想打破婚姻條件。或共同製造婚姻條件以為結合,即或為環境所迫,以致改偶他人。他們的愛情,卻不斷絕。彼此同深繫念,終身悲鬱無聊,甚至即時自殺,以謝情人。關於這類愛情堅固的事實,即在愛情結合為名,買賣婚姻其實的中國,也很不少。本來,純摯的戀愛,並不因顧到將來不能結婚,就馬上不愛,也不因當時不能結婚,從此便中斷其愛。兩性的心情一為愛所纏住,兩性的精神便結合為一,永遠無間斷,即或對於此被迫而改偶之人十分不惡,我們也只可認為是夫婦關係上,或婚姻條件上,應有的義務,與愛情無關。且其履行此義務,是出於誠心或出於假意,尚是一問題。至於愛情因比較而有所變遷的話,我也極端贊成,不過只限於戀愛未成婚約未立之前。迨愛情確定以後,如果對方沒有人格墮落性質變化瘋狂死亡等等事實發生,不會因比較而變遷的。若是因第三者的財產地位,較勝於所愛之人,便去遷愛,則所愛的,只是屬於所遷愛之人的附屬物質,並非其人。這是物慾的誘惑不配說是愛情。若是因第三者知識人格性情比較好些便去遷愛,則不僅僅表示對於原先的愛人的愛情不真不堅,而對於所遷愛之人的愛情,是否真實久遠,尚屬可疑。因為既挾著因比較而遷愛的成見,而比較的工作又無止境,則必定是逢人即暫與周旋,口是而心非,朝秦而暮楚。關於這樣的事實可算是一時的衝動不配說是愛情,其動機,或是要適合婚姻的條件,斷乎不是愛情上的變化。總之:
愛情的條件屬於精神。
愛情難於成立,難於斷絕。
愛情的條件不崩潰時,愛情不會變遷。
婚姻的原則,夫婦制度不破滅,婚姻一事,是免不了的。婚姻怎樣結法,也一樣有條件,不過範圍比較廣一點,包括物質的精神的在內。如愛情所有的條件以及財產資格職業等等就是有物質的條件缺乏精神的條件所結的婚姻,不論是舊式,即是新式,都成為今日極普通的現象。以精神物質兩方面的條件來結成的完滿婚姻,殊屬寥寥,純以愛情結合的,尤其少數。所以的原故,就是因為中國的社交不大公開,無所用其選擇。女子無經濟權且少職業,若對於婚姻條件,不互相將就,簡直無結婚之可能。這是無可諱言的。如果我們要完全根據愛情來結婚,就要打破現行制度,社交完全公開,俾愛情未確定以先有所選擇。女子握有經濟權,有職業,庶幾不至遷就物質的婚姻條件,以為結合。而且結婚這一件事,卻不比戀愛是可以自由的。因為它與社會的共同生活有關,只要一經宣布,如果發生大不妥當的事實,就要受輿論的監督。至於離婚尤須雙方的同意,並要經過法律的許可,這種情形,在西洋各國已經行的普通極了。
對於陳譚的婚姻我用不著非難,因為他們對於所結的婚姻,自己並沒有表示不滿意的地方,當然適合了婚姻的條件。陳女士所以與沈解除婚約,或由於結婚條件的不相當,不一定就是愛情上的變遷。也許陳沈從前本沒有什麼愛情,不過戴著假面具虛與委蛇而已。張競生先生卻獨造一個愛情的定則證實它是適合於愛情的,且不許他人多嘴,未免太偏。陳譚的婚姻究竟是否為愛情的結合,只有他們自己的良心才能知道,第三者無從證明。並且陳譚年齡知識地位不相當,陳來京之日甚暫,若說一定有愛情,恐怕未必。社會上一班人所以不滿者,只在於他們的婚姻稍微影響社會,就是恐怕譚對於陳真有脅迫的行為,如沈致各報函中所說的一樣,並不管它什麼愛情不愛情。而且張先生的愛情定則,比孫悟空還要變化得多。在無婚姻制度實行亂交的無政府主義時代,或者會行得通,若要在今日的中國評論今日某人婚姻的當否的確用不著。這時候正在新舊式婚姻的過渡期中,異常的事情,當然不免,也不足為奇,我們最好就事論事,犯不著另造邏輯別為解釋呵!
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西山
十二(20)
章駿錡
我相信凡成為問題的事情,它內容一定是非常複雜的,不是我們局外人所能徹底了解。我們沒有調查完全,懂得清楚它的內面複雜的情形,僅僅根據表面的事實,來判斷它的是非,這就不陷於盲從,也不免過於武斷了。所以我這篇文章,專門討論張競生先生的「愛情的定則」;對於譚陳的事件,我不願下一字的批評。
最先引起我的注意的,就是這篇文章的標題,及它的首段。它的標題是「愛情的定則」,照這五個字解釋起來,就是愛情的一定的原則,再就張先生意思看來,就是愛情的去取標準,或愛情道德上的信條,這不是我曲解,只要看他文章的首段,就可證明了。他說:「現時青年男女,喜講愛情,究竟知道愛情的人甚少;知道了,能去實行主義的人,更少。所以我先從愛情的理論方面說一說,……或者於愛情知與行二面上,均有些少的貢獻也未可知。」可見他是宣傳他愛情上的主義,是希望人知道並且能實行他的主義的。
我們再看下去張先生的愛情上主義是什麼?他說:愛情的定則可分為四項:(一)有條件的。這些條件舉其要的,為感情、人格、狀貌、才能、名譽、財產等項。(二)愛情是比較的。把愛情的條件來比較作為選擇的標準。(三)愛情是可變遷的。因為有比較,自然有選擇;有選擇,自然時時有希望善益求善的念頭;所以愛情是變遷的。(四)夫妻為朋友的一種。夫妻是朋友的進一步。是比密切的朋友更加密切。以上四項除第四項我完全贊同外,其他三項與我的意見不合。並且這只是男女社會上普遍現象的抽象的說明,不是什麼定則。若是張先生想歸納這些現象,作一個有條理的分析和說明,我實在佩服他心思的細密和方法的完備。若是他想用他愛情社會現象的分析的結果,作為青年男女的愛情道德的信條,或情愛的取捨的標準,那我就不敢苟同了。因為社會上普遍的現象,是有好的,有壞的,未必都能作為定則,而承認他是正當的事情。譬如貪贓納賄、朝秦暮楚是中國今日政治社會上普遍的現象,決不能把做官的應當貪贓納賄,做議員的應當朝秦暮楚,訂為定則,使人奉為做官做議員的信條。纏足是昔日女界的普遍現象,但決不應當把纏足訂為女子應守的信條。我現在且把他愛情的定則前三段不合理的地方及不能作為定則的地方指出來:
第一,愛情是有條件的。我也相信愛情是有條件的。不過我所謂條件,是指人格、感情、才學等,至於財產、地位、狀貌等,不應混雜在內。現在世俗一般人是拿財產、地位、狀貌等,作愛情的交換品,不過這種卑鄙可憐的愛情,我們是不是應當提倡、實行的?我們為什麼不應當提倡這種愛情呢?因為(一)它犯了公認的道德律。(二)它本身是靠不住的。且先說它犯了公認的道德律。凡趨炎附勢,以色勾引人,以身體交換金錢,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金錢,人人皆公認為不道德。愛情以地位做條件,是不是趨炎附勢?以財產為條件,是不是以身體交換金錢?以狀貌做條件,是不是以色勾引人,行同拆白黨?在公認的道德律未推翻以前,我們對於拿這些條件做基礎的愛情,為什麼不加裁製,反予提倡?真令我百思莫解!(三)這些條件的本身是不穩固的。世界上最靠不住的莫如地位、金錢與狀貌。今日我做大總統,明天我就許是一個平民。今天我是一個腦滿腸肥的資本家,明日我可以因投機事業失敗,變成赤貧。今天我是面白唇紅子都般的少年,明日我就許因出了天花,變成天公賞識的大麻子。世上哪有「榮華富貴到白頭」,「如花的美眷,怎禁得似水流年?」那麼世界上,要儘是拿這些條件做基礎的愛情,恐怕從盤古以來,沒有一對白首偕老的佳偶罷!幸而世界上的人不儘是如此!反而言之:我今日是一個苦學生,固然不能與一般闊人比;但是我將來也許是一個實業家,財產比他們多得多;也許是一個大政治家,地位比他們高得多。要是用愛情的人,是以目前的財產地位條件做愛情的交換品,這樣的青年男女,未免太短視了罷!所以我說這些條件的本身是不穩固的。
第二,愛情是比較的。我相對的贊成這條。但是這僅僅限於愛情未有著落的時候。若是愛情已有所屬,雙方熱度極高,感情作用極盛時,誰還能有這樣冷靜頭腦去比較計算呢?並且人類生活,有些時候,是不是應當這樣比較計算的呢?
第三,愛情是可變遷的。未訂婚或未結婚以前,愛情自然是絕對可以變遷的。不過已結婚或已訂婚之後,應當稍微受些束縛。就是無論毀約或離婚,都要有相當的理由,如人格墮落、感情破產等等。若是隨便毀約離婚,沒有相當的理由,就是違背了叫做「信義」「責任」的公認的道德。我們所以認舊式婚姻可以隨便毀約、離婚者,因為是旁人(我以外的人)替我們訂的結的,不發生什麼信義責任上的問題。若是新式婚姻,是我們自己做主訂的結的,當訂的或結的時候,就發生了責任的問題。訂後或結後,就發生了信義問題。我們與人訂個教書的合同,假如中途廢止取消,也須有相當的理由,始能解卸責任,免除信義上的爭執。所謂「終身大事」的婚姻,不是比教書鄭重得多嗎?難道不應當受信義與責任的道德上的制裁嗎?所以結婚或訂婚以後,愛情的變遷是應當受些束縛的。
我們人類不幸從我們祖先狒狒的時代,或原人時代,就遺傳下來一些卑鄙的天性,如虛榮心、不正當的色慾心、惰性、以及種種下流的習慣,以致把這個世界變成一個醜化的、惡化的、臭的世界。我們既自命為向上的人類,就應當改善這種種不好的天性,打破這種種下流的習慣,這才是我們的使命,我們的職責呵!現在張競生先生反把好些人類墮落的現象,歸納起來,刊為定則,怕它永久遭殃,怕一般人的終久誤會不解,叫人實行他的主義,我真是大惑不解了!
五,二十三,北大東齋
十三(21)
梁鏡堯
這篇文,是我讀過張先生的《……研究》後寫的,當初不過要把我自己與張先生不同的思想寫下來。原無意要把它發表。現在看見《晨報》記者在各篇討論之前,加上「可見現在青年並不用功讀書也不用心思想」數字考語。我差點做了漏網之魚。所以趕緊修改一下,特來自首。第二要聲明的,這篇文原是學理上的討論,除去一點意見不同之外,其他未有過不去的事,亦未有帶上什麼色彩。所以討論時,都要平心靜氣。「嬉笑怒罵」固然不對,即說「有意曲解」「杜撰」,「凡識世情的人」「受他們……迷惑」等等的話,亦聽著覺得不美。張先生說得好:「我想辯駁人,彼此皆應互相尊重的。」——以上引語均載於二十號上海《時事新報》學燈欄。——還有一節,駁人家文字的,固然不應該贊成一半,反對一半,因它們都是互為因果的。但反駁的,亦不應該只覷見反對者的稍為未留心詳細說明的一兩點駁了。其餘的,用概括的口吻,「以上所說的不過舉其大端,餘外都是閒話」一筆勾銷。因「其餘的」,是否「閒話」,要證明白了,才能令人心服呢。
作者 十二,五,二五
我很小心的讀了張競生先生寫的那篇《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因他寫的是要「研究」,所以不妨討論一下。不過我欲討論的,是「愛情的定則」,不是討論「陳淑君女士事」。因我們對於這件事,根本上就不甚了了,只從報上登載的,傳單發出的,兩方都是很簡單的發表,實在不敢下判斷哪方面是不對的,哪方面是對的,或兩方面都不對的,或兩方面都對的。張先生說得好:「就理而論,陳女士……已有自己擇人的權利,無論她所選的或好或歹,他人原無置喙的餘地。」不過因張先生的題為「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是一個整的題目,而且張先生「取陳女士的事實作為證助的材料」,或者討論中偶一及到「陳女士事」,這是或者不能免的,不過無論如何,是純粹為學理的討論,對於「陳女士事」,毫無成見,這是要鄭重聲明的。
張先生說,愛情的定則……節要說來約可分為下列四項:
(一)有條件的。
(二)是比較的。
(三)可變遷的。
(四)夫妻為朋友的一種。
現在分各方面看來,覺得愛情的定則,四項要目,都不盡然。而且覺得正是反面。愛情的定則是:
(一)無條件的。
(二)非比較的。
(三)不變遷的。
(四)夫妻非朋友的一種。
現在別項討論如左:
(一)愛情是無條件的。——因愛情是各種感情結合而成,是靈的,非像的。人格、狀貌、才能、名譽、財產,或許有時以為愛情的手段,但不是愛情之目的。——張先生亦認「條件」為一種愛情「交換品」。——現在以手段為目的,是錯的。因人們把男女愛情的手段——條件——以為是愛情的目的,如明鏡沾上一層厚土一樣,但見其土,不見其鏡,故疑心愛情是有條件的。幸愛情(love)不只是男女之愛,還有母子姊妹之愛、國家民族之愛,即如生物中最普通易見的,貓狗之愛其子,蜂蟻之愛其群,這些愛情,還能把「真相畢露」,其真摯勇敢之氣,真有時比愛自己還厲害。常常有犧牲自己,而為他的。但他們的愛情,絕無條件的,在生物學說它是「社會的動物」生存上一個必要「本能」。在心理學說它是「利他心」之表現。又心理學講:「愛情愈深其愛亦愈專」。
(二)愛情非比較的。——既知愛情是無條件的,專一的,則無須很詳細的解釋,已能明白愛情無所謂比較。即比較,亦是比較愛情之深淺,非比較條件完全與否也。
(未完)
十三(續)(22)
(三)愛情不變遷的。——愛情本身無變遷性,從心理學上看,其變遷,(1)因有時愛到極點,則專有之欲望同時並進,又怕別人奪其所愛,而嫉妒之念愈切,往往發生反動——即變遷——但須知此是愛到極端的反動,不是愛情本身的變遷。設一個例更易明白了。地心有吸力,是全世界公認的物理。若拿一枚石子,慢慢底放在地面上,它就因地心吸力吸住不動了。若用力往地面一擲,則它必在地面跳幾下,乃能在地上不動,或用力擲在甲點,它跳到乙點、丙點,亦不定。但無論如何,仍然為地心吸力吸住不動。——假若不用外力動它。——絕不會飛上天去的。我比方地心吸力如愛情。我們一定知道當石子跳高的時期,不是地心吸力有變遷,不過因往下擲的力量太大,發生反動耳。故我們不能因石子跳高,就承認地心吸力可變遷,即我們不能因反動的愛情,認為愛情可變遷。(2)因愛情之淡薄,而意志薄弱者,為外物所誘,而致變遷。其變遷,固因愛情薄弱使然,但還是暫時的,到了第二情人處,若無外物引誘,則還是永遠不變遷的。想更說明白些,還是拿地心吸力說明。比喻石子已被地心吸力吸在地面上了。我們撿起它,拋上空中。當此時,因為我們拋上的力量勝過地心吸力,故往上直升,但不久還是落下地面。——也許不是落還原來地點。不過仍是被地心吸力吸住是一樣的——非再撿起,則永遠又不動了。但若我們將落在地上的石子,撿起又拋上,落下又拋上。如是者,在某一個時間內,接連好幾次。我們絕無人謂此一個期間的地心吸力,有變遷。只可認為這石子自量太小,與地心發生的吸力薄弱,易為外界力量移動。若一塊自量很重的石,外界力量不能勝過它們互相吸引的力量,則它們永遠吸在地面,不會離開的了。愛情本身不變遷的理由,亦是這樣,所謂「海枯石爛,不變初心」。文藝家利用這一點——愛情不變遷——產出許多可泣可歌的文藝作品。但從各方面實際上看來,亦是能有的事實啊。所以Carpenter(23)說:「男女兩個身心,結成一體,親和密切相依相助,到融合同化的地位,別人不能來分離,自己也不能相分離,有時為生涯的犧牲,有時為生涯的獻身,這是人類戀愛的極秘,這才叫做真正的結婚。」又Ellen Key(24)說:「這個愛情,在使男女二人,各自獨立的時候,使他們二人向一體的完全方面發展,所以愛情若為男女二人的生命所完成所結合,那末這樣的愛情,男女雙方,只能給予一個人,並且一生中,只能給予一次。」但事實表面上,常覺著並不如此,常常看見他們在那裡「比較」,「變遷」,甚至已成婚的「離婚」。是因為「實在知道愛情的人甚少」,無真摯濃厚的愛情,或隨便濫用他們的愛情,所以有一部分人,以「果」為「因」,認定愛情是有條件的,是比較的,可變遷的。不知這個「果」,是受了倫理、經濟、社會、法律,種種的化合,是已經過化學變化而成的了。
(四)夫妻非朋友的一種。——張先生說,夫妻為朋友的一種。又在上海《時事新報》上,申明他的意思:「……依他們說,馬固然不是為長凳的一種,但依我說,馬確是獸類的一種。」現在用論理方法畫一個圖以表明它的關係,就是其畫意表明,凡夫妻所有的關係,朋友都能包括。但學理上,事實上,並不如此。不必另外找些證據來說明。即張先生自己亦說:「夫妻的關係,在社會上,家庭上,子女上,經濟上,有種種的,也不是做朋友的關係一樣看的。」則可知朋友的關係,不能包括夫妻的關係了。張先生又接住說:「但這些乃為夫妻結合後所生出的問題,與我所說的定則,是二件事,不相同。」不過張先生的夫妻為朋友的一種之定則,所倚靠互相關係的三個定則,根本上已搖動了。則夫妻為朋友的一種定則,當然亦發生問題的了,張先生又說:「夫妻的關係,自然與朋友的交合,有相似的性質,所以不同的,夫妻,是比密切的朋友更加密切」,「他們的愛情,應比濃厚的友情,更加濃厚」。夫妻間加多的「密切」,是密切的朋友所無。加多的「濃厚愛情」,是濃厚的友情所缺。那末,朋友哪能包含夫妻呢?我以為,夫妻與朋友的關係,是這樣的,其關係,是有一部分相同。有些部分是絕對不相同的。夫妻自夫妻,朋友自朋友,固然不甚妥。但謂朋友包括夫妻,亦說不過去,這是關於社會上、家庭上、子女上、經濟上,種種的複雜情形啊。
圖一
圖二
以上已把張先生的愛情定則討論完了。不過順便討論四個附屬的問題:
(一)張先生說:「歐美離婚案的眾多,即是這個道理。」——指「夫妻的關係若無濃厚的愛情,就不免於解散了」的道理。——但實際上,未有這麼簡單的。我們必須考察(1)他們為什麼離婚案如此之多呢?(2)離婚案多,是否於社會、家庭、子女方面有好處呢?從社會學上看,離婚案的多,是關於宗教問題、個人主義、婦女解放、工業繁興、都市發達、法律不嚴、晚婚影響、新舊家庭過渡、生活程度增高、平民制度發達等等。無論好的方面,壞的方面,總而言之,均與離婚案增加有密切的關係,斷非一句話——無濃厚的愛情——可以了的啊。至於第二問題——是否於社會、家庭、子女方面有好處呢——的答案,簡單答覆,是有壞處,而無好處。——以上兩題,詳細答案,載在社會學中。
(二)張先生說:「試看歐美人的夫妻,不得不相敬如賓,彼此不得不互相勉勵竭力向上。」這一對「不得不」三字,聽了心裡覺得有一種不快之感。姑無論歐美人的夫妻,未必如此「不得不」。就算不說夫妻之道,只講讀書做事,研究學問,若加上「不得不」三字在上面,那麼人生還有什麼樂趣呢?
(三)張先生說:「她——陳女士——的愛情所以變遷,全受條件的支配。」又說:「他如譚的學問、才能、地位,也不是沈生所能及。這些條件,均是左右陳女士對於沈譚的愛情。」這樣一說,真是「可憐弱女,心跡難明」了。她不是明明說:「見了譚宅亡姊的幼孩弱息,不忍忘情於撫養」嗎?這正合上文所說的愛情無條件的,在生物學是「社會的動物」生存一個必要「本能」。在心理學說它是「利他心」之表現。
(四)張先生說:陳女士「究竟並未薄倖忘舊。她雖則與譚偶,終視沈為朋友,貽書勸勉,足見她是一個有情誼的人」。這一說,簡直證明愛情是不變遷的,不然,何必藕斷絲連呢?又可證明其變遷,乃因外界力量——「不忍忘情於撫養」等——勝過他們——陳沈——愛情的團結力,但雖變遷,仍舊有點情絲未斷——不必是夫妻之情。——還帶愛情不變的色彩之自身證明了。「我不忍見陳女士的受屈太深」——說她的愛情為條件變遷。——「我更不願愛情定則的永久遭殃,我尤不願……一般人的終久誤會不解。」所以鄭重寫出此篇。使人知道「愛情」是:
(一)無條件的。
(二)非比較的。
(三)不變遷的。
(四)夫妻非朋友的一種。
這就是我要說明的微意。
十二,五,四,北大
十四(25)
童過西
接連讀了副刊上十一篇愛情定則的討論,竟沒有一個和我抱同樣的意見,簡直使我懷疑到十二分。為著這個——愛情定則——問題,常常和我的朋友朱金淼辯論。我恨起來就要說他腦子「太舊」,他也立刻反說我「太新」。他並且把副刊上十一篇文章驕持他見解的真確,使我這懶動筆的人實在萬分容忍不住。他罵我「太新」,我實在很羞愧,買了幾本雜誌,半天或至多一天就把它看完了。想買幾本有系統的書看看,可是事實又不肯容我的想像這樣辦,進了一國中最高的專門學校,竟沒有完完全全看過三本外國文書,雖然我的西文程度不好,但是比程度阻礙我更厲害的事實,確不能使我得著原文書看。所以我很生怕做了時代的落伍者,現在,居然有人罵我「太新」,這哪能不使我微弱的心,不起猛烈的羞愧的波動呢!
以上把我做這篇文章的旨趣,略略地說過了。但是,我更要聲明幾句的,就是,誠然我是不真有婦女問題和心理學的研究的,可是憑我直覺寫出來的話,卻並不是和將來對著我未來的戀愛也遇有什麼愛情變遷的時候,我就要罵她是買賣式的愛情或牽動人格問題的犯那種矛盾律。第二層:我既然沒有心得的研究,何必來饒舌,更何必以一知半解來「班門弄斧」?假若有人有這種不滿意的疑問,我可以很簡單地回答幾句:我對於這個問題所抱的態度,是始終堅持在我的腦中,並不是在副刊上占上了一個名字的目的的。並且這個問題將來就是我切身的問題。兼之,表現社會上也有這種思想的青年。上面這一段話就是我做這篇文章的「為什麼」。
現在歸到本題來,我是極同情於張先生的論調的。假若稍微懂得「邏輯」的人,假若這個大前提——凡愛情就是兩性相合的許多條件的結晶——可以承認的,那末,凡愛情也可以因條件而變遷或破裂這個結論是無論如何不會說不去的。我先對不贊成這大前提——凡愛情並非許多條件之結晶——的人,下一個解釋:在愛情未曾發生之初是由於認識,這是誰都知道的。但是,認識之後何以會讓人傾慕諒解呢?那末,因為男性對於女性或女性對於男性有一種互相可傾慕諒解的地方,這傾慕諒解的地方,就是條件。這又是怎麼說呢?我先把條件是什麼解釋一下,我以為條件可分抽象的條件、具體的條件兩種:
學問、性情……和歸含在性情中間的種種,都是抽象的條件。
容貌、態度、財產和由於本能上發出來的種種動作,都是具體的條件。
無論愛情如何發生,總不能離開兩方的愛慕,或是男愛女或女愛男的學問好、性情和藹、貌美、態度風雅、財產豐裕,及種種條件,因此漸進而達到愛情發生之境。我想:曾經嘗過愛情的朋友,總不至說我的話是杜撰吧。
或許有人說我所說貌美、態度、財產……這種話是非真正愛情所應該涉及的。但是,還望諸君看清愛情發生初步的題目。不過在這兩大條件(抽象與具體的)中間,自然是抽象條件為主,然斷不能說具體條件是談真正愛情不宜講的。換句話說:兩性愛情之中心,即兩性性情相合之結晶。然具體的條件——容貌、財產和本能上發出來的動作——卻能夠增加或減少愛情的程度。舉很平常的例,就可以很明了。
譬如男的和女的在愛情發生後因而訂婚或已結婚,無如男的或女的因受環境遏力,使他或她跑到違背他或她初衷不願做的路上,因此女的和男的以前所結合愛情的條件,遂因而破裂。於是這女的或男的同時和旁人發生熱烈的切合愛情的條件。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就罵女的或男的愛情是買賣式的,誠如丁君之言,則豈是事理之平?以上所說是兩性的性情問題。上面所說的條件也就是抽象的條件。再舉一個例:
譬如甲和乙發生了愛情而訂婚,訂婚都在中學的時候。迨後,甲或乙進了大學或出國留學,於是在學問上面發生奇異的不齊,他倆的愛情遂因此而漸淡。於是甲或乙碰到和他或她條件相切合的人,就發生較以前所愛的甲或乙的愛情更為濃厚。甲或乙乃至棄以前所愛,現在條件不相符的甲或乙而和旁人結婚。那末就說甲或乙的這種愛情是買賣式的,這豈更是事理之平?這豈能說,愛情不以條件而變遷?
恕我不再舉例多占寶貴的篇幅,敢問,不贊成愛情由於條件之法目或條件的愛情之中心的人們,對我以上所舉之兩例,是否為不儘是事實?為子虛烏有?愛情是否無條件而能構成的?
敢問:條件不能變遷愛情的主張的人們,對於我以上兩例,是否為背乎愛情之定則?愛情是否一結而不能復脫?愛情之變遷是否由於兩性性情、主張或其他種種條件之不合?性情、主張、學問……是否不能謂為條件?
「為什麼你腦筋會和旁人兩樣——特別?」這是我的朋友朱金淼嘲我的話。那末我這篇文章也可說是「解嘲」了。
最後,我對於反對愛情不能以條件變遷的朋友說幾句話:
愛情果然是神秘的東西,但是,我們既未分析愛情,就不應當戴神秘色彩的眼鏡。至於譚陳的結婚合於愛情的定則與否,我卻不敢下昧於事實的批評。不過陳和沈倆人愛情的變遷,我以為陳並未曾背了愛情的定則。
不知為了什麼原故,晚上至二時不能寐,腦海中思潮突起突落,忽又想到這個問題。或許是房子新糊之後,床位遷移,因而犯了擇席之病。與其不得交睫的胡思亂想,不若再陡起幾許精神來做好這篇文章,雖然不能達出我的全意,但是,比較天天放在心中的總快活得多(因為我一看副刊就觸起這思潮)。這兩句話是給記者先生代箋的。大概記者先生總不嫌我字的潦草和許多拉雜的話,為求真理的一點管見,占了許多寶貴的副刊篇幅吧。
一九二三,五,廿六晚四時
十五(26)
謝少鳶
上月張競生君在《晨報》上所發表之《愛情的定則及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我讀後很覺懷疑,躍躍欲動的想出來說幾句話。唯當時對於陳沈譚的事情,均不大明白,故暫且忍住。及讀十八日《晨報》,知對於此問題已有多人起來討論,殊覺技癢難按。唯有足以使我氣餒的就是《晨報》記者那「大半是代表舊禮教……不用心讀書……」的考語。後來自思,倘我所說的是不對,而得蒙用心讀書的先生們指正,那豈不是「拋磚引玉」嗎?故大著膽子,把我的意思拉雜寫出來。
張君謂愛情的定則有四:(一)是有條件的,(二)是可比較的,(三)是可變遷的,(四)夫妻為朋友之一種。他隨即把陳淑君女士的事為證助的材料。謂譚的學問、才能、地位均非沈生所能及,故能左右陳女士的愛情(原文不具引)。總括其意,是謂愛情的定則是可按條件作比較而變遷的,陳女士之棄沈就譚是按條件比較而變遷的,故陳女士之棄沈就譚,是合乎愛情的定則的。篇中並說了許多我們應原諒她讚許她,及謂她為能了解愛情實行主義的話,對於愛情的定則,已有多人討論過,用不著我多說。不過我對於張君此文發生了許多疑問,故不分層次寫出,敢請張君指教!
(一)沈君去年(27)在《晨報》說他與陳女士是有婚約,陳女士說是無婚約的,是沈君捏造事實,張君卻說陳女士棄沈就譚,又說「她難改善從新……終視沈為朋友」,則其始不僅為朋友可知。今我假定陳說為堅盾,張說為利矛,以矛攻盾,又將何如?倘矛盾不能全,陳沈間是原無婚約的,則張君這樣的議論,是應該發的麼?倘是有婚約的,則去年陳女士所說的又為何人偽造的呢?倘是陳女士自己說的,試問此層是否有原諒她,及讚許她的價值呢?喜歡自由的,實行主義的人應該這樣嗎?
(二)張君說陳女士愛情所以變遷,全受條件的支配。試問愛情的變遷,果是完全由條件支配嗎?即就張君所舉歐美人因感情不好或人格墮落而離婚的來說,又何嘗是僅比較的意義呢!若果完全由條件支配,則世界上條件比譚更優的自然很多。陳之棄沈就譚,是因沈生不如譚教授的條件完備,倘若以後遇著比譚條件更優的人,陳即應按條件比較而變遷其愛情(遞次而至無窮),那才可稱為了解張君所說的愛情定則及實行主義的女子哩。若不然,陳女士就是僅能了解於棄沈就譚之時,以後就不了解了;僅於棄沈就譚時實行主義,以後就不能實行了。(倘若陳女士棄就的理由,不是如張君所說的,則是與張君所說的定則並不相關罷。)
(三)讓一步說,倘陳女士確是始終了解張君所說的愛情定則,及實行主義的。然試問僅以陳女士一個人這麼樣了解和實行的定則,拿一個特例,遂可證明此定則可以成立嗎?
(四)張君說愛情是可按條件比較而變遷的,故兩方須時時刻刻改善提高彼此相愛的條件。試就張君所舉的條件如感情、人格、狀貌、才能、名譽、財產等項而言,若是條件不合,當然不至於訂婚或結婚的,但若以後感情不決裂,人格不墮落名譽不敗壞,而且常能保持訂婚或結婚時的原狀,或更改善提高一些。唯此等條件提高是有限度的,叵耐雖提高而仍萬不及一於其敵手方時,恐無其他方法杜絕競爭罷!況財產的聚散無常,狀貌與年華俱衰,那便如何是好呢?又如學問才能地位,更有極大的等差。普通一個大學學生,一定不如一個大學教授。若一個大學學生同他的已婚妻(夫)或未婚妻(夫)在社交中與一個大學教授相遇,按照張君所說的愛情定則,她(他)是能夠了解及實行的,則在這個時候,該學生無論如何提高改善,其條件都是不能馬上趕得上那個教授的。那麼,該大學學生尚有其他的辦法嗎?照此說法,大學教授之上,其學問地位才能比他優的人自然很多,倘與相遇,該教授又能立刻提高其條件以杜絕競爭嗎?我恐怕其杜絕對手競爭的辦法,亦有時而窮吧!在這裡我卻想出一條最簡捷最乾脆的辦法,卻是我們做學生的人(男女)對於他的已婚妻(夫)或未婚妻(夫),只有想出一條禁止他(她)和條件比我們優的人交接的妙法罷了。我們想想,這是對不對呢?
(五)倘若人們都了解張君的定則,隨即生出一個問題,就是對於實行方面,尚應該受道德、社會、法律的限制嗎?最好的一個例:是一個人遇見他的朋友的太太,比較其條件確是較他自己的太太為優;但是他的太太的條件結婚後卻未有變動過,也許尚提高一點。那麼,他若是真是了解張君的定則實行主義的,就要馬上改善從新了。倘若不改善從新,就是違反張君的定則了。有一個人遇著這種事,二者將何所適從呢?
據我淺見,解除婚約與離婚,應以有積極的原因為前提,似不應僅執條件為比較的。若僅謂執條件比較而變遷,乃不是真正懂得愛情的定則的,也許是由於「水性楊花」「厭貧重富」「虛榮心盛」種種德性靠成的罷。
總上諸端都是我讀了張君的文後所以不解的,很希望張君答覆時對於我這個不用心思的人指教!
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法大
關於愛情定則的討論,本刊已收到而尚未登載的,還有許多文字,雖然有一部分意見難免淺薄而且重複,但這許多讀者的熱心是很應該感謝的。我本來想以本月底為止,登出張競生君的一篇答覆,就此結束了。但是一則因為張君不久要往蒙滿作暑期旅行去了,很想等所有質難的文字全數發表以後一總答覆,二則現存的文字還有許多篇,不登似乎對不起作者,所以決計下月再繼續登載。不過有一件事要特別聲明:因了我們的討論與舉例,常常引譚陳沈等字入文,這是應向他們道歉的。其實張君說得好,我們有討論愛情定則自由的,同時也有舉例的自由,我們可舉之例正多,何必拘泥於陳女士的一事呢?(記者)
十六(28)
陳羽征
當我正看副刊上「愛情定則的討論」的時候,我的袁君忽然跑了進來,氣吁吁的問我道:「你見了《晨報副刊》上那些愛情定則的討論文章嗎?」我說「是的」。袁君又說:「那末,我跟你來說說這個理罷!」以下是袁君所說的:
「北大那位張競生先生真了得呵!他說:『凡愛情可以因條件而變遷而破裂。』我如今倒要把他的話來引申引申,和你討論。他所說的那可以變遷破裂愛情的條件是:性情、容貌、財產、學問……那末,譬如我是個男子,今天愛上了這個女子性情好,明天卻又愛上了那個女子容貌好,於是我的愛情因之而變遷。設使此地又有一個性與貌都好的女子,依著那張先生的愛情定則,難道我不是又要去和那女子要好嗎?反過來說,我是個女子,今天愛上了這男子的學問好,明天卻又愛上了那個男子的銀錢多,於是我的愛情因之而變遷。設使此地又有一個更有學問或更富的男人,如果按照那張先生愛情定則說法,我不又是要去討那男子的歡心了嗎?哦!這種愛情——無常的愛情——不是每一天都可變遷,每一點鐘都可破裂的愛情嗎?果真到了這一境,那末,我們還有什麼生趣咧!」
我截斷了他的話頭,慢悠悠地說道:
愛情到底是什麼,你可明白過了嗎?我說愛情是最高尚的、最神秘的、最自然的、最快樂的一種結晶;決不是齷齪、簡率、勉強、煩惱……所成的一種混合物,所以它是最不容易變遷的。它的內容,也決不是我這笨嘴和一枝禿筆所能形容出來的;但是我們如若找了真的愛情,那就可以證實這話了。
愛情兩字,是分不開的:因為沒有情,就不會生出愛來;不愛,也就說不到情這一方面了。若就它的——愛情的——廣義說呢,母子間的愛情,可以說是愛情;夫妻、兄弟、朋友……間的愛情,也都可以統而言之說它是愛情。現在就拿母子間的愛情來說罷,大概誰都知道他們那種愛是真的愛。所以從來就沒聽見說過某婦人因為羨慕某大富紳的多財產,就去認某大富紳為她的兒子。也沒有聽見說某婦人不哭他自己的兒子的死亡,而去哭那富紳的死亡的。更沒有聽到說某童因為羨慕總統夫人的闊綽,就忘了他自己的母親的恩愛,去認總統夫人做他的母親的。可見真的愛情不會變遷的,如果會變遷,那麼他們——母和兒子——還可以說是有人性的人嗎?
我最後一句話,就是我們應當維持我們人類的真愛情,不應當包辦或擔保變遷以至於破裂人家的真愛情。你說怎樣呢?
袁君卻無言地走了!
三十,五,一九二三
十七(29)
張畏民
這幾天《晨報副刊》上,登了許多篇「愛情定則的討論」,他們雖然各人有各人的是非,各人有各人的著眼處,然而大致都不外乎責備譚陳的人格。
處在這樣人心不古的社會,居然有熱心的青年!來作人道的主張,也算是前途的光明呵!
當譚沈二君在報紙上戰爭的時候,我曾與上海一位朋友去了一封很長的信,專門討論這件事,後來看見張競生的《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我就很奇怪;竟有人把這件不道德的事情,公然去提倡它,且發表一篇議論,我也就想把我的意思說出來,後來因為事不關己,何必去得罪人,就作為罷論,現在是忍無可忍了,所以來略略的說說。
張君是不是北大的教授,是不是譚君的好朋友,我不得而知,不過看了他那篇大著,知道他的確是譚陳的辯護士。他因為與譚當了辯護士,所以有許多話是一偏之見,來牽強附會,我也沒有工夫去指摘他。不過依我的意思,他既與良善風俗來作對,不配當大學的教授罷?
如果把他的定則普遍於社會,恐怕結果除了幾個地位最崇的人、才能最高的人、財產最富的人、名望最好的人而外,誰也得不著妻子,假使能得著,誰也不敢當作自己的妻子。若是有一個人格、名譽、地位……都比張先生強的人,他老實不客氣,向張君那位她去進行愛情,而竟能發生了關係,張君一定再說:「她是真懂得愛情的人,她是愛情定則的忠臣。」對嗎?
陳女士向來是在廣東求學的,譚君向來是在北京當教授的,他們除了親戚關係之外,大概沒有什麼感情,居然因她到北京來求學,住在譚家一月的光景,以不忍亡姊之子女失教為理由,就同譚君結了婚,這其中豈能沒有別的原故?假使張君的定則是的確不可廢的,那末以廣東文化經濟最發達的地方,沒有一個比譚君的地位……強的嗎?假使說「陳女士在廣東的時候,沒有擇人的能力,和擇人的權利」,難道說「她的能力和權利,都隨她的行程而進步」嗎?或者是因為:北京是個文化薈萃之區,容易選得條件較優的人呢?
譚陳的知識、年齡、情形……不相當,他們絕對談不到愛情——狹義的——這是不用說的;就是以譚君處大學教授的地位,喪妻未久,同一個與他人已有婚約的女子去結婚,不能不受言論的制裁。張君偏要為一二人之私,破壞質樸的風俗,還要說什麼「愛情定則」,真正可嘆!
愛情是有條件的,這話若是對於沒有婚約女子,還可以說得過去,因為她為謀前途的光明,盡可以把眼光放遠些,自由去選擇條件較優的人,去承受她的愛情。等到和別人已經定了婚約,就應當受良心的拘束,豈可再以什麼較優的條件,定愛情的去取,作「金錢」「虛名」的走狗。
愛情只能以主觀的意思去比較,不能以多少濃厚的事實去比較。陳女士在廣東的時候,於人海中選著一個沈君而定了婚約,並且經過數年之久,絲毫沒有變更她的愛情,是陳女士承認沈君的愛情是比較強的,偏偏到了北京不久,就和一個貌不驚人,財僅中人,位只教授的人去結婚,若說不是譚君的引誘和威迫,我是不敢信的。若是請陳女士以良心來置答,我想她也不能說真了解愛情的定則。
譚君若承認張君的定則是對的,那末就應該完全限制陳女士的自由,千萬不要叫她再和社會去交際!否則若再遇見一個條件比你優的,而變遷她的愛情,和你斷絕朋友的關係,張君他還能抱定他的主見,替第三者再發表一篇議論,吃苦的就是你欲求如沈君之退步而不可得了,加點小心吧!
天下事多半是循環的,張君也應該加點小心才是!
譚陳的結婚,是有背道德的,這是眾口一詞的,以張君的那篇大文而論,張君的人格,也應該和譚陳二人畫一個等號吧!
已定婚或已結婚的青年男女們,都以大學的教授作師表,若以「上有好者,下必尤甚焉!」的定律以推演起來,不用說中國數千年來的舊道德要澌滅無彰,就是新道德也要破產,這有多麼危險呀!
孔子若生在今日,一定要以杖叩其脛,而加以始作俑者的徽號!
記者先生:我這篇討論,是隨便說說,毫無統系的,你如以為可以犧牲點篇幅,就請發表出來,至於有不妥的詞句,也可以刪改!
記者附答:不妥的詞句,倒並沒有,所以不必刪改;不過不妥的意見實在太多了。好在這欄,本刊並不負言責,所以正可藉此機會,用愛情這一個普遍的題目,考一考當世的青年,意見無論優越也罷,無論平庸也罷,無論荒謬也罷,打一百分也好,打五十分也好,打零分也好,這都在乎高明的讀者底公平的批判。
十八(30)
譚樹櫆
自從張競生一篇文章出後,接二連三地惹起了多少鴻篇巨作,真把人看得眼花繚亂了。我本想不來插嘴,不過我要說的話還沒有人說過,本諸「敢乞指正」的原則,實在按捺不住,只好來絮叨幾句。
本來這個問題,非常難說,前幾天我同幾位朋友偶然談起,愈辯愈深奧,整整四點鐘沒有結果。因為一種現象,要求它的真實在,實在不容易,往往不過是人類替它造的假說罷了。現在我姑且把我這不能算結果的一點意見寫在下面。
我以為凡研究社會一種現象,須注意兩方面:一方面是現象自然的流露,他方面是我們對於這種現象的提倡;即是說現象的本來面目是一回事,我們的主張又是一回事,兩下不可弄做一下,如果弄做一下,就起若干無謂的辯爭,是值不得的。明白這一層,遇著問題到來,就容易解答了。
(一)愛情是不是隨條件而可變遷?就愛情的自然流露方面說,實在是變遷的。因為愛情是基於直覺[不是條件,因為條件有要求的意思,流弊甚大,自然,直覺也須具有仿佛條件的材料(data),但不能視為條件,這點似乎是張先生用語不妥當],直覺既變,情緒亦變,這是人之恆情,如果他的直覺既變,我們硬要他繼續從前的情緒,這實在是叫人受痛苦。世間不人道的事,無過於此。提倡愛情是不變的人,應該注意:這豈不是恢復舊禮教的「從一而終」嗎?如果能證明不是,那就罷了,如果不能,我們又怎樣可輕視或指摘從前的守寡制呢?除非我們承認守寡是對的。雖然守寡也有出於愛情的,然而我們無從證明那不出於愛情的守寡。這種學說的謊弊,陷於不人道。
複次,要知道愛情的變遷,與情之為愛情無關。因為愛情是兩人在人格上的直覺互相滲透而起的一種情緒,愛情的維持,是要兩人的愛的程度相等,失了平衡,就會變遷的;不過當愛情未變遷以前,我們不能不說它是愛情。當它既遷以後,我們也不承認它是愛情。所謂愛情的真假,不在愛情的變與不變,是拿同時幾個愛情看出來的,譬如一人同時愛幾人,對於甲推心置腹,對於乙虛與委蛇,這就是真假的區別。愛情的變遷,不過是把對於這個人的愛,移作對於另一個人愛罷了,絕不能把他對於這個人的愛都否認了。我們對於愛情變遷的人,只能為他們嘆惜,不能加以指摘。
談到這點,不能不談談譚熙鴻與陳淑君的事。這回張先生不幸把他倆的事附著他的愛情定則研究,很引起多少人的誤會。其實我們如果強說他們是合於愛情定則,固可不必,然而因他們而連愛情的自象否認,也未見得妥。我以為譚陳兩人的事,如果真出於直覺的滲透而起,我們不必非難,如果照各報所載的情形,我們盡可以拿別的罪狀去攻擊他,愛情的定則應該怎樣,還安不上。
(二)夫妻是否朋友之一種?要解決這個問題,不是籠統幾句不可思議的話所可了事,也不是畫兩個圈來表示就算成功,必先要研究夫妻與朋友實質上不同的一點。人人知道這不同的一點就是性交,那末,我以為就要研究性交是否對於愛情有影響。如果能證明性交與愛情毫無影響,那末,夫妻就是朋友之一種;如果證明性交與愛情有一點影響,那末,夫妻絕不是朋友之一種了。不過近來多少人研究愛情,總是不願意說及性交,他們認為愛情是神聖的,性交是污濁的、俗穢的,不肯放在一個關係上。殊不知西哲說得好,物之清濁起於心之清濁,我們認為神聖就神聖,認為俗穢就俗穢了。所以我很希望有人來研究這個問題,因為這個問題不解決,無論如何不能解答朋友與夫妻是否相同的問題。不過要研究這個問題,非常困難。第一因為太神秘,往往愛情所受性交的影響,分析不開;第二人們還酸得很,不肯把他所感覺的宣布出來。所以要研究這個問題,最好是要找一個人作這種統計,要求曾經由愛情結合的人,誠實地把他們所得的感覺報告出來,或許找得到一點可能的解答。
十二,六,一,北大
十九(31)
RRP
日昨公餘偶閱《晨報副刊》愛情定則的討論一文,興之所至,乃取原作者及討論者諸人之作,細細讀之,略有意見,故拉雜寫出,供讀者之批評,並望原作者及討論者加以指教。
一,愛情者不可言宣意擬之物也。動物之中,自人類以至於蜂蟻,莫不有愛亦莫不有情,而此愛此情實先物而生,後物而滅,而於物之生存之最短時期,表現於相互之間。動物之所以為動物,實出於是,人類能以愛情二字形容之,已極玄妙之觀。若更欲於此二字之下立成規範,殆為事實上之不可能。何也,愛情者含有無上之神秘性,不可言宣意擬也。
二,異姓成年兩性間之愛情乃愛情界之一部也。異姓成年兩性間相互繼續之愛情,乃愛情界之一部分。若舉以對愛情界言之,範圍較狹,唯地球今日為人類之世界,而成年男女又為人類中最重要之分子,故此愛情亦為人類所重視。又依神經上之慣性,文字上之遺傳,一涉愛情,遂若為異姓成年男女相互繾綣之所專有,甚至除此以外,若無其他愛情之可言。此實吾人淺隘之處,疏忽之處,不可不糾正之處。故依余之見解,愛情二字,用於成年男女相互間繾綣之愛情固可,如欲以成年男女相互繾綣之愛情包括愛情之全體則不可。
三,原則者何物也,無論從外國書或譯本中國文書求之,原則二字完全屬於科學所用之名詞。若取而詮釋之,則觀察空間時間之經過事實,存在現狀,取一類或非一類,用邏輯中陰達邏輯(32)或提達邏輯(33)推求所得之不易者,從而制為定理以規範它之變化,是曰原則。然而效用所及,亦只限於科學而已,科學以外之形形色色,非彼所能為力。
右之三端,余之詮釋如果不謬,則邏輯上應有如下之斷論:
(1)愛情界不能觀察時間空間之經過與現狀,用邏輯之方法求得其不易者而制為定理以規範它之變化。
(2)愛情界異姓成年男女間之愛情亦不能觀察時間空間之經過與現狀用邏輯之方法求得其不易者而制為定理以規範它之變化。
(3)故愛情界不能有定則,何以故,以其含有無上之神秘性不能求得其相同之點,故所以愛情定則四字在理論為不通,在文章為不詞。至於原件所舉之事實,余不知其情,不必討論,而加入討論諸作,似皆屬於枝葉,更無須往復也。
二十(34)
黃慎獨
北京大學教授張競生先生在《晨報副刊》上發表了一篇《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分愛情的定則為四項,是:
(一)有條件的。
(二)是比較的。
(三)可變遷的。
(四)夫妻為朋友的一種。
他所定的四項,我都非常贊成,真所謂如「五體投地」的佩服。現在將我贊成的理由,分條寫出來以供討論。
愛情既是有條件的,那末很可以拿金錢和相貌來做條件;那末相貌好又有錢的人很可以娶十個八個妻,因為他能滿足許多女子所要求的條件。張君的文的第一段說:「究竟,實在知道愛情的人甚少;知道了,能去實行主義的人更少。」這話似乎不對,現在知道張君這樣愛情定則的人非常之多,能實行的人也很多。妓女就是很知道愛情定則,而又能實行的人。因為她們招待客人的厚薄,全以金錢的多寡和面腔的白黑來分別。所謂金錢多,面腔白,這就是她們的條件。
因為愛情是比較的,可變遷的,那麼以「色」為條件的人,等到他的妻色衰了,盡可以隨便棄掉她,另娶少年婦女來滿足他的色慾。以前做這種事,還恐怕受社會的輕視,現在既然有大學教授做護符,還怕什麼?又如以金錢為條件的人,因一方面窮了,盡可以棄之,另外求有錢的人和他或她配合。又如做女子的人,盡可將條件寫出來,登報求婚,要是第一天來一個人應徵,學問品行都還過得去,可以先和他結婚。要是第二天比他條件完備一點的人來了,可以立刻和第一人離婚,和第二人結婚;以後要有條件更完備的人遇著,當然也是這樣。因為條件是比較的,愛情是不論已訂婚,已結婚,未結婚,都可以變遷的。
愛情既是有條件的,是比較的,可變遷的,夫妻為朋友之一種(注意:不是說夫妻必定要經過朋友的一個階段),那麼盡可以將訂婚結婚這種手續廢去,何必找許多麻煩?實行「亂交」好了!因為今天和甲訂婚,明天或許和乙訂婚,那末回過來和甲退婚,這件事不是多找麻煩?結婚也有一樣的麻煩。實行「亂交」,可以省去許多麻煩,省多少時間。
但是我對於張競生君,不禁要擦一把汗,因為他不是條件最完備的人。張競生君既是定愛情原則的,那末他的妻,當然懂得愛情原則,而且能實行其主義(受張君同化的緣故),所以我勸張競生君速速設法去完備他的條件。
十二,五,卅於天津南開
二十一(35)
馬復
我是一個很懶,而且很不願意說人們錯誤的人,因為我自己的錯誤,比人們要多,所以不敢去譏嘲人們了。但我讀了有幾篇「愛情定則的討論」以後,覺得誠如《晨報》記者所謂:「代表舊禮教說話」「所憑藉的只是從街頭巷尾聽來的一般人的傳統見解」的地方很多,使人失望。我想張競生君撰文答覆的時候,他一定能夠解釋的,可以不必我們費心了!但我自己也有許多頑執的意見,現乘這個機會,將呆話——這書是我平日種種感想所集成的——中關於戀愛的事情,錄在下面,希望張先生和對於戀愛有見解的人,如以為有討論的價值,加以指正,這是我很虛心的感激的呵!不過如有涉及謾罵等事,恕不作復,預先特此申明。
戀愛和自殺
現在的青年,每每認識了一個或數個異性的人,終在同儕中,誇示他手段如何高明,說話如何漂亮,天天和她搗鬼,等到失戀了,他就雙眉緊皺,神志惝恍,並要自殺。這種醜態,我不知見了多少呵!其實男子認了一個或數個女子,本來沒有可以誇示同儕的可能,也沒有可以沾沾自喜的價值,而女子認識了一個或數個男子,等到不願和他往來的時候,她也沒有再向他表示「無負於君」的必要,因人本是能社交的動物,我國因受禮教的束縛,到現在男子的朋友終是男子多些,女子的朋友,總是女子多些,遂劃成一個界限,這大家真知道是孔老先生等人的成績,我可以不必贅述了。但我要問,我親愛的青年呵!您認識了一個或數個女子,有什麼可喜呢?有什麼可以誇示同儕的可能呢!等她不願和您往來的時候,您為什麼要自殺呢?我敢代您說,您本抱著一種齷齪的思想,她是將來發揮你齷齪思想的目的物,所以今日認識了,遂覺可喜,明日失掉了,遂覺可悲,甚而至於自殺,請您靜心一想,我們生在這個社會上與同性的人做朋友,一年以內,無意中不知要認識和失掉多少呵!如因為她不願和我往來,我就要自殺,我一個人只有一條命,如要這樣的輕生,恐怕一天給我一條命,也不夠我自殺呵!況且戀愛是一樁事,做夫妻又是一樁事,不能因她和我戀愛了,我的愛唯她,我的妻,我終身的伴侶也唯她,這是戀愛的本義嗎?這是我們青年所要求的愛嗎?失戀了,我就要自殺,這是所謂「自作孽不可活」,不但是送死和該死,而且死有餘辜,有什麼可憐呢?但我不是如古代的宗教家,反對自殺的人,昔義大利神學家(阿兒納司,Thomas Aquinas(36))說自殺「是違背了好生惡死的自然性,是減少了社會的分子,是侵犯了上帝的生殺權」,這種話,簡直可以當作懦夫的辯護書看,是毫無價值的。我親愛的青年請放眼一看,我國的政治和社會這樣腐敗,家庭這樣黑暗,好吃懶做的人這樣的多,正需要肯犧牲的、肯奮鬥的青年,來維持它,我們寶貴的身體,我們由阿美排(37)幾千萬次進化得來的身體,為什麼要犧牲在似是而非的愛情上呵!李守常先生說「能自殺的人,固然比偷生苟活的好,但是再轉一個念形,能用自殺的精神去改造世界,比消極的自殺更好」——見《獨秀文存》卷一,393頁——我親愛的青年呵!我更希望能如杜威夫人(38)所說「我不自殺,若是我要自殺,必須先用手槍打死兩個該死的人」一種精神!
戀愛和離婚
從男女社交公開以來,青年界最洶湧的現象,就是離婚的速率已經比以前多了好幾倍。抱樂觀的人,卻說這是中國的好現象,因為要改造社會,必定要從家庭一方面,根本的改革起來,這是我很贊成的,不過現在青年要離婚的人,都是無教育的不能自立的舊家庭的小姐們,這般小姐們可算快到天然淘汰的時候了!但口講戀愛的青年們,每每認識了一個女子,立刻就和她表示好感,卿卿我我,熱到一百八十度以上,不及半載一年,就和她結了婚,結婚以後,每每發生不是說她性情不好,就是說他言語魯猛,他們的愛情就從沸點降到零度,這是什麼緣故呢?因為他們把「戀愛」二字,實在看得太重了,以為我和她戀愛了,我的妻就是她,我的夫也就是他,其實我們的妻,和終身的伴侶,固然從戀愛中找來,但我以為未必這樣容易,因當我去找我的妻,和我的終身的伴侶,我是有條件的,合我條件,遵守我條件,那末彼此可以結婚,至於條件的標準,各人有各人的對象,不過這個對象,在許多人中間,必定能找到的,可以不必過慮的,時間或者有點遲早罷了。但現在青年的戀愛,不但沒有條件而且誤認戀愛到了結婚,是愛情的極點,也是戀愛的極點,其實未結婚以前,彼此的相愛,完全是朋友的愛,所謂夫妻的愛,是要結婚的那一日起,始能發生。彼此真是志同道合,情投意洽,那末做朋友時既然已經很相親愛,今更進一步,來做夫妻的愛,雖有離婚一條,彼此何至於這樣決絕呢?何至於這樣喜新厭舊呢?設偶有意見不同的時候,彼此也只有互相諒解,互相規勸,無所謂愛情的代價就是痛苦,因為愛情而到痛苦,已非純正的愛情,非我們青年所要求的愛情了!
二十一(續)(39)
戀愛和嫁娶
所謂男子死妻不再娶,女子喪夫不再嫁,這二句話,幾千年來,不知害了多少青年呵!到現在已經是惡貫滿盈,宣告上十字架的時候了。為什麼二十世紀的青年,刮刮叫的青年,還有這種貞節觀念,真是奇怪,真真是奇怪。我們要知道,愛情非垂直線和曲線的,是平行線的呵,為人到了死,無論什麼事都是完了。我生前無論如何愛她,因為她活著的時候,她很是愛我,所以我也不得不愛她,要是我不愛她,我就是薄倖,就是無情人。現在她已死了,她已不能愛我了,我為什麼不可以再去找我的所愛呢?她為什麼不可以再去找她的所愛呢?只要社會上有人,我愛她,她愛我,我愛他,他愛我,就有嫁娶的可能。不但人死了,應該如此,並且倆都活著的時候,要是彼此感情,已經到不能結合的地步也可以如此,不過如已有子女,則子女的教育等費,彼此不可不共同擔負的。現在還有一事我把它拉雜的寫在下面,就是據各報(北京《英文快報》《國風報》、上海《新申報》)所載,我們中國有一位教育家,新近在上海,和一位女士結婚,因為這位教育家是我們青年界的領袖,所以許多青年,見了這段新聞,都很懷疑,都很失望,並且他們發很奇異的論調,約有三種:
(1)年齡差別。
(2)言行不一。
(3)妻死未久即娶,未免太無情。
以上三個理由。忽然一看,好像很有價值,其實略加思索,和已經宣告死刑的貞節觀念,是二而一,一而二的,茲逐條辯論於下:
(1)我們在社會上,見到二十餘歲的女子,和五六十歲的男子結婚,我們就起來很激烈的反對,但我們為著什麼而反對呢?並不是因他們年齡的差別,我們要反對是因為二方面有一方是不願意的婚姻,而男子用金錢和勢力去玷污女子,不許女子嫁了他以後,再去嫁別的一個男子,他死了,要強迫女子度她孤寂的生活,現在這位女子既願意和五十歲的一位教育家結婚,我們景仰她的思想和眼光,都來不及,為著什麼要反對他們呢?況且要是這位教育家,或者不幸,和這位女士分離了,我們也可以不必為她憂慮的,到那時候,她也可以去找她理想的終身伴侶,這是我們承認的,我想這位教育家也一定是承認的,那末年齡的差別不差別,有什麼問題呢?
(2)青年都誤認老年的人,愛情是很薄弱的,其實人非草木,孰能無情,我不但承認年老的人有情,而且我常感想到年老人的情,一定要比我們青年深得多,不過這個情,是真正的愛情,非欲性衝動的假愛情。何以見得呢?因為年老的人,已經飽嘗社會的炎涼,或有許多理想的計劃,不能實行,反挨得許多麻煩,在身體一方無一時一刻,不現衰弱的徵象,飲食起居,無時不是孤寂著,這還是人的生活嗎?要安慰他的精神,除最愛的朋友以外,還有什麼人呢?現在要圖人的生活,要安慰他失望的精神,再和一女子,做了最愛的朋友,我們青年有什麼可以懷疑呢?於言行上有什麼虧損呢,不但沒有虧損,正是實行它前數十年發出的宣言,我們青年為什麼要失望呢?難道只許青年圖人的生活,年老的就不應該的嗎?
(3)這一條,我前邊已經講過,但還有許多人,仍是懷疑著,所以我當時發出很激烈的論調,我說,我們男子已經把女子看重了,把她解放了,您為什麼要替女子來爭占有男子自由呢?難道現在的解放,只許解放女子,男子應當束縛著的嗎?號稱二十世紀青年,發出這種奇妄的論調,請平心靜氣的一想,愧嗎?
譚仲逵和陳淑君
《晨報》登載「譚仲逵喪妻得妻,沈厚培有婦無婦」的一段新聞以後,許多青年,都很是詫異,不是說譚仲逵缺德,就是說陳淑君無情和沈厚培可憐,和我認識的人,常要我發表這樁事的評論。我的身體很是羸弱,天天和茶鐺藥爐為伴,哪裡有時間去評論人們呢?不過這樁事的重要人物,除沈以外,都是我們的團體裡的一分子,所以當時我就發出很奇妄的評論,以為三方面,都把戀愛二字誤會了,無評論的價值,為什麼呢?據沈的傳單「惜分飛」等詞若確是陳寄給沈的,那末陳以前對沈,確是占得一部分的友愛,但陳既愛沈,在譚宅時,平日既有種種不規舉動,在那時(據報載)陳為什麼不未雨綢繆呢?早離斯土呢?我以為陳所以因循苟且,得過且過,在那時陳愛沈的情緒,已漸漸的轉移在譚的身上。所謂當局者迷,陳自己還沒有覺悟,並且還不十分濃厚,所以對沈,有沉痛的表示,所以結果,終和譚結婚。但陳既和譚結婚,為免除麻煩起見,陳應向沈表示如有破壞我們倆的愛情和名譽——因據沈的布告,已訂有口舌婚約所以不得不有這種表示——當有相當對待,而陳又沒有,可見陳愛譚並不十分堅固,在沈一方面,因譚奪其所愛,所以登報紙,發傳單,來破壞譚陳的名譽,和表明陳如何愛他的情形。我以為陳以前的愛沈,是朋友的愛,非做夫妻的愛。何故呢?陳如決意和沈要做夫妻的愛,何至於再和譚做夫妻的愛呢?說我們所謂夫妻,是要二方願意的,非一方所能強迫的,即使用強迫的方法來結婚,是不能永久的。我們可以斷言的,陳現在不願和沈做夫妻,而和譚結婚了,與沈何干,沈要來破壞譚陳的名譽,來泄其憤恨,其實譚陳的名譽倒未有破壞,沈自己的人格倒反破產了,為什麼呢?因陳現在既和譚結婚,已可證明陳以前的愛沈,是朋友的愛,非做夫妻的愛,非沈所期望的愛,翻過來沈的愛陳,也非真愛,是有目的的愛,沈現在失掉了目的,所以破壞譚陳的幸福,沈如真愛陳,陳現在雖和譚結婚了,其愛陳的情緒,仍可進行無妨的,有什麼可以憤恨呢?有什麼可以悲哀呢?沈從廣東跑到北京,不遠千里的來找陳,自以為比《紅樓夢》里的賈二爺還要多情——寶玉並不是情種——我以沈哪裡懂得愛情呵!陳不願和你做夫妻的愛,從事實上已經證明,沈現在用做夫妻的愛情去對待陳,你將來是到了你真可以做夫妻的她,那時你用什麼愛情去對待她呢?你要是仍用愛陳的一種愛,去對待你將來真可以做夫妻的她,你現在的愛,都用在陳的身上,你將來對待你真可以做夫妻的她,清夜捫心,能不愧悔嗎?這樣濫用愛情的人,還想從戀愛中得到一個真可以做夫妻的她,夢想!在譚一方面,現在雖和陳結婚了,但結婚的原素,是要二方願意的,志同道合的,那麼在譚未和陳結婚以前,陳和譚的友愛,譚是一定知道的,當譚向陳求婚的時候,譚為免除麻煩和有破壞名譽起見,理應要求陳。與沈表明陳以前愛沈是朋友的愛,非做夫妻的愛,失了這種手續,所以引起一場風波,使許多人懷疑著,說譚如其愛陳,在陳沈未有表示以前,譚應表明和陳的結婚,完全是二方願意,現在雖和陳結婚,苟如真愛沈不愛我,則由陳自己選擇,且愛的範圍,並不在結婚不結婚。據三方情形細細觀察,所以我說他們三人,都把戀愛二字都誤會了,在事實一方譚固然略得便宜,所謂近水樓台先得月罷了,這也是常有事,我親愛的青年呵,何必大驚小怪呢?
一九二三,五,一七
二十二(40)
裴錫豫
愛情二字的定義,各有各的解說,我以為愛情是出於一的,沒有別的念頭夾在裡面,是「心心相印」和「心心相感」而組織成的。兩性的愛,沒有什麼目的,就是沒有「我為什麼和他(或她)發生愛情」這句話。
愛情因條件而變遷這句話,我是絕對不承認。當男女認識之初,是有條件的,例如我們見那有神經病的人、品行墮落者、馬路上的車夫和要錢的窮人……是絕不得和他們或她們——發生愛情,這是因條件的關係,條件能使人發生愛情,或不發生愛情,決不來使人變遷愛情。——指條件未起變化而言。——男女的愛情,若是純潔的,真正的,外界雖有極大的壓迫或阻礙,他倆寧可犧牲生命,愛情還是純一的,一點變遷都沒有。我們再用一個反證,來說明一下。
愛情若因條件而變遷,古今中外,何以有殉情的男女呢!戀愛者若因變故而死去,世界上條件完備的人很多,何不尋,而出於死?那麼,因愛情的關係而死的男女,豈非至愚?豈非不合張競生先生的愛情定則了嗎?張先生的愛情定則,還是一時的呢?還是指殉情的男女並不是愛情呢?我很要請教請教!
淫賣婦所愛的是金錢,她的那種假愛情,純視金錢的多少而變遷;我們的愛情,若因財產而變遷,和淫賣婦有什麼分別?地位若有能力變遷人們的愛情,則變遷愛情的人,是不是「趨炎附勢」?是不是以自己的身體當作「誑媚品」?總之,因外物而發生的愛情,是對物發生的,不是對人發生的;是有目的的,不是真正的,質言之,是假愛情,是沒有愛情。
人生的樂趣,大半是家庭,家庭基礎,是夫婦的愛情——在社會主義未實行的時期內,家庭是社會和國家的單位。——愛情若因外物變遷,家庭的分散,每年亦不知若干,世事擾亂的情形,亦不知到什麼地步。
我這篇作品,諸君讀時,請不要將譚陳沈的事放在腦筋里;因為我所討論的是愛情定則,對於譚陳沈的事一概都不知道;所以一點都不討論。
末了我要聲明一句,我對於文化和道德、觀念,沒有中外的分別;凡合於理性的,有益人類的,就是人類的文化和道德,沒有什麼舊禮教,也沒有什麼新文化。
十二,六,二,北大
二十三(41)
周庚全
我也來講幾句話,但是我所講的完全是我所欲講的,對於任何方面沒有什麼關係,還是我要聲明的。
張先生的《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的研究》的文章上,確定四項規則:
(一)有條件的。
(二)是比較的。
(三)可變遷的。
(四)夫妻為朋友的一種。
張先生的文章根據這四條發揮。自這篇文章發表以後,引起我們青年的反對,到現在「愛情定則的討論」已經有了十餘篇了。這十餘篇的思想,言論,……都是以代表我們青年所欲言。所以每每讀這類文字,不覺流下同情之淚了。不過這類文字,專和張先生的「愛情定則……」討論與辯駁。所以對於張先生所規定的四項:有的反對一半,有的完全反對。在反對一半,與完全反對各方面,確相信各方面都能各發個人所欲言而能淋漓盡致的抒寫出來。
我的意思以為張先生這篇《愛情的定則……》,在根本上完全錯誤。既是根本上完全錯誤,那麼無討論的價值了。
我的意思寫在下面,還希望張先生有以教我。但是在我的意思未發表以前,不能不把譚陳事實寫出,並加簡單的批評。
張先生與譚某確係朋友,我們青年大半都是知道的。有不知道的,一經讀了張先生的文章,也知道張譚是朋友無疑了。陳女士是譚某的姨妹子,並且與沈君有婚約。這個關係與事實,我們青年也相信無疑了。
女士來京,住在譚某家,不過一月。一月的光景,就到了正式結婚。青年的同胞呵!這種……(不便下名辭),確否到了條件完全,選擇盡善的程度?
從前沈君在《晨報》上將陳女士所致的譚陳經過的事實的函件披露,我把最重要的二句話寫下:「……以手扶腰,罵之不去……」這二句話,誰不信當時陳女士被迫的情形已經到了極點?誰不信被迫的事實有不堪告人,而在被迫無法的時候的人,誰不願將這種痛苦極切告人以求即刻就得安慰自己的痛苦,雪洗自己的恥恨似的?所以這二句話可以表示譚陳當時前後事實,並可以為譚個人一生的寫照,或墓志銘。
後在上海報上看見「又一婚姻問題之續響」載有陳女士在譚某家致沈君函中有提起婚姻一節。(後沒有看見聲明。)並有《惜分飛》《蝶戀花》辭二闋。在這辭裡面如:「……憔悴黃昏後……情絲永系鴛鴦偶」「……倚繡床……寸寸柔腸……客館淒涼……」「憔悴」「淒涼」「鴛鴦」「嬋娟」「孤」「愁」「淚」「傷」,一種怨慕之辭,流露無餘,所以在最短時期中能完成終身大事,在陳亦不無幫助。
有這種種的事實,同黨的朋友,慮不能容於社會上的一般輿論。所以亦負有辯護的責任,而張先生為告奮勇的一位。
在張先生個人方面以為定了四項規則,不惜以陳女士作則。以陳女士為一個規則中首先運動最劇烈最得當的人物。其意以為陳女士對於規則運動最劇烈最得當的相對的人物即為陳女士對於規則運動最劇烈最得當所得的相對的人物,適合於規則中運動最劇烈最得當的人物,張先生對於「隱惡揚善」的宗旨,可告無恨,但是在陳女士方面未免太狠了。
陳女士與譚某適合這項規則,那麼無須辯護,這是一定的,不成問題了。如果不適合這項規則,縱千口百喙也不能鉗制或煽惑青年的思想。張先生何不就兩方面適當下定則,專就一方面?一方面確實占了優勝的地步,適合了規則。一方面居卑劣的地步,未適合規則;但是兩方面又居了相等的地位,恐兩方面到底因彼此不適當的結合,終不能融合成個具體。況且兩方面未必適合於這項規則,以一人定一時的事實,這種規則尚有存在的價值嗎?
人類對於生理心理上的關係有種種不同,用一簡單的斷語:女子富於感情,乏於離別。所以有些男子能投其所好,或嬉皮的手段,未有不被纏繞所溺迷遂其願的。在最短時期內得大功告成,這其間情形誰不能猜著幾分。陳女士尚能說以手扶腰,罵之不去,可想當時還有不可擬議的事實。
陳女士為譚的姨妹,其姊已死,今由遠道而來,稍有情感的人見面有不因此而傷彼嗎?倘能因愛妻的關係有不特別溫慰嗎?不特不如此,而且大謬不然。像這種人還有顏面立於世界上嗎?「哀莫大於心死,身死次之」,如譚某已經是死的人了!
方今社交公開正在萌芽的時代,男女戀愛將起始運動。見解淺近意志薄弱方面的,固賴我們青年自己互相幫助互相勸勉。對於有教育責任的人也須極力贊助極力開導,以期人類早達快樂的境域。不圖有穿讀書人的衣,講讀書人的話的人極力破壞極力摧殘,這是青年的不幸呵!張先生何不出而挽頹風以維持我青年?奈何袒於一人來和我們作對頭?
六,四,一九二三,於朝大
二十四(42)
王克佐
讀了二十篇愛情定則的討論,表同情的沒有一篇,真是使我失望。我夢想不到現代的青年,經過五四運動的一番大刷洗,腦筋還仍如此之舊,並且舊的如此之多,這真是令人驚異的現象呵!無怪乎在第一篇的跋上,記者說:「……不過很使我們失望,裡面有大半是代表舊禮教說話。……所憑藉的只是從街頭巷尾聽來的一般人的傳統見解。中有錯誤及必須解釋的地方……」
我向來持著「約修自身,不管閒事」的主義,對人家的是非,輕易不肯多嘴的。前些日,張競生先生《晨報副刊》發表一篇《愛情的定則與……事的研究》讀過後,好不痛快!陳女士抱屈多日,受謗很久,有這個定則(張先生的定則)發現,不難引起頑固者的諒解,而洗盡一往的誤會了。誰想事實上確不然,頑固者依舊頑固,並且大倡其荒謬的議論,這是何等不平的事呵!人心喪盡,一至於此,任其胡鬧,而不加以矯正,長此以往社會前途的發展,還有什麼希望嗎?現在且把我對於張先生的定則,略加解釋,借匡反對者、頑固者的荒謬的議論。
但我在未解釋以前必須聲明的:
(1)沈陳譚三人與我素無關係且不認識。
(2)以公正的見解,作公正的解釋,決未受任何方面的使用,而倡荒謬的議論。
張先生的愛情定則為四項,就是:
(1)有條件的。
(2)是比較的。
(3)可變遷的。
(4)夫妻為朋友的一種。
他所定的四項不但毫無疵瑕,並且還有很完滿的理由。大家不信,聽我道來:
我們要想和異性發生戀愛,當其初步,必使雙方有欣佩心,由欣佩心漸漸至有敬慕意,久而久之,才可發生戀愛。但是何以能於對方有欣佩心了,就是條件。這種解釋,不但不為牽強,並且是自然的道理。譬如:有甲乙二人,甲是個痴子,狂放浪蕩,不知檢約,見了人還肆口謾罵。乙則不然,聰明精幹,頗有規矩,敬人以禮。若有第三人見之,必厭甲而愛乙,厭乙而愛甲者,必絕無其人,所以然者,豈不是因條件的關係麼?總之,愛情是有條件的,有了條件,當然比較其較好的條件而就之,不過若人們的條件很完備,自己的條件太不完備,相形之下,既懸殊,所以也遂不妄想矣。猶之乎當酷熱的天,人們真想到較風涼的地方去納涼,但是空中雖涼,因為不易上去,所以也就不去攀高妄想了。至於結婚或訂婚後感著對方的條件不能滿足我的欲望,或者彼此都不能相容,勉強的結合,不但毫沒意趣,也不過雙方徒感困苦而已。夫妻是朋友的一種一項,我只是認為是實理沒有旁的話可說。我的朋友戚女士讀完通篇,疑問道:「照你說愛情是有條件的,設使以『色』為條件的人,等到他的妻(或夫)的色衰了,豈可隨便棄掉,另娶少年婦女來滿足他的欲望?」我的弟弟聽著這種怪問,不禁憤憤替我回答道:「使得的,使得的,但是他的妻色既衰,他也年老,若使其初因他妻的色美,而發生戀愛在當時他的欲望必然是滿足的,以互相滿足欲望而相處至色衰之久,則其間必然發生一種感情,所以現在雖使任何方面色衰,因有一種感情的代替,那麼也不至於變遷的了。」戚女士聞竟只是點首稱是,瞠目咋舌,不知所對。我以為二人的問答很有點價值,所以就作此篇的結論。
陳沈事與張先生的愛情定則有密切關係,愛情定則既是有條有理,陳女士的舉動於是乎就不可厚非了。
六月,六日,於中國大學
* * *
(1) 本部分按語及討論一原載1923年5月18日《晨報副刊》。
(2) 本文原載1923年5月19日《晨報副刊》。
(3) 本文原載1923年5月19日《晨報副刊》。
(4) 本文原載1923年5月20日《晨報副刊》。
(5) 此話最初是胡適在朋友張慰慈的扇子上題的句子。後來,陳獨秀在《每周評論》第25號里引用了這句話,並加了一句評語:「我看不但愛情如此,愛國愛公理也都如此。」過了幾天,陳獨秀被北京軍警抓進警察廳,胡適即發表隨感錄《愛情與痛苦》,其中寫道:「我們要對獨秀說的話是:『愛國愛公理的報酬是痛苦,愛國愛公理的條件是要忍得住痛苦。』」
(6) 指女校教員沙玉琴逃婚事。
(7) 本文原載1923年5月21日《晨報副刊》。
(8) 今譯愛因斯坦。
(9) 本文原載1923年5月22日《晨報副刊》。
(10) 本文原載1923年5月23日《晨報副刊》。
(11) 知事是中華民國初期對縣一級最高行政官的稱呼。
(12) 道尹是民國時期的官名。1914年5月,袁世凱公布省、道、縣官制,分一省為數道,全國共93道,改各省觀察使為道尹,管理所轄各縣行政事務,隸屬省長。1924年6月,北洋政府內務部通令廢道制,裁撤道尹。
(13) 本文原載1923年5月23日《晨報副刊》。
(14) 今譯奧斯卡·王爾德(1854—1900),愛爾蘭作家、詩人。
(15) 即《溫德梅爾夫人的扇子》,也譯為《少奶奶的扇子》或《遺扇記》,王爾德所作喜劇。
(16) 本文原載1923年5月24日《晨報副刊》。
(17) 本文原載1923年5月25日《晨報副刊》。
(18) 本文作者為許廣平,當時就讀於北京女子高等師範學校國文系。
(19) 本文原載1923年5月26日《晨報副刊》。
(20) 本文原載1923年5月27日《晨報副刊》。
(21) 本文原載1923年5月28日《晨報副刊》。
(22) 本文原載1923年5月29日《晨報副刊》。
(23) 愛德華·卡彭特(Edward Carpenter,1844—1929),英國詩人、哲學家。
(24) 愛倫·凱(Ellen Key,1849—1926),瑞典女教師、記者、婦女運動活動家。
(25) 本文原載1923年5月30日《晨報副刊》。
(26) 本文原載1923年5月31日《晨報副刊》。後附一段記者按語。
(27) 為舊曆去年,即1923年1月16日。
(28) 本文原載1923年6月2日《晨報副刊》。
(29) 本文原載1923年6月3日《晨報副刊》。後有記者附答。
(30) 本文原載1923年6月4日《晨報副刊》。
(31) 本文原載1923年6月5日《晨報副刊》。
(32) 即induction,今譯歸納。
(33) 即deduction,今譯演繹。
(34) 本文原載1923年6月6日《晨報副刊》。
(35) 本文原載1923年6月7日《晨報副刊》。
(36) 今譯托馬斯·阿奎那(1225—1274),中世紀神學家、哲學家。
(37) 應為「阿美排」,為apeman(猿人)的音譯。
(38) 美國哲學家約翰·杜威之妻,名艾麗絲(Alice),杜威1919—1921年來華講學,其夫人隨行,並在京浙等地做過演講。
(39) 本文原載1923年6月8日《晨報副刊》。
(40) 本文原載1923年6月9日《晨報副刊》。
(41) 本文原載1923年6月10日《晨報副刊》。
(42) 本文原載1923年6月13日《晨報副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