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定則 · 愛情的定則與陳淑君女士事的研究(1)

張競生 《愛情定則》
張競生 現時青年男女喜講愛情。究竟,實在知道愛情的人甚少;知道了,能去實行主義的人更少。所以我先從愛情的理論方面說一說,然後再取陳女士的事實作為證助的材料。或者於愛情知與行二面上均有些少的貢獻也未可知。 愛情的定則,有由於生理的、心理的及社會的不同,原是一種極繁雜的現象。節要說來,約可分為下列的四項: (一)有條件的。 (二)是比較的。 (三)可變遷的。 (四)夫妻為朋友的一種。 (一)愛情是有條件的。——什麼是愛情?我一面承認它是神聖不可侵犯,一面又承認它是由許多條件所組成。這些條件舉其要的:為感情、人格、狀貌、才能、名譽、財產等項。凡用愛或被愛的人,都是對於這些條件,或明較,或暗算,看做一種愛情的交換品。那麼,條件愈完全的,愛情愈濃厚。條件全無的,斷不能得有些少愛情的發生。 (二)愛情是可比較的。——愛情既是有條件的,所以同時就是可比較的東西。凡在社交公開及婚姻自由的社會,男女結合,不獨以純粹的愛情為主要,並且以組合這個愛情的條件多少濃薄為標準。例如甲乙丙三人同愛一女,以誰有最優勝的條件為中選。男子對於女人的選擇也是如此的。因為人情對於所歡,誰不希望得到一個極廣大的愛情呢?所以把愛情條件來較,作為選擇的標準,這是人類心理中必然的定則。 (三)愛情是可變遷的。——因為有比較自然有選擇,有選擇自然時時有希望善益求善的念頭,所以愛情是變遷的,不是固定的。大凡被愛的人愈有價值,用愛的人必然愈多。假使在許多用愛中,被愛的暫是擇得一人,而後來又遇了一個比此人更好的,難保不舍前人而擇後的了。在歐美社會上,常有許多男女挑擇所歡,至於若干年,改變若干次。已訂婚的則至解約,成夫妻的或至離婚。若就我輩頑固頭腦看去好似多事,但就愛情可變遷的定則說來,實在是很正常的事情。 (四)夫妻為朋友的一種。——「夫妻為朋友的一種」這個定則與上說的三個定則有互相關係。愛情既是有條件的、可比較的、可變遷的,那麼,夫妻的關係,自然與朋友的結合有相似的性質。所不同的,夫妻是比密切的朋友更密切。所以他們的愛情,應比濃厚的友情更加濃厚。故夫妻的生活,比普通朋友的越加困難。因為朋友可以泛泛交,夫妻的關係若無濃厚的愛情就不免於解散了。歐美離婚案的眾多即是這個道理。(別一方面,夫妻的關係在社會上、家庭上、子女上及經濟上有種種的,也是不能做朋友的關係一樣看的。但這些乃為夫妻結合後所生出的問題,與我所說的定則是二件事不相同。) 依上的四個定則說來,凡要講真正完全愛情的人,不可不對於所歡的——或在初交,或已定約,或經成婚——時時刻刻改善提高彼此相愛的條件。一可得了愛情上時時進化的快感,一可杜絕敵手的競爭。同時,夫妻的生活上、道德上,也極有巨大的影響。試看歐美人的夫妻不得不相敬如賓,彼此不得不互相勉勵竭力向上。因為他們知道愛情是可變遷的,夫妻似朋友是可離開的。知道彼此二人中有一感情不好或人格墮落,雖前此所愛的匹偶,也不肯寬恕姑容,必至反目離婚,於他的幸福及名譽上必受莫大的損失呢。若在夫妻結合無愛情的條件,無比較與無變遷的地方,男女僅是一種性慾的交換品,夫妻不過為一種家庭的不動產。在這樣可憐的惡劣社會和家庭,女的則守「嫁狗隨狗」的訓言,男的則存「得過且過」的觀念,以至為夫的,則想無論如何對待他的婦人,她必不能或不敢琵琶別抱。所以男威日恣,養成家主的虐風。為妻的,則想一失足成千古恨,一夜床已百年恩,所以忍氣吞聲造就婢妾的惡習。 我們既然處在這個惡劣的中國社會,不人道的家庭,完全違背愛情定則的人群里,當然一見陳淑君女士棄沈就譚的事,就生了一部分人的大驚小怪了。他們說陳已與沈約,義無反顧。以舊式眼光看,六禮將成,燒豬一送(廣州風俗)(2),陳女士生為沈家人,死為沈家鬼,再不能有他變了。現在我們應當明白的,陳沈定交,全是新式。主婚既憑自己,解約安待他人!憑一己的自由,要定婚即定婚,要改約即改約。若人以她的解婚為駭異,應當駭異她從前的定約了。若人以她就譚為迫脅,怎麼不說她先前愛沈也有同樣的嫌疑呢?無論陳與沈的定約,僅是口頭文字上的表示,即使為夫婦,也可離婚從別人,於情於理原無違背。因為夫妻原是朋友的一種。愛情原是有條件的,比較的,可變遷的東西。夫妻相守如能永久,或已定婚必要守約,這個或許是一種好事。倘若夫妻不能長久,或定婚至於解約,乃為個人主觀與環境及愛情條件的變化,斷不能就說他是一定不好了。明白此理,我人對於陳女士不獨要大大原諒她,並且要讚許她。 陳女士是一個新式的,喜歡自由的女子,是一個能了解愛情,及實行主義的婦人。她的愛情所以變遷,全受條件的支配。據她所說,見了譚宅亡姊的幼孩弱息,不忍忘情於撫養。據我所知,譚的性情溫和也是使她好似向火消化的雪獅子的一個理由。他如譚的學問、才能、地位也不是沈生所能及。這些條件均足左右陳女士對於沈譚的愛情。可是她雖改舊擇新,究竟並未薄倖忘舊。她雖則與譚偶,終視沈為朋友,貽書勸勉。足見她是一個有情誼的人。 就理而論,陳女士年已二十餘,已有自由擇人的權利。無論她所改選的或好或歹,他人原無置喙的餘地。只緣處在這個新舊觀念互相衝突的社會,批評的人,一眼看她的新式上好處,一眼又看她不守舊式規矩的不好處,以致誤會叢生,指摘頻至。遂使可憐弱女,心跡難明。或者她竟為這個無情的社會犧牲品也未可知。凡人具有同情心,我不忍見陳女士的受屈太深。我更不願愛情定則的永久遭殃。我尤不願沈君及一般人的終久誤會不解。所以鄭重寫出此篇,使人知道愛情的變遷,自有變遷的理由。使人知道夫妻是一種的朋友,可離可合,可親可疏,不是一人可專利可永久可占有的。希望此後,用愛或被愛的人,時時把造成愛情的條件力求改善,力求進化。那麼,用愛的不怕被愛的有所變遷,被愛的也不怕用愛的有改志了。 * * * (1) 本文原載1923年4月29日《晨報副刊》。 (2) 燒豬在廣州的舊式婚俗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舊時廣州婚禮,女方於成禮後三日返父母家,必以燒豬隨行,其豬數之多寡,視夫家之豐瘠;若無之,則婦為不貞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