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宗棠全傳 · 五十一 官之買賣

秦翰才 《左宗棠全傳》
清代每當度支匱乏時期,所恃以增裕收入者,捐輸為一種。捐輸一名詞之對待,為獎勵。人民向政府捐納某數之款項,由政府獎給某級之職銜;或人民已為官吏者,更向政府捐納某數之款項,由政府再獎給某種之優惠。一言以蔽之,買官與賣官而已。此種制度,當遠溯於漢武帝之鬻爵,歷朝多有行之。但種種辦法之細密,至清代而集其大成,匯為一編,名曰《籌餉則例》。咸豐、同治與光緒三朝之軍事費用,有一部分取給於此。 捐輸本集中京師,由戶部主辦。太平軍興,為便利招徠計,由各省總督、巡撫或主兵大員,請發空白執照,自行勸募。並以籌餉為名,將規定費額,分別酌減若干成,可稱為貶價賣官,猶一般商店之大廉價。顧其飯資與照費,仍須解歸政府,因此乃戶部官吏所共分潤也。此項辦法,亦系由錢江建議於雷以諴,先在揚州試辦,以後各地仿行,均視為籌餉之一法。嗣以政府自將辦理捐輸之權,授於各省,戶部直接收入大為減損。於是又指定若干項,不准各省或主兵大員勸募,專歸所謂京餉局者經理,指充京餉。 左宗棠督師入浙,初步籌餉及興辦善後籌款,亦均多借捐輸之力。照原規定:凡報捐實職虛銜,本減二成者,仍迎減一成;已減四成者,不再迎減。其應歸京餉局收捐分發等項,並監生補交四成實銀,亦仍令捐生赴京上兌,浙省概不收捐。注725 但在同一時間,在同一區域,多方作同一之勸募,民力總屬有限,捐輸之效,有時而窮。於是胡林翼別出心裁,因軍中購運糧食艱難,便以減成捐米為號召。實質即漢代募民入粟之意。宗棠入浙後,因採運不易,乃援例為之。林翼原訂章程: (一)凡捐實職、虛銜,照籌餉例,統減四成;升銜、加級各項,向減四成者,准再遞減二成。於水陸通區,設局收米。捐米一石,加耗米一斗五升,運腳費銀三錢五分,准作捐例銀五兩。 (二)其有陸路遙遠,運米維艱者,准交折色,每米一石,連折耗與運費,計銀二兩五錢。 (三)飯銀、照費仍照例繳納。 (四)以上應繳現款,均以庫平足紋上兌,概不准搭交錢鈔或餉票。 (五)應歸京餉局收捐各條,並補交四成實銀者,仍不准收,以裕京餉。 宗棠以第五款所包括之指捐與分發,如必須在京師辦理,則捐輸者有時憚於遠行,難免使捐收減色。後奏准變通辦理,一併由浙江經募,而仍將所收之款解繳京餉局。注726 此項章程,固以捐米為名。然觀第二款之例外,可知意仍在捐銀,而綜核浙省辦理米捐,截至同治六年為止時,其收本省捐輸銀七十一萬八千四百五十八兩;江北上海捐輸銀二十萬八千八百二十五兩;本州省米捐銀七十三萬五千三百七十三兩;江西等處撥解捐米五千三石八升。足見捐輸者,亦多捐銀而少捐米。注727時已革浙江按察使段光清募得銀二十萬餘兩,宗棠為奏准賞還頭品頂戴。又已革浙江補用道溫州府知府王景澄募得銀七萬餘兩,亦為奏准開復知府原官,補缺後仍以道員用。此則又借勸人捐輸而為己得官者也。然宗棠固以為此兩人本屬良吏,其被革乃屬冤抑可原耳。注728 宗棠督師陝甘,糧餉兩絀。而其時陝西已在本省及鄰近產米之區勸辦米捐,李鴻章復易米為麥,在陝西等產麥之區,勸辦麥捐。宗棠感覺如仍援米捐章程勸募,勢必妨礙他方之進行,於是奏准就京餉局收捐各條中,暫行劃出若干條,歸甘肅勸辦,他省不得援以為例: (一)京餉局專收各條,有以十成實銀上兌者,准交銀米各半;有以五成實銀,五成鈔票大錢上兌者,准以十成實銀合計米數,本折一體收捐。 (二)捐米一石,加耗米一斗五升,運費銀三錢五分,准作捐例銀五兩。其規定應搭收實銀者,仍照收實銀。以銀折米,每石連折耗運費,准折交銀二兩。 (三)以上應交現款,均不搭錢鈔或餉票。 (四)飯銀與照費,仍照例交納。 同時,陳明「或有情殷報效,願以米麥等項餉軍,而力有未充,不敷請獎,並鄉僻居民但求頂帶者,由臣刊發五品以下捐助軍糧功牌,視捐數之多寡,分等給予外獎,存候匯咨」。注729誠以捐輸制度本成立於人民之虛榮心也。 宗棠辦理甘捐,於西安設總局,歸西征糧台兼管;於秦州設分局;又在各省普設分局十七所,是為:福建、浙江、山西太原、山西運城、河南、河南南汝光、河南彰衛懷、湖北、湖南、山東濟南、山東濟寧、山東登萊青、江蘇上海、江蘇江寧、江蘇揚州、四川、廣東,均由宗棠直接發派員主辦。而湖南、江西、四川、陝西、福建、江蘇、江寧、山西等八處,更委託各該省捐局帶辦;陝西、山西、河南等三處,更托各該省布政使帶辦。於是自同治八年(1869)五月開辦,訖光緒元年(1875)五月結束,自辦部分折合銀七百四十一萬八千九百另七兩,托辦部分折合銀一百三十萬九千八百四十七兩,兩共八百七十二萬八千七百五十四兩。注730 然勸辦捐輸,或設局,或派員,開支正復非鮮。且既以籌款為目標,而勸辦者又有獲得獎勵之希望,於是總不免竭澤而漁之弊。如福建辦捐,其初尚擇上等殷戶情勸,繼則中下之戶亦勒派捐繳,甚至差提押追。宗棠至,始飭速行停止。注731 以上浙江、甘肅兩省在宗棠主辦下捐出之虛銜實職,就宗棠請發戶部及國子監執照,可知梗概: 浙江第一次請發職官花翎、藍翎及春典虛銜從九品執照一千張。 浙江第二次請發各項職銜貢監生執照五千張。 浙江第三次請發各項執照一萬張。 浙江第四次請發各項虛銜春典執照三千張,貢監生執照二千張。 浙江留用前巡撫王有齡請發貢監生執照三千四百張,國子監執照二千二百三十四張。 甘肅第一次請發各項執照五千張。 甘肅第二次請發五、六、七、八品銜執照五千張,貢監生執照五千張。注732 甘肅第三次請發貢監生執照一萬張,從九品執照五千張。 甘肅第四次請發貢監生執照二千張。 甘肅第五次請發從九品執照一萬張,貢監生執照一萬張。 其數量之巨,自屬可觀,令人不能無「朔方賤如狗,都督滿街走」之感。又捐輸本不分文武,而武職報捐,惟福建為多,宗棠於同治五年(1866)十月,奏陳其弊害而請求停止: ……閩省營務,積弊甚於他省。推原其故,由武營捐班太多,流品混雜,勢豪策名右職,借為護符,劣弁巧獵升階,專為牟利,一旦夤緣得缺,竟敢靡惡不為。現在稍示區別,報捐者漸少於前,即此可知從前報捐之多,實為軍政之蠹。所有閩省捐納武職各員弁,應一律送部引見。其未引見者,概不准收標委署。至捐例原為籌餉起見,武職官階捐納,例銀本屬無多,除福建一省外,各直省報捐武職者甚屬寥寥,實亦得不償失。應請旨敕部將報捐武職一條,永遠停止,以杜貪競,而肅軍政。…… 清廷韙其議,通諭各省報捐武職,均著永遠停止。注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