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法講義 · 第九章 論辨文
第三十六節 論辨文底旨趣
論辨文底旨趣,在乎——
使人信從作者底判斷。
人類思想不能盡同:同是一事,有人以為是,有人或以為非;同是一景,有人以為美,也許有人以為丑。在這是非、美醜、善惡等等的紛紜之中,我們自己決不能沒有一個判斷,也不能沒有在紛紜中確立自己判斷的欲求。既有這欲求,就不能沒有列舉證據、條陳是非曲直使人信從的努力。這列舉證據、條陳是非曲直使人信從的努力,就是論辨文。
所以每一篇論辨文,對於所論,當時(1)必有(實際的或假定的)種種異議,(2)作者必有一個確定的意思,(3)作者必有使別人信從自己判斷的意志。概括說,就是:使人信從自己判斷的一句話。一切論辨文,旨趣必在這一句話。
第三十七節 論辨文和記載文 紀敘文及解釋文
論辨文和記載文及紀敘文很易辨別。因為記載文是記載事物形狀性質的文章,和確立斷定的論辨文不同;如記載秋社中秋瑾底像片[1]形狀怎樣的,便是記載文,說秋瑾是善人是惡人的,便是論辨文。又因為紀敘文是紀敘事件的文章,也和論辨文不同;如紀敘秋瑾怎樣革命怎樣被殺的,便是紀敘文,判定那革命那被殺是應該或不應該的,便是論辨文。這些都很容易辨別,決不會辨別不清。
只有論辨文和解釋文,有時在旨趣上頗易混淆。因為解釋文和論辨文的異點,在乎解釋文只是使人理解,論辨文不但使人理解,而且使人信從自己的斷定。如解釋「法律是……」,這無論是法律家是安那其主義者以及別的人都可解釋彼;與相信法律是否善良與是否應該存在無關係。但論辨文對此,卻須有堅定的判斷,而且不能更有別的判斷。不然,就是模稜兩可的昏昧文章,不足以使人信從了。這是兩者底異點。但有些解釋文,從形式看去雖然只是使人理解,其實旨趣也在使人信從。如說「法律底作用」「法律底起源」等等,如果說得巧妙,恐怕讀者也就會信從他們底法律。這種以論辨為目的、以解釋為形式的文章,我們卻也時常可以看到。這種文章,在旨趣上就和論辨文全然沒有區別了。在這時候,我們因為論作文法的便宜起見,只得更從形式上區別這兩者。就是:目的在論辨,形式是解釋的,仍稱解釋文;目的、形式都是使人信從的,才稱論辨文。
論辨文中每有解釋文混雜在內。如在未論辨之先,往往用解釋文解釋題義,在論辨中間有時也夾插些解釋文,解釋所用的字義等等。
第三十八節 論題和判斷
上文已經說明,論辨文旨趣在乎使人信從作者底判斷。所以論辨題目必就是一個判斷。單是一個名詞,如說「比賽運動」,是不能做論題的。要做論題,照例必須寫成一個判斷,如說「比賽運動應該廢止」或說「比賽運動不應該廢止」,這才可以發表主張,陳述結論。
但通常為省便起見,往往也只寫一個名詞;如只寫「比賽運動」或只寫「論比賽運動」之類。這在形式上固然是一個名詞,其實所論內容,必仍是一個判斷,必仍是甲乙兩名詞意義底離合。如果內容真以「比賽運動」之類的一名詞為題,那就只能做一篇記載文,記載怎樣比賽,只能做一篇紀敘文,記錄甚麼地方比賽的經歷,只能做一篇解釋文,說明怎樣才是比賽運動,卻決不能做成一篇論辨文。
其次,論題上所含的判斷,又必須只是一個。對於所謂一個,不宜太拘執,看作完全只含一個判斷。在一篇論辨文中間,判斷是不妨有兩個三個乃至四五個的。如論比賽運動,我們正不妨分別論列哪幾點有利哪幾點有害。但最末必須有一個最高的概括的判斷作中心的論點,籠罩了全篇。如前例即須有一個斷定利少害多或害少利多的判斷作中心。不然,就易陷在所謂「妥協的邏輯」。
其次,對於所下一個判斷或一個概括的判斷,又必須從始確定,至終堅持;對於所含小判斷,也必須依照層次說出,必須按下一個再說一個,不可凌亂。不然,文章就易散漫,思路也易凌雜。
其次,對於這從始確定的判斷,又必須用最明顯的字句表出。如「自然比人為更美」這一類的題,因「美」字有種種解釋,便不宜用。對於這從始確定的判斷,又必須用最簡潔的字句表出。如涉及枝葉問題的字句,最好設法避去或限定。這是關於論題應該注意的幾點。
第三十九節 引論和解釋
論題既定,其次就是闡明論旨的論證。論證共可分為三部:一是引論;二是論辨本文;三是結論。此節專說引論。
引論底任務,在乎解釋論題底要領。解釋要領,應該遵守解釋文底規律,將論題所關涉的內容極其平允地寫出。凡偏護一面的話與貶損一面的話,都不可列入。
引論中可以列入的解釋,約有以下六條:
(一)論題底由來。
(二)用語底意義。
(三)撇開論外事項。
(四)承認共許事項。
(五)正反兩面意見底分歧點。
(六)本文底中心論點。
這六條是引論中可以列入的解釋,但並不是引論中必須羅列的解釋。如論題由來倘是讀者所熟知,第一條便可省去不說;用語意義倘已有明確的解釋或為讀者所周知,第二條便可省去不說;又如論題本身並不涉及枝葉問題,第三條也便可以省去不說。
至於立敵(即立論者和敵論者)共許事項,通常總是表出的好。如論「比賽運動應該廢止」時,如果論者心裡真是承認「會合運動是一樁不應廢止的事」,這就不如明白承認。因為如此,一面可以使共許事項列在爭論事項之外,免得在這共許事項上費了些無謂的話。一面又因為列入爭論事項之外也並不是列在論辨本身之外,有時倒不如明白承認了共許事項,反可以利用彼來給自己底議論張目。
其次,正反兩面意見底分歧點也該明白表出。因為這樣更可以使爭論事項明白認識,論證強弱通體呈露,而且可以趁勢引出第六條自己主張的中心論點來。
至於發表自己主張的中心論點應該明白表出,那更不必說了。
以上是關係引論的通則。我們援用這些通則,有一句簡括的話最不可忘卻。就是引論不可過長,並不可列入論題無關的話。引論太長,常易招人厭煩,不足使人注意;列入論題無關的話——特是「此問題很難,中國現在尚是無人研究」一類徽州人說的「戲台里喝采[2]」的話——也易引人嫌厭,激出意外的反感。
第四十節 證明責任和證據
論題底要領既經解釋明白,其次就是論辨本文的證明。但要證明,須先搜集證明責任內應有的證據。所以在運用證明方法之前,還須注意兩樁事:一、就是認明證明底責任;二、就是搜集證明底證據。
一、證明底責任
證明底責任怎樣才能夠劃定呢?這必須審察判斷本身和社會背景底關係才能夠劃定。就是:要看誰主張變更既定的事實。誰主張變更事實就該由誰荷負[3]證明底責任。譬如有人主張學校廢止足球,因為這是一樁主張變更學校里有足球舊習的事,證明責任便該由主張人荷負,須由佢[4]陳列證據,證明為什麼要廢止。至於主張維持既定事實的人卻只須搜集證據,反駁對面所陳示的理由便得,此外不必更找尋什麼依據。因為只要廢止的主張不能成立,現有的狀態當然可以依舊維持下去;不必另說理由,維持論底目的也已達到了。
如不認明這種責任底界限,勉強從反面去證明,有時便很危險。例如有人說「甲在乙處賭博」,我們倘不從那人所陳示的證據反駁,卻用甲底道德習慣等等證明「甲不在乙處賭博」,這就很難成立。因為甲平時雖不賭博,那時或竟在乙處賭博也未可知。其實此事只須就對面所說反駁,便可了事;不去反駁,卻去證明,不是自蹈危機麼?凡是反面證據不十分堅實時,這等危機總以不蹈為宜。
二、證明底證據
證明底責任既經認明,以後便可從各方面搜求證明責任內應有的證據。諸凡證明責任內可以搜求的證據,共有直接和間接兩類:
(A)直接的證據
直接的證據,就是眼前的事理,並非論者思忖所得的證據。此類證據,約有以下三種:
(1)自己底經驗——搜求這等證據,有觀察、試驗兩種方法:觀察,即所謂「任物自形而觀其變」;試驗,即所謂「致物之變而察其情」。審定此種證據是否堅實,須看是否夾有主觀的揣測。
(2)別人底指證——搜求這種證據,有訪問、通信及看報等法。審查這種證據,須注意以下兩方面:(a)說話的人是否可以憑信。(b)說話本身是否可為依據。對於(a)項,常須注意:說話的人是誰,那人對於指證的事實有沒有偏見,有沒有充分的知識,有沒有特別的用意等等。對於(b)項,常須注意:和別的事實是否連貫,和別處的消息是否符合,和日常情理是否相合等等。
(3)自己和別人共信的公例、學說、經典之類——搜求這等證據,可以翻閱專門的書報論文等類。審查時,必須注意:是否共信。(如耶教徒引福音作證據和孔教徒辨[5],孔教徒用「子曰」「詩云」作證據和耶教徒辨,便是一樁徒勞的事。)
(B)間接的證據
間接的證據,就是論者從眼前事實加以思忖所得的證據。此類證據,約有以下四種:
(1)事前證據——這種證據,就是可為議論事項原因的事象。換句話說:就是用原因去證明結果。如論斷「甲不在乙處賭博」的,倘以甲平時的品行為證據,這證據便是事前證據。
(2)事後證據——這種證據就是可為議論事項結果的事象。換句話說:就是用結果去證明原因。如證明天曾經下雨時,倘舉天井地濕為證據,這證據便是事後證據。
事前和事後兩類證據,都根據於因果關係;審查這兩種證據時,也可以依據審查因果關係的通則,注意下列兩事:
(a)所說的原因必生出所說的結果麼?
(b)所說的原因以外沒有別的原因麼?
例如:對於(1)底例和(2)底例,須先審察平時品行好和不賭博,天下雨和地濕,是否是必然的關係。如不是必然的關係,是證據便已不足憑信了。假定像這兩例,是必然的關係,也還該問另外有沒有別的原因。如(1)底例,或許另有甲最相得的人誘佢娛樂等等原因而甲竟去賭,(2)底例,或許因灑水等等原因而地面竟濕,卻並不是因為曾經下雨。這樣,前舉兩種證據也便破了。所以,這等證據,必須對於(a)(b)兩問都能答道「是」的時候才有獨立的價值。
(3)例證——這種證據,就是要證明事象中的實例。如舉出某校幾個好的運動員,斷定某校擅長運動時候所用的證據,便是此種證據。用此種證據,須注意以下兩條件:
(a)所舉例證須極多,反證須沒有或極少。
(b)所舉例證須可以代表同類。
不然,便不足憑。
(4)類似例——這種證據,就是要證明事象底類似例;即舉幾種事象底幾個類似點,去證明其餘各點底類似。如依據人和動物底行動,斷定動物底意識時候所用的證據,便是這種證據。用這種證據,須注意以下兩條件:
(a)類似各點須全是本質的屬性。
(b)本質屬性須全合論斷的屬性。
例如用了甲乙兩人容貌、干支等類以為證據,證明兩人命運底相似,這就不足憑信;因為容貌、干支並不是命運重要的屬性,即本質的屬性。又如用了甲和小說家的乙,兩人教育境遇略略相同,也都能文為證據,去證明甲也可以成為小說家,在別有乙富想像力甲不富想像力的屬性存在時,也絕不足憑信。因為想像力底缺欠並不適合小說家底屬性。
總之,搜求憑證是作論辨文最困難的一件事,同時又是最重要的一件事。論辨文底成功大抵由此,失敗也大抵由此。因為重要,所以我說得略詳;因為困難,所以最穩方法乃是專搜責任內應有的憑證。
第四十一節 證明法式
證明責任內應有的憑證既經搜集齊備,以後就可以進入論辨本文的證明了。
證明就是引導讀者對於論題所含真實判斷認為確實的作用。世間真實的事象,人們未必信為確實(例如各種真實的新學說);而人們認為確實的事象,又未必便是真實(例如古人確信的天圓地方說)。在這時候,如希望佢們覺悟認為確實的並非真實,而不認為確實的卻極真實,便不能不應用憑證,陳示理路,使我們認為確實的真實,佢們也認為確實。而這使人認識論題所含判斷的真實而認為確實的作用,就是我們所謂證明。
證明有種種的法式。依推論底方法,可分為演繹法、歸納法與比擬法三種。
(一)演繹法——就是用比較概括的判斷,證明論題的方法。例如用「凡人都會死」一個總括判斷,證明「某人會死」之類,就是這一種的證明法。這一種證明法,最普通的有下列三種:
(A)普通的論證——這就是以公理、學說之類為前提的證明。
(B)依因的論證——這就是以事前證據為前提的證明。
(C)依果的論證——這就是以事後證據為前提的證明。
這三種都有概括的判斷作大前提。(B)例的大前提如「品性怎樣的必將犯什麼罪」,(C)例的大前提如「用甚麼器械的必是甚麼盜賊」。運用這等前提證明論題時,應該注意下列兩條件:
(a)論題的判斷,必須真實為概括的判斷所含。
(b)論題的判斷,必須真實為概括的判斷引出。
(二)歸納法——就是提示經驗、指證、例證,用這比較特殊的判斷,證明論題的方法。例如列舉過去一個個人死了的實例,證明「凡人都會死」之類,便是這一種證明法。運用這種證明法,須注意前節(B)「例證」項下的兩條件。
(三)比擬法——就是以類似例證明論題的方法。例如用「水火不相容」,證明「善惡不兩立」之類,便是這一種證明法。運用這種證明法,也須注意前節(B)「類似例」項下的兩條件。
證明又可從證明底著眼點,分為直接證明、間接證明兩種:
(一)直接證明——就是對於自己底主張,直接提出了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真實的方法。
(二)間接證明——就是指證了和自己主張反對的判斷不合理,間接證明自己主張合理的方法。這種證明的根據,就是所謂「排中律」。即在甲是乙抑是丙抑是丁議論紛紜的時候,表明甲是丙是丁底不可能,來證明甲是乙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用在反駁反對論的時候頗有力。
第四十二節 論辨文底統一
證明完了,以後便是結論。但結論不過是引論和論辨本文底提要,這裡可以無須多說了。只有關於論辨文全體底性質,以前不曾說及,這裡應該附說幾句。
我以為凡是理想的論辨文,逐部的判斷必定精確而明晰,每行的文辭必定溫熱而警策。而這些又必能互相輔助,互相輝映,成了個有機的整體,使人無懈可擊。這「有機的」性質,就是論辨文底統一性。統一在論辨文中,正如明晰在解釋文中,乃是一種最重要的性質。
因為統一很重要,所以那些忽而這麼說,忽而那麼說,不能首尾堅持一說,使人無所適從的,當然不足取。也因為統一很重要,所以從前那種論人好處故意加上了些貶辭,論人壞處故意添上了些恕辭,所謂用「補筆」的惡習,也當然應該矯正。
而且,在這統一之中也須有點講究,應該覷定了將被駁擊的危懼點,而將上下文的勢力盡數統一在這點,使似可搖撼的形勢頓成不可搖撼的權威。從前有人說「文章最妙是先覷定了阿堵[6]處,卻於阿堵處底四面,將筆來左盤右旋,右盤左旋,再不放脫,卻不擒住」,這在現在,當然不能算是文章底通則了,但只移來解釋這一類集中的氣象,卻也還能傳達了幾分真實的消息。
前幾節所示的經常順序,為這統一底便利起見,盡可以自由省略或變更。
【注釋】
[1]像片:今寫作「相片」。
[2]喝采:今寫作「喝彩」。
[3]荷負:即「負荷」。此類後同。
[4]:方言,讀qú,他。
[5]辨:此義今寫作「辯」。此類下同。
[6]阿堵:六朝時江南方言主,用於近指,相當於「此」「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