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法講義 · 第八章 解釋文
第三十一節 解釋文底旨趣
解釋文或稱說明文,也稱解說文。這一種文章底旨趣是在——
闡明普遍的關係,剖析疑似的界限,使人理解物體、事端以及別的意象。
所以彼底題目,共有三類:
(一)物體。
(二)事端。
(三)別的意象,如「文學」「教育」等等。
在這三類題目之中,第二類題目是和紀敘文底對象相同的,初看或疑容易與紀敘文相混。但兩者對象雖同,方式其實有別。紀敘文所用的方式,是「什麼人物,於什麼時分,在什麼處所,做什麼事」;解釋文所用的方式是「什麼事是怎樣,時分是何時,處所是何處,人物底關係又是怎樣怎樣」。而且,陳述的態度,也頗有點不同。紀敘文可以立主旨,因此可以帶著作者個人的色彩;解釋文是以「使人理解為旨趣」的,卻該全然拋離了作者自己底趣味、傾向等等個人的色彩,全然站在公平無私的境地。因為有這兩層不同,所以解釋文的題目縱和紀敘文底對象相同,其實也還容易分別。
最難分別的,就是第一類的題目。這一類題目既和記載文同對象,方式上有時也很相似,實際上又常用彼來代替說明解釋。因這緣故,所以解釋文和紀載文——特別是科學的記載文——底區別,比之解釋文和紀敘文實更難辨別。但也只是表面的關係。倘從根本上觀察,其實也並不難區別,不過必須注意下列兩方面罷了。第一,須注意對象底範圍。記載文對象底範圍是特殊的,是具體的;解釋文對象底範圍是普遍的,是抽象的。例如陳述花,記載文陳述的範圍只是這朵黃的菊花那朵白的玫瑰;解釋文陳述的範圍卻是花底全體,是包括了一切的花說的。就使所說是黃的菊花白的玫瑰,也必是關於黃的菊花白的玫瑰全體普遍的事實,而不是這朵那朵的菊花玫瑰;如只陳述這朵那朵特殊的花,那便是記載文了(至多是代替解釋文的記載文)。第二,該注意陳述底旨趣。因為記載文在乎記載形狀、性質,解釋文在乎闡明關係、界限,旨趣顯然不同;縱有疑似,也只要決定了旨趣便可辨別。例如本書第十八節中——
牽牛花清晨開著,一受日光便萎縮了。
的一例,固然可以有兩種旨趣上的看法:看作記載牽牛花底性質是記載文,看作闡明日光與牽牛花底關係是解釋文。但這等旨趣底辨別,都可以從上下文或全文底傾向上決定;決定了旨趣,文章底種類也便被決定了。所以倘若徹底尋究,解釋文和記載文底區分,其實也並不難辨別。不過必須徹底尋究罷了。
第三十二節 解釋文底效用
解釋文底旨趣既在闡明普遍的關係、剖析疑似的界限,使人得著事物文章明確的理解,彼所陳述,當然應如上節所說,不是特殊的事實,而是某一事件全體的概念了。彼所陳述,既是某一事物全體的概念,那麼我們看了自然也不止對於過去曾經經驗了的事物可以得著充分的知識,就是不曾經驗,或者還在未來的事物也可以有了預知的知識。所以這種文章底效用,這種文章在教育上的價值,頗覺極其浩大;凡要使複雜的看似簡單,高遠的看似低淺,玄奧的看似顯明,都非用這種文章不可。所以現今凡是科學家報告觀察或研究,先覺傳授舊知或新得,言語學家注釋言語底意義,批評家說明書籍論文以及小說底內容和梗概,翻譯家譯外國語為本國語,或翻文言文為白話文,以及議員說明提案,商人傳達商情,一切凡是需要解釋使人理解的事物,所用的都是這一種解釋文。這種文章效用底浩大,也便可以想像了。
第三十三節 解釋文底條件
解釋文底效用固然這樣浩大,但彼底基礎卻極簡單,全然只是一群單詞界說底集合。因為解釋文只是單詞界說底集合,所以解釋文所具的條件也無非是一些單詞界說中所具的條件。
單詞界說中所具的條件共有七項:
一、類名——即指明被解釋事物所屬的大類。如說:
馬是獸類。
修辭是文章底技術。
標明類名,有下列兩條原則:
A.須標舉切近本名的類名——例如解釋「馬」時,說「馬是動物」,不如說「馬是獸類」。
B.須標舉適合本文的類名——例如在法律論文中解釋「馬」時,說「馬是獸類」,又不如說「馬是動產」。
二、特色——即指明被解釋事物和同類中別種事物特異的幾點。這有下列兩種方法:
A.標明特異的屬性——如說:
人是能造器具的動物。
B.標明特異的發生、成分或功用——如說:
圓是一點在別一點周圍始終隔著同一距離運動所成的平面形。(發生)
硫酸是H2SO4。(成分)
畫筆是繪畫用的筆。(功用)
三、分類——即指明準據或一標準所為的分類。指明分類必須同時指明分類底標準與子目,如下:
教育,可以依施教的處所(標準)分為家庭教育,幼稚園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子目);又可以依所教的事項(標準)分為普通教育,專門教育(子目);也可以依歷史的時代(標準)分為古代教育,中世教育,近代教育(子目)。
標明分類,有下列兩條原則:
A.所用標準,須適合本文底目的或趣味——如區分「人類」,在人類學上應以皮膚底色澤或頭骨底形狀為標準,在統計學上應以性屬(男女)或年齡為標準。又如中國語法上區分詞類應以中國語言底性質及作用為標準,不應列入些無謂的分類;如現今國語中分名詞為有形名詞、無形名詞等等,並不適合語法上目的或趣味的,便全然只是一種言語上的遊戲,不能稱為分類。
B.所舉子目,須沒有遺漏而又不相交錯——例如從前把書分為經、史、子、集四部,經史交錯之間卻有《春秋三傳》;把船分為用帆、用汽、用槳、用篙,而用電的船卻不曾列入,這就是子目相交錯有遺漏底例,盡該設法避免。
四、例證——即指明實例。如說:
顯花植物是松、杉、芭蕉之類,隱花植物是蘚、苔、菌、藻之類。
五、對稱——即標舉同類中互相對待的名稱來解釋本名。如說:
顯花植物是隱花植物底對稱。
六、類似語或同義語——即揭出類似語,或更指明其異同,來解釋本語。如說:
節儉並不是吝嗇。
社會主義和社會思想不同:社會思想是含混指一切以社會為中心的思想;社會主義是分明指一切以經濟的正義為理想的思想。
或揭出同義語來解釋本語。如說:
解釋文就是說明文。
但這種同義語,在同時代同地方的語言中其實很少存在,所以這種解釋法,通常也只用在同一時代語言解釋別一時代語言,或用一地方語言解釋別一地方語言的時候。如說:
卿雲是五色雲氣。
民治主義是德謨克拉西(Democracy)底譯語。
七、語義底變遷——即指出語義歷史的變遷來解明本語界限。如說:
「經濟」這兩字原是經世濟民底意思,但在經濟學上,卻是指利用財貨滿足欲望的活動而說。因為利用財貨滿足欲望貴乎費用小而效力大,所以近來又以儉約省便為經濟了。故浪費就稱為「不經濟」,簡便的方法就叫做「經濟的手段」。
以上七項是界說所具條件底全體,無論怎樣完備的界說想也不會更有別的條件參加在內了。
第三十四節 解釋文底組織
上列七條件可以用下列兩種方法組成解釋文:一是減略的方法,即省略了界說底幾個條件;二是加詳的方法,即對於界說底幾個條件附加界說。
一、省略界說底條件——一個界說中固然可以同時具備上列七條件,但這七條件全然具備的界說,實際上是很少的。實際存在的界說,多半把條件省略了。省略條件的原因,是:
A.因為事物底本質上不能標明——如「本體」這一類最高意象,「時間」「空間」這一類範疇,因為彼本質底關係,並不能標明彼底類名,又如可以看作最低意象的特殊個體,也因為彼本質底關係幾乎不能標明彼底特色,在這時候就只得把類名或特色的條件略去了。
B.因為實際的需要上不必標明——如上舉「德謨克拉西」一個名詞,雖不是本質上不能標明,但如對中國普通人說,其實不必完全標明,只要標舉同義語說「德謨克拉西就是民治主義」,也就很滿足了。
以上兩個是解釋文中省略條件的原因。凡有這兩原因存在的事物,條件盡可省略,解釋文底組織自然也很簡單。
但逢著被解釋事物很難懂的時候,卻須
二、對於界說條件附加界說——這樣,解釋文底組織就繁複了。如標明論理學[1]類名說「論理學是一種規範科學」,對於初學就須附加科學底界說(如說「科學是合理的,有組織的,有系統的學問」),規範科學底界說(如說「規範科學是研究我們應當遵守的法則的科學」);或者竟至於對於「合理」「組織」「系統」,也須附加界說。這樣,界說中又有界說,於是解釋文底組織便繁複了。
所以我們曉得:
解釋文組織底簡單是因為界說條件省略,繁複是因為界說條件附加界說;解釋文組織上有種種的形相,是因為這簡單和繁複的種種形式有種種的配合法。
第三十五節 解釋文底明晰
但無論組織繁簡如何,總之是要使人理解。要人理解,必須明晰。所以明晰一項,乃是解釋文最必要的性質。這明晰底一項,我們做解釋文時應該絕對尊重彼;為彼起見倘需[2]犧牲其餘,也只得犧牲其餘。
要解釋文明晰,當注意下列兩方面:
一、字句適合讀者的程度
文章不明晰的原因有二:一是字句底本身晦澀;一是字句不適合讀者底程度。在這絕對要求明晰的解釋文中,這兩種不明晰的原因都須使彼消滅無存。但第一種,上文已經說過(參看「選詞」「造句」等章),所以這裡只說第二種字句不適合讀者底程度——從正面說,就是字句適合讀者底程度。
要字句適合讀者程度,約略有以下三項應該注意:
A.參用讀者常用的詞面——如對高等(院校的)學生解釋參用外國語,對小學生解釋參用方言之類。這雖違背「純粹」底條件,但為絕對明晰起見,有時只得從權採用。
B.估量讀者底理解力——對有的讀者解釋須簡單,對有的讀者解釋須詳明。如果倒用,程度高者必至厭倦不堪,程度低者必至模糊不明。
C.勿因顧忌而含胡[3]——普通人對於有些事物不敢明白解釋,往往想法含胡過去,但作解釋文的人決不應有這浪費的羞澀。
二、段落按照自然的順序
字句能夠適合讀者底程度,段落還須按照自然的順序,切不可雜亂,也不可任情雕琢。雜亂固然損害明晰;任情雕琢,勉強排成遞進法,也必至反而使人不易理解:這都須努力避免。
自然的順序有二:
A.依普通的習慣的順序——如依第三十三節順序從第一項到第七項,或將第三十三節底第七項擺在首位,然後從第一項到第六項,按次寫來。
B.從讀者易知的寫到難知的——如先寫讀者已知事物底類似處,然後寫差異處,或先寫根干後寫枝葉。因為先寫類似,讀者比較地容易想像,先寫根干,讀者比較地容易領會。
【注釋】
[1]論理學:當作「邏輯學」。此類後同。
[2]需:今一般用作「須」。
[3]含胡:今寫作「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