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 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內容提示:本次會議因 諭重新引發關於彈劾軍機案的激烈辯論。有議員認為以此諭,外洋各國愈知我國立憲是假的,反與國體有礙。因為凡是立憲國,都是政府同國會對待;以君主對待國會,就不是立憲的精神。甚至有議員主張奏請解散資政院,一方面對其代表的國民有交待,另一方面,議員們回去也可以辦學堂,也可以辦實業,對於國家還是負責任的。並且解散之後新召集的議員也一樣代表國民,也要請軍機大臣負責任。最終多數決定再行具奏明定軍機大臣責任。接著討論了全國禁菸辦法與《修正禁菸條例》議案,因一些議員散去,人數不足法定,遂散會。
宣統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點五十分鐘開議。
議事日表第二十五號:
第一、提案陳請全國禁菸辦法議案,股員長報告,會議;
第二、修正禁菸條例議案,股員長報告,會議;
第三、提議陳請江浙鐵路公司適用商律議案,股員長報告,會議;
第四、提議陳請廣東定期禁賭議案,股員長報告,會議;
第五、急定稅制及稅政暫行機關議案,股員長報告,會議;
第六、扼重農政以開財源議案,股員長報告,會議;
第七、提議陳請修正《結社集會律》議案,初讀。
一六八號(李議員素):昨日殊諭想俱已見過,請議長今日不必開談,請旨解散資政院就是了。現在內政、外交種種失敗,都是軍機大臣不負責任之故,而軍機大臣中握權最久者,孰逾於慶親王、那中堂。我們彈劾案只對於機關說話,並不彈劾其人,本員本不贊成。看昨天碟諭的意思,似乎以本院不知大體,擅行干預。我們何必自己取辱?況此諭一出,外洋各國愈知我國立憲是假的,反與國體有礙。還是請議長諮詢本院,請旨解散,倒覺痛快。
議長:此案重大,不可倉卒付議。今日到會議員一百二十七人,現有諭旨兩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383道,請諸位議員起立敬聽。
各議員起立敬聽。
議長宣讀宣統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軍機大臣欽奉諭旨,資政院議決《著作權律》會同民政部具奏繕單呈覽請旨裁奪一折,依議,欽此。
議長又宣讀宣統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軍機大臣欽奉諭旨,資政院奏議員缺額遵章繕請旨補選一折,著剛達多爾濟為議員,欽此。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請發言。
議長:俟報告文件後再行發言,現由秘書長報告文件。
秘書官(張祖廉)承命報告文件。
議長:周議員廷弼質問稅務處說帖一件,贊成者請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牟議員琳質問度支部說帖一件,贊成者請起立。
眾議員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王議員昱祥質問陸軍部關於軍實製造說帖一件,贊成者請起立。
各議員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議員全公質問變通旗制處說帖一件,贊成者請起立。
各議員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王議員昱祥質問陸軍部目兵開拔津貼說帖一件,贊成者請起立。
各議員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張議員政質問法部說帖一件,贊成者請起立。
各議員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秘書官(張祖廉)續行報告文件。
議長:審查各省諮議局關係事件特任股員長報告收到直隸總督咨文~件,諮詢本院擬設特任股員審查,諸位贊成否?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秘書官(張祖廉)續行報告文件。38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九二號(林議員紹箕):本員前有質問農工商部說帖一件,何以至今尚未答覆?
議長:大約尚未答覆,可請到秘書廳一查。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本員請發言。
議長:現有奏稿兩件,應先行朗讀。
一九三號(顧議員視高):雲南鹽斤加價案,前天已經審查會審查出來,何以沒有報告?
議長:雲南鹽斤加價一案,因今天雲南諮議局又來一電,故未能報告。
百四十號(康議員詠):福建諮議局請再開臨時會,已經審查,尚未報告,請秘書官朗讀。
百三十號(劉議員景烈):江西諮議局請展會,也未報告。
議長:已由憲政編查館復電,故未報告,現由秘書官補行報告。
秘書官(張祖廉)承命補行報告。
百四十號(康議員詠):本議員前提裁撤軍機處速組織責任內閣案,請議長照章提出。
一九二號(張議員之霖):雲南鹽斤加價的事,前次上諭已經本院電知雲貴總督,而該總督置若罔聞,致有諮議局來電。今審查會報告主張再電,恐將來又屬無效。
議長:今天又來一電,據云已經出示禁止,並未照舊辦理,明日即登官報。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本員有提出整理邊事的議案,請議長加入審查殖邊案特任股員會一塊兒審查。
議長:今天才送到,現已趕不及。此刻還有兩件奏稿應該朗讀。第一件足核辦江蘇諮議局呈稱督臣朦借外債案奏稿,第二件是核辦江蘇諮議局呈稱饑民焚搶麵粉公司案奏稿。
議長:第二件奏稿現在孟議員擬加修正,擬先請孟議員說明修正之主旨。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可以先讀奏稿。
議長:此奏稿是憑報告書起草的,孟議員擬修正報告書,即是擬修奏稿,所以不能不先請孟議員說明修正之主旨。
一一六號(孟議員昭常):請秘書官宣讀奏稿時,加入本議員修正案,一併宣讀就是了。
議長:如此就將孟議員修正案加在奏稿裡頭,一同朗讀。
七八號(郭議員家驥):本院剪髮易服的議案,前天已經股員會審查過了,本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385員對於此事有些報告的事,不識今天可否報告出來?本員聽說北京當鋪現在已經不當官衣了,就是當便服的價錢亦減下來了,估衣鋪、綢緞莊也非常恐慌。這都是因為資政院提出剪髮易服議案,才有這個事。(語未畢)
議長:此事應俟討論的時候再說。
議長命秘書長朗讀奏稿。
秘書長承命朗讀核辦江蘇諮議局呈稱督臣朦借外債案奏稿及孟議員提出之修正案畢。
議長:請孟議員說明修正理由。
一一六號(孟議員昭常):沒有多少理由說明,不過在「請旨飭下」這句底下加幾句話就是。
議長:這個奏案先讀的是原案,後讀的是孟議員修正案,大家贊成孟議員所修正的否?
眾呼「贊成」。
議長:贊成加入奏稿就算定了,請贊成奏稿全體者起立。
眾議員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還有奏稿一件,由秘書長朗讀。
秘書長承命朗讀核辦江蘇諮議局呈稱饑民焚毀麵粉公司案奏稿畢。
議長:原報告書上有遺漏字句之處,由秘書長再將遺漏處所朗讀一遍。
秘書長承命朗讀報告書遺漏字句。
一一九號(籍議員忠寅):本員對於這個修正奏稿,有幾句話說:「應如何查辦之處」,「查辦」兩個字要修正,要改為「應如何辦理」。其理由在什麼地方呢?本來這個核辦的案子,不應該歸我們贅政院查核的。我們上奏之後,應該另有一個機關查辦。這個理由同雲南鹽斤加價、廣西限制外籍學生情形一樣的。所以本院核辦以後,再有一個機關(辦查)[查辦],本院不應該查辦的,所以「應如何查辦之處」當改為「應如何辦理之處」,如此。
議長:現在這個奏稿已經朗讀,請贊成奏稿全體者起立。
各議員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現在籍議員倡議將「應如何查辦之處」改為「應如何辦理」,如贊成者請起立。
各議員起立贊成。38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議長:多數。
議長:現在朗讀奏稿已畢,請易議員宗夔發言。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昨天內閣奉了兩道殊諭,一道關於軍機大臣辭職;一道關於資政院彈劾軍機大臣的事情。這個殊諭比不得從前的諭旨。從前的諭旨,我們有可以說話的地方,因為軍機大臣擬旨,軍機大臣署名。這回殊諭是攝政王自己用殊筆寫的,而軍機大臣沒有署名,使我們沒有說話的地方。然而亦可從他方面發生兩個問題出來:一種是最奇怪的問題,什麼呢?資政院彈劾軍機的摺子是十五日上奏的,軍機大臣他也就同日上奏辭職,這是很奇怪的問題。豈不是我們的奏還沒有上去,他那個辭職的摺子馬上就上去。兩邊都是同時上奏嗎?攝政王看了這個事情,不好判斷,對於我們彈劾不得不敷衍,對於全體要挾辭職的不能不慰留。還有最危險的問題,立憲國的精神,議院為人民之代表,隨便的事情都是政府當議院之衝突。君主是最尊嚴的,一方面可以操縱政府,一方面可以操縱議院。政府非而議院是,則允許政府辭職;議院非而政府是,則詔令議院解散。這是立憲國的精神。這回很奇怪的,既不許軍機辭職,又不將資政院解散。這個殊諭下來,並使我們就沒有說話的地方了。從此看來,無論以前所議的事情一概無效,兢是以後議決的,或關於預算,或關於法律議決上奏,一概都歸無效了。或者各省督撫、各部行政大臣只要具摺上奏,一有殊諭出來說不行的,資政院就可以不用說話。然則資政院究竟有何用呢?不但現在資政院絕無用處,就是以後的國會,都可以不要了。這個是非常之危險的。因為立憲國精神是議院與政府對待,現在弄成議院與君主對待。這個只有兩個辦法:一個是積極的專制,什麼資政院,什麼國會,什麼立憲都可不要。還有一個不得了的結果,這個人民沒有別的法子,只好拿出他的暴動的手段出來,這是非常之危險。所以我們要想個法子,解決這個問題。據本員看來,本院應該還要上奏彈劾軍機大臣。我們不能對殊諭說話,是應該還要拿出軍機大臣出來,向他說話的。這回彈劾上去的時候,並不是與攝政王負氣,因本來歷朝成例,不輕易進退大臣的。從前是對於軍機的機關彈劾,現在要對於個人彈劾,他個人本來進退是很不容易,所以攝政王也是非常注意,也是非常之為難的。我們現在不要再對於機關說話,要對於他個人說話。種種不負責任,種種誤國殃民,以致東三省為祖宗發祥之地,差不多都不能保守了。我們把這個種種事實,據實彈劾他。攝政王既然知道有這許多的錯處,一定準他辭職的。如果他辭職的對候,攝政王一定要留他,自然是資政院任意彈劾、荒謬絕倫,就要解散我們資政院。今年所做的事情既然無效,不如解散之為愈。據本員意見,還是要上奏彈劾他,請議長諮詢本院指定起草員,從速辦理為好。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387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本員對於這兩道殊諭看來,雖說攝政王一番調停苦心,愈見得軍機大臣平日對於君主不負責任之處。世界立憲國所謂君主大權,是統治大權。凡行政、立法、司法,都是君主裁可,並沒有說是關於軍機大臣的事情都不許人家說話的,所以《資政院章程》關於君主大權的,不能作為議案,而建議案、具奏案沒有一定範圍,即無不可以說話的,不過裁可不裁可,是君主大權而已。軍機大臣平日將「君主大權」四個字,附會欺哄皇上,遇事便抬出君主大權,使旁人一句話也不能說,所以把這兩道殊諭看來,愈見軍機大臣欺君誤國之罪。我們從前的奏案還不是彈劾案,只能算得一個具奏案。而我們當時把這個案子反作為彈劾案去了,所以皇上說現在責任內閣尚未成立,機關不完備,軍機所以不負責任。攝政王看了這個奏案,也是沒有別的法子,只有調停的方法。資政院可以不解散,軍機大臣也可以不必辭職,總是慢慢去作就是了。從前不能把軍機大臣不負責任的事實種種說明,這回若是把軍機大臣誤國殃民的事情以及內政、外交種種失敗的事情,再說明一次,軍機大臣一定再請辭職。如果再請辭職不准,一定要解散資政院,將來就有個真是非的判斷,現在殊諭不是皇上判斷不公,還是歸咎資政院前次奏案不能將軍機大臣種種不負責任的事,確確實實的說明。如果本院再上奏,本員還是主張易議員之說,遵照《院章》二十一條,作為彈劾案為是。
一二九號(汪議員龍光)請發言。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昨天奉了這兩道殊諭以後,本員便由此推出一種現象出來。從前所謂預備立憲,到底是真立憲還是假立憲,都不曉得。但是自從開會以來,政府與人民利害關係接近,而真立憲、假立憲的現象乃漸漸看得出來。我們資政院雖不能同國會一樣,然國會的精神也不過如此而已。若照現在政府的情形看起來,就是宣統五年開國會也是無用的。從前本院有幾個具奏案,而上諭下來還是要交行政衙門查核,這個手續雖已經生了許多阻礙,但是本院尚可以說話。不料現在改作殊諭,可就沒有說話餘地了。所謂立憲國的精神,一個是國會,一個是政府,兩個是對待的機關,君主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現在政府擱到旁面去,用君主名義相對待,這是沒有辦法了。照立憲國的辦法,君主萬不能與議院對待的,必將政府為對待的機關。如果政府不是,政府辭職;國會不是,國會解散。現在要君主與資政院對待,以後所議的多少案子,如果不能實行,便去問哪個呢?所以現在要解決這個問題.應該仍拉政府出來說話,天下斷沒有以君主對待國會的。以君主對待國會,就不是立憲的精神。中國宣布立憲,已經奉了先朝上諭,不是空空洞洞就能了事。凡是立憲國,都是政府同國會對待。至於議院解散,不要緊的;政府辭職,也不要緊的。這是政府同議院爭進步,所以政府愈爭愈好。論中國現38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在的情形,政府也不辭職,資政院也不解散,然兩面無實在的結果。已經成了麻木的政府,難道我們資政院也要麻木的嗎?所以本院還應彈劾該大臣才好。現在用殊諭對待我們,就是軍機已經不負責任了,內閣並沒有成立,而我們總要把他當作內閣看,有個機關對待,才有效力,不然通通都不行的。現在政府不負責任,無論什麼事情都要歸咎於君主,豈不危險?所以本院現在彈劾,還是要拉軍機大臣出來,與資政院對待,才能保全立憲國的精神。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這個案具奏彈劾有幾種理由:一、責任之界說。這個責任有兩種,一種是政治上責任,一種是法律上責任。失法之責,如招權納賄之類。但得彈失法之責,須有證據方可以說。失政之責,並不是憲法上、官規上一條條規定,某種是應該負責的,某種不必負責的,就那個地方看,他負責任不負責任,須看他內政、外交失敗不失敗。如沒有失敗,這個彈劾就錯了;如果失敗,就是一彈再彈三彈都應該的。這是責任的界說,憲政之精神。現在中國如何要立憲呢?因為專制政體不好,所以才要立憲。立憲政體之要點,在合議制對合議制。資政院與國會都是合議的機關。政府對待資政院與國會,也應該是一合議機關。何以政府也當有舍議的機關呢?將來之責任內閣且不必說,比如我們十餘部尚書與軍機大臣構成政務處,一方為全部政務大臣,一方為一部應管大臣。以農工商部論,如果中國農工商各項實業不發達,則農工商部應當負責。陸軍不發達,則陸軍部就該負責任。再進一步說,如關係全部事務,則政務大臣就應該負全部的責任,方為合議制與合議制對待。若軍機大臣躲在皇上背後,使皇上與人民對待,是專制政體辦法,不是立憲政體辦法。現在責任內閣沒有成立,就軍機大臣責任說,一半是真的;軍機大臣總說有軍機的苦處,一半是不妥的。所謂一半是真的,是軍機大臣多無主管關係;所謂一半是假的,就是現在這個會議政務處。試問這是乾隆年間立的,還是光緒年間立的?當日立這個會議政務處的意思,就是責任內閣的雛形。會議政務處大臣,仿佛外國國務大臣,各部大臣對於本部尚書、對於會議政務處是政務大臣,軍機大臣就是外國總理大臣。既是有這種關係,到底由軍機大臣提出許多救國的閣議否?議決各部大臣許多議案否?軍機大臣當負責任中之責任,如此不負責任,實在是辜負德宗景皇帝設立政務處的意思了。若政務處不負責任,即是政府不負責任。政府不負責任,就是無政府。既無政府與本院對待,真危險已極了。我們資政皖應該彈劾他不負責任。現在軍機大臣於內政、外交,種種不負責任,內閣未成立以前,我們種種議案非要他負責任,皆是無效。上次軍機大臣答覆的說帖說得很模糊,並未曾說到「負責任」三個字上去。現在內閣尚未成立,他如此不負責任,恐內閣成立,他還是不負責任的,我們認為他應當負責任。有一方法,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389看他在位與否,他在位一天,即是他負一天應負之責任。比如佐雜,何嘗明定什麼責任?但做一天佐雜,就要負一天佐雜的責任。何況軍機大臣?何況領袖軍機大臣?本員主張彈劾領袖軍機負連帶責任的意思就是如此。
議長:請汪議員龍光發言。
一二九號(汪議員龍光):上次奏議案本是議定用《院章》二十一條彈劾軍機,後來改用一百零六條作一個具奏案,也不過期望他要負責任。從前他們種種失敗,把國家弄到這個地步,都沒有說。軍機大臣自念身居何等地位,當此危急存亡之秋,就應該振刷精神,矢負責任,以慰人民望治之忱,才是道理。再不然聲明指日就要組織新內閣,內閣成立,自然是負完全責任,不必急在旦夕之間,也還可以說得去。誰想我們要他負責任,他便辭職,分明是不能負責任、不肯負責任的意思,與我們期望剛剛相反。諸君須知軍機大臣辭職有兩種意思,其對於朝廷,則有意要君,以為朝廷如看重資政院,採取他們一般輿論,則我們便不干;彼也料定資政院沒有排倒他的權力,並料定監國攝政王於面子上決不能讓他辭職。這辭職一層話是樂得說的,而其對於本院,又假託文明,以為眾議員既說我輔弼無狀,我並不曾戀棧,可以告天下,可以搪蹇我們的口實,這就是軍機大臣對於朝廷與對於本院的心理,實屬非常取巧。即此一節,就有可以彈劾的理由。至按諸事實、理法,非再加彈劾,尤不能鞏固憲政。我們所以必要軍機大臣負責任者,原為皇上是神聖不可侵犯,必須政府與議院兩相對等,斯可以兩相責難。現軍機大臣一經責難,對於上則以辭職為要挾,對於下則挾天子以令諸侯。我們一般議員,誰敢與皇上相對,將來必至無事敢議,無口可開,勢必由立憲復返於專制,憲政前途非常危險。本議員意思,很以邵議員所說的為是。此次具奏,應把立憲要素全在政府與議院立於對待的地位,而皇上神聖不可侵犯之尊嚴乃彌加鞏固,一切道理解釋清楚,再看如何。如以為是,則是真立憲。目下之資政院,既是議院基礎,則目下之軍機處,說不得不是內閣基礎,自然不能不負責任。如以為非,則是假立憲,不惟資政院無可存立,便連國會也可無(容)[庸]開設了。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這個事體,諸位研究的很透徹,我們當有兩個辦法:一個是消極的辦法,他不解散我們,我們全體辭職;還有一個積極辦法,就是邵議員所說的,君主大權我們是萬不能侵越的,還要彈劾軍機大臣為是,我們這個彈劾不與那回一樣。那回是法律上的彈劾,這回是政治上的彈劾;那囤是機關上的彈劾,這回是個人的彈劾。這個摺子上去之後,如果教軍機大臣辭職,他必定辭職。如果不辭職,就是解散我們資政院。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方才諸位研究的很有道理,再上彈劾案,照汪議39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員所說裡頭要多加一層。那一回上奏,我們的意思並不是與政府為難,原是要他趕緊設立責任內閣,要他負責任的意思。而軍機大臣不但不負責任,並且還要辭職,與我們的意思絕是反對,所以才生出這一個問題來。我們要上奏彈劾,就把立憲國種種的手續、種種的利益說明,並將汪議員所說十年以來中國種種的毛病都因為權限不清、機關不完全,所以弄到如此地步,亦要說明,然後上奏時不至再生許多的衝突。研究這個問題,分三層說:一層是立憲、二層是專制;三層是由專制而進於立憲。第一、二層不必說,最重要的是第三層。所以我們彈劾要敘清這一層。本院研究的時候,可以為最後的補助。第一項,立憲國家範圍內有政府有國會,人民散布於政府與國會之下,君主居於政府與國會之上而總攬大權。政府與國會是兩個對待的機關,君主居於其上,以保神聖不可侵犯之尊嚴,其責任由政府擔當。這是立憲國家的政體,所以君主萬世一系也。專制國政府不擔責任,一切由君主擔之,並無所謂國會,君主、政府、國家混而為一,如法國路易第十四所言「朕即國家、國家即朕是也」。現在我們中國已由專制而進於立憲。試問立憲已成立沒有?現在還沒有成立,以致往往權限不清,因而生出神種的衝突。我們不從研究上入手,競由衝突上進行,勢必至於專制不成專制、立憲不成立憲了。現在正是過渡時代,是要仔細研究的。我們資政院是國會不是國會?既不是完全國會,因為過渡時代沒有完全責任內閣,而獨設一資政院為不完全的國會,是當初就錯了。資政院既不是完全的國會,就應該預備一不完全之責任內閣,為資政院對待的地位。現在既未有一個不完全責任內閣對待我們資政院,我們就認這軍機處為對待資政院之不完全的內閣。這個奏稿上要加上一層,謂現在既沒有責任內閣,軍機處就應當是與我們相待的。既是相對待,就當負責任。既是應當負責任,就不應當遇事迴避,免致有種種衝突。所以上奏的時候,總要把他敘清了,然後可以有效。
一五三號(鄭議員際平):本員對於各位再行彈劾軍機大臣的話很贊成,很佩服的。不過本員個人意見稍有異同,不可不說出,以供參考。本員以為既有這個殊諭,本院亦不必再行彈劾,就是提出具奏案,大家請解散就是了。軍機處積習相沿,幾乎劾不勝劾,有說此回宜彈劾軍機個人者,向來都察院彈劾是彈劾個人,舉其事實。我們資政院是代表全國,當有全國的眼光,是不必歷舉軍機大臣瑣碎事實以為彈劾,所以本員的意思,就不必再行彈劾,上奏自請解散就足了。這個自請解散是什麼意思呢?因為軍機大臣不負責任,上一次之彈劾就想他負責任,並且對於本院議案的事,均要實行,以冀挽回危局。此次軍機大臣仍是不負責任,我們資政院若聽其不負責任,實有非常之危險。我們是全國的代表,將來人民問起國家的事體,其將何辭以對?所以我們資政院,既想達自己負責任之目的,不能聽軍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391機大臣不負責任,因議院是與政府對待,政府不負責任,議院所議事事皆空,則上無以對皇上,下無以對人民,不若解散之為愈。雖是解散,我們回去也可以辦學堂,也可以辦實業,對於國家還是負責任的。並且解散之後,三月、五月以內還是要召集的,召集的議員同我們也是一樣代表國民,也要請軍機大臣負責任的。那時候,對攝政王同政府自然感悟,才知道我們現在上奏自請解散,並非有意與軍機大臣爭鬧,乃是出於本來願意自己負責,一片忠君愛國苦心,萬不得已的。本員意見如此。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鄭議員主張請旨解散,這個話不對,我們總是要振起精神,在這裡當一天議員,就要負一天責任。我們自己請旨解散,就是同軍機大臣一樣不負責任了。現在請議長將本員倡議宣付表決,指定起草員即行上奏。
百三十號(劉議員景烈):請議長諮詢本院,到底軍機大臣應當彈劾不應當彈劾,即付表決,也沒有什麼討論的。
一零八號(劉議員春霖):這個事情關係全局的事體,就多討論一回,也不妨事。
議長:請簡單發言。
一零八號(劉議員春霖):昨天兩道殊諭,大家一看非常惶恐,因為這兩道殊諭與預備立憲的時代不相符合。從前本員以為軍機大臣向來木負責任,不過現在既是預備立憲,就不能不負責任,並且這個彈劾案就是請軍機大臣同會議政務處總得要負責任就是了,並不是資政院同政府搗亂的心思,這是可以為資政院表白的。昨天上諭慰留軍機大臣,這是無礙的,因為用人是君王大權,不過是軍機大臣不負責任,資政院不能過問。這個話可是與預備立憲很不合的。今當預備立憲時代,資政院雖不是國會,軍機大臣雖又不是完全責任內閣。據本議員意見,軍機大臣不能說是不負責任的,資政院雖然不是國會,其實對於軍機大臣負責任、不負責任是可以說的。今看第二道殊諭,對於資政院似乎絕對的不能說話。(語未畢)
四八號(陳議員懋鼎):請劉議員對於殊諭說話稍為留意。
一零八號(劉議員春霖):自古有直言敢諫之人,實在是國家之幸福。
四八號(陳議員懋鼎):本員說的是言語上留意,並不是不能說話。
一零八號(劉議員春霖):對於殊諭,不能持積極主義,就得持消極主義。既不能說旁的話,惟有全體辭職。方才諸位說應當持積極主義,不應當持消極主義;應當以退為進,不應該以進為退。如無決心為積極主義,其實不如消極主義。若是略微敷衍,就可以混得過去,(與)[於]資政院前途非常危險的。至於對於軍機大臣何以有這個話呢?就是軍機犬臣輔弼無狀,沒有拿著立憲的精神向攝政王講39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過,沒有將政府同國會對待的情形向攝政王解釋過,若把這兩個性質向上講明,攝政王萬不至於下這道殊諭的。有如此情形,可見軍機大臣之輔弼真無狀已極,但是軍機大臣斷不用我們資政院的話,而我們也沒有什麼要緊。這就不得不咎我們議員說話之無價值,因為我們議員實在有許多不能為國民的代表。看他的宗旨,純以趨附政府為宗旨。比如會場之上發出議論,不敢公然反對,每每用調停主義,出了會場之外,昏夜叩權貴之門。這就是資政院名譽不好的地方。內部雖然不說,然而外部沒有不知道的。政府一看這個奴顏婢膝的議員,覺得這一般人就可以拿著勢力壓倒他的,(拍手拍手)並可以拿著利祿羈縻他的。如此看來,軍機大臣對於資政院議員是瞧不起了。我們議員中要保守自己的身份,才可以自立,以後對於軍機大臣,再不可有趨奉的意思。軍機大臣既說是不負責任,這個關係很大。我們如果甘心承認,就是資政院不成為資政院了。我們的目的,非要將來資政院同政府立於對待的地位不可,此次再行具奏,將該大臣等據實彈劾,就請監國攝政王收回成命,亦無不可;否則全體辭職,亦無不可。
一六九號(劉議員志詹):討論的意思很多,今天事情第一是彈劾軍機不負責任,第二足奉到昨日殊諭。現在本院既主張第二次上奏者居多,究竟第二次上奏到底如何辦法,或者軍機辭職,或者是資政院解散,究與國事何補?據本員意見,爭論之點總在不負責任,此刻具奏稿內應注意速行成立責任內閣,責任既明,爭論自易解決。至解散一層,到了再上奏案,不準時再行解散,庶乎議員對於國家、對於人民之責任,不是徒作空言了!
一零八號(劉議員春霖):若本院解散了,後一定要召集的。如果再召集,資政院還可以有價值的。如果本院此次怕解散,就是勉強下去,以後之資政院並沒有一點價值的。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大家意見相同,不必討論了,請議長指定起草員為是。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這個事體,本員自看見兩道殊諭之後,自己想了許久,想不出一個道理來。現在大家的議論,除辭職沒有第二個辦法。然今天我們到資政院來,在股員室隨便談及這一層,大家的意見主張上奏者居多,主張辭職的總是少數。現在聽大家議論,主張辭職亦頗有人,然大家仔細想一想,除了辭職之外,還有別的辦法沒有?本員看來,在這個地方,現在快要表決。本員對於表決有幾種辦法:一種就是這個時候全體辭職,這個辭職的理由,劉議員說得很明白,本員不必再說。從前對於政府抱一個積極的主義,現茌有了兩道殊諭,我們沒有發言的地方,所以必須抱消極的主義。現在我們全體辭職,把這個積極主義讓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393與後來資政院的議員,這是一個辦法。如果這個主義大家不贊成,本員不敢堅持自己的意見,必要大家合意才好。不過對於上奏有幾句話說。方才大家討論意見雖然相同,而理由很複雜的。本員想,這回上奏是要單獨的,不要複雜的。為什麼呢?因為資政院有了這兩道殊諭,恐怕將來資政院總裁與副總裁一樣非常危險。既是非常危險,恐怕後來有無窮的流弊。軍機大臣負責任不負責任,非本院所得擅預,恐怕此後弊端百出,是非常之危險。我們專對於責任上說話,非對於軍機大臣說話。軍機大臣種種的毛病,我們可以不必說,而我們的目的亦不要他辭職,要同頭一回上奏一線相貫。頭一回上奏,大家表決的結果不是一定要軍機大臣辭職,是要明定軍機大臣的責任,而後來的結果,負責任、不負責任,資政院不能問。這回再上奏,我們無論如何總要定出軍機大臣的責任來,與頭一回所奏的才能一致。既是要明定他們的責任,說話的方法要用邵議員發的議論,引用各立憲國制度,並且聲明先朝欽定的憲法大綱,軍機大臣與國會是對待的,必要軍機大臣負責任,資政院才能有效。如果軍機大臣不負責任,則資政院雖有若無,將來不能生出效果來。這個摺子上去,如果有效,珂以定了一個軍機大臣的責任;若是無效,本院全體才可解散。隨便說軍機大臣不對的地方,還是沒有效果的,並且與頭一回的摺子便不是一貫了。(拍手)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對於籍議員的話,很有異議的。因為不能空空洞洞上一個具奏案,必須上一個彈劾案才好。若是具奏案,絕對無效,雖全體辭職何濟?凡事必須由破壞而求成立,這個彈劾必有一方面的處置。從前上奏案只是說機關不完備,軍機大臣不負責任,所以這回皇上才有這兩道殊諭。如果還是說不負責任,一定還是無效的,而軍機大臣就是辭職也是假的。今皇上既不許軍機大臣辭職,又不解散資政院,是仍許我們資政院說話,我們就要把軍機大臣貪庸誤國種種事實再說一說。皇上以我們為是,必許軍機大臣辭職,後來軍機必負責任;皇上不以我們為是,必不許軍機大臣辭職,就解散我們資政院,後來之議員或可得政府之同意。總以國利民福為目的,請議長付表決。根據《院章》第二十一條成個彈劾案,不能空空洞洞具一個上奏案就罷了。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本員答覆吳議員的話,請貴議員把本員的話細聽清楚。本員所說的話,因為時光不早了,所以說得沒有次序。現在要從這個地方講。頭一回上奏,大家以為是對於機關說的話,並不是對於犟機大臣個人說的話,方才吳議員在演台上亦說過的。至於第一回上奏案,並不是本員自己起的草,然而本員亦是起草員之一份子。本員很贊成頭一次的草稿。頭一次的奏稿中所謂「責任不明,難資輔弼」,這本是對於個人不能負責任說的話,並不是對於機關上說的話。若是39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對於機關上說話,必定說是制度不明,雖有聖人無如之何。至於後面一大篇文章,屢屢指他不負責任的證據實在不少,亦是對於軍機大臣個人說的話。頭一次大家表決無論錯不錯,既是經大家多數表決,又是全體贊成了。今天奉到殊諭之後,我們從新具奏,但是這一回上奏,我們不能與頭一回上奏說兩樣話的,這是一個辦法。第二層,「彈劾」二字,本員並不是不贊成彈劾的。第二回彈劾將來究竟有無效力,大家要仔細想一想,還是再行具奏的力量大,還是隨便彈劾的力量大呢?平時我們彈劾他,專指他的劣跡而言;今天彈劾他,但說他們不負責任。這兩個比較,是哪個力量小呢?現在殊諭上說的「負責任、不負責任,非該院所得擅預」這幾句話,恐怕(將來)軍機大臣將來有所藉口,更加不負責了。(.拍手)我們此次上奏,還是要叫他負責任,還是要限定他的責任。我們可以不必諱言,對於這一回殊諭,若不再事彈劾,將來軍機大臣更有何所顧忌?所以本員的意思,還是要具奏,叫他負責任。這比隨便彈劾他,力量孰大孰小呢?至於吳議員主張根據《院章》第二十一條,這一條本員極不贊成的,因為頭一回上奏的時候,並沒有根據《院章》第二十一條,就是平常我們前次對於軍機大巨上奏是根據院章百零六條的,而此次下的上諭,並沒有駁斥說不能用百零六條,本員以為這百零六條是本院極堅牢的一個根據,為朝廷所明認的,我們可以不必引據第二十一條。現在軍機大臣看我們資政院與沒有一樣,一點效力沒有,將來我們還怎麼辦事呢?至於引據第二十一條更有毛病,因為頭一回並沒有引據二十一條,頭一回說的是他不負責任,我們要他負責任。我們這回何必引據第二十一條,又說他違背法律呢?至於這一層確當不確當,又是一個問題。然而要根據本院章程正當的規定,我們就可拿這個根據去問他,何必拿二十一條為根據呢?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籍議員的話與《院章》大相衝突。若照籍議員的話,就不能用「彈劾」二字,只得作為具奏案。我們打算彈劾他,不能不根據二十一條。至於貴議員所說根據於前次奏稿,然而前次表決時候,本議員極不贊成,不過以少數意見不能從多數之允從,若是照前次上奏,就不必說了。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籍議員說的話本來是很正當的,吳議員說的話亦是很正當的。但據本員看來,彼此不要爭執,因為此次殊諭援引憲法大綱,我們亦可以引憲法大綱所規定,據實彈劾就行了,不必用二十一條,亦不必用百零六條。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本員因吳談員說的話,還有兩句話應該答覆的。我們資政院並不是很小的事體,我們一件事體當有效力。我們打算有效力,就要有正當的對待。我們說話不能與從前說的話是兩截的。萬不能說對於頭一次在這邊攻一下,攻不著再到那邊去攻的。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395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我們不管有效無效,我們總要上奏彈劾。彈劾不倒,軍機大臣不辭職,必然解散我們資政院。若照貴議員所說,那是空空無補的。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據吳議員的意見,以為本員說的是調停的話。我們從前起草,是具奏他不負責任,現在下了殊諭,有「負責任、不負責任,非該院所得擅預」的話,我們恐怕因為這一句話,將來軍機大臣以為口實的,以後我們資政院的話永無效力了。我們現在的意思,還是要他非負責任不可。我們這回上奏之後,若是不准,必定要解散我們資政院。如果不解散資政院,那我們就算有效力。至於「彈劾」二字,本不要說明的。這一次上奏,可以作為彈劾案,亦可作為具奏案。若是我們這回彈劾不准,再用第二回彈劾;二回彈劾不准,再用第三回彈劾。共總有三個月的會期,若是天天彈劾軍機大臣,別的事情還是辦不辦呢?所以本員主張這回具奏,還是說他不能不負責任。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若這回具奏還是無效,又有什麼辦法呢?所以本員主張此次若再彈劾不倒,再行彈劾,總要至解散我們資政院為止。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照吳議員說的話,頭一回彈劾不准,第二回彈劾;第二回彈劾不准.第三回再行彈劾。我們天天與軍機大臣搗亂,亦不成事體了。現在既然有這道殊諭,應當照這個問題解決,我們再具奏把他的責任定出來,若不定出軍機大臣的責任,則我們所議的不惟無效,且以為出乎範圍之外,非解散不可。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吳議員沒有聽明籍議員的話,籍議員說的是殊諭說「負責任、不負責任,非本院所得擅預」,現在我們非要爭過來不可,這其中有個收回成命的意思,比彈劾軍機大臣違背法律有效力些。我們資政院現在該爭的就是這一層。吳議員可以不必再說了。
一三二號(文議員穌):方才籍議員說主張用《議事細則》第一百零六條具奏,本員竊不謂然。一百零六條云:「前條規定之外,應行具奏事件,議長、副議長得隨時具奏。」據愚見解釋,大約是指凡不關於議案具奏之事件,所以不必經本院議決後議長、副議長得隨時具奏。若關於議案具奏之事件,則應照第一百零五條內所舉之各條,經本院議決後,由議長、副議長照各本條分別具奏。今此案如經本院議決後為第二次之具奏,若仍據第一百零六條上奏,恐甚不妥。恭繹昨日殊諭有雲「非該院總裁等所能擅預」等因,此次尤宜注意,還請細辨條文辦理,勿再誤會為要。
百零九號(籍議員忠寅):文議員的話是不能這麼解釋的。我佃從前上奏好幾回,不管他是核議案或核辦案,資政院公同議決,自行上奏,都是由議長、副議長代奏的。因為請旨裁奪,議長、副議長為全院之代表,這個就可以代奏的,況39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且頭一回上奏,是根據百零六條,所以這一回還是根據百零六條為是。
某議員:請付表決。
議長:此事討論的很久了,現在討論可以終止了。
一七八號(高議員凌霄):主張彈劾案,本員很贊成的。但是本員還有個說法,彈劾是容易的,至一上、再上、三上,若全無效果,那時是必然辭職的。但方才劉議員研究眾人的心理,是否能達到全體辭職的決力?若將來一半辭職,一半不辭職,到這個時候,反不好看。這個事情,依本員意見,應當以後勁為前提,應請議長諮詢本院,大家有全體辭職的決力沒有?必定我們先有全體辭職的決力,然後政府不敢輕視,上奏方生效力。本員意見如此。(叱聲四起)
九號(鎧公):請議長維持秩序,現在秩序太亂。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這回具奏究竟能否彈劾軍機大臣,總以我們能爭到解散、不能爭到解散為斷。若如高議員所云,要問全體辭職然後可以彈劾,這等居心,就是自己不願辭職的。試思全體辭職是個人做不到的,預備除名是個人做得到的。若果有不怕除名之決心,則言論自由,不必辭職,亦不負議員之天職了。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討論終局之後,不能再發言。
議長:現在將此事付表決。本議長諮詢諸位,還是用起立表決,還是用記名法袁決?
眾議員呼「贊成用起立法表決」。
議長:現在議員人數足三分之二,可以付表決。先將仍請明定軍機大臣負責任之說付表決,請贊成再行具奏明定軍機大臣責任者起立。
眾議員起立贊成。
議長命秘書官計數人數,報告起立贊成者一百零二人。
議長:贊成的多數。
一九三號(顧議員視高):這個彈劾案須限日上奏才好。如果似前次擬稿後逾半月之久方始入奏,恐已屆閉會日期,而此折尚不能上去矣!現距閉會已無多日,請大家注意。
議長:現擬指定起草員六位辦理折稿,眾議員贊成否?
眾議員呼「贊成」。
議長:現在由秘書長報告起草員姓名。
秘書長承命報告起草員姓名,如下:
汪議員龍光、羅議員傑、邵議員羲、陸議員宗輿、章議員宗元、陳議員樹楷。
一九六號(牟議員琳):請問議長剪髮易服案報告書,已經股員會修正,請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397早日提出會議。
議長:報告書已收到了,可以即日提出會議。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本員倡議剪髮易服後面附有請廢拜跪的禮節一層,何以該股員會的報告書未曾加入?不知道是什麼意思,請議長諮詢股員會。
一九二號(張議員之霖):表決彈劾案極為重要,請起草員不要耽誤,總期下次大會通過奏稿,從速上奏。
一三四號(余議員鏡清):請議長諮詢起草員,何時可以報告,以便刻期具奏。
議長:請問起草員,幾時可以報告?
一二九號(汪議員龍光):六個起草員先要會議妥當方可決定。據本員意見,總可以從速報告。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等散了會以後,我們六個人商量從速起草就是了。
議長:現在開議。議事日表第一提議陳請全國禁菸辦法議案,第二修正禁菸條例議案。請法典股股員長報告審查之結果,並說明理由。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法典股股員長潤貝勒今日未到會,本議員代股員長委託劉議員曜垣代為報告。
議長:請劉議員曜垣說明理由。
一八三號(劉議員曜垣):全國禁菸辦法與修正禁菸條例兩件議案,從前已經議長歸併一起,付特任股員審查過了。審查之後,特任股員亦己報告過了。初一日通過大會時候,先將禁種、禁運、禁吃這三個期限己經分開表決。因為這個報告書裡頭有個禁菸暫行章程、有個修改禁菸條例,議長諮詢本院將禁菸暫行章程並修改禁菸條例交法典股審查。茲審查得暫行章程所注重之點在分期實行施禁。究竟禁種在什麼時候,禁運在什麼時候,禁吸在什麼時候,不可不伸明一番。至於第三章機關、第四章查報,這個機關與查報都屬於禁菸的辦法,股員會慮及辦法各省不能一律,因各省情形有不同的地方,且恐辦法未能完備,於是把這兩章都刪去了。至於實行的禁菸辦法,由各該管衙門以命令定之,就可以達禁菸之目的,所以把這兩章都刪去,隨後加上一條「本章程施行細則,由各該管衙門以命令定之」,因為各省情形不同,以如此辦理為好。至於修改禁菸(文)條例,股員會亦一概刪去了。因為《新刑律》第二十一條鴉片煙罪所定的條與修改禁菸條例有不合的地方,處罰輕重未能一致,恐怕將來《新刑律》實行時必多衝突的,而且修改禁菸條例附則規定,宣統四年正月為實行之期,此時《新刑律》亦必頒行。若此條例與《新刑律》同時頒行,恐怕定有牴觸的。本股員會因修改禁菸條例與《新刑律》第二39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十一章鴉片煙罪不大相符,所以都刪去了。本股員會審查結果如此,請議長將本股員會禁菸章程修正案付表決,然後指定起草員擬稿具奏可也。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請發言。
議長:現有發言表,照次序發言。
一七八號(高議員凌霄):陳請禁菸說帖,請由秘書官朗讀,大家可以斟酌。
百三十號(劉議員景烈):這個禁菸辦法,禁種、禁運、禁吸,已經幾次審查,已經議決辦法,可以不必再說。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請議長將法典股修正案,由秘書官朗讀。
議長:還要諮詢眾位,此案現在雖已作為法律案,然擬按照《議事細則》規定不經三讀,就將全體付表決,眾議員以為何如?
眾議員呼「贊成」。
議長:按照發言表,請劉議員懋賞發言。
一六五號(劉議員懋賞)登台發言:這個案子已經表決過了,不過再說一說,請大家公決。禁運原以宣統三年六月底為限,以本員意見,不如改為二月底一律禁運,何以呢?若等到六月底禁運,可是多展限一日,則土商多自由販運一日,能自由販運,則能自由銷售,與禁菸大有關係,並且吸的人又要多了。若遽加條例懲辦,豈非因禁運之晚所致,與禁種、禁吸均大有妨害。所以本員主張應改至二月底才好。
百三十號(劉議員景烈):這個禁菸案已經袁決過了,可以不必再行討論。
一六五號(劉議員懋賞):禁菸期限已經表決,似不必再行提議,惟此事關係甚大。本員對於修正案第三、四條頗有疑義,請將理由說明。大眾公決禁吸限至宣統二年十二月底止,則禁運一節似應提前辦理。何以呢?修正案限至宣統三年六月底一律禁運,是未禁運以前,土商就可以自由販運。既准他自由販運,他就可以自由銷售。現時土價甚昂,獲利較大,種土之戶睹此情形,以為六月內既不禁運,尚可再種一年,群生羨暴冒險嘗(識)[試],彼時查禁不力,是禁種一層有辦不到之危機。果能認真查禁,按禁菸條例辦理,是種煙之民皆變而為犯法之民。一二處種煙,當不棘手,若多處種煙,不知將何以處之!以本員意見,擬將六月底禁運,並同時裁撤統稅一層,改為宣統三年二月底一律禁運,一律停止徵收。第三條禁運辦法應當如此。第四條煙館、土店、土膏店應當同時封禁,使吸菸的生戒菸的決心。禁運太遲,即無不種之決心;禁賣太遲,即無不吸之決心。或有為土商虧損計算者,本員以為,凡系土商,無不壟斷居奇求獲大利,即期限已過,私相授受,事實上是萬不能免。既要實行禁菸,就不能顧及少數土商,不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399為一般普通吸菸人打算。修正案土膏店限宣統三年六月封禁,應(既)[改]為三月底一律封禁。本員意見如此。
議長:按照發言表,應請林議員炳章發言,但因現在在場人數太少,不足三分之二,不能再事討論。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可以討論討論,不必表決。
一零八號(劉議員春霖):人數太少,雖討論也是空的,討論沒有人聽見,不如人數夠了再討論。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請議長付特任股員審查。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可以仍付法典股審查。
議長:現在散會。
下午六點鐘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