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 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一號議場速記錄

內容提示:易宗夔提出剪髮易服議案,經一些議員贊同,作為議題。因資政院接到諭旨,廣西、雲南兩案依議,因此關於彈劾軍機,議員中出現了不同主張,有主張以「不負責任」繼續彈劾的,有不主張再彈劾的,有要求取消彈劾而另換速設責任內閣為議題的,最後多數決定以軍機大臣不負責任是因軍機處不是內閣,故須速設責任內閣為主旨起草折稿。在接下來的修正《報律》條文議案再讀時,因為有議員提出政府特派員不能臨時提出修正案,遂提議取消上次會議表決通過的第十一條,而由議員重新提出修正案表決,出爾反爾,似有不妥當處。 宣統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點二十五分鐘開議。 資政院議事日表第十九號: 第一、修正《報律》條文議案,再讀; 第二、陳請照約速定裁厘加稅議案,股員長報告,會議; 第三、統一國庫章程議案,議員提出,初讀; 第四、提議陳請變通黑龍江(章程墾務)[墾務章程]議案,會議; 第五、扼重農政以開財源議案,議員提出,會議; 第六、議設審查陳請變通黑龍江墾務章程議案及扼重農政以開財源議案特任股員。 議長:今天議員到會者一百四十六人。 議長出臨議台,恭讀雲南鹽斤加價一案與廣西巡警學堂一案上諭兩道。 各議員起立敬昕。 議長:現由秘書官報告文件。 秘書官(張祖廉)承命報告文件。 議長:現在收受度支部答覆吳議員賜齡質問說帖一件,又內閣會議政務處答覆李議員文熙質問說帖一件,又外務部答覆余議員鏡清質問說帖一件,又外務部答覆羅議員傑質問說帖一件,這四件已經印刷分散了,可以各省略朗讀。 眾議員呼「可省略朗讀」。 秘書官(張祖廉)續行報告文件。 議長:有文議員質問憲政編查館說帖一件,贊成者請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文議員質問學部說帖一件,贊成者請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顧議員棟臣質問會議政務處說帖一件,贊成者請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劉議員耀垣質問民政部說帖一件,贊成者請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陶議員葆霖質問內閣會議政務處說帖一件,贊成者請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潘議員鴻鼎質問內閣會議政務處說帖一件,贊成者請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秘書官(張祖廉)續行報告文件。 一一四號(胡議員家祺):本議員倡議禁菸案已經股員會審查報告,現風聞英國公使與外務部提出新條約,內容雖不可知,大概是主張十年期限。現在本院議決禁菸年限,是以宣統三年為止。此次英國條約,不知外務部曾否畫押,若已畫押,與本院所議者大不相同,將來交涉甚為困難。請議長質問外務部,在本院議決之前,對於英國公使,新條約萬不可承認。 議長:可以問外務部,惟將來答覆的辦法,囑其以文書為宜抑以口說答夏為宜? 一一四號(胡議員家祺):本議員以為由文書詢問較為妥當,最要緊者就是本院未議決之前,外務部萬不可承認。 議長:這個事恐是風聞,是否有實在憑據? 百十四號(胡議員家祺):雖是風聞,然大概不是虛傳,現在外務部特派員在坐,就請議長質問更好。26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這個新條約與外務部協商,大概是商酌禁運,萬不是禁吸。我們現在定這個章程,總要勸大家以後不要再吸為主。如果我們不吸,必為英國所敬,英國文明,亦不能強我們吃。 一一四號(胡議員家祺):總要質問外務部有無此事,方能確實。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本員有個倡議,湖南寧鄉縣有個周震鱗,具一個陳請剪去辮髮改變禮服的說帖到院,昨天已交陳請股審查,據審查股意見,以為無庸會議,然本員的意見,還是應交會議為是。因為這件事很要緊的,在我們中國要講世界主義、國家主義、社會主義、個人主義,皆以剪去髮辮為便利的。何以故?以世界主義論,因為世界各國沒有帶辮髮者,獨中國留此野蠻制度,甚不雅觀;以國家主義論,因為一國的國民必有軍國民的資格,如果要人人當兵而辮髮不去,實在不便:以社會主義論,社會之進步,非振興實業不行,而實業裡頭有種種之機器,一發之牽,異常危險,如果辮髮不去,實業上更多滯礙的;以個人主義論,不獨損壞衣服,無論作何事,有辮髮的均不便利。所以應作提議案,由本院議決,請明降上諭剪去辮髮,以新天下之耳目。至於易服色一個問題,周君震鱗說帖甚為明晰,就可於平常衣服上定一介徽章為是,不但於經濟無損害,且於人行動上是狠便利的。就請議長諮詢本院作為議題。 議長:陳請股尚未報告是否應交會議,現尚未定。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此案本議員有一個具奏案已經交秘書廳,請議長催早付印,速詢本院交付審查。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這個事情不必討論,亦不必作廢,就請作為議案編入議事日表就是。如果陳請股作廢,我們議員有人倡議,得三十人以上的贊成,就可作為議題。 一四八號(陶議員峻):這個剪髮的事情已經提出作為議題,而禁止婦女纏足,陳請股亦是作廢。由本員看來,纏足關乎人民體育,實在要禁止,應當作為議題,不可作廢的。 議長:禁止婦女纏足的案,已有議員倡議請交會議,自應作為議題。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請將前天具奏案報告,因為本議員對於具奏案有聲明的話。 議長:奏陳事件折稿已經擬就,現由秘書長朗誦。 秘書長承命朗讀奏陳事件折稿畢。 六八號(文議員溥):雲南、廣西兩案,今日已經奉旨依議,此項奏稿可以作廢。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本議員為前天奏案起草之一,今天代表六人報告。原來這奏稿因為什麼事發生呢?就是前天雲南鹽斤加價、廣西巡警高等學堂兩個上諭下來的時候,本院對於軍機大臣頗有異議,軍機大臣不能輔弼皇上,所以本院才發生出這個具奏案來。可見,這個奏稿根於這個問題。方才議長朗讀二道交旨,本院奏案已經奉旨依議,這個奏稿是否應當取消,請議長諮詢大家決定,這是第一層。第二層,前天議決的時候,因為這二道上諭才發生這個奏稿,而這個奏稿所說的,就是軍機大臣不負責任,並且還有許多證據。今天既經交旨,雲南、廣西二件事情,均是依議,就可證明軍機大臣應當負責任的。至於軍機大臣不負責任,前天已得議決之結果不能全體取消。所以照現在的情形看,只得取消一半,還有一半沒有取消,而前天委託的起草員應該先行取消。至於以後對於軍機大臣應如何上奏,由議長另行指定起草員,或由議員自己起草,請大家細心研究為好。 四八號(陳議員懋鼎):這個具奏案今天必要決定取消,因為此案發生於前天之情形,今天既奉到這兩道諭旨,則情形已經改變,具奏案自然可以取消。至於軍機大臣不負責任一層,系根據前次軍機大臣之笞復,應照《院章》-百零九條之規定另提,如得三十人以上之贊成,可以作為議題。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這件具奏案,方才籍議員已經報告明白了。取消一半、不取消一半,是什麼緣故?因為那一天不是專為雲南、廣西二件事發生的,並不是軍機大臣答覆的說帖發生的,因為軍機大臣不負責任發生的。前天兩道上諭,不過是證明軍機大臣不負責任。本員對於軍機大臣,並不是鬧意氣,亦不是要面子,是為國家全體起見。那一天羅議員傑說「責任」二字,恐怕軍機大臣不懂。然而中國古書上已說過「有官守者不得其職則去,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中國數千年來沒有不負責任的。既然做一個官,應當有一個官的職任,一部有一部的職任。軍機大臣立於各部行政大臣之上,上輔君主下治萬民,職任何等重大!德宗景皇帝那個時候下這道預備立憲的上諭的時候,就有教凡為臣民的皆負責任的意思。若說責任內閣不成立以前,軍機大臣可以不負責任,則國家大事亦可以不辦,資政院就可以不必設立,何必要軍機大臣呢?所以,本議員對於前天的彈劾的案,再三研究,總以不負責任為主。今天發下兩道上諭,雖說可以取消此奏案,然而不負責任的還是照不負責任的辦法。我們總要催他負責任,他雖不負責任,我們總要叫位負責任。並不是與軍機大臣鬧意見,正是為保全國家起見。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本員為起草員之一,前天的奏稿彈劾軍機大臣不負責任,是根據於前天的上諭來的,所以全院的人對於上諭說的話。今天既有兩道交旨,奏稿就不適用了,請議長就把此案奏稿,諮詢本院決定,應否取銷?至於不負責任26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之彈劾,又是另發生的問題。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於議員所倡議的請議長諮詢本院,有三十人以上之贊成,即可作為議題。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請議長把這奏稿諮詢本院決定取消。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自然要取消的。前次奏稿既然根據於前天的上諭,這個彈劾奏稿就不適用了;至於彈劾他不負責任,另是一件事,前天已經表決,不能取消。 四八號(陳議員懋鼎):請議長取消這個彈劾案。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取消」兩個字太重,須知不是全體取消,是取消一半的,其所以取消的,不過取消內容的文章,並不是取消彈劾案。 議長:擬先表決應否取消前天的奏稿。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方才起草員說明理由,是取消一半的,那一半不能取消。就文章上論,現在已不能適用:而就彈劾上論,則此案要不能取消,可以無庸再行表決。 議長:我們現在表決,應否將這個奏稿取消? 二二號(陳議員樹楷):取消有兩層意見,現在所取消的是取消這篇奏稿問題,不是取消彈劾的問題。 議長:方才大家都已說明理由,先行表決應否取消今天所讀過的奏稿,贊成取消者請起立。 多數議員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贊成,如此就取消了。 一二七號(閔議員荷生):不能說全部取消。 一五三與(易議員宗夔):今天不過是取消這個奏稿,而彈劾軍機還沒有取消的,請議長指定起草員,再行[起]草彈劾軍機大臣的奏稿。 議長:前案既已取消,若要彈劾軍機,必須再行倡議。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不必再行倡議。現在只可取消「違背法律」四個字,並不是取消「不負責任」四個字。(拍手) 一二九號(汪議員龍光):上一次開議彈劾軍機大臣,本來不是專為兩個上諭起見。因為軍機大臣答覆不負責任,這一層尤為注重。今天既有兩道交旨,則前天奏稿即不適用,至「不負責任」一層還是要彈劾的。中國自預備立憲以來,先皇帝諭旨,凡所謂「明定責成、責無旁貸」字樣,不一而足。就是這回本月十一日上諭,對於在京各衙門,則謂「有應擔之責任」,對於各省則謂「如貽誤事機,惟各督撫是問」,看將起來,京外各衙門都是擔負責任的。軍機大臣為行政總匯之區,反不擔負責任,豈不可怪?現在中國危險,比如駕船在大風大浪中,主柁的人不管事,一味叫人撐篙盪槳,其危險何可勝言! (拍手)所以本院對於軍機不負責任一層,一定要彈劾的。(拍手)仍有一說,今日兩道旨意足見我皇上、我攝政王地負海涵、大公無我,全院議員無不煩首欽服,惟前兩道上諭,雖經特派員解釋,謂對於監政處、民政部不過是個諮詢。既是諮詢,似不應公布。一經公布,便於直接請旨裁奪之《院章》覺有未合。軍機對於此事,不能力爭,便是失職。此後本院具奏之件,折內宜將請即直接裁奪一層委婉陳明,免致後來手續又加繁劇,且於立法、行政界(線)[限],易滋淆混。方才閔議員所說的即是此意,本議員甚表同情。 一五一號(黎議員尚雯):我國近年來內政、外交,弄得這樣壞,皆由於軍機大臣不得其人。現在軍機大臣既然不負責任,就不應用不負責任的軍機大臣主持國事,應趕緊組織負責任內閣,並不得用現在不負責任之軍機組織之。至彈章,應羅列近年內政外交之種種失敗,皆由於軍機大臣不負責任所致,危而不持,顛而不扶,此等不負責之車機尚可容留而不去之耶? 一九六號(牟議員琳):前天下兩個上諭,一個是交鹽政處察核,於《院章》請旨裁奪之意不合,既系軍機大臣署名,而不據章奏陳,所以彈劾軍機大臣的奏案因而發生的;至於不負責任的問題,此是關於制度問題。現在當內憂外患之時,固不容有不負責任之大臣。然軍機大臣不負責任,不自今日始,若以不負責任為彈劾之根據,未免不合。所以我們上奏,當主張組織內閣,促其同負責任,不必再以彈劾為題。 一零七號(李議員[榘]):取消奏稿之原因,為今天已有交旨,軍機處將手續錯誤改正過來。惟前次議決之議案是彈劾議案,其原因有二:一是因兩道上諭;一是因為答覆說帖不負責任。現在取消是取消奏稿,不是取消彈劾。據本員意見,作為討論終止,不必再付表決,即請上次六個人另行起草,不然又要耽擱工夫了。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對於牟議員所說「軍機大臣不負責任不自今日始,不能彈劾」這句話不贊成。從前不負責任無實據,今既有答覆書,就是軍機大臣不負責任的實據。我們中國的人,無論自上至下,都不能說不負責任,何況軍機大臣?他說不負責任,我們一定要彈劾他的。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牟議員所言前日議題不適用,乃一個人的意見,不是全體議員的意兄,萬不能再行表決。 一四八號(陶議員峻):軍機大臣不負責任,那是向來的習慣,本院議決的26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事交部察核,現在雖然有這兩道上諭,這是本院爭出來的,並不是他負責任。就是他不負責任,我們總要叫他負責任,所以一定要請朝廷速行組織責任內閣。因為有負責任內閣才有國家,有國家才有皇上,所以國家責任是不可無人負擔的。若軍機大臣不負責任,就不可不彈劾。現在中國內憂外患,而軍機大臣敢忍心害理,對於國家的事情不負責任,我們豈可如此罷手?(拍手) 一七七號(李議員文熙):現在並沒有不主張彈劾軍機大臣的話,軍機大臣不負責任,可以作為議題,我們即當另起奏稿。具奏何必多為討論,徒費時光。現在的討論已分兩派:一派是主張繼續上奏;一派是主張另行具奏。何不就此兩派即時決定。 百八十號(吳議員賜齡):籍議員的報告書說得很明白,籍議員是代表六個人的意見,並沒有說是全體不合,不過是一半不合。現在將不合者取消就是了。(拍手)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本員的意見亦是吳議員的意見,李議員所謂分兩層,那天研究的就是以不負責任為前提,因為不負責任事情很大,所以現在的奏摺不能全改。我們所彈劾的是彈劾他不負責任,大家已經表決過了,就請議長另行指定起草員,不必分一層、兩層的表決。 四九號(趙議員椿年):照《議事細則旁-百零九條規定,就可以作為議題,不必再付討論。 二三四號(余議員鏡清):這件事情已經三分之二表決過了,不必再行討論。 一二號(陳議員樹楷):上次取消奏稿時候已經認為議題,不過一層是取消奏稿,二層是表決一個彈劾案,不必再行研究。請即付表決就是了。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起草員既已說明,萬不能再行表決。 百八十號(劉議員緯):取消文章並不是取消彈劾案。 一五一號(黎議員尚雯):就是起草員修正為是,不必再行起草。 七五號(長議員福):前擬彈劾軍機大臣,因其違背法律,是以用二十一條規定。現在僅謂不負責任,然所謂不負責任者,究竟是否違背法律?請諸位研究研究。本員非謂軍機大臣不應彈劾,《院章》既無彈劾明文,不如不提彈劾字面,只說軍機大臣不負責任,請設責任內閣遵章具奏。 一四八號(陶議員峻):取消是取消文章,照二十一條所說軍機大臣侵奪權限,違背法律。於何處見得?就是這個資政院之權限,軍機大臣本已侵奪。因本院力爭,才有今日之劾。爭之則收回,不爭則失去。前天兩道上諭,正是證明軍機大臣侵奪權限的地方。我們彈劾他,不是在違法一方面。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前天所發生彈劾軍機大臣的問題,現在拿這個奏稿已經表決取消了。後來又生出一個問題,說我們資政院要彈劾,必須通過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到底沒有取消?還是拿奏稿一塊兒取消呢?因此生出這個問題,有種種的議論。有人說作為兩層:第一層是取消奏稿;第二層是作為議題,這個議題要行討論表決,這一層非常的危險。本員想起來,比方拿這個「彈劾軍機大臣」六個大字,要請資政院表決,現在准不夠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拍手)因為不夠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就不能通過了,這個議題就不能成立的,還是要另起爐灶。我們議員既表決,現在資政院裡頭分為二派,是非常不好的。本議員以為,今天不應討論下去,若再討論,可以令政府一方面知道我們資政院議員的內容,非常的不好。「彈劾軍機大臣」這六個字,是一個題目,做一個奏稿,摺子上所講的話,就是我們資政院所議決的話。彈劾軍機大臣,至多有一半贊成,有一半反對而已。如果說現在軍機處既不負責任就要廢軍機處的,一廢軍機處,就要設立責任內閣。若照這個樣子問大家表決,一定可以得多數贊成的。廢軍機處、立責任內閣的理由在什麼地方?就在軍機大臣不負責任的地萬。軍機大臣對於中國內政外交不負責任,還有種種的事,都在不負責任之中。打算組織責任內閣,就不能不說到軍機處。軍機大臣種種不負責任,就不能不說軍機大臣種種敗壞國家的情形。這都是資政院要講的話,這篇話大家一定都贊成的。「彈劾軍機大臣」六個大字,若是討論無己,恐因此一天鬧一天。本員意見,可以不必再行討論這個議題,起草可以由議員自己起草,不必由議長指定。前天議決的結果,六個起草員不必分清楚,因為議場公共的意見,還是委託前次起草的人,作一廢軍機處設立責任內閣奏稿,而申明軍機大臣不負責任等之理由。一篇文章出來,再請大家表決,我們全體議員應該沒有一個不贊成的。起草員起出草來,贊成不贊成,在我們,不在題目。本員的意見就是想起草員再作第二篇文章,廢軍機處,設立責任內閣。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本員對於雷議員的說話,我們資政院自立的地位很危險的,資政院之表決若是有異議,當即時再行表決,斷不能於全體表決之後,再自行取消,這沒有如此辦法。不負責已經成為一個議題,今天籍議員所說,試問是否代表六個起草人的意見?如果代表六個起草員,已經說得明明白白,說前日議決的結果有兩個條件:一件是根據兩道上諭;一件是軍機大臣不負貴任之答覆。今天因為奉到兩個交旨,所以條件取消一半,但那一件是文章,不是彈劾軍機大臣之議題,何得再付表決?照雷議員所說拿這件事情,另作為一個題目再行表決,還要經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則資政院表決事情,可以隨時變更。我等資政院之地位豈不十分危險嗎?26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一四八號(陶議員峻):雷議員方才所說的話,把這件事情作為一個單提案,恐怕本院通不過去。因為本院顯然有二派:不過一派是民選的;一派是欽選的。據本員看起來,議院責任在於維持國家的安寧,軍機大臣不負責任,置國家安寧於不問,我們百姓就危險的很,所以民選議員要彈劾他。但如果國家亡了的時候,試問欽選議員還能坐在這個地方嗎?現在我國家到這個地步,大家想一想,是誰之咎?本議員想起來,我們議員之中決沒有人為軍機大臣袒護,而置國家之危亡於不顧的。軍機大臣雖不負責任,我們決不能不負責任。既負責任,應說的話就該說的。若說軍機大臣不應彈劾,就有害於國家,有害於人民,請諸位注意。 七四號(陸議員宗輿):現在的問題,大家討論的很多,無非是說軍機大臣不負責任,因是主張彈劾,但論事須要平心靜氣。我們資政院是尊重法律的地方,說一句話均要根據法律,且國家現在的制度亦不可不考求。即如彈劾的問題,照外國國會彈劾內閣大臣的辦法,經上下兩院議決上奏之後,不是解散議院就是政府辭職,而中國現在制度,凡有上奏權者皆有彈劾權,即以一個上奏權之作用便可彈劾政府,是照我中國舊制說來,彈劾軍機大臣本不費事,正不必如今日贅政院議員以二百人之多,討論至三四日之久,尚未見解決也。但是今日資政院以全院議員議決彈劾,自須分明,非一個人之彈劾權可比。其彈劾之劾力結果,諸君正宜細心研求,應如何而能顯出資政院之彈劾權。然而《院章》二十一條只有請旨裁奪,而今日之對待者,又是乾隆以來舊制相沿之軍機大臣,並非責任內閣,是決不能有外國國會對於政府的效力。照本議員看來,還是不要輕用這個彈劾權的好。原來這個彈劾問題,是根據前天兩道上諭,但今天上諭下來,已經對於本院所奏雲南、廣西的兩件案依議,可見我皇上、我攝政王知道我們資政院是立法的地位,是很尊重的。今天若再行彈劾,則將沒有根據了。沒有根據的彈劾,恐怕沒有什麼效力,則未免本院輕用彈劾權了。原來軍機與各部為國家行政機關,資政院為國家立法機關,我們資政院對於國家有極尊嚴極重大之贊襄的責任,並不是純然與政府為難,就算盡了本院的責任了,必須想到要盡責任的實際,方不失朝廷設立本院之本意。前次開國會的諭旨,本有預即組織內閣一層,現在為實際有益的著想,自不如請即組織內閣。今若彈劾軍機大臣,就將乾隆以來的制度不合的說起,不但代遠年湮,就是彈劾上去,恐皇上也沒有辦法。所以還是從實際有益的著想,奏諸即行組織內閣,而內閣未成以前,則請明定軍機大臣責任,方是個辦法。又還有一層,方才陶議員說欽選議員與民選議員如何,這個話是不對的。本院議員無論欽選、民選,對於國家都是一樣的責任。願大家都平心靜氣把國家的各種機關日求改良,方才可以上對皇上,並不是天天與人爭權作難,便算是我們議員的職任。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陸議員的話井井有條,本議員很贊成的,但是有一句質問的話,這責任內閣未成立以前,軍機大臣就可以不負責任嗎? 七四號(陸議員宗輿):也有應負之責任。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責任內閣未成立以前,軍機大臣要是辦事不能稱職,到底是應該彈劾不應該彈劾? 七四號(陸議員宗輿):看他哪一事是侵權,哪一事是違法也,未嘗不可彈劾。 一一十號(於議員邦華):試問不負責任是違法不違法? 七四號(陸議員宗輿):本員是要請明定軍機大臣責任。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不但軍機大臣不能不負責任,就是我們全體議員,都不能不負責任。試問議員負的是什麼責任?就是請朝廷從速改良政治機關,故從速組織責任內閣也是第一層辦法。但現在只可研究彈劾軍機大臣的問題,有說可以彈劾的,有說不可以彈劾的,究竟的意見是一樣的,但是說沒有根據,這個話可是不對的。軍機大臣之有副署是乾隆以來的舊制,而副署可有副署的責任,況且照院章第一百十六條(1],本院可以具奏。軍機大臣如果不負責任,就是對於國家有危險的事情,為什麼不具奏彈劾呢?方才所謂取消的是取消奏稿,並不是取消彈劾案,一個議題斷沒有表決兩次的遒理。前天表決的時候,也預料必有今日之上諭,軍機大臣雖然不保護資政院,而皇上的意思總要保護資政院。我們要彈劾軍機大臣,正是感激皇上的意思。若是不彈劾軍機大臣,就是資政院不負責任的證據。如果當內閣未成立以前,軍機大臣既不負責任,而資政院又不負責任,天下事尚可問麼?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陸議員的話是很不對的。天下事斷沒有不負責的,就是乾隆年間專制時代,軍機大臣亦無不負責任的道理。我們彈劾軍機大臣,是我們議員負責任。陸議員說我們與政府爭意見,試問議員與政府意見可鬧,不過我們欲盡責任,即不能不彈劾政府。此事現在不必討論,請議長指定起草,另作文章就是了。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今天議決彈劾軍機大臣的問題,二百議員都應發表意見,不要存一欽選、民選的心事。方才陸議員所主張的對於軍機大臣也是可以彈劾的,因為彈劾本是我們資政院之權柄,照《院章》有具奏的權利,所以就有彈劾的辦法。陸議員意見以為,資政院彈劾之權與御史一樣,不過情形不同,所以全[1] 按:這裡的「院章」不是《資政院院章》的簡稱,而是泛指跟資政院相關的章程,具體而 言,是《資政院議事細則》。也不是「第一百十六條」,查《議事細則》內容,應是「第一百 六條「,此處當是口誤。26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體所有之彈劾權不可輕用。彈劾奏摺一上,但總要有效力,大概宗旨如此。本議員以為,資政院不必一定是法律的問題才想法子去辦理,我們要有正式眼光、正式手段改良中國政治。現在政府要是將法律去辦,恐怕政府還沒有這個程度,這是第一層。第二層,資政院的彈劾權有多少的時候。諸位必要知道只有三年,宣統五年就要開國會。未開國會以前,本院的彈劾權,只有三次。如果要用彈劾的時候,現在就可以用的。上諭說宣統四年就要組織新內閣。我們資政院要想到宣統四年,就要將內閣組織成了,但在新內閣未成立以前,就可以彈劾,若到資政院閉會之後就不能彈劾了。要說到明年再彈劾,恐怕明年開會的時候,軍機處就沒有了。然則如此說來,是我們資政院只有這個時候可以彈劾軍機大臣的,然而不是這個意思。我們現在對於設立責任內閣的機會,就多一層力量。如果責任內閣早一天成立,國家就早一天有好處。這個問題,前天已經議決的。今天上諭下來就作為罷論,因為要彈劾軍機大臣,不過是要法子組織新內閣,不能不從此入手。本員的意見,以為這個問題不必根據於法律,然後可以決定要用正式的眼光、正式的手段去辦。方才本議員說不宜再討論,是本議員對於今天議場周正式眼光看出來大家對於此案都有同心,不怕不能成立。所以陸議員的話也不是不對的,但現在不能用這個話去解決軍機大臣之責任,至於別的方法,也不能適用的。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陸議員方才說彈劾的事情,要異常慎重,試問資政院全體表決是否應該鄭重?當初表決之時,如果不以為然,該議員就應該提出意見,況前天表決的系以不負責任為前提,不能遇今天的上諭就將前天的表決全行取消。現在只問起草員的代表籍議員,原定六個人還擔任起草與否?況議案表決之後,萬萬沒有作廢的道理,不過對於此案,無非把此篇文字變更,斷不能將已決之案再付表決。試問陸議員說我們資政院亦有輔弼責任,究竟我們責任與政府負責任是相同不相同?我們資政院議員以保護資政院應守之法律為責任,軍機大臣以保護軍機大臣應守之法律為責任,是絕對不相同的。陸議員說上奏的案子,先要看效果如何?試問今日若未交旨,即照原折上奏,貴議員能否推定將來的效果?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今天大家為這個問題討論得很久,相持既久,語漸激烈,可是這個時候沒有幾個人說幾句平心靜氣的話。本議員想這個問題,總是不能解決的。本議員有個解釋的話,有個調和的話。先把吳議員質問本議員報告起草意見的話圓答一遍,本議員以先報告說,我們起草員對於本院意見有代表性質,本(院)[員]已經聲明在先。至若奏稿,與從前的情形不同,已經諮詢本院取消,但是本員先說取消的一半,沒有取消的一半。其取消的就是這個奏稿,不是這個議題。以前天大家表決過,本員也不敢說取消。不過這個議題一半的理由是根據前天的上諭,一半的理由是說軍機大臣不負責任。現在已奉上諭,所以將前奏稿取消,究竟與議題毫沒有關係。就是奏稿取消,議題自然還是成立,並在已經表決的議題照法律上說不能無故取消,就實際上說,無論有無前天的上諭與今天的交旨,到底軍機大臣對於自己責任有缺點沒有缺點?如果沒有缺點,我們就不能上奏。若不能負責任,就算是有缺點,我們資政院既有上奏的權限,就有彈劾他的權限。這道議題一定不能取消的。大家爭論的話,本議員想起來可以用一句解釋他,其實人家爭論的地方,就是一方面說不應該彈劾軍機大臣,只要說軍機處制度不善,須請裁撤軍機次,趕緊組織責任內閣以代軍機處。就是(向)[像]本院的議員,一方面說軍機處因為該大臣等既不負責任非彈劾不可;一方面說不要彈劾。兩面反對之話,越爭越激烈。但是這個問題既已成立,可以就這個文章要想到設責任內閣裁撤軍機處,以這個主義為主義。試問如(果)[何]要設責任內閣?因為軍機處不行。試問軍機處如何不行?因為軍機處不負責任。試問軍機處如何不負責任?就應當引證軍機處所有一切不負責任的話,然後可以說到趕緊設立責任內閣的地方,說到這個地方就算軍杌處的缺點。將來起草的人必定把這個意思全加入奏稿上。至於歸宿的地方,還是說軍機大臣不負責任。軍機大臣不負責任,就不能盡軍機大臣之職。到底怎麼樣?還是說軍機處不行,請設立責任內閣,以責任內閣為歸宿。若說到與以相當之處分,這是很難的。我們資政院對於各省督撫也沒有請到一點處分,想此次彈劾軍機處,也是沒有一點處分的。在我們何故要上這個無效力的摺奏呢?因為目的所在,必請設立責任內閣。要說設立責任內閣的理由,就是說軍機處不負責任。就這個文章,豈不是兩方面一樣的?至所爭彈劾、不彈劾的問題,奏摺上也能有「彈劾」兩個字。無論主張那方面的話,奏摺總是上的。上次由議員指定起草員,恐此次再須斟酌。我們起草員並沒有他項的意見。還是請議長另行指定起草員為好。 六七號(王議員璩芳):今天研究的是彈劾不彈劾的話,據本員意見,彈劾上奏的意思是很贊成,但是這個上奏案與前次不同,前次是據《院章》二十一條的。至於所謂「彈劾」的字面,《院章》上卻沒有的。既然只說軍機大臣不負責任,將來具奏是否可以再據《院章》二十一條?在本員以為,不如用《議事細則》-百零六條為好。我們說軍機大臣不負責任的結果,就在要設責任內閣。此次具奏案不當就完全撣劾軍機大臣立詞,請議長即刻指定起草員就是。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請議長照籍議員的意見指定起草員,現在應作為討論終止。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請議長或另指定起草員,或仍請原來六人。27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各議員呼「贊成」。 一六一號(張議員之銳):今日所議彈劾軍機大臣,眾議員爭執之點有二:一是說要彈劾軍機大臣;一是說不必彈劾軍機大臣。其主張彈劾軍機大臣者,又分兩派:一是主張彈劾大臣不負責任;一是主張設立責任內閣。本員意見以為,今日彈劾軍機大臣,/」I然人上問題,設立責任內閣乃機關組織上問題,不得即以現在機關組織之不良,籍此轉環末減軍機大臣不負責任之罪。若現在軍機大臣如此腐敗,資政院不極力彈劾,使之去位,則將來設立責任內閣,仍必濫竽其間。恐新設立之機關,又被若輩弄壞了,萬不可一誤再誤。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軍機大臣不負責任,就是因他個人不負責任,我們所以不能不彈劾他。 議長:現在作為討論終止,可以不必發言。 議長:這個議題還是另作一個議題,抑仍接續前天的議題?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請發言。 眾議員呼「討論終止」。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本議員兩次發言,沒有機會。討論終局不能發言,載在《議事細則>。而《議事細則》-人不得數次發言。今日大家有發個六七次的,本議員此次並且要請議長允許登台發言。 議長:可以登台發言。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方才籍議員說要各位議員平心靜氣,解釋這命問題,本議員很佩服的。但此問題,據本員看,議長已說明先行表決取消奏稿。既說先取消奏稿,自然是後表決軍機大臣不負責任,要設責任內閣這個問題就解決了,又何至討論到兩三點鐘之久,耽誤有用的時間。本議員看此問題須將彈劾理由說明,大家即可釋然。若說軍機大臣謀反、叛逆,何能得本院贊成的?若說軍機大臣不負責任,必至亡國,無論欽選、民選議員均皆贊成,即受軍機大臣私恩之人亦必贊成。蓋國亡,軍機大臣何能獨存?軍機大臣私人亦同歸於盡,焉有不願意他負責任的?(邵羲請發言)我說的話是很有趣味的,請大家注意。本議員意見,只要彈劾軍機大臣制度不好,逼他們趕急設責任內閣,欽選、民(注)[選]的議員自然無不贊成的。請議長作為討論終止,指定起草員,至於這個議題就是「不負責任,要設責任內閣」,何必再多討論? 議長:這個具奏案的議題,似仍以「不負責任」幾個字為是,按照這個議題即請原起草員再行起草何如? 一零七號(李議員榘):請由議長指定原起草員或另指起草員,不能問原起草員願意不願意。 議長:原起草員六位,現在已有一位請假,還是另行指定罷。 議長:起草員仍指定六位,由秘書長報告。 秘書長報告起草員姓名: 邵議員羲、孟議員昭常、易議員宗夔、顧議員棟臣、李議員文熙、∽議員忠寅。 議長:現在開議,按照議事日表,第一是修正《報律》條文議案再讀。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這個《報律》第十一條是前天特派員提出修正的案,據本議員意見,特派員照例不能提出修正案,照《議事細則》六十六條說得很明白的,看這個條文,只有軍機大臣及各部行政大臣提出修正案。至於特派員,是不能提出修正案的。但是那天本(員)[院]疏漏通過,也不能怪特派員,也不能怪議長。本議員還是請取消這個特派員的修正案為好。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這個十一條修正案,前次會場已經本院表決過,不能輕易取消。惟當表決的時候,己在休息重入會場之時,此時人數是否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議長並未報告人數,故本議員對於前次表決頗有異議。應請議長照《議事細則》七1卜五條,再行使反對者起立而反證之。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本議員看法不必另行表決,因為政府特派員是不[能]提出修正案,須是從根本上解釋的。若是犄派員隨意用紙條寫幾個字就作為修正案,沒有這個辦法,並且法典股說修正案若不交審查,法典股也要全體辭職的。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無論政府與議員提出來的修正案,若既經本院表決,即可取消,此例是很不好的。惟本員對於前次表決頗有疑義,故請議長或用無記名法再表決一次或使反對者起立以反證之,究竟前次表決是否多數贊成。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本議員還是贊成不必表決此案,本院議員前次都有錯誤,這個錯本院應該要認的。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易議員要取消,邵議員[的]要再付表決,卻是一樣。其實「摘發陰私」四字,現行律尚未頒布,所以特派員的修正案本來不對,應該取消的。 一四八號(陶議員峻):照《議事細則》六十六條看,那天特派員提出修正案,特派員及本院議員都有錯誤,就根本上說錯了的應該更正,但是這一條特派員修正的並無惡意,不過「摘發陰私」四字,太無界限,所以應當改正的。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現在既要取消,不必討論。 一五一號(黎議員尚雯):據《議事細則》第七十五條,其表決若有疑義或27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議員提起異議者,應令以為否者起立。前次表決之件既有異議,還是從根本上解決。取消特派員的修正案就是保全《院章》。 議長:修正案上回已經表決,今天如要取消,即應再行表決。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本議員贊成邵議員的倡議,前天我們資政院表決特派員修正案,本是多數贊成的。今天由易議員倡議,既然有點異議,就請議長把這個第十一條再付表決,與章程毫無妨礙。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照《議事細則》七十五條,議員對於表決可以提出異議。現在既有人提出,應該照《議事細則》辦理。 議長:現在是表決撤銷政府特派員的修正案,還是用反證法? 一四八號(陶議員峻):反對政府特派員修正案第十一條的就可起立。 議長:是否用反證法表決之後,重新討論? 四八號(陳議員懋鼎):還是先表決反對第十一條政府特派員修正案的。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反對政府特派員第十一條修正案,可以要他起立,以便證明起立者是否多少。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這是作為兩次表決。第一是問特派員可以提修正案不可以提修正案?(語未畢) 聲浪大作。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邵議員倡議是根據《議事細則》七十五條,與易議員之結果相同。請議長照邵議員倡議,請大家表決兢是。以政府特派員的修正案命秘書官朗讀,請反對者起立。如果多數反對,就行取消,然後再將股員會的修正案重新討論,再付表決。 議長:先表決撤銷政府特派員的修正案如何?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先表決撤銷不甚好。 八十號(勞議員乃宣):邵議員倡議前天表決人數不甚明晰,不知果是三分之二否?今天表決,請先數議場的人數。 議長:今天到會的一百四十六人。 八零號(勞議員乃宣):現在已有離席的。 議長:現在由秘書官朗讀政府特派員的第十一條修正案。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特派員修正案第十一條。 議長:現在朗讀過了,以為否者請起立。 眾議員起立。 秘書官點計人數,報告起立者九十一位。 議長:多數,政府特派員提出之修正案第十 條否決。 五二號(毓議員善):請議長將股員會修正案再付表決。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本議員有個修正案。 議長:股員會修正案第十一條,陶議員有修正案,由秘書官朗讀。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陶議員峻修正案第十一條。 議員有呼「不贊成」者。 議長:於議員邦華修正案第十一條由秘書官朗讀。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於議員邦華修正案十一條。 眾議員呼「贊成」。 議長:現在表決。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誣損」二字與「專為公益」一句不甚聯絡。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沒有什麼不聯絡,只注重在專為公益起見,因為此一句可以把並無惡意及不是「摘發陰私」的意思全(抱)[包]括在內。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於議員修正案宜稍為改正「誣損」二字,似應改作「損害」。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條文愈簡愈好,於議員修正案很簡的,所以很好。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據於議員修正案,但是「專為公益」字樣是重複的,所以這幾個字頗不妥當。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本議員聲明股員會修正的意思,原案「毀壞人名譽,不論有無事實,報紙不得登載」,是採用不論事實主義,眾論以為太苛刻,各報館陳請書鄉陳請採用事實主義。故股員會決議刪去「不問有無事實」一語,而於條文內增入「證明事實」字樣,此是採用報館的陳請。現在既據特派員說明採用事實主義,將來於實行上有許多不便。本股員會亦並不一定主張,請諸君詳細討論。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可以改正。 議長:於議員的修正案、邵議員又加以修正,由秘書官朗讀。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邵議員羲修正於議員修正案第十一條。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但」字可以改「其」字。 議長:照汪議員所改,由秘書官再讀一遍。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汪議員修正於議員修正案第十一條。 議長:現在表決於議員修正股員會的修正案第十一條,請贊成者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27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議長:現在朗讀雷議員修正案第十二條。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雷議員修正第十二條條文。 議長:請雷議員說明理由。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這個沒有什麼理由可以說,就是第十二條,照股員會修正案,凡是關於海陸軍秘密事件及國家政治上的事體不得登載。本議員的意思可以為海陸軍秘密事件,這「事件」二字可以刪去,有底下「事件」二字就可以包括海陸軍的事件,有這「秘密」二字可以稍微限制。 議長:大家有無討論?現在表決雷議員修正案第十二條,贊成者請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朗讀第十三條股員會修正案。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第十三條股員會修正案。 議長:有無異議? 眾議員呼「無異議」。 議長:現在朗讀股員會修正案第十四條。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股員會修正案第十四條。 議長:有無異議? 眾議員呼「無異議」。 議長:現在朗讀第十五條修正案。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第十五條修正案。 議長:有無異議? 眾議員呼「無異議」。 議長:現在朗讀修正案第十六條。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修正案第十六條。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本員對於以下數條文例尚有聲明的地方,請諸君注意。舊報律的罰則是輕刑在前,重刑在後,皆雲幾元以土幾元以下之罰金、幾年以上幾年以下之監禁,現在《新刑律》草案反之,是將重刑列前,輕刑列後,應改從一律。請諸君討論。 議長:此是修改字句,俟三讀時再行辦理。 議長:眾議員對於修正案第十六條有無異議? 眾議員呼「無異議」。 議長:現在朗讀修正案第十七條。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修正案第十七條。 議長:有無異議? 眾議員呼「無異議」。 議長:現在朗讀修正案第十八條。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修正案第十八條。 議長:有無異議? 眾議員呼「無異議」。 議長:現在朗讀修正案第十九條。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修正案第十九條。 議長:有無異議?『 眾議員呼「無異議」。 議長:現在朗讀第二十條。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第二十條。 議長:有無異議? 眾議員呼「無異議」。 議長:現在朗讀第二十一條。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第二十一條。 議長:有無異議? 眾議員呼「無異議」。 議長:第二十二條雷議員有修正案,現在先朗讀雷議員修正案第二十二條。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雷議員修正案第二十二條。 議長:請雷議員說明理由。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照股員會修正案第二十二條,是對於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而言,不過第十條第一款是冒瀆乘輿之語,第二項淆亂政體之語,第三項妨礙治安之語,第四項敗壞風俗之語。據本員意見,以為第二項應另外有一種罰則,尚重一點。第(四)三項不應當比作一樣,因為妨礙治安有種種的妨礙,種種的情形不同,且妨礙治安與冒瀆乘輿、淆亂政體相同,比萬報館登載本是妨害治安,而沒有第一項、第二項的事,所以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應當加在第二十三條上頭。 議長:雷議員第二十二條修正案有無異議? 眾議員呼「無異議」。 議長:第二十三條易議員宗夔有修正案,現在先讀易議員修正案第二十三條。27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易議員修正案第二十三條。 八一號(章議員宗元):請易議員說明理由。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現在我們中國監獄沒有改良,監獄很黑暗的。辦報的人都是文弱書生,不能以野蠻刑法待之,所以對於這文弱人的處分,當稍輕一點。 議長:汪議員有修正易議員的修正案第二十三條,現在由秘書官朗讀。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汪議員修正易議員之修正案第二十三條。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還請議長將本員提出之修正案,先付表決。 議長:易議員修正案已朗讀過了,贊成者請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二十四條易議員宗夔有修正案,現在先讀易議員修正案第二十四條。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易議員修正案第二十四條。 一二九號(汪議員龍光):對於這二十四條,本議員有一個討論。這第二十四條是對第十一條而言,此次修正《報律》之意,注重全在第十一條,故第二十四條定罰,亦很不平等的。政府特派員解釋損害名譽便是摘發陰私,雖經撤銷不用,然大致解釋實不外此。大凡陰私之最有關係者,不外官場與紳士。官場陰私必是於國家公益有妨害的,紳士陰私必是於社會公益有妨害的,然條文上既改明「為公益起見,皆可登載」.看來不可登載者只是一種無關公益之陰私,則坐落是一種不足輕重之人,且坐落是一種不足輕重之名譽,報紙決不至登載。即偶而登載出來,也不過是波漏個人無甚關係之陰私。比較第十二條波漏外交海陸軍一切秘密政策,熟輕熟重,可不煩言而辨。乃第二十五條定第十二條漏波政策之罰科,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之下之罰金;這二十四條定十一條波漏個人陰私之罰,亦科以二十元又上二百元以下之罰金,這就很不對了。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本員提出修正案,方才汪議員的意見也是把監禁刪去了。現在政府那一邊要保全個人的名譽,不得不如此規定,言論自由也是很要緊的。 議長:第二十四條再朗讀一遍。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原來第二項、第三項還有語病。 議長:是否遺失一個「以」字?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沒有遺失。 議長:現在表決易議員修正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與第二、三項股員會修正案,贊成者請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第二十五條易議員、雷議員俱有修正案,現在先讀易議員修正案第二十五條。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第二十五條易議員修正案。 議長:請易議員說明理由。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第十二條是關係國家的,所以本員不主張去了監禁,對於十三條是沒有監禁的,所以本員還是主張只有罰金。 議長:現在朗讀雷議員修正案第二十五條。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雷議員修正案二十五條。 議長:請雷議員說明理由。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本員這個修正案與易議員要去監禁的意見一樣,其理由前天已經說過,今天可以不必說了。但是要把監禁刪去,是根本上的意見,與易議員不同。為什麼呢?照易議員意思,仿佛是違第十二條的重,違第十三條的輕,所以違第十三條者只處罰金,把這個「監禁」二字刪去似乎有輕重之別。本議員所以要去監禁,不在輕重著想。照原案定這個處分,似乎輕重之際沒有分別的,沒有討論的,照原案處二十日以上、六月以下之監禁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罰金,都是並行的。處監禁就不處罰金了,處了罰金就不處盟禁了。所以股員[會]的修正案一個監禁、一個罰金,這兩種都說是可以用的。現在就事實上著想,這個要刪去「監禁」兩字的理由有兩種:一種是中國現在的監禁沒有改良;二種是報館的人都是文弱人,與普通人民不同。照現在的情形,若是把監禁去處報館的人,他是斷受不起的,這是一件。還有一件,本來當於定這個監禁甚妥當的,後來因為於事實上有妨害,所以本員以為只處罰金,把監禁刪去,比方外國的兵船到了中國,兵船的人到中國犯了事,是應當處監禁的,但是受了監禁起來,外國人欠失了一個服務的兵,中國多了一個沒有主權的人,所以就事實上看,有不方便的地方,只可以改作罰金,報館人也是一樣的。辦報館的人拿了許多錢去請一個主筆,今天把這個主筆的監禁,明天的報就不能出了,所以本議員把監禁刪去,是事實上著想,不是輕重上著想,所以(違)[連]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均一律改作處罰金。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雷議員的話,本議員不以為然,這個第十二條關係很重要,把監禁去了,恐怕於國家前途有危險的地方。27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這個事不必討論,有這個「或」字是個活動字樣,或者處罰金,或者處監禁,就事實上看,兩樣都可以用的。 四八號(陳議員懋鼎):本議員的意見,贊成易議員的修正案,這個第十二條與前後兩條輕重不同。第十二條是國家秘密事件,關係很重,雖然有個「或」字,兩個辦法是一樣用,然而就事實上看,究竟監禁較重。既然較重,則情節較重者不能不監禁,還是照易議員的修正案為好。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照陳議員所說的贊成易議員的地方,因為違背十二條浪漏國家秘密事件非常之重,應該處監禁不必處罰金。既是要以他的罪名為重可以處監禁,可以處罰金。按現在修正案,違背十二條者,其人處分還是個「或」字,並沒有說定只取罰金。陳議員既要保全國家秘密的事件,就是不處監禁,只處罰金就可以了。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本議員修正這個事件,就是酌量情形,如果情節輕重的可以處監禁,不然就可以處罰金。 四八號(陳議員懋鼎):本議員的意思亦如此,對於雷議員尚有個意見,雷議員本來是因為監禁太重所以要刪去監禁,是雷議員已認明監禁與罰金於事實上有輕重之辨,既是事實上有輕重,自不能不加分別。 一七七號(李議員文熙):本議負很贊成易議員的話,國家立法用意在刑期無刑,至於違反法律,則所有處分,實系罪有應得。蓋既構成犯罪,則為犯罪人不問為何等人格也。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對於易議員的修正案不以為然而且斷不適用的。現在的報館無論定怎麼重的處分,是不能辦他的,因我國未能收回治外法權,秘密之事,外國及掛洋旗之報館可以登載,我們中國之報館次日就可以照轉鈔之例登載,其實制限本國報館喪失新聞之效用而已。 一五一號(黎議員尚雯):本員贊成雷議員的修正案,因為我國秘密事件只能秘密國民,其實外國報早已登載明明白白了。報館熱心人有時犧牲一二百罰金登載秘密事件如何種種失敗,使通國皆知,大家謀一個補救方法,此等熱誠,實由於忠愛而發自,應嘉獎之不暇,何得加以監禁之罪?若是恐該館淺漏秘密事件,不准登載,凡對於國家一切事件,民人是斷不會曉得的。所以本員贊成雷議員修正案,其意見如此。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這個事情要細心審定。辦報的如果都象雷議員高尚純潔是很好的。若是辦報的人私通外國,將國家秘密事件波漏,是斷不能不定一個重大的處分,留了「監禁」兩個字,還可以限制他。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因為監禁同罰金相併,所以本議員把監禁刪去。現在陳議員同易議員因為十二條情節太重,就可以討論本員應有發表的意見。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雷議員的意思是事實上一定要用罰金,他這個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罰金,就可替二十日以上、六月以下之監禁,這是一個活的,兩邊都可全用。既然是個活的,何必又生出這個討論?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照陳議員、易議員所說的似乎波漏外交上秘密事件,比方陸海軍秘密事件,不想法子保全,於國家前途有非常之危險,那是不錯的。但是要保全國家秘密的事件,可是擔這個責任的不只是報館的人。報館的人他要登載外交的秘密同海陸軍的秘密,他自有法子登載,自有法子維持報章。無論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罰金,二十日以上、六月以下之監禁,都不能限制他的。因為他要登載這個事就有法子,所以本議員《報律》把監禁刪去,恐怕監禁太重,報館人受不住,所以要刪去監禁,這是就事實上看,也總是罰金。不過對於易議員所提出的,萬一報館的人私通外國,把國家秘密的事都淺漏,必定與以重罰種種情形,本員非常之贊成的。但是私通外國人,拿國家秘密事件同外國人做買賣.自己不肯登載。自己不肯登載,要外國人登載,那一定不值錢。而且既然登載報端,就不是秘密,所以私通外國,拿秘密私通,是另外一個問題,不是報館的人,報館的主義就是新聞,並不是秘密,說要保全秘密,是外務部的責任。若說一定要報館的人想法子保全秘密,不能說的。我們定這個《報律》,就是限制報館、保護報館。還有刑律在裡頭,不能不鄭重。既然是限制他,處這個罰金就可以了,萬不至(不]處他的監禁。他自己不知範圍的,這就是保全國家的秘密。有了這一條,地方官也可以隨時範圍,因為報律上是可以限制的。若是用監禁處分,報館人是萬受不了的。這就是明明把他報館封起來了,所以我們對於秘密的地方,只處他的罰金,就足以了事。若是用監禁,是萬不可行的。 五九號(顧議員棟臣):請議長計數,議場人數要到三分之二才可以表決。若不就人數表決,將來刑律草案四百零五條,還能通過麼?如果不到三分之二,今天表決的事,明天又反覆了,這是很不好的。 議長:現在已經議到第二十五條,剩下幾條再讀就完了,但現在不到三分之二,照章不能開議。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這個星期裡頭只有兩個大會,明天星期六就可以開大會,還請議長諮詢本院以為何如? 議長:這事還得斟酌,如杲明天能開議是很好的。 一五一號(黎議員尚雯):剪髮易服事情就請議長諮詢本院以為如何,以便趕28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緊交議。 議長:現在還有兩件議案應付審查,就是本日議事日表第四變通黑龍江墾務章程、第五扼重農政以開財源二案,擬今天把這兩個案先付審查。 眾呼「贊成」。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前天請議長知會步軍統領衙門,請該衙門將順治門不宜早閉,不知有著落否? 議長:此事同副議長商酌許久,不但各議員不便,就是於副議長也很不便,因為副議長住在順治廣1外很遠的,前天見著民政部的人說過一次,據云城門關不關,還在步軍統領衙門,可先寄信知會,令其稍候。若是關了,再令他開,那是萬萬作不到的。 七四號(陸議員宗輿):這件事曾奉諭旨,似乎可以請民政部查卷後援案咨請的。 議長:本日議事日表第六議設審查特任股員,擬指定十八人。 眾議員贊成。 議長:現在由秘書長報告特任股員姓名。 秘書長承命報告審查變通黑龍江墾務章程議案及扼重農政以開財源議案特任股員姓名: 盈將軍、劉道仁、李經畲、陳寶琛、李士鈺、周廷弼、林紹箕、王佐良、宋振聲、李湛陽、羅乃馨、吳德鎮、許鼎霖、文穌、陶葆霖、康詠、王用霖、劉曜垣。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各議員質問各部院衙門的說帖很多,請議長向政府催他趕緊答覆,因恐答覆不明,以便追加質問。如不從速答覆,奉院散會時候亦快,就不能追加質問了。 議長:已經催過一次,現仍可再行催問。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法典股員現在缺一股員,請議長報告。 議長:已經報告過了。 議長:宣告展會。 議長離席,各議員退出議場。 下午六點鐘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