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 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號議場速記錄
內容提示:本次會議因諭旨將資政院議決案交行政衙門察核,加上其回答易宗夔的質問說帖中有「不負責任」之語,議員易宗夔認為這違背了立憲國三權鼎立原則,是擬旨的軍機大臣侵資政院的權,提出彈劾軍機的主張。該主張得到眾多議員贊成響應。更有議員指出,現在既是立憲政體,則專制政體當已消滅。今天之所以一定要彈劾軍機大臣的,正是保護我皇上尊重法律的意見,所以今天對於此事必須存一個不怕解散的決心。最後決定由六位議員起草彈劾軍機奏稿。原議事日表所列之事情要麼沒能議及,要麼草草了之。
宣統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點二十五分鐘開議。
議事日表第十八號:
第一、修正《報律》條文議案,再讀;
第二、統一國庫章程議案,議員提出,初讀;
第三、修築蒙古鐵路建議案,議員提出,會議;
第四、籌辦蒙古教育建議案,議員提出,會議;
第五、議設修築蒙古鐵路建議案及籌辦蒙古教育建議案特任股員;
第六、提議陳請停止學堂獎勵明定學位議案,會議;
第七、改定教育法令建議案,議員提出,會議;
第八、分途規定教育議案,議員提出,會議;
第九、規定通俗教育議案,議員提出,會議;
第十、提議陳請推行官話簡字議案,會議;
第十一、議設審查芙於教育事件議案特任股員。
議長:今天議員到會者一百三十人,現在由秘書官報告文件。
秘書官張祖廉承命報告文件。
議長:現有尹議員祚章、蔣議員鴻斌質問外務部、度支部說帖一件,已經印刷分給,可以省略朗讀,贊成此項說帖者請起立。24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眾議員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現有羅議員傑質問度支部說帖一件,已經刷印分給,可以省略朗讀,贊成此項說帖者請起立。
眾議員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議長:現有李議員華炳質問度支部說帖一件,已經印刷分給,可以省略朗讀。贊成此項說帖者請起立。
眾議員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
秘書官張祖廉接續報告文件畢。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前天本院具奏所奉上諭,請議長宣讀。
議長出臨議台,恭讀本院奉到江西改徵洋碼上諭一道。
眾議員起立敬聽畢,仍就坐。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前天的上諭是三道,現在議長只宣讀一道,還有二道,請議長宣讀。
議長:上諭三道,一道是江西改徵洋碼事,一道是雲南鹽斤加價事,一道是廣西學堂限制外籍學生事,因為關於雲南、廣西案兩道上諭系閣抄,不是對於本院的交旨,所以沒有宣讀。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方才議長報告三道上諭,有兩道是閣抄,一道是交旨。本議員對於二道閣抄的上諭並沒有不滿意的地方,但是對於現在政府甚有不滿意的地方,我們中國已經先朝確立為立憲政體之國,所以才設立一個資政院,為上下議院之基礎。資政院系立法機關,凡立憲政體之國,皆系三權鼎立,一種是立法,一種是司法,一種是行玫。何謂三權鼎立?說是立法、司法、行政,都是獨立不能侵犯的,現在這兩道閣抄,就是對於本院所議決的雲南鹽斤加價案與廣西巡警學堂案,一件交督辦鹽政處察核具奏,一件交民政部察核具奏,此系軍機大臣擬旨、軍機大臣副署。既是軍機大臣擬旨、軍機大臣副署,則軍機大臣有應負之責任。軍機大臣豈不知道這個立法機關是獨立的麼?既然知道為獨立的機關,就不能將立法機關所議決的案子交行政衙門去察核。可見軍機大臣是侵資政院的權,違資政院的法了。(拍手拍手)我們應當遵照《院章》二十一條,就要上奏,況且民政部如果察核具奏,督辦鹽政處如果察核具奏,本院亦應該質問他,因為他亦是侵權違法。所以本議員倡議,對此事應該照《院章》二十一條上奏,彈劾軍機大臣為是。(拍手)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請登台發言,前次於議員演說速開國會之事痛哭,今天更不能不哭了。軍機大臣敢侵權違法不負責任,我們資政院還成個立法機關麼?我國之國計民生現在如此困苦,而資政院每年費去數十萬金,我們議決的事毫無效力,要我們做什麼呢?我們政府可以不負責任,而我們國民萬不能不負責任。今果軍機大臣答覆雲,副署是仿乾隆年間制度。試問乾隆年間軍機大臣能不負責任麼?皇上正在沖齡,攝政王一日萬幾,不能不諮詢該大臣。如有所見,自應力陳於君上之前。《詩》雲「(維袞)[袞職]有闕,維仲山甫補之」。《孝經》云:「天子有諍臣,以保其國。」無論我國改為立憲政體,久奉德宗景皇帝明諭,即律以古大臣事君之義,軍機大臣蔑視先朝法令,已不能稱職,方才易議員所說彈劾軍機大臣,即是我們議員負責任,務請全體注意,萬不可似軍機大臣不負責任,置國家危急存亡於不顧。現在國際上如此,將來國家怎麼了呢?(拍手)
百四八號(陶議員峻):皇上下來上諭,照資政院上奏的案,無論可裁與否,應當仍交到資政院。現在把我們資政院議決的案交到行政衙門去核議,可見軍機大臣要把資政院推倒了。(拍手)誡問把資政院推倒之後,於軍機大臣有益處無益處呢?軍機大臣為最高機關,我國民人向來不敢說一句話,而我們資政院敢說話,這就於軍機大臣的各人身上是很無益的,所以軍機大臣要把資政院推倒了。本院議事現在毫無效力,我們議員還是要在這個地方做什麼事?軍機大臣把資政院推倒之後,試問軍機大臣能否把中國鬧到不亡?試問中國亡了,軍機大臣身家何在?富貴何在?明朝將亡之時,那一班圖富貴的臣子,到了李闖來的時候,個個身家都不能保。軍機大臣要從這些地方著想,方能保得住國家,方能保得住百姓,方能保得住自己身家。若是保不住國家,保不住百姓,則自己的身家亦是萬萬不能保的,何況富貴?(拍手)到了那時候,除非是走到美、日等國去,但試問人家能否留你這樣的人?(拍手)本員所說的話雖然激烈,然細想起來,並不算激烈。現在我們中國國計民生鬧到如此,而軍機大臣尚醉生夢死,用上諭的名義運自己的私意,舞文弄墨,有什麼益處?軍機大臣答覆的話說是不能負責任,試問天下的事是誰負責任?(拍手)雖說軍機大臣不負責任,而我們資政院議員總要負責任的。軍機大臣既不負責任,還要軍機大臣做什麼用?軍機大臣不問與皇上有害沒有,與國家有害沒有,只說不負責任,試問天T事還怎麼辦?(拍手)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昨天奉到三道上諭,本員不敢對上諭置議。但現在既是立憲政體,則專制政體當己消滅,何則?軍機大臣副署的制度就是一個立憲國的政府了,雖現在沒有責任內閣的名目,然軍機大臣確是有責任內閣的關係,當有24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責任內閣的精神。本院有人質問副署的說帖,據軍機大臣答覆,不是日本內閣辦法,還是乾隆年間的制度。試問從前的軍機大臣制度是否不負責任?其答覆「責任」二字非常含糊。責任雖系日本制度,然實用我們中國固有名詞,就如古(畫)[話]所謂「有官守者,不得其職則去;有言責者,不得其言則去」,皆大臣以道進退肯負責任之意也。責任制度,東西各國遙遙相印,不獨日本。古之聖賢,恐一國政治有不完善,人民與君主生出直接衝突,特責成大臣獻可替否,代負責任,而保皇上尊嚴。軍機大臣雖沒有看見外國的歷史,難道我們中國的書亦沒有念過?(拍手)責任二字是什麼意見?就是忠君愛國的意見。比方欲人民與皇上不生出直接之衝突,則當善則歸君,過則歸己,以盡己之責任。今之軍機大臣不負責任,以獻可替否維持全局,是欲使天下輿論,善則歸己,過則歸君。(請)[清]夜自思,何以對我皇上?軍機大臣試想一想,負責為忠愛之忱,不負責為忠愛之忱乎?本院具奏彈劾,請以「不得其職則去,不得其言則去」責備軍機大臣。(拍手)
九四號(王議員佐良):請議長打電話請軍機大臣到院答覆,該大臣等既然不負責任,必有不負責任的理由。可以請軍機大臣把這個理白對本院說明。(拍手)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今天不是請軍機大臣到院的事,還是請議長將彈劾軍機大臣的事付表決。
一九六號(牟議員琳):本員讀十八日的上諭有兩件,一件對於雲南鹽斤加價交鹽政大臣察核具奏,一件是廣西警務學堂的事交民政部察核具奏。我們資政院的章程,對於各省核議案,照章是請旨裁奪,皇上說可就可,說否就否,這本是君主的大權。若將我們全體議決的事情交到行政衙門去議,試問這個理由安在?上諭既是軍機大臣署名,軍機大臣應該對於此事據實陳奏。今既不能將本院的意思奏明皇上,可見軍機大臣有反對資政院的意見。在軍機大臣的意見,以資政院之核議案,如直行請旨批駁,必招輿論之反對,不如以此推之行政衙門,使他人擔任其責,然後可以卸過。但我們當細細審查這件事情是否應交民政部、鹽政處核議。立憲國所謂三權鼎立,一種是立法,一種是司法,一種是行政,但是現在沒有內閣所謂行政機關,不能算得一個獨立的機關,非要責任內閣之後,不能算得一個完全獨立的機關。請看先朝上諭,原以資政院為上下議院之基礎。恭(譯)[繹]諭旨,可見資政院就算是完全獨立的立法機關。今既以立法機關所議決之事,而又交鹽政處與民政部核議。試問鹽政處與民政部是杏獨立之機關?無論鹽政處、民政部不有察核之權,即異日內閣成立,亦沒有這種察核立法機關的權限,又何況乎鹽政處與民政部?如此推論起來,可見鹽政處與民政部更沒有察核資政院立法的權限。況先朝諭旨「大權統諸朝廷,庶政公諸輿論」,照《資政院[院]章》議決核議的案件,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方能議決。按本院議員民選的不及三分之二,欽選的亦不及三分之二,必須合欽選、民選的議員,才能有三分之二以上。以全體三分之二以上的議決之件,而又交一二行政大臣察核,這個是不是「庶政公諸輿論」?(拍手)據《院章》「請旨裁奪」雲者,是看皇上許可不許可,這是君上的大權,我們不能干涉的。若是把這個裁可之權仍交到民政部、鹽政處察核,是不是「大權統諸朝廷」?(拍手)由兩方面看起來,都是不合的。須知這件事情由何處發生的,是軍機大臣把這件事推到民政部、鹽政處,以為卸過之地,而置《院章》及先朝諭旨於不顧。我國自秦而下,君民隔閡數千年,朝廷設立資政院,是君民接近的地方,而軍機大臣直要推而遠之,是使全國的人民、全國的輿論都歸過於皇上,是何緣故?這都是軍機大臣卸過而不負責任的緣故。本員主張彈劾軍機大臣,就是尊重皇上的尊嚴,俾不至負謗於天下。本員主張的意思如此,就請議長諮詢本院即付表決。
政府特派員(李家駒):請問議長,本特派員可否發言?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現在並沒有質問特派員,請特派員不必發言。
議長:方才有位議員說為君上結怨於天下,這句話似欠槍點,以後請諸位議員說話,格外注意。
一二三號(江議員辛):議長所言,本議員有兩句話可以解釋。凡隆盛之朝,王聖臣直,斷沒有唯唯諾諾者。若是諱而不言,深恐國將瓦解,雖欲求直言無隱而不可得。我們方才說軍機大臣使我皇上結怨於天下,正是愛護我皇上、愛護我國家。
一三五號(鄭議員際平):方才諸位議員因軍機大臣答覆副署之質問說帖,該王大臣等不負責任,而諸位議員紛紛(結)[詰]問,實在是不錯的。前天兩道上諭,一個交民政部,一個交鹽政處,但是上諭下來均系軍機大臣所擬的。既系軍機大臣擬旨,又系軍機大臣署名,何得對於上諭不負責任?據本員意見,軍機大臣負責任有兩種:一對於皇上負責任,一對於議會負責任。軍機大臣為中國最高的行政機關,若是對於皇上、對於國民不負責任,則此外更有何人可以負責任?中國之所以壞到如此,就是沒有人負責任。惟在下級機關,尚有上級機關為之監督,至若最高(的級)[級的]機關無人說話,對於國計民生絲毫不負責任,此種積習日甚一日,將置國家於何地?易議員所提議的,本議員有點補助的意思,一面彈劾軍機大臣,一面請皇上從速組織責任內閣。因為軍機大臣不肯負責任,所以不得不亟須有一負責任之內閣。如無負責任之行政機芙,我們所議決的都是空空洞洞的話。我們資政院一層是立法機關,一層是監督機關,若是沒有人負責任,我們立24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法不能見之實行,就是監督也是無從監督起。所以本議員意思,總宜趕緊設立責任內閣,然後我們立法監督才有著落。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易議員所說今天彈劾軍機大臣,本議員甚表同情。但是彈劾的方法應有兩層,一層是不負責任,就是前兩天的上諭,一交鹽政處,一交民政部,這個正是他不負責任的地方。又據他答覆易議員的質問說帖,正是證明他不負責任的緣故。我中國的官沒有不受皇上待遇優隆的,而受皇上優待的人,當以軍機大臣為最。照這個樣子看來,該大臣等應如何負責任,今竟不負責任,實在是非彈劾不行的。當本院議決湖南公債一案,皆以為督撫侵奪諮議局的權,違背諮議局的法,殊不知該大臣等又以如此手段施之本院。可見是該大臣等侵奪我們資政院的權,違背我們資政院的法。據本員對於湖南公債一案的結果,督撫與該局當有一個解釋,因為前次上諭雖未令該撫回復原案,然終以責成各省督撫為主,仍與請旨裁奪的意不背。此次是雲南的事,並不是鹽政處的事情,亦是該省諮議局的事情,何得交鹽政處核議?廣西的事不過以該省巡警學堂宜根據民政部章程為斷,何以仍交該部察核?此尤無理由之甚。如此看來,實在是軍機大臣侵權違法,所以必當彈劾。諸位談員試思,對於本院議決的事情,如果通通交行政官另行核議,還要本院二百人幹什麼呢?本院是立法機關,而全院議決的事,反不如一個御史之效力,又要這個資政院幹什麼呢?今天之所以一定要彈劾軍機大臣的,正是保護我皇上尊重法律的意見,所以今天對於此事必須存一個不怕解散的決心。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大家討論工夫已不少了,對於兩個核議案的結果,大家都是同意要彈劾軍機大臣,是毫無異議的。本員有兩句補助的話。我們所以要彈劾,不是純乎消極的主義,是積極的主義;也並不是破壞的主義,是建設的主義。(拍手)本員意見是,這回上奏次序,第一是軍機大臣既不能盡責任,就請皇上趕緊設立責任內閣,務要在會期之中成立才好,可以就十天、二十天的工夫,把這個責任內閣即行成立。至成立之前,其所負責任的就是軍機大臣,將這個負責任的人聲明出來,以後的事無從推(委)[諉]了。現在軍機大臣所負的責任,就是將來內閣的責任,就請明降諭旨,明定軍機大臣所負的責任,這是建設主義。為什麼事要上封奏,就是要保全資政院的資格起見,並不是與政府鬧意見,與軍機大臣鬧意見。因為資政院是一個獨立立法的機關,所議決的事不能算數,還要交到行政衙門查核具奏,是資政院議泱的事毫無一點效力,又何必要設資政院?這並不是與政府鬧意見,實欲達保全資政院資格之目的,這是第一層的意思。此種目的能達到更好,若不能達到,則我們的面子就傷了,將來若有一個旋轉的方法,則我們還可以達到保全本院資格之目的。我們並不是問政府要求一個假面子,是為資政院完全一個資格。方才於議員的話,本員還要聲明一句,將來我們大家總要求政府解散,如果政府不肯解散,我們議員都要辭職。如果解散或是辭職,將來再選舉、再召集的時候,那個議員也能保全我們資政院的資格。(拍手)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本員對於議場議事的時候,常常存一個宗旨。是什麼宗旨?就是重複的話不要說,我自己心裡要講的話,人家說了,本員就可以不說。但是今天的事非尋常可比,所以本員有幾句話要說。方才特派員要求請議長發言,因為資政院開會的時候,政府特派員無論何時都可以發言,況現在又不是初讀、再讀、三讀的時候,更可以發言。本員既然知道特派員要發言,就應在特派員發言之前先說明幾句。因為諸位議員所說的都是前天交旨所生出來的問題,但是這個問題是法律上的問題。就特派員一面說,今天不發言則已,如欲發言,必然有個解決的話,就是保全國家體面的責任。就國家體面說,資政院同軍機大臣是一樣的,不過軍機大臣是四個人擔這個責任,我們資政院是二百人擔這個責任。既然資政院應擔這個責任,我們資政院用什麼方法可以保全國家的體面?本議員自開會到今,所有資政院發生的問題,必要想一個法子保全國家休面。現在我們國家是預備立憲之時,並非實行立憲之時,有許多的地方不能不想到,我們資政院應當讓步的就可以讓步。我們議員是資政[院]的議員,資政院又是國家的資政院,我們若是保全國家的體面,就是保全資政院的體面,就是保全政府的體面。現在與政府衝突,我們議員若是辭職,在我們議員這一面說算是體面的事,然而此體面我們議員決計不要的。因為我們有體面,遂致政府不有體面,全國不體面,我們何必呢?現在這個問題,要是不對,各位所說是很當的。因為知道政府特派員要發言,必有個理由。我們資政院對於前天的交旨就是皇上交旨,不但資政院,不但政府,就是全國人民都要遵守的。不過我們資政院要想到這一層,我們國家許多的事,通通交皇上一個人、監國攝政王一個人去做,安能保持得住?總要合眾人的意思才好。所以皇上左右有軍機大臣,還有各部行政衙門。不但如此,還有我們資政院。從這個地方看來,資政院對於國家,是不能不擔責任的。擔甚麼責任?就是幫著皇上、幫著朝廷想法子,把國家的事體做好,就是資政院的責任。政府與資政院同負一樣的責任,所以說「不負責任」四個字,政府對於資政院不能說這句話。試問上諭下來之後第一個先看見的是何人?一定就是軍機大臣。歷以不是要將外國責任內閣來比我們的軍機大臣,這也是本來制度不同,不能相強的,然而軍機大臣既經做了皇上的官,對於皇上的諭旨,有意見是否應當發表?什麼言語也都容易採納的,所以想到軍機大臣一定想得到的。然而什麼時候是軍機大臣看見上諭的時候,必定是署名的時候一定看見上諭的。所以我國軍機大臣署名沒有別的意義,就是軍機大臣先見24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上諭的明證。不然要說沒有看見,何以能署名?既是軍機大臣看見上諭下來,就應當想到底此次上諭一下來,於國家大體上有何關係。既是此次上諭對於資政院權限有礙,軍機大臣若已想到,必須說明。如果沒有想到的時候,本議員試問該大臣等,資政院的章程是軍機大臣會同資政院總裁上奏的,不能說《資政院章程》沒有看見;《諮議局章程》是憲政編查館與軍機處大臣奏訂的,不能說諮議局的章程沒有看見。我們資政院對於此次上諭無別的話說,只問資政院到底處於何等地位,到底是國家的什麼機關。我們薄海臣民,見從前種種設立資政院的上諭都公認為立法機關,無不歡欣鼓舞。今見現在兩道上諭,不能不有疑心。所謂疑心的地方,就是不知資政院處何等地位,所以我們要知道。資政院是國家立的,命我們來當議員,就要明白我們的地位。既然明白我們的地位,於前天的上諭就不明白。所以不明白的原故,若是剖解出來,也就可以知道。諮議局是一省的立法機關,其中議員也是有人格的,當初定《諮議局章程》的時候,督撫與諮議局有異議的事,為何不請示於軍機處而要交資政院核議?因為諮議局是有人格的地方,有了爭議,非交有人格的地方判斷不可,所以交資政院核議。因為備位議員是各種社會的代表,以代表所議決之件是全國公認的,不過裁奪之權屬於皇上,因為皇上是一國的主,所以有裁奪之權。說到此處,本議員還有個意思發表出來,為方才要講的話,特派員不能不知道的,《資政院章程》為我們議員所應有之權限有三:第一是預算決算及稅法公債事件;第二是對於政府質疑;第三是判斷各省諮議局、督撫衝突的地方。此三個理由方才已經說明,所以我們要想到前天議決雲南、廣西的事情,沒有請鹽政處、民政部發表意見,沒有會同鹽政處、民政部發表具奏,故有交令察核之論。然資政院本有核議各省督撫及諮議局之權限,如諮議局意見不錯,就應照諮議局去辦;督撫意見不錯,就應照督撫去辦。諮議局辦立法的事,督撫辦行政的事,本是兩種機關,要有爭議,資政院可以判斷其是非。不過資政院不能有大權柄,必要請旨裁奪,因為皇上設立資政院,是要發表各種社會的意思。因為全國的事情,皇上不能全然知道,沒有此種機關以前,只有行政衙門與軍機處。此兩處不能一一發表社會的意思,所以才要設立一個資政院。今則資政院所表決之上奏案,還要交行政衙門查核,這個理由到底在於何處?我們要想到,朝廷見資政院上奏,不能不問。既然要問,就要問左右大臣。因軍機大臣木能知巡警學堂的事,所以非要問民政部不可;軍機大臣不能知鹽政的事,所以非問鹽政處不可。不是民政部不知道廣西的事,不是鹽政處不知道雲南的事,此還可以說得去。至於他自己上奏的事,就不能不曉得。《諮議局章程》、《資政院章程》都是他上奏的,因為什麼要一齊抹倒?我們資政院所核議的事情,請旨裁奪,本在權限之內。至於上諭下來,或說資政院奏那一省的事情,「依議」或「無庸議」,這全是在裁奪範圍之內。或是以為不對,交回複議,亦是在裁奪範圍之內。現在不是如此,是交民政部、鹽政處查核具奏。我們對於上諭不是有別的意見,是不知道自己地位在何處,因此發生疑問出來。據本員意見,軍機大臣四人不能知全國的事與各國的事,就不能稱職,但軍機大臣已經有了幾百年的,即照現在的軍機大臣而論,也有幾十年的,至少還有幾年或幾月的,試問該大臣等能否自知其稱職不稱職?此是應當說明的。現在不是以資政院與軍機大臣對壘,其所以議論紛紛者,是替皇上想什麼方法,使國家的事蒸蒸曰上,這是對於利害而言。至於對於軍機大臣一方面著想,署名的時候,不能不將資政院的章程、諮議局的章程詳細具奏,今朝廷有此兩道上諭下來,就知道軍機大臣不足以輔弼皇上。不但不足以輔弼,還有比此事更大的,恐亦不能知道的。資政院有章程、有權柄可以彈劾的,照《院章>第二十一條(讀原文),本可以彈劾的。說到此處,本員還有個意思,請大家注意。違背法律、侵奪權限要分兩層而言:侵奪權限是侵奪資政院的權限;法律所包甚廣,不止是資政院的章程。我們還要承認上諭足皇上的意思,不是軍機大臣的意思。皇上的意思本是不錯,因軍機大臣不知道,所以要問鹽政處與民政部。軍機大臣所以備顧問而不知道,就是違背臣子應守之法律,本院所以必照《院章》二十條辦理的。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現在議員的議論也很多了,總得想個解決的法子。要曉得各位何以如此激烈,因中國以前沒有法律,所以遇事窒礙,現在有了資政院,就要竭力的保護。保護法律即所以保護皇上。各位議員為何要說這些話?因為國家當危急存亡之秋,就不能不大聲疾呼。比方有人落井,行路的人看見,都不能不想法子救濟。況國民與國家休戚相關,當此中國危急情形,人人都有切膚之災,豈有不大聲疾呼的道理?可惜我監國攝政王不能常到院,行政大臣也不能常出席。如果監國攝政王與行政大臣聽見我們的話,必能嘉納的;政府大臣聽見也必能原諒的。方才說彈劾軍機大臣,大家沒有不同意的。但有人說政府敢推翻《資政院章程》,本員以為不盡然。蓋《資政院章程》是憲政編查館定的,政府贊成的,如果政府今來推翻,則昔之贊成豈不是作法自斃嗎?據本員想起來,都是因為中國習慣,每日摺子上去,不過五分鐘或十分鐘,就要下上諭。時間太匆促,焉能無疏忽?所以此兩道上諭,政府遂有此疏忽之病;方才又有人說軍機大臣功則歸己,過則歸上,本議員想,軍機大臣深受國恩,必不是這個意見。以前大臣避尾大不掉、威權震主之嫌,於是有推(委)[諉]敷衍的事。欲救此弊,非速設責任內閣不可。若設責任內閣後,他再推(委)[諉]敷衍,他就對不起朝廷,對不起二十二省的(之)[人]民。似宜先具說帖質問,或請政府出席說明理由。方才政府25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特派員要說話,不知政府特派員能否負責任?如不能負責任,就可以不說明;如果能負責任,大家不妨聽其一說。現在我們可以趕緊把此事解決,速行開議,本員意見如此。
一零八號(劉議員春霖):因為雲南、廣西這個核議案具奏之後生出來的結果,與本院章程全不相合,試一推求不合的原因,不在我皇上及我監國攝政王,而實在軍機大臣。前次湖南公債核議案,本議員曾經說過,我們資政院議員若是默認了,將來軍機大臣對於資政院侵權違法的事情一定是相逼而來,到今日此語果然應驗。資政院議決的案件,是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議決的。既是全院議決之後,其發生效力自應與尋常御史的封奏不同,何能另行交議?若仍要行政衙門察核具奏,國家又何必歲費數十萬巨帑,勞民傷財,來辦這個資政院呢?據本員意見以為,皇上尚在沖齡,監國攝政王對於重大奏案無不虛心諮訪,詢謀僉同,然後才發表出來。所以這個事情,本是上奏之後請旨裁奪,而皇上一定要問軍機大臣的,所以軍機大臣不能不擔責任。方才雷議員說上諭下來軍機大臣總應看見,據本議員看來,這還不是實在情形。其實這個諭旨就是軍機大臣擬的,軍機大臣對於這個案應如何發表意見,應該對監國攝政王說明,或請皇上載可或不裁可,仍交資政院複議,這是一定的辦法,何以忽交到行政衙門查核?據本員看來,軍機大臣實在是嫁禍於鹽政處與民政部的意思。即如軍機大臣答覆的說帖,大致用意不負責任,恐怕資政院核議時候與他生出一種惡感,所以交鹽政處與民政部核議,打算令鹽政處與民政部議駁後,資政院與鹽政處、民政部互相衝突,而軍機大臣可以袖手立在旁觀地位,如對岸觀火然。這是軍機大臣不負責任的本意。(拍手)殊不知這個議案是請旨裁奪的議案,軍機大臣本意只顧設計侵奪資政院的權限,還不知並君主的大權也侵奪了。何也?裁奪者,皇上之大權。若將議決上奏案轉交行政衙門察核,這不是將皇上的大權暗暗送於鹽政處、民政部了嗎?想鹽政處、民政部明白法律的人很多,資政院的章程也應該研究過的,鹽政處、民政部具奏的時候,一定說是資政院權限,應核議各省督撫與諮議局異議之件,這是核議案,與鹽政、巡警沒有關係,請皇上裁可,是君上大權,非臣部所敢擅擬;如君主不裁可,可以再交資政院複議。本議員揣度鹽政處、民政部的意見必定如此,決不上軍機大臣這個當。
一零七號(李議員榘):今天對於十八日上諭討論甚久,應當解決。劉議員所說鹽政處與民政部決不受軍機大臣之愚弄,此是以後的結杲,現在宜先表決彈劾軍機大臣問題,至責任內閣一層暫可不問。頃據軍機大臣以文書答覆雲,是不負責任。試問軍機大臣之機關,是有意思之機關,抑為無意思之機關?如為無意思之機關,不能說話,又不能行動,軍機處形同木偶,究有何用?如為有意思之機關,他說不負責任,我們還是要他負責任。上諭向是軍機擬旨,又由軍機署名,對於一般人民說不負責任,對於皇上不能說不負責任。本院彈劾軍機大臣侵權違法是正當辦法,請議長指定起草員,不必用許議員之說以文書質問。凡質問皆不生效力,如縮短國會,不縮短至宣統三年,只縮短至宣統五年,易議員曾有質問說帖,至今尚未回答。(拍手)我們總要將資政院所處地位辨別清楚,方能保全。若用文書質問軍機大臣,他說我不負責任,還有什麼法子想?本院具奏,要說資政院到底是什麼機關?軍機大臣處的是什麼地位?對於君主負責任、不負責任?照前次上諭,軍機大臣不於未署名時說明資政院議決之案不能再交行政衙門,即是不能稱職之實據,即是有意侵權違法之實據。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這件事總要三分之二以上議員表決方能具奏,請議長用無記名法表決。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政府特派員如有意見,盡可發言。
政府特派員(李家駒):今天軍機大臣都有要事不能到會,所以委託本特派員到院,來將前天兩道諭旨說明察核具奏的理由。本員今天有代表軍機大臣說明之權。
政府特派員(李家駒):前天資政院所具奏是照例具奏的事,是尋常普通的奏案,並不足特別的奏案。照外國制度,這樣案子或可以不必具奏,由議院議決後就送交政府施行。如議院應行上奏事件,具奏之後,君主裁可或不裁可也,並不當天就發布。至於我們中國的制度,上奏的案當天就要發表的。中外不同之點此其一。何以外國制度不必當時發表?因為立法機關議決之後,往往與政府一方面有關的地方,故君主不得不諮詢行政衙門。但是外國的制度有所諮詢,不用文書,可以傳喚該行政大臣當面咨問明白。我們現行的制度,凡諮詢必用文書,中外製度不同之點此其二。然而資政院究竟是獨立機關,不能在此機關上再有一個議決機關,更不能與獨立機關議決之後再交行政衙門議復,這是一定之理,所以制度上的文書形式固要遵守,而獨立精神又要保全。雖朝廷有自由諮詢之權,而斷不肯把資政院議決的案再行交行政衙門複議,致與《資政院院章》不符。不過前天廣西、雲南兩件事,與鹽政處、民政部現行章程原有關係,具奏時既未將全案聲敘,所以上諭文內用「察核」二字,是察核這兩件事體與鹽政處、民政部的章程是否相符,並非察核資政院議決之是非。將來鹽政處、民政部具奏,斷不至把資政院議決的話再加置議之詞,而民政部、鹽政處具奏後,必另有一道諭旨,以裁奪資政院具奏的案,那一道上渝,才算是對資政院具奏案而發的。本特派員代表說明的意思如此。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請問特派員,雲南總督加馬腳銀,這就是增加人民的負擔。本院議決只要交雲南諮議局議,與鹽政處沒有關係,不過請旨飭該督交25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諮議局議就是。至於廣西限制外籍學生,是照民政部章程辦理,毫無異議。原來是明明白白的事,據此以問民政部,想民政部亦難回答。請特派員說明必交兩處察核的理由。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軍機大臣因為不明白鹽政處、民政部的章程,所以才要鹽政處、民政部察核。現在資政院每次議案通通髮油印出來,政府特派員應知道那時可以發言。現在既經表決,又要民政部、鹽政處察核,就是不信任資政院。由種種的方面觀察,軍機大臣答覆的說帖「不負責任」一句話就該彈劾。既然大臣不負責任,國家要用此軍機大臣幹什麼事?請特派員答覆。
政府特派員(李家駒):這是另一問題,本特派員不能答覆。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剛才特派員說交民政部、鹽政處察核,並不是察核別的事,就是察核民政部與鹽政處章程是否符合。獨不思雲南加馬腳的事,與鹽政處章程沒有關係;而廣西限制外籍學生核議案,本院已照民政部章程審查得明明白白,均載入具奏摺內。何必再交該兩衙門察核?難道奏摺軍機大臣沒有看見麼?
政府特派員(李家駒):這個事體,本特派員不能知道。
此時各議員尚紛紛質問。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特派員既已說不知道,何必再問他!「不知道」三字即可以布告夭下。
一二九號(汪議員龍光):彈劾軍機處大臣這個倡議,想是無人不贊成的。刻經討論許久,凡已經人說過者,不必重複再說,亦不必紛歧,請議長付表決。並請議長注意維持議場秩序。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此次彈劾案,如軍機大臣自己見得不是,就應自己辭職:若以資政院為不是,就應奏請解散資政院,斷無調和之理。請特派員轉達軍機大臣。
一五一號(黎尚雯):這樣看來,我們與軍機大臣勢不兩立。
一四八號(陶議員峻):以前質問軍機大臣,要緊的事,一回都沒有答覆,所以總要具奏,請議長即付表決。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議長,本員有質問特派員的話。
議長:請問籍議員,所欲質問特派員的是什麼事情?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本員要質問特派員的意思,因為這回上諭不是皇上裁奪,還要諮詢行政衙門,大概特派員代表軍機大臣的意思。在軍機大臣的意見,這個是具奏案,應該會同行政大臣具奏,然這個核議案,沒有會同行政大臣具奏,是資政院單獨的意思,所以不得不問行政衙門察核。政府意思是否這個樣子?請問特派員陳述意見。但是各省諮議局與督撫異議事件應歸資政院核議,無須諮詢各行政衙門。如果有與各行政衙門有關係,各行政衙門也有特派員在資政院,隨時可以陳述意見,何必要行政衙門察核?
政府特派員(李家駒):前日諭旨是以朝廷名義諮詢各該衙門,並非以政府名義諮詢各該衙門。
一七號(雷議員奮):方才特派員代表軍機大臣的意思,解說前天兩道上諭,不是對於資政院的裁奪,因關於鹽政處、民政部的事,所以要交鹽政處、民政部察核,是朝廷虛衷下問。軍機大臣知道今天要議這個問題,因此命特派員代表他的意思。然而我們不能不想到,現在特派員所講的資政院有上奏請旨裁奪的事,必要下上諭交行政衙門察核,照此解說起來,以後資政院所有一切議決具奏案都要交行政衙門察核了。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政府特派員何故要代表軍機大臣的意思?是軍機大臣自己承認對於上諭有應付之責任,據本議員看來,此事無所謂諮詢的道理,何必遣特派員陳述意見?而且特派員因無話可說,轉而歸過於朝廷。請問特派員,於此這還是出之自己抑是代軍機大臣負責任?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請議長付表決,用無記名法投票。
議長:現在表決贊成彈劾軍機大巨這個議題者請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議長:多數,彈劾軍機案己表決,作為議題。至於如何辦法,還要諮詢各位。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請議長照請開國會辦法上奏。
議長:現在倡議雖已表決成為議題,然「彈劾軍機大臣」六個字不能成為一個題目,似乎尚應擬定題目。
一三五號(鄭議員際平):彈劾軍機大臣討論許久,大家沒有異議。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此事無所謂議題,就請議長指定起草員。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照《資政院院章》二十一條辦理就是。
一四八號(陶議員峻):還要把這個「不負責任」加入奏稿之內。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彈劾軍機大臣這個題目已經有了,還要研究這個文章。文章要緊的地方,就是說軍機大臣對於皇上不負責任,不足以輔弼皇上,我們決計不要說軍機大臣擬兩個上諭就是侵奪資政院的權限。所以我們上奏只要說軍機大臣對於皇上不負責任,不要說軍機大臣對於資政院不負責任。彈劾軍機大臣不負責任,這是中國應該有的。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據雷議員所說的就是文章。25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議長:彈劾軍機大臣議案已經表決成為議題,現在討論中止。請贊成具奏彈劾軍機大臣者請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議長:起立人數過三分之二。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請議長命秘書官計算人數。
秘書官計算人數,起立者共一百一十二人。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今天到會議員一百三十四人,這就是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
議長:在贊成者已過三分之二以上。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請議長指定起草員。
議長:還要諮詢本院,此案起草員要用幾位?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本員意見,還是照從前請速開國會具奏案起草員,用六人為好。
眾議員呼「贊成」。
議長:現在指定六位起草員,由秘書長報告。
秘書長承命報告:
趙議員炳麟、沈議員林一、邵議員羲、籍議員忠寅、李議員文熙、孟議員昭常。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本議員倡議起草員注意,雷議員所說的彈劾政府不負責任,最要緊的不必將此次兩道上諭為根據。方才特派員說是軍機大臣派來解釋上諭的,既稱上諭系裁奪以前諮詢辦法,必有第二次上諭到資政院。此時且照雷議員所說的話做去為要,大家注意。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方才政府特派員所說的話,是請起草員注意限定他無可回答的理由,是最正當話。
百+號(於議員邦華):如果認題不清的時候,必將本院地位破壞,就是後來再想挽回,己無法可設。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現在彈劾的事已經指定起草員,但是這個內容其大致主旨還是如何說法,請議長付本院討論。若此時不互相討論,恐起草以後大家又不以為然,勢必從新起草,實在耽擱時光。
議長:起草內容之主旨,起草員可以隨時討論。將來這個奏稿尚須宣讀的,似乎不必在議場討論。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起草員定個期限,當在什麼時候起草員開會討論,有什麼意見的可以陳述。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本議員對於此時要申明一句話,方才各位所說要起草員注意,將「侵奪權限、違背法律」八個字斟酌,極是。起草必須依據《院章》,雷議員所說彈劾軍機大臣不負責任,不足以輔弼皇上,查照《院章》沒有根據,且與提議彈劾的初意不對,《院章》只有「侵奪權限、違背法律」八個字。此層不能不對本院申明。
一四八號(陶議員峻):不負責任就是違背法律,既是違背法律,就可以彈劾的。
一二三號(江議員辛):表決的時候,沈議員並不在贊成之列,測度該議員意思,是不敢彈劾軍機大臣的,請議長另指一人起草。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方才本議員所說的話,彈劾軍機大臣是贊成的,若照後來這個題目,本議員是不贊成。因為彈劾必須根據《院章》,雷議員所說軍機大臣等不足以輔弼皇上。試問此語根據何處?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對於沈議員的倡議有個正當的解釋,請向議長是否可以登台發言?
議長:可以登台發言。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方才沈議員所提出的是以彈劾軍機大臣不負責任、彈劾軍機大臣不足以輔弼皇上這個理由,查《院章》二十一條沒有根據的地方,所以該議員不能贊成。方才各位倡議彈劾軍杌大臣是什麼緣故,就是照二十一條,根據「侵奪權限、違背法律」八個字,本議員是很贊成的。但是本議員以為,彈劾軍機大臣不足以輔弼皇上也就是二十一條的根據,後來想到資政院上奏的案,不能不慎重,因為根據是明確的,所以才說彈劾軍機大臣不足輔弼皇上。現在用什麼東西當一個實在的證據?照沈議員所說的,一定要將前天上諭為指實之證據,從兩個上諭之中,想出軍機大臣「侵奪權限、違背法律」,認定他為實證。但是上次上諭不是正當彈劾軍機大臣的理由,而且並沒有好結果。因為該員將前天上諭作證據,而軍機大臣必說是皇上的上諭,本大臣沒有變更之權,到那個時候,有甚麼方法可以補救?不能不想到的。若是請軍機大臣答覆,而該大臣等以文書答覆,並不到會,而且他說這上諭是朝廷的意思,不能把朝廷效力取消,到了那個時候,是把我們資政院權力之根本取消,是非常之可恨的。我們自問可以彈劾軍機大臣,是在什麼地方?就是根據《院章》二十[一]條所說的違背法律,所包甚廣,不但是違背《資政院章程》,是違背全國各種法律,軍機大臣對皇上有不負責的地方,就是違背國家法律。違背國家法律,就可以彈劾。所以我們可以彈劾軍機大臣的根25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據就是發生於二十一條,因為有二十一條之根據,所以我們資政院方能彈劾軍機大臣,是應有之權柄。這個權柄是要候到軍機大臣侵越權限而後彈劾,照二十[一]條之規定,就是不侵越權限,軍機大臣隨便有甚麼違背法律的事,我們資政院也可以彈劾的。因為有這個前提,然後想到彈劾軍機大臣不足以輔弼皇上的地方為止,所以有本院彈劾軍機大臣的理由如此。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質問雷議員的話,就是彈劾軍機大臣不負責任的話,就是說到「侵奪權限、違背法律」亦是容易,就道理說處處可通,不過彈劾須從事實發生。題目是題目,文章是文章,道理雖說得通,然非根據章程。根據章程、事實,不好措詞。我們欲出彈劾案,關係甚重,必須根據著實,是一定的道理。
一四八號(陶議員峻):沈議員不願意彈劾軍機大臣,可否請議長另舉一位起草員?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說話有一定的次序,請議長注意此事。彈劾軍機大臣主旨有兩件:對於兩道上諭是一件事,對於不負責任又是一件事。對於兩道上諭,說是侵奪權限;對於不負責任,說是違背法律。無論何項,總須問清題目,實有根據,方能起草。今天質問,究竟是對於兩道上諭?還是對於不負責任?須得大眾聲明。
一七號(霄議員奮):不是對於「不負責任」而言,是對兩個上諭,軍機大臣不能不恪守法律而言,並不是指軍機大臣副署的意思。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本員不贊成這個起草員,請議長另行指定起草員。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沈議員所說無討論之價值,方才雷議員謂軍機大臣不能輔佐朝廷,即根據於違法。窺沈議員之意,不主張彈劾,人各有心理,各有主權,請議長另行指定,不要教他為難。
一四八號(羅議員傑):現在沈議員說是二十一條沒有根據,按照《議事細則》-百零六條規定,前條規定之外,應行具奏事體,議長、副議長得隨時具奏。我們既認為應該具奏的事體,就可以根據一百零六條辦理。
一四八號(陶議員峻):軍機大臣違背法律,因為《資政院院章》是他們奉旨的法律,他不遵守就是違背法律了,違背法律就可以具奏。
一九六號(牟議員琳):《諮議局章程》與《資政院章程》都是軍機處會同上奏的,他既明白《院章》,不向皇上陳奏,軍機大臣不盡輔弼之責,就是他違背法律,應照二十一條辦理。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外國議院章程只要規定有「上奏」二字,即可據以彈劾政府,不必準據侵權違法規定然後可也。本院既有具奏之權,即是外國上奏之權,即是有彈劾之權。今我國內政不整,外交失敗,即是應該彈劾之事實,即是不獻可替否以負責任之證據,盡可以拿具奏權辦理。
議長:起草員既經指定,不得輕易更換,即有一位意見不同,還有五位的意見,究竟是多數。少數服從多數,難有一二人意見不合,決無妨礙。故終以不另指起草員為是。(拍手)
眾議員呼「贊成」。
議長:擬休息十五分鐘。
下午五點五分鐘議事中止。
下午五點二十分鐘接續開議。
議長:現在開議。到會人數不足三分之二,天氣亦已太晚,擬將議事日表稍為更動,第三、第四、第五是應付特任股員審查之案,須設特任股員,暫從緩會議。第三修築蒙古鐵路建議案、第四籌辦蒙古教育案,此(件兩)[兩件]事擬合併付特任股員審查,其特任股員現在打算設十八人。
議員多數贊成。
議長:指定特任股員十八人,由秘書長報告。
秘書長承命報告審查修築蒙古鐵路及籌辦蒙古教育建議案特任股員十八人姓名如下:
莊親王、那親王、貢郡王、博公、劉道仁、文哲琿、胡初泰、陸宗輿、長福、陶葆廉、李士鈺、陳瀛洲、胡家祺、許鼎霖、江辛、羅傑、李華炳、胡柏年。
議長:議事日表自第六至第十一各議案,大都關於教育事件,打算暫不會議,先付特住股員審查,並設特任股員十八人。
議員多數贊成。
議長:指定特任股員十八人,由秘書長報告。
秘書長承命報告審查關於教育事件特任股員十八人姓名如下:
潤貝勒、雷公、胡男爵、趙椿年、顧棟臣、慶蕃、汪榮寶、曹元忠、嚴復、喻長霖、劉春霖、孟昭常、江謙、陶葆霖、吳懷清、萬慎、吳賜齡、牟琳。
議長:現在展會。
下午五點三十五分鐘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