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 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六號議場速記錄
內容提示:本次會議主要是政府特派員分別說明《地方學務章程》、《著作權律》和修正《報律》三種法律草案制定之主旨,以及議員們對主旨進行質疑所引發的辯論。值得注意者有:不論政府還是議員都肯定基礎教育是強國之本,但議員們多認為學部興學僅注重考核、獎勵而無切實的宗旨,更有議員認為學部是敷衍塞責、不負教育、興學之責任,痛切指出「學部若仍不負責任,則中國前途何堪設想」;關於《著作權律》和修正《報律)),政府和議員對其主旨爭辯的核心是如何更好地保障而非壓制言論自由,都承認報館之言論自由對社會進步之作用,但分歧主要在於如何理解修正《報律》第十一條「損害他人名譽之語,不論有無事實,報紙不得登載」上。
宣統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一點三十分鐘開議。
議事日表第四號:
第一、《地方學務章程>議案(政府提出),初讀;
第二、《著作權律》議案(政府提出),初讀;
第三、修正《報律》條文議案(政府提出),初讀;
第四、振興外藩實業並劃一刑律議案;
第五、議設審查振興外藩實業劃一刑律議案特任股員。
議長:今天議員到會者共一百五十七人,現由秘書官報告各項文件。
秘書官(張祖廉)承命報告(各省諮議局陳請事件十=件,孫洪伊等一百八十七人陳請速開國會書一件)。
議長:現由秘書長報告各股股員會報告書。
秘書長承命報告各股股員會報告書。
一七七號(李議員文熙):請發言。
議長:請緩發言。
一七七號(李議員文熙):本議員非有他項議論,不過問議長現在政府預算已2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否交到本院。如果已交本院,即請發交諸君審查。現已開會半月,不可不從速討論;如果尚未交到,可否由議長催問?
議長:預算案已交政務處,候政務處議奏之後送到本院,方可交各議員審查。
議長:現在開議。按照議事日表第一地方學務章程議案,按《議事細則》第二十四條,凡宣讀應由秘書官朗讀議案,或省略之。現擬將朗讀條文一層省略,由秘書官將地方學務議案原奏朗讀一遍。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政府所交之地方學務議案原奏,讀畢。
議長:現由學部
尚書
說明該議案之主旨。
學部尚書至議台。
秘書長報告學部唐
尚書說
明原奏主旨。
學部(尚書唐景崇):本部統轄全國教育行政,就現在情形,酌其緩急次第約分三項:第一項其最急者,如初等
小學
堂附設簡易識字學塾、初級師範學堂、實業教員講習所;第二項其次急者,如高等小學堂、文科中學堂、實科中學堂、優級師範學堂、初等農工商學堂、中等農工商學堂、高等農工商學堂、高等專門學堂、女學堂;第三項可緩者,如
大學
堂、高等學堂、大學預科、存古學堂。至於經費之增減,查第一項所列各學堂,如初級師範、實業教員,講習所經費,應由官籌備,大加擴充;其初等小學經費,應由各省提學使督飭地方,注全力以籌乏,按照《地方學務章程》分區興辦,以學齡兒童皆能入學為指歸。第二項所列各學堂,其經費業已籌定者,應保存之;其經費未經敷用者,應補救之。如有浮冗之處,應責成辦理人員切實裁減。即以所節之款,擴充學額,不得挪作他用,致為進步之阻礙。第三項所列各學堂,除京師大學、高等學,由本部直轄,北洋大學業已成立,但期維持現狀,無庸急於擴張外,應由本部統籌全國情形,分劃大學區域,於數年後次第籌設。至各省高等學堂,每有學生少而靡費多,及名實不符者,應按照實在情形酌行歸併,即以所節經費為補助初等教育、實業教育之用:其存古學堂亦無須每省設立一所以上。所分三項,以第一項為最急,第二項次之,第三項則在從緩之列。小學之所以最急者,以國家之發達繫於國民。蓋國家者,國民之所積而成也。無論為農、為工、為商、為兵、為公民,欲其與列強相抗,無一不須普通必要之道德知識,即無一不須受小學教育。今之人見夫世界各大國船堅炮利、財富兵雄,以為自強之根本在此矣,而不知實由民德、民智之完備與民力之堅強,萬眾固結如山嶽之不可搖撼,乃為根本中之根本耳。否則財雖富、兵雖雄、船炮雖堅利,而舉不為吾用,則何益矣!外洋自十九世紀以來,強迫教育為各國所公認.良以國民為國家之命脈,舍此即無以自立。既重小學,必宜預儲師範,此則與小學相因而進之事,不待言也。至實業教育之所以最急者,蓋惟民富斯國富,實業無人材,固無以溶國家之富源;抑惟民富斯國強,人民無職業,尤無以固國家之根本。試就近事證之,如今日收回利權之說,無論財力之萬不能逮也;即使能之,今日贖一路,可充工程師者何人?明日開一礦,能明開採煉化者又何人?此不過舉工業一端。人才缺乏,既以如此,其他農業、商業,亦可由此類推。雖然,欲造專門之人材,必先樹專門之師資。高等實業學堂學術精深,師資殆無善於此者。惟是規模較宏,設備不易完全,且此類學生畢業後多以徑辦實業事項為主,不盡能充當中初兩等實業學堂教員,以故實業教員講習所不容緩圖,本部前經通行各省先辦實業教員講習所,其已設有高等實業學堂者,即於堂內附設。無論何省,必須指定期限,一律成立,報部備核。庶實業之師資既裕,而振興各項實業乃有基礎矣。第二項亦非可緩視者,惟為財力人力所限,此時重在保存而不重在擴張,雖高等小學與中學本為完全普通所必需,然但使初等學生有升學之地,上級學堂有考選之資,已略足應用矣。優級師範就各省一覽表考之,除新疆一省外無不設立者,但能辦齊四類,陸續畢業,接期續招學生,則中學師資尚不致十分缺乏。至中等、初等實業,將來實業教員講習所畢業者日多,師資漸裕,方能設法推廣。高等實業、高等專門各學堂固為當務之急,然必俟中學堂畢業者眾,始能大加擴充。女學非不重要,無如現在女學數目與男子學堂相差太遠,今日尚在開創時期,若與男學並重,無論經費劇增一倍,力有不逮,且各處風氣尚未盡開,女生之入學未如男生之踴躍,擴充之期當俟諸他日,故暫列入第二項焉。第三項之大學惟京師、北洋兩大學業已成立,然經營方始,規模未備,固不可過於簡陋,亦不可稍近虛靡。其學生資格之未合者,教員學歷之不足者,管理員之浮於事者,仍須切實淘汰。高等學生畢業無多,分科大學各門亦暫擇要設立,無須遍設。教科程度之未能精美者,尤必加意改良,因已有之規則而整頓之,就已定之經費而節用之,不事鋪張,力求實際,此京津兩大學之辦法也。其他如南洋、廣東均有籌辦大學之議,此時均定議從綬。本部擬就全國形勢劃定大學區域,不必每省各建大學一所,且目前教員難得,而數年之內,統計高等畢業人數,於京津兩大學足以容之,應俟數年後次第增設,而非目前之所宜汲汲也。至高等學堂、大學預科,所以必酌為合併者,蓋有數故:今日各省學堂用費最鄉,程度最參差者,無過於高等學堂,必宜量為歸併,以節靡費,一也;實業教育既為本部所注重,則高等實業學堂勢不能不招生入學,而今日中學畢業生只有此數,不能同時並進,二也;且經費不能一時遽加,此有所增,則彼有所減,高等學堂應與高等實業互為調劑,三也;高等實業畢業生亦可升入大學,裁併高等而設高等實業大學,既有所取材,2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各省亦可興實業而挽利權,四也。有此四端,則高等學堂之應合併,殆有必至之勢。現在各省已辦之高等學堂,除詳查程度與定章符合,名實相副者,仍應接續辦理;其尚未設立,及設備並未完全,程度實不相當,學生人數無多者,均擬令分別歸併。其歸併之法,凡總督駐紮省份應設高等學堂一所,其兼轄省分之高等學生察其程度班級,如有不合,應即酌量歸併;其無總督省分則與鄰省合併。此項辦法由本部另行規定通行。總之,以兩省或三省之力設一高等學堂,經費不虞缺乏,即以高等學堂所騰出之經費,酌量改充實業教育之用,似於國計民生,裨益為不少也。以上所擬三項辦法,無非權度緩急先後,第一項推廣小學、振興實業,即是目前教育行政所最注重者之方針,第二項、第三項亦屬相度時勢而言。本部辦學之布置如此,特與諸君一說,明其概要焉。
議長:諸君對於唐尚書所說明者有無疑問?
一一三號(李議員摺榮):按《議事細則》第二十六條,本議員對於地方學務議案尚有疑義。現在各省學務最重者本系地方學務,所以今日政府第一件提出之議案即以學務交本院討論,但學務上最要之宗旨及最要之精神究竟在於何處?據此項章程,所謂整頓學務之方針,似未曾明指,不知學部尚韋方才所說其注重之處,本議員亦甚茫然。
學部尚書(唐景崇):所宣布各項條文,須細細討論,可以由特派員會同股員,一併研究。
一一三號(李議員播榮):本議員意見以為此案既交本院討論,中國學務自前此開辦以來,都歸學部自辦,並未有輿論機關公同研究。.今日既有資政院,應宜細為討論,但據此項章程,對於地方學務上未見十分懇切。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今日有初讀,只宜就本議案質問,然後交法典股員審查,不必討論。
三八號(議員敬子爵):連鄉會之法甚善,未設參事會以前,暫由官員監督,其中出差鄉棍連合,從而舞弊,為害甚大,請由連鄉會內用有名選舉法若干人,由提學使委派若干人,兩處各半,於查辦學務,先期數日用抽籤法定之,似於學務或有小益。
八六號(喻議員長霖):現系初讀會,試問此項議題應否審查?此項學務應如何?然後地方可以實行,不可不細為研究。
一七號(雷議員奮):按照《議事細則》,初讀時候,各議員對於所讀之議案,如有疑問,即須提出;或由提出疑問之議員說明發言之宗旨。本議員對於學部尚書所說該部之行政教育方針亦有疑問。據學部尚書所說,教育行政本有三層:第一層系初等小學、初級師範要急辦,第二層是高等小學以上並所有之農工商各項學堂,第三層系大學堂高等學堂可從緩辦。此不過學部對於教育行政上之辦法,並未曾說到教育行政之方針。且學部對於中國教育其所以不能發達之故,正在於無一定方針。環球大陸未有不以學務為重的。但是今日學部所謂普通司與專門司者,異常忙冗。究其所以忙冗之事,普通司則系考試各省師範卒業生,閱考卷、定分數而已;專門司則系調各省高等學堂與高實業學堂之畢業生來京考試,評定獎勵。不但普通司、專門司如此,即全部人員無不忙冗,一年到頭都為此事。(拍手)據如此情形,國家費如許巨資設立學部,調多少司員辦理學務,而所辦者即此區區畢業分數及各高等學堂之考試,殊與學部尚書方才所宣布教育之方針大不相同(拍手)。何以故?方才所說教育行政方針,其注重者在初等小學,而今日所辦者又系高等學堂的考試,令人殊難索解。(拍手)自從有學部,然後各省有提學使,有各廳州縣之勸學所,現(所)[在]各省所辦之高等學堂及師範學堂之考試,凡提學使及各廳州縣之勸學所,均無此十分忙冗,而所最忙冗者即學部之普通司及專門司。(眾皆拍手)今學部既然注重者茌初等小學,畢竟對於各省初等小學如何辦法,學部甚少調查。去年雖曾派調查員,然所派之人寥寥無幾,終系敷衍了局。兩相比較,畢竟辦考試之人多,調查初等學務之人少。(拍手拍手)既然學部所辦多系考試,凡學生自初等小學起都無他項思想。但其父兄使其子弟讀書,其宗旨在畢業後,必須使彼入中學堂及高等學堂,然後可以達其獎勵之目的,可見當初之希望,無不以學堂獎勵為歸。如果因學堂有一定獎勵,然後使子弟讀書,實於國家普及教育之宗旨大相懸遠。即或將來可以教育普及,而各人均有希望獎勵之心,如此人才亦復有何用處?本議員意見,對於學部尚書所說辦法固極力贊成,而對於現在所辦各事實多不合,以故必須質問學部,對於教育問題以後有何辦法?此系第一層。第二層照《地方學務章程》原案第十五條,從前為地方學務所籌備之款項,嗣因按照《地方自治章程》改充地方自治別項經費者,自本章程實行三年以內,得經府廳州縣參事會之議決,分別撥還,仍專作為學堂基本公產或公款云云。此系注重學堂意思,原為謀教育之普及,但學務行政本地方自治應辦之事,並非地方自治以外之事。照《地方自治章程》,第一項就是教育,地方如果不辦自治則已;如果欲辦自治,必定注重學堂。此項章程昱將學堂、自治分為兩事,恐各地方之辦理自治者與辦理學堂者,因此易生衝突。照《地方自治章程》,並未指明何項款項辦理何項事業,然要辦地方自治,不能不設立學堂,必須籌備經費,更不能不貫通一氣。據《自治章程》所說,公款公產向來歸地方紳董管理者,應作為自治經費。所謂自治經費者,包學務經費而言,將來公款公產之分配,必有一定辦法,2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現在地方自治章程業經頒行,必謂管理學堂之人因辦學堂而對於自治全體毫不通盤打算,則是於《地方自治章程》之精神及其目的均說不去,而且必有後患,照方才所說,各地方必互相衝突。學部規定此項章程時,曾否想到已經頒行之《地方自治章程》?這是第二層,系對於《地方學務章程》原案第十五條所規定者有所疑問,此外尚有不甚要緊之疑問,系條文上之關係,與大體不甚妨礙,將來修正條文時再行提出。請學部答辯可也。
議長:請學部特派員答辯。
學部特派員(王季烈):雷議員質問學部教育方針與現在不符一節,本特派員謹說明之。辦事與方針本須分為二層,現在所辦之事系承從前之方針而來,今之方針須見之於將來之辦事。蓋以教育一事,非旦夕可以竟功。各項學堂設立在數年之前,畢業在數年以後,若以方針改變之故,而將從前已設立之學堂悉行廢於半途,天下斷無此辦法。至《獎勵章程》奏定於光緒二十九年,當時科舉未停,學部亦尚未設立,民間不知學堂之益,乃以科舉之利益給之入學堂之人,此實五六年前勸勉新學之苦心。又高等以上畢業學生授職一事,實因文官考試未經實行,國家不可不用人才,即不可不有登進人才之機關。本部承朝廷之命,執行此事,乃以之皙代文官考試。俟文官考試實行後,此項章程自然消滅矣。但此事關於官制全體,非學部一處所能遽議修改也。至於學部考試高等以上學堂一節,乃因本部為教育最高機關,高等以上學堂為本部所直轄,故直接由部考試;其餘中小學堂,部中何嘗不隨時催促提學使認真考核,力求進步。並非專辦高等以上之事,而置普及教育於不顧。彼提學使、學務公所、勸學所諸職員,何一非學部所委任之人?此項人數固千百倍於部中辦理高等以上學堂之人,若謂必由本部人員直接辦地方學務,方足以示注重小學之意,則我國地方廣闊,部中司員僅僅百餘,即盡分布於各省,以提倡初等小學,恐亦無濟於事。故本部所希望者,為本地之人皆能興辦本地之學務,則教育方有普及之望。此次《地方學務章程》交議之宗旨亦在乎此。總之,學部近年意旨,凡對於高等以上學堂,皆有限制之意;對於小學皆寓獎勵之意。可考之於各項文牘而得其證也。即考試高等學堂畢業一事,雖似注重高等,實則考核嚴密,正所以限制之;否則各省皆好高騖遠,設有名無實之高等,而普及教育愈無人辦理矣。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本議員對於學部特派員所說之意見亦有疑問。據云所辦事件有不能與方針符合之原因,自當於資政院開院之始,將熱心辦學之精種提出,做為一個大問題;況既說將來有一個方針,何不明為提出,作一個大議案?此事不能早為之計,果待何時發表?此是第一層。就
如學
部大臣所言,本是辦法之一種手續,並不是一個方針。注重地方小學乃甚善之事,欲圖教育之發達,其根本即在地方小學。本議員亦曾辦過幾年學務,當時章程還不能完全,所辦善否,總以有一種精神為要素。未幾,而學部所定章程頒行,自得遵照章程辦理。學生一班還未畢業,章程又改,因是學堂一切布置多隨之更改,更改未久,而又更改,則府廳州縣公牘之往來,不絕於道,令辦事之人一月一報或一季一報或一年一報,此雖詳細辦事,而其實反滋紛擾。不寧惟是,而且章程所定之宗旨與學堂所用之課本時時改變,無一定標準,到卒業時候,學生程度未有一個完全,又加一種考試,求獎心熱,而平日之所研究,亦僥倖以嘗,所以辦學之人困於章程,勞於公牘,莫能達其辦學完全之目的。如此,即九年預備,果能教育普及否?不從根本問題上解決,而第提出此數十條章程,不知其方針果何在也?
一七號(雷議員奮):對於學部特派員,本議員意見再須質問。據《地方學務章程》原案第十五條,本議員並非全部反對,因為所以定此十五條之本意,不甚明晰。照《日本學務章程》,亦有此條。究其立法意義,卻是大不相同。照此規定,則於《地方自治章程》,勢必有兩相衝突之處。本議員所以質問者如此。
一囚九號(羅議員傑):本議員基於學部大臣所演說而質問者:(一)學部教育方針注重高等抑普通?(二)學生出洋留學系統籌全國遞年應用各項學生而送出抑任意送出?(三)各省存古學堂須限制每省不過一所,免致靡費,是否規定?(四)外國教士在我國設立小學校,是否授我國國民教育?(五)實行強迫教育之時,凡奉教之子弟是否可以一律強迫?(六)各種學校之費少,而有效者純恃學部獎勵,是否存有教育基金聽其指撥?本議員對於《地方學務章程》,大體亦極贊成,但疑其稍簡,不能不特為質問者:(一)地方學務純恃學部指揮監督提學,而提學承學部之命以指揮監督本管,現在各省學司管內之科員、議紳、視學員等,是否限以深明教育之人充當?又各省教育會是否限期一律成立?(二)地方學務重在普及,欲圖教育普及,是否責成教育行政機關按學童將近及歲多少,而欲為養成師範,且為嚴重檢定?又普及教育必行強迫,而貧家子弟有實在苦況,必須猶豫者,其猶豫期是否規定?又特殊教育辦法正以補普通辦法之不及而圖普及,亦是否規定?(三)地方教育經費純恃地方自治體分擔,各國恆占預算支出大部,我國地方自治行見成立,經費不難分擔,所慮用不核實,是否規定物品、金錢、會計,以便檢查麗容易決案?以上質問,均請學部答覆。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國家教育行政與地方教育行政未經劃分,《小學校令》又未頒布,則此種章程不能發生效力。
一五六號(彭議員占元):本議員對於學務議案有兩條不甚明晰:第一層,議3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案內無一定之宗旨,是第一缺點。據本員意思,此項章程並未曾說及教育,畢竟教育問題應以作到如何地步為目的,但以學部今日之所提出之案,注重者在「聯合」二字,然「聯合」之說,不過一鄉一村,並非將全國教育包括在內。凡立定章程,每一條必有一條主腦。現在所定者,並非為全國謀普及教育,即如十五條所說,地方自治公款三年以後再行撥還,勢必互為支用,於教育大有妨礙。此系本議員所最不贊成者。我國二十二行省,地勢渙散而範圍太廣,此時對於教育無一定方針,將來必無一好結果。自學部設立已八年之久,而所辦之事,似覺甚難。方才議員中所質問者,系對於全部而言,並非開辦學務之一二人如何宗旨,可見從前學部不負責任。各省提學使受學部委託本有維持學務之責,學務公所本有維持各府廳州縣學務之責,但人人相委,而其實在負學務之責者誰人?試問各省提學已否考核各處教員?至於各省高等學堂監督管理員能否勝任,而學部章程亦不過一紙虛文而已。自今以後學部若仍不負責任,則中國前途何堪設想!
一三四號(余議員鏡清):請簡單發言云,今日議事日表所列各案均系初讀,照《議事細則》二十六條二項,似尚非討論之時。今日之質問,應以聲請政府特派負說明議案之疑義為限,請議長依《議事細則》二十七條辦理。俟審查後,諸君有以本議案為不然者,盡可援《細則》二十八、二十九兩條辦理。多加討論,似乎不合。
議長:一百三十四號余議員所說甚是,方才所議之案,應俟審查後再行討論。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先是雷議員質問之處,學部尚未答覆。
政府特派員(李侍郎家駒):今日資政院議事日表第一件系地方學務章程初讀之案,按照《議事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各議員對於議案若有疑義,得聲請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員或提議議員說明之),則初讀之際,限於議案疑義之質問,特派員有照章說明之義務。方才雷議員所質問《地方學務章程》第十五條,其疑義所在,為本條內「嗣因按照《地方自治章程》改充地方自治別項經費」一語,此語應當連讀,不當分作二句,蓋按照《地方自治章程》所辦事宜,原不
止學
務一項。故當《自治章程》頒布以後,有將從前辦學款項改充別項經費者,不得謂之違法。則此種事實,必至發生,故本條規定「得於三年以內經府廳州縣參事會之議決,分別撥還」,所以鞏固地方教育之財產,期以達教育普及之目的。且以上級自治機關代為議決,亦系《地方自治章程》所規定者,並不至有衝突之虞。至於此外各位議負所質問者,皆不在初讀範圍之內,應照《議事細則》-百零七條、一百零八條手續辦理。現在本員並無應行答覆之義務。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現在本議員質問學部大臣所說教育之方針,不過問以後辦法如何,並不是要學部將從前辦過事件說明理由。但問學部將來是否仍以現在之辦法所定方針進行一切,此是議員質問之宗旨。方才學部特派員答覆未嘗說到此處,至於《地方學務章程》第十五條,本議員閱過,似有疑義,是否與《地方自治章程》有衝突之處,本議員質問就在於此。
學部特派員(范源濂):答雷議員質問,再說明第十五條所定「將原系學款改充別項自治經費者,仍撥還作為學務專款」,起草之意,原己認定按照《地方自治章程》,學務經費並非在地方自治經費之外。至問本章程是否仿照《日本地方學事通則》而定,但此雖系參照日本章程,然我國自有我之特別情形,斷不須全事規仿。即我國創興學務實在頒布自治章程多年以前,將《地方自治章程》所載各項自治事宜比較論之,所辦較多者實惟學務一項。近來各處自治未能辦齊,即已辦者亦往往有名無實,時日尚淺,亦屬當然。惟學款因此移動,現在學務已受影響不淺,若不設法補救,恐並此略有基址之學務,更愈敗壞,是亦非所以發達自治之道也。故本章程特有第十五條之規定,其意如此。
一一四號(胡議員家祺):現在此條案本系初讀,如果申請說明,特派員將原案主旨宣布為止。既非表決時候,麗反覆辨駁可以不必,請議長將此案付該管股員審查為妙。
眾議員多數贊成。
議長:《地方學務章程》議案初讀已畢,應付法典股股員審查,但審查期限應由本院議決。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審查期限據本議員計算,今日十二,明日開審查會,十四日星期休息,大約十七日可以提出報告。
議長:據法典股員所說十七日報告,諸君以為然否?
議員有贊成者。
議長:如此,即以十七日為本案審查期限,現在續行開議議事日表第二《著作權律》議案,仍將朗讀條文一層省略,由秘書官將民政部原奏朗讀。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畢。
議長:請民政部說明本議案之主旨。
民政部特派員(孫培):本部提出《著作權律》議案,宗旨專在保護學者及美術家之意匠經營,蓋對於學者或美術家,凡由精神上之勞力著作物件能加以完全保護,方可期學問及各種美術日加發達。故欲觀一國之文運進步如何,必須先視國家對於此種權利所加之保護如何。譬當十八世紀以前,歐洲各國於此種權利亦未知保護,因之各種科學未能日異月新,降及今日,不特保護周詳,且將保護範圍大3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加擴張,而學問美術亦日益精進,此其明效大驗也。本部此次規定《著作權律》,即採用擴張主義,共五十五條,分為五章,所有詳細理由已見各條文下,茲不復贅。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本議員按第二條稱,「凡著作物歸民政部檢定,惟關於教科書籍歸學部審定」,此二語甚不明白。因「檢定」與「審定」本有區別,雖教科書亦必先行「檢定」而後可以出版,學部之「審定」教科書,在審定其書之內容適用於學校與否,專為通知學校應用起見。若學部審定某教科書不適用各科之用,而其書之享有著作權及出版發行自若也。今照第二條之意義,若學部於某教科書不予審定,則並著作權亦不能享有,殊非所以保護人民權利之本意。
民政部特派員(孫培):方才邵議員所說固是,但此種規定在《出版律》中,不應在《著作權律》中。照本律第三條,有願受本律保護者給以著作權,故凡不受檢定或審定者,即不受本律保護。
七六號(曹議員元忠):本議員請問民政部所定《著作權律》是否即當《出版律》?若即以為《出版律》,則《出版律》性質與著作權不同,出版在外國可以自由,其派檢察員者,僅止一二國,今著作權即經民政部檢定,又需學部審定,可謂詳密,然設有不願檢定、審定,如曰本出版(權)[律]所謂「無出版保護之文書者,而有違悖國家法律及冒瀆乘輿之罪」。顧《著作權律》只有保護,並未涉及此項罰則,何以處之?查外國出版律,則待此極嚴。德國定有一千馬克之罰金,其禁錮以六月至一年為止,而普通亦有此例,用於新舊過渡之時。今《著作權律》,若果有《出版律》,則此項罰則應否添補?
民政部特派員(孫培):《著作權律》與《出版[律]》兩不相同,《出版律》屬於消極,專在限制;《著作權律》屬於積極,專在保護。至於版權與著作權實系一物,不過版權範圍較狹,著作權範圍較廣耳。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本議員按檢定應屬民政部,凡一切出版物皆應歸其檢定,不應有第二機關再行干涉此事。學部之審定教科書屬於教育行政上所應有之職務,但無關於著作權之存在與否,故「檢定」與「審定」二者不能平列。第三條稱「凡願受檢定或審定者」及第四條稱「著作物經檢定或審定後」等語,明明以著作權一事而隸於兩種機關以下行之,不特於對外行政之統一有害,且於權利之保障亦難確定。故就本議員意見,《著作權律》只須規定呈請註冊給照後即可受本律保護。至「檢定」一層,應規定於《出版法》中;「審定」一層,應規定於《學部審定出版條例》中。二者皆不銫夾入《著作權律》條文以內。
民政部特派員(孫培):兩種機關之分別,不過出於行政上便利。「檢定」與「審定」,字面雖不同,其實用意,卻無二致。特學部審定者,惟關於教科書籍之適用教科與否耳。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本議員對於民政部有兩層質問。方才各議員之質問大都為但有《著作權律》,並不見有《出版律》而生。畢竟民政部意見,是否先頒《著作權律》,而後再定《出版律》?
民政部特派員(孫培):現在《出版律》已起草,尚未脫稿。
一二九號(汪議員龍光):本議員對於第六條與第十五條尚有疑問。第六條數人共同之著作,其著作權數人公共終身有之,死後得由各子嗣繼續至三十年;而第十五條之規定第六條以數人中最後死者之子嗣呈請立案批准之日起算年限,譬如有甲、乙、丙、丁四人,甲前二十年,丁後二十年死,甲之子與丁之子同一年限止,然則先死之甲,其兒子享有五十年權利,豈不與前條大相違背?且本章程對於此事只有一條,日數人合著之著作物,著作權其最後死者繼續至死後三十年間,文義明朗。蓋甲、乙、丙、丁年歲長短決不相同,而共同之著作又不可分,自應以最後死者為標準。起草人之意亦知以最後死者為標準,而先於第六條作一虛案,日得由各子嗣繼續三十年。試問各子嗣果剛剛繼續三十年否?豈不是全無效力之條文麼?本諛員意思,不如取消前條,以後條為標準,提改為第六條,則得矣。
民政部特派員(孫培):此兩條規定,截然不同。一系規定享有權利的年限,一系規定起算享有該權利之期。譬如甲、乙、丙三人共著一物,丙死最後,遲甲、乙死至二十年之久,此二十年中,甲、乙子孫因丙未死,固能照常享受權利,而所享有此二十年之權利,視為甲、乙終身應有之物可也。至於起算年限,甲、乙子孫雖覺較丙之子孫多二十年,其實此二十年丙固未死,合算之無出入也。
一四七號(談議員鉞):有著作權之人,其子孫享權利;數人共同之著作,其子孫所享之權利,固應一律。
議長:此案初讀已畢,應交法典股審查,不知應須幾日可以報告?
五號(議員潤貝勒):十七日亦可報告。
議長:如此,亦以十七日為本案審查期限。現在續議議事日表第三修正《報律》議案。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前兩次議案均將各該衙門奏摺朗讀,而將法律條文之朗讀省略,本議員意見以為,既有政府特派員說明立法主旨,則上奏文牘之朗讀似可省略,而法律條文關係較為重要,雖經刷印分配,再行朗讀更覺鄭重,似以不可省略為宜。擬請省略奏摺之朗讀,改為朗讀條文,不知諸君以為如何?
議長:(案)按照《議事細則》第二十四條,朗讀議案,議長得雀略之。3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蓋以條文太多,如必須朗讀,甚費時間。朗讀條文一層似可以省略。
五六號(李議員經畲):可以省略。
一七號(雷議員奮):方才汪議員所倡議,對於《報律》案辦法,要求議長不省略朗讀,本議員亦表同情。此但對於《報律》-案而言,並非謂所有法律案皆須朗讀也。
一三六號(王議員廷揚):奏稿亦不能不讀,有許多規定、主意卻在奏稿之內,所以條文與奏稿均不能不朗讀。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請議長諮詢本院,是否省略朗讀奏摺抑或省略朗讀條文?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按《議事細則》,朗讀議案此系原則,然有特別情節可以省略,可省略就是例外。至於奏案及各部院條
陳均
無須朗讀,若報告聽不明晰,可將奏案分布,毋須朗讀條文,然原則總以朗讀為是。
議長:汪議員提議此兩條,請公眾贊成其一,朗讀議案條文或朗讀原奏?
一九六號(牟議員琳):本議員按照《議事細則》二十四條法律案之議決須經三次宣讀,曾經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者得省略之。謂之「法律案」則非「奏案」,可知蓋法律案一經初讀,別無疑問,遂可以省略再讀。朗讀條文是說「法律案」並不是說「奏案」。
議長:命秘書官朗讀條文。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修正《報律》議案文畢。
議長:請憲政縞查館說明本議之主旨。
憲政編查館特派員(章宗祥):現在提出《報律》議案,本員照章說明其主旨。《報律》在光緒三十三年二月十五日民政部會奏交憲政編查館覆核,憲政編查館於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二曰請旨頒布施行,至今已兩年余。此兩年內,政府體察情形,尚有不便實行之處,各報館亦有以此為請者,要不能不加以改正,於是民政部於宣統元年九月十七日奏請將從前《報律》改正,奉旨依議,欽此。本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奏請將《改正報律》交憲政編查館覆核。草案之內,最要宗旨有兩層:第一層就是說報紙未發印以前,每晚於十二點鐘前交該管衙門先行審查,照此辦法,限制不為不嚴,惟不特不容易實行,且有礙報界之發達,國家定《報律》,原為使報界有一個範圍,如不守範圍,一經檢查,當按照《報律》懲罰。若以報紙未發印之前,須經該管衙門檢查,殊屬多費手續,這是第一層。第二層說《報律》上定種種罰則,《報律》原是辦理報界事件,如有不規則地方,可援此律以懲之。從前未有規定,多在行政衙門辦理,各省報館均在各省行政衙門辦理。中國從前報紙未十分發達,亦無甚流弊,現在報紙日見發達,國家頒布立憲,申明司法獨立,此項《報律》自應歸司法衙門辦理,這是二層。除上兩層理由以外,還有關於保押費之規定。《報律》原定之保押費,每日發行四回以上者,保押費五百元;三回以下者,保押費二百五十元。而白話報一種,可以不交保押費。此種報紙於民智雖有關係,惟報紙無論白話、文辭,均系開通民智,不能白話報紙就可以不用保押費,此辦法似不合於理。且有許多白話報往往不負擔責任,而言論出於範圍,所以現在草案刪去此條,將前所規定保押費五百元改為三百元,前規定保押費二百五十元改為一百五十元,一方面限制,一方面提倡。此外還有幾項條文,無關大旨,可以不必說明。憲政編查館詳加覆核,意見均屬相同,是以特行提出。總之,政府修正本律之主旨,無非為便於實行起見,一面在於限制不正當之言論,一面即在保護正當之言論,而有希望報紙發達之意,深冀諸君協贊此旨,慎重討論,俾得早日施行焉。
一三二號(文議員穌):本議員對於修正《報律》條文議案第十二條頗有疑義,請質問該條所列關係秘密未經公布者報紙不得登載云云,是否凡系未經公布者,皆認為關係秘蜜,不得登載;抑或凡系未經公布者,雖非認為關係秘密,亦不得登載?關係秘密應示範圍,應定界說,否則窒礙甚多,必致有視為秘密者而不秘密,不應視為秘密者而卻秘密者,公布與否,無一定準,則報紙將靡所依據,而閱報者更無所考見矣。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本議員對於修正《報律》第十一條頗有疑問。舊律雲發行人、編輯人不得受人賄囑,顛倒是非,亦不得狹嫌誣衊,損人名譽,至為嚴密,至為允當。若修正新律,損害他人名譽之語,不論有無事實,報紙不得登載云云,殊屬難解。中國官吏行為之貪污,人民性質之卑下,數年來少有進步,全賴此報紙之監督以救正之。若謂關人名譽之事不宜登載,就如最近之滬道蔡乃煌侵蝕公款牽動全國經濟界之恐慌,實在可惡,若禁報紙登載,其何以做奸慝而伸輿論?並且「不論有無事實」一句,「有無」二字尤為不妥,因有事實即無名譽,不得謂之損害。請起草員說明主旨。
一二九號(汪議員龍光):本議員就是為十一條,與易議員所說相同。該條所列不論有無事實之「實」字,與原《報律》第八章報紙登載失實之「實」字同解,原律所謂登載失實,多半是名譽上關係之事,縱有失實,不過登載更正書、辯駁書而已。茲《修改報律》之第十一條謂損害他人名譽,元論有無事實均不准登載,則是原律登載失實尚且無罰,茲則登載屬實而並有罰,起草人亦自覺通不過去,於是將第八章「失實」二字改為「錯誤」二字,意欲移指是事跡上一面,3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非名譽上一面,殊不知所謂更正辯駁,非有關於名譽,誰樂為此報紙所載?通盤無關人名譽之事,又焉用此?又二十六條云云,如照此辦理,將來告訴之人殆無日無之,所謂損害名譽是否有一定標準?如無一定標準,則辦報之人日日在監禁之中,時時有罰金之事,凡報館言論原以主張公道激濁揚清為天職,若加以如此鉗制,則報館無置喙之地矣。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本議員對於第十一條有疑,特為質問。日本《報律》第二十五條略雲,新聞紙記載事項以誹毀控訴者,除涉於私行者外,被告人可免其誹毀之罪,只分別私行、公行,未嘗一律禁止。本案第十一條所指是否分別公行、私行,抑不論公私一律禁止,請為答覆。
憲政編查館特派員(顧蘸):各議員對於十二條疑問,本員可說明。查《現行報律》原文,系以凡未經閣抄官報公布者為不得揭載之範圍,然閣抄官報以外,可認為已經公布者尚多,若但以閣抄官報為斷,限制未免太嚴。本條修正案規定為「諭旨章奏及一切公文電報關係秘密未經公布者,報紙不得登載」等語,專就未經公布以前而又關係秘密者為範圍,至於如何分別已未公布及是否關係秘密,則應以現行法令所規定或各衙門通行慣例為準。例如章奏一項,但經具奏奉旨行文盾,即或未見官報,亦可作為公布。此外各衙門一切公文或電報,在未經標發以前,即系未經公布,即是應當秘密;若標發以後,則可以已經公布論。除該衙門認為應當秘密事件以外,不在本條限制之列。至本條所稱「未經公布之章奏、,公文、電報」雲者,系指章奏、公文、電報之原稿而言,若報紙登載其事由,而體例屬於新聞者,除本律別有限制外,自不能以違律論。至於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各議員謂為不無衝突或有疑義云云,查第八條之所謂錯誤與第十一條之所謂損害名譽截然不同。蓋「錯誤」雲者,屬於本人或關係人事實上之認定,例如報紙登載某官出京,其實並未出京,此本非損害名譽之比,然本人或關係人認為必須更正者,若照律聲請或送登更正書時,報館即應照辦。其餘錯誤事件以此類推。惟所載僅屬錯誤,故本條先以更正辯駁為權利救濟之途,在未經聲請送登以前,不得遽行告訴,斯則保護報紙之微意也。至於第十一條之規定,議員疑為範圍太寬,然政府本意並非對於報館別有限制,第十一條須與二十六條合參,第十一條所稱不論有無事實,繫緊接損他人名譽之語而來,蓋名譽為立身處世之要端,妄加損害,實與傷害生命自由無異。日本《新聞紙法》本條規定亦適用刑法。對於名譽之罪.我國修正刑律草案關於名譽罪各條,亦與該國法理同,各本條俱以不
論事
實有無為限。現在《新刑律》頒行尚需時日,故本律有此規定。《新刑律》施行後,則仍照刑律辦理。本案十一條範圍表面雖覺其廣,然與二十六條互證,則其所得處罰者純以涉及私事者為限。「私事」雲者,專指個人私行而言,私行範圍又應以他人不能告發者為限。若違第十一條之登載,報紙能證明其為公益起見,則不在第二十六條處罰之列,即不受第十一條之束縛。總之,一則示登載之限制,以勵個人尊重名譽之心;一則示處罰之範圍,所以符保障言論自由之旨。查《現行刑律》於訐發隱私之罪,亦與尋常罵言迥別,雖實亦坐,律有明文,斯則中外公同之法理也。本員說明疑義如此。至如何審查討論,則非本日初讀時之所有事也。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現在本議員對於憲政編查館提出《報律》議案質問,第十二條未經公布之件,報館不得登載,但報館機關全在訪員,而報館價值全在登載新聞,所以訪員能聞人所未聞,方為可貴。至於政府秘密事情,應該自守秘密,不能使報館不調查。若報館不能調查以便登記,何以謂之新聞?第十一條參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損害名譽不論有無事實,被害人告訴即論罪,則是使報館立於必敗之地。總之,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只能實行取締本國報館,為摧殘輿論之計,在外國報紙不能取締,此系令外國報紙日形發達,而中國報紙受多方鉗制,令通國輿論機關無以自存,必爭設立干各租界而後快。現今世界大同,應以世界之眼光,若新聞報紙在中國不能賣而在外國可以通行,中國輿論在境內不可自由,在外國可以自由,豈不是提倡外國報紙,並非提倡中國報紙嗎?(拍手拍手)
一二九號(汪議員龍光):向來報紙有白話報者,最是開通風氣。此項報紙現亦流行,欲定《報律》,應添入維持白話報一層為妙。
一三四號(余議員鏡清):本議員對於十一條意見與易君相同,似可毋庸發言,旋因貴特派員之說明,謂本條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前提,轉滋疑竇。條文雲不論有無事實不得登載,無事實而登載,報館應擔損害他人名譽之責;既有事實,則已無名譽之可言,尚何損害之有?貴特派員之解釋條文似欠明晰,仍請說明。
議長:本議案初讀已畢,應付法典股審查,何日可以報告,今天亦應議決。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恐審查需時,可否改為十九日報告。
眾皆贊成。
議長:如此,本條審查期限以十九日為限,議事日表還有一件,但今天已過五點鐘,可以展會。
眾議員以次退場。下午五點五分鐘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