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憲章 · 導言

哈耶克 《自由憲章》
雷奧納多·P·里奇歐[1] 弗雷德里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1899年出生於維也納。在修完維也納大學政治學和經濟學博士學位課程之後,他成為紐約大學的一位客座研究員。回到維也納之後,他在商業周期研究所擔任路德維希·馮·米瑟斯的助理,並成為維也納大學經濟學講師(1929—1931年)。後來,他成為倫敦經濟學院的經濟學教授(1931—1950年),芝加哥大學社會倫理學教授(1950—1962年)以及德國弗萊堡大學經濟學教授(1962—1968年)。 哈耶克沿著他的良師路德維希·馮·米瑟斯所開創的道路研究兩大問題:其一是市場經濟里的商業周期問題(見米瑟斯著《貨幣與信用理論》以及計劃經濟里的國民核算問題(見米瑟斯著《社會主義》以及《人類行為》)。 關於商業周期,哈耶克的著作有《貨幣理論與商業周期》、《價格與生產》、《利潤、利息和投資》以及《資本純理論》。他還編輯了《集體主義經濟計劃:有關社會主義可能性的評述》。 30年代後期,哈耶克開始感到歐美的自由主義社團正在被民族社會主義、法西斯主義和史達林主義所戰勝。他感到在自由主義社團里,知識分子們正在這些非自由主義意識形態面前退卻。他想解釋這一知識分子的退卻現象。 哈耶克選擇了撰述一部一般性的研究著作,那就是《通往奴役之路》。受到亞歷克西·托克維爾、阿克頓爵士的作品以及伊萊爾·貝洛克的作品《奴性的國家》的薰染,哈耶克注意到,在社會歷史中,國家主義的興起意味著社會從一種向著自由的進化過程急劇脫離。哈耶克申述道,在國家主義制度下,理性的相應衰落「最初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呈現在我的《通往奴役之路》當中」。 有關在19世紀法國社會科學中濫用理性的問題,哈耶克寫了幾篇文章,它們收錄於《科學的反革命》,在這些文章中,哈耶克試圖分析兩類理性主義之間的認識論矛盾。他把自己與從亞里士多德到托馬斯·阿奎那又到約翰·洛克的批判的理性主義傳統聯繫在一起。 在對理性主義傳統的批判中,哈耶克包括了許多人:亞里士多德、托馬斯·阿奎那、薩拉馬卡學派、約翰·洛克、孟德斯鳩、B.曼德維爾、大衛·休謨、亞當·斯密、亞當·弗格森、埃德蒙·伯克、伊曼紐爾·康德、亞歷克山大·馮·洪堡、邦鴉曼·貢斯當、阿里克西·托克維爾以及阿克頓爵士。 哈耶克批評了構成主義的理性主義,他把它與17世紀的弗蘭西斯·培根、若內·笛卡爾以及托馬斯·霍布斯聯繫在一起。構成主義的理性主義在18世紀為讓-雅克·盧梭和一些百科全書學派人物所承繼,而在19世紀,它為亨利·聖西門、奧古斯特·孔德、格奧爾格·W.F.黑格爾以及卡爾·馬克思所承襲(見哈耶克著《構成主義的錯誤》,這是他在奧地利薩爾茨堡大學當教授的首次講座的講稿,1970年1月27日再版於《哲學、政治學、經濟學和思想史新研究》)。 在《科學的反革命》一書中,哈耶克把構成主義的理性主義歸結為科學主義,或者是不恰當地把自然科學方法應用於涉及人類行為的科學的思想。 可以說,哈耶克的著作關係到人類知識問題。計劃經濟的任何理性計算問題暴露出任何政府官員或者官僚在掌握全民頭腦中的知識方面是無能為力的。社會主義的失誤是沒有認識到人類無知的失誤。 在《社會知識的利用》(載《美國經濟評論》,第35卷,第4期,1945年9月;再版於哈耶克《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芝加哥,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48年;也見哈耶克《經濟學與知識》,哈耶克在倫敦經濟俱樂部的主席發言,1936年,再版於哈耶克《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一書中,哈耶克分析了政府計劃的謬見。 由於缺乏明確界定的產權,計劃經濟沒有能力進行計算,從而造成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但是,在從社會主義向市場經濟過度的過程中,缺乏產權會帶來更壞的結果。如果不懂法治,重建產權的過程將會是不完善的。 1974年12月11日,哈耶克在瑞典斯德哥爾摩接受諾貝爾獎儀式上作的題為《偽知識》的演講(哈耶克,《新研究》)中說道: 使社會中的學生認識到他的知識存在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事實上是給他上一堂如何學會謙虛行事的課,這堂課可以保護他不至於成為那些進行旨在控制社會的不幸努力的人們的邦凶——這樣一種努力不僅使他成為他的同仁的暴君,而且也很可能使他成為一種文明的破壞者,這種文明不是由某一個頭腦設計的,而是通過上百萬個人的自由努力發展而來。 由於社會主義的失誤是沒有認識到人類無知的失誤,帶有哈耶克傳統的最重要的當代經濟學教科書是小格拉爾德·P.歐德里斯克爾和馬里奧·J.里索著的《時間與無知的經濟學》。時間和無知是人類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組成部分,私人的努力必須對之挑戰,但是國家權力不能解決問題。《時間與無知的經濟學》對新古典經濟學決定論的經濟計量學模型以及它的偽知識提出了挑戰(見小格拉爾德·P.歐德里斯克爾著《作為協調問題的經濟學:弗雷德里希·奧·哈耶克的貢獻》,哈耶克作序)。 從1950年起,哈耶克在芝加哥大學開設了一個有關社會科學認識論和方法論的研討會,同樣是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的米爾頓·弗里德曼以及許多同系成員參加了該會。弗里德曼聲稱哈耶克的研討會是他所體會到的、在知識上最重要的貢獻之一。哈耶克認識論的一個重要論斷也許可以在他的《政治思想語言中的混亂》中找到(見E.E. 米勒著《哈耶克政治思想的認知基礎》,載R.L. 坎寧安編《自由與法治》)。 在芝加哥大學,哈耶克教授致力於研究法律和立憲主義。他在開羅的講學材料被埃及國民銀行作為《法治的政治理想》發表。這也是其《自由憲章》的第11章和第16章。 偽知識是哈耶克著作的一個重要主題。早在《自由憲章》中,在第2章《自由文明的創造力》的開篇,哈耶克就引用了阿爾弗雷德·諾斯·懷特黑德1911年《教學導論》中的話語:「文明是通過擴展我們無意識地所從事的重要活動而進步的」。哈耶克這樣開始了第2章: 蘇格拉底有句名言——承認無知乃是智慧之源,此點對於我們認識社會具有深刻意義。要認識社會,我們就必須首先意識到我們對許多有助於人們實現自己目標的東西必然是一無所知的。個人從超過現有知識範圍的更多的知識中得到好處,這是社會生活中大多數優越性賴以存在的基礎,這在比較先進的所謂文明社會裡尤其明顯。也許可以說,文明的生成就是始於個人能夠利用自己知識範圍之外的更多知識來追求自己的目標;換言之,就是始於個人能夠利用自己知識範圍之外的更多知識來突破無知的藩籬。(見英文版第22頁) 哈耶克的出發點是蘇格蘭啟蒙運動道德哲學家的構想:社會和文明是人類行為的產物,但不是人類設計的產物。哈耶克說道: 文明是人行動的產物,或者更恰當一些說,數幾百代人的行動的產物。但這並不意味著文明就是人們設計的產物,甚至也不意味著人們清楚文明發揮功能或繼續存在的基礎。(《自由憲章》,英文版第23頁,以及第426頁,該頁提到亞當·弗格森著《論文明社會史》。) 哈耶克強調了與有助於達到成功目標的知識相比每一個人的無知的重要性。知識分散在無數個人當中。它是那些單個人的知識,它不存在那些整體當中。文明允許每一個人從「所有人的分離的、局部的,有時是相互矛盾的信念中」獲益(《自由憲章》英文版第25頁): 換言之,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文明能使我們不斷利用我們作為個體並不具備的知識,正是因為我們作為個體每次運用我們已經確定的知識都會幫助素昧平生的他人達到目的,所以文明社會的成員比起離群索居的個人,能夠更好地實現其目標。 哈耶克受到了他的朋友化學家邁克爾·普蘭依的影響。哈耶克引用他的話說:「如果公元30000年的一家圖書館為我們今天所支配,我們就不能理解它的內容。我們應當如何從知覺上把握一個從其本質上看超越了我們的理解力的未來呢?」(邁克爾·普蘭依著《個人知識》以及《沉默的一維》。這些主題在托馬斯·索維爾著《知識與決定》中得到了進一步發掘)。 哈耶克在《自由憲章》(英文版第160頁)中引用了邁克爾·普蘭依有關一個「多中心秩序」的自發形成的話語:「如果通過允許人類只服從統一適用於他們當中所有人的法律,發揮自身的首創性,並由此在人類中產生互動作用並實現秩序,那麼我們就會在社會中擁有一種自發的秩序制度」(普蘭依著《自由的邏輯》,第159頁)。 哈耶克對「法治」原則的表述是他有關人、思想和社會的觀點的綜合,是一種把他的知識(人類智力的局限)理論、他那經過修正的統治功利主義(rule utilitarianism)以及他那自發社會秩序的觀念在自由主義政府的本質和局限問題上的運用。 哈耶克把約翰·洛克所指的主要問題認為是「無論是誰在行使權力,應如何能夠防止它變為專權」的問題。在洛克的《再論公民政體》中,他堅持立法機關不能通過即興專橫的法令進行任何專權或者統治。洛克聲明道:「所有擁有國家立法權或者最高權力的人都有義務,依照確定並長期有效的、向人民公布並讓人民了解的法律而不是遵照一時的決議來治理國家;要依靠中立而正直的、必須根據那些法律來裁決爭端的法官來治理國家。此外,這些掌權者還有義務,在國內將政府這一組織的權力僅僅運用於執行這些法律。」(《自由憲章》,英文版第170頁) 哈耶克說道,「在威廉·佩利的作品中,法治信條得到了充分的申述」,佩利的作品對早期美國思想、並對英國思想都有重大影響: 一個自由國家的首要準則是,法律應由一組人制訂,由另外一組人管理。換言之,立法者和司法者應該分開。如果這些職能統一在同一個人或者同一組人身上,特定的法律為特定的情況制定,它們往往從局部動機出發而湧現,而且直接指向私人目的。當這些職能保持分離時,一組人就會制訂出一般性的法律,而沒有預見到它們可能影響誰;而且如果制訂了,就必須由另一組人來執行,無論它們將涉及到什麼人……如果法律所涉及到的各個黨派和利益團體是已知的,立法者的傾向將會不可避免地不是偏向這一邊就是那一邊。假若既沒有固定的規則以規範立法者的決定,又沒有更高的權力以監督他們的活動,那麼,這些傾向將會損害公共司法的公正性。(《自由憲章》,英文版第173頁,摘自威廉·佩利《道德和政治哲學原則》第348頁及其後。) 哈耶克指出了那些把法治概念視為防止立法和規定過濫的屏障的處於主導地位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這些人包括從洛克到他自己。一個獨立於行政和立法的司法是保護公民權利不受立法和規定過濫之損害的重要因素。 這些問題對所有的社會都形成了挑戰。從洛克到啟蒙運動代表,歐洲的思想家被中國聖人的著作所影響,這些著作被譯成了拉丁文。在20世紀,歐美學者研究了中國古典作家;中國的政治思想在起草美國人權宣言的過程中也被考察。人們在繼續考慮這一主題,如德巴利和杜韋明編的《儒學與人權》。 也許我們可以用哈耶克在他於1966年9月佩勒蘭山協會東京會議上的發言稿《一個自由主義社會秩序的原則》中的原話來結束導言: 難道這一切如此 不同於《老子》 第57章中的詩句 「我無為也 而民自化, 我好靜 而民自正。」 * * * [1] 雷奧納多·P·里奇歐(Leonard P. Liggio),美國弗吉尼亞州費爾法克斯喬治·梅森大學人文研究所教授。 自由憲章 我們探尋的不是盡善盡美,眾所周知,世上根本就不存在盡善盡美;我們要尋找這樣一種人類憲章——它帶來的不便最小,也最可原諒。[1] ——阿爾傑農·雪梨 獻給—— 在美國正在生長中的陌生的文明。 * * * [1] 摘自雪梨的《談政府》(Algernon Sidney,Discourses Concerning Government[London,1698])第142頁和《著作集》(Works[new ed.;London,1772])第1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