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論 · 第五章 反常的自殺
社會並不是僅僅用不公正的力量來吸引個人活動和情感。它還是控制他們的力量。演繹這些活動的規則和社會自殺率有關。
一
眾所周知,經濟危機對自殺傾向有負面影響。
維也納1873年的金融危機在1874年達到巔峰狀態,自殺人數急劇上增。從1872年的141人,漲到1873年的153人以及1874年的216人。1874年比1872年的自殺率上漲了53%,比1873年上漲了41%[1]。這場災難是造成自殺率上增的唯一原因,因為當危機最為嚴重時,或者說1874年的前四個月,它是導致了這種上漲的特殊主要原因。1871年的1月1日—4月30日有48人自殺,1872年同期44人,1873年同期43人;1874年同期達到73人。增加了70%[2]。同時期在美因河畔法蘭克福(Frankfurt-on-Main)爆發的金融危機在當地產生了同樣的影響。在1874年以前,平均每年有22人自殺;1874年有32人,或者說多了45%。
人們不能忘記1882年冬天發生在巴黎證券交易所(Paris Bourse)的股票崩潰。它不僅影響了整個巴黎,更是轟動了整個法國。1874—1886年自殺率平均每年僅上升2%;1882年是7%。更重要的是,自殺率在一年的不同時間段內不均勻的波動,主要發生在前三個月和股票暴跌的時刻。在前三個月內,總共上漲了59%。這個上漲如此明顯是由於它是在非比尋常的情況下產生的,且這個上升不僅出現在1881年,而且在1883年就消失不見,雖然在1883年自殺現象比先前的時間多一些:
1881年 1882年 1883年
每年合計 6 741 7 213(加7%) 7 267
頭3個月 1 589 1 770(加11%) 1 604
這種關係不僅存在於一些例外的情況中,而且是一種規律。破產的數量是能充分反映情況的敏感的晴雨表,折射了經濟生活的變動。當它們在某些時間內突然暴漲,一些嚴重的干擾突然出現。1845—1869年有三次不同症狀的突然上升。而同時期內破產數的年增長率是3.2%,這個比例在1847年為26%,1854年為37%,1861年為20%。在這三個時間段內,人們也觀察到又一個平常的自殺數量的增加。然而,這24年里年平均上漲率是2%,1847年是17%,1854年是8%,1861年是9%。
但是這些危機靠什麼產生影響呢?是因為他們通過波動公眾財富增加了貧窮嗎?還是由於生活變得難了人們就更輕易的放棄生命呢?這種解釋簡單誘人,且與流行的自殺觀點相符合;但卻與事實相反。
實際上,如果自願行為的自殺增加是因為生活變得越發困難,由於生活舒適度提高,自殺理應相應地減少。現如今,雖然當大多數必要的食物的價錢都過分上漲,自殺現象也一樣,但相反情況,若物價下跌,自殺現象卻沒有跌下平均水平。在普魯士,1850年的穀物價格降到了1848—1881年間最低點,每50千克6.91馬克;然而,這個時間的自殺人數為1 527人,1849年是1 736人,或者說增加了13%,雖然小麥價格持續走低,但1851、1852、1853年自殺人數卻持續上增。1858—1859年又再次下跌;但自殺人數卻從1857年的2 038人增加到1858年的2 126人,1859年達到2 146人。1863—1866年,小麥價格從1861年的11.04馬克逐漸下跌到1864年的7.95馬克,而且在這個時間價格一直保持平穩;然而,在此期間,自殺人數卻增加了17%(1862年2 112人,1866年2 485人)[3];同樣的情況在巴伐利亞州也可見。根據邁耶(Mayr)[4]作的1835—1861年的曲線圖,黑麥價格在1857—1858年和1858—1859年最低;而自殺現象在1857年僅有286人,在1858年上漲到329人,1859年上漲到387人。同樣的情況早已在1848—1850年發生過;在那個時候,巴伐利亞的穀物價格跟歐洲其他國家一樣低廉。然而,除了我們曾提及的由於政治變動引起的暫時的降低,自殺率保持在同樣的水平。在1847年有217人,1848年仍有215人,1849年一度跌到189人,在1850年,它再次上升,達到250人。
如果說貧困的加劇很少使自殺的人數上漲,那麼是一個國家突然繁榮昌盛起來的幸運機遇對自殺的影響也和經濟災難完全一樣。
1870年,維克多·伊曼紐爾(Victor Emmanuel)的羅馬被征服,最終奠定了義大利統一的基礎,對這個國家來說是一場革新運動的起點,使他成為歐洲強國之一。貿易和工業從中得到極大的刺激,從而產生了驚人的迅猛改變。然而在1876年,4 459台總馬力為54 000的蒸汽鍋爐機足以滿足工業生產的需要,而1887年有9 983台總馬力167 000的蒸汽鍋爐機是1876年的三倍多。當然,同時期的生產量也同比增長[5]。同樣貿易也保持了同樣增長;不僅商船和交通交際都得到發展和提高,且運載的客人和貨物都翻倍了[6]。由於勞動強度普遍增大,工資也隨之上升(據估計,1873—1889年上漲了35%),工人的物質舒適度有所提高,尤其是此時的麵包價格下降更是減輕了他們的負擔[7]。最後,根據伯蒂奧(Bodio)的計算,1875—1880年的私有財產平均為45.5億,1880—1885年為510億,1885—1890年為545億[8]。
然而,在經濟復甦的此時年均自殺數卻同樣在增長。1866—1870年,自殺人數基本保持不變;1871—1877年自殺人數卻上漲了36%。如下:
1864—1870年 29 1874年 37
1871年 31 1875年 34
1872年 33 1876年 36.5
1873年 36 1877年 40.6
1877年以後,自殺人數持續上增。在1877年,自殺總人數達到1 139;1889年1 463人,增加了28%。
在普魯士同樣的現象發生了兩次。1866年,普魯士第一次增擴國土。它吞併了幾個重要的省,同時還成了北部同盟的領頭羊。但伴隨這種增長的榮譽和增大的力量而來的是自殺人數的突然上增。1850—1860年間平均每年每百萬人中有123人自殺。在1866—1870年的5年間,自殺人數儘管在1870年有所下降,平均每年自殺人數仍然達到133人。戰勝後的第一年1867年,自殺人數達到自1816年以來最高的一年(每5 432名居民中,有1人自殺,但在1864年時,每8 379人有1人自殺)。
戰爭後的1870年,好事連連。德國在普魯士的霸權之下得到完全統一,人民得到大量戰爭賠償,工商業大步發展。但自殺人數上升從未如此之快。1875—1886年,增加了90%,從3 278人增加到6 212人。
世界博覽會取得的巨大成功,被看作有利社會存在的大事。博覽會刺激了經濟,給國家帶來財富,增加了社會繁榮,尤其是博覽會舉辦國。然而,博覽會很可能最終卻以自殺人數大增而告終。1878年博覽會看起來的確是這樣。這是1874—1886年自殺人數增加最多的一年,增加了8%,比1882年股票暴跌那年都高。這幾乎證明了博覽會是造成自殺人數激增的原因。這是因為在博覽會的6個月期間,自殺人數準確來說就上漲了86%。
1889年,並沒有在法國發生同樣的現象。這很可能是因為布朗熱危機對自殺率上增的抑制作用中和了博覽會的負面影響。當然,在巴黎,政治激情在和全國其他地方一樣,但卻發生了和1878年一樣的情況。博覽會的7個月內,自殺率上增了10%,確切地說是9.66%,在其餘的幾個月里的自殺人數少於1888年以及1890年同期。
1888年 1889年 1890年
博覽會的7個月 517 567 540
其餘5個月 319 311 356
要不是布朗熱危機的影響,自殺人數的上增很可能會更高。
事實證明,經濟危機產生的副作用並不像人們認為的那樣會加劇自殺傾向,相反,它通常會減少人們的自殺傾向。在愛爾蘭的農民過著可憐的生活,而他們的自殺人數卻很少。窘困的卡拉布利亞地區幾乎沒有自殺的存在;西班牙自殺的人數只有法國的十分之一。貧困甚至可以看作對自殺的保護。在法國,有獨立收入養活自己的人越多,自殺的人也就越多。
每10萬人中的自殺人數(1878—1887年) 每千人中的經濟自立人士(1886年)
48—43(5個省) 127
38—31(6個省) 73
30—24(6個省) 69
23—18(15個省) 59
17—13(18個省) 49
12—82(26個省) 49
7—3(10個省) 42
如果工業危機和經濟危機增加了自殺的人數,這並不是因為這些危機造成了人民生活貧困,這是由於經濟過於繁榮人民的自殺率也會攀升;這正由於他們本身就是危機,即,打破了正常的社會秩序[9]。每次打破平衡,即便它實現了較高的舒適度、提高了人民活力,都伴隨著衝動的自發性自殺。無論何時在社會秩序中發生了多種大的變革,不論是否有意外的災難或由於突然的發展,人們都傾向於自我毀滅,即自殺。這怎麼可能呢?被認為是提高人們生活的事物如何會使人從中分離呢?為了得到答案,我們需要做好準備。
二
除非能夠以個人的方式充分滿足他的需要,否則沒有人可以幸福或是活下來。換言之,如果他的需求大於能夠保證擁有的,甚至只是一些不同種類的東西,他們不斷受阻,只能痛苦地生活著。沒有痛苦產生的前進是不可能再繼續保持向前的。未得到滿足的傾向會消退,活下去的欲望也僅僅是其他傾嚮導致的結果,其他傾向漸減時生存欲望也必定隨之減弱。
在動物的世界中,至少在正常條件下,自動地、無意識地建立起了這種平衡,因為動物純粹依靠物質條件。動物的所有機能需要都來自物質和能量的供應,以保持生命的延續,這些物質和能量應當定期更新,被等值等量物所代替;新的替代物跟之前的一樣使用,當動物用自己的食物資源填滿肚子時,它感到十分滿足,不再要求更多。它的思想不夠發達,不能用來想像除了與生俱來的生理需要以外的東西。另一方面隨著每個器官本身要求的工作取決於重要的能量的一般狀態和機能平衡的需要,這種使用反過來靠替代物來規範,因而這種平衡是自動的。一者受到的限制,另一者也受到限制;兩者都是存在的基本構造之一,因而不能超越這些限制的生物機體。
人並不是這樣的,因為他大部分的需要並不依賴於他的身體或至少不是同樣程度的依賴。嚴格說來,維持人類生命所必不可少的物質供應是可以估算的,雖然這並不比前一個例子更為精準,但留下了足夠寬廣的空間自由組合自己的意願;除了滿足與生俱來的本性所需的必不可少的最小值,人們覺醒的思想卻想要得到更好的條件,似乎渴求實現自我價值。然而這種慾念,遲早會到一個他們無法超越的限度。但是怎樣合適地去決定人類渴求的幸福、舒適或是享受的度呢?對於這些慾念,人類無論是生理或是心理都沒有為它們建造合適的度。個人生命的運作並沒有要求他們在一個點停止,而非在另一個點停下來;證據是他們自從歷史的起點就不斷增加,得到越來越完整的滿意生活,且平均健康水平沒有下降。究竟要怎樣以不同的生活條件,職業、服務的相對重要性來構建不同的他們?不同的時刻、不同的社會階級的人都感到同等滿意的社會是不可能存在的。而所有人的人性是從本質上來說基本都一樣。因而不是人的本性可以為我們必不可缺的需要制定多變的極限。目前為止由於他們單獨取決於個體,因而他們不受限制。不論有什麼外部力量的作用,我們的感情本身就是貪得無厭的深淵。
但是如果沒有什麼外部力量可以限制這種慾念的發展,它只能成為本身的痛苦的來源。無限的欲望從定義上來說就是不知足,因而理所當然被認為是病態的標誌。由於欲望無止境,他們不間歇地、肆無忌憚地超出自己能夠控制的範圍之內;他們的慾火不能被澆滅。不可遏制的欲望成為不斷更新的折磨。確實,有人斷言,人類活動自然而然地在超越原本的限度,不斷設立自己難以達到的目標。但是這樣懸而未決的狀態是如何與精神生活達成一致,卻摒棄了生理需求?人們都樂於扮演,前進和發揮自己的作用,證明自己的努力並不是徒勞的,即便是他在走路,他也是在前進,在提高。然而,一個人沒有目標的行走他不會有任何長進,但當他的目標是無窮盡的妄想時,結果也一樣。由於我們之間的距離始終是相同的,無論我們選擇了什麼樣的路,我們仍然可能沒有從起點做出任何移動或進步。即便我們一瞥過去被時光和距離掩埋的驕傲,也只會給我們帶來幻象中的滿意,因為剩下的路並非成比例的減少了。追求所謂的難達到的目標必定是帶給自己永久的憂愁。當然,人們有任何理由不這樣期望,因為不合理的夢想也有它的美處。這可能會支撐他一段時間,但不可能一次又一次無限期地讓他撐過所有失望。由於他永遠不可能到達站得住腳的地方,或是靠近自己的理想,那麼未來比過去能提供給他更多什麼呢?因此,一個人擁有越多,就想要得更多,因為伴隨滿足而來的是刺激了更大的欲望而非僅局限於滿足需求。這樣的行為應當被視作理所當然的嗎?首先,必須是在忽視其無用條件下。其次,由於這個樂趣是可以被感知的,常常半掩了隨之而來的痛苦和不安,這樣無終止的運動始終至少必須是容易的、無妨礙的。但是若是這種運動受到阻礙,那就只剩下不安和這種不安所帶來的苦惱了。但是如果從來都沒遇到不能克服的障礙,這將是一個奇蹟。我們的生命線在這種條件下十分細弱,在任何時刻都有可能斷開。
為了達到其他目的,首先被控制慾念。只有這樣他們才能與身體器官步驟一致,讓人們感到滿意。但是由於個人沒有限制欲望的方法,這必須由超出的外部力量來完成。這種管制的力量必須如機體滿足生理需求一樣滿足精神需求。這意味著這種力量只能是道德層面上的。覺醒的意識打斷了動物靜止的平衡存在狀態;因而只有意識才能提供重建它的方法。物質的約束是無效的;生化效用不能改變心之所向。迄今為止,生理機制不能自動地約束欲望,他們只會在自身意識到該有所節制的時候才會停下來。如果人們感覺超出原本的限制是理所當然的,他們絕不可能同意限制欲望。但是由於上文給出的緣由,他們不能合理地為自己分配這個度。這樣他們就必須從自己尊重的權威來受到這種限制,這樣就自然屈服於這種權威。直接或整體的,或通過它的機構之一起作用,社會可以單獨扮演這個節制的角色;因為它是唯一高出個人的精神力量,也是個人能接受的權威。社會本身就有必要的、能規範法律的能力;為欲望設置不可能跨越的界限最後,它還可以以共同利益的名義,對不同層級的人民公務員估算和提供回報。
實際上,在歷史的每個時刻都對社會的道德意識、不同社會公益服務的不同價值、勞動者職業對應的理應的舒適度和回報有不同的看法。在公眾眼中,不同的功能有不同的等級,根據他們的等級有其對應的幸福指數。例如根據被現有觀念接受的想法,一名勞動者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努力工作被看作生存的上限,與此對應的是他的下限,除非他自暴自棄,他不允許自己低於這個下限。城市和農村的勞動者上下限不同,家庭僕人和臨時工的上下限也不同,銀行職員和官員上下限也不同,等等。正如有錢的人過著一種窮人的生活,人們會指責他,同樣,若是他過著一種過度奢華精緻的生活,人們也會如此。勤儉者可能徒勞抗議;一個人如果肆意進行完全不必要的消費總是會激起公憤的,這似乎只有在精神受到干擾時,人們對這種情況的憤怒才不會如此明顯[10]。因而,存在真正的法律,雖然它不一定以法律的形式存在,但相對精確地規定每個社會階層的人能合法力求達到的最大限度的富裕。然而,這樣一個規模的建立不可能不改變任何東西。它隨公眾財富的增加或減少而變化,也隨社會道德意識的變化而變化。以增長改變或集合收入的減少和在社會的道德想法中出現的變化。因此一段時間內的奢華生活並不代表在另一個時期也如此;因而一個階層長久的富裕只可能是他們付出了更多的努力,是例外,最終,一切回歸正常,回歸公正。在這種壓力下,每個人在他的範圍含糊地意識到他的富裕生活能達到的極限,因而他也不想奢求更多了。至少他尊重規章制度,順從集體權威,即,他有教健康的精神道德,就會感到要求太多是不合時宜的。因此,他的慾念設置了終點和目標。事實上,這種限定不是僵化、完全不變的。經濟理想為每個階層的人都制定了一定的限度,在這個限度內,人們的欲望可以自由組合。但這並不是無邊界的。這項相對限制和它帶來的適度調控,一方面刺激人們使他們努力改善生活,另一方面使他們對自己的命運感到滿意;這種普遍的滿意帶給人們平靜、幸福向上、生活愉悅,既造就了健康的社會,也造就了健康的個人。大致來講,每個人至少與自身條件一致,僅渴望他能合法得到的東西作為對他的工作的正常獎賞。再說,這並不會給他帶來不固定性。他可能試圖將美麗帶到他的生活中;但是他在這方向的嘗試可能失敗,卻並沒有使他絕望。在他喜歡他所擁有的東西的同時,他並不會把他所有欲望放在他所缺少的東西上,他所渴望得到的東西,在他的意願里可能是很少的,但同時,他並不缺少這些東西。他有這些基本的必需品。他平衡的幸福是安穩的,因為這種安穩是固定的,突然的災禍並不能使他倉皇失措。
但是無論何人認識到公眾意識中建立的功能等級的公平與否,如果他不能合理看到這些功能的分布,他都不能改變什麼。如果勞動者不相信他有他自己的空間,那麼他就不會與他的社會職位和諧統一。如果他覺得占有另一種事物是合理的,那麼他不會滿足他已經擁有的。因而,僅靠社會公眾意識來規範社會狀況的平均需求是不夠的,需要另一個更精確的規則,必須用條件向個人開放的固定方法。沒有社會不存在這樣的規則。它隨時間和地點的變化而變化。從前它將出身視作社會分類的專用準則;今天這種準則只堅持另一種天生的不平等,既產生與遺產和功績的不平等。
但是在所有這些不同的形式,它的客觀目的是不變的。在任何地方,也僅有可能作為一種被上級權威強加給個人的限制,也就是說,集合權威的力量,這種規章制度才有可能被建立。他通常以公眾利益的名義要求一部分或另一部分的人做出犧牲,更通常的是,要求他們都做出犧牲,這種規章制度才能建立起來。
確實有人設想如果人的經濟條件不再由等級制度決定,那麼這種精神壓力將不復存在。如果廢除遺產繼承,爭論仍在,如果每個人在同等條件狀況下開始生活,在十全十美公平的基礎上進行激烈的鬥爭,沒人會認為結果不公平。每個人都會本能地覺得這一切是理所當然的。
事實如此,越靠近絕對公平的理想,社會的約束越不必要。但這僅僅是一個程度的問題。自然天賦的遺產將會永遠存在。智力、味覺、科學、藝術、文學或者工業生產能力,勇氣和手工靈巧度是每個人誕生那一刻收到的禮物,正如財富繼承人繼承他的資產或者從前的貴族封號和爵位一樣。因而還有一種精神上的準則,使得那些天資不好的人接受他們命中注定的劣勢地位。難道應該要求人人平等、不給那些更有作為的人應有的獎賞嗎?但這樣的話,就需要更強有力的束縛,使後者接受與平庸的人和無能的人幾乎相同的待遇。
但是正如上文提及的約束一樣,這條紀律只可能對臣服於它的人起作用。當其僅僅被風俗習慣和武力支撐著時,和睦和和諧僅是假象;其實已經潛伏了不安和不滿的情緒;表面上已經滿足了的欲望也蠢蠢欲動。在羅馬和希臘,當位於貴族和平民的老機構之下的信仰被動搖時也發生這種情況,在當代社會中,對貴族的另眼相待開始失去他們的原來的優勢時,也有這種情況發生。但是這種狀態的劇變是例外的;只有當社會遇上某種異常的危機時才會發生。在正常情況下,大多數人認為集體秩序是合理的。因此,當我們說一個權威有必要將這個秩序強加給個人時,我們肯定不是指暴力是建立它的唯一手段。由於這個規則是用來限制個人慾望的,它必須來自一種支配個人的力量;但是這種力量必須是通過使人生敬而不是使人害怕來支配人類的。
人類活動可以從所有束縛中被釋放的說法並不是真的。世界上沒有什麼東西可以享受這樣的特權。任何存在都是宇宙的一部分,與宇宙的其他事物都有關係;它不僅根據自身本質和方法來表現自己,也根據其他事物來表現自己,因而這些事物理所當然地限制或管制它。在這點上礦物和會思考的人之間的唯一區別就是程度和形式方面有所不同了。人的獨有的特點是他接受的束縛不是物質上的而是道德上的;也就是說,是社會給予的。他不是被暴力強加給他的物質環境所控制的,而是被超乎他自己的良知、他感覺到的優越性所控制的。因為更大、更好的存在部分超出了身體,他逃避了身體的束縛,但臣服於社會。
但是當社會被某些痛苦的危機中斷或通過和平但是突如其來的社會變革時,它一時之間無法震住這種影響;從那裡就會出現我們上面指出了的自殺曲線的突然上升。
確實,在經濟災難的情況下,一些如解密的事情的發生,把某些人丟到比先前更低的狀態下。隨後他們必須降低他們的要求,束縛他們的需要,學會更多自我控制。社會影響的所有優勢正如他們所擔心的一樣失去;他們的道德教育必須重新開始。但是社會不能使他們瞬間適應這個新生活和教他們練習他們並不習慣的自我抑制。這樣他們不被適應強加於他們的環境,而前路更是無法忍受的;因此他們所承受的痛苦使他們甚至在還未進行任何努力和嘗試之前就放棄了生命。
如果危機的來源是力量和財富的突然的增長,其結果也是一樣。然而事實上,由於生活條件的更改,規範需求的標準也不再保持原狀;因為這種標準是隨著社會資源的變化而變化的,因為這種標準很大程度上是用於決定每一類生產者所得的份額的。社會分配比例的標準被打亂;然而新標準又不能立即出台。公眾良知將人和事情重新歸類需要一定的時間。只要由此失控的社會力量沒有恢復平衡,他們各自的價值是未知,因此所有規則都會暫缺一段時間。人們不知道可能和不可能之間的界限,在公平和不公平之間的界限,合法要求和希望或是那些不適中的慾念的界限。因此,渴望沒有約束。如果動亂意義重大,它就會影響不同職業分配的基本原則。由於對社會各個部分的關係進行了必要的修改,說明這些關係的觀點也必須隨之改變。例如,從危機中獲利的階級不會像之前一樣順從命運的安排,另一方面,這種階級的好運引來他們周邊的人和比他們低等的人的嫉妒。沒被公眾意識控制的欲望就會失去方向感,再也認不出適合他們的限度。再說,他們同時抓住一種比在公眾生活中強度更大的自然興奮狀態。隨著成功的增加,欲望也在不斷增加。在傳統規則失去了他們的權威的時刻,提供越豐厚的獎賞,越刺激人的欲望,使他們變得更急躁和更沒有控制的耐心。解除管制或混亂的進一步強化,各種欲望在最需要得到加強的時候反而只能得到較少的約束。
不過他們的過分要求是不可能得到滿足的。由於沒有暫停的警告,過分的雄心始終會超過已經獲得的結果,無論結果是如何出乎意料。沒有什麼東西可以讓它滿足,而這種煩躁不安會永不停息地保持下去。最重要的是,由於是為了一個難達到的目標而奮進,這種努力只會留下過程本身而不會有其他什麼樂趣,如果這也算是樂趣的話,一旦參與者被中斷了這種過程,他最終只會兩手空空。與此同時,由於受到的控制越少,比賽規模越來越大,這種鬥爭漸漸變得更激烈和更讓人痛苦。所有等級的人都在競爭,因為任何被建立的分類都不再長久存在。生產力變低時,人們會越努力。在這樣的條件下活下去的願望怎樣才不會變弱?
貧困國家的不尋常的免疫力給出這個回答。貧窮抵禦自殺,因為它本身就是一種約束。不管一個人怎樣行動,欲望在某種程度上不得不取決於資源;實際所有物是追求的部分參考標準。這樣一個人擁有得更少,他就很少會不著邊際地嘗試擴大他的需求。缺少力量以及適度的強迫性,使人們習慣於它,如果沒有人有奢侈品,就沒有什麼能夠激起人們的嫉妒。
另一方面,財富的力量帶來的欺騙使我們相信我們僅能依賴於自己。財富在減少我們對各種東西的抵抗時,還暗示我們可以無限獲得這些東西的可能性。一個人感受到越少的限制,就有越多無法忍受的限制出現。因此,有如此多宗教詳細講述貧窮的優勢和精神價值並非是沒有理由的。實際上這是教人們學會自我約束的最好的地方。貧窮在不斷強迫我們自律的同時,還讓我們淡定地接受集體規則,而財富在提升個人的同時,很可能引起反抗這種不道德的精神來源。這當然不是人類不應改善其物質條件的理由。但是在不斷上漲的繁榮中存在的道德危險不是無法挽救的,它應當被銘記。
三
除了如上示例,如果混亂沒有出現在在間歇衝刺和嚴重的危機中,它可能使社會自殺率隨時間的變動而波動,但是它不會是固定的、持續不變的因素。然而在一個人的社會生活範圍內——貿易和工業範圍——是處於慢性的狀態中。有一整個世紀的經濟進展,都主要集中在從所有規則釋放勞資關係。直到最近,道德系統力量的作用造就了這條紀律。
首先,工人和僱主對宗教的影響感覺一樣,窮人和富人對宗教的影響感覺也一樣。它安慰前者,通過告知他們社會秩序的幸運本質使他們學會滿足自己的命運,每個階層的分配都是由上帝親自指定的,同時使他們希望今生的不公正可以在來世得到公正的補償。它掌控後者,提醒人們世間的利益不是所有人的命運,他們應當從屬於其他或是更高的利益,因此他們不應該沒有規則或手段去追求這種利益。世俗的權力通過對經濟職能行使最高權力,通過使經濟職能保持相對從屬的地位來限制經濟職能的擴大。最終,商業世界內恰當調整從業群體的薪水,產品和生產本身的價格,間接地維護了部分需要建立在社會環境的力量之下的平均收入水平。然而,我們並不是說以這種機構為模型。顯然,沒有大變化的社會存在是不完美的。我們強調的是其存在,其有作用的影響的事實,在今天,沒有什麼能夠取代它的位置。
實際上,宗教失去了大部分力量。政府的作用不是規範經濟生活,而是成為其工具和僕人。正統的經濟學家和極端社會主義者這最對立的兩者,團結起來將政府的作用或多或少地縮減為在各種社會功能中的被動的中間者。前者希望政府僅僅扮演個人契約的守護者;後者教給社會集體記賬的任務,也就是說,記錄消費者的需求,將這些需求傳送給生產者,清查收入總數,以及根據一個固定方式來進行分配。但是他們都拒絕承認政府有資格使其他機構服從於它,讓他們朝著主要的目標方向聚集。雙方都宣稱他們的唯一目標或是主要目標是達到工業繁榮;這正是經濟唯物主義教條的內涵,也是這兩者明顯對立的基礎。由於這些理論只是解釋觀念的狀態,因而工業不再被看作超越它的目標的手段,而是變成了個人和社會的最高目標。但是工業激起的欲望可以擺脫任何限制他們的權威,通過使他們感到滿意,對幸福的崇拜被置於人類所有理想之上,對他們的約束似乎是一種褻瀆。由於此原因,甚至工業界本身通過同業公會對各種欲望,實施了的純功利主義的規章制度也沒有成功的保持下去。最終,欲望的釋放由於工業的發展和幾乎無限擴大的市場而變得更加強烈。只要生產者可以僅僅在他的鄰近獲得利潤,可能獲得的有限制的利潤就不可能過分刺激他的野心。由於他可能假想幾乎整個世界都是他的客戶,在這樣無限寬廣的前景面前,欲望怎願接受和他們以前一樣的限制?
這就是這部分社會發生動盪並擴大到其他部分的根源。因為在這裡,危機和混亂是持續的;因而也可以說,是正常的。從梯子的頂端到梯子的底部,貪慾被喚醒,也不知道在哪裡找到最後的立足之處。由於其目標遠遠超出他能觸及的範圍,因而沒有什麼東西可以使它平靜下來。現實與發燒的夢想相比似乎沒有價值;因而現實被拋棄,因而機遇也是一樣,在它要轉變為現實時被拋棄。渴望因新奇、陌生的樂趣,道不明的感覺而生,一旦這些新事物被了解後,就失去了原來的味道。從此以後一個人沒有力量忍受哪怕是最少的對立面。所有狂熱一旦減弱,人們就會意識到,這種折騰是多麼無用,積累起來的所有新鮮感沒有構成堅實的幸福基礎,讓我們得以支撐過最難熬的日子。聰明人懂得享受自己已經取得的成果,而不會經常用其他成果來替代他們,並能夠在困難的日子裡從中看到生活的希望。但是人始終把他的所有希望寄托在未來上,眼睛盯著未來過活,在他的過去卻沒有什麼東西可以用來安慰他現在所承受的苦難,因為對他來說,過去只是一系列急於越過的階段。他總是想在遠處尋找他一直錯過的幸福,這種期望蒙蔽了他的雙眼。現在他在他的路上停止前行了;從現在起在他的視線上沒有什麼東西逗留在身後或身前。更重要的是,形單影隻足以帶來幻滅,因為他最終不能逃避無邊追尋的一無所獲。
我們可能甚至懷疑這種精神狀態不是造成經濟災難的主要原因,以致現如今,自殺現象頻繁。在一個人服從一條健康完善的紀律的社會裡,他會更欣然地接受機遇的波動或打擊。由於他習慣了不適和約束,他用於承受更多不適的必要努力相對很少。但是當每個約束本身是可惡的時候,進一步的約束看起來怎會是可以忍受的呢?對生活極度的不耐煩的人反而沒有放棄生命的傾向。當他除了超越已經達到的點以外沒有其他目的時,那對拋在其後的他是多麼大的痛苦啊!現在這種極度缺少的組織美化了我們的經濟狀況,給所有冒險打開了大門。由於想像渴望獲得新奇,不受控制,因而它隨機地摸索。只待他們變得更具有破壞力時,挫折必定會增加風險,因此增大危機。
這些性情是與生俱來的,社會只能學著接受,習慣認為他們是正常的。永不知足是人類一代一代永不停歇傳承的本性,他們經常朝著一個不確定的目標,不休不息地前進。無窮的渴望每天都以一個明顯的道德標誌重複出現,而這種欲望只能在規則缺失的不受控制的意識中產生。最殘忍和最快進展的教條成為一篇描述信心的文章。但是其他理論似乎同那些讚揚不穩定性的優勢平行,這種讚揚總是掌控人們誕生的境遇,宣告生命的邪惡,用一些假話來吸引人,聲稱他在悲傷中度過比在愉快中度過更豐富。由於這種攪亂在經濟界中影響最大,因而受害者最多。
工業和商業在所有職業中的自殺者人數最多(見表25)。這兩種職業的自殺人數幾乎與自由職業者一樣,有時甚至超過;他們甚至還超過了農業,因為農業古老的約束力仍然是它影響最大,且商業熱並沒有如此滲透。在這裡是回憶經濟次序的一般憲法的最好之處。在工業自殺案例中,僱主和勞動者被明顯區分開,因為前者受社會混亂影響更大,這樣分歧也就更大。占大部分比例有辦法獨立的人(每百萬的720)足夠顯示越有錢的人遭受的苦難也越多。任何加強從屬關係的舉動都會減輕這種狀態的影響。至少在地平線的低等人被那些在他們之上的人限制,也因為這個理由他們的願望更適度。那些還有向上空間的人如果沒有力量限制他們,幾乎不可避免迷失在其中。因此,混亂是我們的現代社會在自殺中的一種固有和特定的因素;是每年自殺隊伍不斷壯大的原因之一。這樣我們得出一種新的自殺類型。它的獨立性使它與其他自殺類型不一樣,它不是依靠個人接觸社會的方式而是根據社會如何來規範他們來區分的。自我主義的自殺是由於人在生活中再也找不到一個存在的基礎;利他主義的自殺,卻是因為存在的基礎對他來說超出生命之外。第三類自殺,正如我們所說的那樣,是由於人類活動缺少管制以及他所承受的苦難。根據最後一類自殺的起源和性質,我們將其命名為「反常的自殺」。顯然,這類型的自殺和自我主義的自殺有一定關聯。
續表
①如果統計數字把若干自由職業區別開來的話,我們便以自殺率最高的統計數字作為基準點。
②1826—1880年,經濟界收到的影響似乎並不大[見《1880年匯報》(Compte-rendu of 1880);但是各種職業的統計數字為基準點]。
③只有作家才達到這個數字。
他們都是起源於個人在社會的不充實存在。但兩者缺少的範圍卻不盡相同。在自我主義的自殺案例缺少真正的集體活動,因此使後者喪失了目的和意義。在無目的的自殺中,個人的基本欲求缺少社會的影響,因使他們不受控制。因此,儘管他們之間有關係,彼此卻相互獨立。
我們可以為社會提供一切我們社會性的一面,但卻無法控制我們的欲望;一個人可能反常但並不自私自利,反之亦然。這兩種類型的自殺者因此不來自同一個社會環境;一個主要來之知識領域的工作者,即腦力勞動者領域,另一者,主要來自工商業領域。
四
但是經濟動亂不是引起自殺的唯一動亂。
在寡婦生活中的自殺,早先我們已經提及這是由於由丈夫或者妻子任意一方的死亡引起的家庭生活關係的失調造成的[11]。一個家庭災難的發生必然會影響活下來的一方。他不能適應新環境,他發現自己在這個新環境內很難抗拒自殺。
但是另一種無目的的自殺的變體更應該引起密切的注意,因為他們都是慢性的,能說明婚姻的性質和作用。
在《國際人口年鑑》(Annales de demographi einternationale)(1882年9月),貝迪永發表了一項關於離婚的重大研究,在這項研究中他給出以下建議:在整個歐洲自殺數量隨著離婚和分居數量的變化而變化。
如果不同的國家從這個雙重的觀點比較,這種平行是明顯的(見表25)。不僅僅是平均數之間的關係明顯,但唯獨信息不規則卻很重要的國家是荷蘭,這個國家的自殺案不像離婚一樣頻繁。
表25 歐洲各國離婚率和自殺率的比較
平均每年每1 000人離異率 每百萬居民自殺人數
離婚和分居很少的國家
挪威 0.54(1875—1880年) 73
俄國 1.6(1871—1877年) 30
英格蘭和威爾斯 1.3(1871—1879年) 68
蘇格蘭 2.1(1871—1881年) —
義大利 3.05(1871—1873年) 31
芬蘭 3.9(1875—1879年) 30.8
平均數 2.07 46.5
離婚和分居不多的國家
巴伐利亞 5.0(1881年) 90.5
比利時 5.1(1871—1880年) 68.5
荷蘭 6.0(1871—1880年) 35.5
瑞典 6.4(1871—1880年) 81
巴登 6.5(1874—1879年) 156.6
法國 7.5(1871—1879年) 150
符騰堡 8.4(1876—1878年) 162.4
普魯士 — 133
平均數 6.4 109.6
離婚和分居很多的國家
薩克森王國 26.9(1876—1880年) 299
丹麥 38(1871—1880年) 258
瑞士 47(1876—1880年) 216
平均數 37.3 257
如果我們不比較不同國家而是比較一個國家的不同省份,這條規律還能被更有力地證實。顯然,在瑞士這兩個系列的現象的一致令人震驚(見表26)。新教教徒州離婚情況最多,自殺案例也最多。從這兩點來看,混合州其次,天主教州居第三位。在每個團體中都有相同的一致性出現。在天主教州中索洛圖恩州(Solothurn)和內阿彭策爾州(Inner Appenzell)離婚率很高;同樣,這兩地的自殺率也很高。弗里堡(Freiburg),雖然是法語天主教區,離婚率和自殺率也十分高。在德語新教教徒州中沒有任何地區有沙夫豪森(Schaffhausen)那麼多的離婚案例;沙夫豪森(Schaffhausen)也在高自殺率的名單上占有名次。最終,混合州,除了阿格(Argau)這個例外以外,在兩方面都以同樣的方法分類。
如果在法國各地區做相同的比較,會得出相同的結果。
表26 瑞士各州離婚與自殺人數比較
在法國各省之間進行比較,得出的結果也是如此。根據他們的自殺死亡率的重要性將他們分成了八類,我們發現據此的分類與參照離婚或分居率的排序一樣:
每百萬人的自殺人數 每千個婚姻中平均離異和分居數
第一組(5省) 小於50 2.6
第二組(18省) 51—75 2.9
第三組(15省) 76—100 5.0
第四組(19省) 101—150 5.4
第五組(10省) 151—200 7.5
第六組(9省) 201—250 8.2
第七組(4省) 251—300 10.0
第八組(4省) 300以上 12.4
讓我們嘗試解釋這種關係。
貝迪永的總結性解釋僅作為參照。根據作者所述,自殺人數和離婚人數的成同比例平行變化是因為兩個都取決於相同的因素:平衡性要麼大要麼小。他說,實際上,一個國家的離婚情況越多,就包含了越多有矛盾的夫妻。後者的新成員很多都是生命不尋常、個性不好、或智力低下,他們的性情里本來就有自殺傾向。因而這種平行的比例關係是註定的,不是因為離婚本身對自殺的影響,卻是因為這兩個現象源於一個相似的原因,以不同方式表達了這個類似的原因的事實。但這種與有精神缺陷的離婚的關係的判定是很武斷且沒有任何證據的。我們沒有理由認為瑞士的不穩定有義大利的15倍之多,是法國的6—7倍,然而在這些國家中,第一個國家的離婚率是第二個國家的15倍,是第三個國家的7倍。更重要的是,就目前自殺情況看來,我們知道個人情況的影響占多大比例了。此外,那些接踵而來的資料也將顯示這種理論的不足。我們必須尋求這種不尋常的關係的原因,不是在人體生理特性中尋找而是在離婚固有的本質中尋找。鑒於我們的首次建議我們可以假設:在我們有必要數據的所有國家其中,離過婚的自殺者比其他人多很多。
因此,離婚者自殺率是已婚者自殺率的3—4倍,雖然更年輕(在法國的40歲相對於46歲),甚至比守寡者的自殺率都要高,儘管守寡者在老年時期會有一個自殺加劇期。解釋是什麼?毫無疑問,離婚帶來的精神和物質條件的改變是造成這種結果的部分原因。但這並不能充分解釋這個問題。守寡的確是和離婚完全一樣的一種變動;通常守寡甚至有更讓人不愉快的後果,由於妻子和丈夫都不想守寡,而離婚通常是同時解脫了雙方。離異的人相比於守寡者,只有一半的人認為他們的年齡應當自殺,比其他任何地方的人都要頻繁,甚至比有些國家多兩倍。這種加劇,用一個係數代表是介於2.5—4,他們不以任何方式依靠他們多變的處境。讓我們參考上文建立的說法,找出這種事實的原因。在第二編的第三個章節中,我們看到在一個特定社會中,寡居的人的自殺傾向是已婚者相應的自殺傾向的參照物。
當後者高度被保護時,前者免疫力較低,當然,這個免疫力仍然很大,以及最受婚姻庇護的一方在守寡生活中也一樣。簡而言之,婚姻關係以一方去世而解散時,它對活下的一方的自殺傾向有部分傾向[12]。然而同樣的現象不會發生在不是由死亡引起的婚姻中斷中,如一次司法的婚姻中斷,但引起的離異人士的加劇不是離婚的結果,而是離婚結束了婚姻。這與婚姻社會的某些質量必定相關,即便是夫妻雙方分居也仍然存在的影響。如果他們有如此強烈的自殺傾向,這是因為正是受了他們共同生活的影響,當他們還在一起時就有了這種自殺傾向。
如此種種,可解釋離異和自殺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在離婚很普遍的地方,婚姻和離異的特殊影響必定是有必要廣泛分布的;因為它不限制家庭,要求他們必須預備合法分居。如果它在他們中到達其最大強度,必須也在另外的人中被找到,或其他的大部分人中,雖然程度較小。因為當自殺案例很多時,那裡也會有很多自殺未遂者,正如病態不增長時,死亡率也不會增長,因而無論什麼地方,只要那裡有很多離異家庭,那麼那裡必然有許多家庭或多或少將要離異。實際離婚數量不能上漲,相應地,沒有自殺傾向的家庭不會在同樣程度地發展或是趨於一般,因而,這兩種現象自然而然地朝同一個大致方向變化了。[13][14]
表27 離婚之於已婚人士的罹患免疫力的影響
不僅僅這個假設與我們上文證實的所有都吻合,它也很可能是直接證據。事實上,如果它證據充足,在離異率高的國家已婚人士自殺免疫力低於那些離異率低的國家的已婚者自殺免疫力。這是事實的最後的結果,至少目前如從上面的表27所示。義大利,一個離婚率未知的天主教國家,也是一個丈夫的免疫力係數最高的國家;在法國較少,而法國是離異較為頻繁的國家,我們可以看到,與其他離異情況普遍的國家相比,法國的離異現象正在減少[15]。
我們無法獲取奧爾登堡大公國的離異數量。然而,考慮到它是一個新教教徒國家,離婚可能頻率較高,由於少部分的天主教也十分多,因而並未過分誇大它的離異率。從這個觀點來看大致應該是同巴登和普魯士是一樣的類別。現在,從丈夫的免疫力的觀點來看他們也是同一類;15歲以上每10 000名未婚男士每年52人自殺,15歲以上每100 000名已婚男士每年有66人自殺。因而後者的免疫力係數是0.79,與離婚是少見或未知的天主教國家大相徑庭。法國允許我們做一次觀察,以確認給出的說法的真實性,得到的數據越多結果就越精準。塞納地區的離婚現象比這個國家的其餘地區都要頻繁。1885年公布的離婚比例為每10 000個家庭有23.99個離婚,而法國所有地區的平均數僅僅為5.65。我們僅需要指的是從表22看來,塞納省內丈夫的免疫力係數一定比其他省份都要低。在20—25年間,它僅有一次達到了3;甚至這個數字是否準確是不確定的,由於這個結果是來自少部分案例的計算,這個地方這個年齡的丈夫每人每年難得有超過一次的自殺。從30年後,免疫力係數不超過2,且通常低於2,60—70歲時這個係數甚至低於整數。平均數是1.73。相反,在一些地區免疫力係數大於3;平均數是2.88,或高於塞納省1.66倍。這更證明了,離婚普遍的地域自殺傾向高與任何有機體質無關,尤其是對於那些不穩定的人。因為如果這是真正原因,它會影響未婚和已婚的人。現在後者實際上是受影響居多的。因此,邪惡的起源無疑還有待尋找,正如我們猜想的那樣,要麼在婚姻生活的特殊性里,要麼在家庭生活的特殊性中尋找。這有待我們在最後兩個假設之間做出選擇。丈夫較低的免疫力是由於家庭社會環境的影響還是婚姻社會的影響?家庭鬥志低下或夫妻關係並不是它本應有的樣子嗎?使前一個解釋變得不可能的第一事實是,在離異率高、自殺率也高的地方,家庭密度也很高。
現在我們知道家庭密集的地方,家庭精神通常也會很強。有理由相信,這種現象的原因應在婚姻的本質中尋找。實際上,如果家庭構成無咎可追,在離異率高的地區的妻子自殺傾向高於那些離異率低的地區的妻子;因為她們受到家庭環境的負影響同丈夫一樣。反過來也一樣。已婚女士的免疫力係數成同丈夫的免疫力係數下跌同比增長,或同離婚率一樣成比例,反之亦然。
婚姻關係越容易斷開,同丈夫相比,妻子更占優勢(見表28)。二者係數倒置也是不尋常的。在沒有離婚的國家,妻子較丈夫不受保護;但是在義大利的妻子的自卑大於法國妻子,在法國,婚姻關係總是很容易就破裂了。相反,無論在什麼地方,一旦離婚(巴登)丈夫受保護少於妻子,後者的優勢通常隨著離婚率的增加而增加。
表28 離婚對已婚女士免疫力的影響
正如上一個例子所示,奧爾登堡大公國從這點上來看,與德國其他自殺率的平均頻繁度一樣。
每百萬未婚女士有203人自殺,每百萬已婚女士有156人自殺;因此後者的免疫力係數為1.3,高出丈夫的0.79。第一個數字是第二個數字的1.64倍,大致與普魯士的數據一致。將塞納跟其他法國地區作比較驚人地證實了這一規律。在離異率較低的省份,已婚女士的平均係數僅僅是1.49;因此僅是丈夫的平均係數的一般,即丈夫的平均係數為2.88。塞納的情況正好與此相反。男人的免疫力數僅僅是1.56,如果我們省略掉20—25年期間的不確定的數字,這個係數甚至為1.44;女人的免疫力是1.79。因此這裡的女人的處境比男人相比與其他地區好兩倍。比較普魯士不同省份也可獲得相同的結果。
如果把普魯士不同的州加以比較,我們也可以看到同樣的情況:
所有第一團體的免疫力係數都大大高於第二個團體的免疫力係數,第三個團體免疫力係數最底。
唯一異常是黑森大公國,也不知為何,已婚女士的免疫力很高即便當地離異率很低[16]。儘管同時有這麼多證據,讓我們來進行最後的查證。並非選擇比較丈夫和妻子的免疫力,讓我們來尋找不同國家的不同婚姻在自殺傾向上如何分別影響雙方。這個比較形成表29的主題,似乎是這樣的,在離異率未被統計或剛統計的國家中,已婚女士的自殺率高於未婚女士的自殺率。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婚姻對丈夫有利,而非妻子,在義大利,妻子的不利地位較法國更明顯。事實上已婚女士超出未婚女士的平均自殺率,在這兩個國家中前者是二者的兩倍。那些離異現象普遍的人反過來也一樣。婚姻對女子比對男子更有利;在普魯士女人獲得的比巴登更多,薩克森的女人獲得的比普魯士的女人更多。在離異最多的國家的女人受益也最大。
表29 歐洲各國每類婚姻狀況中的兩性自殺率
續表
相應,緊接著的法律也許可以被認為是無可爭議的。從自殺的角度來看,儘管離婚相當普遍,但婚姻對妻子更為有利,相反對丈夫則是離婚比結婚更為有利。
從這個命題來看,有兩種結果出現。
其一,只有丈夫在離婚頻繁的社會組織里促進了自殺率可察覺的上升,相反,妻子在這種社會組織里更不會自殺。因此,如果離婚僅僅能夠隨著婦女道德處境的提高而提高,那麼這與據推測的家庭關係的不利狀態會加劇自殺傾向聯繫不上,因為這樣一種加劇應該發生在妻子和丈夫的案例中而實際上沒有。家庭士氣的降低不可能在兩性上有這樣相反的效果,它不可能既使母親受益又嚴重折磨父親。結果,我們所正研究的現象的緣由建立於婚姻狀態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在家庭構建的基礎之上。當然,婚姻非常有可能以相反的方式影響丈夫和妻子。因為儘管他們作為父母有相同的目的,但作為夥伴,他們的利益是不同的而且經常是衝突的,因此在某些特定社會,一些婚姻制度的特質可能恰好使一方獲利而使另一方受害。上面的這些東西傾向於揭示這就是對於離婚的情況。
其二,由於同樣的理由,我們必須捨棄這種假設,即這種離婚和自殺緊密相連的不幸的婚姻狀態簡直是由更頻繁的家庭爭端導致的,因為沒有此類緣由能夠增加婦女的免疫性。如果某個地方離婚很普遍,那麼自殺的數量實在是在於婚姻爭端,妻子應該同丈夫遭受同樣多的傷害。在這種情形下,沒有什麼能夠負擔她額外的免疫性。這種假設更不可主張,因為離婚通常是由妻子向丈夫提出(在法國,60%的離婚和83%的分居是由妻子向丈夫提出的)[17]。相應的,家庭內部矛盾通常是由丈夫導致的。然而,這怎麼也不會使人明了原因何在,在頻繁離婚的國家,丈夫具有更高的頻繁性殺死自己,因為他導致了妻子更多傷害。妻子卻更少情況會自殺是因為她的丈夫使自己遭受更多傷害。也尚未證明婚姻意見不合的數量同離婚數量以同樣的程度增加[18]。
如果我們捨棄這種假設,就只有一種可能存在。離婚制度通過其自身對婚姻的影響導致自殺。
畢竟,什麼是婚姻?性關係的規定,包括不僅是身體的本能涉及的性愛,而且是這種由文明逐漸嫁接於身體欲望基礎之上的各種感覺,因為在我們中間愛是一種精神上而不是機體上的實施。一個男人看向一個女人,不僅僅是看到性衝動的滿足。儘管這種自然的傾向已經成為所有性愛發展的根源,但它已變得極其複雜,帶有大量的且各式各樣的、審美的和道德的感覺,今天僅僅是整個複雜過程中最微小的元素被賦予生命。在這些智力元素的影響之下,它自身已經部分脫離於身體本性的束縛,且呈現出一種像是智力性的東西。道德的原因和身體的需要推進愛情。因此,它不再具有慣常的自動的周期性,正如在動物身上所展示的那樣。一個心理上的衝動有可能在任何時候喚醒它,它也不是季節性的。但恰恰是由於這些多樣化的傾向,因此它改變了,不是直接取決於器官需要,社會規則成為必要。既然社會組織沒辦法限制他們,則社會必須對他們予以限制。這就是婚姻的功能。它完整地規定了激情的生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比其他任何婚姻制度更嚴格。因為通過強迫一個男人將自己永遠地拴在同一個女人身上,這就分配了一個極其明確的對愛欲的目標,限制了欲望的範圍。
這個決定就是形成道德平衡狀態的原因,在這種狀態下丈夫受益。除了那些被允許的他不能夠去尋求其他滿足,為了不違背他的義務,他把自己的欲望限制在這些允許的範圍之內。他服從的這些有用的原則使他在自己的境況中找到幸福,通過做這些限制給他提供了方式。除此之外,如果他的激情保證不丟失,那麼固定的目標也不會有負於他,義務是對等的。儘管他的樂事受到限制,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這種肯定形成了他精神上的基礎。未婚男人的境遇是不同的,因為他有權利在任何場合當意願引導他這麼做時與人形成牽連關係,他嚮往一切但又對什麼都不滿意。這種病態的對無極限的欲望通常也伴隨著反常的欲望。就像我們良知的任何其他部分一樣隨時準備著質問這種行為,正如繆塞(Musset)[19]所描述的那樣,它非常頻繁地呈現了一種性的形式。當一個人不再接受檢查,他也就變得不能夠自查。除了經歷過的玩樂之外一個人感知且欲望其他的方式,如果一個人幾乎窮盡了所有可能的玩樂範圍,他便夢想不可能的事情[20];他渴望不存在的事物。怎樣才能使這些感覺不被沒有止境的追求惡化呢?對他們來說,要想達到那種狀態,一個人連無限增長的愛的經歷都不需要,他只需要過淫蕩者的生活。平凡的單身漢對單調的生存感到滿足。新的希望不斷醒來,結果卻是被欺騙,留下疲倦和希望破滅的蹤跡於腦後。那麼,怎樣才能使欲望固定下來,尤其是由於欲望能否始終對一個人保持它的吸引力是不確定的?再者這種反常也是兩面性的。正如一個人沒有使自己形成明確的天賦一樣,他對任何事情都沒有明確的所有權。未來的不確定性加上他自身的無定性由此導致了他頻繁的改變。這種結果簡直就是反常、焦慮和不滿的狀態,在此狀態之下必然使自殺的可能性增加。
現在的離婚暗示了婚姻法規的弱態。尤其是在法律和習慣允許大量行使的地方,存在的情況是,婚姻除了是它自身的虛弱的幻影以外什麼也不是;它是婚姻的下等形式。它不可能同等程度地產生有用的效果。它對欲望的限制被弱化了;既然它更易遭到打擾和超越,則它更少控制激情,激情也傾向於反叛。它不那麼樂意接受被指定的限度。道德的平靜是丈夫的優勢,但這種平靜卻很少;他們在一定程度上由不安取代了,這種不安使得男人不滿足於他現有的東西。除此之外,由於他對目前的享有不是完全肯定的,他更少傾向於把自己固定在目前的狀態;一根鏈條若是能夠在一端或另一端被隨時弄斷,那麼一個人不可能被這根鏈條牢牢限制。當感覺腳下地面不安全時,一個人會情不自禁地觀察自身所處位置的周圍環境。因此,在離婚強烈緩和了婚姻的國家,已婚男人的免疫性必然更弱。由於在這種體制下,他與未婚男子相似,他無可避免地會丟失自己的某些優勢。結果,整體自殺的數量上升了[21]。
但這種離婚的結果對於一個男人很奇特,卻不會影響妻子。女人的性需求精神特徵層面的更少,因為,普遍來說,她的精神生活發育不全。這些需要與機體器官的需求聯繫得更為緊密,使得婦女們服從而不是主導它們,最終在它們中找到一種有效的限制。作為一種較男人更本能的生物,女人必須得服從本能去尋找寧靜與和平。因此她不需要像婚姻這樣的嚴格的社會規則,尤其不需要像一夫一妻制這樣的規則。即使有時候它很有用,但這樣的一個規則也有它的不便。通過永久性地固定婚姻狀態,它不顧結果地阻止了所有撤退。通過限制範圍,它關閉了所有出口,甚至阻礙立法方面的希望。男人自己毋庸置疑地在這種永遠不變中受害;但對他來說,這種不幸大大被他在其他方面獲得的利益彌補了。而且,習俗賦予他某些特權,允許他在一定程度上減弱制度的嚴格性。對女人卻沒有這樣的彌補或救濟。
一夫一妻制對她來說是需要毫無條件地嚴格遵守的義務,另一方面,婚姻並不在同一程度上對限制她的欲望有用,這是自然受到限制的,因為教她滿足於她的境遇;但如果婚姻變得無可忍受,規定又阻止她改變婚姻。因此這種規定對她來說是一種沒有任何好處的限制。結果,每件使規則更具靈活性和更柔和的事情僅能夠使妻子的處境更好。因此,離婚保護了她,並且她也頻繁地求助於離婚。
因此,由離婚制度導致的婚姻混亂的狀態解釋了離婚和自殺的平衡發展。相應地,丈夫的自殺增加了存在大量離婚的國家的自願死亡的數量,也形成了一個反常自殺的分支。它們不是由於在這些團體中存在更多的糟糕丈夫或糟糕妻子,即不是由於有更多的不幸福的家庭的結果。它們是源於一種被稱為suigeneris的道德結構,這種結構是由於一種婚姻規定的弱化引起的。這種由婚姻建立起來的結構,通過使它存續而產生了不同尋常的對自殺的趨勢,這在離婚男人身上得以表現出來。但是我們不是說這種規定的衰弱是通過離婚的法律設立憑空捏造的。離婚只有在出於對一種處於既存狀態的習俗的尊重才被允許。如果公眾良知尚未逐漸斷定婚姻紐帶的不穩定性是不合理的,那麼沒有立法者會曾想到使婚姻關係中斷更簡單些。即使沒有被寫進法律,婚姻混亂仍因此有可能存在於公眾意見。另一方面,只有當它呈現出一種法律的形式,才能使它創造所有可能的結果。只要婚姻法沒有修改,它至少大量地限制激情。畢竟,它通過斥責來反對混亂鑑賞的增加。那就是為什麼混亂叫作混亂,並且只有在它成為法律制度的情況下才能夠產生易於識別的效果。
然而這種解釋算得上既是在離婚和自殺中間所遵守的平衡[22],又是由丈夫和妻子的免疫性呈現出的反向變化,這可以由其他幾個事實證明:
只有在離婚有行使的地方才存在真正的婚姻不穩定性,因為它獨自就可完全割斷婚姻,然而分居僅僅部分地中止某些效果且不會賦予夫妻雙方各自的自由。那麼,如果這種特殊的混亂真正增加自殺趨勢,離婚的人將比那些僅僅是分居的人有一個更高的自然傾向自殺。事實上,這是在這個問題上僅有的為我們所知的文件的要旨。根據勒古瓦的統計[23],在1847—1856這個時期的撒克遜,每年平均在一百萬個離婚者中有1 400人自殺,而在一百萬個分居者中僅有176人自殺。後者的比例甚至低於前者中丈夫自殺的比例(318人)。
如果未婚人士嚴重的自殺傾向部分是與長期存在的性關係反常相關,那麼只要當他們的性感覺被最大程度激起的時候,他們所遭受的惡化肯定是最可察覺的。事實上,未婚人士的自殺率在20—45歲年齡之間增長得比之後更快,在這期間是四倍於其他年齡,然而從45歲到年齡的最大值(80歲以後),自殺率僅僅會翻一倍。但是在女性中卻沒有這樣的增長情況;未婚女性的自殺率甚至在20—45歲時候不會翻倍,但僅僅在106—171歲時候會上升(見表11)。因此,性周期並不影響女性自殺率的增加。這就是我們所應該料想的,正如我們所承認的那樣,婦女對這種反常的形式並不是很敏感。
最終,剛提出的理論解釋了幾個建立於本書第三章的事實且隨之幫助證實了它。
在那一章我們看到,在法國,婚姻自身會不受家庭影響地給男人1.5的保存係數。現在我們知道這個係數意味著什麼,它代表一個男人從婚姻施之於他的管制性影響,從婚姻強加於他意願上的適度性,以及從隨之而來的道德的健康上獲得的優勢。但與此同時,我們注意到,就自殺而言在同一個國家一個已婚婦女的情況相反地會因此弄得更糟糕,除非孩子的出生會為她改變這種病態的婚姻效果。我們已經陳述了原因。不是由於那個男人是天生的缺德自私的種,在家庭中的角色就是使他的同伴受傷。但在法國,直到目前,婚姻仍不會因為離婚而動搖,這種不具有靈活性的強加於婦女身上的規定是一種沉重的,毫無利益可言的軛。通常來說,現在我們有兩性對立的根據,這種對立中婚姻阻止了雙方平等地受益。他們的利益是相對的[24],一方需要限制而另一方卻需要自由。
更進一步說,它確實好像是在生命中的某一特定時間,儘管可能是由於不同的原因,男人和女人以相同的方式同樣地被婚姻影響了。正如我們所展示的那樣,如果非常年輕的丈夫比同樣年齡的未婚男人更高頻率地殺掉他們自己,這毫無疑問是由於他們的激情在那段期間太過猛烈,以及對服從如此嚴苛的規則太過自信所致。相應地,這個規則對他們來說看起來是不可忍受的障礙,他們的欲望因這個障礙而破滅。這也許就是為什麼只有當年齡使一個男人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且讓他感覺到規則的必要性的時候,婚姻才產生它所有有意的效果[25]。
最終,同樣是在第三章我們發現有的情況下婚姻對妻子而不是對丈夫有利,兩性中的不同點總是當相反情況是正確的時候會更少[26]。這就表明,即使是在那些婚姻狀態完全對女性有利的社會中,對女性的幫助只較男性更少,而在其中,男性由此受益更多。如果婚姻對女性不利而不是她能夠從中獲益,則女性會從婚姻中遭受更多傷害。這是因為她對婚姻的需要更少。這就是剛才提出的理論的假設。之前得到的結果和在當前這章產生的結果由此相互結合相互核查。
因此我們得到一個與目前的對婚姻的看法和婚姻的角色不同的結論。它應該是為妻子而建立,幫助她的虛弱對抗男性的反覆無常。尤其的,為了提高和保護婦女在婚姻中的情況,一夫一妻制通常作為男人一夫多妻制本性的犧牲的代表。實際上,無論是什麼歷史根據使得他接受這種限制,他仍然由此受益更多。他因此放棄的自由恰恰能夠成為一種對他的折磨的根源。女性沒有同樣的理由放棄它,在這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通過遵循同樣的規則,是女人遭受了犧牲[27]。
* * *
[1]迪爾凱姆錯誤地給出了51%的數據。——編者注
[2]1874年比1873年高。——編者注
[3]斯達克:《普魯士的違法與犯罪》(Verbrechenund Vergehen in Preussen),柏林,1884年,第55頁。
[4]《社會生活的規律性》(Die Gesetzmässigkeitim Gesellschaftsleben),第345頁。
[5]見弗爾納薩里·迪·韋爾切(Fornasaridi Verce):《義大利的犯罪行為和經濟變遷》(La criminal itaelevi cende economiched'Italia),都靈,1894年,77—83頁。
[6]《義大利的犯罪行為和經濟變遷》,108—117頁。
[7]《義大利的犯罪行為和經濟變遷》,86—104頁。
[8]1885—1890年增幅減小是因為金融危機的影響。
[9]為了證明幸福指數越高自殺現象就越少,人們試圖證明,貧困的逃生閥打開移民越多時,自殺現象越少(見勒古瓦的著作,第257—259頁)。但這種現象中兩者不成正比而成反比的也很多。1876—1890年的義大利移民人數從每10萬居民76人增加到每10萬居民335人,1887—1889年的數據甚至超過了這個數據。與此同時,自殺人數的增加並沒有停止。
[10]實際上,這僅僅是道德上的限制,法律難以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我們不認為有建立奢侈禁令法的可能和必要。
[11]見本書第二編第三章。
[12]見本書第二編第三章。
[13]我們採用這個遙遠時代的數字是因為那時不存在離婚。而且,1884年恢復離婚的法律似乎至今還沒有對男性已婚人士的自殺人數產生明顯的影響;他們的免疫力係數係數比較小;離婚越多的國家,男性已婚人士的免疫力係數就越小。
[14]就薩克森而言,我們只有上述引自厄廷根的比例數;這些數字對我們的目的來說已經足夠了。我們在勒古瓦的著作中(第171頁)還可以找到其他資料。證明在薩克森已婚人士的自殺率高於單身人士。事實上,勒古瓦本人對此結果也感到很震驚。
[15]如果我們只從這點來對比這些國家,是因為這些數據結合丈夫和妻子在一起來考量的,接下來我們將說明將二者分開來計算是多麼重要。但我們不應該從這個表中得出普魯士、巴登、薩克森的已婚男士自殺率當真高於未婚男士。我們必須考慮要分開考量年齡對免疫力係數和對自殺的影響。現如今,未婚男子的平均年齡在25—30歲,與40—45歲的已婚男子相比自殺率低了一半,後者甚至身在離婚率高的國家免疫力較高。為了能夠說那裡的免疫力等於零,已婚者——不考慮年齡的自殺率就應該比未婚者的自殺率高兩倍;但事實並非如此。況且,不考慮年齡絲毫不影響我們得出的結論。因為各國已婚男士的平均年齡差不多,只差兩三歲;另一方面,年齡影響自殺的規律到處都是一樣的。因此,不考慮這個因素的作用,我們便大大降低了免疫力係數的絕對值。但是,由於我們是按比例降低的,所以我們沒有改變這些係數的相對值,而對我們來說,相對值才是最重要的。因為我們並不力求按絕對值來評價每個國家已婚男子的免疫力,而是力求按免疫力的大小來區別這些國家。至於我們如此簡化的理由,首先是為了避免不必要地使問題複雜化,同時也因為我們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有必要的素材來準確地計算年齡的作用。
[16]由於找不到每年的離婚數據,我們不得不根據已知等級的離婚數量將這些州分類。
[17]勒瓦瑟:《法國的人口》,第2卷,第92頁。參見貝迪永:《國際人口年鑑》,1880年,第460頁。在薩克森,丈夫提出要求和妻子提出要求幾乎同樣多。
[18]貝迪永:《國際人口年鑑》,1882年,第275頁後。
[19]見《羅拉》(Rolla)以及《納姆納》(Namouna)中唐璜(Don Juan)的形象。
[20]見歌德著作中浮士德(Faust)的獨白。
[21]在離婚沒有緩和婚姻的地方,有可能遭到抗辯說,嚴格的一夫一妻制義務有可能導致厭惡。如果這種義務的道德特徵不再被感知到,上面這種結果當然就會出現。事實上真正有重大關係的是不但規定應該存在,而且這種規定應該從良知上被接受。要不然的話,由於這種規則不再具有道德權威性,而僅僅是由於權力慣性使之繼續存在,它就不能夠起任何有用的作用。沒有完成什麼使命卻使得規則自身受損。
[22]既然妻子的免疫性更強,丈夫的免疫性更弱,且沒辦法彌補,這看起來好像很奇怪。但是由於妻子在整個自殺數量上所占的比例相當輕,女性自殺的減少總體上是不易察覺的,且這種減少的數量不會平衡男性自殺的增加數量。因此,離婚與總體數量上自殺的增加有極其密切的聯繫。
[23]勒古瓦的著作,第171頁。
[24]見本書第二編第三章。
[25]更可能的是婚姻自身在30歲以後產生了一種避孕的效果。事實上,到那個年齡,已婚無子男人會和已婚有子男人在數量上行使同樣多的自殺,從20—25歲,均有6.6次,從25—30歲,前者有33次,後者有34次。當然,在這期間有孩子的婚姻比無孩子的婚姻更為普遍。後者婚姻中丈夫自殺的傾向肯定有幾次與帶有孩子的丈夫同樣強烈,或者在強度上非常接近於未婚男子的自殺。不幸的是,我們僅能夠在這個主題上形成假設,因為,由於人口普查沒有給出每個年齡下沒有孩子的丈夫的人口數量,與有孩子的丈夫相區別,我們不能夠分別計算出每個人生階段的自殺比例。我們僅僅能夠提供純粹的數量,就像我們從司法部獲取的1889—1891年的數據那樣。我們將它們複製在本書結尾的一個特殊的表格中。這種在人口普查中的缺失是最遺憾的。
[26]見本書第二編第三章。
[27]上面的考慮表明有一種類型的自殺是反常自殺的反面,正如自利的自殺和利他的自殺是相反的一樣。它是源於過多的規定導致的自殺,這種壓制性的規定使激情殘酷地被停止未來無情地遭到阻斷。它是非常年輕的丈夫的自殺,是已婚無子的女性的自殺。因此,為了完整,我們應該建立第四種自殺類型。但它只有如此少的當代重要性,除了已經提到的之外,例子也很難找到,老是絮叨看起來也沒有用。然而這可以說是有歷史的興趣。難道奴隸的自殺,據說在某些情況下相當頻繁[見科爾:《克雷奧爾地方罪行》(Lecrimeen payscreoles),第48頁],不屬於這種類型,或者所有由過度的身體或是道德的獨裁導致的自殺不屬於這種類型?為了引出一個規則僵化的本性,相反對於剛才用到的這個表達「反常」,我們可以叫它宿命論的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