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論 · 第三章 利己型自殺(續)

杜爾凱姆 《自殺論》
若宗教真能預防自殺只因其是一個社會,而且只有當它是一個社會時才能預防自殺,那麼,其他社會也可能有同樣的作用。因而,讓我們基於這個視角來審視一下家庭與政治社會的關係。 一 若只從絕對數字來考量,未婚人士中的自殺者相比已婚人士中的自殺者數量似乎要少。在1873—1878年期間的法國,有16 264位已婚人士自殺,而未婚者自殺的只有11 709人。前一個數字與後一個數字之比為132:100[1]。同樣的比例也曾在其他時間段出現在其他國家,某些作者一度認為婚姻家庭生活加劇自殺率的攀升。當然,根據現有觀點,自殺現象首先源於由存在困難引起的絕望行為,這種看法的的確確具有真實性。事實上,單身漢的生活確實要比已婚者要輕鬆。難道婚姻不足以承擔各種各樣的重擔與責任嗎?已婚者為了保障家庭生活的現在和未來,不應該比僅滿足一個單身漢的衣食住行更加勤儉節約嗎[2]?雖然如此,儘管看上去一目了然,這種先驗的論證是完全錯誤的,它之所以看似正確,是因為它被錯誤地分析了。這種新穎的推理是由貝迪永(Bertillon)首次提出,我們將在下文再次講解這種論證[3]。 事實上,倘若要正確分析以上數據,就應該考慮到大量未婚人士的年齡都低於16歲,以及所有已婚人士的年齡都稍長。16歲以下的人由於年齡小、考慮事情較少的關係自殺傾向很低。在法國,在這個年齡段自殺的人僅占全國居民的百萬分之一或百萬分之二;在之後的年齡段自殺的人竟然比前者多達20倍。這其中許多的未婚人士都是16歲以下的孩子,因此,明顯降低了自殺率,但這是因為年齡,而不是因為單身。他們自殺的人數較少,是因為他們還不成熟,而不是因為他們未婚。若真要對比這兩個年齡段的人,以便確定婚姻狀態的影響,就必須首先摒棄這些干擾因素,保持清醒,只將16歲以上的未婚人士同已婚人士相比較。排除這種干擾因素之後,不難發現,在1863—1868年期間,平均每百萬的16歲以上的未婚人士有173名自殺者,而每百萬已婚人士自殺者有154.5名。前者與後者之比為112:100。 因而,未婚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自殺傾向。但實際上這種加劇遠比上述數字所反映的要嚴重得多。事實上,我們曾假想所有16歲以上的未婚人士及所有已婚人士都是同樣的平均年齡。但這並不是真實情況。大部分法國未婚男士——確切地講58%的法國單身漢都在15—20歲;而大部分法國未婚女士——確切地講57%的法國單身女性都小於25歲。所有未婚男士的平均年齡是26.8歲,而未婚女士的平均年齡是28.4歲。相反,已婚者的平均年齡在40—45歲。以下是無論男女自殺人數隨著年齡增長而有所增加的情況: 16—21歲 每百萬居民中有45.9名自殺者 21—30歲 每百萬居民中有97.9名自殺者 31—40歲 每百萬居民中有114.5名自殺者 41—50歲 每百萬居民中有164.4名自殺者 這些數據是1848—1857年期間的。如果年齡是唯一的影響自殺的因素,未婚人士的自殺傾向不會超過97.9,已婚人士的自殺傾向在114.5—164.4之間,或者說,每百萬居民中約有140名自殺者。已婚自殺者的人數同未婚自殺者之比為100:69。後者是前者的三分之二;然而,我們都很清楚事實上自殺的人數遠不止這些。家庭生活的影響可以反轉二者之比。但是,如果沒有家庭生活的影響,也有一半已婚者由於年齡原因如未婚者一樣自殺,但人數較少。因而可以說婚姻可以減少1半的自殺傾向,或者更精確地說,不婚造成增加了112/69,即1.6倍的自殺傾向。因此,如果我們用整數一來表示已婚人士的自殺傾向,同年齡段的未婚人士自殺係數就應該估摸約1.6。 這種關係在義大利也一樣。由於年齡的關係,每百萬已婚人士(1873—1877年)中有102人自殺,每百萬中16歲以上的未婚人士只有77人;前者與後者的比為100:75[4]。事實上,已婚自殺者更少,他們只有71人,而未婚自殺者有86人,他們的比為100:121。因而未婚人士的自殺人數與已婚人士自殺人數之比為121:75,即1.6,和法國一樣。在其他國家也可能是同樣的數據。任何地方的已婚人士的自殺率都在某種程度上低於未婚人士,[5]但是,正因為年齡的因素他們本應更高一些。在1846—1860年的符騰堡,這個數字與另一個數字之比為100:143,在1873—1875年的普魯士為100:111。 倘若數據可用,這種計算方法是唯一適用於所有案例的方法,如果因此必須用這種方法來確定事實的普遍性,得出的結果也只可是近似值。當然,它足以證明不結婚會增加自殺傾向;但卻只能給出一個十分模糊的自殺傾向增大的概念。事實上,為了區分年齡和婚姻狀況的影響,我們必須採用30—45歲之間的自殺率之間的關係為起點。不幸的是,婚姻狀況的影響早已在這種關係下留下了它自己的印記,因為這兩個年齡段的偶然情況是將未婚人士和已婚人士合計在一起所得出的結果。當然,若這兩個階段的未婚男子和已婚男子比例一樣,未婚女子和已婚女子的比例也一樣,他們就相互抵消了,因而年齡的效用就會顯而易見。但事與願違,30歲的未婚男子比已婚男子稍多(據1891年人口普查得知,前者有746 111人,後者有714 278人),相反,45歲時未婚男子的數量明顯少於已婚男子(未婚男子同已婚男子人數之比為3 330 333:1 864 401)(循原著錯誤,此處也並未更改);女性也是同樣狀況。由於這種不對等的分布,這種嚴重的自殺傾向並未在二者中產生同樣的作用。未婚人士的自殺率相對較低,如果只考慮前者體現的年齡,數值上的優越性將會降低。換句話說,若只考慮年齡,關於25—30歲年齡段的人與40—45歲年齡段的人的自殺的區別,顯然比這種計算方法顯示出來的要大,現在,這種詫異的程度為已婚人士樹立起了幾乎絕對性的免疫力。因此這種免疫力在實際上顯現得較少。 這種方法甚至造成更大的誤差,因而,為了確定守寡人的自殺率,人們有時只比較守寡人自殺率和同樣平均年齡,即65歲左右各種婚姻狀況的人的自殺率。現如今,在1863—1868年間,每百萬鰥夫有638人自殺;每百萬65歲的人(綜合每種婚姻狀況18人)中有461人。從這種數據中,我們可以判斷,在同年齡段中,守寡的自殺者比其他任何群體要多得多。因此可以這樣說,從自殺的角度來看,守寡的人是最不幸的[6]。事實上,如果65歲的自殺者相對較少,完全是因為他們幾乎都是已婚人士(已婚人士同未婚人士之比為997 196:134 238)。 因此若這種比較足以證明同等年齡的自殺者人數中守寡者多於已婚者,那麼守寡自殺者與未婚人士自殺傾向的比較則毫無意義。 簡而言之,當只比較平均水平時,只能反映出他們之間的實際關係,因此,大致來看,已婚人士的自殺率低於未婚人士是十分接近事實的,但這種比例在某個年齡也有可能很例外地被反轉了;實際上我們應當承認事實即是如此。或許這些例外對解釋這些現象是十分有益的,但不能從上述的方法來驗證。隨著年齡的變化,在他們並未完成變位之前,自殺的傾向也有變化,這些變化有他們本身的意義也應當被表現出來。 唯一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就是分別計算每個年齡群體的自殺率,在這種條件下,例如:我們可以分別比較25—30歲的未婚、已婚及守寡者自殺率,其他年齡段也這樣分別比較;這樣,婚姻狀況對自殺傾向的影響將從其他因素中獨立出來,它的所有變化也將顯現出來。此外,貝迪永也首次用這種方法研究婚姻與死亡率的關係。不幸的是,官方影印版並未提供這種比較的必要數據[7]。實際上,官方影印版提供了不同婚姻狀況的自殺年齡,據我們了解,唯一持不同看法的是奧爾登堡大公國(包括呂貝克公國以及柏肯菲爾德公國)的官方出版物[8]。 初看這些數據似乎與老年已婚者相對較大的免疫力似乎不可信,因為這與我們知曉的事實大相徑庭。為了證實我們認為這種不可能的現象,我們查驗了同時間段瑞典對應的每個年齡段的絕對自殺數字。以下是男士的數據: 把這些數據同上面給的比例相比較,所犯錯誤明顯。事實上,66—75歲的未婚和已婚人士自殺絕對數字幾乎一樣,然而,每百萬前者自殺人數本應比後者少11倍。如果這是正確的,這個年齡的已婚人士比未婚人士要多10倍(準確地說9.2倍),即,包含守寡的單身人士。同樣原因,75歲以上的已婚人士也比另一者要多10倍。但這是不可能的。在這種高年齡段守寡的人是非常多的,再加上本來就沒結過婚的人,他們的人數等於甚至大於已婚人士的人數。這說明這其中有失誤。未結過婚的人和守寡的單身漢應當加在一起,而計算時只計算了未結過婚的單身漢,然而已婚人士卻一起計算了結婚和守寡的人數。這種計算結果的可能性就是年長的已婚者免疫力超乎尋常的高,讓守寡者的人數大到足以篡改計算結果。75歲以後這種不可能是最大的,或者說當守寡人數非常多時。 這份出版物分別為我們提供了1871—1885年各個年齡段和各種婚姻狀況自殺人數的分布情況。但在15年間,這個小國家只有1 369名自殺者。由於案例十分少,我們藉助司法部所掌握的內部資料,用以分析我國的自殺情況分布。我們調研了1889年、1890年及1891年的分布情況,並對25 000名自殺者進行分類。這些數據足以用作歸類的基礎,我們相信沒有必要進行更長遠時間段的觀察。每個類別在每個年齡段自殺人數接近。因此,沒有必要進行更多年份的觀察以求平均數。 表20及表21包含了不同數據。為了讓它們的意義更加一目了然,除了喪偶者自殺率同已婚者自殺率這些數字以外,我們在每個年齡段旁標註了相應的比例,我們稱為免疫力係數(coefficient of preservation),即已婚者自殺率同喪偶者自殺率之比,或兩者之和同未婚者自殺率之比。這個係數是我們用來直觀表示同年齡段的兩個不同群體自殺率的差異的數據。因此,當我們說25歲的已婚男子同未婚男子的免疫力係數為3,我們是指把這個年齡的已婚者自殺傾向看作整數1,那麼這個年齡的未婚者自殺傾向則為3。當然,若免疫力係數低於整數,就轉變成惡化係數。 表20 奧爾登堡大公國:1871—1885年不同性別、年齡段、婚姻狀況每10萬居民的自殺人數 續表 *因而這些數據並非是那些過時年頭的數據,而是這15年間自殺總人數。 從這些表格我們可以總結以下規律: 1.早婚易加劇自殺傾向,尤其是男人。當然,這條規律來自一小部分的案例,因此還需要進一步確認;在法國,15—20歲的已婚者平均每年有一人自殺,確切地說是1.33名。然而,同樣在奧爾登堡大公國觀察得來的數據,甚至於女人都是一樣的,因此這或許不是偶然的。 連同上文引用的瑞典的數據也顯露了同樣的惡化趨勢,至少男性是這樣[9]。上文提及到我們質疑的原因,我們認為高齡段數據統計是不準確的,但我們沒有依據質疑他們還並未失去配偶時的人生階段。此外,同年齡段中年輕的丈夫與妻子的死亡率極大地高於未婚男女。每年15—20歲中一千名未婚男子有8.9名自殺者,同樣年齡段的每千名的已婚男子有51名自殺者,換句話說,比前者多了473%。這種差異在女性中則顯得較小,每千人中有9.9名已婚女子自殺,每千人中有8.3名未婚女子自殺;前者與後者之比僅為119:100[10]。年輕的已婚人士較高的死亡率明顯是由社會原因所致,若主要原因是因為他們的身體器官尚未成熟,則死亡率在女性中會更高,因為女性在分娩時面臨風險。總的來說,所有證據都說明早婚對人的精神健康有害,這種危害在男性中尤為明顯。 2.從20歲起,無論哪個性別的已婚人士的免疫力係數都要高於未婚人士。這是由貝迪勇計算出的。他算出的1.6不是平均值而是最小值[11]。 3.已婚人士的免疫力係數與未婚人士的免疫力係數之比跟隨性別變化。在法國,男子處於有利地位,且兩個性別之間差異明顯;已婚男子平均免疫力係數是2.73,而已婚女子僅為1.56,或者說,比前者少了43%。但在奧爾登堡的情況卻與此相反,女性2.16,男性1.83。應當指出的是,同年齡段中的不平衡減少了,即後者比前者少了16%。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免疫力係數高的性別人群的婚姻狀況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性別比例的差異幅度也隨著免疫力係數青睞的性別而波動。在我們接下來的研究中會有實例來證實這一規律。 4.守寡者降低了男女已婚人士的免疫力係數,但很少完全消除免疫力係數。守寡者的自殺傾向高於其他已婚人士但大致低於未婚人士。在某些案例中他們的免疫力係數甚至從1.60增加到1.66。正如已婚人士的免疫力係數隨著年齡的變化而變化,這種不規律的演變也使得這條規律無法被證實。 對已婚人士來說,守寡者的免疫力係數與未婚人士的免疫力係數因性別的不同而不同。在法國,男子具有有利地位,他們的免疫力係數平均為1.32,然而,守寡的男子免疫力係數則降到低於整數——0.89,或者說,少了17%。在婚姻中,當女性處於有利地位時,這種差異比男性占優勢時明顯要小。因此我們可以說,守寡者免疫力係數較高的性別人群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不同性別的免疫力係數差異性是隨著婚姻中處於有利地位的性別的變化而變化的。 事實既是如此,當下須尋解釋。 二 已婚人士的這種免疫力必是由以下兩個原因之一引起的: 一方面可能是由國內環境因素造成的。這種環境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例如緩和自殺傾向、阻止情感的崩潰;另一方面,這種免疫的能力或許正來自一種名為婚姻的揀擇。事實上,婚姻並不曾在人口上做過很大的選擇。並不是每個人都想結婚;一個人若是沒有某些特定的品質如健康、財富以及道德,幾乎很難有機會成功地組建一個家庭。沒有這些條件的人,除非在例外的有利情形的幫助之下,就將被迫歸入未婚人群,當然這類人群包括這個國家的沒有能力成婚的拖油瓶。這類人群中,不乏患病者、患有不治之症者、窮鬼、怪胎等。因此,如果這部分人群目前來說相比於其他人更低等,就自然證明了這種劣等引發了高死亡率、高犯罪率,並最終導致他們有更高的自殺傾向。根據這個假設,家庭並不是阻止自殺、犯罪或患病的壁壘;已婚人士的特殊有利地位正是來自他們自身,只因為他們被允許結婚的前提即是能有效提供身體及心理健康的保障。 貝迪永似乎曾在這兩種解釋之間躊躇,最後同時認可了這兩種解釋。此後,勒圖爾勒(Letourneau)先生在他的《婚姻與家庭的演變》[12]直接選擇了第二種解釋。他不認為已婚人士不可否認的優越性正是源於婚姻生活的優越性,更不認為已婚人士的優越性是婚姻生活具有優越性的證據。若他並非如此匆忙疏忽的觀察真相,也不至於得出如此出乎意料的結論。 當然,大致來講,已婚人士的生理以及心理健康很可能稍優於未婚人士。然而,婚姻揀擇並不適用於所有人而僅局限於婚姻中的優秀人士。鮮少有人在沒有財富及地位就結婚是尤其值得疑慮的。正如[13]有人曾提到的那樣,他們的子女往往比富裕的人子女多。缺少周全的計劃使他們輕率地增加了家庭成員,為何多子卻阻止他們建立一個家庭呢?此外,下文將會另外給出貧窮並不會增加社會自殺率的證據。至於弱者,不僅是他們的體弱被各種原因忽視,但毋庸置疑的是弱者中自殺人數最多。神經衰弱症(neurasthenia)是指一個人從精神層面以及內心上暗示自己以各種方式殺死自己。現在神經衰弱症更多的被視為一個獨立的標籤而不是一種缺陷。在高度文明的當今社會,沉迷於高智商事物的焦慮人群幾乎組成了一個貴族。只有接近於瘋狂的人才不被允許結婚。這種有限的排除不足以用於計算具有高免疫力的已婚人士[14]。 除了這些早先的考慮之外,大量事實也分別證明了已婚和未婚人士的免疫力確有其他原因。 若真是婚姻揀擇所引起的,則會從揀擇之初就開始有影響,或者說從年輕的男男女女結婚之初就有影響。從這點來看,第一個顯著的區別就是它隨著揀擇的發展而增加,或者說隨著適齡人士結婚後,自然同烏合之眾失去聯繫。簡而言之,大部分人經由優良揀擇、周圍人都同意他們結婚時成婚,僅剩下那些沒能夠結婚的人在生理或心理的自卑中絕望無助。這種大眾結婚段應當在30—40歲;這個年齡之後就很難再成婚了。 事實上,現在的免疫力係數跟隨另一規律變化。起初它常被惡化係數所取代。年輕的已婚者相比於年輕的未婚者更容易有自殺傾向;如果這種免疫力是固有的或遺傳的,那麼現狀也就不會如此了。第二,大眾結婚段幾乎是一次性形成的。年輕時占有利地位的已婚者是可察知的(20—25歲),這個時候的免疫力係數幾乎是最高的。在這個年齡段已婚男子同未婚男子之比為148 000:1 430 000,已婚女子同未婚女子之比為626 000:1 049 000(約等於)[15]。因此,這其中的未婚者也包括了大部分被視為具有遺傳品質並成為後來的已婚貴族的優秀人士;從自殺的角度來看這兩類人的差異是微乎其微的,卻也是至關重要的。同樣地,在下個年齡段(25—30歲),每兩百萬已婚者就有一百萬餘人30—40歲是單身;遠遠多於從這個事實中獲益的未婚人士的免疫力,這個群體是除去了那些少部分的數據。這兩類群體少了任何一類的數據都不能得出自殺的數據。相反,30—40歲,當兩者完全分離、已婚人群完全進入了婚姻生活,而不是達到他的高度、表示婚姻揀擇已經到此為止了,免疫力係數因此會經歷一個突然的中斷或是重大的下滑。男士從3.20下滑到2.77;女士的回落事實上比宣稱的更多,從2.22下滑到1.53或者說減少了32%。 另一方面,無論這種揀擇如何影響,對未婚男女的影響必定是一樣的;因為妻子同丈夫都是在同等規則下進行挑選的。因此,如果說已婚者的精神優越性來自這種揀擇,那麼兩種性別結果一樣,自然自殺的免疫力也應是同等的。事實上,法國的丈夫相比於妻子必定是更受保護。前者的免疫力係數最高時在3.20,僅有一次低於2.04,常在2.80上下浮動,然而後者最大值不曾超過2.22(或者說最大值2.39[16]),最小值小於整數1(0.98)。更重要的是,已婚法國女人的自殺率幾乎跟已婚法國男子一樣。1887—1891年間每種性別、婚姻狀況的自殺情況如下所示。 因此相應年齡段中,已婚女子自殺的人數同所有已婚者人數之比高於未婚女子自殺人數同未婚者之比[17]。當然這並不是因為未婚女子比已婚女子更受保護;表20和表21從反方面提供了數據。但若女性不結婚,她們賺得比男人少。倘若這裡的免疫力真不平衡,家庭生活必定會對兩個性別的精神道德產生不同的影響。事實最終證明,這種不平衡的根源正是源自並成長於國內社會環境的影響。事實上,表21說明男女之間最初的免疫力係數差異甚遠(15—20歲的女性為2.39;20—25歲的女性為2.00;20—25歲的男性的免疫力係數為2.40[18])。其後,隨著差異的增加,起初由於高齡已婚女人的免疫力係數增速低於已婚男人,隨之下滑更快更大[19]。因此,免疫力係數的演變是根據家庭生活延伸的,因為它是由家庭生活決定的。 更好的證據是已婚人士相對免疫力係數在不同的國家是不一樣的。在奧爾登堡大公國女性占優勢地位,稍後我們將會看到完全相反的例子。但大體來看,婚姻揀擇處處可見。因此它並不是影響婚姻免疫力的因素;要不然為何相反的結果會出現在其他國家呢?相反,家庭或許能同時與兩個不同的社會相融,因此分別影響兩個性別。在家庭群體的形成中,我們應找出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 同樣有趣的是,這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因為家庭環境是由不同元素組成。如由丈夫和妻子組建的家庭包括妻子、丈夫、孩子。那麼促使已婚者自殺的到底是前者還是後者呢?換句話說,家庭由兩個不同的部分組成:婚姻組合以及家庭成員組合,這兩個群體起源不同、性質不同,因而更不可能有相同效用。一個源自婚姻和經選擇的姻親關係,另一個源於自然現象——血親;前者是連接同年代的兩個,後者連接兩個時代的人;與人一樣久遠,前者是近期才發展起來的。他們差異如此之大,沒有任何一個有優先權,共同構成我們的研究對象。無論如何,若兩者不是屬於同一規則,更不可能以同一種方式促成這一事實。因此,我們必須研究二者深入的分量。 另一個婚姻影響甚微的證據則是至本世紀初期結婚率變化極小,自殺率卻增加了2倍。1831—1850年,每千人居民中每年有7.8人結婚,1831—1850年每千人自殺者有8人,1851—1860年每千人每年有79人結婚,1861—1870年每千人每年有78人結婚,1871—1880年每千人每年有8人結婚。這期間每百萬居民的自殺率從54%增至180%。1880—1888年結婚率輕微下降(8%—74%),但結婚率的下降與自殺率的激增無關。1880—1887年自殺率增加了16%[20]。此外,1865—1888年,法國(7.7)的平均結婚率同丹麥(7.8)、義大利(7.6)基本相同,但這幾個國家的自殺率大不相同[21]。 1887—1891年,每百萬無後嗣的丈夫每年有644人自殺[22]。要單獨了解除家庭外的婚姻狀況,降低自殺的措施,只有將這些數據同同年齡段的未婚男士比較。表21為我們提供了重要的對比信息。已婚男士的平均年齡為46歲250天。同年齡的每百萬未婚男士有975人自殺。644:975,100:150,即不育丈夫免疫力係數僅為1.5,比同年齡段的未婚男士自殺者少331。有孩子的則例外。同齡已婚有子男士每百萬居民只有336人自殺。這個數據比975等於100:290;即婚姻中若有了孩子,免疫力係數增加1倍。 因此,婚姻揀擇對已婚男士免疫力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上文我們的計算略大於實際值。之前我們假想無子嗣的丈夫同有子嗣的丈夫平均年齡一樣,然而無子嗣的丈夫年齡更小些。他們年齡相對較小,沒有孩子並不是因為他們不孕,而是因為他們剛結婚還沒來得及有孩子。大致來講,男人約在二十八九結婚,34歲之前有第一個小孩兒[23]。因而28—34歲的已婚者都還沒有孩子,降低了後者的平均年齡;我們也誇大估計在46歲。如此,未婚男子應同46歲以下的人、自殺傾向更低的人比較。1.5的免疫力係數也因此稍高;如果我們知道無子嗣的丈夫的確切平均年齡,他們的自殺傾向也趨近於未婚男士,大於上述數字。 我們可以從中看到婚姻的特定影響,更為重要的是,有孩子的守寡者的處境比沒有孩子的丈夫要好。前者每百萬居民中有937名自殺者,現在他們的平均年齡為61歲8又1/3月。同年齡段的未婚男士每百萬居民中有1 434—1 768名或約1 504名自殺者(見表21)。這個數字同937之比等同於160:100。有孩子的守寡者的免疫力係數至少是1.6,高於沒有孩子的已婚男。更為重要的是,我們低估了這個數字,因為大體上有孩子的守寡者比守寡者的平均壽命更長。有孩子的守寡者因而應同62歲以上的未婚男子(由於年齡的關係,有較高的自殺傾向)相比,這種比較可以著重突出他們的免疫力[24]。 當然,他們的免疫力係數1.6低於有孩子的丈夫的免疫力係數2.9;他們的差別就不僅僅是45%。因此,婚姻揀擇的影響比我們想像中的要大。歸根結底,丈夫的免疫力目前降低了,這種損耗很小程度上歸因於婚姻破裂。證據就是無子嗣的守寡者影響甚微。每100萬鰥夫中有1 258例自殺,每100萬個62歲單身漢中有1 504例自殺,對比鰥夫自殺比例上升了19個百分點。因此他們的免疫力係數仍是1.2,略低於無子嗣的男子1.5。前者比後者少了20%。對應的,喪妻除了打破夫妻間的關係之外,並不會對其丈夫的自殺傾向產生助推作用。由於後者在婚姻關係末期並未對自殺傾向產生效用,婚姻關係確實存在期間因而幾乎不能對自殺傾向產生束縛。 本應過著幸福生活的孀居者卻因孩子的存在過得悲慘[25]。當然,孩子對鰥夫的生活至關重要,但也因此更增大他們的壓力。夫妻關係不在,但社交關係仍存在,喪偶也無可避免地損害了這種社交關係。婚姻中少了一個重要的成員,就如同機器少了至關重要的齒輪。為了重新建立這種均衡,丈夫必須承擔雙倍責任,扮演好他未曾準備的角色。因此,他失去了在婚姻中的優勢。這並不是因為他的婚姻結束,而是因為他領導的家庭被重組了。她,不是作為妻子而是作為母親的離開造成了這種慘劇。 婚姻對女人沒有產生很特別的作用,除非有了孩子,並深切地體會到了作為一位母親的責任。每百萬無子嗣的妻子有221人自殺;每百萬同年齡段女子僅有150人自殺(42—43歲)。前後兩者之比為100:67;因此,免疫力係數低於整數等於0.67,因而它真的成為了一個惡化係數。在法國,同年齡段無子嗣的已婚女性同未婚女性自殺傾向之比為1:2。早先我們已提及到,大體來講,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相對於丈夫來說處於劣勢地位。現在我們找到了原因;正是因為這種婚姻關係使女人處於劣勢地位,所以加劇了她們的自殺傾向。 若大多數女性的免疫力係數正常,這是因為除了極少部分無子嗣家庭以外,大多數家庭中都會有孩子,孩子的存在降低了婚姻的負面作用。即使這樣,婚姻的不良影響也僅僅是得到緩和而已。每百萬母親中有79人自殺,每百萬42歲的未婚女性有150人自殺,已婚女性處於優勢地位,即便她成為了母親,免疫力係數也只有1.8,比父親們的免疫力係數低了35%[26]。考慮到自殺,我們不能同意貝迪勇的這種說法:「當女人結婚時,她從家庭中比男人得到的更多;當婚姻破裂時,她卻失去得更多[27]。」 三 已婚者的免疫力是同樣的,對一種性別來說是完全由於家庭生活的影響,而對另一種性別來說是大部分由於家庭生活的影響,而不是因為婚姻生活的影響。然而,即使是無子嗣的男子,免疫力係數至少為1.5。自殺人數從150人降低到50人,降低了33%,雖然低於家庭完整時的免疫力係數,然而這個數量也不可忽略,其原因也應當被理解。由於男性在婚姻中處於優勢地位,這難道不是由於婚姻揀擇的結果?雖然後者不是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因素,但也沒有被正事它未曾有影響。 乍看之下,似乎證明了這種假設。無子嗣的丈夫鮮少能夠撐得過一段婚姻,其免疫力係數從1.5降低到了1.2,因為無子嗣的鰥夫的免疫力與孀居生活無關,孀居生活對自殺傾向不僅不能降低,反而增加了。因而它是由先前的原因造成的,雖然看似不可能是因為在婚姻中,由於鰥夫要繼續扮演他的角色,即便妻子過世、婚姻解體。是否是丈夫與生俱來的品質沒有在婚姻揀擇中凸顯出他的作用,未曾創造出更多的價值?因為它存在於婚姻之後又獨立於它,因而他可能比後者壽命更長。如果丈夫都是優秀之人,那麼相應的,鰥夫也是。當然這種先天的條件對後者影響極小,因為這些優勢幾乎與自殺傾向沒有關聯。但一定程度上的守寡生活攪亂了他們本應安詳的晚年。 但只有兩性通用這種解釋才可以接受。一些人認為已婚女士也具有這種先天優勢,同樣的先天優勢也會讓她們的自殺傾向低於未婚女士,然而事實是,無子嗣已婚女性自殺率高於同年齡段的未婚女性,這與她們具有先天優勢的假設相悖。人們或許會認為這種免疫力係數男女皆存,但事實上是在婚姻中並不有效,由於婚姻對妻子精神層面的負面影響。若這種影響是源於女性進入婚姻生活後受到的束縛與欺騙,那麼這種影響在婚姻生活解除——即丈夫去世——之後就應當消失,在免受婚姻的負面影響之後,女性恢復單身,重回單身姐妹圈,展現自己與生俱來的魅力。換句話說,同未婚女子相比,無子嗣的寡婦至少接近無子嗣的鰥夫。但事實並非如此。每年中,每百萬無子嗣的寡婦有322人自殺,每百萬60歲未婚女性(寡婦的平均年齡)只有189—204人自殺,或者說約為196人,前後兩者之比為100:60,無子嗣寡婦免疫力係數低於整數1,或為惡化係數;即0.60,略低於無子嗣的妻子(0.67)。因而婚姻不影響無子嗣的妻子對自殺的喜惡程度。 影響優良品質完全重建的阻礙是婚姻,對女人來說守寡是不能承受之重。人盡皆知,寡婦比鰥夫的生活更難熬。為了自己或全家,她不得不獨自面臨、承擔精神與經濟的雙重困難。事實也可證明此觀點。據莫斯利[28]所言,數據表明,寡婦的自殺傾向與鰥夫差不多卻高於她並未守寡時的自殺傾向,婚後比婚前自殺傾向更接近於男性,因而守寡使女人陷入更困難的境地。為了支撐這一觀點,莫斯利引用了法國的數據,與歐洲人稍有不同,如下所示: 自殺的寡婦人數遠多於已婚人數的自殺者人數。這不正好證明,守寡生活比婚姻生活更加難熬嗎?若此,不難發現,寡婦的正面影響比之前更少了。 不幸的是,這條規律是基於對事實的曲解之上的。莫斯利忘記了無論什麼地方,寡婦都比鰥夫多一倍。在法國,約有兩百萬寡婦,卻只有一百萬鰥夫。在普魯士,據1890年人口普查得知,有450 000名鰥夫,有1 319 000名寡婦;在義大利,有571 000名鰥夫,有1 322 000名寡婦。在這種情況下,寡婦多於妻子,但妻子與丈夫人數一致。如果要從這種比較中得到某種啟示,就必須在這兩類人人數一致的情況下進行比較。若經此假定,結果與莫斯利的結論剛好相反。在寡婦平均年齡60歲時,每百萬妻子中有154人自殺,每百萬丈夫有577人自殺。女性占21%,在守寡生活中大量減少。事實上,每百萬寡婦中有210人自殺,每百萬鰥夫中有1 017人自殺;由此,每百萬喪偶自殺者中有17人是女性。相反,男性占比從79%上升到83%。因此,從結婚到守寡,男人比女人失去的更多,因為他們不用維繫他在婚姻中固有的優勢地位。因此沒有理由判定這種變化對女性的干擾和影響比男性大,反之亦然。此外,鰥夫死亡率遠大於寡婦;結婚率也一樣。任何年齡的鰥夫都比未婚男士的自殺率大3—4倍,然而寡婦的自殺率僅略高於未婚女士,因而女性很少像男人一樣再期望另一段婚姻[29]。若寡婦自殺率高於男士則不會如此,相反,若女人願意面對那麼多困難則會如此[30]。 在她們的守寡期間若沒有什麼事物來遮蓋她們在婚姻揀擇中的先天優勢,如果這些優勢並未以任何決定性徵兆出現,就沒有必要假定她們的存在。婚姻揀擇對女性毫不適用。沒有證據表明女性在結婚後有降低自殺傾向的絕對有利條件。對男性的假設也一定不可靠。無子嗣的丈夫免疫力係數為1.5,並不是他們不健康,而是由於婚姻的影響。婚姻揀擇,對女性十分不利,即便是沒有孩子,對男性有利,結婚並不意味著可以肆意生孩子;它們不是婚姻中固有或暫時降低自殺傾向的品質,而是以犧牲婚姻生活來獲得婚姻。若他們有些先天優勢,這些先天優勢也是模糊的、不確立的;因為這些先天優勢只有在某種特定的條件下才有影響力。因此自殺傾向不是由婚姻中成員的個人品質決定,而是由內在和外在的因素所決定的! 然而仍存在著最後一個難題。若這個與家庭無關聯的係數是1.5,那它如何在婚姻中維繫,且最終在無子嗣的鰥夫中降為1.2並再次消失?如果婚姻揀擇理論與婚姻存活相悖,那它該被什麼所取代呢? 我們可以充分地假定在婚姻中形成的習慣、品位、愛好不會在婚姻解體時消失;沒有什麼比這個假設更複雜了。已婚男子,即便是無子嗣,感覺自殺相對安全,不可置否的,在他變成鰥夫之後,他還會有這種感覺。孀居生活使他們的精神受到了打擊,接下來我們將看到,孀居生活一旦失衡,則加劇自殺傾向,這種部署雖然存在但減弱了。相反,由於相同原因,無子嗣的妻子自殺傾向高於結婚之前,一旦成為寡婦,這種自殺傾向再次凝聚,即便是孀居生活的一點點失衡。但由於婚姻的負面影響,使這種狀況更易為人接受,加劇現象十分輕微,免疫力係數僅有一點降低(0.67—0.60)[31]。 這種說法得到了事實的證實,這只是眾多主題中的特例,如下: 每個性別在守寡狀態下的自殺都是一種功能,來自同性別婚姻下的自殺傾向。如果丈夫高度受保護,鰥夫也一樣,即使程度會稍弱;若前者受自殺保護很小,那麼後者就幾乎沒有。我們只需要查證表20就可保證這種說法的準確性,表21的結論正好來源於他們。無論在婚姻或守寡狀態,男女雙方總會有一方占優勢地位。在婚姻中占優勢地位的在守寡狀態中同樣占優勢地位。在法國,丈夫的免疫力係數高於妻子;同樣,鰥夫的免疫力係數也高於寡婦。在奧登堡的已婚人士中正好相反:妻子的免疫力係數高於丈夫;同樣,寡婦的免疫力係數高於鰥夫。 這兩個簡例不足為證,另一方面,數據刊物未能給我們提供必要的數據來證實其他國家的情況,我們需要求助以下程序來擴大我們的比較範圍:一方面我們分別計算塞納(Seine)每種婚姻狀況每個年齡段的自殺率,另一方面計算所有餘下地區的。對比這兩種獨立的社會團體,可充分為我們提供完全不同的指導意見。家庭生活對自殺傾向的影響十分迥異(見表22)。在這個地區,丈夫的免疫力高於妻子。若前者4個年齡群體免疫力係數降到了3以下,然而妻子從未達到2[32];平均免疫力係數為2.88,另一方則為1.49。塞納與此相反,丈夫的平均免疫力係數為1.56,妻子為1.79[33]。在鰥夫和寡婦中也一樣。在一些省份中,鰥夫的免疫力係數更大(1.45),寡婦的免疫力係數相對較低(0.78)。塞納與此相反,後者更高,增到0.93,接近於整數,前者降到0.75。因此,無論哪個性別占優勢,守寡狀態和婚姻狀態的自殺率都一樣。 表22 塞納以及其他省份每百萬居民各年齡段不同婚姻狀況的自殺率之比較(1889—1891年) 續表 更重要的是,如果丈夫的免疫力係數從一個社會群體轉變到另外一個社會群體,鰥夫也一樣,可用以下公式來表示這個驚人的結果: 以下是女性數據狀況: 兩個性別的數據幾近相等;事實上,女人的等值幾乎是絕對的。因此,不僅是鰥夫隨丈夫的升降而升降,他們的升降幅度也一樣。這種關係用我們的關係式來陳述更加明了,讓人信服。事實上,無論何地何性別,守寡者的免疫力都有所降低,但是比例恆定: 守寡者免疫力係數是已婚者的一半。因而毫不誇張地說,守寡者的自殺傾向是由結婚時的自殺傾向所導致的,換句話說,後者造成了前者。由於婚姻增加丈夫的免疫力,即便是沒有孩子,鰥夫保留這種向上的心態也並不意外。 在解決我們自己提出疑問的同時,這種結果也讓我們把守寡者的生活放在了聚光燈下。事實上,也告誡我們孀居也並非處於絕望無助的不利境地。這比單身漢的生活好了很多。說實在的,寡婦與鰥夫的精神生活並沒有什麼特別之處,而是取決於同一個國家同一個性別的已婚者的精神素質。這只是一部分延伸。若要講述婚姻與家庭的生活如何在一個特定的社會裡影響了男女雙方,我會說是守寡生活導致的。雖然守寡生活十分悲楚,而婚姻和家庭社交關係卻十分幸福,幸福得到填補之後,人們能更好地面對困苦;相反,婚姻家庭不夠幸福,守寡生活也不會那麼苦楚,但反過來人們更難接受這種苦楚。因此,當男人比女人在家庭生活中更占優勢時,他單身的時候反而會承受更多苦楚,但同時能夠更容易承擔,因為他們經歷的幸福生活更難讓他們絕望。 四 下表總結了與此相反的情況[34] 家庭生活之餘男女自殺率的影響 男 自殺率 免疫力係數與未婚者之比 45歲未婚男士 975 — 有子嗣的丈夫 336 2.9 無子嗣的丈夫 644 1.5 60歲未婚男士 1 504 — 有子嗣的鰥夫 937 1.6 無子嗣的鰥夫 125 1.2 女 自殺率 免疫力係數與未婚者之比 42歲未婚女士 150 — 有子嗣的妻子 79 1.89 無子嗣的妻子 221 0.67 60歲未婚女士 196 — 有子嗣的寡婦 186 1.06 無子嗣的寡婦 322 0.60 從此表及上文可得知,似乎婚姻對自殺有一點阻緩作用,但十分有限卻近作用於一個性別。它的作用尚需證實——下章將詳解這個作用——事實上是家庭是已婚人士免疫力的作用重要因素之一,即有父母有孩子的家庭作為一個整體。當然,夫妻是家庭中的成員,他們共同造成了這種結果,然而不是作為丈夫、妻子,而是作為父母,共同運作這個家庭。如果雙方中的一方過世,將增加另一方的自殺傾向。這不是因為連接他們的紐帶斷了,而是由於一個家庭悲劇產生了,生者所經歷的打擊,婚姻的特殊影響留後研究,國內環境如宗教影響是自殺傾向的中和劑。 免疫力隨家庭密度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說隨著家庭成員的增加,它也增加。 在先前1881年11月的書《哲學評論》我們也提到並證實了這種觀點。但因數據不足,不能成為我們期待中的有力證詞。我們不知道法國或其他地區的平均家庭數。因此我們必須假設家庭密集度僅由孩子的數量所決定——人口普查中並未標註這個數字——我們不得不通過間接手段,用人口統計學術語即生理增加,或每年新增的出生人數比每千名死亡者。確切地講,這種替換不是毫無根據的,因為這種比例越高,家庭密集度也越高。然而這種結果是可避免的,也經常不發生。孩子通常在很小就離父母而去,要麼移民,要麼移居到其他地方,或者其他原因,家庭密度並不影響他們的數量。事實上,無論家庭中有多少個孩子,家都可能是空蕩蕩的。有文化的地區,孩子早早送到外地讀書,完成學業;欠發達地區,孩子迫於生計,早齡外出餬口。另一方面,儘管出生率在正常水平,一個家庭也有可能是成員稀少或成員眾多兩種情況,若孩子未婚,甚至是已婚的孩子,繼續同他們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形成一個單獨的家庭社會。由於這些原因,在不了解他們的實際成員的情況下,沒有確切的措施能夠弄清家庭密度。 1886年的人口普查結果到1888年才被最終發布出來,給了我們這些信息。從這些數據中我們可以得知,法國不同地區之間,自殺和實際家庭平均數之間的關係,如下所示: 每百萬居民中的自殺者(1878—1887年) 每百戶家庭的平均人口數(1886年) 第一組(11省) 430—380 347 第二組(6省) 300—240 360 第三組(15省) 230—180 376 第四組(18省) 170—130 393 第五組(26省) 120—80 418 第六組(10省) 70—30 434 自殺減少,家庭密度通常會增加。 如果我們分析每個群體,而不是比較他們的平均數,我們將會發現與結論一致。事實上,在整個法國,每10個家庭中平均有39個家庭成員。若被問及有多少個地區是高於或者低於這個數據,這6個地區的平均數,結果如下所示: 每組省份所占百分比 低於全國平均數 高於全國平均數 第一組 100 0 第二組 84 16 第三組 60 30 第四組 33 63 第五組 19 81 第六組 0 100 自殺率最高的群體只包括家庭成員數少於平均數的人。循序漸進的,這種關係在完全倒置後反轉了。在底層人中,自殺情況很少,所有區的家庭密度高於平均水平。 這兩幅地圖也有一樣的分布。家庭密度高的地區同自殺最頻繁的地區一樣有限制。從北到東,也朝另一方延展到布列塔尼(Brittany)也從另一方向延展到羅亞爾河(Loire)。相反,在西部和南部,自殺者較少的地區,家庭成員普遍居多。這種關係也在一些細節中再現。北部地區諾爾省(Nord)和加萊海峽省(Pas-de-Calais)因自殺率低而突出,但諾爾省高度工業化,而高度工業化的地區自殺率往往偏高。這種特殊現象其他地區也存在。這兩地家庭密度高,雖然他們附近省份家庭密度很低。我們在兩個地區中都發現了一樣的黑暗帶,南部是羅納河口省(Bouches-du-Rhône)瓦爾(Var),阿爾卑斯濱海省(Alpes-Maritimes)以及在西部發現了如布列塔尼一樣的發光區,這種異常是例外的且從不占主導作用,由於多種原因影響這種複雜的現象,這種一致結論意義重大。 同樣反轉的關係也在這種演變中再現。自從1826年出生率降低,自殺率就在不斷上漲。1821—1830年一萬名居民中僅有308名新生兒;1881—1888年,只有240名新生兒,這種下降在間隔年也未曾被中斷。與此同時,家庭解體或分散也越來越多。1856—1886年,約增加了兩百萬家庭;從8 796 276平均增長到10 662 423個家庭。在間隔年間,僅增加了兩百萬人口。每個家庭因此減少了一些成員。事實目前難以證明,自殺主要由生活重擔引起,相反,生活越艱辛,自殺傾向反而有所降低。這就是作者沒有預見到的馬爾薩斯人口論(Malthusianism)的結果。當他呼籲控制家庭成員數時,他認為這種限制至少對大多數人是有必要的。但是這種限制也是反過來使得人們生育欲望降低的重要因素。對於富裕家庭來說,家庭成員眾多不僅是一種奢侈也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對於貧困家庭而言,即便擁有眾多家庭成員,也只是出於個人興趣,這也是對自己財產分配中最壞的一項投資。 這個結果與我們之前得出的結論一致。為什麼家庭密度會對家庭成員的自殺產生影響?因為不僅主要是生理因素,不健全生殖能力,通常不是出於自願而且不受人的意志影響。家庭密度按我們的方法衡量並不完全取決於出生率。我們也見過沒有孩子但用其他家庭成員來填補這個空缺的,反之亦然,如果不是生活在一個家庭中的,這些數據也是沒有意義的。這種傳統美德不應歸因於父母對子孫後代的特別照拂。事實上,這種照拂有效是以固有家庭社交為前提的。如果家庭破裂,他們不可能如此壯大。由於家庭功效是由家庭密度大小決定的,家庭成員數影響自殺傾向。 即家庭密度隨家庭內部成員活力程度下降而下降。集體觀念越強,不斷充斥著家庭個體成員的腦海,且相互影響著彼此。他們獲得的緊張度是他們共同互動的良心數量所決定的。同樣原因,家庭規模越大,暴力、激情等就容易被激起。相應的,家庭成員越少,共同情感、美好回憶越少,就不會有太多良知時刻被謹記。許多成員組成一個團體,難以形成一個有力的道德傳統守則,更不用提延續到後代,一代一代傳承下去。小家庭不可避免的更難長久;沒有延續就沒有安穩社會。不僅集體感弱,而且成員數量不可能很多;因為成員是由積極的觀點、印象互換所決定的,他們的觀點印象一個一個呼喚進入循環;另一方面,這種交換越迅速就越多人參與其中。在一個富足密度大的社會,這種循環不會中斷;因為一些社會群體總保持聯繫,然而他們的關係少有斷斷續續的情況,集體生活被暫停也偶有發生。同樣的,家庭越小,就越少家庭成員聚集在一起;家庭生活荒廢,家庭荒蕪。 如果一個群體比另外一個群體共同生活更少,意味著協調不好;社交總數的協調狀態僅反應在其中不斷循環的集體生活的強度。越團結強大,家庭成員交際越活躍、頻繁。上一個結論可以完善為:家庭是防止自殺的有利屏障,因為家庭越團結、強大,保護作用就越大[35]。 五 若這些數據不是收集得太晚,可以輕易將這條規律以同樣方式運用到政治圈。歷史告訴我們,自殺在不斷發展和高度集中的年輕社會很少[36],自殺隨著他們分化而增加。在希臘和羅馬總是在老城邦組織被推翻之時出現,它的進步標誌著連續衰落的舞台。在奧斯曼帝國(Ottoman Empire)也可以見到同樣的情況。在法國,在大革命前夕,據當代作者記載,造成社會動亂、老舊社會體質瓦解的騷動在一陣突如其來的自殺熱中成型了[37]。 除去這些歷史數據之外,自殺的統計數據難以保存超過70年,為我們這個論點提供了一些證據,比以上我們提出的證據更為準確。 大的政治變動會增加自殺的人數,但是莫斯利曾總結到,事實與此觀點相悖。在本世紀,法國發生的所有革命減少了那時的自殺人數。在1830年,自殺人數從1829年的1 904名降到了1 756名,突然驟降10%。在1848年,這種下降並沒有減緩;這一數據從3 647名降到了3 301名。隨後,1848—1849年,這種危機從法國傳到了歐洲,每個地方的自殺現象都有減少,這種下降越明顯就越加重了這種危機。如下表所示: 在德國,群眾的情緒比丹麥更激動,這種抗爭甚至比形成了一個新的政府的法國都更要持久;相應的,這種減少在德國也延長到1849年。在那一年,這個數據在巴伐利亞(Bavaria)下降了13%,在普魯士下降了18%;在薩克森這一數據在1848—1849年中也下降了18%。 同樣的現象並沒有發生在1851—1852年的法國。自殺現象保持恆定。在法國,路易斯波拿巴政變的影響甚微;雖然它發生在11月,自殺人數從1851年的483名降到446名(8%),甚至在1853年自殺人數達到463[38]。這個事實似乎證明政府變革對巴黎的影響遠大於對其他省市的影響,其他省市的影響很小。此外,大致說來,這種危機的影響在首都地區比其他地區更為顯著。在1830年,巴黎的自殺率下降了13%(269名,上一年自殺人數為307名,下一年自殺人數為359名);1848年,降低了32%(從698名降低到481名)[39]。 小部分的選舉危機也有同樣的影響,雖然影響甚微。例如,在法國,自殺人數的影響很清晰地讓我們看到了1877年5月16號的議會危機和引起的騷動,正如1889年的選舉危機一樣,最後以布朗熱的騷動收場。為了印證這一點,我們只需要對比這兩年以及前後兩年自殺每月分布數據。 1877年的前幾月中,自殺的人數相比1876年大大地增加(1876中的1—4月的1 784名增加到1877年1—4月的1945名),在5月和6月,這種增加的趨勢繼續。在6月底,直到議會解散時,選舉才正式開始,雖然是不合法的;有可能這正是政治熱情最激動的時刻,隨著時間和疲倦,這種熱情必然會平息。據此,在7月自殺人數並未持續增加超越去年同時段的人數,自殺率比上年低了14%。除了8月的輕微停緩,這種下降一直持續到10月,雖然說程度較輕,這種危機結束了。由此可得出結論,這種上升是暫時被中斷的,它還會繼續上升。在1889年這種數據現象甚至更大。8月初議會解散,選舉時期的興奮時刻隨即迸發,並一致持續到9月底選舉正式開始。與1888年同時段相比,驟然下降了12%,發生在8月並持續到9月,但在10月當鬥爭結束時戛然而止。 巨大的民族戰爭與政治動盪有同樣的影響。1866年奧地利與義大利爆發戰爭,這兩個國家的自殺率都下降了14%。 1865年 1866年 1867年 義大利 678 588 657 奧地利 1 464 1 265 1 407 1864年是丹麥與與薩克森之間的轉折點。後者的自殺人數從1863年的643人降低到了1864年的545人(下降了16%),只有在1865年又增加到619人。因為我們沒有1863年丹麥的自殺人數數據,因而我們不能同1864年的自殺數據相比較;但我們知道第二年的數據(411名)是自1852年來自殺人數最低的。由於1865年上漲到451名,所以411名很可能是前所未有的低。 法國和德國在1870—1871年間的戰爭也有同樣的作用: 這種下降很有可能是部分平民百姓在戰爭時期被迫入伍,而事實上,在戰爭中,很難記錄到部隊中的自殺情況。但是女人和男人一起導致了這種現象。在義大利,女人的自殺人數從1864年的130人降低到了1866年的117人;在薩克森,從1863年的133人降低到1864年的120人,1865年持續降低到了114人(下降了15%);在這個國家只有在1870年才有這樣顯著的下降;從1869年的130人降到了1870年的114人,1871年保持了相當的水平,下降了13%,比同時期的男性自殺率更高。1869年的普魯士,有616名女性自殺,1871年僅有540名女性自殺(下降了13%)。眾所周知,只有小部分年輕人擁有武器,可用這些武器自殺。1870年中只有6個月進行了戰爭;在這個時間段的和平時期內,每百萬25—30歲的法國男性最多有100人自殺[40],然而1869—1870年,自殺人數減少了1 057[41]。人們會問到,在危機期間的自殺人數暫時減少是否是由於政府處於癱瘓狀態,而未能準確地記錄自殺人數。然而,大量事實表明,這種偶然的因素不能充分的解釋這個問題。首先,這種現象的普遍性。不僅侵略國和被侵略國都存在,而且入侵者和被入侵者也存在。更重要的是,當打擊十分嚴重時,這種後續效應在事件之後會持續很久。自殺現象增速緩慢,要花幾年時間才能和恢復到他們最初的自殺人數;即使是在那些平常自殺人數有規律增加的國家也是這樣。即便可能有部分疏忽,也很可能甚至有這種問題。又由於在動亂時期,這種由數據揭示出來的下降十分穩定,因而不能把這種下降歸咎於行政部門的疏漏。 但最好的證據是我們面臨了一個社會心理的現象,而不是計算上的失誤,並不是所有政治和民族危機都會有這種影響。只有那些能激起民族激情的才有此影響。上文我們已經提到,在法國大革命對巴黎自殺的影響遠比其他省份自殺的影響要大;但行政部門的動亂在首都以及其他地區是一致的。但巴黎人對這種事件的興趣,相比於其他地區的人要大,這是由於作者和其他參與者有更近的優勢點。同樣,如1870—1871年間的重大民族戰爭一樣,對法國和德國當下的自殺現象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純粹的王朝戰爭如克里米亞和義大利的戰爭,沒有大規模的暴亂,因而沒有太大規模的影響。1854年,有一次顯著的上漲(從1853年的3 415上漲到了1854年的3 700)。在普魯士1864—1866年的戰爭也有同樣的現象。1864年數據平穩,1866年輕微上漲。這場戰爭僅因為政客們的野心,而不像1870年的戰爭那樣觸動了所有民眾的神經。 從這個角度來看,有趣的是,1870年的巴伐利亞並未像其他國家,例如德意志國家尤其是德意志國家北部,有同樣的結果。巴伐利亞1870年記錄到的自殺人數多於1869年(從425上漲到452)。只有在1871年有輕微的下降;1872年繼續下降直到僅有412人,但也只是比1869年減少了9%,比1870年減少了4%。但巴伐利亞與普魯士一樣,在軍事事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也發動了所有軍隊,且行政動亂不在少數。只是巴伐利亞並不像普魯士一樣真心參與戰爭。眾所周知,在整個德國,信奉天主教的巴伐利亞實際上一直以來以他們自由的生活方式過著幸福的生活,唯恐失去它的自治權。參與戰爭完全是按國王的意志行事,因而毫無熱情。巴伐利亞抵擋巨大的社會變動和動亂甚至於比盟軍更甚抵擋於德意志國家的社會運動;這就是為什麼巴伐利亞應戰更遲、影響更小的原因。積極性瑣碎而延後,它需要飄蕩在1870年德意志取得的勝利來喚起至今都冰冷麻木的巴伐利亞[42]。 事實上可以用以下意義相近的情況來作比較。1870—1871年的法國,在城市內自殺的人數有所減少: 每百萬居民自殺者 時間段 城市居民 農村居民 1866—1869年 202 104 1870—1872年 161 110 要記錄鄉村的自殺案例比城市更難。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處處可見。相比農村人民,戰爭給城市人民帶來更深層的精神影響,讓他們更為敏感、對戰爭的印象頗深,因而也對實事更為了解。 這種現象只在一種解釋下易受影響,即,社會大動亂、頻繁戰爭,激起大量情緒,促起效忠精神和愛國主義、政治民族信仰,而且促使人們集中精神只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而奮鬥,即至少是暫時的更頑強的社會大團結。所謂的有益的影響並非是由於危機而是由其引起的抗爭。迫使男人們放棄名利、承擔共同危險,因而人們想得更多的是大家而非個人利益。此外,不難理解到,這種大家有時並不是短暫的,而是比緊急原因存活得更久、尤其是當局勢緊張時。 六 因此我們成功提出以下三種觀點: 自殺隨著宗教社會的整合程度而變動。 自殺隨著國內社會的整合程度而變動。 自殺隨著政治社會的整合程度而變動。 這些觀點說明了鑒於不同社會之所以對自殺有一定的緩解作用,不是由於它們各自的特點,而是由於這些社會有共同的特點。宗教並不對宗教的特殊本質產生影響,由於國內社會和政治社會的高度結合時,就會產生相同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我們早在研究不同宗教行事規則對自殺的不同影響時就證實了[43]。與此相反,由於宗教會有相同優勢,國內或政治固有的性質並不能解釋他們本有的免疫力,只有在所有社會群體都擁有的品質中,才能找到原因,即便它們的程度不同。唯一滿足這種條件的品質就是它們,它們都是極度團結的社會群體。因而我們得出以下結論:自殺人數隨著由個體組成的社會群體組合變化而變化。社會只有在個體從社會生活中脫離他們自身的同時不帶個人目標變成社會的領導者,才會解體,若他們不決心戰勝集體守則時,他所屬的社會越弱,他就會越少的依賴這個群體,就更少地依賴自己,並意識到除了他個人的興趣之外,沒有什麼可以指引他前進。若我們稱此為利己主義,個人自我意識聲稱以他自己為代價,超越社會自我意識,我們可以稱這種利己主義是從高度個人主義中分離出來的特殊自殺類型。 自殺怎麼有這樣一個起源呢? 首先,可以這樣說,集體力量是束縛自殺的重要因素之一,若它減弱,則自殺現象普遍增高。社會團結度越高,就能很好的控制個體,把個體看作社會的服務,因此禁止他們隨意的安排自己。自然也反對他們通過死亡來免除他們自己的責任。社會怎能當人們拒絕這種從屬關係認為合法時,把這種霸權強加於他們呢?若他們自願放棄,社會不能將必不可少的權威強加於他們,用於讓他們記住他們的責任;良心的缺憾,社會甚至意識到它不能再阻止他們按自己的意願行事了。由於他們被允許掌握自己的命運,結束生命是他們的特權。站在他們自身的角度,他們沒有理由耐心地承受生命中的苦痛。因為當他們屬於他們所熱愛的群體的一員時,他們堅決地選擇生活下去,不至於背叛他們放置身後的興趣。這種是他們同大眾原因聯繫的紐帶,使得他們正視人生和理想中的目標、阻止他們把自身問題往極端方面發展。簡而言之,人們在一個有凝聚力的愉快的社會裡,彼此交換觀念感受,從大眾到個體、個體到大眾,正如相互的精神支撐,而不是讓個體自生自滅,使得人們分享集體活力,用於支撐疲憊的自己。 但這些原因僅僅是次要的,過度的個人主義不僅有助於自殺傾向的加劇,而且也是增加自殺傾向的主要原因,它本身就是一個誘因。它不僅解除了一種能阻止人們自殺傾向的一個屏障,而且極大程度地引發人們的自殺傾向,並產生了一種帶印記的特殊自殺方式。這十分易理解,這類型的自殺的特殊性正是我們區別它為它命名的重要依據。 偶爾有人說正因為人們的心理結構,若是沒有了要達到超越自己、好於自己的目標是難以生活下去的,而有這個必要的原因是因為我們需要必不能完全消亡。若非有生活下去的原因、體驗生活軌跡的目的,生活中的苦難是難以容忍的。對個體來說,僅獲得個人成功是遠遠不行的。個人實在是太微不足道了。他不僅僅受到空間的限制,更重要的是,他還受到時間的嚴格限制。因而,除了我們自己,我們沒有其他念想,因為我們終究不可避免這一事實——我們的努力最終會灰飛煙滅,因為我們本身就會不復存在。即,由於這種努力不會為我們留下任何東西,那為何還要去努力付出、付諸實踐呢?換句話說,自我主義的自殺應與人的本性相悖,因而不太可能有長久的時刻。 在這種絕對的規則之下,這種命題是難以站住腳的。如果結束我們自己的生命的想法當真如此可憎,我們可以活下去,只要自願閉上雙眼,假裝無視生命的價值。因為或許我們無力預見死亡,更不可能消除死亡的威脅;無論我們做什麼,都是不可能避免的。但是我們可以將這個界線往後拖延幾代,迫使我們的名字比我們的身體多活幾年或幾世紀;對大多數人來說,這個一切都將不復存在的時刻總是來得太快。為了延長我們的存在,我們加入這些群體,但他們本身也不是永恆的;他們也必然要解體,一同帶走我們寄託的所有。到死與人類歷史緊密相連的記憶相扣的群體實在是少。因此,若我們當真如此渴求不朽,如此簡短的前景是不可能滿足我們的。此外,伴隨著我們而存在的是什麼呢?一個詞,一個聲音,一種無形的不易察覺的軌跡[44],因此,沒有什麼可同我們的努力相比,而且沒有什麼東西能使這些努力在我們看來是有理由的。事實上,儘管孩子天生以自我為中心,絲毫沒有要奮力活下去的熱切渴望,老人在這方面以及其他很多方面都與孩童相似,他們都如成年人一樣努力存活下去;實際上,在生命的最初15年自殺現象十分罕見,且在生命的尾聲中也有減少。動物與人也一樣,它們的心理構造與人一樣,只是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差異。因此,申明只有在合理存在於生命之外是錯誤的。 事實上,當達到目的時,這些功能就完美了。因而,一旦關聯到這些身體功能,人們就不用考慮其他的目的,合理地做出決定了。這些功能,僅僅服務於他本人。由於目前他不曾有其他需要,因而他可以自給自足,除了生存而無其他目的地簡單快樂地生活著。然而,這並不是事實,隨著文化教育程度的提高,他有許多與生理需求無關的觀點、感受、實踐、藝術、道德、宗教、政治信仰、科學既不是為了修護身體機能疲憊,也不是為身體器官提高安全的作用。這些超生理的生活不是在環境的要求下產生並壯大的,而是在社會環境——社會的影響激發了我們同情與他們團結一致的情感;是社會用它自身的形象包裝我們,讓我們充滿控制我們行動的宗教、政治、道德信仰。 正因為人類的活動為高級形式,有一個共同的起源,他們也具有相同目的。由於他們源於社會並且參照於社會,或者說,社會本身在每個人身上具體化、個性化,為了讓我們看來他們有理由存在。他們想像的目的必須是同我們有關聯的。只要我們堅持與社會的關聯程度,我們就能堅持人類活動的形式。相反,同樣的若我們感覺脫離社會,我們就會與資源以及目標都是社會的生活分離。這些道德守則的目的是什麼呢?法律法規束縛我們任何方式的犧牲,這些限制性的條規的存在,若除人類之外沒有他們服務和我加入的生物,那麼科學的目的是什麼呢?若它的唯一用處是增加我們活下去的機率,那麼為了科學付出的代價就不值得了。 本能表現本來更好地發揮了其作用;有動物為證。為何會猶豫不決地取代它呢?為何是一種不確定的反應呢?究竟苦難的終點是什麼呢?若它的價值只可通過個人與這種積極性的怪物之間的關係來評估,這是無法補償和不可理解的。這個問題對待有自身信仰的信徒來說並不存在,或這個人由國內、政治社會深深地維繫著。他們本能地、不假思索地歸因於他們自己及他們所做的,有的認為是向他的宗教信仰以及教會活生生的象徵——上帝,有的向家庭,有的向他的國家或黨。即便當他們處於困苦之中,也想著如何為自己所屬的群體爭光,以此效忠於它。因此,基督教徒終於渴求、搜尋苦難難以深度測驗對肉體之痛的不屑,好似他就是神聖的榜樣。但信徒越懷疑,即他越難感覺到他真是一名真實的參與者,從中他獲得解脫,他所屬的宗教信仰;家庭及社會對個人越陌生,個人越變得神秘,且不能逃離這個讓人氣憤、惱怒的問題:到底有什麼樣的目的? 換句話說,如人們常說的那樣,人有兩面性,即在人的社會性上疊加了他的物質性,人的社會性必然以他所聲稱的服務的社會為前提。如果社會性不存,如果我們不能在社會中感受到我們的存在及行動,無論它是什麼樣子都剝奪了所有客觀的存在的基礎。剩下的都是幻想的假結合體,一種稍微思考就能消失的幻象;那沒有什麼東西可成為我們行動中的目標。但人的社會性是文明人的本質;他是存在的傑作,因而我們缺少存在的理由,因為我們唯一堅持的生命已不與任何實際事物有關;基於事實的唯一存在卻再也不與我們的需求相吻合。因為我們渴求更深層次的存在,動物和兒童能滿足的生活再也不能滿足我們,另一種生活消退,使我們感到絕望無助。因而除了努力付出,我們一無所有,我們也感覺到這些努力空無回報。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我們的生活需要一個客觀存在的物體來超越它。我們不需要一個活在不可能存在的不朽的幻想中;因為這個物體已經包含在我們的道德準則中,並且不能躲開甚至是部分的躲開,然而,沒有這個物體我們的道德準則也會在同樣程度上失去它存在的理由。無須證實,在這樣一種猶豫的狀態下,即便是一點挫折也會輕易讓我們想到絕望的辦法,如果生命不值得延續下去,那麼不論什麼都有可能成為我們擺脫生活的藉口。 但這並不是全部。這種逃離並非只在個體中發生,每個民族性情的組成成分構成了一種固定的評估價值存在的方式。從個人愉悅感一樣,也有一種集體情感使得人們偏向於傷感或是喜悅,使他們以一種愉悅或是憂鬱的眼光來看待這些事物。事實上,只有社會才能對人類生活價值做出一個綜合的評價,因為個人對此是無能為力的,後者除了自己什麼都不知道,也只了解他自己的小圈子;因而他的精力有限,不能成為一個大體的評價的依據。他自己很可能覺得他的人生毫無目標;他也不能說出別人的目標在哪裡。相反,社會卻可以不加修辭地描述他自身的感受以及健康與否的狀況。對個人來說,與社會生活的關係非常緊密,如果社會生活處於不健康狀態,個人也會受到影響。社會的苦難也會是個人的苦難。因為社會是一個整體,所以它出現的問題,也會成為它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問題。因此,它不可能破滅,卻不可能意識不到生活的正常狀態也被打亂了。因為社會是絕大多數人的依靠,所以如果社會沒有自發地意識到我們的生活毫無目的,它也不會感受到我們正在逃離它。因為我們是社會的作品,當感到這種作品毫無用處後,它也會出現衰敗的感覺。由此,便會出現消沉和幻滅的思想,這種思想並沒有發生在任何具體的人身上,而是表現出社會處於解體狀態。他們反映出社會聯結的鬆懈,表明一種集體的衰弱或者一種集體的萎靡,正如個人的憂傷一般,如果這種憂鬱是集體的,以它的方式反映出來了個人機體的不健康狀態。然而各種玄學及宗教體系試圖把這些阻礙的情緒程序化,試圖向人們證明生命是毫無意義的,相信生命有意義是自欺欺人的。於是一些新的道德觀念應勢而生,通過將事實誇大成為道德觀念,推崇自殺或者至少建議有這種傾向,減少人們存在的時間。當這些新的道德觀念出現時,他們似乎完全是由他們的提出者創造的,他們有時也被人們指責,宣傳了悲觀主義學說。事實上他們是結果而不是原因;他們僅僅是一種抽象的語言的或是由一種系統的社會身體的生理缺陷方式來象徵的[45]。由於這種現象是集體的,又由於他們與生俱來的權威,他們把這種權威強加於個人,這種權威大力驅趕他到這樣一條路——道德的悲痛使他更傾向於贊成社會解體,因此每當他熱衷於擺脫社會環境時,他卻更屈服於社會環境的影響。無論個人多麼個體化,他總有一些集體的思想存在於腦海中——這就是過度的集體主義導致的沮喪和憂鬱。當他沒有達成任何事物來達成目的時,他通過憂鬱影響了交流。 因此,這種類型的自殺完全配得上我們給它起的名字。利己主義不僅僅是其中的一個輔助原因,更是一個主要原因。在一事例中,人類與生命的聯繫斷開了,這是由於人類與社會的聯繫斷開了。突發的私人事件看似直接導致自殺事件的爆發的決定性因素,然而,事實上這只是偶然原因。人們往往在周圍環境激起一點波瀾時就屈服了,因為社會大環境早已將他影響為自殺的獵物。 好些事實驗證了這個說法。據我們所知,自殺在孩童時十分罕見,在人的遲暮之年逐漸減少。因為無論是孩童還是老人,都是慢慢從生理上的人轉變為純粹的人。孩童仍然不具有社會性,因為社會還沒來得及用自己的形象去影響他的成長;社會從後者開始離開,或者同樣地,後者離開社會。因而他們都自給自足。由於他們少有通過不是他們的東西來填補自己、使自己完整的時候,他們也因此很少感到缺少生存下去的必需品。同樣我們會在下章談到動物的免疫力也是同樣原因,雖然低等社會形成了他們自己的自殺的方式,但他們卻幾乎對我們所討論的自殺方式渾然不知。由於他們的社會生活十分簡單,社會對個人的影響也十分輕微,因而他們很容易知足。他們能毫不費力地找到給他們寄託的東西。如果原始的人能做到時刻將自己信仰的上帝同自己的家庭放在心上,那麼無論他走到哪裡,他都能擁有他的社會性想要的。 這也正是為什么女人比男人更能忍受獨自生活。當寡婦更容易比鰥夫承受守寡生活、不太渴望再婚時,人們很容易考慮到,為家庭頒發一個優越性的標誌是多麼輕鬆。據說女人的情感神經十分緊張,因而能輕易被家庭外的事物所吸引,然而她的作用對幫助男人忍受生活來說是必不可少的。事實上,如果這是她的特權,這正是由於她的情感正處在起步階段而非高度發展階段。相比男人來說,女人生活在社會存在之外,她很難被社會存在參透;由於她不曾被社會交際所浸透,社會對她來說也不是必不可少的。她在這方面的需求甚少但可以很輕易地滿足他們。不時虔誠禱告、照顧寵物,年長未婚女性的生活就被填滿了。如果她仍然誠心誠意地保持宗教傳統,她會找到反對自殺的庇護所,這是因為這些簡單的社會形式滿足了她的所有需求。相反,男人在這方面是最難滿足的。由於他的思想行動的進一步深化,這些古舊形式的想法不斷增加。但隨即他需要其他人。因為他是更複雜的社會物種,只有找到更多的不是來自它自身的支撐時他才能保持這種平衡,因為他的道德平衡由許多易被打擾的情況決定。 * * * [1]作者數據132系印刷錯誤,應為139。——編者注 [2]見瓦格納(Wagner)《人類表面上的隨意行為的規律性》(Die Gesetzmässigkeit)等,第177頁。 [3]見《婚姻》(Marriage),載於《醫學百科辭典》(Dictionnaire encyclopédique des sciences médica! es),第二版,第50頁後;關於這個問題,參見貝迪永《從婚姻角度看獨身者、喪偶者與離異者》(Les célibataires, les veufs et les divorcés au point de vue du mariage),載於《科學評論》(Revue scientifique),1879年2月;參見1880年《人類學學會公報》(Bulletin de la Société d'anthropologie)第280頁後的一篇文章;迪爾凱姆:《自殺與出生率》(Suicide et natalité),載於《哲學評論》(Revue philosophique),1888年11月。 [4]我們假定這些群體的平均年齡與法國一樣。由這種假設引起的失誤是非常小的。 [5]假設將這兩個性別結合起來考慮。下文我們看到這種做法的重要性(第二編第五章第三段)。 [6]見貝迪永:《婚姻與藝術》,第二版,第52頁;莫斯利(Morselli)的著作,第348頁;科爾(Corre):《犯罪與自殺》(Crime et suicide),第472頁。 [7]個人收集的這些所需的相關資料是十分不易的,相反,若有官方機構統計就容易多了。現有材料均是無用信息,在下文我們將了解到,這些無用材料還偏偏遺漏掉能反映在不同歐洲社會裡家庭生活的狀況的材料。 [8]當然,1878年《國際人口統計學公報》,第195頁刊載的一份瑞典統計表給出我們同樣的數據。但這份統計表幾乎毫無用處。首先,該統計表將喪偶和未婚合在一起統計,因而使這份數據喪失了它的價值。因為這兩種不同的類別必須得區分開來統計。更重要的是,這些數據並不精準。以上是其中的一部分數據。 [9]當然,有人或許會認為15—20歲的已婚者的不利形勢是由於他們的平均年齡大於同年齡段的未婚人士的平均年齡。但事實證明,這種加劇趨勢是真實存在的,下文將會指出20—25歲的已婚人士自殺率比同年齡段的未婚人士自殺率少5倍。 [10]見貝迪永:《婚姻的藝術》,第43頁。 [11]這裡有一個例外;70—80的女性的免疫力係數略低於整數。造成這種轉變的原因來自塞納省局的影響。在其他地方(見表22),這個年齡段的女性的免疫力係數是高於整數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就算在這個省里也要比其他年齡段的免疫力係數低。 [12]巴黎,1888年,第436頁。 [13]見貝迪永載於《科學評論》上的論文。 [14]駁論此假設,已婚人士的優越性是由於婚姻揀擇,有時會提及守寡者對應的加劇狀況。但此時同為未婚人士比較時,並未發現有加劇趨勢。同未婚人士比較,守寡者自殺人數較少。因此這種說法不成立。 [15]數據源於1891年法國人口普查。 [16]我們做了保留,因為免疫力係數2.39是指15—20歲這個年齡段,在這個年齡段很少有已婚的女人自殺,案例極少,導致這些數據的準確性欠妥。 [17]通常,不同性別、婚姻狀況分別比較時,年齡的影響並沒有完全消除;因此帶來不準確的結果。但按照尋常方法,我們會發現在1887—1895年,每百萬名已婚者之間,分別有21名已婚女性自殺,79名已婚男士自殺;每百萬名未婚者之間,分別有19名未婚女子自殺,100名未婚男子自殺。這些數據是有誤的。第140頁上的表格顯示出了對應年齡段的自殺者已婚女子比未婚女子要多得多。因此,無論結婚與否,自殺情況的性別差異大小隨著年齡的變化而變化,直到70—80歲這個年齡段時的自殺率約是20歲時的兩倍。如今,未婚人士幾乎都是在30歲以下。然而,若是不考慮年齡,差異約為30,剛好在未婚男女之間。但隨後不考慮年齡因素對比已婚者之間的差異,由於後者平均年齡在50歲左右,這個對比不得不參考這些已婚者的年齡。因此這個對比得出的結果是有誤的,不同性別的兩個群體的差異並不隨著年齡的變化而變化,卻使得這種錯誤加劇。這種差異在未婚者中比已婚者增加更甚。 [18]迪爾凱姆未曾提及15—20歲的男性的免疫力係數,由表21中得知是0.22。——編者注 [19]從上個表格我們可得知,同比例已婚父女自殺者的年齡大於同比例未婚女子自殺者的年齡。 [20]然而,勒古瓦(其著作第175頁)和科爾(《犯罪與自殺》第475頁)認為可以建立自殺率的變化和結婚率的變化的某種關係。但是他們的錯誤首先源於他們考慮的時期太短,第二是他們比較最近幾年和1872這不正常的一年,法國的結婚率達到了1813年一年前所未有的高,因為1870年戰爭所造成的空白必須填補上。目前沒有解釋婚姻率變化的參考文件。德國以及其他歐洲國家也一樣。那時,婚姻率像是遭到了電擊一般的重大影響。一場突如其來的重大危機一直持續到1873年,到1873年,波及義大利、瑞士、比利時、英格蘭、荷蘭。可以說幾乎所有歐洲國家都為修護曾受兩大戰爭重創的國家的損失做出貢獻。之後,一場毫無意義的下滑隨之而來。[見厄廷根(oettingen)《道德統計學》(Moralstatistik)附錄,表一、二、三。] [21]根據拉瓦瑟(Levasseur):《法國人口》(Population francaise),第2卷,第208頁。 [22]據1886年(原文如此。——編者注)《人口普查》,第123頁。 [23]見《法國統計年鑑》(Annuaire statistique de la France),第15卷,第43頁。 [24]同樣原因,有孩子的丈夫比普通丈夫年齡要大,2.9的免疫力係數因此也比實際上要低。 [25]迪爾凱姆此處是指有子嗣的鰥夫比無子嗣的鰥夫、有子嗣的丈夫比無子嗣的丈夫情況更糟。——編者注 [26]無子嗣的丈夫同無子嗣的妻子免疫力係數差異更大。後者(0.67)比前者(1.5)低了66%。孩子的存在使母親可以贏回她在婚姻中的劣勢地位。也就是說,她在婚姻中得到的比男人更少,那她就比男人從家庭中得到的更多,即孩子。在和諧的家庭生活中,女人比男人發揮了更重要的作用。 [27]見《婚姻百科全書》,第二版,第5卷,第36頁。 [28]見莫斯利的著作,第342頁。 [29]見貝迪永:《從婚姻的角度看獨身者,喪偶者和離異者》,《科學評論》,1879年。 [30]莫斯利為支持他的論點也曾提及,戰爭後寡婦的自殺率遠大於一般女性,但正因為此後,寡婦人口不成比例增加;因此它自然產生更多自殺案例,這種增長一直持續到戰後復甦和返回到他們正常的婚姻揀擇中。 [31]有孩子時,免疫力係數的變化在兩個性別的守寡者中一樣。有孩子的父親的免疫力係數為2.9;變成了1.6。同樣情況下的女性的免疫力係數從1.89變成了1.06。比前者減少了45%,比後者減少了44%。也就是說,正如我們說的那樣。孀居產生了兩者不同的影響:1.它干擾了婚姻生活。2.它干擾了家庭生活。女性感受到的第一種干擾比男性更弱,只因為她在婚姻中獲取到的更少。但她感受到的第二種干擾比男性更多;因為她很難取代丈夫在家庭中的領導地位,來取代她在家庭生活中的主內作用。因而,有孩子時,孩子的出現使得婚姻生活中的空缺得到了填補,也使兩個性別的自殺傾向不同,由於同比例的孀居生活。因此尤其是當一個寡婦沒有孩子時,可以收穫部分在婚姻中失去的。 [32]從表22得知,巴黎以及其他省份一樣,20歲以下的丈夫的免疫力係數低於整數,即對他們來說是惡化係數。這驗證了上面我們提到的規律。 [33]顯然。當女性在婚姻中處於優勢地位時,比丈夫在婚姻中有優勢地位時免疫力係數分布更為合理;上面提到的一條新規定。 [34]貝迪永:《科學評論》,根據婚姻狀況有無子嗣的不同情況提供了不同的自殺率。他發現了以下結果: 有子嗣的已婚男子,每百萬人中有205人自殺;有子嗣的鰥夫,每百萬人中有526人自殺。 無子嗣的已婚男子,每百萬人中有478人自殺;無子嗣的鰥夫,每百萬人中有1 004人自殺。 有子嗣的已婚女子,每百萬人中有45人自殺;有子嗣的寡婦,每百萬人中有104人自殺。 無子嗣的已婚女子,每百萬人中有158人自殺;無子嗣的寡婦,每百萬人中有238人自殺。 這些數據是1861—1868年的。給出了大致增加的自殺人數與我們給出的數據一致。正如我們的表22所缺失的那樣,沒有同年齡段的丈夫、鰥夫以及未婚人士的數據進行比較,不能得出精準的免疫力係數。事實上,法國統計局的1886年前的人口普查沒有給我們明示無子嗣的夫婦與有子嗣的夫婦的區別,除了1855年塞納省的例外。 [35]這裡所說的密度與社會學所說的密度意義不一樣。大致來說,家庭密度不僅是指家庭成員的絕對數(叫作「體積」更好),但是家庭成員中存在著一種互惠關係,社交圈一樣[見迪爾凱姆:《社會科學方法的規則》,第139頁(Règlesdela Meth. sociol.)]。在本書中,家庭容積和家庭密度區別不大,由於群體範圍小,所有成員幾乎都有關係。 [36]在此我們不用糾結於年輕社會是否有能力與低層社會發展;相反後者自殺率非常高,下章我們將會談到。 [37]愛爾維修(Helvetius)在1781年寫到:「財政紊亂、政局變遷引發恐慌。在首都,不計其數的自殺是這一現象的慘證。」引自於勒古瓦的著作第30頁。梅西埃在他的書《巴黎表》(Tableau de Paris)(1782)中說到,在25年內,巴黎的自殺人數將增加兩倍。 [38]根據勒古瓦的著作第252頁。 [39]根據馬薩呂克(Masaryck)《自殺》(Der Selbstmord),第137頁。 [40]實際上,1889—1891年,這個年齡段的自殺率有396名,每季度自殺人數為200名。1870—1890年,每個年齡段的自殺人數都增倍。 [41]原文如此。按上表計算應為5 114—4 157=957名。——編者注 [42]不確定是不是1870年的事件,導致了1872年的自殺人數下降。事實上,除了普魯士,其他國家自殺人數的減少都不是由於戰爭的發生。在薩克森,1870年自殺人數只降低了8%,1871年並沒有下降,1872年幾乎停止下降。在巴登公國(Duchy of Baden),只有1870年自殺人數減少,1871年的自殺人數有244名,比1869年增加了10%。似乎只有普魯士人民在勝利的曙光下幸福的生活。其他的國家都很少能夠感覺到戰爭帶來的榮譽與強大,而且隨著巨大的民族危機的結束,社會激情也消退了。 [43]見本書第二編第二章。 [44]我們不說隨著信奉靈魂的不朽而產生的想像中的生命延長,因為:1. 這不能解釋出為什麼家庭或者說政治社會的成就可以阻止我們自殺;2. 這種信仰不能讓我們感到宗教能夠產生的預防作用;這一點已經在上文中說明。 [45]這正是為什麼指責憂傷派的理論家宣傳他們自己的個人悲觀主義是不公正的。他們只是反映了一種普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