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論 · 第一章 如何判別社會原因和社會類型
本書前述結論並不全是消極的。事實上,我們曾指出,對任何一個社會群體而言,都有自殺的傾向,不論人們用個體集體心理構造來解釋這種現象,還是用自然環境本質來解釋。但是,加以排除之後,對自殺的解釋必須由社會原因在集體現象中加以解釋;諸如自殺地理因素和季節變化因素已得以研究,在研究基礎上我們才得出這個結論。現在我們得更加深入地研究自殺傾向。
一
我們最好先考量這種趨勢是否是單一的,並且不可毀滅,是否由幾種不同趨勢組成,但能通過分析拆分開,單獨研究。如果是這樣,我們應該能開始這樣研究。這種傾向無論是否是單一的,只有在個人層面能夠觀察,我們只能從個人層面開始探討這個問題。因此,我們能觀察到的描述越多越好,但當然要排除掉那些由於精神錯亂而自殺的例子。
如果一些案例有相同的本質,我們將之歸為一類;除非有些案例太不一樣而難以歸為某幾個類別——一些種類應該由其相似性和不同特點決定。人們必須承認,由於很多自殺趨勢分類久遠,必須力圖探究其原因和重要性。我們在研究精神錯亂引起的自殺中,已經運用過這種方法。
遺憾的是,由於缺乏必要數據,無法將健全人的自殺根據其形態學類型或特徵進行分類。但仍然可以對眾多自殺案例做很好的描述。我們不得不了解人們決定自殺時的心理狀態;了解這個人是怎樣準備自殺、怎樣完成自殺行為的;自殺時當事人是不安還是沮喪,鎮定還是興奮,焦慮還是憤怒;等等。目前我們僅僅擁有精神病醫生提供的精神錯亂者自殺的現實數據,也正是這些觀察和描述讓我們得以建立由精神錯亂引起的這種自殺主要類型。而關於其他類型的自殺,我們似乎並不具備類似信息。只有布里埃爾·德·波斯蒙特試著描述他從死者的遺書或者在書中整理總結的材料,去描繪自殺者的精神狀態。不過,首先,這種概況太過簡略;其次,即使不對死者啟示錄加以懷疑,其展示的死者的狀態也不盡充分。這樣很容易錯誤判斷死者的感受和狀態;自殺者可能認為自己冷靜處事,可是他當時已經處於神經系統興奮的高峰了。最後,除了客觀性不足之外,這些觀察涵蓋的事實太少,而不足以得出確切的結論。我們還是可以從這個研究中看出一些模糊的分界線,並加以利用;但是這些分界太不確定了,無法提供規律性劃分。此外,從眾多自殺行為執行的角度看,根本無法進行恰當觀察。
但我們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達成我們的目的,我們把研究的順序倒轉一下。自殺產生的原因多樣,才有不同自殺類型出現。即使不同自殺各具本質特點,但都有存在的特殊條件。同一種生活條件,不可能一會兒產生一種結果,又一會兒產生另一種結果。因為如果這樣的話,將找不到第二種結果和第一種結果的差別的原因,有悖於因果關係準則。因此,每一項原因中證實過的特定差別,解釋了結果中類似的差別。因此,我們可以通過產生自殺的原因,而不是直接通過初步描繪自殺特點去判定自殺的社會類型。在探究各類自殺事件的區別之前,我們將先看看引起這些事件的社會條件是什麼;隨後再將自殺事件按照相似性和差異性分成幾類。
當然,這種研究方法有缺陷,在沒能證明之前,假定自殺類型具有多樣性。這種方法可能證明了自殺類型的存在和數量,但是並不能證明各種類型的特徵。但至少能有一些方法避開這些缺陷。一旦了解了原因的本質,我們將能夠試圖推論出其產生結果的本質。因為事物一旦和各自原因相連,則足以被歸為某一類型。當然如果這種推論缺乏事實支撐,也可能淪為想像中的建構。可是,如果有了自殺形態學上事實的支持,也許能更加清晰地展示事實。這些數據本身並不完整,並且確定性小,不能提供劃分原則;可是一旦找到劃分的大體輪廓,這些數據就能發揮作用。這些數據通過例子表明,推論指向哪個方向,並且以推論的方式建立起並不是存在於想像中的分類。於是,我們將追溯產生結果的原因,並且用形態學的方法進行病理學劃分。能夠用形態學的方法進行檢測病理學的劃分,反之亦然。我們不按形態學的方法分類,而是按照病理學的方法分類,這種分類方法並不是不好。因為我們研究的現象從本質上,更容易通過了解原因得以徹底理解,而不是通過了解現象的特徵,哪怕是本質上的特徵。
在所有情況下,這種倒轉過來的方法是我們研究這個特殊問題的唯一適合方法。我們必須牢記我們正在研究的是社會自殺率。因此,讓我們感興趣的方法是對其形成起作用的方法和影響其結果的方法。目前,並不能肯定所有自殺的個人類型都具有自身特點。有一些自殺類型,雖然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具有普遍性,但是不足以受限於社會道德秉性,在一定特殊面貌下,產生一種和自殺有關的特徵。比如,我們知道酒精並不是每一種社會自殺的決定因素,可是因飲酒自殺的人數在某個社會中必然大量存在。不管這方面的描述做得多麼好,都沒能告訴我們哪一個事件具有社會學特點。如果人們想知道自殺的幾個類別,就要從一開始藉助統計數據把它看成一種集體現象進行分析。社會自殺率要成為分析的直接對象,從整體到部分進行分析。顯然,由於自殺過程中各個要素非常均衡,性質上差異不大,只能根據其不同產生原因進行分析。我們必須先立刻找出自殺的原因,然後再思考其對個體的影響。
可是我們應該如何找到自殺的原因呢?在自殺法律認證方面,自殺事實常常伴隨自殺動機(家庭矛盾、身體或其他痛苦、懊悔和酗酒等),這些似乎成了決定性因素。在幾乎所有國家的統計數據報告中,能找到一份特殊表格,包含以假定自殺動機為題的詢問表格。似乎我們應該自然而然地從這些資料入手,通過比較進行研究。很顯然它們為我們展示了不同自殺類型,並且難道首先理解我們正在研究的現象最接近的成因,再返回深入研究需要的各類現象,這不是一種很好的研究方法嗎?
正如瓦格納很早之前評論的,所謂自殺動機在統計上的反應,實際上是負責這類信息服務的官員觀點的反應,而這些官員在官僚系統里常常處於較低的地位。不幸的是,官方建立的事實,對任何認真觀察過的人來說,結論顯而易見,卻常常有缺陷,無法對官方處理的事實加以評價。不僅從既成事實中尋找答案,而是從其解讀和解釋中研究,多麼值得懷疑!找出現象的原因,總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學者需要調動一切觀察手段和實驗手段才能解決一個問題。目前而言,人類意志力是最複雜的一種現象。從幾個匆忙搜集起來的信息中,嘗試為每一特定案例找到確切原因。很明顯,這樣做的價值微小。我們認為,一開始人們通常歸因於絕望的因素,能在受害人的過去找到,再深入研究也變得沒有用。一個人酗酒,在家庭生活中不開心,或者在生意場上遇到煩惱都可能是原因。這取決於這個人是否在自殺的近期損失錢財、遇到麻煩或者犯酒癮。而那些不確切的數據不能作為解釋自殺原因的考量。
此外,這類數據即使更加可靠,也沒有太大用處,因為這樣找到的自殺動機,不論正確與否,都不是真正的原因。一個證據是,用這種方法,不論每種類型自殺絕對數字是多少,統計下來每種類型所占比例應該一致才行,然而事實恰恰相反,所占比例變化很大。從1856—1878年,法國自殺率上升了40%。而在1854—1880年薩克森自殺率上升超過100%(從547例上升至1 171例)。如今,在兩個國家中,在不同階段,每一種自殺類型所占比例保持一致。如表17所示。
表17 每年100起男女自殺事件中不同動機所占比例
續表
如果我們認為此處報道的數字僅僅大體相同,不必過分關注細微不同之處,結論事實上將變得更加穩定。但是對於每一種對自殺有影響的因素來說,保持相同比例,當自殺事件上升兩倍的時候,某一因素的影響也上升兩倍。不可能出現非常偶然的情況,即所有因素同時變得致命。所有因素取決於一個非常概括的狀態,這種狀態或多或少真實地反映出自殺的狀態。這也正是影響自殺數量變多或變少的原因以及自殺的真正決定因素。我們必須研究這種狀態,而不是在個人意識層面這一較遠的影響下,浪費時間。
勒古瓦給出了另外一個例子,更好地展示出了不同動機下的隨意行為價值。沒有什麼職業比農業工作和自由職業差異更大。藝術家、學者、律師、官員和法官的生活,無論如何都和農民找不到相似之處。因此,這兩種人自殺原因一定不同。目前,不僅把這兩種人的自殺任意歸為一類,而且認為兩種人中不同原因所占比重也一致。以下是法國1874—1878年間,兩種職業人群中每年不同比例主要統計:
農業 自由職業
失業、財產損失和貧困 8.15 8.87
家庭問題 14.45 13.14
愛情不順、嫉妒 1.48 2.01
酗酒 13.23 6.41
罪犯或輕罪犯自殺 4.09 4.78
身體上的疼痛 15.91 19.89
精神疾病 35.80 34.04
厭倦生活,不同類型沮喪 2.93 4.94
未知原因 3.95 5.97
合計 100.00 100.00
除了酗酒之外的這些數據,尤其是非常重要的幾項數字,在兩個縱列中差別不大。因此,如果僅僅考慮動機,人們可能認為兩組中自殺的原因出於同一種類但並不一定是同樣強度。然而事實上,農場工人和受過教育的城市人自殺的力量有很大不同,給出的影響自殺的原因常常僅是明顯的原因。這些原因僅是總體狀態的個人選擇,並非完全真實反映總體。這些原因可能揭示了人的弱點,於是外部環境的衝動找到了突破口讓個人毀滅。可是它們並不是外部環境本身,因此不能幫助我們理解。
因此,不必為英國和奧地利這些國家沒有搜集所謂自殺原因而感到懊惱。應該從另外一個角度來搜集統計資料。與之解決這些無法處理的道德詭辯,還不如仔細注意社會自殺伴隨物。至少,我們可以用一種規則來研究,避開不確定、無益處的研究數據。事實上,自殺學家們從沒有從這些數據上得出任何有用的東西。這些研究看上去似乎很有用並且提供特別保證,我們也只能偶爾引用它們。我們將試圖直接研究自殺產生的原因,不考察其在某些個人身上出現的形式。不必理會個體的動機、思想,我們應該直接研究不同類型的社會環境(宗教、家庭、政治社會和職業群體等)中自殺的情況。然後我們將回歸個人,只有這樣才能研究大體原因怎樣在個人身上發生作用並且產生自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