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論 · 第四章 仿效[1]

杜爾凱姆 《自殺論》
在研究自殺的社會原因之前,還有一個心理因素需要注意。這個因素關乎自殺的社會因素的根源,非常重要。這個因素便是仿效。 那麼仿效便是一種存在的心理學現象,出現在個體與個體之間,與社會聯繫無關。一個人可能會仿效和其完全沒有聯繫的另一個人或一個團體的行為,並且仿效產生作用的時候,無法在不同個人和團體之間建立聯繫。咳嗽、舞蹈動作和殺人衝動可能會在人與人之間傳遞開來,即使人們僅有偶然和短暫的機會與之接觸。不需要個體在知識和道義上有交匯之處,也不需要交換服務或說同一種語言。在仿效了他人行為之後,個體間也不會比以前更加親近。簡言之,人類仿效的方法就和模仿自然的聲音一樣,和模仿事物的形體一樣,和模仿非人類的動作一樣。由於後者不包含社會因素,那麼前者也不包括。仿效源於我們生活特質的一部分,而不是任何集體的影響。因此,如果說效仿影響自殺率,那麼集體因素的影響將部分或全部地取決於個人因素影響。 一 在探討仿效的諸多事實之前,我們得先給仿效下個定義。通常情況下,社會學家不加定義就使用這個詞。社會學家既不設定想要討論的事物的範圍,也不從方法論上加以限定。他們常常無意識地讓一個概念從原來設想的含義,延伸到其他類似的含義上。因此,概念也隨之模稜兩可,不易探討。如果不考慮一個概念可能潛在的其他方面含義來清晰定義,那麼在人們需要的時候,概念便變化多樣去適應人們論證的需要。這一點在仿效的天性中體現得淋漓盡致。 目前,這個概念同時適用以下三組事實: 1.發生在同一社會群體中,所有要素由於不同個體意識層面里同一原因或幾個類似原因,而以同樣的方式思考,並感受到同樣的東西。出現這種情況的所有機制都被冠以仿效之名。仿效隨之具有意識層面的品質。這種狀態為眾人同時感受並促使這些人模仿彼此的行為,並將這些行為相加,形成新的狀態。仿效在這個層面上指一種相互模仿,每個人向群體模仿,群體向每個人模仿。[2]有人說,「在城市嘈雜的聚合中,在革命宏大的場面里」[3]最易出現這種定義下的仿效。在這種情況下,最容易看清楚,人們如何共同通過相互間施加影響並相互傳遞影響。 2.仿效同樣可以指讓我們追求我們所屬社會和諧的衝動。在這種衝動的驅使下,我們採納周圍人的思想和行為。因此,我們遵循某些行為和習俗。由於現有習俗具有法律和道德教化意義,因此我們按習俗處事的時候,也遵從了道德。即使我們不明白習俗背後的道德含義,我們僅僅遵從習俗的社會權威而已。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仿效和習俗存在不同之處,取決於原形來自我們的祖先還是同輩人。 3.最後我們還要說說我們見到過的,或存在於我們認知中的行為。證實由於這種行為存在於我們生活中,或者我們都聽說過,有探討的必要。這些行為本身的特點並不讓人產生模仿的念頭。我們模仿這些行為並不是因為其與榜樣和諧一致,我們僅僅就模仿了他們。我們知道了它們,並不假思索地模仿了它。我們看到他人打哈欠,也打哈欠;看到他人笑,也笑;看到他人哭,也哭。因此,自殺的念頭也從一個意識層面傳遞到另一個意識層面。就像這種類似的模仿一樣,沒有其他原因,自殺的念頭便傳遞開來。 現在仿效的三種類型事實彼此差異很大。 首先,第一種定義不能和其他定義相混淆了。這種定義並不包含真正意義上的再創造行為,而是不同獨特狀態的集合或者至少處於多種原因的狀態。因此,「仿效」一詞不能用以說明這類情況,而失去了所有清楚的定義。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個情況。幾個男子聚在一起,經歷了同樣的事情,做出同樣的動作表達自己的情緒。我們可以看出,這些男子感受到的東西至少部分一致。那麼發生了什麼呢?每個男子想像出關於自己不完整的畫面。畫面傳遞出人群中每個男子不同的形象,每個男子具有和人群中其他人鮮明的區別。仿效並沒有發生作用。即使從外部來看,做出的肢體行為一致,但僅僅都是個人感覺到的印象。[4]然後發生了什麼呢?當這種情景出現在我的意識層面時,這些不同情景的代表以及我自己的情感相互交織,一種新的狀態出現,不是我自己的狀態,而是原來看到的人的狀態;不是拘泥於個體的狀態,而是更加自由的狀態。這是一連串前面經歷過的事情精妙的重現,並獨具個性。也可以不把這種事物間的聯合稱為仿效。除非仿效包含所有在意識層面具有一兩點相同之處的心智活動,並不斷混合融入成一個新的組合,相互吸引但保持獨特之處。的確,概念的所有定義均可存在。但必須知道,這種定義極其武斷並且容易引起混淆,因為它並不包含生活中常見的事物內涵。我們倒不如稱之為創造,而非仿效。因為各種力量集結,形成了新的事物。這也的確是人類心智具有創造力的體現。 有人說這種創造僅僅是原始狀態的強化。首先,必須存在數量上的變化。此外,不改變事物本質,事物數量變化也收效甚微。完全改變了本質的情感,變得比以前猛烈了兩到三倍。我們知道,事實上,群體中人們之間的互動可能讓人們從平和的市民,轉變成可怕的怪物。仿效的力量讓人轉變得真多!這個定義不充分。人們只能在模糊中想像,這個概念表現了個體在他人影響下,感受到模仿的力量。事實上,在這個層面上,並不存在模仿或複製。這是一種滲透,將一些狀態和另一些狀態融為一體,卻保持獨立特性:這便是集體狀態。 確切地說,如果一直有一位領導啟迪群眾去做該做的事情,這種狀態的原因可能稱為仿效,但是假設從未得以證實。並且現實中,很少出現這種情況,領導肯定是群眾的產物,並非讓群眾做某些事情的壓力。但是,即使到目前為止這種直接影響真實存在,和所謂相互效仿沒有聯繫,只是單邊的行為,因此在這個意義層面,仿效並不存在。我們必須仔細處理對概念造成混淆的意義層面。同樣地,如果人們認為集體包含擁有共同觀點的人的集合,人們並不是由於自然而然的衝動集合,而是因為強制力量,這種說法確實正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甚至認為,雖然個人意志並非在某種程度受到限制,但不存在個人意識。可是由於這種限制源於獨特力量,這種力量存在於日常行為和信念之中,一旦形成,便屬於上述有名的次級範疇。因此,讓我們來驗證一下,看看什麼情況下能稱為仿效。 但至少這種觀點和前人相比,考慮了複製的因素。在以下對一種行為或者習俗的觀察中,這個人每天都做他人做過的事情。但是定義本身暗含這種重複並不是所謂仿效的本性。一方面,贊同之情不讓我們傷害同輩的感情,除非要終止彼此的關係;另一方面,對集體處事方式和思維方式的尊敬之情,給了我們直接或者間接的壓力。集體讓我們避免紛爭,保持尊敬。這種行為並非複製。我運用知識做出這些行為。我們這樣做是因為我們喜歡這樣做,而不是由於某種強制力量去做,或做了能得到某種好處。我們這樣做,並不僅僅因為別人這樣做了,而是這樣做才有了一張社會郵票,增添了便利。如果不這樣做便嚴重地受不便因素折磨。由此說來,出於尊敬和恐懼而做出的行為並不是仿效。無論時代如何進步,這些事實和我們以往的認知差別不大。由於存在一種繼承下來的品質,於是這些事件產生了。這種品質讓我們覺得有必要做某事。但是在習俗面前,我們通常想反抗而不是遵從,可還是以同樣的方式行事。這是由於某種內在的品質讓我們覺得應該這樣做。當然在兩種情況下,我們的動機不一樣,但是心理機制完全一致。在每一種情境中,心智運轉作為行為代表和執行的一部分參與進來,形成清晰的或模糊的、迅速的或緩慢的對任何核心特點的認識。我們遵從我們國家道德和行為準則的方法各具特點,[5]因此通過機械的模仿性的重複,讓我們重塑我們看到過的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差別,就是特意理性行為與任意反射的差別。前者具有某種動機,即使並沒有清晰表明動機;而後者沒有動機:直接來源於看見的行動,不經過大腦為中介轉化。 簡言之,加以清楚考慮,我們不能用同一個名稱來定義這個過程。集體情緒在集合中產生出來,引起聯合的原因是常見和傳統的行為。最終讓巴洛奇睡覺,並把他們丟進水中的,是他們其中一個人。分享共同情感是一件事情,聽從權威觀點是另一件事情,自動重複他人的行為又不一樣了。第一種情況里,複製不存在;第二種情況中,僅有邏輯運算[6]形成含蓄的或者外顯的複製行為,並且構成現象的本質。二者因此不能定義為複製。只有第三種情況下,包羅萬象。這種情況綜合廣泛:新的行為僅僅是原來行為的迴響。行為不僅能夠複製,而且複製產生的原因外在於行為。只是行為的外部總體特徵讓我們這些模仿的個體處於某些特定情境之中。如果不能清晰表現這些事實,仿效概念便無法成立。我們可以這樣說:如果最先做出某種行為的人,從他人類似的行為中學到的,那麼這便是一種仿效;在陳述和執行之間,不存在帶有行為本質特徵的明確或者含蓄的運轉機制。 因此,如果我們問,仿效如何對自殺率施加影響,我們必須從這樣一個層面運用這個概念。否則,我們可能錯誤地用一種動詞短語對概念加以解釋。事實上,如果我們把某種行為和思想稱為仿效,那麼仿效能夠解釋它們,並且在說仿效這個詞的時候,已經包含了我們想要表達的所有意思。事實上,只有在自動產生某物的過程中,仿效具備這樣的特點。這樣,由於所有結果出自仿效性蔓延,仿效本身有足夠解釋力。[7]如果人們遵守一種習俗,也就遵守了一種道德規範。順從存在於這種行為的本質中,也存在於這種習俗某些特殊品質里,存在於文化激發的情感中。因此,這種行為涉及仿效;我們僅知道我們複製的東西並不新穎。我們完全不知道為什麼選擇產出,為什麼產生了他們。由於存在某些集體情緒以及一些我們僅僅能大致描繪和推測的集體情緒,這個概念並不能取代對複製過程的分析。[8]因此,混用這個概念可能被認為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種方法,或者方法的一部分。但這只是在隱藏概念真實含義情況下成功運用。 在定義效仿之後,才能視之為一種自殺的心理因素。實際上,所謂相互效仿,由於極具共同情感的合力,真是一種具有社會屬性之現象。重複文化習俗與傳遞文化傳統都是由社會原因造成的類似結果。它們產生於特定自然環境和植根於具有某種集體信仰的特殊環境中,並因此而發生作用。因此,截至目前,正如認為自殺由一種或多種這些方面因素造成,也認為仿效不取決於個人因素,而取決於社會因素。 解決了定義的問題,我們來看看仿效的實例吧。 二 自殺的念頭可能通過傳染的方式傳播開來。我們也提到過,在走廊上15人相繼上吊自殺,以及著名的布倫哨兵事件,幾名哨兵在極短時間內相繼自殺。這類事件在軍隊中並不少見:1862年發生在駐普洛萬的第4輕騎兵營里,1864年在第15輕騎兵營里,1868年在駐蒙彼利埃(Montpellier),後駐尼斯(Nies)的第41輕騎兵營里等。1813年,在聖彼埃爾—蒙若這個小村莊裡,一名婦女自己吊死在樹上,不遠的地方,另外幾名婦女也做出同樣的行為。皮內爾談到,一名神父在埃唐普附近自殺;幾天後,另外兩名神職人員自殺了,幾名在俗教徒也仿效了這種行為。[9]卡斯特爾呂勳爵跳入維蘇威火山口中時,他的幾位同伴也這樣做。雅典的泰門之樹家喻戶曉。很多人觀察到在監獄裡此類事件頻繁發生。[10] 然而,有一些歸因於仿效的事情,另有原因。這些事件顯然和所謂自殺包圍有關。約瑟夫說,猶太人和羅馬人戰爭時期,在猛攻耶路撒冷時,一些被圍攻的人用自己的雙手殺死自己。更奇怪的是,40個躲避於地下的猶太人,決定自殺,並互相執行。正如約瑟夫(Josephus)所言,桑索斯人被布魯圖斯人(Brutus)包圍之後,「男女和孩童,亂沖亂闖,狂怒著想死。然而沒有辦法達到死,正如這些人也沒有辦法為生做出點什麼來。布魯圖斯人費了不少心思,拯救其中一部分人」。這類群體自殺事件並非僅僅起源於一件或兩件個人事件,並不斷重複。這些事件更像起源於群體決心,一種純粹社會共識,而不是個人衝動傳染。這種自殺念頭並非起源於某一人,並蔓延開來;而起源於整個群體,起源於一種對全部人來說都很絕望的境地,於是集體決定死亡。這類自殺事件均產生於社會群體事件中,不論這些群體本質怎樣,都在相同壓力下做出了相同行為。由於受到同一熱烈衝動驅使,群體便很容易達成了一致的共識。如果採取更系統的方法並且行為更加深思熟慮,那麼大體上達成的結論將更加相同。單獨一人,便構不成仿效。 我們可能認為這和其他類似事件一樣啊。可是,埃斯基羅爾說:「歷史學家認為秘魯人和墨西哥人受到宗教因素的強烈影響,大量自殺。與其說這些人死於殘暴征服者的寶劍和步槍下,不如說死於自己之手。」為了在更廣闊範圍內弄清仿效之誘惑,不能僅探討發生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的大量自殺事件。因為人們可能在社會大環境影響下,形成集體心理,造成多種自殺行為。最後,讓這個術語變得更加精確並且將道德上的流行和傳染區分開來,是一件有趣的事情;流行的行為是一種社會現象,由社會因素造成。而傳染僅或多或少是個體受某些影響做出重複行為的現象。[11] 一旦人們認可這種劃分,便不再把眾多不合理事例歸於仿效。或許,沒有其他現象比它們更具有一旦觸及就染上的性質。即使是殺人的衝動也沒有這麼容易傳播。讓這些事件傳播的原因自然不會頻繁出現,仿效所占的比例大體上也沒有那麼明顯。和常見觀點相反,由於自我保留的本能對同樣影響做出更少的反抗,它在意識里較根本性道德元素紮根得淺。如果這樣,那麼本章開頭提出的問題,並未得以解決。自殺可能並沒有遵循這樣一種先決原則,即從一個人傳遞到另外一個人。這種傳染特性具有社會影響,和我們研究主體即社會自殺率有關。無可否認,自殺可能僅僅帶來影響個體的零星後果。因此,以上觀察現象並不能解決這個問題,但它也使問題更加清晰。如果如前所述,仿效確實本質上是某種社會現象的溫床,那麼它就應該、特別是在自殺這個問題上,顯現出某種影響。因為它不能在其他領域擁有更多影響。因此,自殺幫助我們通過決定性經驗證實,由仿效引起的真實狀況。 三 如果存在仿效影響,那麼其影響應該分布於所有地理範圍內的自殺案例中。在某些案例中,一個國家或地區比例上的特點,可以說能在當地案例中得以體現。我們必須用系統的方法求助地圖,找到答案。 一些作者認為,當人們看到兩個或兩個以上部分有同樣強烈的自殺傾向時,就歸因於仿效。然而,這種同一區域內的傳播,也可能源自某種原因導致自殺出現,可能由於導致自殺出現的環境在整個區域內是一致的。必須確保仿效引起了自殺念頭的傳播,人們得在不考慮環境出處的情況下,考察仿效。考慮地區性因素而非個人因素。正如我們指出,由於模仿性傳播僅存在於模仿的實踐中。而模仿性傳播本身自動決定其創造的行為,不需要外接事物的幫助。我們需要一個和人們常用標準相比略顯簡單的標準,來證實仿效在調查現象中所占比例。 首先,如果沒有仿效之模型,仿效行為肯定無法存在;如果一種傳染現象,找不到釋放最大烈度的中心傳染源,也無法構成傳染。自殺傾向也不能平白無故地從社會的一個部分傳遞到另一個部分,除非觀察面覆蓋某些輻射區域。那麼這些傳染中心以什麼作為象徵呢? 第一,和所有存在的部分相比,它們必須對自殺具有更強烈的影響;在地圖上,它們和臨近區域相比顏色要更深。自然而然,由於仿效和造成自殺其他原因同時出現,關於仿效的案例一定更多。第二,對於扮演一定作用的中心部分,要證明周圍事物對其施加影響的合理性,每一個必須成為周圍地區的焦點。顯然,對於沒看到的事物,仿效也無法施展作用。其實有很多例自殺案件,可人們未加注意,所以也沒有存在過一個效果,無法得以複製。因此,人們的目光完全可能集中在地區生活的某一個重要方面。換言之,在首都和大城市,傳染現象最多。預計在這些地方,有更多仿效事件。在這些地方,仿效傳播力量受到大城市道德權威影響,得以加強,給自身行為以極大擴張力量。因此,在任何地方,仿效都產生社會影響。最後,在同等情況下,榜樣的力量隨著距離增加而消減。和中心相距越遠,受到的影響越弱。相反也成立。自殺地圖必須至少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具有哪怕部分和仿效有關的概括力。始終有人懷疑這種地理分布,與引起自殺的生活條件分布正相關。 建立這些規則之後,讓我們來分析它們。 目前,從和法國相關的風俗地圖中看出,自殺率僅以省為單位標出,不足以支撐我們的論證。從中我們無法觀察到仿效的作用,而在一個省的不同區域觀察仿效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此外,一個自殺案件比較多的區域(郡),可能人為提高或降低一個省的自殺平均水平,使得該省自殺率和臨省以及其他省相比,表現出表象斷裂,而隱藏一種真實斷裂。最後,從這個角度觀察,大城市的影響很容易受到忽略。因此,為研究這個問題,根據1887—1891年的數據,我們基於區域畫了一幅地圖,得出了很多意想不到的結果。 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位於以前的法蘭西島北部大量的地區,但如今已延伸到香檳地區和洛林地區。如果是仿效施加的影響,那麼其焦點應該是在巴黎,這是整個地區內的顯著中心。事實上,人們常常估摸著仿效受巴黎影響:蓋里甚至指出,在法國任何地方(馬賽除外),人們越往巴黎走,自殺數目增長得越快。但由於各省地圖上,各區域地圖與這種結論並不吻合,那麼各省地圖無法證實這一結論。事實上,塞納郡和其他臨郡相比,自殺率較低。這個郡每百萬平方米僅有471名居民,而庫洛米耶有500名,凡爾賽有514名,默倫有518名,莫縣有525名,科爾貝(Corbeil)有559名,蓬圖瓦茲(Pontoise)有561名,普羅萬有562名。即使與之毗鄰的香檳郡也遠遠超出了塞納郡的自殺人數:蘭斯有501名,埃佩爾內有537名,奧布河畔阿爾西有548名,沙托蒂埃里有623名。在勒魯瓦博士(Dr.Leroy)的《塞納—馬恩省的自殺》(Le suicide en Seine-et-Marne)中,已經注意到了,M區域相對於塞納省自殺更多[12],真是讓人驚訝。以下是他給出的數據: 1851—1863年 1865—1866年 莫城區 每2 418名居民中1人自殺 每2 547名居民中1人自殺 塞納郡 每2 750名居民中1人自殺 每2 822名居民中1人自殺 該作者不僅探討了莫城區,他也說過在同一郡內有166個鎮,自殺比巴黎頻繁。這就是次於刺激中心形成的一個奇怪自殺中心。但是除開塞納省外,再也找不到其他輻射中心了。更難說巴黎受到科爾貝和蓬圖瓦茲的影響。 再往北邊走一點,仿佛置身於另一個區域,分布情形和諾曼底差不多,自殺分布並非均衡分布,並且顏色較深。如果這是傳染性擴張的結果,那麼魯昂這個重要的省會城市是一個中心。如今,該地區兩個地方自殺分布最廣,即紐特爾(每百萬居民中509人)以及蓬奧德邁(537人),它們分布並不具有連續性。然而這個省的道德建構並非受之影響。 再往東南方向走,沿著地中海沿岸,我們找到一塊從羅訥和最遠處到義大利邊境的狹長地帶,在這裡自殺數量也很多。這兒就是國際大都市馬賽,一個美好的時尚之都。然而受自殺侵襲最為嚴重的區域為土倫和福卡爾基耶。但是沒有人願意說馬賽是受了這兩座城市的影響。在西部沿海,有狹長的兩個夏郎德省。雖然坐落於夏郎德省的昂古萊姆這個城市比羅什弗克更大,但只有羅什弗克這個區域顏色深。大致上,有很多類似情況,顏色深的城市,並不是區域內最主要的城市。在孚日郡,雷米爾蒙超過埃皮納勒;在索恩省,是冷清的格雷而不是沃蘇勒;在杜省,是多勒和波利尼,而不是貝桑松;在吉倫特省,不是波爾多,而是拉雷奧勒和巴扎;在曼恩—羅亞爾省是索米爾而不是昂熱;在薩爾特省是聖加來而不是勒芒;在北部省份是阿維斯納,而不是利爾等。然而在所有例子中,區域內的城市都沒能超過首都,包括區域內最重要的城市也沒有。 再繼續這種省級之間或者鎮與鎮之間的比較,將變得有趣。可惜,沒有整個國家以鎮為單位的自殺地圖。勒羅依博士在其論文專著中,繪製過塞納—馬恩郡自殺地圖。勒羅依博士整理了這個郡所有鎮的自殺率,從名單上第一個鎮說起,他得出以下結論:位於名單首位的,是頗為重要的拉費泰蘇茹瓦爾(La Fert é -sous-Jouarre)(4 482人),排124位;莫城區(10 762人),排130位;普羅萬(7 547人),排135位;庫洛米耶(4 628人),排138位。這些排名甚至表明了這些鎮所占地理位置,比較這些鎮的排名,也說明了這些鎮受到了同樣力量的影響。[13]離巴黎非常近的拉尼(3 468人)排名僅219位;蒙特羅福約納(6 217人)排在第245位;楓丹白露(11 939人)排在第247位……最後,該省主要城市默倫(11 170人)只排在了279位。相反,我們查看排在名單前面的25個鎮發現,除了兩個鎮之外,[14]其他鎮人口都少。 我們也能在法國以外發現類似的情況。在歐洲部分地區大量出現自殺現象,包括丹麥和德意志中部。如今在這片自殺率高的廣大區域裡,薩克森王國位居首位;薩克森每百萬人口中311人自殺,薩克森—阿爾騰堡公國緊隨其後(303人自殺),而布蘭登堡僅204人。這兩個小州並不是德國的重要中心。德勒斯登和阿爾騰堡也無法與漢堡和柏林叫板。所有義大利省份中,博洛尼亞和里窩自殺率最高(88和84);據莫塞利1864—1876年統計數據,米蘭、熱那亞、都靈和羅馬的自殺率距平均自殺率不遠。 簡言之,從所有自殺地圖中,我們都能得出這個結論,自殺並非基於某個輻射中心,並且距離中心越遠,影響越小。自殺大體存在於均值體中,並且不存在某個中心。這種結構揭示出,仿效並未施加影響。這僅僅表明,自殺並非受限於當地不同城市間的環境,而且受到某種大致本質的影響。那麼在這些地方,並非存在仿效者和仿效行為,只是由於原因上相對一致的條件,於是出現了相對一致的效果。有了先前很多評論鋪墊,自殺本質上由社會環境某種狀態決定,也變得更易理解。因為社會環境在相當大的範圍內保持大體構造。因此,無論何處,都是一樣,無須仿效,社會環境施加影響。這就是自殺率在同一地區處於相同水平的原因。另一方面,由於產生自殺的原因擴散得並不均勻,無可避免,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時有變化。正如我們論述過的從一個地方到相鄰地方,自殺率發生了變化。 每當社會環境突然出現轉變時,自殺率也突然出現很大改變。這也是以上解釋的論證。社會環境的影響不可能超越自然的界限。一個國家也絕不會由於幾個榜樣的作用而將自殺的影響傳給鄰國,除非鄰國也具備相同或相似的條件,讓這種影響發揮到極致。因此,我們也提及過,在德國,自殺具有地方流行性。我們稍後會談到新教是這種獨特狀態的主要原因。 然而三種宗教是總體規律的例外:萊茵河沿岸諸省,巴伐利亞(Bavaria),特別是巴伐利亞的斯瓦本,最後是波森。這些德國的地區總加起來每百萬人口不超過100人自殺。在地圖上,它們看起來像三座遺失的島嶼,它們輪廓清晰,周圍部分顏色都更加暗。這三個地區都信仰天主教。因此,十分強烈的自殺之風到了這個地方,找不到生存的環境,於是消停下來。同樣,整個瑞士南部也信天主教;所有新教元素聚集於北部。從地圖上對比這兩個區域,人們會覺得它們歸屬於兩個不同的社會。儘管這兩個區域相互毗鄰,並且聯繫不斷,但在自殺率上很不一樣。一個區域自殺率高,而另一個區域自殺率低。同樣,在瑞士北部,盧賽恩、烏里、翁特瓦爾登、施維茨和楚格等信仰天主教的地區,每百萬人口中自殺者少於100人。而這些地區周圍信仰新教的地區,自殺率更高。 我們相信,另外一個實驗也許也能作為論證。道德傳染只可能通過兩種方式傳播:通過口口相傳模範事件,也就是所謂公眾報道或者報紙傳播。通常情況下,後者是一隻強有力的傳播工具,卻常受指責。如果仿效確實在自殺中發揮其作用,那麼隨著各地區報紙影響力的強弱,自殺率會有所變化。 不幸的是,報紙所扮演的角色難以測量。測量指標並不是報紙的發行數量而是其讀者數量。像瑞士這種報紙力量相對分散的國家,由於每個地區有自己的報紙,報紙數量很多,可是每種報紙讀者都少,報紙的效力有限。與之相反,一些日報如《倫敦時報》(London Times)、《紐約先驅報》(the New York Herald)以及法國《小報》(the Petit Journal)等,公眾影響力大。看上去,只有在人口集中地區,報紙才能施加大量影響。因為每個地區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對於區域以外發生的事情,產生的興趣和投入的熱情就小了。距離遠的地區發生的事,知道得少並且了解粗略。因此,能刺激仿效的榜樣事件也較少。很不一樣的是,在當地環境層面,大型報紙每天報道所有發生在本國和鄰國的重大事件,從各個不同視角報道這些新聞,這些報道施加的影響互相疊加。然而,人們當然無法比較不同歐洲報紙的讀者群,尤其無法預知這些當地新聞的特點。然而,不必正面論證,我們懷疑法國和英國在這兩個方面不及丹麥、薩克森甚至德國的很多地區影響大。然而,自殺率在法國和英國相對高很多。我們也沒辦法說在法國南部,人們讀報紙小於羅亞爾河以北,但是兩個地區自殺率的區別廣為人知。我們並不希望不發論證的事實能在支撐我們觀點上起多大作用,然而我們相信這也是值得注意的一點。 四 簡單地說,自殺的傳播是從個人到個人。仿效似乎無法傳播自殺的念頭,也無法影響自殺率。仿效可能或多或少增加個人自殺案件,但是無法使社會不同類型自殺呈增長趨勢,也無法增進社會小群體內自殺趨勢。其輻射影響常常非常有限,甚至說斷斷續續。影響要達到某種限度,往往十分局限。 還有一個原因能解釋為什麼仿效的影響在統計數據中顯現不出來,且這一解釋更具有概括性。這是由於,僅僅仿效發生作用,無法對自殺產生影響。除了極少說得上「觀念固化」的例子,想一下某種行為,不足以讓一個成年人做出類似行為,除非這個人本身就有這種想法。莫塞利寫道:「我常發現,對於心智健全的人,無論仿效的力量多麼強大,了解或熟知異常犯罪案件,並不能激發這些人做出同樣的行為。」[15]同樣,莫羅·德·圖爾大夫認為,他的觀察證實了仿效性自殺僅僅在強烈易感的人群中發生。[16] 確切地說,由於這種易感的傾向本質上取決於這個人機體原因,他認為如果不從源頭上找原因,不承認其來源於不合理並且非常奇特的原因,很難解釋這種現象之前提到過的15位病人全都相繼受到神經衰弱的影響,多麼不可思議!軍隊中和監獄裡的傳染事件也是多麼難以置信。一旦知道自殺傾向可能由社會環境創造,這些事實就變得不那麼難以解釋了。那麼這些環境並不是兵營、監獄或者一大群有同樣內心煩惱的人中任何一種環境,而是人們共同生活的一般環境的影響。事實上,在監獄和兵營里,存在一種集體狀態,像最殘暴的精神疾病一樣,直接把獄犯和士兵推到自殺面前。有一個例子出現,中止了衝動爆發。這件事情本身並不創造衝動,如果這件事情不存在,也無法施展效用。 於是,可能有人說仿效並不是自殺產生的本源因素,當然這其間存在少量例外。仿效僅僅展示了催生出某種行為的狀態,並且可能即使仿效不施加影響,這種自然狀態仍然可能施加影響。因為要使如此小的一個念頭變成行動,個體本身應該具備強烈的易感性。於是,仿效本身並不施加影響,並且仿效的作用是非常微小的,自殺行為中看不出仿效作用的痕跡也不足為奇。 可以用一個實際的推論來做一個總結。 有一些作者,認為仿效是其本身無法掌控的一種力量,要求禁止一切報紙刊登關於自殺和犯罪的消息。[17]這種禁止刊登行為可能能少量減少當年自殺總數,但是不能改變自殺率。由於群體道德狀態並未受之影響,集體傾向的力量並沒有改變。地方立法者,考慮到這種做法在抵制對公眾宣傳造成威脅的嚴重問題上,可能取得微小進步,也許會猶豫著採取專家的這種建議。事實上,影響自殺率和他殺率增長的並不是談不談它們或者如何談它們。在避開談自殺和他殺的地方,對二者的避諱之情深入人心,抵消了個人自殺的傾向。但是相反,在社會道德衰弱的地方,不確切的狀態放縱不道德行為,是不道德的行為在人們的談論中隨處可見。人們想掩飾不道德行為,反而欲蓋彌彰。那麼,事件本身並不危險,危險的是由社會寬容或冷漠造成的劇變。 這一章主要想展示認為仿效是集體生活主要原因的理論的不足之處。沒有什麼事比自殺這事更容易傳播了,這種傳播對社會自殺沒有影響。如果說在這個例子裡,仿效並沒有受到社會影響,那麼在其他例子裡,就更不會受到影響了;把影響歸因於仿效便只能停留於想像了。在狹小的範圍內,這也可能引起某個思想和行為的重複。但是這種影響不夠深入,難以觸及社會的靈魂。由於集體狀態高度一致並且很早以前就具有優越性,很難由於個體革新得以改變。個人畢竟只是個人,怎能強大到讓一個社會按自己的意圖發展?如果我們僅僅像原始人構想心理世界一樣,粗糙地構想社會世界,而不顧所有科學感應,我們不得不自覺地承認社會現象和產生它們的原因並不相稱。我們甚至不能停下來去考慮一個概念,雖然非常簡單,但同時和思想本源法則矛盾。我們不再相信動物學中的物種僅僅是不斷通過遺傳延續下來的個人變體。[18]同樣難以承認,一個社會事實僅僅是普遍的個體行為。這種普遍行為可能是由於某些盲目的傳染行為或其他行為導致,是最難以接受的。我們甚至需要為人們不斷討論某個假設的行為感到驚訝,這種行為除了受到一些嚴厲的反駁外,從未取證過。由於沒有人展示出來,仿效是一種社會事實的確切狀態,或者仿效這一個要素就能影響社會事實。人們僅把這一假設當成某種格言說說而已,含糊地從形上學的角度考慮。但是,有些人公然避開規律性必要證據去研究,只有避免這種武斷研究方法時,人們才會認為社會學是一門科學。 * * * [1]參考書目:呂卡(Lucas):《論有感染性的效仿》(De l'imitation contagieus),巴黎,1833年;德斯皮納(Despine):《論道德的感染》(De la contagion morale),1870年;《論效仿》(Del'imitation),1871年;莫羅·德·圖爾(Moreau de Tours)(保羅):《論自殺的感染》(De la contagion du suicide),巴黎,1875年;奧布里(Aubry):《謀殺的感染》(Contagion du meurtre),巴黎,1888年;塔爾德(M. Tarde):《仿效(激情的規律)》(Les Lois de l'imitation),《刑罰的哲學》(Philosophie pénale),第319頁,巴黎,F.阿爾康書店;科爾:《犯罪與自殺》,第207頁後。 [2]博爾迪埃(Bordier):《各種社會的生活》(Vie des sociétés),巴黎,1887年,第77頁。塔爾德:《刑罰的哲學》(Philosophie pénale),第321頁。 [3]同塔爾德上書,319—320頁。 [4]在把這些印象歸於仿效的時候,我們是否能夠說這些印象僅僅複製了是他們想表達的狀態?首先,這是從一個過時理論中得出的一個非常粗糙的比喻,難以使人接受。同時,如果我們將這種情況定義為仿效,那麼必須讓我們不假思索就覺得這就是仿效。否則我們會覺得,這是在運用同樣的比喻創造出想指證的東西。因此,所有心智活動都成為仿效的一種。 [5]在這些例子中,通過模仿性仿效,一種行為或傳統確實可能得以傳遞,但並不是以一種行為或傳統等方式傳遞。 [6]確有所謂邏輯仿效。見塔爾德:《仿效的規律》(Lois de l'imitation)第一版,第158頁。邏輯仿效產生服務於特定結果的行為。但是,這種仿效很顯然和仿效衝動沒有關係;一種事實相關的現象必須和另一種事實相關的現象仔細區分,並形成不同解釋。另一方面,正如我們說過,行為仿效和習俗仿效,雖然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邏輯,但是和其他仿效一樣具有邏輯性。 [7]然而,我們稍後會看到,仿效本身便只能在極少數情況下做出充分解釋。 [8]我們必須承認,對此了解還很含糊。這些要素在集體狀態下如何結成,這些要素是什麼,這種主導狀態如何產生?這些問題非常複雜,只有通過內省,才能得以解決。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多方面試驗與觀察。目前還無人達到。我們對於精神狀態依照何種法則運轉以及怎樣運轉知之甚少;我們對於群體非常複雜的聚合機制知道得更少。我們的解釋,僅僅是一些比喻。因此,我們的話語並不是這種現象的確切表達。我們嘗試揭示是否有仿效以外的因素存在其間。 [9]詳見勒古瓦的著作,第227頁。 [10]埃布拉爾德著作中有類似記載,見第376頁。 [11]稍後會看到,在每一個社會中,總是存在以自殺形式體現的集體性情,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這和所謂流行有區別,其更加漫長,並且是社會道德性情的正常組成因素。流行也是一種集體性情,但由於它源於不正常並且通常來說短暫的原因,很少顯現出來。 [12]《塞納—馬恩省的自殺》,第213頁。據本書作者說,在1865—1866年間,馬恩省和塞納—馬恩省的自殺率都超過了塞納省。該作者說馬恩每2 791名居民中有一人自殺,而塞納—馬恩每2 768名居民中有一人,塞納每2 822名居民中有一人。 [13]當然,毫無疑問受到了仿效的影響。在該郡有三個主要的鎮,地位差不多重要,在排名上卻被許多郡隔開了。所有這些比較表明,同樣規模或者生活環境足夠相似的社會群體,不必刻意互相影響,自殺率相近。 [14]《塞納—馬恩省的自殺》,193—194頁。位於名單頂端的是一個小鎮(萊什),每630名居民中有一人自殺,或者說每百萬人口中1 587人自殺,是巴黎自殺率的四至五倍之多。塞納—馬恩省也沒這麼多自殺案件。我們要感謝特萊維勒的勒古皮爾大夫,為我們提供以下三個非常小的鎮子的信息:維萊維勒(978人)、克里克伯夫(150人)和佩納德皮(333人)。在14年和25年的時間裡,計算出的階段自殺率分別為每百萬人口429 800人(先前的錯誤已經更正),以及1 081人。當然大城市肯定比小城市自殺率多。但是這個命題只有在較大範圍內研究才是正確的,並且具有很多例外。此外,先前與之相反的事實,可能與之一致。我們只能承認,大城市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會更多地受到自身影響,其自殺率也更多受到自身影響。因此,這些城市廣泛分布於自殺率高的地區,但是都未能在區域內形成獨斷地位。相反,在自殺數上的地區,這樣的城市也少。當然,這樣城市的存在,也讓自殺數目原本較少的城市,自殺數目稍微多了點。因此,這些地區平均自殺率雖然偶有例外,但是大體高於國家自殺率。 [15]《精神病論文集》(Traité des maladies mentales),第243頁。 [16]《論自殺的傳染》,第42頁。 [17]奧布里:《兇殺的傳染》,第一版,第87頁。 [18]見德拉熱:《原生質的結構和各種遺傳理論》,巴黎,1895年,第813頁及後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