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論 · 第二章 自殺與正常的心理狀態、種族和遺傳
還有一種可能,自殺傾向取決於個體本身,而不是不正常精神狀態。自殺可能純粹源於心理原因,而沒有波及神經系統。人會不會由於某種心理狀態選擇自殺,而不是由偏執狂、某種精神錯亂或者神經衰弱造成?還有一種可能,正如多部關於自殺的著作中所說,[1]每個種族都有自身自殺的特點。因為種族通常由身體和心理因素的差異劃分的。如果說自殺因種族而異,那麼自殺和身體因素就有密切聯繫。
這種聯繫真的存在嗎?
一
首先,什麼是種族?不僅外行,就連人類學家本身也在很多層面用「種族」這個詞,因此定義顯得尤為重要。在解讀種族的不同版本中,可以看出兩層基本思想:相似的觀念和血緣的觀念。在眾多學派的不同觀點中,占主導地位的有一兩個。
目前,人們理解種族為具有相同特點的個體集合。而這些特點來源於同一祖先。無論何時,在同一因素的影響下,同一有性世代中一個或幾個人表現出來的特徵,讓他們和其他人不同。這些不同之處並沒有在下一世代消失,反而通過遺傳增強了,於是種族出現。順著這層意思,德·卡特勒法熱(M. de Quatrefages)如此定義種族:「種族是同一人種個體集合,通過有性世代的方式,傳遞原始變化特點。」[2]由此可知,種族和人種有差別,同一人種內,產生不同種族的原始夫婦,本身來源於一對夫婦。這種定義的局限性顯而易見,且由產生種族的血緣關係定義。
不幸的是,如果接受這個定義,種族的存在與地域只能在歷史學和民族志領域建立研究價值,這樣一來,研究結果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這樣研究起源問題,只能研究不確定的可能性。此外,不確定是否有符合這種定義的種族存在;由於人類遷徙,各個人種都來源於不同祖先。沒有定義給出,很難去尋找不同種族自殺的關係。因為沒有人能說得清楚種族的來龍去脈。再加上,德·卡特勒法熱先生的定義錯誤預判了目前科學上尚未解決的問題。他的定義建立在這樣一個假設上,種族特點通過進化方式形成,通過固定在個體器官上遺傳下去。這種假設受人類學「多元發生說」學派挑戰。這個學派認為,並不像《聖經》中所說,人類從一對夫婦發源,而是同時或相繼出現在全球不同角落。由於這些原始的祖先相互獨立形成於不同的環境中,最初形成階段就不同,因此隨之發展出不同種族。因此,主要種族並不是由後天不斷獲得的不同之處形成,而是在一開始就具有不同特徵。
由於這個大問題仍未得到解決,將血緣和親屬觀念引入種族概念有失合理。最好依據直接屬性定義種族,避開起源整體問題,僅用兩種屬性來定義種族。首先,種族是一群彼此相似的個體。可是有共同信仰和共同職業的人也是如此,因此種族的相似性是可以遺傳的。無論種族如何起源,都遵循可通過遺傳傳遞這一特性。由此,普利夏爾寫道:「無論這些特點起源何處,種族是具有或多或少特點的個體集合,這些特點能通過遺傳傳遞。」布洛卡有過類似的定義:「種族體現了人類的多樣性,表明不同個體間或多或少直接親屬關係,非決斷地也非消極地決定了不同個體間的親屬聯繫問題。」[3]
如此,種族的定義便得以解決,但種族的運用非常廣泛,因而變得有些模糊。種族不再僅代表人種里最主要的分支,而是天然的或者相對不變的每一種人性劃分。事實上,從這個觀點來看,每個國家的成員,長達世紀之久的互相交融關係,體現出部分遺傳性相似,變構成種族。因此,人們常說拉丁種族和盎格魯—薩克森種族等。這有從這個方面定義,種族才是歷史發展中真實而鮮活的因素。在民族交融和歷史融合方面,最初和最基本種族最終相互交合併幾乎失去了原始的所有個性。如果這些種族還沒有消失,至少在相互間部分融合中,只能看到種族模糊和分散的特徵,這些特徵已不具有獨特之處。如果人種僅僅由根據身高和顱腔結構數據劃分,數據準確性不夠,在研究這一現象社會影響的時候,持續意義和確定性不足。種族,人種中的一個小類別,由於更多是人類歷史的產物,而不是大自然的產物,其定義範圍越狹窄和越專業,在歷史上越能扮演其應該扮演的重要角色。但離客觀定義還差得很遠。比如,我們拉丁種族和盎格魯—薩克森種族的差別知道得很少。每個人都根據自己所知談論這些差別,但鮮有科學依據。
這也提醒社會學家,在研究種族對社會現象影響的時候,必須非常仔細。要解決關於不同種族的類似問題,必須弄清楚不同種族之間的差別。也許人們必須小心對待這個問題的原因是,在人類學上,種族一詞根本無法和任何確切的事物對應。從一個方面,可以確切地說,原始的種族只具備古生物學旨趣。另一個方面,如今種族的定義更加狹窄,是用文明而不是由血統聯繫著的民族或民族社會。如此構想,種族和國籍具有很多相似之處。
二
我們不妨承認,能在歐洲找到種族,他們由不同民族組成,具有能和他類區分開的特徵,並且同意外界冠以其種族之名。莫塞利將這些種族分為四類:日耳曼族,包括德意志人、斯堪的納維亞人、盎格魯—撒克遜人、佛蘭芒人(the Flemish);凱爾特—羅馬族(the Celto-Roman),包括比利時人、法蘭西人、義大利人和西班牙人;斯拉夫族(the Slav type)和烏拉爾—阿爾泰(the Ural-Alta type)族。由於最後一個民族自殺率低,難以判斷其與歐洲自殺之間的聯繫,我們只是象徵性提這個民族。事實上,只有匈牙利人、芬蘭人和俄國一些省與自殺有關。其他三個種族據自殺傾向以從大到小排列:第一位日耳曼民族,其次是凱爾特—羅馬族,最後為斯拉夫族。[4]
真的是種族的不同影響了自殺傾向嗎?
有一種假設似乎說得通,同一個種族的人,自殺強度相同。可是,屬於同一種族不同國家的人自殺強度差異最大。總體上說,斯拉夫人自殺傾向弱,而波西米亞人和摩拉維亞人(the Moravia)是例外。
波西米亞人每百萬人口中有158名自殺者,摩拉維亞人136名,克羅埃西亞人30名,達爾馬提亞人(the Dalmatia)14名。與此類似,凱爾特—羅馬民族組成的國家中,法國尤為突出,每百萬人口中150人自殺,而在同時期義大利僅有30人,西班牙更少。莫塞利解釋道,原因是法國的日耳曼人比其他拉丁國家多。這種觀點難以為信,因為如此巨大的差異,卻為一個簡單原因所解釋。又由於這些由親屬關係劃分的種族都是非常文明開化的,可以斷定並不是文明發展程度劃分不同社會和所謂種族。
日耳曼民族中,差別更大。屬於這個民族的三個組中,其中三個不及斯拉夫族和拉丁族傾向於自殺。這三者分別是佛萊米人,每百萬人口中50人自殺;盎格魯—撒克遜有70名;[5]丹麥和斯堪的納維亞等國高達268名;挪威僅有74.5名;瑞典僅有84名。因此,不能把丹麥的自殺歸因於種族,因為在丹麥和斯堪的納維亞這兩個國家中,種族最純淨,產生的影響卻最小。簡言之,在所有日耳曼民族中,僅有德國人總體來說最易於自殺。如果更加嚴格地使用一些詞彙,自殺不再是種族問題,而是國籍問題。然而,既然要將德國自殺類型納入解釋範圍,遺傳雖未受證實,但是至少可以將其發揮到極致認為,和大部分凱爾特—羅馬、斯拉夫、甚至盎格魯—撒克遜人和斯堪的納維亞社會相比,德國自殺更加盛行。這是能從以上數字總結出來的全部內容了。這已經是在所有例子中僅能找到的,種族特徵的具有影響的例子了。可是仍不能證明種族在現實中產生影響。
把德國自殺傾向和種族的原因聯繫起來,僅僅指出這種現象在德國普遍是不夠的,還可能是德國文明的某些特殊特徵導致。德國自殺傾向必須和德國人遺傳相連來認識,德國自殺傾向構成了一種不變類型,無論社會環境怎樣變化,都不變。只有這樣,才能將自殺看成種族原因產物。我們來看看,在德國以外,和其他民族生活的時候以及在不同文化中,德意志人是否仍然具有這種悲傷的傾向。
奧地利是回答這個問題的天然實驗室。在不同省份的不同地區,德意志人和異族居住在一起。我們來看看,這些德意志人的出現,是否拉高了當地自殺率。表7展示了1872—1877年間,德國、德意志因素對每個省平均自殺率的貢獻。不同種族由其所操語言區分。但是這並不是確切無疑的標準,然而操作起來卻最為精準。
表7 奧地利各省自殺和種族比較
續表
從莫塞利本人給的這種圖表中,可以看出,德意志因素影響較大。波希米亞、摩拉維亞和布哥維納只有37%—9%的德意志人,平均自殺率(140)高於斯蒂里亞、卡林西亞和西里西亞(125)等德意志人占多數的省。表格最後的三個省份中,斯拉夫人占大多數,自殺率完全超過全是德意志人組成的三個省:上奧地利、薩爾斯堡和外蒂羅爾。確切地說,下奧地利自殺率比其他地區高,但不能完全歸因於德意志因素,因為上奧地利、薩爾斯堡和外蒂羅爾德國人更多,可是自殺率僅是下奧地利的一半或者三分之一。自殺率高的真正的原因是,維也納這個大都市坐落於奧地利。和其他許多首都一樣,維也納每年自殺率很高。1876年,每百萬居民中,320人自殺。大都市對自殺的影響不能歸結於種族。相反,濱海省、卡尼奧爾和達爾馬提亞自殺人數之所以少,並不全因德意志人少。在內蒂羅爾和吉利西亞,德國人並不多,而自殺人數多1—4倍。如果把這8個德意志較少的省的自殺率加起來,為86,和僅有德意志人的外蒂羅爾差不多,超過了德意志人很多的卡林西亞和斯蒂里亞。[6]因此,當德意志人和斯拉夫人生活在相似社會環境中時,二者自殺傾向幾乎一致。那麼,在不同環境中觀察到的自殺率差異,並不緣於種族。
日耳曼民族和拉丁族之間自殺率的差距也是類似。瑞士兼有兩個種族。德意志人全部或部分分布於15個州內。那裡平均自殺率為186(1876年)。其中5個州內,法國人占大多數(瓦萊、弗里堡、納沙泰爾、日內瓦、沃州),自殺率為255。瓦萊州自殺率最低(百萬人口中10人自殺),是德意志人最多的省份(1 000居民中,319名德意志人)。相反,納沙泰爾、日內瓦和沃州的人口幾乎全是拉丁族,每百萬人口自殺人數分別是486、321和371人。
為了更好地展示種族因素對自殺的影響,我們試圖在消除宗教因素對自殺的影響後觀察。我們比較了信仰相同宗教的德意志人和法蘭西人較多的省份。結果證實了以上結論:
信仰天主教的省份中,兩個種族間差距不明顯;而信仰基督教的省份中,法蘭西民族自殺率明顯偏高。
事實證明,德意志人自殺人數多於其他民族,並不是由於血統因素造成,而是生活環境的文明因素造成。然而,莫塞利建立種族聯繫的證據,乍一看概括性很強。法蘭西民族主要是凱爾特和基姆利兩個民族混合而成。這兩個民族最初身高相異。從尤利烏斯·愷撒時代起,凱爾特人(the Celts)因好身材著名。布洛卡通過這兩類人身高差別判斷他們如何分布全國。他發現凱爾特人主要分布在羅亞爾河以南,而威爾斯人主要分布在羅亞爾河以北。這張民族分布地圖和自殺率分布圖出現某種相似的特點。我們知道,自殺主要分布在國家北部,而中部和南部很少。可是莫塞利走得更遠了,他認為,這能證明,法國自殺規律的分布源於不同民族的分布。莫塞利將省份分為六組,計算每組平均自殺率,並計算因身高不夠免於服軍役的人數,間接計算相關人口平均身高,因為隨著免於服軍役的人數減少,人口平均身高增加。兩種平均數呈反相關關係。因身高不夠而免於服軍役的人越少,該地平均身高越高,自殺率越大。[7]
如此聯繫一旦建立,種族因素將難以解釋自殺。而莫塞利的研究方法阻礙我們發現最終原因。在比較方法上面,莫塞利利用布洛卡的方法尋找凱爾特和基姆利這兩個民族的比例關係。[8]不管布洛卡學術威望多高,這種民族學問題過於複雜,有很多其他解讀的方法和截然相反的假設。因此這樣分類準確性不足。布洛卡使用了一些無法驗證的歷史猜測來支持自己的觀點。他證明法國存在兩個不同的人種,那麼他所承認的存在多種微小差別的中間人,讓研究疑點重重。[9]如果我們先不看這個系統過於獨創的體系,僅僅根據各省身高特點分組(即通過因身高不足免於服軍役的人數),如果我們將這些平均數和自殺平均數比較,結果和莫塞利觀察到的非常不同。
表8 各省身高
高身高的省
免服軍役的人數 平均自殺率
第一組(9個省) 每1 000名受體檢者中40人以下 180
第二組(8個省) 40—50人 249
第三組(17個省) 50—60人 170
總平均 每1 000名受體檢者中60人以上 191
矮身高的省
第一組(22個省) 每1 000名受體檢者中60—80人 115(不包括塞納省101)
第二組(12個省) 80—100人 88
第三組(14個省) 100人以上 90
總平均 每1 000名受體檢者中60人以上 103(包括塞納省)
93(不包括塞納省)
自殺率並不因威爾斯人成分的增加而增加。在第一組中,身高最高可是自殺率比第二組低,也並不比第三組高。[10]同樣,即使最後三組身高上層次不齊,仍大致具有同樣自殺人數。這些數字表明,法國根據自殺和身高分為兩部分。北部自殺人數多,身高高;其他地區自殺人數少,身高較低。但是自殺人數和身高變化比例並不完全一致。換言之,在民族志地圖中找到的兩大地區分布,同樣也能在自殺地圖上體現;雖然二者只是在總體上巧合。地圖上並不能詳細體現出二者比較中出現的不同之處。一旦巧合因素排除,種族在導致自殺過程中所占比例降低到合理水平,便不再是決定性因素。種族因素雖令人好奇,但不足以構成某種法則。可能僅僅是一些獨立因素的偶然巧合。種族行為假設至少需要由其他事實肯定或者進一步證明,可是反而遭到了以下事實的反駁。
1.如果德意志人真是集體性強,有強烈自殺傾向,在社會環境稍作變化後,自殺傾向便不再這麼強烈,真是讓人驚訝。並且,如果像凱爾特人或古比利時人這樣問題重重的種族,雖然僅留下少量殘疾,仍對自殺率有重要影響。人們能回憶起這類人的大體特點和複雜特殊的自殺傾向之間,有巨大差距。
2.我們會在後面看到,古代凱爾特人中,有很多人自殺。因此,如今在這個種族中自殺人數很少,不是由於種族原因,而是由於環境發生了變化。
3.凱爾特人和威爾斯人並不是純粹的原始種族,他們由「血統、語言和信仰」聯繫在一起。[11]兩個種族都是因大量入侵和相繼移居,遍布歐洲。兩個種族都是高個子金髮碧眼人的後代。從民族志學角度,兩個種族唯一區別在於,和身材更加矮小、更黑的南方人通婚後,凱爾特人和原來相比有所變化。因此,如果說威爾斯人自殺率更高有種族原因的話,是由於他們和原來相比,改變得較小。可是,如果真是種族原因,威爾斯人自殺率應該增長得較多才是。即使在法國以外,越具有這個種族的特點,自殺率便越高。而事實並非如此。歐洲身高最高的是挪威人(1.72米),這類人可能發源於北方,尤其是波羅的海沿岸;據說這個種族的特點在那裡保存得也最好。然而,斯堪的納維亞半島自殺率並不見長。據說,這個種族在荷蘭、比利時和英國比法國血統更加純正,[12]可是法國自殺率高於前邊這三個國家。
但是,法國自殺地理分布可能不必藉助模糊的種族概念加以解釋。眾所周知,法國從道德上和人種上分為兩個部分,這兩個部分並不完全重合。中部和南部的民族,形成了自己的性情和獨具特色的生活方式,因此排斥北部人生活觀念和習慣。如今,法國文明中心在北部,因此法國文明的個性帶著濃郁的北方特色。從另一個方面分析,正如稍後所示,法國文明帶著自殺傾向,法國文明興盛的界限,也是自殺率居高的分界線。如果說北方人比南方人更易自殺,並不是受到種族性格的影響,而僅僅是導致自殺的原因在羅亞爾北部分布得比南部多。
如果從我們國家這兩個地區道德層面特點的起源和發展來看,這已不是人種層面能考慮清楚的歷史問題了。很多差異大的種族最終融合成一個種族,種族也許並不是唯一原因。北方和南方也沒有太大的幾個世紀人們都無法克服的對立。洛林人和諾曼底人之間有差別,普羅旺斯人和法蘭西島居民也有差別。然而由於歷史原因,南部外省精神和地方傳統保留得更多。而北部更易遇見外敵,人們興趣愛好更加一致。民族間高頻交流讓各民族緊密相連,融為一體。正是由於這些道德因素,北部人口、思想和物質交流加速,孕育了高度文明。[13]
三
認為種族是自殺的一個重要因素,暗含了種族具有遺傳性。因為只有這樣,種族才具有自己特點。那麼,自殺的遺傳性被證實了嗎?除了和種族原因研究的關係外,這也是本身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如果證實了自殺傾向可以遺傳,自殺將純粹取決於一定機體狀態。
首先要定義這些詞語。如果自殺可以遺傳,是否僅僅意味著孩童自殺時由於遺傳了其父母的自殺性情,在相似情景下做出類似行為。從這個角度上說,這個假設毋庸置疑,可是意義不大。遺傳的不是自殺傾向,而僅僅是某種大體的氣質。這種氣質雖不是強迫,但是誘使人做出自殺行為。但這種氣質不能充分說明自殺者的決心。事實上,最易表現出這種傾向的氣質即各種類型的神經衰弱,但並不能解釋自殺率的變化。心理學家常從另外一個方面談遺傳影響。據此,自殺的傾向直接以及完全地從父母傳遞給孩子。一旦傳遞,這種傾向自動導致自殺。某種半自治狀態的心理機制隨之發生作用,和偏執狂有一點類似,可能源於不怎麼確定的一種心理狀態。因此,自殺傾向可能本質上取決於個人因素。
觀察是否證實了遺傳的存在?的確,可怕的是,自殺常在一個家族中反覆出現。加爾舉了一個令人震驚的例子:「一位財主,姓G的先生,給他的七個孩子留下了兩百萬遺產。其中六個孩子留在巴黎,或臨近巴黎的地方,守著父親的財產,有的孩子甚至讓父親的財產有所增長。他們每一個人都沒有遭遇不幸的事情,他們身體狀況良好……這七兄弟在40年的時間裡相繼自殺。」[14]埃斯基羅爾認識一位商人,是六個孩子的父親。其中四個孩子自殺,還有一個孩子反覆自殺未遂。[15]還有一些例子,父母、孩子們和孫子們相繼有自殺的衝動。但是,遺傳的研究應該仔細地進行,這些心理學家的例子不應該讓我們草草下結論。更為普遍的是肺結核並不遺傳的觀點,能證明這種觀點的例子很多。很可能,一種疾病在同一家族中時常發生的情形正如肺結核接連不斷地襲擊一代又一代人,然而學者仍然千般猶豫,不知是否承認肺結核的遺傳性。
其原因不在遺傳,而在於家族共同的性情氣質易感染這種疾病,也不時接觸到傳播疾病的細菌。在這種情況下,傳遞的並不是疾病本身,而是易於疾病發生髮展的體質。為了有權否認這種解釋,人們必須至少找出一個證據,即肺結核常在胎兒身上發現。否則,這種辯駁顯得疑點重重。在研究問題的時候,要小心謹慎。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僅僅列出支持這個理論的若干事實是不足的。這些例證也必須足夠多,而不讓人覺得只是偶然的一些事件。或許該事件還有其他解釋,能得出截然相反結論的,甚至和其他事情矛盾。那麼這些事件是否滿足這三個條件呢?
這些事情確實常見,可是要據此總結出自殺由遺傳造成的本質、發生頻率卻是不夠的。同時需要指出這種類型在總體自殺中所占比重。如果在總體自殺事件中,因遺傳而導致的自殺占有相對高的比重,就可以承認遺傳和自殺之間有因果聯繫,自殺可以遺傳。如果缺少這些證據,便讓人覺得這些事實可能是偶然聯繫在一起的。目前,尚未在大範圍內觀察和比較,以解決這個問題。即使把一些和自殺有關的逸聞趣事拿來引證,也不夠。我們在這個問題上獲取的信息量少,且不具有概況性,從某種程度上甚至和真理相矛盾。呂伊斯醫生在39名精神錯亂者的案例中,多多少少發現了有自殺傾向的患者。基於這些患者,呂伊斯醫生搜集了較為公正和全面的數據,發現只有一例患者,在其家族中發現了同樣的自殺傾向。[16]在265名精神錯亂者中,布里埃爾·德·波斯蒙特(Brierre de Boismont)僅僅發現了11人的父母也曾自殺,比例占4%。[17]卡佐維耶伊提供的比例更高,60名患者中,有13名的家族中有人自殺離世,[18]比例占28%。根據巴伐利亞州的統計材料,1857—1866年間,大約有13%的自殺者有遺傳原因。[19]
儘管這些事實本身並不起決定作用,但如果僅僅為承認某種特殊自殺遺傳現象而搜集,必然具有權威性,甚至不能找出另一種解釋。可是至少還有兩個其他原因,尤其當他們聯合起來,能產生類似效果。
首先,所有觀察都是精神病醫生在精神病患者中得出。所有疾病中,精神錯亂是最容易遺傳的。因此,人們可能質疑,與其說遺傳是自殺的一種原因,還不如說,自殺常常是精神錯亂偶發的症狀。所有觀察都基於精神錯亂者的研究,尋找支持遺傳假說的案例。從這個角度來看,更有理由讓人懷疑。[20]在這種情況下,遺傳當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並不是自殺的遺傳。遺傳的大體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在神經系統存在缺陷的情況下,自殺雖不經常,但是偶爾發生。由此說來,遺傳並沒有在自殺中扮演重要角色,正如遺傳性肺結核患者並不一定咳血一樣。如果不幸以為自殺者家族中,既有精神錯亂的成員,也有自殺的成員,並不是因為他的父輩曾經自殺過,而是因為他們患有精神錯亂。精神疾病在遺傳的過程中會發生改變。比如憂鬱症患者的後代患有慢性譫妄或先天性精神錯亂。
然而,第一個原因不足以解釋所有事實。一方面,雖然未經證明,自殺只是在有精神錯亂史的家族中重現。另一方面,有這樣一個驚人的事實,從一些家族的自殺來看,自殺並不一定由精神錯亂導致,但自殺經常發生。並不是每一個精神錯亂者都有自殺傾向。為什麼精神錯亂者老是自殺呢?大量類似案例說明還存在不同於剛才提到過的因素,但並不是由遺傳造成。榜樣的感染力足以導致自殺。
事實上,我們將在隨後的章節中看到,自殺極富傳染性。這種易感性在容易受一般指示影響的個體,尤其是受自殺觀念影響的個體身上尤為明顯。這類人傾向於對影響深刻的事物進行模仿,重複他們已經有某種傾向的行為。這兩種情形在父母曾自殺或精神錯亂或僅僅神經衰弱患者中可以找到。神經系統的弱點讓他們易受催眠的影響,並容易接受自殺的想法。於是,並不為奇,回憶起親戚結束自己生命的場景,成為自殺者擺脫不了的念頭和抑制不住的衝動。
這種解釋和遺傳說一樣令人滿意,且能夠解釋一些現象。在發生過許多自殺現象的家族中,自殺常以相同的方式出現。自殺者常在親屬自殺的同一年齡,以同一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某一些情況下,自殺者選擇上吊,另一些情況下,選擇窒息或從高處墜下。常有人引用這樣一個例子,在這樣的例子裡,自殺案件非常相近,每隔幾年,這個家族就有人用同樣的兇器自殺。[21]在這些相近的自殺案例中,還有一件證明遺傳原因的證據。然而,如果不把自殺看成一種獨特的心理實體,承認自殺者傾向選擇上吊或開槍,將是多麼困難!這些事實會顯示出已經記載在家族歷史中或存在於生者記憶中的影響,具有很強傳染性嗎?因為他們一定是為這些回憶煩惱和勸告,從而堅定地重複前人的自殺行為。
通過對具有相似特性的例子的分析,這種解釋顯得更加合理。不是遺傳的問題,感染是唯一出現壞結果的原因。在以下即將提到的流行病中,不同類型自殺幾乎總是和它們有著驚人的相似,似乎就是它們的變種。有一個廣為人知的故事,1772年在一家醫院陰暗的過道里,15位病人相繼在同一個鉤子上自殺。把這個鉤子移走後,流行的自殺行為畫上句號。同樣,在布洛涅的軍營里,一個士兵在一個崗亭里對著自己腦袋開槍,幾天後,在同一個地方,另外幾個士兵模仿了這個行為。可是當這個崗亭被燒毀後,類似流行自殺終止。所有事例中,強迫觀念的巨大影響可見一斑。因為自殺行為隨著引發這一念頭的實物的消失而消失。因此,明顯受彼此影響的自殺,遵循同一模式,可能同樣受到同一原因影響。在同一家族中,這種影響作用更大,甚至能達到最大的影響效果。因為在同一家族中,很多事情都夾雜在一起。
再加上,很多人覺得人們出於榜樣的威望,效仿父母。正如埃斯基羅爾觀察到的一個家庭:「最小的男孩在26—27歲之間患抑鬱症,從家中屋頂跳下;這個男孩的兄弟一直為這個男孩的死自責,經歷漫長而反覆自殺嘗試卻未遂之後,他終於在一年之後自殺成功了……
第四個自殺的兄弟,是一名醫生。兩年以前,這名醫生告訴我他承受著可怕的絕望,為生命所無法擺脫。」[22]莫羅引用了下面這個例子:一個精神錯亂者的兄弟和叔叔由於受到他自殺傾向的影響,自殺了。一個兄弟在夏朗東看望他的時候,震驚於他可怕的想法,卻無法抵抗這種可怕想法的影響,最終未能擺脫自殺。[23]一位病人向布里埃爾·德·波斯蒙特承認:「53歲以前,我的身體狀況良好,並且沒有煩惱,性情也很積極。可是三年之前,陰鬱的思想瀰漫我的腦海……在剛過去的三個月中,每時每刻都能感受到這些陰鬱的思想催促我自殺。我不得不坦白我的兄弟在60歲時自殺了,我以前從沒認真想過這個問題,可是當我56歲的時候,這段記憶更加生動,揮之不去。」法爾列特報道了一個極具概況性的案例。一名19歲的年輕女孩得知自己一位叔父自殺而死,有一個信息對她影響巨大:她聽說精神錯亂是可以遺傳的,她便覺得總有一天自己可能陷入自殺的境地。沒想到她很快陷入自殺的念想里,無法自拔。正當她無比悲傷時,她的父親自殺了。從那一刻起,她認為自己已經難逃自殺的命運了。她一心想著生命的終結恐怕就要降臨,並不斷對自己說:「我必須像父親和叔父一樣自殺!這是我的血統所至!」女孩做出了自殺行為,但沒有成功。如今女孩知道了她曾稱為父親的人並非她的親生父親。為了讓女兒擺脫恐懼,她的母親坦白了真相,並安排女兒同親生父親見面。兩人相貌十分相似,女孩的疑慮瞬間消失。女孩也立馬放棄了自殺的念頭,恢復到快樂的心境和健康的狀態中。[24]
因此,從一個方面來說,這些例子不足以支撐遺傳導致自殺的觀點。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說,還有其他方式解釋這些例子。另外,心理學家沒有重視一些統計數據,而這些數據和遺傳假設相悖。
1.如果存在註定要人去死的生理—心理決定論,一定會對兩性起相同的作用。自殺本身沒有性別差異,自殺傾向沒有理由只折磨男性而放過女性。如今,事實上,很少女性會自殺,倒是部分男性自殺。如果遺傳起作用,結果不會這樣。
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嗎,女性遺傳了和男性一樣的自殺傾向,可是為女性獨有的社會條件所抵消。如果這樣,人們將如何看待潛伏在眾多事實中的遺傳因素?這些遺傳因素模糊地潛伏著,無法被現實證明。
2.談及肺結核的遺傳,M.格朗歇(M.Grancher)這樣寫道:「我們可能認為在這個例子中有遺傳因素作用(一個3個月大的孩子被發現患有肺結核),我們完全同意……但如果胎兒在子宮的時候,肺結核已經開始發育,在嬰兒15—20周時,在毫無徵兆的情況下顯現出來,這種解釋更不確切。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出生後15年、20年甚至30年得的肺結核病?即使假設生命初期,機體就出現了損害,可為什麼這麼長一段時間後,這些損害的致病力還沒有消失?把疾病歸咎於早已死亡的細菌,而不是人一生中註定暴露在其中的致病細菌,這樣合理嗎?」[25]事實上,即使缺乏確鑿證據說明細菌產生於胎兒時期或者新生兒時期,以及細菌常在小孩兒身上被找到,也有人宣稱遺傳產生影響。遺傳就是這樣,被認為是某種精神疾病的原因,從嬰兒時期便表現出來,因遺傳性精神錯亂的原因。科克甚至指出,遺傳可能但一定引發精神錯亂。個體如果有患精神錯亂的家人遺傳,並沒有容易更早發病。[26]
當然,人們提到的某些特點是遺傳所致,並在成年後才出現這種特點,例如:鬍鬚、喉結等。在遺傳假說中,這種現象解釋為個體特點不同,而個體特點是在個體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例如,到了青春期,個體才明顯出現和性有關的功能。但是如果可以遺傳的特點在任何年齡段都可以出現,那麼它們將立刻出現。出現的時間越晚,遺傳起的作用越小。並不清楚為什麼自殺傾向在某一個機體發展階段起作用,而不在另一個發展階段起作用。如果自殺有確定機制,能有規律地全部遺傳,那麼在個體最初幾年就應該嶄露頭角。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很少有人在孩童時期自殺。據勒古瓦的材料,1861—1875年間,法國每百萬人口中16歲以下的兒童中,有4.3名男孩自殺,18名女孩自殺。根據莫塞利的報道,義大利這個方面的統計數字更低:男孩不及1.25名,女孩0.33名(1866—1875年),並且幾乎所有國家都是這個比例。最年輕的自殺者在5歲自殺,完全是例外的情況。但沒有證據表明,這些超常的現象一定和遺傳有著某種聯繫。不要忘了,小孩兒也會受社會因素影響自殺。即便遺傳對小孩兒有影響,影響也會根據他們所處的社會環境發生變化。在大城市這種現象很常見。[27]小城市長大的孩子不會過早接觸社會生活,不會過早早熟。由於早而全面地參加文明活動,文明國家的孩子更早更全面地感受文明的影響,因此不幸的是,文明國家的孩子的自殺率以一定規律增長。[28]
表9[29] 不同年齡的自殺率(每百萬人口)
此外,自殺在童年時期很少見,老年時才達到頂峰,中間的這段時間穩定上升。
在所有國家中,自殺在不同年齡段的這種差異,雖有所不同,但大體一致。瑞典是唯一在40—50歲之間自殺達到最高峰的國家。其他國家,僅在生命最後階段,或臨近生命最後階段達到頂峰。由於統計數據出錯,出現少數例外之外,[30]增長到極限的過程都是連續的。可觀察到超過80歲時自殺總體呈下降趨勢,在任何社會中,這個年齡段自殺人數都比較少。這個年齡段自殺人數比70多歲時少,但是多於其他大多數年齡段。
不能用同時遺傳定律來解釋這種現象。這種定理髮現,在同樣的情形下,後輩遺傳的性格特點大約在處於父母相應年齡之時表現出來。這個定理對於自殺並不適用。自殺通常會推遲10—15年發生。自殺傾嚮往往不會在生命某個特定階段表現出來,而是隨著年齡增長,逐漸顯現。這種持續增長意味著,導致自殺的原因也隨著年齡的增長而發展。遺傳並不能完全滿足自殺的條件,因為根據定義,遺傳在受精之時就已經逐漸或立即發生作用。會不會是自殺傾向自出生便潛伏著,僅僅在受外界其他因素影響時候才顯現出來,並不斷發展?這種說法便極大程度降低了遺傳的作用,讓遺傳的作用顯得粗略而模糊。因為自殺需要外界條件成立,才能進行。外界的條件才是最主要的原因。
簡言之,自殺隨年齡變化,顯示出身體心理狀態並不是自殺決定因素。機體的一切都從屬於生命節律,在個體發展的不同階段相繼發展、停滯最後消退。每一種生理和心理特點都以一定特點發展。所有這些特點達到高潮之後,都走向衰退。而自殺恰恰相反,在人生命的終點才達到高潮。雖然在80歲左右自殺呈跌落趨勢,可是這種趨勢甚微,並且只是相對而言。90多歲的自殺者和60多歲的自殺者一樣多,甚至多於成年男性自殺者。難道這些並不是證明了多種自殺並不是人先天不變的衝動,而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生活下造成的?正如自殺出現的時間或早或晚,和一個人走入社會的時間有關。當一個人完全進入社會之後,自殺傾向達到高峰。
因此我們來回顧前一章的結論。毫無疑問,只有個體體質具備某種條件,自殺才可能發生。可是有利於自殺的個體條件的發展,並不遵循某種固定而自治的趨勢(除非是精神錯亂患者)。但是總體上來說,有某種模糊的天資,根據情形不同,可能發展出不同表現形式,可能但不一定能導致自殺,因此不能解釋自殺的原因。
* * *
[1]特別是瓦格納的《人類表面上的隨意行為的規律性》,第165頁及後幾頁;莫塞利的著作,第158頁;厄廷根的《道德統計學》,第760頁。
[2]《人類》,第28頁。巴黎,菲利克斯·阿爾康(Felix Alcan)。
[3]德尚布爾的《詞典》第5卷中的「人類學」條。
[4]我們並沒有提瓦格納(Wagner)和厄廷根的分類方法。莫塞利本人對此斷然批判。
[5]為了解釋這些現象,莫塞利雖沒有證據,但做出假設,英國人中有許多凱爾特人的特點。對於佛萊米人,由氣候原因引起。
[6]原文如此。與表7數據不一致。——譯者注
[7]莫塞利的著作,189頁。
[8]《人類學論文集》(Mémoiresd'anthropologie),第1卷,第320頁。
[9]毫無疑問,法國存在兩大區域,一個是北部15個省,人們身高較高(1 000人中已有39人免服軍役),另外一個部分是中部24省和西部一些省,通常人們身高較矮(1 000人中,98—130人免服軍役)。這種差別是由種族原因造成的嗎?這是一個更加難以解釋的問題。法國平均身高在近30年顯著改變,由於身高限制免服軍役的人數從1831年的每千人92.80到1860年每千人59.40人。我們有理由懷疑,身高因素如此多變,是否能成為衡量種族的一個重要指標。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布洛卡認為,在兩個極端的類型中,存在一種中間類別。這種類別的構成、命名以及和基姆利人和其他人的聯繫,更讓人生疑。形態學已無法做出解釋。人類學可能能夠判定製定地區平均身高,但不能夠判定身高是哪些種族通婚的結果。目前,中間人群升高可能是凱爾特人和身高較高的其他種族通婚的結果,也可能是威爾斯人(the Cymry)和其他身材更矮的種族通婚的結果。也可能是地理分布原因造成。這個混血人群零星存在於西北部(諾曼底和羅亞爾河下游)、西南部(阿基坦盆地)、南部(羅馬省)和東部(洛林)等地。歷史的論據只能是猜測性的。從歷史角度,不同種族互相滲透,如何實現,何時開始,在怎樣的情形下開始,以及以何種比例融合,知之甚少。歷史更加不能解答,融合如何對這些民族組成施加影響。
[10]尤其不能算上塞納,由於其獨特環境,不能完全和其他省相比。
[11]布洛卡作,第1卷,第394頁。
[12]見托皮納(Topinard)的《人類學》(Anthropologie),第464頁。
[13]這種看法也適用於義大利。在義大利,自殺者北部比南部多。並且北部人身高高於南部人。但是如今義大利文明源於皮埃蒙特。另一方面,皮埃蒙特身高略高於南部人。然而,身高差距並不大。在托斯卡納和威尼托,最高身高為1.65米,在卡拉布亞,最低身高為1.60米。至少義大利本土如此。在撒丁島(Sardinia),身高降低至1.58米。
[14]《論腦的功能》,巴黎,1825年。
[15]《精神病》,第1卷,第582頁。
[16]《自殺》,第197頁。
[17]轉引自勒古瓦(Legoy)的著作,第242頁。
[18]《自殺》,17—19頁。
[19]根據莫塞利的著作,第410頁。
[20]布里埃爾·德·波斯蒙特的著作,第59頁;卡佐維耶伊的著作,第19頁。
[21]里博(Ribot):《遺傳性》(L'hérédité),第145頁。巴黎,費利克斯·阿爾康(Felix Alcan)書店。
[22]利爾(Lisle)的著作,第195頁。
[23]布里埃爾(Brierre)著作,第57頁。
[24]呂伊斯(Luys)的著作,第201頁。
[25]《醫學百科辭典》,第76卷,第542頁,《肺癆》(Phtisie)條。
[26]科克的著作,170—172頁。
[27]見莫塞利的著作,第329頁及後幾頁。
[28]見勒古瓦的著作,第158頁及後幾頁。巴黎,費利可斯·阿爾康書店。
[29]本表數字引自莫塞利的著作。
[30]對男性來說,僅有一個例外。在義大利,自殺率在30—40歲停止增長。對女性來說,在相同年齡階段,增長停止。這種情況很普遍,因此是真實的。這個階段過後,女人的生活進入新的階段。對於未婚女性而言,這是一個過渡階段。在這個階段,由獨身帶來的失落和困惑開始減少。而年紀較大時出現的精神孤獨還沒有發揮作用。